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1/2)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歲)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
11:00開庭
由於被告沒有聘請律師代表,陳官允許被告於大律師席就坐。被告聽從步出犯人欄後,表示不同意控方撰寫的同意事實,例如不同意支聯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過程、以及更改集會時間等,認為大部分內容與其指控無關,即使有關「嗰寫法都係錯」。
陳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承認事實,並押後至11:30開庭。
開庭後,控方指由於被告未能同意某些內容(亦即變成控辯雙方爭議的案情),需就該些段落傳召警司及證物警員。
警司正撰寫書面證供,須於下午三時才能出庭作供。有見及此,陳官認為需延長審訊,押後至明天繼續,遂詢問控辯雙方的行程表。被告認為完成控方案情後可先作中段陳詞,表明需時兩星期預備,陳官反問「點解唔早啲做?你都知嗰法律爭拗」,被告回答「但出面做同入面做喺唔同」。
陳官又質疑控方外聘大律師黃錦卿,「定你請其他律師處理法律爭拗?黃大狀你可以勝任?」,控方表示將與律政司商討此事。控方又指只會傳召警司同證物警員,估計控方案情可於明天完結。陳官暫定案件於明天、25、26、29號繼續。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為鄒幸彤打氣,鄒手持文件笑意盈盈地回應「多謝你哋黎聽呀!」
12:00散庭,明天繼續。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1/2)
#20210604維園
🙍🏻♀️鄒幸彤(36歲)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
11:00開庭
由於被告沒有聘請律師代表,陳官允許被告於大律師席就坐。被告聽從步出犯人欄後,表示不同意控方撰寫的同意事實,例如不同意支聯會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過程、以及更改集會時間等,認為大部分內容與其指控無關,即使有關「嗰寫法都係錯」。
陳官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承認事實,並押後至11:30開庭。
開庭後,控方指由於被告未能同意某些內容(亦即變成控辯雙方爭議的案情),需就該些段落傳召警司及證物警員。
警司正撰寫書面證供,須於下午三時才能出庭作供。有見及此,陳官認為需延長審訊,押後至明天繼續,遂詢問控辯雙方的行程表。被告認為完成控方案情後可先作中段陳詞,表明需時兩星期預備,陳官反問「點解唔早啲做?你都知嗰法律爭拗」,被告回答「但出面做同入面做喺唔同」。
陳官又質疑控方外聘大律師黃錦卿,「定你請其他律師處理法律爭拗?黃大狀你可以勝任?」,控方表示將與律政司商討此事。控方又指只會傳召警司同證物警員,估計控方案情可於明天完結。陳官暫定案件於明天、25、26、29號繼續。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為鄒幸彤打氣,鄒手持文件笑意盈盈地回應「多謝你哋黎聽呀!」
12:00散庭,明天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續審 [4/2]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09:38 開庭,鄒幸彤拿著超過一呎厚文件出庭,在女警陪伴吓步出犯人欄,坐在律師席。開始結案陳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辭,裁判官希望雙方可以作最後總結(因為牽涉到法律原則和案例,直播員只能記下大概內容)。
鄒:不爭議法例17A 嘅合憲性,爭議執行:拘捕、檢控 和定罪;
控:警方對文章有合理懷疑,拘捕係阻止繼續煽惑。
鄒:六四當日被補,無辦法去悼念六四,對我權利有限制,六四集會已經取消咗,限制我去參與,拘捕係限制個人悼念,限制文章言論自由;呢度係三個層次,當日未有集會就拘捕,係咪合乎比例?不單只警方嘅行為,係政府嘅行為。
辯方提出一宗歐洲法院嘅堵路案例,和另一宗蘇聯的案例,裁判官指案件發生時無疫情,外國道路寬闊,堵路影響不大,案例只對香港案件有說服力、無約束力。
鄒:無要求法庭推翻控罪,只係處理定罪,本案不是獨立事件,對六四集會有一連串限制,希望法庭參考”希慎”案例,對限制作四部曲測試:目的、理性關連、必要手段、平衡個人/社會權利。拘捕、檢控、定罪如何防疫?拉我就可以防疫?完全行使唔到個人權利,唔需要呢啲手段已經達到目的,拘捕只係政治目的,打壓六四。
控:市民去集會係憲法嘅權利,同被告人嘅權利係兩回事,警方拘捕嘅目的係enforce the law,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有人問仲有基本法?),香港無呢四部曲測試,無話如果無合適性就不定罪。
鄒:控方講法係有法例就可以執行,完全係違反人權,唔使考慮比例係違反原則。
控:警方只係拘捕,無限制佢行駛之後嘅權力,只係在拘捕呢個層面上唔適用。
官:文章中有無一句「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
鄒:無,只係有類似字句「遍地開花」。
官:「陣地」係咩意思。
鄒:係悼念六四,燭光無罪。
📌如何理解「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明知」,如果市民唔知到集會被禁止而去無罪,去到現場,如果有警方通知,跟隨指示離去亦無罪。
鄒:集會已經不存在,點樣去參與,如何構成煽惑?即使同意煽惑,成功叫人去到,如何達成集會的定義?逗留維園不是參與集會。
控:煽惑他人集會呢個罪行,在文章出咗已經係罪行,有無集會不重要(旁聽席又起哄),有無人出現唔重要,警方要防止繼續煽惑他人出現。
控:請法庭考慮警務署長係咪有理由,因為基於公共衛生。
鄒:文章係政治性論述,支聯會被禁,因疫情唔畀集會,唔係唔畀悼念六四,文章係測試在重重禁制之下,尋找空間,行使憲法可以行使嘅權利;解釋點解個人去維園,呼籲大家行出嚟悼念六四。明白控方指控capable of 叫人去維園,法律上唔應該咁定義。唐英傑審訊八個字,呢編文章二千字,下次十萬字嘅書,從中挖掘,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陷入文字獄,法庭應該考慮言論自由。
11:40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按:散庭後,旁聽人士站立鼓掌超過一分鐘,直至鄒幸彤步入犯人欄再入內,大叫多謝鄒幸彤為港人發聲,鄒有揮手致謝。)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續審 [4/2]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09:38 開庭,鄒幸彤拿著超過一呎厚文件出庭,在女警陪伴吓步出犯人欄,坐在律師席。開始結案陳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辭,裁判官希望雙方可以作最後總結(因為牽涉到法律原則和案例,直播員只能記下大概內容)。
鄒:不爭議法例17A 嘅合憲性,爭議執行:拘捕、檢控 和定罪;
控:警方對文章有合理懷疑,拘捕係阻止繼續煽惑。
鄒:六四當日被補,無辦法去悼念六四,對我權利有限制,六四集會已經取消咗,限制我去參與,拘捕係限制個人悼念,限制文章言論自由;呢度係三個層次,當日未有集會就拘捕,係咪合乎比例?不單只警方嘅行為,係政府嘅行為。
辯方提出一宗歐洲法院嘅堵路案例,和另一宗蘇聯的案例,裁判官指案件發生時無疫情,外國道路寬闊,堵路影響不大,案例只對香港案件有說服力、無約束力。
鄒:無要求法庭推翻控罪,只係處理定罪,本案不是獨立事件,對六四集會有一連串限制,希望法庭參考”希慎”案例,對限制作四部曲測試:目的、理性關連、必要手段、平衡個人/社會權利。拘捕、檢控、定罪如何防疫?拉我就可以防疫?完全行使唔到個人權利,唔需要呢啲手段已經達到目的,拘捕只係政治目的,打壓六四。
控:市民去集會係憲法嘅權利,同被告人嘅權利係兩回事,警方拘捕嘅目的係enforce the law,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有人問仲有基本法?),香港無呢四部曲測試,無話如果無合適性就不定罪。
鄒:控方講法係有法例就可以執行,完全係違反人權,唔使考慮比例係違反原則。
控:警方只係拘捕,無限制佢行駛之後嘅權力,只係在拘捕呢個層面上唔適用。
官:文章中有無一句「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
鄒:無,只係有類似字句「遍地開花」。
官:「陣地」係咩意思。
鄒:係悼念六四,燭光無罪。
📌如何理解「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明知」,如果市民唔知到集會被禁止而去無罪,去到現場,如果有警方通知,跟隨指示離去亦無罪。
鄒:集會已經不存在,點樣去參與,如何構成煽惑?即使同意煽惑,成功叫人去到,如何達成集會的定義?逗留維園不是參與集會。
控:煽惑他人集會呢個罪行,在文章出咗已經係罪行,有無集會不重要(旁聽席又起哄),有無人出現唔重要,警方要防止繼續煽惑他人出現。
控:請法庭考慮警務署長係咪有理由,因為基於公共衛生。
鄒:文章係政治性論述,支聯會被禁,因疫情唔畀集會,唔係唔畀悼念六四,文章係測試在重重禁制之下,尋找空間,行使憲法可以行使嘅權利;解釋點解個人去維園,呼籲大家行出嚟悼念六四。明白控方指控capable of 叫人去維園,法律上唔應該咁定義。唐英傑審訊八個字,呢編文章二千字,下次十萬字嘅書,從中挖掘,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陷入文字獄,法庭應該考慮言論自由。
11:40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按:散庭後,旁聽人士站立鼓掌超過一分鐘,直至鄒幸彤步入犯人欄再入內,大叫多謝鄒幸彤為港人發聲,鄒有揮手致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惟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裁決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判詞要點
📌背景
2021年5月27日警務處處長已向支聯會發出有關維園六四集會的禁止令,其後上訴委員會在處理支聯會上訴時,在5月29日確認了該禁止令。
📌證人
PW1(簽發禁止令的警員)是完全誠實的證人,完全接納其供詞,發出集會禁止令是合理的。
📌禁止令
警務處處長就禁止令的理據只應由上訴委員會檢視,而不應由刑事法院去審理,故法庭認為該禁止令是合理的。被告人亦沒法理理據去質疑該禁令,法庭亦不同意被告人指禁止令的原因並非因公共衞生緣故。
故此,法庭裁定支聯會申請的六四維園集會是未經批准集結。
📌拘捕
被告人5月29日至6月4日在社交媒體及報章發表言論後才被捕,並非預防性拘捕。
法庭認為警方的拘捕是合理的,能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燭光無罪,堅守陣地」兩篇貼文及報章撰文
法庭裁定貼文及文章中的不同字詞和內容,分別有鼓勵、說服、提議、拖壓公眾去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具煽惑的效果,是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意圖
在警方已作新聞公報申明禁止六四維園集會後,被告人隨即發表「燭光無罪,堅守陣地」等言論。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經計算和策劃,目的是召集群眾參與,具犯罪意圖。
⏺裁決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罪名成立🛑
⏺求情要點
在公眾平台,悼念六四的空間將完全消失,恰恰證明我那貼文的內容。
法庭今日的判決正在參與洗刷歷史的工程。
無論法庭的判刑如何,我會繼續講我應講嘅說話。
🌟鄒幸彤發言期間,贏取旁聽席人士熱烈掌聲, #陳慧敏裁判官 嚴詞斥責行為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並指示警員抄下拍掌人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其後要獲裁判官批准方可入庭。
- 10:50案件押後至11:15判刑 -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蓄意和有預謀的,自以為是,完全目無法紀。
#陳慧敏裁判官 指被告人是在保釋期間再犯案,判刑監禁10個月,跟現時正在服的刑期分開執行。
🌟鄒幸彤馬上反駁指因早前另一單案件只是傳票出庭,毋須保釋,所以2021年5月底至6月初她並非處在保釋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詫異,控方則表示需時翻查資料。
- 11:33 休庭 -
控方確認2020年對被告人的兩項控罪皆以傳票形式,並沒有處在保釋期間。
惟 #陳慧敏裁判官 表示,被告犯此案時雖不是處於保釋期間,但卻是處在等候另一宗案件審訊中,性質類近。仍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加因在等待期間犯案,加刑5個月,共判監15個月。
裁判官重申最後判刑:
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同之前刑期分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