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非社運相關
#蘋果日報 #壹傳媒
KTS566/2021 - 壹傳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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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S567/2021 - 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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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S568/2021 - 麥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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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S569/2021 - 鄭記者
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詳情:
566~68: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56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在香港協助及教唆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及麥景慶,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控方今天預備好答辯,唯辯方較早前去信後認為需時再作磋商。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傳票案件無須處理保釋。
- - - - - - -
直播員按
尚有 #20200527旺角 蔡(21)案審前覆核未做,唔好走哂住🙏🏻
如有蔡手足相關資訊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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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566~68: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56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月28日,在香港協助及教唆壹傳媒有限公司、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及麥景慶,披露一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一份根據《生死登記條例》,備存一名兒童的出生登記紀錄記項的核正副本內所載的個人資料,而該等資料未經身為資料使用人的生死登記官同意,而取自資料使用人,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他們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
控方今天預備好答辯,唯辯方較早前去信後認為需時再作磋商。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傳票案件無須處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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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尚有 #20200527旺角 蔡(21)案審前覆核未做,唔好走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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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1450開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1450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押後至6月4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按:公開法庭咁細聲讀裁決理由讀俾邊個聽🙃)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裁決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詳情: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押後至6月4日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按:公開法庭咁細聲讀裁決理由讀俾邊個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判刑
李(20)🛑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案情: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裁決理由可參考報導
https://bit.ly/3phyXBE
———————————————
1448手足坐了在被告欄了
1456開庭
背景報告第三頁有修改字眼,內容主要指被告有反省過證據強弱所以才不認罪,報告字眼有誤。
被告的學歷、主要背景已在報告中大致詳述,部份不多說。
進一步求情:
年幼時家庭離異,與家人相依為命,十分生性,會兼職養家。無案底,有良好品格,有不同的人支持。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
被告在還押時有反思過,親手寫了悔改書,指自己十分後悔,在被捕後理解家人的苦心,明白失去自由的滋味,明白對周遭的人的影響。
另一封信為被告老師寫,指被告重情義、尊重老師、虛心學習,雖然家庭不完整但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追尋夢想,入讀理想科目。
從控方證據可見,整件事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過程十分短。控方選擇較輕的控罪,對交通造成的障礙少,也沒有造成危險,被告只是肉身在馬路。
被告已還押兩星期,希望可以輕判。
———————————————-
判刑理由:
被告知錯,態度良好。裁用 #0722荃灣 案例,要顧及案發背景,本案有示威集結,不少防暴警需當值,有人逃跑追逐,警方要舉旗驅散。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60
三星期量刑起點
🛑🛑總刑期三星期🛑🛑
(有旁聽人士與朋友仔換正庭籌,合情合理合法,卻被保安以行為不檢作警告理由🤔)
(被告多朋友仔💛辛苦了)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判刑
李(20)🛑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案情: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裁決理由可參考報導
https://bit.ly/3phyXBE
———————————————
1448手足坐了在被告欄了
1456開庭
背景報告第三頁有修改字眼,內容主要指被告有反省過證據強弱所以才不認罪,報告字眼有誤。
被告的學歷、主要背景已在報告中大致詳述,部份不多說。
進一步求情:
年幼時家庭離異,與家人相依為命,十分生性,會兼職養家。無案底,有良好品格,有不同的人支持。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
被告在還押時有反思過,親手寫了悔改書,指自己十分後悔,在被捕後理解家人的苦心,明白失去自由的滋味,明白對周遭的人的影響。
另一封信為被告老師寫,指被告重情義、尊重老師、虛心學習,雖然家庭不完整但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追尋夢想,入讀理想科目。
從控方證據可見,整件事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過程十分短。控方選擇較輕的控罪,對交通造成的障礙少,也沒有造成危險,被告只是肉身在馬路。
被告已還押兩星期,希望可以輕判。
———————————————-
判刑理由:
被告知錯,態度良好。裁用 #0722荃灣 案例,要顧及案發背景,本案有示威集結,不少防暴警需當值,有人逃跑追逐,警方要舉旗驅散。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760
三星期量刑起點
🛑🛑總刑期三星期🛑🛑
(有旁聽人士與朋友仔換正庭籌,合情合理合法,卻被保安以行為不檢作警告理由🤔)
(被告多朋友仔💛辛苦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
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
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
1527完庭
🟢明早0930繼續
如有報料可以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1/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信用卡。(輯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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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開庭,繼續盤問PW2警員證人
1448休庭,控方未準備好副本
1505繼續開庭,盤問完,辯方在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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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下午的盤問:
不同意叫被告抄寫副本,不同意會面紀錄不準確,同意指示被告在哪裏簽,被告就在哪裏簽名(證人諗咗一陣)。
辯方陳詞:
指出情況純粹是警員叫停被告,但被告沒有停,這不構成阻撓,因為如果警員要限制別人人身自由,必定要提供原因,例如拘捕、截查、搜身。在現場環境,被告不可能知道自己為何要停低。PW1只是說「警察唔好跑」,沒說為何被告要停低,不符合普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理據。
呈上梁國雄案例及英國案例,指出被告要在人身自由受限時,作出反抗才會是阻撓。
警員當時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確實是在執行職務,但說完這句後,警員就是完成了此職務。因此,不存在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因警員已執行完,而接下來需要聽從指示的是被告。被截查人士在道德上要協助警方,但法律上不是必須要協助。
控方陳詞:
根據警隊條例,警察截停人士,是讓警員可以扣留或調查,不知是否通緝人士。
警員認為被告曾犯事,因見到警車有逃跑,又看到被告堵路,因此警員截停被告時未知會否有危險,有可能需要支援。
辯方回應指,本案不存在阻撓成份,只是被告沒有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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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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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審訊[2/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
📌Day 1 審訊
新聞報導(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138796/
直播台: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7
—————————————————
📌Day 2 審訊
⏺表面証供成立,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作供
⏺主問
🔸出現現場
2020年5月27日與2男2女友人一共5人相約到旺角行街食嘢,約在下午五六點到達旺角中心吃小食,食到七點離開在樓下的士站閒談半小時後,被告見到西洋菜南街有很多防暴警察及市民,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觀望。企了3至5分鐘見有黑色衫褲人士在15米距離外之奶路臣街花園街交界堵路,同時有人縱火(堵路及縱火約有七、八人),當埸約有警察及旁觀人士各50人,現埸街上有店舖營業及有其他市民。防暴警察由彌敦道和西洋菜南街推進驅散有舉旗及廣播叫人離開,被告同朋友在通菜街沿山東街向洗衣街行打算離開,之後有防暴在山東街跑向洗衣街追,被告曾在網上片段見過警察處理同類場面,覺得非常驚因而跟住市民一齊跑,去到花園街同友人失散只剩他及姓姜女友人,用電話聯絡後大家約定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等。期間一朋友之友人Wilson遠處見到被告,用Whatsapp 話過嚟,其後一起食煙後各自走,律師呈上3張相關Whatsapp 圖片(D3 p1-3)。
🔸沒拘捕帶上車
不久一警車在彌敦道駛至,有防暴警察下車叫「前邊嘅人企喺度」,被告及姜友人跟其他市民跑走,聽叫後方有人叫「唔好跑」,被告同姜友人失散自己一個去到奶路臣街因攰坐在Nike店門口,拉下口罩,3至4秒後一防暴警察搭着他膊頭叫他不要再跑,4、5分鐘後被帶上警車,警員沒有索取身分證或宣布拘捕,而被告身上之黑色斜咩袋放在姜友人紫色背囊由被告代孭,故相片D1見到被告當埸身穿白Tee及有背囊。律師問相中被告有穿黑色手䄂,被告解釋用嚟遮住手上紋身因為介意其他人眼光。被告確認沒有警員要求我出示身分證或講過唔出示就會告阻差辦公。
🔺警員金句
被告指警車上警員曾說:「跑乜撚嘢?」「收咗幾多錢?」「食咗幾多個天使?」。之後隨警車去旺角警署,搜身後警方找到身分證,信用卡及現金。被告有表示紫色背囊不屬於他。在羈留室內有警員問他住那區,回答後再問識唔識“卡樂B”,被告答識,警員其後說「人做古惑仔你做古惑仔做到咁笨柒」。
🔸口供準確性
其後被告由警員帶去交比PW2落口供。律師問6頁之口供紙上有寫上「我一時衝動先唔合作唔俾身分證」,被告回應沒有說過,而在簽名時沒有人給他看過,讀過或解釋。而口供紙上亦有一句「你幫我寫」,被告解釋做會面紀錄時警員PW2問「你想我寫定你自己寫?」,被告說你幫我寫因此在口供紙上自己寫上呢句。律師又指出口供紙有段落寫住「可能用筆寫低,可能會作為呈堂證供」,被告重申警員沒有解釋,提過此段。至於口供末段「我冇嘢修改」是PW2叫他寫上,因為眼瞓所以跟指示做並簽名想盡快走。
最後被告指部份口供內容自己沒有講過如「我自己一個人,一時衝動唔合作出示身分證等」,並解釋因為覺得小事,在被拘留左30多小時眼瞓又攰所以照抄照簽,而當時沒有人將成份會面記錄給他看一次或讀一次給他,也沒有給予一份副本。
⏺控方盤問
🔸口供準確性
被告指會面記錄口供是PW2指住位置叫他簽,全部是PW2簽先,再指示被告在隔離簽名。控方質疑為何完全沒看就簽,但沒有爭議自願性,被告說落口供時警員態度好,自己落口供時瞌眼瞓,沒有看便簽。
🔸穿手䄂原因
被告回應指手上紋身是樹林,因為覺得香港人有歧視,所以平時返工,出街也帶上手䄂。問到為何不穿長袖衫,被告知因為天氣熱但手䄂是冰䄂會涼爽啲。控方再問紋身有沒有「香港加油」,被告確認沒有。
🔸見到警員便跑
被問到為何食完煙見到警方便同其他人一起跑,被告說因警方推進會封鎖自己所處位置,自然反應便跑走,當時除自己有十人內都跑走。被問到在圖D1位置坐多久便被PW1捉住,被告初時答3,4分鐘,控方指在主問時答3,4秒後被告即更正。
控方問被告說被帶上警車沒有提及拘捕或任何事,為何跟指示?被告說因為是警員所以唯有跟指示做,唔想有衝突發生,自己沒有做過任何野會好快放走,所以不質疑警員做法。至於何時知被告阻差辦公,被告說在扣留30多小時後錄完口供才知道。
⏺覆問
-作供說在花園街轉去山東街時聽到後方有警員說「唔好走」,被告説其實不知道是否同他講。
-之後轉入洗衣街,盤問時答不是唯一一個人在跑,被告補充約有五個人與他同一方向,亦有其他人向不同方向跑。
-盤問時只簽名沒看內容為何不清楚內容就簽?被告說覺得自己所說PW2會照寫,但現在看返書面記錄與自己說話有出入,內容不準確。
-最後一條問題被告確認自己教育程度只去到中學二年級。
⏺結案陳詞
控方:
呈上2案例包括2005談立徽案例供法庭參考。控方強調根據警例54條(1)截停可以疑人物要確立身份,而身份證是可以用作確認。
辯方:
控方倚賴被告坐下之後所發生事情,不倚賴之前所發生行為。即是警員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後
1)可截停查身份
2)可以羈留看有否控罪
3)可以搜身
即使接納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坐下,即接受被截停,控方的阻差辦公只單憑被告不出示身分證,但法例上不出示不等如阻差辦公,被告沒有任何阻撓警員行為。
PW1作供說法被告可疑而叫停被告不果有些牽強,但證人卻不用索帶,或命令爬向牆搜身有否可疑物品,或查詢是否被通緝人士,其後卻任由被告坐在地上?另外呈堂照片D1可見現埸除了證人PW1,另外有一位警察在旁但為何控方不傳召?案發時兵荒馬亂PW1作供説見被告一直跑直至坐在地上,但究竟是否同一人?
至於PW2的說法似乎不合邏輯,當時被告身上有另一人紫色背囊為何口供卻說自己一個人出來?PW2又不追問為何被告有女子物件,事實上姜姓女子其後往旺角警署取自已回物件沒有被調查或被檢控。
被告指自己沒有收過會面記錄口供副本,而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簽收了副本,法庭在這方面應考慮會面記錄口供準確性。而被告落口供表示不需要律師在埸吻合被告說法想快啲了結事件離開警署,所以沒有細看口供就簽名。今日呈上WhatsApp截圖亦證明被告是同朋友一起到現場,不是口供所說自己一個人。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2005年談立徽案,被告駕車誤闖禁區。當警員要求出示駕駛執照時,被告把執照擲地,更多次向警員罵以粗言穢語,最終被終審法院判以無罪。
判詞指出須考慮每宗案件的全盤情況,包括被告和警員的行為,以及後果等等。當中亦羅列了數種未必會構成阻差辦公罪的情況︰
一、當事人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
二、要求警員澄清所為何事
三、與警員理論
四、企圖糾正警員的錯誤
五、保護或向被警員查問的親友提供意見
六、有急事要做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審訊[2/2]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
📌Day 1 審訊
新聞報導(頭條日報):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138796/
直播台: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7
—————————————————
📌Day 2 審訊
⏺表面証供成立,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作供
⏺主問
🔸出現現場
2020年5月27日與2男2女友人一共5人相約到旺角行街食嘢,約在下午五六點到達旺角中心吃小食,食到七點離開在樓下的士站閒談半小時後,被告見到西洋菜南街有很多防暴警察及市民,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觀望。企了3至5分鐘見有黑色衫褲人士在15米距離外之奶路臣街花園街交界堵路,同時有人縱火(堵路及縱火約有七、八人),當埸約有警察及旁觀人士各50人,現埸街上有店舖營業及有其他市民。防暴警察由彌敦道和西洋菜南街推進驅散有舉旗及廣播叫人離開,被告同朋友在通菜街沿山東街向洗衣街行打算離開,之後有防暴在山東街跑向洗衣街追,被告曾在網上片段見過警察處理同類場面,覺得非常驚因而跟住市民一齊跑,去到花園街同友人失散只剩他及姓姜女友人,用電話聯絡後大家約定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等。期間一朋友之友人Wilson遠處見到被告,用Whatsapp 話過嚟,其後一起食煙後各自走,律師呈上3張相關Whatsapp 圖片(D3 p1-3)。
🔸沒拘捕帶上車
不久一警車在彌敦道駛至,有防暴警察下車叫「前邊嘅人企喺度」,被告及姜友人跟其他市民跑走,聽叫後方有人叫「唔好跑」,被告同姜友人失散自己一個去到奶路臣街因攰坐在Nike店門口,拉下口罩,3至4秒後一防暴警察搭着他膊頭叫他不要再跑,4、5分鐘後被帶上警車,警員沒有索取身分證或宣布拘捕,而被告身上之黑色斜咩袋放在姜友人紫色背囊由被告代孭,故相片D1見到被告當埸身穿白Tee及有背囊。律師問相中被告有穿黑色手䄂,被告解釋用嚟遮住手上紋身因為介意其他人眼光。被告確認沒有警員要求我出示身分證或講過唔出示就會告阻差辦公。
🔺警員金句
被告指警車上警員曾說:「跑乜撚嘢?」「收咗幾多錢?」「食咗幾多個天使?」。之後隨警車去旺角警署,搜身後警方找到身分證,信用卡及現金。被告有表示紫色背囊不屬於他。在羈留室內有警員問他住那區,回答後再問識唔識“卡樂B”,被告答識,警員其後說「人做古惑仔你做古惑仔做到咁笨柒」。
🔸口供準確性
其後被告由警員帶去交比PW2落口供。律師問6頁之口供紙上有寫上「我一時衝動先唔合作唔俾身分證」,被告回應沒有說過,而在簽名時沒有人給他看過,讀過或解釋。而口供紙上亦有一句「你幫我寫」,被告解釋做會面紀錄時警員PW2問「你想我寫定你自己寫?」,被告說你幫我寫因此在口供紙上自己寫上呢句。律師又指出口供紙有段落寫住「可能用筆寫低,可能會作為呈堂證供」,被告重申警員沒有解釋,提過此段。至於口供末段「我冇嘢修改」是PW2叫他寫上,因為眼瞓所以跟指示做並簽名想盡快走。
最後被告指部份口供內容自己沒有講過如「我自己一個人,一時衝動唔合作出示身分證等」,並解釋因為覺得小事,在被拘留左30多小時眼瞓又攰所以照抄照簽,而當時沒有人將成份會面記錄給他看一次或讀一次給他,也沒有給予一份副本。
⏺控方盤問
🔸口供準確性
被告指會面記錄口供是PW2指住位置叫他簽,全部是PW2簽先,再指示被告在隔離簽名。控方質疑為何完全沒看就簽,但沒有爭議自願性,被告說落口供時警員態度好,自己落口供時瞌眼瞓,沒有看便簽。
🔸穿手䄂原因
被告回應指手上紋身是樹林,因為覺得香港人有歧視,所以平時返工,出街也帶上手䄂。問到為何不穿長袖衫,被告知因為天氣熱但手䄂是冰䄂會涼爽啲。控方再問紋身有沒有「香港加油」,被告確認沒有。
🔸見到警員便跑
被問到為何食完煙見到警方便同其他人一起跑,被告說因警方推進會封鎖自己所處位置,自然反應便跑走,當時除自己有十人內都跑走。被問到在圖D1位置坐多久便被PW1捉住,被告初時答3,4分鐘,控方指在主問時答3,4秒後被告即更正。
控方問被告說被帶上警車沒有提及拘捕或任何事,為何跟指示?被告說因為是警員所以唯有跟指示做,唔想有衝突發生,自己沒有做過任何野會好快放走,所以不質疑警員做法。至於何時知被告阻差辦公,被告說在扣留30多小時後錄完口供才知道。
⏺覆問
-作供說在花園街轉去山東街時聽到後方有警員說「唔好走」,被告説其實不知道是否同他講。
-之後轉入洗衣街,盤問時答不是唯一一個人在跑,被告補充約有五個人與他同一方向,亦有其他人向不同方向跑。
-盤問時只簽名沒看內容為何不清楚內容就簽?被告說覺得自己所說PW2會照寫,但現在看返書面記錄與自己說話有出入,內容不準確。
-最後一條問題被告確認自己教育程度只去到中學二年級。
⏺結案陳詞
控方:
呈上2案例包括2005談立徽案例供法庭參考。控方強調根據警例54條(1)截停可以疑人物要確立身份,而身份證是可以用作確認。
辯方:
控方倚賴被告坐下之後所發生事情,不倚賴之前所發生行為。即是警員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後
1)可截停查身份
2)可以羈留看有否控罪
3)可以搜身
即使接納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坐下,即接受被截停,控方的阻差辦公只單憑被告不出示身分證,但法例上不出示不等如阻差辦公,被告沒有任何阻撓警員行為。
PW1作供說法被告可疑而叫停被告不果有些牽強,但證人卻不用索帶,或命令爬向牆搜身有否可疑物品,或查詢是否被通緝人士,其後卻任由被告坐在地上?另外呈堂照片D1可見現埸除了證人PW1,另外有一位警察在旁但為何控方不傳召?案發時兵荒馬亂PW1作供説見被告一直跑直至坐在地上,但究竟是否同一人?
至於PW2的說法似乎不合邏輯,當時被告身上有另一人紫色背囊為何口供卻說自己一個人出來?PW2又不追問為何被告有女子物件,事實上姜姓女子其後往旺角警署取自已回物件沒有被調查或被檢控。
被告指自己沒有收過會面記錄口供副本,而控方也沒有證據被告簽收了副本,法庭在這方面應考慮會面記錄口供準確性。而被告落口供表示不需要律師在埸吻合被告說法想快啲了結事件離開警署,所以沒有細看口供就簽名。今日呈上WhatsApp截圖亦證明被告是同朋友一起到現場,不是口供所說自己一個人。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2005年談立徽案,被告駕車誤闖禁區。當警員要求出示駕駛執照時,被告把執照擲地,更多次向警員罵以粗言穢語,最終被終審法院判以無罪。
判詞指出須考慮每宗案件的全盤情況,包括被告和警員的行為,以及後果等等。當中亦羅列了數種未必會構成阻差辦公罪的情況︰
一、當事人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
二、要求警員澄清所為何事
三、與警員理論
四、企圖糾正警員的錯誤
五、保護或向被警員查問的親友提供意見
六、有急事要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裁決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
開庭後,劉官表示法庭準備了HCMA167/2020、HCMA564/1999及HCMA634/2014供控辯雙方作參考及考慮陳詞(如有)。
1510休庭至1530
延伸閱讀:
HCMA167/2020 (#0805深水埗) (控罪一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378&QS=%28何永隆%29&TP=JU
HCMA564/1999 (控罪一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886&QS=%28盧有%29&TP=JU
HCMA634/2014 (控罪二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6628&QS=%2B&TP=JU
———————————————
⏺辯方法律代表 #顏嘉健大律師 陳詞
引用HCMA564/1999第十段中的「因此,如果有人不依(入境條例)17C條提交身分證明文件給警務人員查閱,視乎他的行為、表現及說話,本席同意警員可以選擇用故意阻撓罪作出拘捕」。案例中的上訴人曾經推了警員的胸口,使之更難執行職務。
案例中,原訟庭並沒有確立「純粹單憑拒絕出示身份證」一舉就已經構成阻差辦公。(案例的第十一段指出若市民只是拒絕交出身份證的話,警員應以《入境條例》第17C條作出拘捕)
然而,本案中PW1表示被告只是拒絕出示身份證而已,並沒有反抗或言語上的挑釁。所以,單單干犯入境條例第17C條並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裁決理由
本案中,相關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需視乎《警隊條例》第十條中的訂明責任。此外,法庭已經提供相關案例予控辯雙方作參考。
法庭引用HCMA167/2020中的第十、十四、十六段,以及的HCMA137/2020第十段解釋相關控罪元素。
▫️證供分析
法庭指出兩位控方證人實話實說、邏輯清晰,兩位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兩人證供。
被告案發時為咖啡師,不是目不識丁。被告強調自己跑得累之後就被PW1截停查問。然而,被告似乎毫不關心自己無辜身處警署的原因,被告作供時亦指出自己沒有看過任何文件紀錄就簽名。
被告不停被PW2要求在文件的不同位置簽名,理應知道簽名重要性。被告解釋自己是無辜的話,為何會不關心自己身處警署的原因呢?此說法實在是匪夷所思。被告指出PW2在會面紀錄中捏造自己的供詞,若被告明知此為謊言,為何會在會面紀錄上簽名呢?
此外,在警署中有律師曾經向被告表示可提供協助錄取會面紀錄,被告作供時指出當時自己覺得「好快好掂」,因而拒絕律師協助。誠然,被告指出自己是無辜被捕,若真如此,又豈會拒絕律師協助?
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
PW1截停被告之後,被告坐在地上,被告沒有理會PW1、沒有出示身分證。而被告面對PW1表達出不合作的態度,令PW1需要要求警員的支援,帶被告上警車,搜查其背囊後搜出身分證才能確認身分。
PW1因為同區有堵路發生,被告的行為令PW1懷疑被告有份參與堵路行為,PW1於是上前截查,法庭裁定當時PW1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綜上所述,法庭裁定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求情
▫️有關控罪一
辯方指出案例HCMA564/1999中上訴人只是被判處罰款,該案的情節甚至比本案更加嚴重,再者,本案與當日同區的示威活動並沒有任何關係。故希望法庭能以非監禁如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案件。
▫️有關控罪二
被告之前有外出與友人喝酒的習慣,被告其實不太清楚為何信用卡會在自己的錢包內,指出或許是當日被告喝醉後自然地放進了錢包內。該說法亦得到失主的確認,受害人自己在錄取供詞時表示「唔知點解跌咗」,既然信用卡沒有被使用的話自己之後去取消就好了,並沒有表達出違失信用卡的麻煩。被告發現信用卡時趕著上班,只是拾遺不報而已。
-呈上被告、姊姊、僱主、教練的求情信-
📌判刑
控罪一:
考慮辯方說法,被告只是不合作、不出示身份證而已,並沒有暴力行為,判處七天監禁。
控罪二:
三個月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刑期為兩個月。
總刑期:
為了量刑整體性,控罪一中的三天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個月零四天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一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兩天報到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裁決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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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劉官表示法庭準備了HCMA167/2020、HCMA564/1999及HCMA634/2014供控辯雙方作參考及考慮陳詞(如有)。
1510休庭至1530
延伸閱讀:
HCMA167/2020 (#0805深水埗) (控罪一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378&QS=%28何永隆%29&TP=JU
HCMA564/1999 (控罪一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886&QS=%28盧有%29&TP=JU
HCMA634/2014 (控罪二相關)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96628&QS=%2B&TP=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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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顏嘉健大律師 陳詞
引用HCMA564/1999第十段中的「因此,如果有人不依(入境條例)17C條提交身分證明文件給警務人員查閱,視乎他的行為、表現及說話,本席同意警員可以選擇用故意阻撓罪作出拘捕」。案例中的上訴人曾經推了警員的胸口,使之更難執行職務。
案例中,原訟庭並沒有確立「純粹單憑拒絕出示身份證」一舉就已經構成阻差辦公。(案例的第十一段指出若市民只是拒絕交出身份證的話,警員應以《入境條例》第17C條作出拘捕)
然而,本案中PW1表示被告只是拒絕出示身份證而已,並沒有反抗或言語上的挑釁。所以,單單干犯入境條例第17C條並不足以構成阻差辦公。
📌裁決理由
本案中,相關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需視乎《警隊條例》第十條中的訂明責任。此外,法庭已經提供相關案例予控辯雙方作參考。
法庭引用HCMA167/2020中的第十、十四、十六段,以及的HCMA137/2020第十段解釋相關控罪元素。
▫️證供分析
法庭指出兩位控方證人實話實說、邏輯清晰,兩位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兩人證供。
被告案發時為咖啡師,不是目不識丁。被告強調自己跑得累之後就被PW1截停查問。然而,被告似乎毫不關心自己無辜身處警署的原因,被告作供時亦指出自己沒有看過任何文件紀錄就簽名。
被告不停被PW2要求在文件的不同位置簽名,理應知道簽名重要性。被告解釋自己是無辜的話,為何會不關心自己身處警署的原因呢?此說法實在是匪夷所思。被告指出PW2在會面紀錄中捏造自己的供詞,若被告明知此為謊言,為何會在會面紀錄上簽名呢?
此外,在警署中有律師曾經向被告表示可提供協助錄取會面紀錄,被告作供時指出當時自己覺得「好快好掂」,因而拒絕律師協助。誠然,被告指出自己是無辜被捕,若真如此,又豈會拒絕律師協助?
法庭不接納被告作供。
PW1截停被告之後,被告坐在地上,被告沒有理會PW1、沒有出示身分證。而被告面對PW1表達出不合作的態度,令PW1需要要求警員的支援,帶被告上警車,搜查其背囊後搜出身分證才能確認身分。
PW1因為同區有堵路發生,被告的行為令PW1懷疑被告有份參與堵路行為,PW1於是上前截查,法庭裁定當時PW1正在正當執行職務。
綜上所述,法庭裁定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求情
▫️有關控罪一
辯方指出案例HCMA564/1999中上訴人只是被判處罰款,該案的情節甚至比本案更加嚴重,再者,本案與當日同區的示威活動並沒有任何關係。故希望法庭能以非監禁如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案件。
▫️有關控罪二
被告之前有外出與友人喝酒的習慣,被告其實不太清楚為何信用卡會在自己的錢包內,指出或許是當日被告喝醉後自然地放進了錢包內。該說法亦得到失主的確認,受害人自己在錄取供詞時表示「唔知點解跌咗」,既然信用卡沒有被使用的話自己之後去取消就好了,並沒有表達出違失信用卡的麻煩。被告發現信用卡時趕著上班,只是拾遺不報而已。
-呈上被告、姊姊、僱主、教練的求情信-
📌判刑
控罪一:
考慮辯方說法,被告只是不合作、不出示身份證而已,並沒有暴力行為,判處七天監禁。
控罪二:
三個月量刑起點,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刑期為兩個月。
總刑期:
為了量刑整體性,控罪一中的三天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個月零四天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一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兩天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進度報告
蘇(23)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背景:
於審訊前認罪,於2020年12月31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46
————————————————
早前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未能完成相關時數(尚餘40小時)。法庭將完成時限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進度報告
蘇(23)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背景:
於審訊前認罪,於2020年12月31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546
————————————————
早前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未能完成相關時數(尚餘40小時)。法庭將完成時限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5]
[2022.01.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7/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21)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偷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個月4天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陳慶偉法官
🕓16:0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16) #審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0
👥羅,馮,郭(22-28) #續審 [8/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審訊 [1/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21:19更新)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15]
[2022.01.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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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梁(26) #續審 [7/12] (#0616中環 誤殺)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21)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偷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2個月4天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陳慶偉法官
🕓16:00
👤許(18)🛑已還押27個月 🔥#判刑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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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16) #審訊 [1/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10/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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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30
👥羅,馮,郭(22-28) #續審 [8/13]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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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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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審訊 [1/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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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2020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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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於劉淑嫻席前的裁決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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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開庭前已通知法庭放棄上訴定罪及刑期
被告須即時服刑❗️
按:被告並無律師代表
#黃崇厚法官
#20200527旺角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蔡(21)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
2)盜竊
2020年5月在某地方偷竊另一人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被告早前已承認此項控罪⭕️)
背景:
2020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以阻差辦公及盜竊罪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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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於劉淑嫻席前的裁決內容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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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開庭前已通知法庭放棄上訴定罪及刑期
被告須即時服刑❗️
按:被告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