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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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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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裁決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裁决摘要

📌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A1 A2]
📌控罪(二)管有爆炸品 [A1]

👤A1

A1不爭議管有爆炸品,郭大律師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5(1) 中的合法目的即「實驗」和「自學」作為辯解。

A1指有黑衣人在旺角給他一包稱有火燒及爆炸反應的粉末,A1經上網搜查而知道該粉末是TATP,四次在家以點火或撞擊的方式試驗,但只有「Pop」一聲而沒有爆炸。A1攜TATP到校的原因是打算一包用作請教化學老師,一包則邀請A2在學校附近試驗。

法庭指在裁決重要的一點為A1能否證明他管有TATP的真正及唯一目的為實驗和自學,但法庭不認為A1是為了「實驗」。郭官指A1只是貪玩,為了尋求刺激而不理後果以滿足其好奇心,像燃點炮竹般。而A1應能從網上搜查中知道TATP具不穩定性,在明知或罔顧爆炸品所引起的人身受傷或物品破壞的風險情況下,把TATP粉末帶回學校並打算在附近的公眾地方引爆,也將「合法目的」沾污而變成了非法。

A1作為中學生,其化學知識有限。就算他説攜帶是為了向化學老師請教,但實際上他並無主動提出及請教,而若要請教亦不只得利用實物這方法。法庭認為A1只是把TATP當成玩物而不是作「實驗」之用。

🔴A1控罪一及二:管有爆炸品🔴 罪名成立‼️


👤A2

A2與A1相識了約兩年,由2019年十月左右轉為使用Telegram對話。A2覺得A1説話不認真、經常吹噓。當A1在操場強行給他錫紙包並稱燃燒後會爆炸,A2多次拒絕,而當時他亦不相信錫紙包是爆炸品。由於不知道怎處理,A2手持錫紙包到禮堂參加集會,打算於集會結束後把錫紙包棄置。

法庭指控方除了要指出管有該錫紙包外,也要有證據顯示A2有意圖保管該錫紙包。根據操場的閉路電視片段、A2在警誡及庭上的供詞,法庭信納A2的説法指他有合理理由相信錫紙包並非爆炸物品,而只是梳打粉。A2有十封由校長及老師撰寫的品格證人供詞,均對被告有非常正面的評價,郭官接納被告當時不知所措而手持錫紙包到集會,及在PW2提問下曾稱錫紙包為茶葉乃應付老師而非畏罪,亦可見A2在知道事態嚴重後就如實説話。

🟢A2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罪名不成立


📌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告聲稱P9(空包彈)是在深水埗街邊拾到,它可供工業用釘槍發射,但該枚空包彈並無裝置發射底。被告辯稱他只是當它是裝飾,希望放在錢包內作裝飾,扮作不經意地展露出來炫耀。

法庭不信納A1的解釋,認為其動機和本質與首兩項控罪是一樣,只是為了脱罪的牽強解釋。 法例只是豁免把彈藥用作裝飾品,但法例並沒有訂明將有關彈藥作觀賞或炫耀之用便可獲得豁免。若輕易接納「炫耀」為符合個人裝飾的目的而獲豁免,有關法例對彈藥管制便形同虛設。

🔴A1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647&currpage=T


🔸D2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D2訟費申請,因被告行為自招,(1)沒即時拋棄該錫紙包、(2)telegram曾討論爆炸物品、及在學校拎爆炸物品,(3)一度跟老師説是茶葉,他曾説謊而非原本的說出真相。

D2大律師指這次實為無妄之災,只要有人硬塞給他。而控方所指有關爆炸品的telegram訊息,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但D2亦沒有回覆,不應該因對話而指他自招嫌疑。

法庭同意不應指D2是自招嫌疑,閉路電視已顯示出D1及D2在操場的情況,控方不應只考慮D2手中拿著錫紙包而忽略了其他細節。郭官指有關telegram對話紀錄,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同意這對話內容不等於他自招嫌疑。D2一開始為應付PW1而稱是茶葉,但郭官同意他是怕麻煩而並非畏罪。當他知道事態嚴重後亦道出真相,在正式調查及警誡下亦有將完整事件説出,不存在誤導警方。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


🔴D1需還押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 區域法院作求情及判刑。🔴

(更新於18:2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 *(15)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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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餘被告已排期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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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陳禮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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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西九龍法院懲教羈押中心今早不容許法律探訪,希望法庭給予30分鐘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09:53]休庭 30分鐘

[11:14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已向被告索取指示

[11:16]
被告選擇不認罪。辯方大律師今天未能代表被告進行認罪及求情陳辭。
被告將會向其他律師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11:22]
控方表示被告的案件[原案的案件① ]會與另一案[原案的案件③]進行合併,該案原定於3月18日提訊,但由於疫情狀況未知會否延期。

[11:30]
被告需於本年 3月18日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出席提訊。

[11:34完庭]

[11:44 再開庭]
辯方希望法庭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55]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被告因另案需繼續服刑

[11:46 真。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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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2,5 法律代表:莫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傳召偵緝警員 8025李振龍(音)
PW12作供,2007年加入警隊
當日駐守西九龍刑事應變小隊分隊
當日負責拘捕A4

16:31 完畢

因法庭有另案處理,明天只會審訊半天;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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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2,5 法律代表:莫大律師

上午部分審訊內容:

傳召偵緝警長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張警長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他於0335時前往尖沙咀厚福街支援,0345到達時見到同事制服數名疑人於地上,7-7A大廈門口前有一架載有點著了的汽油彈的手推車。他在此位置附近逗留了5分鐘,等待更多的警務人員支援進行搜查。

他與另一名警員開著電筒,沿厚福街沿金馬倫道的後巷進行掃蕩,於尖沙咀浸信會後門的後巷搜查有沒有人躲藏。後巷三面有高過2米的牆,兩面牆有雜物,有一對鎖上的鐵門,他於一架黑布蓋住的單車發現兩名男士,隨即大叫「警察舉起雙手,慢慢行出黎」,兩名男子(本案D2和D5)跟隨警察指示。二人為兩兄弟,張警長負責為D2進行簡單搜查,檢查其身上有冇危險物品。0448他透過通訊機尋求支援,0505以「暴動罪」向D2宣布拘捕。他第一眼見到D2頸上戴有防毒面具,10分鐘後等支援,再搜其背囊,發現內有燒焊手套、帽、一把紅色柄、「用嚟扑頭」嘅「批」。(辯方不爭議此工具從D2背囊搜出。)

🔸D2法律代表盤問

張警長於主問時供稱,自己當時見到厚福街一帶人數有100名,但佢口供紙寫50名,現講返「可能我記錯咗」。辯方律師向他指出,掛於D2頸上的防毒面具其實是從背囊找出,警長同意。


傳召警員16914胡永健(音)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警員16914於201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胡於0449時到達厚福街8號後巷,見到有2位警務人員及2名被捕男子,他負責對D2進行搜身及搜背囊物品:他見到黑色鴨嘴帽,頸掛住一個豬嘴,一個背囊,一隻灰色手套及身穿黑色衫。他從背囊中搜出一把紅色批,一把5cm破窗器,一隻灰色手套,大約10分鐘完成程序。

🔸D2法律代表盤問

胡向張警長匯報時,沒有把背囊物品逐件逐件告知張,只是講「冇特別物品」。辯方律師向他指出,兩隻手套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在頸上掛着的豬嘴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戴在頭上的鴨嘴帽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辯方律師問為什麼隔了兩年半才於2022年4月7日落口供?胡解釋,他只是收到指令才知道要落口供。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胡在2018年曾經有三次紀律處分及有認罪記錄,其中兩項為,搜查市民身份証時,程序疏忽,而將該名是通緝人士放走;另外編寫錯誤報告給上司;資料由控方提供,辯方現呈堂為證。其後胡向辯方律師指出只是匯報錯誤。

11:23 小休

雙方同意亦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以65C條讀出,有關片段上多張截圖及從A5搜出一枝伸縮棒P79,經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的報告,長度為25厘米,可伸長至131厘米

辯方有爭議控方呈遞兩名警員,不是在2019年17或18日,所下載的網上截圖帖文。

12:06 小休

兩位警務人員於2020年3月13日當值,負責調查2019年11月18至19日案件。兩位警務人員於網上討論平台LIHKG、Twitter、Telegram不同公海channel的帖文截圖,另外,於當值期間search「救理大」、「11月18日」、「11月19日」等字眼作情報分析,並不是用作辨識任何人士身份。

最後控辯雙方達成共識以65B方式而非65C方式呈堂,檢控官讀出LIHKG帖文的標題、用户名稱及編號,Telegram公海或channel名以及帖文標題。

爭議:檢控官利用網上截圖證明D1-5的動機,但辯方律師認為這些截圖並非從任何一位被告的手機內找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收取/讀過帖文。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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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傳召另一警員作供
11:49 完成作供



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12089 2010年加入警隊,現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技組數碼化理驗
證B隊,簡稱CSTCB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12:59 上午完畢,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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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作供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PW17 經檢驗後,未能確定無論照片、聲音、文件、影片等,不能確定插入SD Card 日期和時間
2:53 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有關證人;
播放片段P116 V4-1 中國五礦閉路電視
由2019年11月18日21:00:00-21:05:00,位置屬天文臺道地段近漆咸道南的街道情況

P116 V4-2 21:21:36-21:43:10
同樣天文臺道和漆咸道南方向路段,用x2速度播放,仍可見到啲人士行為。
21:21:36可見到有人士扔汽油彈
21:25:36畫面顯示馬路上有手推車,有人將物件放上去
21:32:16馬路上出現比較多大型手推車,推往漆咸道南方向
21:42:48見有水炮車喺漆咸道南,而天文臺道人士向後四散

P117 V6-1兄弟找換店閉路電視,2019年11月18日21:26:30-21:44:10,拍攝漆咸道南與加連威老道交界北街線
21:43:43前有車輛駛過上述交界,喺個交界有人扔咗數枚汽油彈。

P118 V7-1 NIKE 閉路電視 21:45:05-21:46:50 加連威老道近加拿芬道路段

P119 V8-1 V Beauty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 01:00-01:04 加連威老道信義街交界

P121 V11-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01:24:30,拍攝當時金馬倫道行車道

P122 V14-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2:25:00-02:33:00 金馬倫道2-4號旁後巷,控方所指有人士扔汽油彈,開始用正常速度,顯示汽油彈燃燒,畫面右上角有扔汽油彈,畫面正下方燃燒,02:25:07 用快速燃燒彈顯示仍燃燒,雖是快速,右上方有人喺後巷,02:33:00畫面顯示汽油彈未完全熄滅

P123 V17-1 加拿芬道厚福街交界對出位置,如證人警員15399描述,有人扔汽油彈,時間為02:44:40-02:50:00

15:46 小休

P121 V12-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與V11-1同一閉路電視
金馬倫道23號金馬倫廣場另一枝鏡頭,拍攝廣場外面的另一邊

P123 V17-2 11月19日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 03:01:30-03:01:44,拍攝厚福街對出加拿芬道,有人推手推車往金巴利道方向行右手邊行人路

V18-1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3-31-03:03:36 同一路段,有示威者喺行人路,有兩名人士看似輕型和空啲嘅手推車推向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4:28-03:04:50 金馬倫道2-4號,今早證人講嘅尖尖沙咀地鐵站B出口位置,片段顯示有人士推住看似輕型手推車,今早已睇咗V15-1

P122 V16-2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7:16-03:07:32有兩位人士推看似裝滿嘢手推車,由金巴利道推向加拿芬道方向

P123 V18-2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9:40-03:10:24 畫面顯示看似有示威者推手推車由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3 利達行閉路電視03:10:07-03:10:23 畫面上方看似空嘅手推車推向彌敦道位置

P122 V16-4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13:35-03:14:00 同路段,有兩名人士看似裝滿手推車推向金馬倫道加拿芬道方向

P121 V13-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3:18:06-03:18:40畫面有兩名人士用遮遮住手推車沿住金巴利道漆咸道南方向

P125 V21 H8大廈閉路電視03:38:00-03:38:24畫面顯示有三名人士將物件放上手推車,由H8後巷拉向漆咸道車路方向,由厚福街拉向漆咸道車路;今早展示過階段有火球、手推車、爆炸位置

V22 同位置 03:43:18-03:45:00 有一名人士看似有重物件裝滿手推車,由H8後巷拉返向漆咸道南方向

P124 V19-1 V Beauty 閉路閉路電視
03:39:00-03:40:15畫面顯示信義街加連威老道十字路口,有人士望向漆咸道南方向

同一鏡頭03:44:55-03:45:40有示威者橫過加連威老道厚福街,回應返警員15399;畫面顯示由信義街走向厚福街橫過加連威老道

P126 V22 一麵店閉路電視01:01:10-
有人進出5-6號

P124 V19-1 恒生大廈厚福街閉路電視03:46:40-03:47:18影到厚福街行人路,03:46:40-03:47:18人羣跑向加拿芬道跟住返去7-7A

V19-2 警員15399 被拘捕人士行返去7-7A

所有控方片段播放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明天辯方可能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作供

各被告將沒有辯方證人,視手情況有被告可能會出庭作供

明天將會裁定有沒有表面證供成立

4:2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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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仍有一段片段播放:一麵店閉路電視03:37:00-03:42:00 第四被吿入咗5-6號地下
03:37:15有人往厚福街7-7A方向跑
03:37:31第四被告進入5-6號地下
03:37:48有一名人士戴鴨嘴帽進入5-6跑地下
03:37:57第一次爆炸,繼續爆炸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出現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喺5-6號地下
03:40:40第四被吿與一名人士往7-7A喺行人路度行
03:41:04見到第四被吿喺5-6號地下
03:41:55 警員8025經過咗5-6號

昨天A1與控方商討,要求傳召本案案件主管作供,有關#1119尖沙嘴(已判刑)當時撤銷控罪的兩名被告的有關訊息。

控方需再與律政師商討

9:59 小休

雙方需要時間,將第A1要求傳召證人,用出庭作供以外方式處理

10:36 小休

控方最後不同意傳召本案案件主管;控方回應辯方,會披露當日有關該兩名被撤銷控罪的負責警員的部份口供,是有關其身上衣著及物件。經雙方同意下,將會用65B條讀出

上午休庭,雙方需就該文件內容需時間詳細了解內容

法庭希望今午雙方能處理好該部份口供內容、辯方其他申請及被告會否作供等。明天期望能處理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1:15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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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採用65B條方式讀出三份警員證人口供有關,同日曾被拘捕的一男一女(另案1119尖沙嘴),經提堂後控方將兩名人士撤銷控罪,部份口供關於被捕人的衣著及身上物件

控方擧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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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各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A4:用65C條讀出承認事實
華興小食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02:00-05:00的影像
於2019年11月22日由警方檢取

10:1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上午10時做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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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今天處理結案陳詞的部分。
各辯方律師及控方已進行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關於D1
辯方陳詞指稱D1電話「搜查後沒有任何相關訊息」並不準確,因當時電話設有密碼而不能打開,警方才未有加以檢查。D1在加拿芬道7-7A唐樓被捕。相關片段見到0337-0340時的一群人由厚福街走到加拿芬道,推論出D1 是其中一份子,而非如辯方陳詞用字「發現的位置」般模糊。被告人在該處出現,事出必有因,加上外面已持續有汽油彈攻勢,因此得出推論他是 「逃匿」。在「華興小食」買食物並不能證明D1 沒有參與暴動。

📌關於本案暴動規模
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2021] HKCFA 37)已就此下定義:
75段:暴動/集結於現今社會,配合高科技,有高度流動性,暴動有時生時滅特質
76段:構成暴動的地點及時間,不會有指定的街道或時間
77段:原初集結者就算已離開初發地點,仍未能證明暴動已結束

本案裡,發現被告在場的地點、時間、目的、集結行為的一致性,亦要在考慮之列,而被告之間認識與否並非關鍵,加上背包上的頭盔/噴漆,加強被告參與暴動的判斷。時間上天文臺道的攻勢於0315開始至約0335,而被告於0337-0340於厚福街唐樓被捕,屬合理的距離及時間之內。

D1法律代表回應
控方未能證明D1曾跟隨暴動大隊移動;控方對D1出現在厚福街7-7A並未有逗留時間的證據,亦未有查證大門上鎖的時間。此外,D1有其他合法理由在該處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警方其後搜查被告手機,相片跟其行為未有連結性。

D2、D5法律代表回應
即使採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與D5有參與暴動。

D4法律代表回應
片段0227時有人試扔汽油彈,但控方未能證明手推車上的是汽油彈,加上0343時之前未有人出現,0344時始出現人群及手推車。被告跑並非代表其參與暴動,因當時食店依然營業,正常人若聽見有人大聲喊「警察來了」或見到警察將至,跑走亦是意料之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無法證明「集結在一起」的犯罪元素。 (控方簡短回應:警員15399 拔槍有原因,因為有示威人士高舉玻璃樽並作狀向其拋出。)田大律師回應指,即使當地發生暴動,亦不能把所有因逃避爆炸而跑的途人視作逃匿。


案件審訊經已完成,本案會押後至7月30日 1030 (星期六)進行裁決。
如果眾被告被定罪,求情及判刑會定於8月6日進行。法庭並不會索取任何背景報告,只會依賴各辯方律師的求情。
A3的求情及判刑亦會在8月6日當天進行。

[11:54完庭]

謝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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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各位手足了,好好休息🫰🏻🤍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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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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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的辯方律師採納早前提交的書面求情陳詞;D2、D5代表律師指二人沒有案底,為最大求情因素,二人的求情信都由不同階層、不同單位的撰寫,各人都稱讚被告是上進、積極的人,請求法庭輕判,而第五被告現年24歲,望判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
本案的各被告響應網上社交平台在油尖旺進行「圍魏救趙」的行動。由呈堂片段可見,示威者在金馬倫道附近製作及擲汽油彈,亦有用手推車運送,同時有cctv 拍攝到有示威者跑向厚福街,而本案的被告均在厚福街的樓宇內和後巷被捕。

D3在第一審訊日改為認罪。

D1沒任何刑事紀錄。上司、同事為他撰寫求情信,指他在職時受同事愛戴,為人有愛心;而案情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1參與暴力,此屬個別事件。大律師引楊嘉倫案,予法庭參考,以42-51個月為量刑起點。
D2、5均沒任何刑事紀錄。D2呈上四封求情信,指其品格良好,且熱心社會、關心時事,請求法庭輕判;D5呈上七封求情信,當中有父母、校長、老師等撰寫,並呈上了17張證書,顯示D5熱心公益,犯此案並不是為個人利益 。
D3沒任何刑事紀錄,在職期間繼續進修,亦有參加義務工作。除父母、姐姐撰寫求情信外,上司、老師亦稱讚被告勤奮上進,而朋友、同學亦指D3主動關心別人,其中一封由社工撰寫的求情信中指D3因本案而跟家人關係更密切,並稱希望將來在社區中心服務。沒直接或實際證據指出D3參與暴力行為,由於D3是理大畢業生,對母校有深厚感情,故希望精神上作出支持,其手套上染上的溶劑只是應當時有示威者的要求作傳遞,本人並沒擲汽油彈。大律師指此屬個別事件,D3熱愛社會,但用錯方法表達,對犯案有真誠悔意。
D4沒任何刑事紀錄,在中大畢業,後核重返校園修讀碩士課程。在本案中並非領導者,並沒有鼓吹 他人進行暴動行為,被拘捕的時間跟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的時間有一段距離,且沒攻擊性物品,只是基於其衣著作出定罪,故不能排除她只是在案發時間剛好到達現場。大律師請法庭考慮採納伍振豐 案39個月為量刑起點。

量刑考慮
法庭指處理時並不會考慮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按梁天琦案中的基本判刑原則,暴力會破壞公眾秩序,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是否即時發生、參與人數、暴動程度、暴力範圍、時間長度、案件所造成的傷害、暴力威脅的嚴重性、暴力對公眾滋擾、犯案者的角色、犯案者有否其他罪行等。本案是發生在理大周邊一帶的暴動,案情不是最嚴重,但亦非輕微。
法官指出判刑對於被告的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打擊暴力行為。本案中的被告都良好品格,有部分被告有高學歷,故他對判刑感無奈,但同時指出五人選擇留在現場,至少鼓勵及支持示威者。部分被告曾接觸攻擊性武器,亦有部分人有暴動者的裝備。

關於D1
不爭的事實是有被告被捕時身處的樓宇遍佈攻擊性物品,即使他身上沒任何相關物品,但亦有意圖,是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關於D2、5
法官指二人有防毒面具、伸縮棒、手套等,而手套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關於D3
法官指被告在認罪後已同意案情,協助他人製作及運送汽油彈。

關於D4
案發時穿著深色衣物,身上有噴漆、鴨嘴帽、便利雨衣,亦有cctv拍攝到被告戴頭盔。法官指即使是急救員也可以是暴動者,否在場壯大聲勢,鼓勵暴動者。

法官指判刑時必須考慮被告具有共同目的而不考慮案發時的個人行為,故不接納辯方的求情。並指出湯偉雄案、鄧浩賢案,法庭已指出不單要就參與者當時的個人行為而判刑,而是在場支持他人作出暴動行為。法官指會作整體性評估,考慮到本案跟天文台道、金巴利道一帶的暴動有差別及距離,同意沒直接證據本案各被告是天文台道、金巴利道的示威者為同一批人,他們可能只是在加拿芬道及厚福街。不過,法庭不容忍針對警方的行為,企圖攻擊執法人員及防礙執法,這些都是加刑因素。如果跟從林偉權法官在伍振豐案的判刑是盲目跟從一致性,會過於寬大。

就本案而言,量刑為五十二個月,即四年四個月。
因全部被告沒刑事紀錄,且帶良好背景,故酌情扣除四個月。

第一被告: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二被告:
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第三被告:
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開審第一日認罪,扣百分之二十三刑期,最終判37個月。

第四被告:
量刑起點為45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1個月。

第五被告:
量刑起點為52個月,當中扣4個月,最終判48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鄧子楷大律師 #連普禧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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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維持原判5年監禁,並駁回申請人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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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摘要

申請方上訴許可爭辯指:原審法官 #胡雅文法官 錯誤地
(1)把其所犯罪行界定為情節嚴重;及
(2)將《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詮釋為強制規定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為監禁五年,以及未有顧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因而沒有把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上訴法庭又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由於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監禁5年6個月是在合理範圍之内,上訴法庭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予以干預。

上訴法庭確定兩個核心議題:
(1)就情節嚴重罪行所訂明的處罰幅度,《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意圖是否規定量刑起點須在十年與五年之間的範圍內或設定五年為強制性最低刑期?
(2)就《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中指明三項條件,讓法庭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調整刑罰至低於五年的最低刑期,其立法意圖是否把求情因素盡列無遺?

為確定《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的立法意圖,上訴法庭採用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黎智英(2021) 24 HKCFAR 33案中以文意及目的為本的詮釋方法進行詮釋。

《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意味著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這些刑罰學考慮。故此,《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詮釋,必然要使刑罰學考慮具有十足效力。

在《國安法》的框架中,基於該指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

就情節嚴重罪行,《國安法》第二十一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這反映法律草擬者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判刑時,如何充分顧及刑罰學考慮,以達致該條文的首要目的的判斷。因應目的來看,五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

無論法庭就那些求情因素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仍是在所屬檔次的幅度之內,因而符合法律草擬者就《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刑罰學考慮所作的判斷。

最後,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確界定為屬情節嚴重類別;而其認罪的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五年最低刑期。因此,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並駁回申請人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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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英文原文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CACC000061_2022.doc

📌判詞中譯本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CACC000061Y_2022.docx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9開庭

繼續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續)

張警司與藍燈小隊在一起,當時PW1沒與前者聯絡,如有指令會透過通訊機傳達訊息。17:34-17:53推進期間,PW1在指揮小隊守防線,張警司及其他小隊到場後繼續設防,其他小隊的督察有發出警告,之後掃蕩。對於遠過堅拿道的位置,PW1自己睇唔到,亦沒有從通訊機得知現場情況;他自己的專注力集中在軒尼詩道至杜老誌道的路段。

🎥Now新聞片段(17:25)
片段可見波斯富街至堅拿道天橋有大批示威者,PW1沒有去驅趕;他只收到指示要去史釗域道處理縱火。

他不知道鵝頸橋街市當天有沒有開;當日他有去橋底,見到有人,唔肯定打小人有冇開。警員18137、警長4232是他的下屬,女警12000不是;18137有作出拘捕,但PW1印象中小隊沒有拉人,可能是他自己記錯了。理論上下屬拉咗人一定要向他報告。

🔸D6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2019年3月擬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有大大小小遊行、集結,至本案發生前警方多次為了驅散人群而發放催淚煙。案發當日1700時PW1在天后廟道戒備,但現在他對當天的交通改動沒有印象;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路,不清楚有沒有其他原因導致改道,不知道港鐵關閉了部分站。他直接到灣仔,知道銅鑼灣之前有遊行,但不知銅鑼灣交通狀況。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警方片段101
17:29:32:畫面右方警員腳下有灘水
17:31:25:警員腳下仍有灘水

(🌟主控打斷,指證人之前供稱「當刻」沒有下雨,不是「當日」。)

以PW1所知,片段中的水漬為有人縱火後消防救火的痕迹,而他的小隊到場就是因為有縱火案;他在現場見到有物件燃燒中,但沒有記錄。PW1確認,警方警告旗的字體大唔過畫面所見的KFC招牌和當舖「押」牌。

17:34:01:直望軒尼詩道西行線人群上方都有招牌,警告旗字體是否都大唔過招牌字?「呢個答唔到你……唔可以同意。」不計旗杆部分,警告旗幟面積大概70-80厘米高、1米闊,字體大小真係估唔到。

17:29:54:估計舉橙旗警員身高1.7米;按常理警告旗大得過招牌?(🌟法官表示:每一個招牌字體設計都唔同嘅……) PW1只可以講一定大唔過KFC三個字。

鄧大律師指出,照理對面人群睇唔到警告旗上的字;PW1回答:「用肉眼嘅話有機會睇唔到。」

本案之前PW1處理示威不是每次只做驅散,曾在遊行維持秩序,有作出過拘捕,有拘捕完到場維持秩序以確保同事不受騷騷或被捕人逃走;他試過截停人後放行(不是本案),記憶中黑衫黑褲或有裝備的人都有放過。

推進至鵝頸橋底附近仍有好多人;若警員認為有人犯了法就可拘捕。PW1的小隊到場時E3小隊未到,推進時到咗,但答唔到遲自己幾多到--「我嘅感覺係」遲5分鐘左右。設立防線時E2、E3、E4小隊列在他的E1小隊旁邊。

關於示威者從100米外掟嘢,PW1認為危險,因唔知遮陣後面有乜,有機會令磚頭、雜物等飛好遠;社會運動期間他見過有羅馬炮架,不能排除本案發生時也有此裝置。

他本人沒有作於拘捕。向前跑緊時示威者向後退,他唔記得對方面向或背向警方後退。他屬於最前一批警員,與最接近的示威者(即原本最前線的示威者)相距約20米,如要拘捕唔會追到,因對方速度較快;他未到鵝頸橋就開始收步。站立和前行時他都在最前,但跑的時候因速度問題他不是最前,有其他同事比自己跑前約5米。他見到其他小隊較前的警員有拘捕人,唔記得位置,唔記得該位置有幾多人被捕。他過了天樂里後收步,只行,其他時間都是跑。

🔹控方覆問

關於當時警方防線與掟嘢示威者有一段距離,佈防位置選擇在西行線,因身後是縱火現場,消防員要工作;設立防線不會選擇掟緊嘢的位置。(🌟辯方反對控方要證人猜測。)

PW1個人經驗曾放行有裝備、黑衫黑褲人士;實際次數唔記得,放人前他沒有問法律意見。舉例:暴動結束後在現場設防期間見到可疑人士會截停,盤問得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表列第一證人) 警司張志偉 (*已升高級警司)
案發時為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總指揮官,現時借調機場保安某某職位(不屬警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2於1030開工,直至行動完成才收工。他候命處理港島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因據資料當日港島可能有大型遊行進行,而遊行沒有警務處批准。1650時他被通知去灣仔及天后一帶候命。PW2與E2、E3、E4小隊在天后,E1小隊在灣仔,總共約有130名警員;指揮及控制中心透過通訊機告知史釗域道、軒尼詩道有縱火案,於是PW2派E1隊去處理,其後帶其餘3支小隊去支援。4隊於1730時會合。

現場人士著深色衫褲、戴豬嘴,大聲叫囂,部分人手持雨傘。各支小隊共有8個指揮官,由他們自行決定做警告;有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及有中英警告字眼的旗幟。每支小隊齊人就41人,當時實際約30-40人,橫排一字排開橫跨軒尼詩道。對面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繼續掟雜物、汽油彈和堵路,PW2決定要掃蕩拘捕:警方橫排向東推進,推進期間遇好多路障,馬路有工程機,行車路爛咗一大忽,鋪行人路的啡色磚亦散落在馬路上;他們差不多過了杜老誌道就急跑向前衝,進行拘捕。

PW2於史釗域道軒尼詩道交界望向對面示威者傘陣,橫排佔據整個軒尼詩道;PW2曾站在高點望到後面仲有人,估計有500-600人,睇到盡頭後面比較疏落。

🎥片段43

-PW2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1/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38開庭

繼續傳召PW12(表列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D3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續)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續)

PW12同意,被捕人頭部受傷會及早安排治理;1805時已有警長初步為D3治理,當時未叫白車,因軒尼詩道近堅拿道東仍有大批示威者,未有足夠警力押解她去醫院,所以先返警署之後再去醫院。盤問下PW12表示,曾就救護車安排請示上司(警長),但當時沒有足夠人手押解D3去醫院接受治理。

1906時押D3上警車,即是她被截停後已在現場逗留1小時,而她臨上車之前PW12才宣布拘捕--未正式宣布拘捕前,D3之身分為「接受調查的人」,未被拘捕但不可離開。PW12供稱,1925時到北角警署後要排隊入警署見值日官,他打算同值日官報告完才安排D3去醫院;2042時才見到值日官--PW12不知道,最終由值日官本人或其下屬打電話叫救護車,亦唔知車幾時到。

辯方指出,PW12根本從來沒打算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為「錯誤」。辯方又指出,要做完影相等所有手續才會安排D3去醫院;PW12回應同樣是「錯誤」。
2057-2101時兩名女警進行搜查,PW12沒有目睹過程。2127時女警封存好物品後帶D3去醫院,即是由現場控制計起3個半鐘的時間。PW12唔知頭部以外D3有冇其他傷勢,但有問過;他唔知D3雙手肘都有擦損、手拉親。

🌟法官請證人避席***
辯方盤問時問及影相警誡;相片已呈堂,沒有爭議,辯方不是爭議照片的呈堂性,不是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剔除證供。法庭是否可根據照片推論當時D3如此穿著?梁大律師回應指,警方有權拍照,但無權強制被捕人穿戴裝備拍照。
***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12當日開工時親自從槍房取出發射催淚彈的槍--每人有獨立編號配專屬的槍,唔肯定需唔需要繼續登記--催淚彈在危險彈藥庫取出,PW12唔知當日係咪自己去拎。全隊用的彈藥收在一個鐵箱,要用就一至兩個人負責取出鐵箱;彈藥庫有上鎖。PW12唔知當日邊個去攞催淚彈;分開兩架大車,準備落地就在車上分發催淚彈,由警長指派每人拎幾多粒,PW12唔知警長點決定派幾多粒。每日用完都會點算鐵箱用過幾多粒,PW12唔記得當日自己有幾多粒。法德魯槍為單發式,未射出的催淚彈會放在戰術背心袋,發射完的彈殼不需保存,PW12唔記得訓練有冇教要保存--他行動從來沒有保存彈殼,沒有留意有冇同事有保存。

當日PW12自己射了兩粒催淚彈,同時有其他同事發射;他唔知當日係咪個個有返工,但按訓練每小隊有4人發射,4隊同發就可以同時射16粒。他在北角警署入面交還彈藥,唔記得係咪交給傳令員;用剩彈藥會放返入鐵箱點算,每人報各自射咗幾多粒,最後點大數剩幾多作核對。有3個傳令員但PW12唔知係咪全部有返工。訓練時PW12有射過橡膠子彈,攞彈程序與催淚彈相同。他唔記得橡膠彈係用桶定箱放;橡膠彈都係單發。

就辯方指警方最後一次發警告是1742時,PW12表示唔記得;警方約1752時起步開始衝,即是之前有約10分鐘時間只是對峙而沒有警告。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E3小隊在史釗域道封鎖線面向銅鑼灣方向,未推進之前PW12在該位置企咗不多於26分鐘--他自己記錄五點半到,至1756時收指示向前衝即是26分鐘內。除非警長特別安排,否則列陣不會填補冇返工隊員的位置。至案發日PW12已隸屬E3小隊11個月。

2019年6月起他已參與公眾活動的掃蕩行動;警方掃蕩期間,他面前的人即使不肯定有否參與非法活動都會逃走,到場後指揮官會發警告,通常都逗留一段時間先,如果掃蕩時仍在場則相當之有可能有份參與--不是100%肯定。

🌟法官請證人避席***
控方澄清,開案陳詞有倚賴被告逃匿證據(evidence of flight)。
***

辯方指出,警方驅散前好多時會用擴音器口頭警告,但有時特遣隊、速龍等坐巴士一落地就衝前;PW12冇留意過報道、亦冇經歷過如此部署。

當日推進時他開頭是急步行,去到唔確定邊個位開始跑;推進期間他只記得自己稍稍墮後過,唔記得警方陣形如何。他去到杜老誌道位置之前和之後的警員人數都唔記得。辯方律師讀出多名警員編號連姓名,PW12大多「冇印象」或「唔肯定」當日有冇返工、在方陣位置;他印象中所屬縱隊除了兩名警長冇返工之外齊人。他沒有見到有同事嘗試捉住一個人而被掙脫。

🔹控方覆問

PW12專注處理D3時無法分神去睇現場百幾個警察情況;近堅拿道天橋底他擔心有冇人從上方掉物件及其他狀況。1805時救護警長處理D3傷勢,之後他唔記得D3狀況同包紮前有冇分別。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表列53) 女警25816 羅雅X
為D1、D3搜身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署第四隊軍裝巡邏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3以港島應變大隊第三梯隊身分執勤,2000時開始與拍檔26225一起負責北角警署搜身區域的工作,處理當日警方於軒尼詩道一帶拘捕的女子,當中包括本案D1與D3。她們在封閉的臨時帳篷內為女被捕人士進行搜身,每次獨立處理一名被捕人,兩名女警一起處理,即同一時間帳篷內不會有第四個人。

D3搜身由拍檔負責,PW13做觀察。第一程度搜身:由上至下查看,拍身體、衫袋褲袋,不需脫去衣服。當日PW13與26225只負責搜身,屬協助角色,被捕人其他身外的個人物品沒有帶入帳篷內,所以PW13沒有接觸過D3的背囊;她記憶中26225亦沒有接觸過D3的離身物品。拘捕D3的男警員在帳篷外面。實際上PW13唔知D3的背囊在何方。

-PW13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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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
[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9:曾(16)/ D10:蘇(16)
🌟D9曾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D9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9),(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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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時認罪
D1早前已承認控罪(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D9早前已承認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裁決
D2, D3, D4, D5, D7, D10控罪(1)暴動罪名成立🔴

D7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10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D3, D4, D5, D10控罪(6),(7),(8),(12)蒙面罪名成立🔴

D6控罪(1)暴動、控罪(9)蒙面罪名不成立🟢

⏺️求情
D9案發時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
D2同樣案發時16歲,現年20歲,希望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押後至8月16日作求情,8月26日作判刑,期間還押,並為D2, D7, D9, D10索取教導所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求情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各人已還押17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71

除D1的控罪(13) 和 D9的控罪(1) 於答辯階段認罪外,其餘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求情:
各辯方律師均採納陳詞,庭上另呈上師長的求情信。

D9
D9的教導所報告不建議判其到教導所,辯方解釋指原因與被告患有焦慮症,需藥物治療,服藥後會攰及眼瞓,因此在醫學角度並不合適。
辯方指「只係技術性問題」不建議,望法庭仍然考慮判處D9教導所。
D9律師呈上區院案例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dc/2020/881
案例中被告同樣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最終判處教導所。


但法官留意到該案例原來的建議就是合適判處教導所,因此與本案性質不同。
其後法庭用上好一段時間討論法庭在教導所報告不建議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有權利
作出判處教導所的權利。

最終法庭要求雙方就上述議題提交書面陳詞,另接納辯方建議為D9再索取一次教導所報告。
由於D9的報告最快要到30日才有,未能趕及原訂的8月26日判刑,因此D9的判刑會分拆處理。

D9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 再求情,期間再次為D9索取教導所報告,判刑則於9月18日1630 進行。
其餘被告的判刑將於 8月26日 1000 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