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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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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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審訊 (1/1)
#英語聆訊
#傳票案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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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修改控罪書上之地點及時間,被告不反對。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本案以英文審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警員證人(包括一證物鏈證人),但只會傳召2人並主要依賴一段現場警方隨身鏡頭拍攝錄影片段。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

庭上先播放警方片段之呈堂光碟(P1),可見警方接獲投訴第二次到埸時被告沒戴上口罩唱歌,裁判官再問被告是否維持不認罪,被告確認。裁判官提醒本案控罪是會判罰款,審訊前認罪可有三至四份一扣減,被告表示明白。

📌PW1 PC 24911 蔡俊豪(音)(處理投訴及發出告票) 作供
主問
當天軍裝當值1217收電台指示去皇后大道中戲院里交界處理投訴一男子沒戴口罩表演音樂。當時PW1同WPC 28673 及警長47129同往上址。到達後現場見一外籍男子在花槽前表演結他自彈自唱,身前有個咪架,有1口罩掛在咪架上。證人表示在四五米距離觀察了三四分鐘,上址多行人約有五六人在看表演。之後PW1上前以英語要求帶回口罩,表示違反了公眾地方口罩令並提醒表演期間要注意音量,同時有問被告身傍表演器材問題。逗留了八至十分鐘後所有警員離開。

1406證人再接到電台命令往處理相同投訴,約1414三人加警署警長謝錦泉到達,證人在八米距離觀察了1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這次仍然多行人但PW1不肯定有多少個觀眾。WPC 28673開着隨身攝錄機後警員上前用本地話要求被告帶回口罩並指因違反599I 在公眾場所需佩戴口罩, 會向被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聽到警告後帶回口罩並收到證人發出之罰款通知書,警員逗留了20分鐘後全部離開。

法庭之後播放P1片段,證人確認地點及當時案發情形。

被告盤問
警員作供提到有五六個人在聽音樂表演但被告指P1片段見不到,PW1作供指是第一次投訴到場後見五六位觀眾,P1片段是第二次投訴到場處理情形,所以看不到

📌PW2 WPC 28673 謝凱欣(音) (現場使用隨身攝錄) 作供
主問
1217電台命令去案發地點處理投訴有人唱歌沒有戴口罩,PW2聯同PW1、警長47129,輔警3577前去上址處理,約1226到達,證人在行人路觀察被告沒有戴口罩唱歌,一個口罩掛在咪架上,PW1上前警告違反口罩令,警告後被告帶回口罩而警員約逗留10分鐘後離開。
1403警方在接到電台通知往上址處理一樣投訴,約1414證人到達,在距離被告10米外觀察兩三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證人形容當時不多行人觀眾亦少人,1418時警長47129命令證人開啟隨身攝錄機記錄被告當時唱歌及現場環境情況,警員24911(PW1)之後向被告發出罰款通知書。PW2確認那天是自己第一次使用隨身攝錄幾,早上檢查過相機運作正常,現場開機前也有確定操作正常,並確認錄影片段準確紀錄並沒有受任何干擾。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指自己當日中午於皇后大道中及戲院里交界彈結他及唱歌表演音樂,離家後至開始唱歌時都有戴上口罩,但因為帶住唱歌呼吸唔舒服亦認為唱歌時可以除下。被告同時解釋不可能長時間如1小時戴住口罩唱歌,自己認為口罩亦阻止觀眾欣賞歌手面部表情及令聽眾聽不清楚歌聲,最後一點是當天夏天天熱配戴口罩會感焗促。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自己是一名音樂表演者,街頭表演是自己工作賺取生活費。自己不記得當日口罩帶過幾耐時間。警員前來警告後自己有戴回口罩。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口罩不會有顯著影響唱歌表演。而被問到戴口罩也可以唱歌,被告回應可以但要視乎唱什麼歌。被告最後指出當日警方到場沒指是收到投訴沒有戴口罩唱歌

裁判官提問
裁判官在P1片段見到被告身傍放了poster問上面是寫什麼,被告回答是自己社交媒體資料。裁判官再問當天表演直至警方前來是否收到金錢及有多少,被告回答有金錢收入但太久不記得多少。

🎈案件押後至6月2 (明天)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6庭作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裁決
#傳票案 #英語聆訊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歌,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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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聘請律師,本案以英語聆訊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罰款3500元💰(批准可在3個月內繳交)

📌裁決理由
控方依賴一段時發時警員隨身攝錄機所拍攝片段及兩名警員口供。片段拍攝清晰,兩證人作供與片段吻合,兩控方證人誠實可信。

被告作供承認唱歌時沒有配戴口罩,並提出三個原因:
1)唱歌戴口罩影響呼吸
2)作為表演者,面部表情是表演一部份,戴上口罩阻止了同觀眾交流
3)當時天氣熱

由於被告承認於關鍵時刻(material time)即控罪書所指2020年8月8日14:14時於公衆地方沒有配戴口罩,而且同意沒有健康原因而不配戴口罩,法庭只需考慮被告作供所指三個原因是否條例下可不使用口罩。

裁判官講了一輪條例下可以不用口罩情況如飲食、醫學、高強度運動等等都不適用於被告,而被告作供所述原因一及二也欠缺必需性(reason lack of necessity),原因三指天氣熱也不屬條例下豁免原因。故此法庭判決被告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