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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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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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何(21)/ A2雷(18)/ A3黃(33)/ A4 *(15)/ A5陳(22) 
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A1-A5暴動
(2)A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 #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田思蔚大律師
A3 #潘兆斌大律師
A5 #蘇俊文大律師

A1及A4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暴動,而控罪(2)(3)留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A2、A3及A5經審訊後同年12月7日裁定暴動罪成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A3因確診缺席,律師徵詢過其家人,同意在沒有反對下繼續宣讀判刑。律師承諾會將判刑文本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法庭宣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向被告宣讀判詞。

由於A1及A4在審前覆核後才認罪,故只能獲得1/4或1/5扣減。

📌證據分析及裁斷-微觀分析

🔸針對A2證據
被截停前的一刻身穿黑短袖衫、灰短褲、面上戴著藍面巾,手持一把橙黑色雨傘,背著藍背囊。警方從該背囊搜出一個白頭盔、2個粉紅色過濾器、一個透明眼罩、一個灰藍防毒面罩、一隻灰黑3M手套、2隻牛皮勞工手套、一包共57條膠索帶 (長370mm)、一個綠外科口罩。

🔸針對A3證據
被截停前一刻身穿黑短袖衫、黑短褲、黑波鞋,手戴黑手袖、多用途運動手套,頭上戴有黑頭套、一個透明護目鏡,背著灰背囊。背囊裡被搜出一個黑單車頭盔、一個粉紅色過濾口罩、一件黑短袖衫、一件灰色袖衫和2個灰色過濾器。

🔸針對A5證據
被告在兆康西鐵站E出口地面往屯門方向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當時她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深色波鞋,手持一把黑色長傘,背著深綠色背囊。背囊內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件白T恤、一對勞工手套及一副護目鏡。

重申控方提供的環境證據充分,2125至2138時西鐵站和輕鐵站被大肆破壞,2138時警方開始追截和圍捕。大部分示威者走到地面,魚貫地向地面輕鐵站或附近四散逃走,加上A2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所佩戴和管有的東西,證明他是知情及蓄意留守的人。

雖然辯方猛烈抨擊某控方證人可信性,其實單憑控方提出的片段,A3沒有爭議佩戴的東西和管有的東西,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他是有備而來,既佩戴也管有示威裝備,當時是否逃跑變得不關鍵,單單逃跑不代表有罪,鎮定不代表無辜,要情景化看事實。肯定他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也不是一名準備騎單車的人,或騎完單車的人。他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他預期亦知道示威者當中有人會進行破壞,亦實際進行了破壞。

強調控方提供的片段,A5佩戴的和管有的東西等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的人士,而非無辜的途人。辯方沒有爭議暴動的發生,她被截停的位置是靠近E出口近樓梯口的地面。沒有爭議在截停之前戴上口罩,當時無新冠肺炎和口罩令。她的背包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勞工手套等示威裝備。加上當時當地剛發生完暴動,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她是預計會有人進行破壞亦知悉有人實際進行破壞,明顯有備而來,戴上口罩,逃避偵查。當時有否逃跑也變得不重要。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壯大聲勢的情況下,參與暴動。

📌求情

🔸第一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審訊前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1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他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關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但是, 2021年9月 (姚勳智法官DCCC314/2020);2022年1月 (林偉權法官DCCC234/2020及陳仲衡法官DCCC871/2019),都不乏例子顯示年青的暴動參與者,若然參與程度較低,不是判處教導所命令,就是以約39至40多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關大律師進一步主張勞教中心最適合第一被告,建議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最後,關大律師認為案件發生至今超過3年,期間第一被告努力更生,構成延誤,要求減刑。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原因是他的體能較弱,不能承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第二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整個暴動維時約13分鐘 (2125至2138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田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被告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9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6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
其代表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潘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3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3個月監禁。

🔸第四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經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4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他品學兼優
④一向有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⑤屬於案例所說的「極度年青」,可視為「例外情況」而需要平衡更生和懲罰,主張更生的成份比起懲罰更重要。田大狀援引多宗案例,指出上訴庭也曾經在嚴重的暴動案,判刑覆核時考慮更生方案:CMT [2021]1 HKLRD 1、SWS [2021]1 HKLRD 1117。另外,同級法院也曾經在暴動案判處被告人勞教中心命令:[2021]HKDC 334、[2021]HKDC 694。

🔸第五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蘇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5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應和其他被告相若,扣減真正悔意 (雖遲來) 、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可減盡減。

📌判刑考慮
控辯雙方均提及梁天琦案 (CACC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量刑基準,以暴動「中度」嚴重性的刑責及被告們「蓄意留守」的罪責,不應高於3年6個月監禁。

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10月7日,是一連串暴力事件期間發生。套用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
①明顯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口罩,手持長棍,明顯是有備而來
②最高峰有約280人參與,他們從屯門兆康西鐵站走到屯門兆康輕鐵站,大肆破壞鐵路設施
③本案特別情節是暴徒所使用的武器大多是棍狀硬物,大肆破壞鐵路的設施,包括入閘機、顯示屏、廣告燈箱、閉路電視、消防設備等,亦有人曾經把雜物掉進輕鐵站路軌
④規模大,包括人數並波及屯門兆康西鐵站和輕鐵站的地方
⑤歷時10多分鐘,但是破壞程度嚴重,除維修費達到800多萬元,亦嚴重影響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⑥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至少公共運輸工具需要即時停駛,及往後需要時間維修才能重啟
⑦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⑧片段亦拍到期間有幼童經過,市民在拍攝暴徒大肆破壞時有小孩明顯感到害怕的聲音,要求父親駕車載他上學

本席顧及本案沒有涉及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也沒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分類,屬於中度。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裁決
🔸A1量刑起點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¼ ,總刑期為31.5個月

🔸A2 A3量刑起點同為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半

🔸A4判入教導所
若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第四被告的量刑基準約3年9個月監禁,扣減她犯案時極度年青和精神健康問題等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調至30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 ¼,理論上刑期大約為22.5個月監禁。考慮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個人參與程度等因素,就控罪一判A4進入教導所是合理和相稱。因此,如此頒令。

🔸A5量刑起點3年9月,扣減具悔意、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最終刑期為3年半

[1015]完畢

* *

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偵緝警署警長51622余世強

(* 據本台紀錄,#余世強警署警長 於2022年4月27日在同一法庭內於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就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作供。)

證人今天再度就案發當晚推進至處理14名被捕人過程作供,大概內容可參閱香官所撰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1

以下只列出直播員認為值得留意之處:
🌟證人今天供稱,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大約「半分鐘」後自己就見到黃格附近位置已有警員制服了示威者;香官判詞概述證人證供則是「大約1至2分鐘之內
🌟證人應主控要求,庭上即席寫出D6 (當晚他親身接觸過的14名被捕人之一)全名和身份證號碼
🌟 證人應主控要求,於地圖上標示14名被捕人當中7人被制服的位置,以及14人被帶到萬福珠寶外等候進入THA的位置

🔸D2法律代表嚴大律師盤問

證人知道當晚警方總共拘捕了213人;除了自己親身接觸過的14人之外,他對於其他被捕人被截停的時間和地點沒有親身認知,只屬傳聞證供。

🔸D6D10法律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盤問

蘇大律師在文首提及香官審理的案件同樣為辯方代表律師,當時已經在庭上與證人碰頭;證人確認,如果他是講真話,兩次作供方向應該一致。

蘇大律師向證人指出,約10個月前證人在香官案件主問中供稱2326時在大隊後方,自己去到黃格見到有警員已制服一些人是一兩分鐘之後的事。證人回應:「其實係隨即㗎喇。」嚴官介入:「佢[今天]證供唔係話一兩分鐘。」證人續稱,大隊行過黃格之後,自己見到嘅畫面就係剩返有人被制服。

蘇大律師又指出,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話唔記得14人被制服的位置,今天上庭卻能指出其中7人的位置。證人不同意上次作供時係話唔記得全部14人位置。蘇大律師與證人爭持不下,嚴官中止辯方糾纏,「你有冇謄本吖?有就拎出嚟。」

證人最後表示:「我唔同意你話我答咗一個我唔記得嘅答案。」

證人確認,自己在2019年11月20日錄取的口供中寫有14人被制服後移到安全位置(即萬福珠寶外),有寫14人的名字,但沒有描述當中任何人被截停位置,亦沒有在圖上標記。他同意被捕人被截停位置重要,亦同意自己口供沒有記錄位置,解釋原因是該14人不是由他本人截停,「唔係我需要記錄嘅嘢嚟」,應由負責截停的同事記錄,「唔通梁仲文警司要將213人畫晒落去?」

蘇大律師不再與證人爭論10個月前庭上證供,但指出證人事隔3年多後能夠標示7人被截停位置;證人答:「記得,嗰晚嘅事歷歷在目。」證人不同意拘捕乃警方慣常工作因而不會有如此深刻記憶--證人表示,本案為他一生人第一次在彌敦道拉人、拉二百幾人、被百幾個汽油彈掟,「都係第一次嚟」。惟證人今天講唔到係邊7個同事拘捕該7人。

證人唔記得D6當時衣著,唔記得見過D6戴印有PRESS的頭盔,補充進入THA時有攝錄,應有紀錄存檔。證人冇見過D6被截停後有人將頭盔收入其背囊。

證人負責的14人不是最早入THA的14名被捕人,而是THA主管警長34974通知他可以帶人入才帶去。在萬福珠寶外等入THA的約一小時內,證人不是全程望實14人,但有確保他們維持原狀;期間主要由拘捕人員及證人的下屬負責看守。

蘇大律師指出,證人記得7人被截位置是今天上庭第一次出現的說法,而且是虛假。證人表示不同意。

🔹控方覆問

主控問證人,有否在香官案件作供時被任何一方問及14人被截停位置或範圍?證人重申:「我唔係背上次嘅問題,我係將我已知嘅內容講出嚟。」他沒有印象上次被要求畫出被捕人被截位置,而今天庭上見到涉事被告就可因應控方要求而畫出來。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就案件多次出庭作供卻出現不同版本

蘇大律師向法庭滙報,可能會申請證人在香官案件作供的錄音。嚴官嚴厲指示:今日唔係第一次有人嘗試用另案謄本來盤問,自己上次已講過,如果今後再要就證人於另案所作證供盤問,一定要準備謄本,因為只憑律師本人或其他人的筆記必定會有落差。蘇大律師正在考慮稍後是否需要重召證人。嚴官宣布休庭30分鐘,要各辯方律師諗清楚需要邊啲證人在另案證供謄本,以免證人作供完又要重召。

再開庭後蘇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若然證人證供的分歧與辯方抗辯方向沒有衝突,就不會在陳詞攻擊證人可信性,亦無需申請謄本及重召。

D4D12D18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則指出,本案部分證人之前已10次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但無法事先預計證人今次上庭作供說法會否有不同而預先申請所有謄本。

D11D16D17法律代表向法庭滙報,昨天盤問速龍證人時有引用由 #郭啟安法官 審理的另一組案件 [審訊未完,本月28日續審] 內容,該名證人是在2022年9月26日早上作供,現向法庭申請當天謄本,但相信不需要重召該證人。嚴官下指令讓書記作安排,希望盡快於今天或明天能向辯方提供相關謄本。

傳召警長52020謝潤祺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辯方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長3273鄭文毅(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證人作供未完-

1159午休至14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1辯方案情-

D1作供

醫療報告
辯方與控方已達成共識,以65B方式呈遞D1的醫療報告為證物D1(11)。

⏏️ 警方片段(非控方證物)
辯方指出,有警方現場拍攝片段沒有被控方引用為本案證物,而這段片段可以反映警員在現場搜查被捕人隨身物品的情況,希望列為呈堂證物。不過這片段不是拍攝D1被搜背囊的過程;根據其證供,有警員搜查她的背囊,但當時警方沒有拍片記錄。(與辯方來回幾番後,嚴官失去耐性。)主控補充,辯方不曾指稱警方插贓。最後,田大律師表示不再要求處理此事項。

⏏️ 截圖男子
辯方指出,截圖D1(3)中位處A1出口上方的男子為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人。有關這個情況,嚴官問控辯雙方應如何處理有人跳落嚟?當時連警方都要企高先睇到現場情況;嚴官觀察到有木梯,但只知有木梯被掉去火堆。暫時已睇過的片段睇唔到該名男子之前是如何上去。田大律師坦言,如果要特地傳召人出庭作供實在「好無謂」;主控認為可留待結案陳詞處理。

-D1辯方案情完結-

-D2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沒有辯方案情-

D4將會作供,惟其法律代表葉大律師周四早上要處理另一宗案件,未能出席本案審訊,擔心明天是否足夠完成D4證供--D1代表田大律師明天需於1530離席,為保障D1利益希望提早休庭。最終嚴官宣布,視乎明天實際進度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4辯方案情-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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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嚴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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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案件管理
-D6D10辯方律師將在伊利沙伯醫院病房所拍的照片列印副本作證物呈堂
-D8辯方律師因交通事故未到庭,由D2辯方律師暫代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9辯方證人 曾女士(D9母親)

🔸D9代表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D9同住天水圍。當時證人於荃灣上班,一般上班都會乘地鐵並轉輕鐵返家,若由西鐵站步行回家約需要10-15分鐘,期間會經過天水圍警署;2019年間因輕鐵常誤班,故她有一半時間會選擇步行返家。

警方在D9背囊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是由證人通過淘寶於2019年8月購買;因證人有長期病患,故一直都有購買口罩備用。(辯方將淘寶購物單據列為呈堂證物)該4個口罩是由證人放入D9背囊備用的。家中也有屬於D9的其他深色風褸;cap帽則沒有特定情形會帶或不帶。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準備,要求休庭5分鐘。

[0936休庭]
[0948開庭]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淘寶購物單上的口罩不是獨立包裝的,而背囊內的3個藍色口罩是獨立包裝的;在淘寶購買的的口罩不是這3個?證人指她一直有買開口罩,該3個應該是舊的、從前買入的。

證人有印象D9擁有一個印有理工大學標誌的背囊。

🔸D9代表覆問

證人確認D9背囊內的獨立包裝口罩是她放入D9背囊內,原因是為免她的子女吸入區內警署附近的催淚煙。

-證人作供完畢,D9案情完結-

D10選擇作供及傳召1名證人,但證人明早才能出庭。辯方要求休庭一會才開始主問。

[0958小休]
[1023開庭]

⏺️傳召D10

🔸D6D10代表主問

(辯方將文件冊呈堂)

D10現年23歲,父親在地盤工作,母親任職侍應,29歲的兄長任職地盤判頭,家住沙田區某屋邨。2019年他就讀沙田專業進修學院的電腦遊戲設計文憑課程,於2020年完成,後於同校進修多媒體高級文憑,2022年畢業。原本他有機會升讀學位課程,但因需應付本案而放棄,現擔任兼職工作。

案發當日下午他在家收到學校通知,將會轉為網課,便打算剪髮見工,同日致電預約,晚上2000左右到旺角砵蘭街德榮樓的獨立髮型師阿褀(音)那裏剪髮。他約1930離家,發現火車已停駛,遂乘的士去上址,在砵蘭街下車,2030到達,約於2200剪完髮,但髮型師建議他先留低一會,因附近有警民衝突事故,他遂留下來休息傾談。約2315阿褀需要收舖,故D10先離開,打算乘的士回家,但發現街上沒有的士,便在網上找到富榮花園有等候的士的地方,打算前往乘車。因身上現金不足,他先到銀行櫃員機提款後才去乘車,卻發現櫃員機服務中心已關門。(D10應辯方要求在地圖上標示當晚路線、曾停留之處、目的地及經過的地方。)

不久D10發現身上皮膚出現對刺激性物質過敏的反應,並嗅到刺激性氣味,隨即取口罩、帽並戴上,保護自己。他欲找個隱蔽地方在皮膚敏感部位塗抹藥膏,便走到碧街地鐵站A1出口附近窄巷,突然見一群人迎面向他走過來,將他撞倒在地上,面部貼地,感到有人在他背部之上使他不能動彈,不能翻側,直至有消防員將他救出。

之後有警員將他拘捕,一位警員問他,身旁的一個防毒面具包裝膠袋是不是屬於他;他沒有回應,但之後聽到拉鍊聲,估計有人將膠袋放進他背囊內。

(辯方將D10的敏感濕疹病歷報告呈堂為證物)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盤問前需時準備,要求休庭。

[1103休庭]
[1132開庭]

🔹控方盤問

有關3幅截圖,第一幅截圖中有找換店等地方(D10被捕後被安置的位置);主控問3張照片呈堂之目的?D10表示期望陳明當時街上很多雜物。

他被困在窄巷15分鐘左右,獲消防員救出後便立即被警方拘捕,之後身處找換店附近的燈下。

他由砵蘭街南行到A1出口約用了15分鐘,期間在恒威商業中心的行人路上停頓過一次,原因是嗅到刺激性氣體,便從背囊取帽、口罩並戴上。他行經登打士街、碧街附近都有市民在街上行走,黑衣人也有,比例約七三之比。(D10應控方要求,在街道平面圖上畫出7-11便利店的位置、站住準備塗藥膏的位置、被捕後被安排等候的位置,還有當時行經兩個地點的路線。)

👩🏻‍⚖️嚴官着D10在一段商戶向街外閉路電視片段中找出自己經過,惟片播放至2327時左右仍未見到D10;嚴官建議下午才繼續看下去。

1211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午休後下午審訊內容冇人報,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