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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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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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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郭棟明大律師 昨天指截圖P57(RTHK)_24_PW62_D6_001A 與PW15曾作截圖相同,現改變說法,希望在不影響法官裁定PW62的證言基礎下,基於早前與 #王國豪大律師 的溝通令A6不挑戰身份辨認證供,控方現不依賴此截圖及PW62指認A6當時在當地的證供。

📌A2頭盔
辨認A2時述及的頭盔上黑點與相片P29(D2)(1)不同,控方現要求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實物,並將從上方及左側以投影機拍攝相片,並呈堂為P29(D2)(1A)-(1B)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指認包括A5、A6、A7、A11及A13。

📌(26) RTHK 04:59:56至05:00:06
PW62指片中可見A7及A11。

🔸A11
05:00:02.858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白色手袖、黑色褲。左手拖着A7。

🔸A7
同一畫面可見A7戴黑色頭盔,綁住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右手拖着A11。截圖為MFI P57(RTHK)_26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27) RTHK 05:07:0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3
05:07:11.618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持外反7-11雨遮。

🔸A11
A11在A13左邊,戴黑色電單車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右手拖着A7,左手搭着A13。

🔸A7
A7戴黑色頭盔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拖着A11。截圖為MFI P57(RTHK)_27_PW62_D7_D11_D13_001,圈出三人為001A。

📌(28) RTHK 05:13:52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5:13:54.651時可見A13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持外反7-11雨遮,正轉身離開。截圖為MFI P57(RTHK)_2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29) 有線新聞04:15:25至04:15:28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15:25.464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長及腳眼露出黑色襪、黑色平底布鞋,鞋底類似灰色;孭着背囊肩帶。舉起雙手時胯下位置反光。截圖為MFI P57(icable)_2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0) 有線新聞04:24:1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24:18.86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icable)_3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1) 有線新聞04:34:0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4:34:24.096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1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4:34:09.463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長袖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有灰白色,孭着背囊。截圖為MFI P57(icable)_3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32) 有線新聞04:37:43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4:37:43.195時可見A5蹲下,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手臂位置有另一件黑色衣物、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右手舉起灰色雨遮,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MFI P57(icable)_32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04:38:39.328時可見A5站起,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位置帶白色;孭着背囊,右手舉起灰色雨遮,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33) 有線新聞04:40:35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6及A13。

🔸A13
04:41:24.24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3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6
較早前亦可見A6。

📌(34) 有線新聞04:41:2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13.712時可見A13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34) 有線新聞04:41:21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13.712時可見A13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右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4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35) 有線新聞04:42:34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3。

🔸A13
04:42:37.508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手套有深綠色邊;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雙手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icable)_35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 早休至120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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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文渭大律師 需在庭外處理書面回應至1250時

A20早前已申請今日須求醫缺席聆訊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以下繼續睇片截圖⚠️

📌(47)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1:5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14及A16。

🔸A14
00:21:58.662時可見A14身材細粒,戴黑色頭盔、有白色濾芯的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貼腳褲、黑色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杖左手搭着前方人士;孭着背囊,後方有人捉住其背囊,PW62指此為形容並沒有協助其辨認。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4_001,圈出為001A。

🔸A16
00:22:02.099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護目鏡,與相片P29(D16)(17)相同、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長褸尾部近臂部位置開叉、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持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7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00:22:05.465時可見鞋底白色部分及包裹背囊的情況。

📌(48) 無線電視(1933至2003) 00:22:28開始
PW62指片中可見A7、A13、A16及A24。

🔸A16
00:24:12.333時可見A16戴黃色頭盔,頭盔上有銀色邊、深藍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綠色連帽長褸,長至臂部、黑色貼腳長褲、黑色白色底球鞋,白色底部分前腳掌位置與後腳掌位置分開;孭黑色背囊,背囊有套包裹;右手孭着揚聲器。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6_001,圈出為001A。

🔸A13
00:25:19.900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T恤、淺藍色牛仔褲、泥黃色高筒鞋,鞋筒位置深色;孭着淺啡色背囊,舉起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24
00:25:59.824時可見A24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T裇內;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束腳褲,左邊小腿位置有斜間反光圖案,露出腳眼、黑色白色底球鞋,鞋帶位置有反光圖案;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戴黑色手套,手套上有白色圖案;胸前孭着黑色背囊,背囊中間有銀色反光位置,在畫面背囊左邊有一支紅色蓋飲品;左手持外反灰色雨遮,右手持樽裝水。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24_001,圈出A24、背囊反光位置及紅色蓋飲品為001A。
00:26:00.366時可見紅色蓋飲品,截圖為002,圈出為002A。

🔸A7
00:22:38.754時可見A7戴黑色頭盔,頭盔上有一條黃色帶、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上一條帶延伸至胸前;頸上有黑色圍巾;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58(1933_2003)_48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

📌(49) 米報00:44:13至00:44:19
PW62指片中可見A5。

🔸A5
00:43:16.399時可見A5髮型兩側及頭後鏟青,髮尾呈一字形,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貼腳長褲、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49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 #郭棟明大律師 提示較早前認出所謂A5的片中人時形容為「身穿黑色長袖上衣」而非「黑色手袖」,PW62指兩者相同,經提示後更正為「上衣露出的黑色手袖」

📌(50) 米報00:46:30至00:46:53
PW62指片中可見A5及A13。

🔸A13
00:46:50.331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胸前孭着淺啡色背囊,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A5
00:46:41.431時可見A5髮型兩側鏟青,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帶白色;孭着背囊肩帶;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右手持灰色長遮。截圖為MFI P57(rice post)_50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PW62指自己從未觀看過警方拍攝片段(51)-(53),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喎,大家一齊望住PW62慢鏡前後放大縮細

📌(51) NTS16 M035 19:10:00至19:10:19
PW62指片中可見A2及A5,另可見A17。

🔸A5
19:10:02(00:10:13.980)時可見A5瀏海由左至右覆蓋前額,右前額頭髮較長;戴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內有黑色長袖上衣、黑色貼腳長褲,褲長及腳眼、黑色平底布鞋,鞋帶黑白相間;孭着背囊肩帶,右手持一些物品;腰間近右褲袋位置銀色反光。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5_001,圈出為001A。

🔸A2
19:10:10(00:10:21.901)時可見A2戴黃色頭盔、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手袖、白色勞工手套、黑色長褲,胯下位置有兩條淺色褲頭帶;孭着米色背囊肩帶,肩帶下半部分中間有黑色帶;左手持黃色長遮。截圖為MFI P34_51_PW62_D2_001,圈出為001A。19:10:09(00:10:20.800)時可見穿深灰色高筒鞋。

🌟 #傅昶生大律師 上次已陳詞反對證人加插控辯雙方事前皆不知道的證供,雖然控方聲稱PW62片段中 未 必 有被告人出現,但在眾多片段中選取幾秒鐘播放,明顯是「leading question」,紀錄上再次提出反對。 #郭棟明大律師 沒有回應。 #陳仲衡法官 一秒就認為沒有引導。

- 早休至1210 -

📌(52) NTS16 M045 19:51:54至19:52:04
PW62指片中可見A7、A11及A13。

🔸A11
19:51:55(00:08:04.680)時可見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頭盔有透明面罩,前額位置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露出部分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A7
同一畫面可見A7在A11身旁,戴黑色頭盔,旁邊有黃色帶,畫面可見部分戴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7_D11_001,圈出二人為001A。

🔸A13
19:51:57(00:08:06.345)時可見A13戴泥黃色頭盔,頭盔有黑色邊、透明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勞工手套;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淺藍色長牛仔褲、高筒鞋;孭着淺啡色背囊肩帶,左手持外反7-11雨遮。截圖為MFI P37_52_PW62_D13_001,圈出為001A。

📌(53) NTS16 M064 19:45:23至19:46:09
PW62指片中可見A24。

🔸A24
19:46:03(00:03:37.824)時在人群中可見A24身材高大,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有粉紅色濾芯的防毒面具,頸上有白色毛巾,毛巾兩端攝在衣領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左手戴灰色防火手套,胸前孭着黑色背囊。截圖為MFI P41_52_PW62_D24_001,圈出為001A。19:46:05(00:03:40.725)時可見A24手持兩個手樽。

🌟盤問暫定押後至5月10日1000時

🌟 #關文渭大律師 指在1430前可將回應陳詞交予控方,辯方(申請方)對控方回應可以口頭作出

- 午飯至14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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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色差
相片P78(D5)(1)-(4)假人穿着A5衣物中,PW62不同意辯方指出褲和鞋均顯示為藍色,堅稱是黑色。PW62同意認得相片中衣物屬於A5,但否認稱相片中衣物為黑色是謊言,亦否認上述堅持純粹因知道相片P28(D5)(5)中衣物顯示為黑色,聲稱眼見為黑色。
比較相片P28(D5)(5)與P78(D5)(1),依然不同意P78(D5)(1)中衣物及鞋顯示為藍色。兩張相片投射器畫面截圖呈堂為PW62_D5_001。
辯方在盤問時展示予PW62的4張由書記列印假人相片呈堂為P78(D5)_PW62_D5_002(1)-(4)。

#郭棟明大律師 爭議PW62_D5_002與控方早前呈堂的相片是否有色差,控辯雙方要向法庭書記Patrick了解列印過程。

- 休庭 -

休庭後 #郭棟明大律師 解釋證物P78的9個假人穿戴上9名被告人的證物,在法庭內法官席右邊由法庭書記協助拍攝,所有相片存檔在法庭電腦,因此正式證物P78存在法庭電腦內。控方以USB存取證物P78,在律政署列印2套相片予法官及控方,至於辯方列印本則由法庭書記從法庭列印,由於並非由同一列印機打印,因此兩套列印本或有顏色上差異。
#郭棟明大律師 聲稱並非批評或比對色差是否重要,但會觀察辯方盤問如何協助法庭評核證人證供,指出證人經法庭系統從螢光幕播放的影片指認被告人及描述其特徵,包括顏色,要求辯方以螢光幕顯示的P78相片盤問證人,又質疑辯方不只依賴列印本顯示的顏色,更將列印本投射並截圖在陳詞中使用,評擊辯方無法協助法庭處理顏色爭抝。

#陳仲衡法官 指證據價值比重考慮可由控方在覆問中提出要求法庭在電腦系統觀看P78,現階段由辯方決定盤問方法及方向。

辯方指出PW62在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圈出指稱A5的鞋並非黑色,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以列印本盤問,指要在螢光幕中觀看, #葉青菁大律師 不反對,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此課題延伸至證人對顏色判斷及證供可靠性和可信性,為法庭紀錄起見表明不同意 #郭棟明大律師 的質疑。PW62硬指截圖中鞋子為黑色。

PW62聲稱相片P28(D5)(5)中鞋子與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中鞋子顏色均為黑色,但指畫面「光暗」有不同。不同意截圖中指稱A5的鞋有可能為啡色或深啡色,又不同意截圖中指稱A5的鞋與相片中的鞋顏色差異可能基於色差,指是「光暗」差別。經 #陳仲衡法官 多次重問後,PW62終同意是色差引起顏色有所不同。

辯方指出距離、燈光、背景、攝影器材、播放器材均有機會令物品呈現的顏色有所分別,PW62稱「光暗」可能有影響,但黑色容易辨認,至於其他顏色則沒有資料。PW62聲稱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顏色,如黃、藍、紅可清楚辨認。

PW62不同意在片段中對顏色的描述未必反映事實,稱自己根據片段觀察描述。

🌟小總結:在PW62的小世界中無論如何都是黑色

📌相片與截圖不同
相片P28(D5)(5)中A5與截圖P57(icable)_31_PW62_D5_001A中指稱A5不同之處為(1)左手沒有防火手套、(2)沒有眼罩和防毒面具、(3)沒有背囊、(4)右手沒有持雨遮。不同之處PW62無法解釋,但自己仍可辨認出A5,沒有衝突。

截圖中裝備、雨遮、背囊在相片中沒有顯示 ,PW62不同意反之用截圖作基礎,與相片P28(D5)(5)對比會有衝突,認為在辨認上是相同,因自己不只靠裝備辨認,而是以整體作辨認,主要以外形及衣着,但又同意辨認包括裝備(之後反悔稱沒有同意)。不過又指辨認基礎有包括雨遮和背囊。

PW62不同意基於上述差別,無法肯定A5為片段中被指稱的A5。

📌PW62不同意
PW62不同意指稱A5的特徵在片段中並非清晰可見。
PW62不同意描述指稱A5的特徵並非片中可見的特徵,而純粹是在相片可見的特徵。
PW62不同意描述指稱A5的特徵並不準確。
PW62不同意用作辨認A5的相片P28及P29中特徵沒有獨特性,不足以辨認A5,稱辨認是所有特徵總合。

📌特徵獨特性
辯方指出相片P28(D5)(5)中,A5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韓式瀏海遮蓋前額的髮型,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可見,PW62稱不知道,但片中只有A5有此特徵。

PW62同意在調查期間觀看的所有片段,並不包含案發當日由1830至2030時在西區警署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所有地方。

- 休庭5分鐘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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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2

📌片段(52)中A7眼罩
上週 指出 所謂A7及A11的衣着裝備,PW62所有辨認出的特徵已交代。當時沒有提及A7眼罩,因沒有看見所謂A7有戴眼罩,但現在再看截圖認為眼部位置呈黑色,更正其供詞。

📌片段(52)中A7頸巾和行山杖
頸巾和行山杖現在觀看截圖P37_52_PW62_D7_D11_001和片段(52)仍然看不見,但三番四次稱因看不見A7左邊,因此無法確定有否持行山杖。

📌片段(52)中A7手袖
主問時指A7身穿黑色上衣,但沒有提及長袖或短袖,亦沒有提及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現指上衣和衣袖皆為黑色,但不知是長袖上衣或手袖。

📌片段(52)中A7鞋子
PW62同意在截圖時揀選片段中最清晰畫面,不同意在截圖中無法辨認所謂A7的衣着裝備,又不同意指稱A7的黑色鞋難以辨認,堅持着地位置鞋子為黑色。

📌獨特性
PW62稱黑色頭盔、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為「特徵」,同意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並非獨一無二,但指外形、衣着、裝備一起為獨一無二。

🌟PW62現稱無法看見指稱的A7有沒有防毒面具,拒絕 #傅昶生大律師 邀請再次觀看影片,但 主問時 指「睇到佢部分戴防毒面具」,PW62又賴片段中可見,但截圖看不見。

📌被捕後沒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
PW62知道與A7相關的相片中沒有頭盔或防毒面具,因A7被捕時沒有被檢取頭盔和防毒面具,與片段中指稱的A7不同。至於剛才更正指稱的A7有戴眼罩,但A7相關的相片中同樣沒有眼罩。PW62又再次指沒有衝突,因在被捕前可添加或棄置裝備。

PW62指自己以外形、衣着、背囊認出所謂A7,但該人在片中佩戴如頭盔、眼罩、防毒面具等相片冊中沒有的裝備,在不同片段中裝備相同,因此指出相片冊沒有的裝備。

PW62同意從片段(52)認出所謂A7是要依賴早前觀看的新聞片段,但不同意單純觀看片段(52)無法認出A7。又講自己看過800小時對A7有認識及概念之類之類,不贅啦。

📌片段(52)中A7背囊
PW62聲稱截圖中左邊近腰間至近臂部藍色隆起的位置為背囊,可見背囊形狀,認出所謂A7孭背囊的「意識形態」,即「孭住一個背囊喺背脊見到佢係一個背囊」(按:哈哈哈哈)
PW62指自己可見其側面背部一半。

- 午休至1545 -

PW62承認無法看見背囊的牌子或拉鍊,款式為普通背囊款式,顏色為淺藍色,沒有任何特徵,但又再次話加起來可辨認為A7。

📌獨一無二
頭盔、防毒面具、眼罩、背囊皆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PW62被捕前後裝備不同,指對PW62不公,要教 #傅昶生大律師 如何「正確」問問題。#郭棟明大律師 投訴作為控方無法暫停辯方問題,要求 #陳仲衡法官 出手。 #陳仲衡法官 不明白用「認知」有何影響,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認知」一詞包含其800小時觀看影片,但可遷就 #郭棟明大律師 理解。

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亦沒有特別特徵以指認截圖中為A7,甚至無法說出是長袖上衣或手袖。PW62繼續狡辯稱雖然上述所有物品皆沒有特徵,但可從外形衣着組合指出該人獨一無二,必然是A7。並以電話號碼比喻數字本身沒有獨特性,但組合為獨一無二, #傅昶生大律師 直言其比喻不倫。
而即使相片中沒有頭盔、防毒面具、眼罩,但因有上述裝備而認出A7。

PW62不同意片段清晰度奇低,無法辨認A7及A11。

📌片段(52)中A7外型
PW62指從外型認出A7,但又指所謂A7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與A7相同。「一個唔係特別高、特別矮、特別肥嘅人你知唔知全香港有幾多呀?」,PW62不知道,但稱從此「不特別」的外型指認A7。

📌片段(52)中A11外型
PW62指截圖中所謂A11以女子身材同樣非特別高大或細小或肥胖,PW62承認無法從片段中辨認所謂A11為女子,剛才聲稱「以女子身材」,PW62稱如「以男子身材」便不同意身材非特別。

📌片段(52)中A11襪
以白色手袖比較,可見該人露出小腿部分,不同意露出白色襪。

📌片段(52)中A11鞋子
PW62堅持鞋子為黑色而非深色,且是平底鞋。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圖案,至於「透明面罩」則有反光狀似面罩。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片段(52)中A11特徵
PW62同意主問時已詳述在截圖中A11所有可辨認的特徵,毋須補充。

📌片段(52)中A11頭盔
主問時形容「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前額有白色圖案,看見有透明面罩」,承認看不清牌子,亦非獨一無二。

📌片段(52)中A11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同樣非特別,不是PW62唯一見過的款式。

📌獨特性
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及白色手袖亦是款式普通,甚至無法講出白色手袖是單獨一對手袖或白色長袖上衣的手袖,但不同意無法分辨闊腳7分褲是否裙褲(傅哥小注解:裙褲即是上衣和下身是相連)。

📌片段(52)中A11鞋
承認在片段中無法辨認黑色平底鞋的牌子和質料,不同意片段中只可見鞋子位置只可見深色物品,又堅持自己見到黑色,不可能為深藍或深灰。

📌五官及性別
PW62同意片中未曾見過所謂的A7及A11五官,甚至無法判斷他們性別,只能從外型推斷。

📌調查背景
在2019年7月28日後,PW62奉命搜尋及翻查本案相關新聞及網上公開片段,但不同意是所有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話 #傅昶生大律師 問題重覆,又要反對喇

同年8月初已搜尋到上述片段,包括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及長7:59:13的RTHK片段。PW62指由8月初搜尋到上述片段至2020年3月中「持斷反覆」觀看片段。

🌟 #郭棟明大律師 又要反對,唉煩唔煩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控方在庭上提供的片段(1)至(28)必然為PW62曾觀看並指認被告人,否則便是生安白造要求PW62觀看,但現時未有資料PW62在此部分的參與程度,因此以列表盤問PW62並非不當。

PW62在上庭作供前已曾觀看片段(1)至(28)的內容,但是為連續片段,並非斷續片段。PW62聲稱自己在庭上觀看片段沒有前設。

📌沒有紀錄
觀看長8:53:25的NOW新聞片段中,沒有紀錄何日何時首次看見所謂A11或任何指稱的被告人,RTHK情況亦然。
觀看片段多久才從NOW新聞片段中首次看見所謂A11在片中出現同樣沒有紀錄。

PW62稱首次觀看NOW新聞片段以跳播方式觀看,沒有紀錄以跳播觀看整段片段的需時,當時沒有認出任何被告人。跳播後發現當中只有兩至三小時與本案相關,早段及尾段片段無關,因而集中觀看該兩至三小時。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又要反對,我都費事詳細講

PW62稱持續觀看多次該兩至三小時片段後,同一畫面或重複觀看,才指認相關被告人,沒有紀錄觀看次數。

📌口供紙
PW62指自己指認出被告人會作截圖,顯示出畫面時間,在2020年3月16日1015時開始錄取口供,截圖及標示資料製成附件,如第一次截圖畫面不理想會重做,口供連附件在4月24日左右完成。

口供包括4頁紙、附表列表一至五、附件截圖。口供紙紀錄日期地點為2020年3月16日1015時在港島區刑事總部,PW62稱為開始時間,但沒有紀錄完成時間。

📌描述
列表一「NOW新聞」分6項:(1)附件、(2)被捕人、(3)片段播放時間、(4)片段顯示時間、(5)出現地點、(6)特徵。PW62同意(6)特徵中描述正確。

附件(29)女子A11;04:54:28;19:54:11;德輔道西近60號;黑色短T裇、白色手袖、黑色7分褲及黑色頭盔。PW62同意此為觀看800小時不同片段後的準確描述。

📌口供沒有片段(15)
口供紙中沒有紀錄在片段(15) NOW直播19:49:56至19:50:04曾認出任何被告人。PW62同意製作列表前反覆觀看NOW直播片段,但均沒有在片段(15)時段中指認任何人,包括A7及A11。

PW62不同意在片段(15)沒有指認A7及A11因認為片段中二人並非A7及A11,只是自己遺漏。PW62同意自己在800小時審視片段都沒有發現,在錄取口供時亦沒有發現。

📌片段(15)的A7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淺藍色背囊肩帶,左手持一支行山杖」,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上衣為長袖或短袖。

📌片段(15)的A11
庭上指在片段(15)中指認A11的特徵「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白色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攝衫、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戴着的頭盔被遮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上述特徵皆非獨特,亦沒有提及(透明)面罩。
PW62重看片段及截圖後,不同意所謂A11當時身穿白襪或白色貼腳長褲,指為肉色非白色。

PW62不同意鏡頭畫面細小且模糊,不能看見上衣攝在褲內,不同意無法見到身形,但同意無法辨認樣貌及性別。

- 早休至1200 -

辯方要求PW62放大截圖P57(NOW)_15_PW62_D7_D11_001A,指出手掌位置為肉色,腳部為白色,PW62不同意。

📌片段(16)
PW62不同意片段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看見指稱的A7及A11,亦不同意指稱的A11身穿白襪或貼身白色長襪,指為其身體顏色。「佢身體白色㗎?」,PW62指為肉色。

📌片段(16)的A7及A11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7的特徵「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
庭上指在片段(16)中指認A11的特徵「戴黑色頭盔,類似電單車款式,頭盔額頭位置有白色字樣,有透明面罩;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兩條繩在胸前;戴;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PW62同意上述二人衣着裝備皆非獨有。

庭上觀看約1分鐘(04:53:54至04:55:02)的片段後便描述以上所有觀察到的衣着特徵,片段(16)包含口供紙列表一(30)的04:54:52時段。

📌A7描述差別
觀看800小時的片段後,在列表一(30)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相似」,此描述與庭上觀看片段(16)時有所不同。PW62辯稱因為錄取口供時只舉例列出部分可辨認的特徵,認為已經足夠,因此與庭上有所不同。

PW62稱口供紙列表一上特徵並非全部紀錄,不同意沒有指明為舉例,聲稱「如」字交代只列出部份特徵,而「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因為相片沒有所以沒有列出。

PW62又辯稱「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是指黑色短T裇與照片相似,並有黑色長袖。相片冊P29(D7)(1)-(16)沒有「長袖黑色襯衣」相片,亦根本沒有兩件黑色上衣;相片冊P28(D7)(1)-(5)中A5只穿着黑色短袖上衣。

PW62同意不論長袖或短袖A7的黑色上衣並沒有特別之處。辯方指出片中人的特徵為穿着兩件上衣,分別為長袖和短袖,PW62指為描述畫面影像,不同意由此可證明片中人不可能為A7,指與A7被捕時片段衣着相同。

PW62指「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中「如」字又是「好像」,因此「長袖黑色襯衣」其實是「好像長袖黑色襯衣的手袖」。

PW62同意列出附表及主問時知道A7相關相片沒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辯方指出PW62庭上證供描述為「黑色手袖」而非「長袖黑色襯衣」,沒有提及兩件襯衣,PW62現在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7描述差別(續)
PW62午飯前抵賴兩個截圖畫面時間不相同,附表中片段(30)為04:54:52、庭上觀看片段(16)為04:53:54至04:55:02,PW62同意時段重疊。

📌A11描述差別
在列表一(30)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PW62指只是部分特徵,因為認為已經足夠,迴避是否最重要的特徵,被 #陳仲衡法官 追問下指自己沒有區別是否重要。搜查片段時知道調查「暴動」有關案件,PW62不同意以案件的嚴重性,戴防毒面具比身穿黑色T裇更顯示到該人特徵。

📌片段(16)總結
PW62同意片段(16)所指稱的A11特徵皆非獨一無二,如頭盔(甚至不知道牌子)、防毒面罩、衣物鞋子,PW62指稱該人有透明面罩,但承認無法看見眼部,不知道面罩下有沒有戴眼罩。
重播片段,在04:54:29.416時,截圖為P57(NOW)_16_PW62_D11_001,圈出該人為001A。
PW62死口不認該人有穿着白色襪或白色貼身長褲

📌片段(17)的A7
附件(31)男子A7;04:55:22;19:55:06;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

庭上播放的片段(17) 04:55:20至04:55:30包含附件(31),庭上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PW62同意與附件(31)描述不大相同,又話口供只紀錄部分特徵。

附件(31)衣服形容為長袖上衣在內,短袖上衣在外,PW62狡辯與上述完全相同,不贅。

PW62稱記錄附件(31)的特徵是觀看片段(31)中人,並非片段(30)。

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在19:55:06(04:55:23.115)時截圖為P57(NOW)_17_PW62_D7_001,圈出為001A。PW62指其黑色短袖上衣右手位置較寬敞,手袖位置緊貼,黑色手袖亦比黑色上衣顏色較淺,所以描述為兩件上衣。

🌟 #郭棟明大律師 以PW62捏造的藉口作反對,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大律師為維護當事人利益,理應可以書面口供盤問PW62, #陳仲衡法官 批准辯方問題, #郭棟明大律師 不忿狙擊,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辯方在盤問毋須「自我閹割」接受控方說法(笑)。

- 午休至1545 -

午休前的「PW62指自己寫口供時看見所謂A7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黑色短袖上衣,因而作此描述」,PW62辯解因看不見短袖上衣和手袖間露出手臂,因此形容為兩件上衣,但下一句又話看見短袖上衣內有「好似長袖衫嘅手袖」。

📌片段(17)的A11
庭上描述所謂A11「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雙手戴白色手袖、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但附件(31),即19:55:06(04:55:22)時,沒有完全沒有指稱A11。
PW62要求觀看19:55:05(04:55:22.598)時截圖P57(NOW)_17_PW62_D7_D11_001。
PW62辯駁因畫面時間不同,不同意所謂A11容貌、衣着、裝備模糊不清,不同意唯一可見為腳上白襪或白色緊身褲,PW62堅持是小腿身體顏色,迴避膚色是否與該人身體其他外露部分膚色相同,亦不同意所謂A11小腿位置顏色與畫面中其他人膚色相差甚遠。

📌片段(17)總結
PW62同意完全無法看到所謂A11的容貌,亦無法辨認性別,但堅稱可見到大部分身形。
PW62同意所謂A11衣着裝備非獨一無二。

📌片段(18)
PW62不同意47秒的片段(19:55:42至19:56:29)中看見A7及A11的距離遠、影像小,不同意樣貌、身形、衣着模糊。

主問時描述片段(18)中所謂A11「戴黑色電單車頭盔、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白色手袖、黑色闊腳7分褲,露出小腿及腳眼、黑色平底鞋」。
描述所謂A7「戴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防毒面具有一條帶延伸至胸前;身穿黑色上衣、黑色手袖、黑色長褲、黑色鞋;孭着藍色背囊肩帶」。

PW62稱描述非基於其他片段,同意各衣物裝備非獨一無二。

附件(33)為19:56:25(04:56:42),列出A7及A11特徵,PW62指為部份。對A7描述為「外型衣着如長袖黑色襯衣,外再穿黑色短T裇,與本案照片相似,背囊亦乎合A7被捕時另一新聞片段」;對A11描述為身穿「黑色短T裇、黑色7分褲、白色手袖、黑色頭盔」。沒有描述A7有「深色眼罩、白色圓形防毒面具」等特徵因覺得記錄部份特徵已足夠,截圖可見其他特徵,所以毋須提及。

在口供紙沒有指出詳情參考截圖,PW62聲稱口供已提及有截圖,認為沒有需要。

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A24法律代表盤問PW62主字稿(只牽涉部分證供)

📌15944口供(續)
由探員17534(即PW62)以中文錄取,第2段指出觀看影片目的,第3段描寫觀看NOW直播片段。口供中對被捕人描述為「當時被捕人戴黃色頭盔,有一條白色毛巾掛在頸上⋯孭黑色背囊,手上戴灰色燒焊手套,高大身形」,PW62指以文字記錄其意思,但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

📌灰色燒焊手套
有關「一雙灰色燒焊手套」,PW62稱「一雙」是打錯字,應為「一隻」,但除現在1年3個月後在庭上所稱是打錯字外,沒有任何其他記錄,同意 #陳仲衡法官 指截圖可見為「一隻」或「一雙」。

🌟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問題,指黃大律師不可引述另一證人口供

PW62指自己不記得15944有沒有用「燒焊」形容灰色手套,但稱領會到其意思為「燒焊手套」。

辯方指出15944在相片冊42張相片中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片。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反對問題「雖然好似唔係好重要,但為準確起見」,剛才問題42張相片是17534展示而非15944選取,應是解說而非選取,但同意沒有就手套相片作任何描述或解說,「雖然唔係好重要」。 #黃錦娟大律師 指控方可在覆答處理,與控方基礎沒有不同,「我睇唔出我個問題有咩需要處理嘅地方」, #陳仲衡法官 同意任何澄清可在覆問澄清,PW62可繼續作供。

錄取口供期間15944觀看過P29(D24)的42張相片,沒有選取任何手套相關相片。除15944形容灰色手套外,沒有任何其他資料協助PW62了解15944描述的灰色手套是什麼種類,PW62指有截圖。
PW62不同意是自己認定相片P29(D24)(12)-(13)中的灰色手套,不同意因此自己形容為「一雙灰色燒焊」手套。

在PW62自己的口供中描述灰色手套時只描述「灰色防火手套」,沒有提及「一隻」或「一雙」,亦沒有提及戴在「右手」或「左手」。PW62不同意到2020年3月自己撰寫口供時仍不肯定片中人戴一隻或一雙灰色手套。

📌白色毛巾
在15944口供中寫道「有一條白色毛巾掛住喺頸」,PW62又指不記得當時15944確實所講,但會意到其意思所以作此紀錄。

PW62辯稱錄口供不使用其文字描述一字一句紀錄,因為並非錄音型式。15944對個別物件的描述,例如若15944並非用「掛」便可使用15944使用的字眼。PW62不同意「掛」字意思即毛巾在頸上但尾端暴露出來。
PW62不同意紀錄為其自己意思。

PW62聲稱不知道15944在2020年2月3日後就本案出庭作證。

📌庭上高速指認
PW62不同意因庭上觀看片段是經選取,所以知道片中會出現被告人,數分鐘內使可指認片中人為被告人,亦因而每段片段都可指認被告人。

📌與15944討論證供
PW62不同意因為曾與15944討論相關影片,所以可在庭上片段指認出被告人。

🌟 #郭棟明大律師 再三反對問題

PW62不同意有其他人告知自己與影片相關資料。

🌟 #陳仲衡法官 用筆敲枱指罵 #黃錦娟大律師

A24被指認的片段:(7)04:21:23、(18)04:56:36(與口供附件(33)04:56:42時間不同)、(53)00:03:37.824
PW62不同意上述片段中指認A24的時間與15944吻合因曾討論過證供。
PW62不同意口供附件(33)04:56:42是與15944討論結果。
PW62不同意對物品形容如「粉紅色」濾芯防毒面具是與15944討論後共識。

PW62不同意自己在庭上沒有如實講出證供,不同意從案發當日至今所有證供誇大辨認物品的證供。

🌟 #陳仲衡法官 審訊時長期唉聲嘆氣,建議考慮轉換工種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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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調查本案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64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在案發當晚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處理大型拘捕案件,直至今天仍為負責本案,PW64亦在當中。

📌調查報告
PW64作為調查員職責包括參與調查及作因調查引起的紀錄,即填寫調查報告。

呈上第1、3、4頁予法庭。

PW64確認25頁調查報告原為電腦紀錄,作出調查後,會將調查工作及結果定期輸入電腦,PW64指調查報告並非每日有內容可輸入,只是定時將有關紀錄輸入。在有需要時會將調查報告列印出來成為現時的調查報告,本紀錄由2019年7月28日至2021年2月3日的調查及結果。

部分調查並非由PW64個人作出,有關警員作出該部分調查後會向PW64簡單匯報,PW64便會將相關部分輸入電腦。

📌有適當措施以防止任何未經許可干擾該電腦
PW64同意電腦是用於警方儲存、處理、檢索(retrieve)資料,調查報告是複製或來自上述儲存、處理、檢索的資料,PW64指由案發當日至列印報告期間,電腦存放在警署辦公室內,一般人無法隨便進入該辦公室,PW64指電腦需要用密碼登入,但不知道是否特定密碼登入,PW64知道密碼但不能代表重案組3A隊回答。PW64稱期間沒有留意內容受未經授權更改。

列印調查報告後,PW64同意檢查過內容與自己輸入資料相同。被問及由案發當日至列印報告期間電腦是否運作正常,PW64語帶諷刺地反駁「我唔係電腦專家呀」,只知道可以開機,不記得是否曾無法運作,但同意印象中沒有需要修理。

參考《證據條例》 22A條 (2)

🌟PW64每條問題都非常小心謹慎地答「不明白」

2019年8月2日1100時紀錄一個訓示,PW64指訓示當時自己並不在場。內容提及一名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探員4905。

💀4905在本案開審前不久 死 亡

同日1730時紀錄為PW64輸入,資料為4905告知PW64。
1100時紀錄亦提及另一探員14502,PW64認識14502。PW64稱已死亡的4905向其匯報調查結果時14502不在場。

PW64在事後有就4905在8月2日的調查作跟進,但指大部分是4905跟進。PW64觀看調查報告後,指申請搜查令要求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是4905要求自己負責,但發出信件要求店舖提供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到店舖索取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並非PW64負責。

第1、3、4頁的調查報告呈當為D1-4。

呈堂基礎參考《證據條例》 22條

📌街道圖P61B
街道圖P61B的製作PW64指自己沒有參與。

📌被捕人被送院
PW64同意接手調查時已知道案發當晚在修打蘭街及皇后街之間的德輔道西有人被捕,但迴避是否知道警員及其中24名被捕人有肢體接觸。PW64在7月28日至8月2日期間已知道其中有被捕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 參考資料 💀

💀 反黑組偵緝警員4905 許銳亮 生前事蹟
https://www.inmediahk.net/社運/【反東北示威者索償】警方大狀:周諾恆情緒來自其腦瘤-非警方暴力造成

💀 休班男警伏屍警察總部辦公室

- 休庭10分鐘讓辯方大律師查閱資料正本 -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4

📌調查報告
由PW64撰寫的調查報告由2019年7月28日開始,即PW64接手處理本案時候,調查報告在2021年2月3日結束,報告涵蓋本案調查工作,包括PW64本人及其他警員進行的調查工作,例如某警員向另一警員錄取口供。

PW64同意由其他警員接收資料亦會記錄在調查報告。PW64同意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間,在記事冊亦有紀錄出勤。

📌 陳超勁 的錄影片段撮要
PW64同意其職責包括應控方要求提取資料以披露予辯方。在約2021年4月26日辯方律師有向其查問是否管有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處理過的錄影片段撮要(video gist),當時PW64曾檢查過其紀錄,但否認有檢查過調查報告。PW64同意調查報告及其2020年3月至5月間記事冊上,沒有任何紀錄關於17534提交任何資料或紀錄,包括在其觀看錄影片段時製作的資料或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1)
(按:明明自己喺休庭期間大大聲公開問9637,依家又話有「privilege」,咁驚下次問細聲啲囉)

PW64同意當時表示從沒有從17534獲得任何在其觀看錄影片段時製作的資料或紀錄,聲稱自己在庭上才首次得知17534曾提交的Word檔案為其撮要截圖。

17534進行的其他工作,如派發證人傳票、到政府化驗所索取口供,有在調查報告上記錄,但17534將Word檔案交予PW64便沒有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再反對(2),但咬文嚼字都無法扭轉無紀錄的事實

- 早休至1200 -

PW64稱自己曾開啟17534呈交的Word檔案,見到檔案內有截圖。PW64知道17534負責觀看新聞片段,但聲稱不知道Word檔案內資料與本案蒐證相關(PW64唔識「蒐」字)。

🌟 #郭棟明大律師 再三反對(3),繼續斟酌字眼

📌認為不重要
PW64可見截圖為本案被捕後截圖,但「部分認同」截圖與本案相關,指截圖中被捕人容貌已在其他文件中出現,PW64自己認為資料不重要。辯方指出PW64職責為將調查工作妥當紀錄及保存,PW64指自己可以決定截圖與早前文件中附件截圖相同而毋須重複保存。

📌沒有接收紀錄
PW64不同意職責亦包括接收資料後作紀錄。
PW64知道審訊中有未被使用材料。辯方指出即使PW64認為沒有用但與本案蒐證相關資料有責任保留,以履行控方披露責任,PW64繼續狡辯指影片已披露。
檔案中涉及被告人情況,但PW64從來沒有在調查報告或記事冊作紀錄,亦沒有任何其他紀錄。

📌直接刪除
PW64認為不需要保存該些Word檔案,將該些擋案直接刪除,而刪除本案未被使用材料的行為亦沒有作任何紀錄。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4),不贅,連 #陳仲衡法官 都不反對辯方問題

📌清空USB
17534透過小隊USB將文件交予PW64,該USB不在庭上,PW64稱無法辨認出是哪一隻USB。而該USB在去年已清空內容並交出予其他警員使用。

📌沒有錄取口供
在被要求離開法庭時,PW64指自己不能揣摩 17534製作的截圖是否辯方關注點,同意17534指將截圖交予PW64時自己在庭內,同意被要求離開法庭後又沒有錄取口供解釋截圖去向。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5),今次反對個「又」字

📌為17534開脫
辯方指出聲稱從17534手上取得截圖及聲稱刪除USB內容為PW64庭上虛構,因在庭上聽到17534指將截圖交予PW64才為17534開脫。PW64不同意。

📌予盾
辯方指出17534出庭作供前,PW64在庭內向辯方律師表示從未由17534獲取撮要截圖,PW64不同意,指「我冇講過呢件事喎」。

🌟 #郭棟明大律師 又反對喇(6),反對「即係」

較早前指「自己在庭上才首次得知17534曾提交的Word檔案為其撮要截圖」,其後又指「自己曾開啟17534呈交的Word檔案,見到檔案內有截圖」。PW64現指不知道Word檔案為其初步撮要截圖,又不知道為何17534要將USB交給自己。

🌟PW64對任何問題都表示不明白, #陳仲衡法官 解釋一輪後PW64依然不解,理解力堪虞

PW64作為調查警員,另一警員將調查紀錄資料交予PW64,PW64又曾開啟,知道資料與本案相關,但堅稱不知道為何17534要將資料交給自己,因17534沒有交代內容。

📌說謊或失職?
收取資料沒有作出紀錄,並刪除資料,刪除資料亦沒有作出紀錄,PW64不同意自己說謊或失職。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7身體不適正求醫;呈上A10及A12醫生紙

A3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繼續盤問A3

📌由上環站到普慶坊路線

A3不同意控方指當日由上環站B出口前往的目的地並非「我愛慢煮」。控方展示地圖D14-9,昨天A3畫出案發當日自己由B出口至海外信托銀行所行的路線,今天要求A3用紅色在D14-9上畫出其預計自己由B出口到普慶坊的路線圖。

控方列印出由Google Map指示從上環站B出口到普慶坊路線。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Google Map並非由上環B出口到普慶坊的專家,希望控方指明其基礎。 #郭棟明大律師 指只需A3在地圖上標出Google Map指示的路線,並不依賴為唯一路線。

A3在同一地圖上用綠色標示Google Map指示路線,呈堂為D14-9_D3_002A。

控方列印出的Google Map指示從上環站B出口到普慶坊路線呈堂為D14-9_D3_002B。

控方指紅色路線比綠色路線較長較迂迴,更花時間,A3雖同意但指自己對該路線較熟悉,所以選擇該路線,雖然從未到過該餐廳。

A3昨天指自己離開上環站後沿「大街」直行至西港城後「海味街」,但對「大街」街名沒有印象。A3在地圖上亦無法指出「海味街」為哪一條街。

A3同意自己雖對該路線較熟悉,但不知道「大街」或「海味街」確實街名。控方指A3若熟悉路線便不會跟隨食評指引而行該路線,A3不同意,指出食評只寫「上環普慶坊」,昨天指食評有路線圖為理解錯誤。

由於自己沒有流動數據,因此當時無法看到地圖,所以在早上約11時看過地圖後,跟據記憶及習慣,採用自己熟悉的路線前往。在上班時亦不會使用電話,而當日因遲起床遲到,所以沒有搜尋路線。

📌兩間分店
控方指出「我愛慢煮」在上環有兩間分店, #陳永豪大律師 要求控方澄清是在案發當日或現在, #郭棟明大律師 馬上轉移話題。

📌街景圖
離開上環站後右邊沿德輔道中,除在皇后街過馬路外,一直沿行人路西行。行人路左邊有電車站,右邊有龍記大廈。

控方展示Google Map可顯示街景實景圖,A3表示不知道,只知道搜尋時會有類似相片。 #郭棟明大律師 在Google Map上遊玩一輪後表示其實A3都熟悉,毋須街景圖。A3表示不知道大廈名,看到才會認得。

📌另一分店
A3不知道在案發當日「我愛慢煮」在上環孖沙街有另一分店,同意孖沙街與上環站B出口較近。

📌OpenRice建議
控方指A3參考的其中一個食評OpenRice。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控方列印的文件為文書傳聞證供,而且食評似乎在2020年12月7日刊出,若控方依賴OpenRice上由西營盤站前往的提議,毫無證據證明在案發當日有相同提議。
控方指OpenRice列印本上提議可由西營盤站前往,問A3是否覺得是好建議。 #陳永豪大律師 陳列一系列原因反對, #陳仲衡法官 指示剔除OpenRice列印本。

📌西營盤站
#郭棟明大律師 轉為從地圖入手,指出由西營盤站前往普慶坊為另一途徑,A3指自己根本不知道普慶坊接近西營盤,當日早上從上環站找出到普慶坊路線,沒有留意西營盤站。

D4-2為顯示西營盤站的街道圖,街道上無法顯示普慶坊(按:咁拎出嚟做乜)。控方又展示另一幅地圖,顯示上環站B出口及西營盤C出口,A3同意現在從地圖可見西營盤C出口到普慶坊較近。
地圖呈堂為證物D14-9_D3_002C。

A3不同意控方指從較遠的地鐵站離開,又以迂迴路線前往,目的地是皇后街而非普慶坊。

- 技術問題休庭 -

📌播放由德輔道中龍記大廈向電車站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
由00:27:45至00:28:03

片段呈堂為P79。

A3同意當日衣着與相片P28(D3)(5)中相同,除相片沒有穿着護膝P3-1外。
控方指00:27:56時在畫面上方馬路上向皇后街方向行,正在講電話者為A3,A3同意,截圖為P79_D3_001,圈出為001A。

📌口罩
控方指出片段中A3行經德輔道中時已戴上口罩,與A3昨天作供指在皇后街嗅到味道才戴上口罩說法不同,A3同意。

A3昨天指有人將口罩交給自己時指沒有需要,但畫面中可見A3戴上口罩,A3沒有印象當時為何戴上口罩。A3同意畫面中沒有催淚氣體,控方指因此在德輔道中毋須戴口罩,A3不同意,但由於不記得為何當時會戴上口罩,所以不能輕易推斷。

控方指A3昨天講述「有人將口罩交給自己時指沒有需要,因沒有垃圾桶丟棄才放入袋中,至皇后街嗅到氣味,因不懂得如何使用3M口罩所以使用外科口罩」,A3指憑自己記憶是在德輔道西才戴上口罩,對在德輔道中戴口罩沒有印象,所以昨天可清晰指出上述過程。

P3-6的3M口罩搜出時沒有包裝,A3不記得收到3M口罩及外科口罩時有沒有包裝,外科口罩應該有包裝紙,但不記得戴上外科口罩時拆除的包裝在哪,但由於附近沒有垃圾桶,所以包裝並非丟在垃圾桶,應該先袋起不會丟在地上。

📌在馬路上行走

片段中A3在馬路上行走,昨天及今早指在行人路上行走,因為在自己印象中是在行人路上行走,A3同意自己記錯。

控方指德輔道中平常有車行,當時離開地鐵站往西行時,A3由於不記得當時有在馬路上行,所以現在無法確定是否因為留意到沒有車輛或電車所以在馬路上行。

A3同意離開上環站在德輔道中可見在馬路上有示威者戴頭盔、戴口罩或蒙面、手持雨遮,因此當時已知道有示威發生,示威者堵塞德輔道中。

A3同意德輔道中可見道路被堵塞,但在「海味街」沒有見到堵路,直至在皇后街出來才再見到堵路。

- 休庭至1205 -

A3在德輔道中及皇后街街口均看見示威活動,當日獨自吃飯,但仍進入該區沿德輔道西行至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因不知道該地有示威活動,只想盡快離開上址到餐廳。

控方展示地圖P61A皇后街與修打蘭街間德輔道西。

📌看到警察
A3昨天指在海外信托大廈時看見前方有警察及示威者,因而無法前往餐廳,沒有停留便向東離去。

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對面有魚翅城、福聯、西城六十。片段NOW直播19:51:46(04:52:03)時可見魚翅城外有遮陣,A3指自己當時被示威者遮陣阻擋,經過示威人群才看見前方有警察,於是轉身離開。當時A3與示威群眾並排,但前方仍有示威者。

📌轉身離去時間
轉身向東離去時,並排的示威者仍然在上址,在福聯及海外信托銀行大廈間德輔道西架起遮陣。

19:52:52(04:53:10)時可見遮陣在福聯位置,遮陣前方魚翅城位置仍有示威者,A3當時越過福聯遮陣看到警察。

19:52:57(04:53:14)時遮陣往後退,控方指出A3在轉身離去在19:52:52時前發生,A3指19:52:52時自己尚未出現在畫面中地點。控方指示威群眾由魚翅城退至福聯再退至西城六十,A3指轉身起步離去時遮陣在福聯沒有離去,但幾步後有人高叫退後,馬上有催淚氣體,所以畫面中時段自己仍未身處德輔道西防線。

控方再次播放NOW直播,由19:51:45(04:52:03)至19:52:53(04:53:10)時,人群及遮陣向後退,19:53:14(04:53:31)時遮陣在福聯位置停頓,19:54:05(04:54:22)時遮陣由福聯再次退後,19:55:25(04:55:42)時遮陣退至「福大」招牌前方。20:00:50(05:01:07)時遮陣再次後退往西城六十,20:01:23(05:01:40)時可見現場已發射催淚彈,警方亦已向前衝。
控方指根據片段遮陣只在福聯停留一次,因此如A3與福聯遮陣並排,只有一個時間,A3指並排位置應為福聯及海外信托銀行及SOHO HK間位置,之後便轉身離去,幾步後不久便從後被推。

🌟註:海外信托銀行大廈橫跨福聯、福大、西城六十,因此無從得知控方如何由海外信托銀行推論至必然在福聯與遮陣並排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3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 #郭棟明大律師 繼續盤問A3

📌轉身離去時間(續)
A3指退後幾步後便被推向東邊,之後便有催淚氣體,午飯前播放影片至出現催淚氣體。A3問及遮陣由福聯退至西城六十歷時多長,控方指從片段中在19:53:14(04:53:31)時遮陣在福聯位置停頓,至19:54:05(04:54:22)時遮陣由福聯再次退後, 控方指此為A3唯一一次與遮陣並排,亦是A3離開的時間,但05:01:40時才有催淚氣體。A3指自己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上址,所以不可能在控方指的時間出現在福聯位置。

控方指A3並非在催淚氣體出現前一分鐘左右才到達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片段可見發放催淚氣體前一兩分鐘沒有遮陣在福聯或海外信托銀行大廈,因遮陣到達福聯及由福聯退後至催淚氣體出現分別差8:09及7:18。A3不同意。

🌟按:遮陣位置一直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範圍,A3作供指自己在海外信托銀行大廈,而非遠在對面馬路的福聯/西城六十

📌獲得口罩
A3不知道為何男子會給予自己兩件物品,自己亦沒有「伸手接下」,而是在自己雙手垂下的情況,男子將兩樣物品(外科口罩及3M口罩)放在自己胸前後放手,A3因此自然反應下雙手抱住兩樣物品以防物品掉落。控方問「點解唔由得佢跌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有自然反應囉),「之後點解唔掉落地下呢?」(按:因為正常人類唔會掉嘢落地囉垃圾蟲),A3接住之後想將物品退回給男子,但男子已經向東斜方跑走,想追上前已經無法找到其身影。
當時在上環站B出口外不到10米。男子路線與A3原來路線方向相反,行幾步便已經失去男子踪影,於是轉身向西行回自己路線。

控方指A3在近距離不到10米已經戴上口罩。片段中可見示威者有用口罩等物品蒙面,雖然A3不記得因何戴上口罩,但A3當時其中一個裝扮與示威者相同。

📌手袖
A3早前指因工作會弄髒前臂所以會戴上手袖,但不知道當日有否弄髒手袖,被捕後脫下手袖時亦沒有仔細或刻意留意手袖有沒有被弄髒。當時4日在會展工作期間均戴住同一手袖,但不會留意有沒有弄髒,因為平常都會弄髒,不會刻意留意當刻情況。
控方指吃飯時不會戴住有可能骯髒的手袖,A3指從沒有想過,因為平常都會戴手袖吃飯。

當日天氣温暖所以身穿短袖上衣,控方指A3因平常習慣所以其中一個裝束與示威者相同,A3指自己當日本身不知道示威者會戴上手袖,但同意從片段中可見手袖與示威者相同。控方指是A3第二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護膝
證物P3-1上保護膝蓋位置有硬膠,與運動員一般穿着的護膝不同。 #陳仲衡法官 觀看證物。A3早前指因工作需要跪在地上,所以佩戴護膝。控方指毋須跪在地上拖行,A3表示有時候工作緊急會用雙膝移動,下班後因平常習慣沒有脫下,不會因此覺得突兀。
控方指示威者其中一個裝備與P3-1相似,A3指出示威者護膝一般較長。控方轉移指示威者有保護裝備,是A3第三樣與示威者相同的裝備。

控方指上述裝備因A3是前往參與皇后街示威活動,A3不同意。

📌攻擊性武器
A3指被捕時指控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在搜身後指自己藏有攻擊性武器。A3不記得 #陳永豪大律師 在盤問拘捕警員時指出拘捕時罪名不包括管有攻擊性武器。 #郭棟明大律師 輕蔑地指「會唔會因為你前言不對後語呀」,A3否認。

📌萬用刀
A3在主問時指𠝹刀用以拆箱,萬用刀是後備,萬用刀又有許多工具會經常使用,尤其是叉及匙羹。A3解釋萬用刀是後備是指在用以拆箱方面。

📌𠝹刀
控方挑剔A3有萬用刀就毋須𠝹刀,A3指𠝹刀為公司派發,較習慣使用,刀鋒又較鋒利。當天若沒有被捕,A3第二日會上班,控方又挑剔可以留在工作場所,A3指由於派發𠝹刀數量不多,若然弄丟便沒有,所以在過去3年動漫節都有相同習慣。
A3昨天指在店舖工作時𠝹刀數量充足,但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不足,A3解釋因當天在銅鑼灣店舖有營業,但又有動漫節展銷,因兩邊同時開工所以需要𠝹刀數量為平常兩倍,但總公司不會因而增派物資,所以會將本來在店舖的𠝹刀分發予展銷工作的同事。
在會展工作時𠝹刀數量不足每人一把,展覽由早上11時至晚上8時,但記得首尾兩天結束時間有不同,當日A3在7時離開時仍未完結。雖然𠝹刀數目不足每人一把,但自己仍取走一把,A3解釋因負責拆箱和取貨主要是自己,所以必須有𠝹刀在身旁,而當日晚上7時下班後沒有貨物會送到場地,所以毋須拆箱。展期首三天晚上在A3下班前有貨物送到,但下班後便沒有,因為送貨時間是自行安排,所以會安排在下班前送達。

- 休庭至1550 -

控方指A3當日有參與在皇后街的示威活動,亦兩次向警方投擲磚塊,A3不同意。
在事發當日A3不認識本案任何一人,包括A2及A20。 #郭棟明大律師 試圖以近日座位安排指控A3與二人在案發時認識, #林國輝大律師 馬上反對問題。

- 休庭讓控辯雙方處理爭議 -

休庭後控方結束盤問。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覆問A3

📌餐廳
A3案發當日並不清楚由上環站到普慶坊有多少條步行路線選擇,當日在食評上除看到「我愛慢煮」普慶坊的地址,沒有發現另一地址或有分店。


在P79德輔道中龍記大廈向電車站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中,A3記得自己出現時間約為1945時,在1952時左右不可能已到達控方指德輔道西店舖旁的遮陣位置,應該仍在「海味街」。
到達昨天標示的地圖位置及後退在1952時後,向東行至被制服期間不可能超過7分鐘18秒。

A3雖同意手袖、護膝、口罩與示威者相似,但指出佩戴上述任何一樣並非為參與、支援或支持任何示威活動。

在主問時提及更早的階段(即在皇后街)戴上外科口罩並沒有阻礙其行程或搜尋餐廳,吃飯時可以拉下或脫下放在袋中。

#陳仲衡法官 質疑2019年點會戴口罩呢,A3指平常生病時都會戴上口罩,自己因有鼻敏感亦會時常戴上口罩。(按:希望 #陳仲衡法官 都學懂生病時戴上口罩的習慣)

手袖及護膝在吃飯時不會作任何處理。

下班時想到若放下𠝹刀可能會遺失,會影響工作效率。

A3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6月18日控方提交陳詞;6月30日辯方提交陳詞;7月5日控方作回應。

📌保釋相關事宜
A6、A10、A12、A14、A16、A21、A22申請更改報到日期/時間/地點獲批。

#陳仲衡法官 提醒控方要就交替控罪作陳詞。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六)0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