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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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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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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4/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2] 開庭

控方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與三名被告有關:
- 在2023年7月11日,列印一份Google 地圖,覆蓋良運街一帶
- now 新聞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 逸生閣信箱位置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差不多於3分鐘

控方申請休庭30分鐘,處理有關建生商場出入口位置的地圖。鄭官提出未有證據顯示逸生閣大堂在逸生閣什麼位置?在邊一個出口?留待控辯雙方處理。

[09:45~10:14] 小休

主控稱還需時間以承認事實方式,去處理建生商場平面圖和逸生閣,和搜查D3的片段,申請押後。

鄭官表示唔會催逼各方,把案件押後至明日(10/11) 09:30 續審。

[10:20]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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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主控表示大致做好第四份承認事實,稱昨晚深夜收到修改,對修改無反對,只需做影印工作,申請休庭45分鐘。

[09:35~10:15] 小休

控方呈上第四份承認事實P136,與三名被告有關:
- 兩張建生商場平面圖(P137(1)地下和P137(2)二樓),顯示出入口位置A1, A2, B, C, D, E, F ,G,準確描述
- 2023年11月7日 Google 地圖P2B,範圍包括良運街與兆軒苑一帶的地理位置和建築物,顯示逸生閣大堂出入口位置,和走火通道
- 當晚21:43時,D3 進入逸生閣大堂
- 警員邱家偉(音)拍攝女警2229搜查D3的片段P138,時間001057~001400。

各被表示明白和同意內容。

鄭官問有無需要播出片段?D3律師表示片段顯示在搜查階段,有物品未被檢取,可以留待陳詞處理。陳官認為都係播出,在片段實時22:05:15,確實片中人是D3。

播片後控方舉證完畢。辯方無中段陳辭。

鄭官裁定各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10:30] 休庭,D6律師申請豁免一小時去另一法庭,法庭批准,12:00開庭。

[11:55] 開庭

D3 作供,詳情後補,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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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為何不早啲展開D3案情,各方虛渡光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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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繼續由D3作供,講述當日如何由屋企去到案發現場、路線和目的,身上衣著和管有的物品,為何會在警員查問下講「保護手足」,主問完畢。

(詳情後補)

[16:25] 控方希望下星期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3/11) 09:30 同庭續審,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1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8/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24/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6/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6/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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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繼續接受控方盤問(Sorry 早段內容從缺🙏🏾🙇🏾

被告同意有好多途徑可以去溝通,但自己就作出此選擇。被告唔知良德街曾受不明氣體影響。指關注自己受濕疹影響,所以喺30號當天去良德街有帶備豬咀,覺得「帶定無死」。

控方原想問關於被告散步路線問題,經鄭官提問後,被告更正指自己剛才聽唔清楚問題,以為控方問題未完,現更正指散步路線是隨意。鄭官提醒需聽清問題再答,因不是每次也有機會作出到修正。

被告同意當天衣物包括冰袖都是黑色,指因為驚執紙皮會整污糟,因為都會執罐頭,汽水罐等都是濕,驚彈到整污糟。同意可以返屋企洗,但正常人怕污糟,所以都會穿深色。

2018年已開始幫婆婆執紙皮。被告指跑步都會有其他衣物,而當天執紙皮前無跑步,不過跑步有時都會穿全黑。 穿白波鞋因為只得一對波鞋,其他是平底鞋,而這對因為比較平。

被告指未到疫情期間,市面上所見的海棉口罩亦主要是黑色。有見有外科口罩,但選海棉口罩想遮暗瘡。鄭官問是否遮埋面部?被告指暗瘡於兩邊面頰位置。

針對冰袖… 控方呈上顯示被告當時所帶有冰袖之相片,被告指該位置及手肘位置都有濕疹,唔同意冰袖遮住會唔透氣。

控方指出被告全身衣物包括上衣褲鴨舌帽手袖等是黑色,是故意與示威者相似,是想表達與示威者一致性。被告指即使身穿該些衣服,但唔同意參與非法集結。

關於被告攜帶的物品:
控方指被告的黑色nike背囊內有泳鏡,被告口供指因背囊是帶游水物品。被告同意控方指一定包括泳衣,毛巾,拖鞋等,但唔同意需包括洗頭水護髮素。被告同意泳衣毛巾等不在背囊,只有泳鏡及有帽衞衣。鄭官問為何只提及衞衣,因背囊內亦有其他野。被告指游完水會凍,是指沖完涼離開屯門泳池去搭車果時。控方向被告指出不是宣稱的無執袋,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控方指目的是用以抵擋警方拘散時施放的催淚氣體。被告唔同意,指泳衣毛巾拖鞋因需回家清洗,所以先唔喺袋入面;而泳鏡唔需清洗,入泳池前都有淋身區間,亦有洗手盆,簡單物品好似泳鏡唔洗特登拎去洗;拖鞋會擦落地下有塵。控方指出不是真話,是故意帶到現場。被告不同意,指這是真話。

關於生理鹽水:
控方指被告證供有提婆婆試過倒垃圾整傷手,因喺紅橋一帶無公廁無得洗手,所以每個月會帶畀婆婆。鄭官指被告之前不是此說法,被告指是指果度無廁所無水洗手,但生理鹽水是畀婆婆如果有傷口就洗傷口。

關於防毒面具: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建生邨一帶空氣污糟。被告指因為果度係首次接獲氣體發現嘅地方。控方指所以被告根本一開始唔應該到果度。被告唔同意,因覺得有一啲物品保障就無問題。鄭官問口罩無濾芯,都可以保護?被告指自己有加紙巾,將佢對摺左幾層,喺自己認知中覺得保護到。

關於噴漆:
被告口供指打算拎去掉,因見喺行人隧道打橫瞓底,驚kick到人。被告同意噴漆是新淨,搖過知道入面仲有噴漆,但自己決定掉左佢。覺得是畀人掉多過比人漏低。控方指想避免畀人kick,可將其打直就可。被告同意有其他方法處理,但自己有公德心所以打算掉。控方問回家途中有冇見到有垃圾會掉左?被告指途中掛住睇電話所以無留意。鄭官指主控不是想問該噴漆點解無掉,是問有否見有其他垃圾幫手掉。(sorry聽唔清被告答案🙏🏾🙇🏾

被告指因中途聽電話所以除了手套連噴漆都放了在背囊。之後拎返手套時,有望背囊,見手套在面,而望唔到亦摸唔到噴漆。被告原指猜測,鄭官對辯方代表指如被告只是猜測就不需要回答,其後被告指改用可能,指可能行緊時,背囊入面嘅野碌左落背囊底。控方指出被告不是講真話。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是保管噴漆意圖喺無合法辯解下自用或准許其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其他人財產。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被告口供指有濕疹所以帶手套,指被告帶上手套出汗會焗住。被告唔同意。因為(聽唔清楚被告答案🙏🏾)被告指心理作用覺得空氣污糟,所以令皮膚痕癢,而當時無此諗法。鄭官要求查看手套及冰袖。鄭官形容冰袖不似一般冰袖般薄及滑,用手袖形容會較適合。另形容手套的掌心位置是皮或膠狀物料,而手背才是棉質物料。辯方同意此說法。控方指出帶上手套是協助搬運物資。被告不同意,指只是有就帶左。

早休20分鐘。

已開庭
…被告指當時見唔到建生社區會堂,而自己見到果度(sorry唔肯定被告「果度」指邊度)少人啲,所以行過去。當時有用電話留意社交媒體,睇下有冇議員出現。而自己見唔到想找的議員出現。自己去到良德街街角近街站地方已見有一定人數,所以就行到圓圈位置。喺圓圈地方逗留了3-4分鐘,睇下議員有冇更新社交媒體,目的是(sorry唔記得被告答案)。當時決定散步,順便睇下佢地喺唔喺度。而自己到達時,喺街角留左幾分鐘見唔到佢地。而自己決定左去搵區議員,所以就決左search區議員嘅社交媒體。

控方指其實不是‘不妨’,因被告已覺得空氣唔好。被告同意。控方指如搵唔到梁議員可以第二天再喺社交媒體留言。被告同意可以有其他方法,但當時冇此諗法。被告不同意留喺度係擴大集結人勢,覺得自己企埋一邊係有去嘗試唔參與件事。

被告指大約9:20pm去到良德街街角,當時有人阻住前進,推斷果啲係堵路行為。控方問被告有冇見Pizza Hut對出有人同樣穿深色衫褲喺度拆欄?被告指無見到,但有聽到類似金屬撞擊聲。被告指無見到大興行動基地果邊。被告接受見到有人喺馬路推鐵馬行為。鄭官關注當時被告一帶行人數量是多到不尋常,所以睇唔到附近情況還是怎樣,如不是肩並肩又是怎樣。被告指當時自己低頭望電話,但有時會抬頭望,抬頭望時視線會受阻。被告指不是密集,但因為人群分怖一層一層,所以睇唔到良運街馬路發生咩事。鄭官問有冇見有人水平開遮擋住,被告指有見人開遮,但其後動作見唔到,淨係見到有遮定住左喺度,即好似落雨有人擔遮咁。被告指擋住視線係前方嘅人,而自己抬高頭看就見到有人打開遮。

被告指有諗過前方司機因堵路而發生爭執,但係離開因當時仍在搜尋social media。被告亦覺得其他人行為自己控制唔到,亦唔關自己事。不同意繼續逗留是增加聲勢。被告指離開因返紅橋搵執紙皮婆婆,而不是逃避警方追截,因當時見唔到警方,亦不需逃避警方。即使見有非法行為但自己無參與其中。

被告指唔認識一同進入逸生閣的人。控方指可留原地不進入逸生閣。被告指因當時差唔多到逸生閣時,強光突然出現,是一排過,自己對眼突被照射睇唔清楚強光從邊度射來。因視線模糊淨係見到前方人的身影,所以跟住左一齊去。被告唔知其他人點解入逸生閣,而家估當時其他人都係因見到強光而入逸生閣。被告指當時由見到強光再發現自己已入逸生閣,只有數秒,沒時間諗太多。控方播放逸生閣地下大堂閉路電視片段由214200-214236。見被告於214217進入。見被告步法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視線不像模湖受阻,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其他人步伐不像匆忙,被告同意。控方指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趕至追捕的警員,被告不同意,指由頭至尾都無見有趕至追截嘅人。被告同意進入逸生閣後約20秒已有警員進入,但指進入前確實見唔到。控方再次指出被告進入逸生閣是逃避追捕。被告不同意。

控方想指出被告逃避警方因曾非法集結,鄭官問控方是否以被告用「逃避」表示「犯左法」?指法庭好少會咁用。控方同意,因此撤回此推斷。控方改為指被告後來補錄警戒供詞時,於現場警誡之後階段,已同警員指自己住良景邨,但根據現時證供是住另一地方,因此說被告係無對警員講真話。隨後警員問為何出現,便說「保護手足」,被告同意。控方亦指被告曾以聖經章節解釋。控方質疑警員問題簡單,為何要引用至聖經章節,指被告思路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告不同意,指當時其他人都以急忙步速進入,又見到警察,所以同理心地覺得其他人會驚,因此有此諗法。被告唔同意會稱呼其他人為手足,因眼見是街坊,而踎低時警員突然問話,因此用當時諗緊嘅野回答。控方指如覺得一齊入逸生閣的是街坊,可稱他們為街坊,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會否是知道一齊入逸生閣的人都是逃避警方追截的人?被告不同意。(鄭官亦質疑被告現在又以街坊形容,但聽唔清被告答案🙏🏾🙇🏾

1305午飯 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9/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7/30]

(截至0952)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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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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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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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
【11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8/3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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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區域法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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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