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1 蔡(22) 🛑已被還押17日
控罪及詳情: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被告認罪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74
——————
速報:
總刑期判監4個月
估計係因為辯方律師見被告,向她解釋報告內容,延遲至15:00 開庭。
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第6段的內容,裁判官亦表示需要,因被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但實際係做咗咩?
律師得到嘅指示係當晚被告約1900才到達朗豪坊,而警方在1700已到場,被告因為驚慌,入咗人群之中,同意行徑鼓勵或支持咗其他人,在警方呼籲下無離開現場,但無作出破壞商店行為,參與情度低。
辯方在較早時已經呈上一疊關於被告在校內和校外的成績表,由被告和多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是十分勤奮有幹勁的年青人,讀書時已經做兼職,儲錢幫助家人供樓,知道案件對將來工作有影響,可能攞唔到幼兒工作牌照,但被告仍然希望出嚟之後進修心理學或者社工課程,對幼兒教育有使名感,曾經參與好多義務工作,尤其是協助新來港人士,因為佢媽媽都係新來港人士,明白當中困難。
還押期間被告有讀英文和日文,懲教署職員曾經要求被告協助做翻譯工作,包括:英文、韓文、泰文。
今日除咗被告嘅媽媽、哥哥和阿嫂到庭支持,幫被告寫求情信嘅前僱主姜先生都有刻意到庭,更表示如果被告無事,聽日都可以返工。
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9歲,一名年青人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後果係失去教育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幾個控罪都係同一件事,可以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辭
考慮咗律師嘅陳辭,被告嘅背景,呈上嘅求情信,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但因為案件嘅嚴重性,所以索取被告嘅背景報告,睇咗被告自己、媽媽、社工、前僱主寫嘅求情信,簡而言之,被告照顧長期患病嘅爸爸,今年剛剛去世,受到嘅打擊,希望法庭輕判;社工讚揚被告有愛心,有責任感,在社會服務處任職幼兒班導師,為新來港嘅人士提供協助;林校長表示被告做幼兒教師時表現細心,同家長溝通獲得信賴;近期向姜先生求職時,坦白承認有案件,表現有悔意,獲得姜先生聘請。
被告自己嘅求情信講到由2017年至2021年在浸會大學讀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案發當日剛考完試,下午去醫院探爸爸,晚上約咗朋友去朗豪坊購物,一時情緒失控,之後有向警員道歉,明白事件嚴重性,敢於承擔責任。
背景報告講到被告有做學生大使義工,確認長期協助新來港家庭嘅小朋友,社工講到從來無缺勤記錄,還押之後仍然有增值自己。
案發當日係平安夜示威,有人號召在商場破壞目標商舖,警員被超過100名示威者包圍,高呼反政府反警察口號,警察有呼籲叫人離開,但被告無離開,企在第二和第三證人面前約四呎,將手上奶茶潑向警員,整濕咗警員上衣,有警員喝止被告襲警,但被告逃跑;毫無疑問,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有人嗌口號,警員被人包圍,被告拒絕離開,潑奶茶,場面惡化,會禍及其他人,逃跑期間雖然有人阻止,但仍然被警員捉到。
被告並非響應號召去商場犯案,先去考試、探爸爸、再約朋友食飯,無證據顯示被告破壞商場,只係一時衝動犯案,被告穿着黑色上衣,下身着格仔裙,警方無在被告身上搜到攻擊性武器,係同示威者有別,參與非法集結程度低,但不能忽略公害,被告拒絕離開,逗留有鼓勵作用,向警員施襲,擾亂公眾秩序。
事件嚴重,判處監禁係合適嘅,控罪一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即係三個月。
控罪二和三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刑期即係一個月兩個星期。
總刑期,法庭下令控罪二和三同期執行,而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判監四個月,足以反映嚴重性。
直播員按:妹妹在入去前向旁聽席做出大心心手勢❤️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1 蔡(22) 🛑已被還押17日
控罪及詳情: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被告認罪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74
——————
速報:
總刑期判監4個月
估計係因為辯方律師見被告,向她解釋報告內容,延遲至15:00 開庭。
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第6段的內容,裁判官亦表示需要,因被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但實際係做咗咩?
律師得到嘅指示係當晚被告約1900才到達朗豪坊,而警方在1700已到場,被告因為驚慌,入咗人群之中,同意行徑鼓勵或支持咗其他人,在警方呼籲下無離開現場,但無作出破壞商店行為,參與情度低。
辯方在較早時已經呈上一疊關於被告在校內和校外的成績表,由被告和多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是十分勤奮有幹勁的年青人,讀書時已經做兼職,儲錢幫助家人供樓,知道案件對將來工作有影響,可能攞唔到幼兒工作牌照,但被告仍然希望出嚟之後進修心理學或者社工課程,對幼兒教育有使名感,曾經參與好多義務工作,尤其是協助新來港人士,因為佢媽媽都係新來港人士,明白當中困難。
還押期間被告有讀英文和日文,懲教署職員曾經要求被告協助做翻譯工作,包括:英文、韓文、泰文。
今日除咗被告嘅媽媽、哥哥和阿嫂到庭支持,幫被告寫求情信嘅前僱主姜先生都有刻意到庭,更表示如果被告無事,聽日都可以返工。
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9歲,一名年青人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後果係失去教育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幾個控罪都係同一件事,可以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辭
考慮咗律師嘅陳辭,被告嘅背景,呈上嘅求情信,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但因為案件嘅嚴重性,所以索取被告嘅背景報告,睇咗被告自己、媽媽、社工、前僱主寫嘅求情信,簡而言之,被告照顧長期患病嘅爸爸,今年剛剛去世,受到嘅打擊,希望法庭輕判;社工讚揚被告有愛心,有責任感,在社會服務處任職幼兒班導師,為新來港嘅人士提供協助;林校長表示被告做幼兒教師時表現細心,同家長溝通獲得信賴;近期向姜先生求職時,坦白承認有案件,表現有悔意,獲得姜先生聘請。
被告自己嘅求情信講到由2017年至2021年在浸會大學讀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案發當日剛考完試,下午去醫院探爸爸,晚上約咗朋友去朗豪坊購物,一時情緒失控,之後有向警員道歉,明白事件嚴重性,敢於承擔責任。
背景報告講到被告有做學生大使義工,確認長期協助新來港家庭嘅小朋友,社工講到從來無缺勤記錄,還押之後仍然有增值自己。
案發當日係平安夜示威,有人號召在商場破壞目標商舖,警員被超過100名示威者包圍,高呼反政府反警察口號,警察有呼籲叫人離開,但被告無離開,企在第二和第三證人面前約四呎,將手上奶茶潑向警員,整濕咗警員上衣,有警員喝止被告襲警,但被告逃跑;毫無疑問,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有人嗌口號,警員被人包圍,被告拒絕離開,潑奶茶,場面惡化,會禍及其他人,逃跑期間雖然有人阻止,但仍然被警員捉到。
被告並非響應號召去商場犯案,先去考試、探爸爸、再約朋友食飯,無證據顯示被告破壞商場,只係一時衝動犯案,被告穿着黑色上衣,下身着格仔裙,警方無在被告身上搜到攻擊性武器,係同示威者有別,參與非法集結程度低,但不能忽略公害,被告拒絕離開,逗留有鼓勵作用,向警員施襲,擾亂公眾秩序。
事件嚴重,判處監禁係合適嘅,控罪一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即係三個月。
控罪二和三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刑期即係一個月兩個星期。
總刑期,法庭下令控罪二和三同期執行,而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判監四個月,足以反映嚴重性。
直播員按:妹妹在入去前向旁聽席做出大心心手勢❤️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楊(17) #不服定罪上訴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偉健法官
🕛12: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3/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4/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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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前覆核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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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23:07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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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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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楊(17) #不服定罪上訴 (#1208大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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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偉健法官
🕛12:0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3/5]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4/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1/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15)🛑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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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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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前覆核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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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23:07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審前覆核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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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1) 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2) 各被告當時是否參與其中
本案排期於10月10-14日、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D3、D4原有法律代表檔期比較滿,而法庭不想拖延案件太久,或需更換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1224旺角 #1224朗豪坊 #審前覆核
D2:羅(35)
D3:馮(23)
D4:梁(21)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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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1) 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2) 各被告當時是否參與其中
本案排期於10月10-14日、24-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審訊。D3、D4原有法律代表檔期比較滿,而法庭不想拖延案件太久,或需更換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開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8]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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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5/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8)🛑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訊 [1/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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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8]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周,胡(20-21)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5/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審訊 [1/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裁決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18)🛑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審訊 [8/20]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羅,馮,梁,崔,麥(18-35) #審訊 [1/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25-4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3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
[09:34] 開庭
答辯: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和不認罪。
辯方在昨日才收到控方通知,新增兩名證人,申請小休睇資料。
控方有14名證人,正在相議減少,希望可以用65B呈堂,有少於半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
D5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要作特別事項處理,辯方無證人。其他被告亦確認無需傳召證人。對於身份無爭議。
案件管理:石大律師申請indulgence,在星期三上午要處理區域法院案件,和在審訊最後一日(25/10)上午,要去粉嶺法院處理另案。控辯雙方都對案件審訊表示樂觀,法庭批准。
[09:45 ~ 10:38] 休庭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10:43] 傳召警署警長 50203 周偉德(音)
控方主問
當日在朗豪坊作反罪惡巡邏,19:40從通訊機知到L4 Starbucks被人破壞,19:46去到中庭,見到有約100人聚集,叫囂,粗口辱罵警員,約10多米外有警員作出拘捕,行前協助,期間被D2以膞頭撞到左邊身,向右退兩步,33818到場協助,拘捕D2。
和D2律師盤問完畢
[12:00 ~ 12:20] 休庭
D3/D4,D5,D6 律師盤問,控方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及詳情: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
[09:34] 開庭
答辯:控方宣讀控罪,各被告表示明白和不認罪。
辯方在昨日才收到控方通知,新增兩名證人,申請小休睇資料。
控方有14名證人,正在相議減少,希望可以用65B呈堂,有少於半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
D5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要作特別事項處理,辯方無證人。其他被告亦確認無需傳召證人。對於身份無爭議。
案件管理:石大律師申請indulgence,在星期三上午要處理區域法院案件,和在審訊最後一日(25/10)上午,要去粉嶺法院處理另案。控辯雙方都對案件審訊表示樂觀,法庭批准。
[09:45 ~ 10:38] 休庭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10:43] 傳召警署警長 50203 周偉德(音)
控方主問
當日在朗豪坊作反罪惡巡邏,19:40從通訊機知到L4 Starbucks被人破壞,19:46去到中庭,見到有約100人聚集,叫囂,粗口辱罵警員,約10多米外有警員作出拘捕,行前協助,期間被D2以膞頭撞到左邊身,向右退兩步,33818到場協助,拘捕D2。
和D2律師盤問完畢
[12:00 ~ 12:20] 休庭
D3/D4,D5,D6 律師盤問,控方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4] 傳召PW2 高級警員 33818 (細聲到聽唔到名)
控方主問
當日19:40收到指揮官鄧宇堅(音)指示,警車停泊在上海街近亞皆老街朗豪坊出面,19:42收到通知L4有人破壞Starbucks,要支持,同隊員跑上去幫手,上到L4中庭位置,見到有同事作拘捕行動,約有100人在叫囂,叫煽動性和侮辱性口號,叫黑警放人,作出觀察和評估,睇吓邊度要幫手,見到警署警長與一名身穿深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住背囊嘅男子在糾纏,上前幫手,雙手按住佢在地下制服,因為佢身體不停郁動,驚佢逃走,用膠手銬所住雙手。
向警署警長了解情況,在19:48拘捕D2,警誡之下佢無嘢講,帶被告返警署,見完值日官之後,解除手銬,見到被告手部有紅印,佢話唔使睇醫生,有搜身,檢取咗一個深色口罩、三部電話、深色長袖外套、一條藍色牛仔褲、啡色皮帶、一對襪、一對黑色波鞋、紅白色短袖波衫和背囊;唔記得在咩位置檢取口罩,係一個外科口罩。
裁判官問呢啲物品有無爭議,控方話知道有一項爭議,咁點解唔用承認事實處理不爭議嘅物品?本案有五名被告,未見過承認事實只係得兩三頁紙。
主控想叫PW2辯認口罩,D2律師起身反對,請證人避席,反對原因係控方呈堂嘅唔係外科口罩;主控稱每個人對外科口罩嘅定義都唔同;裁判官稱證人可以話唔係當日檢取嗰個,最終係法庭給予比重嘅問題,反對辯方申請。
PW2 辯認口罩,確認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唔通話唔係咩),理解係外科口罩,呈堂為P7。
主控引導PW2睇D2被捕後拍攝的相,包括衣服鞋襪背囊,此時PW2更正背囊為斜孭袋。
裁判官再次叫主控用承認事實處理證物。
[15:02] D2律師盤問(詳情後補),D3/D4,D5,D6無盤問。
控方想傳召另一警員作供,該警員當日有到場,主要倚賴嘅係佢在Telegram 群組見到的訊息和截圖。
石大律師提出反對,指證據與本案無關,和是傳聞證供,裁判官叫控方先提供法律基礎,協助法庭是否接納這證據,將這證人押到最後處理。
傳召PW3 警員 26840 譚俊宇(音)
控方主問
PW3在當日18:30到朗豪坊巡邏,19:42得知L4 要支援,上到中庭,見到四圍有人,有幾十人以上,有深色衫人仕,亦有其他色衫人仕,有人叫口號,用粗口叫囂,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後見到便衣警長48519正在制服一名黑衣人,後知係D3,上前協助,在48519講述經過後,在19:48奉命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帶D3返警署,處理拘捕程序,22:45檢取證物(後補承認事實處理)。
主控引導PW3睇相部,D3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相片,確實相中人係D3和他的衣著鞋襪。
[15:40] 辯方D3律師開始盤問
之後資料歡迎補充🙇♂️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4] 傳召PW2 高級警員 33818 (細聲到聽唔到名)
控方主問
當日19:40收到指揮官鄧宇堅(音)指示,警車停泊在上海街近亞皆老街朗豪坊出面,19:42收到通知L4有人破壞Starbucks,要支持,同隊員跑上去幫手,上到L4中庭位置,見到有同事作拘捕行動,約有100人在叫囂,叫煽動性和侮辱性口號,叫黑警放人,作出觀察和評估,睇吓邊度要幫手,見到警署警長與一名身穿深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住背囊嘅男子在糾纏,上前幫手,雙手按住佢在地下制服,因為佢身體不停郁動,驚佢逃走,用膠手銬所住雙手。
向警署警長了解情況,在19:48拘捕D2,警誡之下佢無嘢講,帶被告返警署,見完值日官之後,解除手銬,見到被告手部有紅印,佢話唔使睇醫生,有搜身,檢取咗一個深色口罩、三部電話、深色長袖外套、一條藍色牛仔褲、啡色皮帶、一對襪、一對黑色波鞋、紅白色短袖波衫和背囊;唔記得在咩位置檢取口罩,係一個外科口罩。
裁判官問呢啲物品有無爭議,控方話知道有一項爭議,咁點解唔用承認事實處理不爭議嘅物品?本案有五名被告,未見過承認事實只係得兩三頁紙。
主控想叫PW2辯認口罩,D2律師起身反對,請證人避席,反對原因係控方呈堂嘅唔係外科口罩;主控稱每個人對外科口罩嘅定義都唔同;裁判官稱證人可以話唔係當日檢取嗰個,最終係法庭給予比重嘅問題,反對辯方申請。
PW2 辯認口罩,確認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唔通話唔係咩),理解係外科口罩,呈堂為P7。
主控引導PW2睇D2被捕後拍攝的相,包括衣服鞋襪背囊,此時PW2更正背囊為斜孭袋。
裁判官再次叫主控用承認事實處理證物。
[15:02] D2律師盤問(詳情後補),D3/D4,D5,D6無盤問。
控方想傳召另一警員作供,該警員當日有到場,主要倚賴嘅係佢在Telegram 群組見到的訊息和截圖。
石大律師提出反對,指證據與本案無關,和是傳聞證供,裁判官叫控方先提供法律基礎,協助法庭是否接納這證據,將這證人押到最後處理。
傳召PW3 警員 26840 譚俊宇(音)
控方主問
PW3在當日18:30到朗豪坊巡邏,19:42得知L4 要支援,上到中庭,見到四圍有人,有幾十人以上,有深色衫人仕,亦有其他色衫人仕,有人叫口號,用粗口叫囂,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後見到便衣警長48519正在制服一名黑衣人,後知係D3,上前協助,在48519講述經過後,在19:48奉命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帶D3返警署,處理拘捕程序,22:45檢取證物(後補承認事實處理)。
主控引導PW3睇相部,D3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相片,確實相中人係D3和他的衣著鞋襪。
[15:40] 辯方D3律師開始盤問
之後資料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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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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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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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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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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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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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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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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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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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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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上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0:39] 開庭
主控多謝法庭給予時間,已經準備好新一份承認事實,可以處理大部份證物,還需15分鐘處理。
D5律師呈上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但現階段不想透露給控方,相信下午會處理;裁判官睇完理由,表示第二項理由似乎係一般事項。
[11:25] 再開庭
控方宣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11:35] 傳召PW4 警署警長45819 張海華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一隊,15:00當值,便裝行動,參與踏浪者行動,18:45去到朗豪坊,19:42收到指示L4有人示威,全隊人上去,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粗口辱罵警員,嗌反政府口號,19:48在12號鋪前見一示威者(D3)與兩便衣警員糾纏,上前協助撳低佢,後來軍裝到場支援,指示26480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
[12:01] 辯方盤問 主要由D3 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2:50] PW4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上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0:39] 開庭
主控多謝法庭給予時間,已經準備好新一份承認事實,可以處理大部份證物,還需15分鐘處理。
D5律師呈上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但現階段不想透露給控方,相信下午會處理;裁判官睇完理由,表示第二項理由似乎係一般事項。
[11:25] 再開庭
控方宣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11:35] 傳召PW4 警署警長45819 張海華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一隊,15:00當值,便裝行動,參與踏浪者行動,18:45去到朗豪坊,19:42收到指示L4有人示威,全隊人上去,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粗口辱罵警員,嗌反政府口號,19:48在12號鋪前見一示威者(D3)與兩便衣警員糾纏,上前協助撳低佢,後來軍裝到場支援,指示26480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
[12:01] 辯方盤問 主要由D3 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2:50] PW4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6] 傳召PW5 警員 20294 黃天朗(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新界西衝鋒隊第一隊,參加踏浪者行動,19:35收到指示去朗豪坊L4支援,19:40去到中庭food court,見到好多黑衣人,場面混亂,黑衣人四散,一堆人叫死黑警放人,見到有同事在做拘捕行動,拘捕其中一個黑衣人,後知為D4,觀察期間,D4逃跑,位置在火車頭和Starbucks 隔離,無做其他事,被PW5追到,19:48拘捕D5,過程順利,叫佢出示身份證,佢拒絕,後來搜身搵到銀包和身份證,期間D4嗌死黑警和,同自己個名。
主控引導PW5睇D4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和火車頭越南餐廳的閉路電視片段,PW5認出自己和D5。
[14:55] 辯方盤問
D4 石大律師簡單指出:
在接觸D4之前唔知佢做過咩【同意】
第35號截圖係制服D4和拘捕的位置【同意】
D4冇出示身份證,制服佢是有講名【同意】
首新時合作嘅【同意】
2021年3月13日口供,見到D4叫囂,無投擲物品【同意】
控方無覆問
[15:00] 控方傳召下一名與D5有關的證人,辯方呈上反對理由給控方,裁判官同意以特別事項處理,主要原因有三點:
1. D5無講過控方指稱嘅招認
2. 警員事前無作出警誡
3. 招認內容無被D5確認
傳召PW6 警員26122 盧XX
控方主問
當日係第三梯隊第一排,18:30~19:30在朗豪坊外高調巡邏,19:40鄧督察指示到L4,有近百黑衣人在非法集結,19:42去到現場,100人當中大部份都係黑衫黑褲,在周圍跑,指駡和威嚇市民「攬炒,買乜撚嘢」,叫口號「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判斷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結。
見到在12號舖有軍裝警員與黑衣人(D5)糾纏,上前協助,在地下制服D5,控制咗之後,在佢身邊地下見到一個黑色口罩,指住問佢係咩嚟嘅?D5答話「係我嘅」,19:48拘捕D5,罪名係非法集結,跟住帶返警署。
主控引導PW6睇D5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確認係D5當時的衣著,除咗口罩相,口罩在庭上給PW6辨認後呈堂。
PW6稱無對D5作威迫利誘、或者打嚇氹,無對D5不公平處理,亦無見到有警員做以上行為。
主控問PW6,在2019年12月24日有無因為新冠肺炎而戴口罩【唔記得】。
[15:24~15:47] D5律師申請小休攞指示
辯方盤問 主要由D5 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6:35]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裁判官詢問進度,控方表示餘下還有6位證人,但供詞唔長;D5大律師表示假設D5就特別事項作供,應會在一小時完成;D3大律師申請明早不出庭,法庭批准,亦給控方準備法律基礎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12/10) 14:30 續審。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36] 傳召PW5 警員 20294 黃天朗(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新界西衝鋒隊第一隊,參加踏浪者行動,19:35收到指示去朗豪坊L4支援,19:40去到中庭food court,見到好多黑衣人,場面混亂,黑衣人四散,一堆人叫死黑警放人,見到有同事在做拘捕行動,拘捕其中一個黑衣人,後知為D4,觀察期間,D4逃跑,位置在火車頭和Starbucks 隔離,無做其他事,被PW5追到,19:48拘捕D5,過程順利,叫佢出示身份證,佢拒絕,後來搜身搵到銀包和身份證,期間D4嗌死黑警和,同自己個名。
主控引導PW5睇D4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和火車頭越南餐廳的閉路電視片段,PW5認出自己和D5。
[14:55] 辯方盤問
D4 石大律師簡單指出:
在接觸D4之前唔知佢做過咩【同意】
第35號截圖係制服D4和拘捕的位置【同意】
D4冇出示身份證,制服佢是有講名【同意】
首新時合作嘅【同意】
2021年3月13日口供,見到D4叫囂,無投擲物品【同意】
控方無覆問
[15:00] 控方傳召下一名與D5有關的證人,辯方呈上反對理由給控方,裁判官同意以特別事項處理,主要原因有三點:
1. D5無講過控方指稱嘅招認
2. 警員事前無作出警誡
3. 招認內容無被D5確認
傳召PW6 警員26122 盧XX
控方主問
當日係第三梯隊第一排,18:30~19:30在朗豪坊外高調巡邏,19:40鄧督察指示到L4,有近百黑衣人在非法集結,19:42去到現場,100人當中大部份都係黑衫黑褲,在周圍跑,指駡和威嚇市民「攬炒,買乜撚嘢」,叫口號「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判斷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結。
見到在12號舖有軍裝警員與黑衣人(D5)糾纏,上前協助,在地下制服D5,控制咗之後,在佢身邊地下見到一個黑色口罩,指住問佢係咩嚟嘅?D5答話「係我嘅」,19:48拘捕D5,罪名係非法集結,跟住帶返警署。
主控引導PW6睇D5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確認係D5當時的衣著,除咗口罩相,口罩在庭上給PW6辨認後呈堂。
PW6稱無對D5作威迫利誘、或者打嚇氹,無對D5不公平處理,亦無見到有警員做以上行為。
主控問PW6,在2019年12月24日有無因為新冠肺炎而戴口罩【唔記得】。
[15:24~15:47] D5律師申請小休攞指示
辯方盤問 主要由D5 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6:35]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裁判官詢問進度,控方表示餘下還有6位證人,但供詞唔長;D5大律師表示假設D5就特別事項作供,應會在一小時完成;D3大律師申請明早不出庭,法庭批准,亦給控方準備法律基礎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12/10) 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1]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7/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廖,潘(20)🛑二人已還押21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陳,黎(18-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張(2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00910荔枝角收押所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 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彭(27-28) #審訊 [1/2] (#1025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3/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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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1]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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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7/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廖,潘(20)🛑二人已還押21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陳,黎(18-25) #審訊 [1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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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張(2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00910荔枝角收押所 違反限聚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 樓13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彭(27-28) #審訊 [1/2] (#1025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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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3/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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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0
👤喬(35)🛑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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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3/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D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申請重召PW6,即警員26122。
播放片段,陳大律師向PW6指出在朗豪坊12號鋪外,D5沒有與軍裝警員糾纏,亦沒有與PW6糾纏,PW6表示不同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0186作供
控方主問:
PW7在2019年12月24日17:00收到指示有人在朗豪坊進行「和你shop」活動,他在新興大廈停車場戒備。
以PW7的理解,「和你shop」即是有人在商場破壞,警方要到現場進行拘捕。
當日19:45,PW7在朗豪坊4樓近中庭戒備,以他觀察有約100名黑衣黑褲的群眾在聚集和叫囂。PW7指自己當時戴上頭盔、穿上戰術背心並掛著委任證。當時朗豪坊4樓中庭有一些短期租約的商店,該處環境不平靜、頗混亂。本案D1把奶茶潑向PW7後,他一直在4樓中庭Starbucks外戒備,後得悉 L4-12商店,即火車頭餐廳有大約20人包圍警員,又有人叫囂、辱罵警方,故警方呼籲群眾離開,否則會作拘捕。
PW7指突然有名約20歲男子,即本案D6在其面前不停叫囂,說粗口辱罵他,他警告對方,但對方沒有理會,繼續向他的方向走,且繼續叫囂,於是作出拘捕,D6激烈反抗想逃走,PW7用警棍打其左面大腿近脾骨神經位置(即大腿後側位置),PW7指警告D6不要反抗但對方沒理會,再用警棍打其左面大腿近脾骨神經位置,後在其他防暴警協助下把D6制服在地上,其用手扣反手鎖住D6,在19:47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他。
PW7於當日23:20-23:25在旺角警署檢取D6個人物品,當中包括黑色鴨舌帽、灰口罩、iPhone等物品。
PW7表示沒去巡視朗豪坊有沒有商店被破壞。
辯方各大律師均有盤問
(詳情後補)
PW7作供完畢。
明天會傳召證人列表上的第十名和第十四名證人,而第十三名證人則視乎情況再決定是否傳召;陳大律師指D5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主控表示能在明天上午10:30前呈交控方的法律基礎。
案件押後至明日(13/10)上午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3/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D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申請重召PW6,即警員26122。
播放片段,陳大律師向PW6指出在朗豪坊12號鋪外,D5沒有與軍裝警員糾纏,亦沒有與PW6糾纏,PW6表示不同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0186作供
控方主問:
PW7在2019年12月24日17:00收到指示有人在朗豪坊進行「和你shop」活動,他在新興大廈停車場戒備。
以PW7的理解,「和你shop」即是有人在商場破壞,警方要到現場進行拘捕。
當日19:45,PW7在朗豪坊4樓近中庭戒備,以他觀察有約100名黑衣黑褲的群眾在聚集和叫囂。PW7指自己當時戴上頭盔、穿上戰術背心並掛著委任證。當時朗豪坊4樓中庭有一些短期租約的商店,該處環境不平靜、頗混亂。本案D1把奶茶潑向PW7後,他一直在4樓中庭Starbucks外戒備,後得悉 L4-12商店,即火車頭餐廳有大約20人包圍警員,又有人叫囂、辱罵警方,故警方呼籲群眾離開,否則會作拘捕。
PW7指突然有名約20歲男子,即本案D6在其面前不停叫囂,說粗口辱罵他,他警告對方,但對方沒有理會,繼續向他的方向走,且繼續叫囂,於是作出拘捕,D6激烈反抗想逃走,PW7用警棍打其左面大腿近脾骨神經位置(即大腿後側位置),PW7指警告D6不要反抗但對方沒理會,再用警棍打其左面大腿近脾骨神經位置,後在其他防暴警協助下把D6制服在地上,其用手扣反手鎖住D6,在19:47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他。
PW7於當日23:20-23:25在旺角警署檢取D6個人物品,當中包括黑色鴨舌帽、灰口罩、iPhone等物品。
PW7表示沒去巡視朗豪坊有沒有商店被破壞。
辯方各大律師均有盤問
(詳情後補)
PW7作供完畢。
明天會傳召證人列表上的第十名和第十四名證人,而第十三名證人則視乎情況再決定是否傳召;陳大律師指D5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主控表示能在明天上午10:30前呈交控方的法律基礎。
案件押後至明日(13/10)上午10: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