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拖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本案會在2021年3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 - - - - - - - - - - - -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提堂
D1陳(28)
D2曾(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2.危險駕駛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案情:
兩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D2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陳(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5月10日母親節全多區有「和你SING」活動,在旺角新世紀廣場內警方施放胡椒球彈驅散市民。
事隔多月,陳在10月21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2000元保釋,另外拖加嚴格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報到1次、在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更改須於24小時內通知警方,更須禁足指定範圍。
本案會在2021年3月1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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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提堂
D1陳(28)
D2曾(28)
控罪:
1.阻差辦公 (D1,D2)
2.危險駕駛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案情:
兩人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洗衣街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D2則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可拆除金屬棒的可伸縮雨傘。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審前覆核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帶有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控方陳詞
審前覆核問卷已呈上法庭,預計需時3日審訊。在證物鏈方面將會與辯方達成共識。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涉案車輛由D1駕駛,但將爭議是否由D1導致撞車。
📌D2代表律師陳詞
前日及昨日才收到警方資料。現打算爭議控罪(3)指涉雨傘在到達警署前的證物鏈。辯方要求到警署檢驗證物,控方指會配合。
辯方確認3日審期足夠。其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亦不爭議D2是上述車輛的乘客。
📌訂定審期
法庭根據問卷上的可行審訊日期訂於5月3日至5日審訊,主控官隨即表示自己未暇在上述日期審訊,並指自己以為不會在5月審訊,未有核對辯方提出5月的審期。
法庭怒斥主控官未有核對問卷上的可行審訊日期,發還問卷以待主控官重新填寫。
押後案件後重新訂定審期如下:
本案於2021年6月8日 至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審前覆核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帶有可拆除金屬杆的可伸縮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控方陳詞
審前覆核問卷已呈上法庭,預計需時3日審訊。在證物鏈方面將會與辯方達成共識。
📌D1代表律師陳詞
不爭議涉案車輛由D1駕駛,但將爭議是否由D1導致撞車。
📌D2代表律師陳詞
前日及昨日才收到警方資料。現打算爭議控罪(3)指涉雨傘在到達警署前的證物鏈。辯方要求到警署檢驗證物,控方指會配合。
辯方確認3日審期足夠。其他證物不爭議證物鏈,亦不爭議D2是上述車輛的乘客。
📌訂定審期
法庭根據問卷上的可行審訊日期訂於5月3日至5日審訊,主控官隨即表示自己未暇在上述日期審訊,並指自己以為不會在5月審訊,未有核對辯方提出5月的審期。
法庭怒斥主控官未有核對問卷上的可行審訊日期,發還問卷以待主控官重新填寫。
押後案件後重新訂定審期如下:
本案於2021年6月8日 至1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3/3]
D1: 陳 (28)
辯方代表: #陳禮熙大律師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方代表: #徐兆華大律師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辯方證人:胡先生
從事汽車銷售員,工餘時幫全民記者(網媒)當義務記者。2019年11月加入全民記者至今,主要於全港各區示威現場做新聞直播。
DW1確認照片為自己全民記者的記者證及掛頸繩(D7(1))、記者證正面(D7(2))、記者證背面(D7(3)),並讓法庭確認實物。每次直播時,證人皆會佩戴記者證。
🌟小插曲:
辯方律師期望播放D6,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澄清辯方依賴的片段,辯方指自己依賴片段由拍攝到證物攤放在地上直至證物被收拾的情景 (即片段中00:00-21:26的相關部分),畫面及聲音皆會依賴。控方質疑若一邊播放讓證人一邊確認,相等於給予證人一份口供照讀,只是片面之詞,批評播放影片的意義。
法庭指若辯方依賴影片從頭至21:26的相關部分,應播放全部20多分鐘,以對控方公平。辯方回應若播放全部20多分鐘,自己只會依賴部分片段中的聲音,法庭反映對控方不公平。最後辯方決定整段D6不依賴聲音,亦沒有準備影片謄本。達成共識後法庭指最終會要求播放所有辯方影片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期後辯方想播放片段時暫停影片發問,惟法庭要求先放畢全部依賴片段,有需要時才「番轉頭問」,主控隨即批評辯方:「你一次過播晒先啦,唧牙膏咁」
🔶胡先生口供(續)
觀看D6後,證人確認片段為自己所拍,到現場為觀察會否有突發新聞。當日是4月30日,太子會有群眾聚集,到太子後覺沒有特別,遂前往旺角,到達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附近沒有發覺有示威活動。
證人確認D6片段中的畫面為當日情景,不是透過鏡頭觀看,而是親眼所見,與片段畫面一致。
其中一小片段顯示一名人士打開雨傘再收起
16:27-16:38 片中可見有一名防暴警員捉住一名黑衣人士
16:38-18:17 黑衣男子轉頭望向鏡頭,證人指當見到男子後能辯認男子,二人從2019年12月開始認識,因兩人皆在直播現場出現以記者身份做直播,互相打招呼後而認識,知道對方花名為「司令」。
從認識起至案發日二人曾相遇約10多次,每次皆以同一身份做直播,證人知道D2是為facebook群組「on9協會」做直播。該群組主要做新聞直播,除此之外證人表示不太清楚。
證人確認證物P10相冊第11張照片顯示「司令」即黑衣男子的容貌;第9張照片則是記者證,證人表示每次遇見D2, D2皆有佩戴;第8張照片顯示的反光衣為直播員所穿,以識別身份,證人及D2做直播時都會穿上。
證人從庭上認出D2。
🔶主控盤問:
義務記者意思為以義務性質,沒有收入地幫忙做直播,加入全民記者沒有特別手續。證人沒有從事新聞行業,加入當記者時有人提及記者守則,要會見總編但無需面試,因對行業感興趣而加入。
證人沒有上記者專業操守課,總編沒有正式提及記者守則,證人指會提醒自己如實報道,不能偏頗,但同意會見總編後,總編感合適便能加入當記者。
證人並非記者協會會員,但以自己認知形容,覺得每人都有權利去記錄。自己非專注拍攝社會事件,只是該時期社運較多。
案發當日到太子站後覺當時無示威活動,只見到多人獻花,感沒有特別,在附近閒逛後離開。證人沒有特定目標要前往,沒有經過朗豪坊及砵蘭街,有經西洋菜南街及洗衣街,當時旺角一帶都有警察駐守。
約晚上10時多(忘記實際時間)證人到達洗衣街,見到有警車及黑衣人士,故開直播拍攝現場。證人當晚沒有特別與總編聯絡,只是自己周圍行走以留意是否有特別事發生。
證人當晚認出D2前有「行家」在身旁提醒「嗰個好係司令喎」,證人觀察後,認出該人確實為「司令」,當時二人距離約10米。
證人首次認識司令是因主編在旁向證人介紹「嗰個就係司令」,「司令」沒有加入過全民記者,二人只在示威現場有見面,私下沒有聯絡。證人不清楚D2是否屬記者協會,自己的記者證由網台發出,沒有加入記者協會。證人自稱沒有加入記協原因為條件難以符合,因要在報章刊登文章或修讀相關學系。
證人同意形容自己為新聞從業員,但沒有閱讀相關記者守則,認同全民記者聘請自己便可以當記者,加入全民記者無需申請良民證,但不清楚總編挑選記者的準則。
證人對「on9協會」認識不深,覺得是「吹水谷」但有記者做直播。證人穿的反光衣為總編提供,但同意深水埗有同款反光衣售賣。證人形容D2以記者身份做直播的基礎為身穿反光衣及持機拍攝,估計D2為記者。
證人對D2背景不認識,做辯方證人原因為D6片段是自己拍攝,而D2在幾日前聯絡自己,遂答應。
🔶覆問:
證人沒有申請加入記者協會因自覺資格不足,自己曾「望過下」資格,包括相關學歷、工作經驗及需在報章上撰文。
證人認同一個人投入於新聞工作的時間長短與記者資格有關連,例如要修讀新聞系,長時間在報館當實習記者等。證人亦知道香港記者協會是香港唯一會發出記者證的新聞協會。
辯方案情完結。
兩名辯方律師各自澄清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6月22日前及6月29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3/3]
D1: 陳 (28)
辯方代表: #陳禮熙大律師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方代表: #徐兆華大律師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
2020年4月30日為8.31太子站恐怖襲擊8個月,當晚有繼續有大批市民在旺角街頭紀念,卻遭警方濫捕濫告。案件於2020年11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兩人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獲保釋候訊。兩人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全數控罪,排期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
🔶辯方證人:胡先生
從事汽車銷售員,工餘時幫全民記者(網媒)當義務記者。2019年11月加入全民記者至今,主要於全港各區示威現場做新聞直播。
DW1確認照片為自己全民記者的記者證及掛頸繩(D7(1))、記者證正面(D7(2))、記者證背面(D7(3)),並讓法庭確認實物。每次直播時,證人皆會佩戴記者證。
🌟小插曲:
辯方律師期望播放D6,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澄清辯方依賴的片段,辯方指自己依賴片段由拍攝到證物攤放在地上直至證物被收拾的情景 (即片段中00:00-21:26的相關部分),畫面及聲音皆會依賴。控方質疑若一邊播放讓證人一邊確認,相等於給予證人一份口供照讀,只是片面之詞,批評播放影片的意義。
法庭指若辯方依賴影片從頭至21:26的相關部分,應播放全部20多分鐘,以對控方公平。辯方回應若播放全部20多分鐘,自己只會依賴部分片段中的聲音,法庭反映對控方不公平。最後辯方決定整段D6不依賴聲音,亦沒有準備影片謄本。達成共識後法庭指最終會要求播放所有辯方影片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期後辯方想播放片段時暫停影片發問,惟法庭要求先放畢全部依賴片段,有需要時才「番轉頭問」,主控隨即批評辯方:「你一次過播晒先啦,唧牙膏咁」
🔶胡先生口供(續)
觀看D6後,證人確認片段為自己所拍,到現場為觀察會否有突發新聞。當日是4月30日,太子會有群眾聚集,到太子後覺沒有特別,遂前往旺角,到達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附近沒有發覺有示威活動。
證人確認D6片段中的畫面為當日情景,不是透過鏡頭觀看,而是親眼所見,與片段畫面一致。
其中一小片段顯示一名人士打開雨傘再收起
16:27-16:38 片中可見有一名防暴警員捉住一名黑衣人士
16:38-18:17 黑衣男子轉頭望向鏡頭,證人指當見到男子後能辯認男子,二人從2019年12月開始認識,因兩人皆在直播現場出現以記者身份做直播,互相打招呼後而認識,知道對方花名為「司令」。
從認識起至案發日二人曾相遇約10多次,每次皆以同一身份做直播,證人知道D2是為facebook群組「on9協會」做直播。該群組主要做新聞直播,除此之外證人表示不太清楚。
證人確認證物P10相冊第11張照片顯示「司令」即黑衣男子的容貌;第9張照片則是記者證,證人表示每次遇見D2, D2皆有佩戴;第8張照片顯示的反光衣為直播員所穿,以識別身份,證人及D2做直播時都會穿上。
證人從庭上認出D2。
🔶主控盤問:
義務記者意思為以義務性質,沒有收入地幫忙做直播,加入全民記者沒有特別手續。證人沒有從事新聞行業,加入當記者時有人提及記者守則,要會見總編但無需面試,因對行業感興趣而加入。
證人沒有上記者專業操守課,總編沒有正式提及記者守則,證人指會提醒自己如實報道,不能偏頗,但同意會見總編後,總編感合適便能加入當記者。
證人並非記者協會會員,但以自己認知形容,覺得每人都有權利去記錄。自己非專注拍攝社會事件,只是該時期社運較多。
案發當日到太子站後覺當時無示威活動,只見到多人獻花,感沒有特別,在附近閒逛後離開。證人沒有特定目標要前往,沒有經過朗豪坊及砵蘭街,有經西洋菜南街及洗衣街,當時旺角一帶都有警察駐守。
約晚上10時多(忘記實際時間)證人到達洗衣街,見到有警車及黑衣人士,故開直播拍攝現場。證人當晚沒有特別與總編聯絡,只是自己周圍行走以留意是否有特別事發生。
證人當晚認出D2前有「行家」在身旁提醒「嗰個好係司令喎」,證人觀察後,認出該人確實為「司令」,當時二人距離約10米。
證人首次認識司令是因主編在旁向證人介紹「嗰個就係司令」,「司令」沒有加入過全民記者,二人只在示威現場有見面,私下沒有聯絡。證人不清楚D2是否屬記者協會,自己的記者證由網台發出,沒有加入記者協會。證人自稱沒有加入記協原因為條件難以符合,因要在報章刊登文章或修讀相關學系。
證人同意形容自己為新聞從業員,但沒有閱讀相關記者守則,認同全民記者聘請自己便可以當記者,加入全民記者無需申請良民證,但不清楚總編挑選記者的準則。
證人對「on9協會」認識不深,覺得是「吹水谷」但有記者做直播。證人穿的反光衣為總編提供,但同意深水埗有同款反光衣售賣。證人形容D2以記者身份做直播的基礎為身穿反光衣及持機拍攝,估計D2為記者。
證人對D2背景不認識,做辯方證人原因為D6片段是自己拍攝,而D2在幾日前聯絡自己,遂答應。
🔶覆問:
證人沒有申請加入記者協會因自覺資格不足,自己曾「望過下」資格,包括相關學歷、工作經驗及需在報章上撰文。
證人認同一個人投入於新聞工作的時間長短與記者資格有關連,例如要修讀新聞系,長時間在報館當實習記者等。證人亦知道香港記者協會是香港唯一會發出記者證的新聞協會。
辯方案情完結。
兩名辯方律師各自澄清證物中依賴的片段。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6月22日前及6月29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4/3]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
押後至1530開庭
已完成控辯雙方案情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保釋條件照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續審 [4/3]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
押後至1530開庭
已完成控辯雙方案情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保釋條件照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裁決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並不相信陳棟材的辯解。
D1 🛑控罪一及控罪二 罪名成立🛑
D2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控罪三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8月1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索取背景報告
將考慮判處監禁
‼️‼️還押‼️‼️
編按:
兩名被告的親友哭了,公眾席有人大叫:「司令,撐住呀!」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裁決
D1: 陳 (28)
D2: 曾(28)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
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並不相信陳棟材的辯解。
D1 🛑控罪一及控罪二 罪名成立🛑
D2 控罪一罪名不成立,🛑控罪三罪名成立。🛑
還押至2021年8月1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
索取背景報告
將考慮判處監禁
‼️‼️還押‼️‼️
編按:
兩名被告的親友哭了,公眾席有人大叫:「司令,撐住呀!」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判刑
D1: 陳 (28)
D2: 曾 (29)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
D1 辯方律師求情,考慮因素包括事發並不是特別日子,現場亦沒有任何非法活動,只是其他社會運動案件,不存在擔心會刺激或者鼓勵其他人有襲警行為,認為 8 星期量刑合適。可幸事發只係短時間幾秒之內,不是長時間,嚴重性亦較低。
求情信方面,都評價 D1 係一位有能力而且人格好。被告喺還押期間已經有深切同深度嘅反省,明白自己為屋企人帶來擔心,會為此負上責任。今天爸爸,家姐和女友均有出席法庭聆訊,表示支持。 雖然舊公司方面已經冇再工作,但係已經有新公司聘請,有合約。
總結: 考慮案件原則上,案情上,被告人 character 上,希望量刑起點可以較低
D2 背景報告方面已向被告人解釋,佢亦都示明白,只係有一項小修改 (資料性)。另外,女朋友其實已經成為未婚妻,本來諗住結婚不過因為疫情關係而計劃。背景指出被告人喺 Facebook 上營運網台,每個月收入大概 ~1萬,來源主要透過觀眾課。家庭背景方面,2019 年爸爸因癌症離世。媽媽年時已高,現在69歲,據了解患有抑鬱。縱使收入不穩定亦唔算高,但係被告人每個月都有俾 2000-3000 元供養母親。
雖然 D2 案底比較多,但係對上有判刑已經係 2013 年,亦即係八年前。 案底中亦冇現時同類型嘅案件。
今次嘅案件係發生於 2020 年4月30日,社會運動亦已完結。正面證供亦指出當天冇任何特別嘅事或者非法活動發生。被捕嘅現場並非近示威現場。喺同類型案件之中,較為輕冇咁嚴重。所謂攻擊性武器, 意圖本質上並不是攻擊性武器,亦冇曾經使用。控方證人亦確認物件係如常一把伸縮雨傘。本案件中亦冇對任何人或者財物造成損傷。第一個控罪亦不成立。
呈上未婚妻,母親,二家姐求情信。 按住未婚妻嘅身體健康狀況,希望可以成為考慮減刑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判刑如下
D1 冇任何過往紀錄,背景亦良好
控罪一:四星期監禁
控罪二:八星期監禁,停牌六個月,三個月内完成自費駕駛改進課程。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毫無悔意
控罪三:九個月監禁,因家人身體狀況酌情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
D1: !! 8星期監禁 !!
D2: !! 8個月監禁 !!
D2 願意提出上訴候審保釋條件
1. 三萬元現金保釋
2. 未婚妻三萬元人事擔保
3.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定期警署報導
D2 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430旺角 #判刑
D1: 陳 (28)
D2: 曾 (29)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0年4月30日,在旺角近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高國權、警員21793秦偉明,以及警員18434林浩翔。
(2)危險駕駛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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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辯方律師求情,考慮因素包括事發並不是特別日子,現場亦沒有任何非法活動,只是其他社會運動案件,不存在擔心會刺激或者鼓勵其他人有襲警行為,認為 8 星期量刑合適。可幸事發只係短時間幾秒之內,不是長時間,嚴重性亦較低。
求情信方面,都評價 D1 係一位有能力而且人格好。被告喺還押期間已經有深切同深度嘅反省,明白自己為屋企人帶來擔心,會為此負上責任。今天爸爸,家姐和女友均有出席法庭聆訊,表示支持。 雖然舊公司方面已經冇再工作,但係已經有新公司聘請,有合約。
總結: 考慮案件原則上,案情上,被告人 character 上,希望量刑起點可以較低
D2 背景報告方面已向被告人解釋,佢亦都示明白,只係有一項小修改 (資料性)。另外,女朋友其實已經成為未婚妻,本來諗住結婚不過因為疫情關係而計劃。背景指出被告人喺 Facebook 上營運網台,每個月收入大概 ~1萬,來源主要透過觀眾課。家庭背景方面,2019 年爸爸因癌症離世。媽媽年時已高,現在69歲,據了解患有抑鬱。縱使收入不穩定亦唔算高,但係被告人每個月都有俾 2000-3000 元供養母親。
雖然 D2 案底比較多,但係對上有判刑已經係 2013 年,亦即係八年前。 案底中亦冇現時同類型嘅案件。
今次嘅案件係發生於 2020 年4月30日,社會運動亦已完結。正面證供亦指出當天冇任何特別嘅事或者非法活動發生。被捕嘅現場並非近示威現場。喺同類型案件之中,較為輕冇咁嚴重。所謂攻擊性武器, 意圖本質上並不是攻擊性武器,亦冇曾經使用。控方證人亦確認物件係如常一把伸縮雨傘。本案件中亦冇對任何人或者財物造成損傷。第一個控罪亦不成立。
呈上未婚妻,母親,二家姐求情信。 按住未婚妻嘅身體健康狀況,希望可以成為考慮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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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如下
D1 冇任何過往紀錄,背景亦良好
控罪一:四星期監禁
控罪二:八星期監禁,停牌六個月,三個月内完成自費駕駛改進課程。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D2 毫無悔意
控罪三:九個月監禁,因家人身體狀況酌情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
D1: !! 8星期監禁 !!
D2: !! 8個月監禁 !!
D2 願意提出上訴候審保釋條件
1. 三萬元現金保釋
2. 未婚妻三萬元人事擔保
3.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定期警署報導
D2 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 曾 (29)🛑曾還押逾三星期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8月23日在高院 #李運騰法官 席前批准保釋外出。
—————————
李運騰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再次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李官提醒,這次可能是最後一次以人道理由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下午2:30分再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保釋候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 曾 (29)🛑曾還押逾三星期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8月23日在高院 #李運騰法官 席前批准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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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再次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李官提醒,這次可能是最後一次以人道理由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下午2:30分再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保釋候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