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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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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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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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5屯門

李(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今日抱恙不適,連同醫生紙作證明傳真至法庭希望押後案件。庭上沒有被告之法律代表,法庭亦沒有收到律師樓回應會代表被告。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1114天水圍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喺罪名一嘅案發日期及時間前不久,控方第一證人喺地點一擺街站,呼籲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支持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嘅決定。街站展示一幅寫上「支持人大決定,踢走攬炒議員」嘅橫額。
喺同日大概1119時,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喺街站工作。控方第二證人呼籲市民簽署聯署表格,即證物一。
被告行近街站,假裝簽署該份聯署表格,但係被告在表格上寫上「習近平何君堯」,並順手塗壞左接近半頁,令頁面受損。期間被告人用手提電話拍攝該行為。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被告的行為,於是乎用手提電話拍攝被告的行為。被告開始與控方第一第二證人發生爭執。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觸碰被告的手提電話以阻止被告拍攝聯署表格。被告人大嗌「你係咪想搶我部電話」,並馬上離開街站,行去天耀商場。
當控方第一證人企圖以電話拍攝被告大概十秒時,被告突然轉身,右手拎手提電話拍打控方第一證人嘅左手一下。
警方其後接獲舉報。元朗區警員展開深入調查,並喺2020年11月15日,在被告人住所拘捕被告。警方在同日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順手塗晝xx財物,並推開第一證人的左手以阻止繼續拍攝。警方在搜查被告住所時,檢取左相信被告喺罪名一、二中案發日期及時間,身穿嘅衣物及背包,即證物三 、四。
警方喺今年5月將(你)暫時釋放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之後被正式起訴。

證物處理:
證物1, 3, 5歸還被告
證物2, 4警方充公

求情撮要: 錄影會面時有承認控罪;衝動屬一次性行為;有家人支持;妹妹在求學;被告母親媽媽身體抱恙;被告會將自己工資約三分之一作家用。在最早階段認罪能節省法庭時間,亦可見被告勇於承擔責任。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有待期間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5屯門 #提堂

~本日後補資訊,非即時~

李(2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

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今日抱恙不適,連同醫生紙作證明傳真至法庭希望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1430時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1114天水圍 #判刑

何(23)

控罪:
(1)刑事損壞
(2)普通襲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1月14日,在元朗天水圍天耀路近燈柱FA6594行人路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一張簽名紙,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馬淑燕。

‼️被告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指感化報告非常正面,家庭生活正面及有規律,被告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 80-160小時。
法官指事法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期,被告主動挑起事端,其行為有機會引起其他人鼓譟,令事態變得嚴重。

判刑:社會服務令 160小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4屯門 #提堂

謝(25)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新界屯門屯順街1號屯門市廣場1期期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關文迪的一部“華為Mate 20 Pro”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辯方申請押後至11月16日再訊
因為剛發信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如到時未能取得共識,將會於當日聽取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下午230屯門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5屯門 #提堂

李(2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

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再次因病缺席,法庭發出拘捕令並撤銷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11008八鄉

黃(3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控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並押後10星期有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將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保釋覆核,及在12月20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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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早前警方記者會資訊請參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007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罪:(1)-(2)串謀損壞財產 [D1,D2]
D1及D2分別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 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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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早前押後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現警方仍等候D1電腦、 手機紀錄及律政司最終的法律意見,預計仍需時6星期,兩位被告現無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個星期至明年1月11日,配合辯方律師時間改為1月10日。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0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14屯門

謝(25)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新界屯門屯順街1號屯門市廣場1期期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關文迪的一部“華為Mate 20 Pro”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12月7日15: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元朗

鄧(22)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暫時無須答辯,就控罪和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原有保釋條件:
現金擔保2000元

新增三項保釋條件:
1 報稱地址居住
2 不得離開香港
3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辯方需在明年1月7日或之前來信法庭表明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庭聽取答辯,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