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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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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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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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4:何啟明
答辯人(被告)法律代表:#查錫我大律師

申請人(控方):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楊美琪女士

代表律師指何啟明於3月4日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留醫至今,故未能出席今天聆訊。

希望法庭能給予暫准保釋(interim bail),將採納鄭達鴻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詞並沒有補充。

由於律師3月11日需要就一單審訊應訊,希望法庭為當事人安排至3月13日進行正式聆訊。

杜官回應指未必可以確保所有答辯人(即被告)可以獲安排自己優先選擇的聆訊日期,但法庭會盡可能安排。


(總括而言:未有確實下次聆訊日期。)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辯方法律代表: #查錫我大律師
——————
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2今天自行應訊,沒有律師代表,D1律師申請今天不答辯,押後8星期去提供法律意見及參閱相關文件,控方及D2均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5日上午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期間兩名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5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
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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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於2022年4月27日於杜浩成席前認罪,還押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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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沒有反對由另一位裁判官(錢禮主任裁判官)作判刑(上次認罪答辯為杜浩成處理)

書記再一次讀出控罪
二人維持認罪答辯
二人維持同意案情的決定

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律師已解釋報告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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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背景陳述:
現年48歲,為註冊護士,主要責責為協助長者,其母已73歲,患病超過40年,被告需照顧其母。其母亦有到場以作支持。

律師簡述4封求情信(蘇醫生,其丈夫,其大仔,菜園村關注組主席)

被告已於2022年2月17日補交選舉支出申報聲明,明白已經太遲係過左期限,但被告並非有意為之。

其已有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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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背景簡述:
現年41歲,為臨時巴士司機,須照顧並維持父母的所需。其參選目的是希望協助退休人士,令他們的退休生活更有意義。

6封求情信(巴士公司同事,某公益事務公司擁有人李先生,教會朋友......),律師不打算逐一讀出,總體指出被告樂於助人,有責任感。

D2只是遲交其選舉申報書一日,實屬無心之失。

D2提出陳宇明案例
[2021] HKCFI 3054 HCMA 294/2021
原:KTCC941/202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294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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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律師亦有解釋其並非故意違反法例,只係無心之失或誤解法律所致,亦有曾作出補救行為

控方指稱辯方所舉出的案例並非完整,主任裁判官打算看畢完整案例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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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2日1430同一法庭再作判刑,待主任裁判官閱遍翻譯版本案例文件,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D1: 趙寶琴
D2: 王振霖

🛑兩人已還押16日

控罪: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D1代表律師: #查錫我大律師
D2代表律師:黃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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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D1及D2為2020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相同名單的候選人,兩人並沒有在法定限期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繳交選舉申報書,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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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會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6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