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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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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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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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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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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19年12月28日,於1935-1957 時,有大約10-20 名人士集結,於九龍灣德福廣場1 期內集結遊行,並同時叫喊口號、唱歌及叫囂。他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德福商場內有部份店舖關上閘門。於1957 時,控方證人PW2 警員23262 及PW3 警員23376截查搜查D9 及D10。當時有現場人士大聲叫囂,於是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上前協助,但被D1,D2,D3 襲擊。

📌辯方案情
10 名被告中,只有D3 決定作供。D3 作供時聲稱不知道當天在哪裏舉行「和你shop」活動,與D1, D2 相約一同參與。他們於遊行中有蒙面,以防被起底。他在九龍灣站C 出口看見控方證人PW4 警長5097 把D1 推倒在地上,當時並不知道他是警員。D3 害怕PW4 會向D1作進一步襲擊,因此上前作出襲擊的行為。

📌各控罪裁決理由
🧷控罪(1) 非法集結 [D1-D10] :
#屈麗雯裁判官 從四個元素分析案發現場是否非法集結,分別為: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 共同目的

控辯雙方對於非法集結並沒有法律爭議。

🔸1. 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同意和平的公眾地方示威是合情合法,和平遊行亦受憲法保護,但非法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和平的示威是可以接受,但是當和平的界線被超越時,法庭必須作出相應的行動。
德福廣場是一處主要讓市民購物及舉辦不同活動的地方,假若指出市民在德福廣場作出非購物的行為如歌舞表演,便是錯,這樣未免過於嚴苛。這次遊行的人數不多,而他們所佔用的地方亦只有行人通道,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造成大擠塞。當時正處於社運期間,香港人已經見慣這些場面,他們會作出包容。再者,他們叫喊這些口號並不一定違法。
當這批人士到達九龍灣站C 出口,他們向在場的便衣警員叫喊一些針對性的口號,「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仆街過嚟」,「冚家剷 話你呀」,「係黑警呀 屌你老母」。法庭難以從呈堂片段中尋找叫喊口號的人士,但可以肯定的是,口號是從集結的人群中發出。從證物P175可見,於1952時有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令氣氛緊張,現場有明顯對峙。雖然這些不是暴力行為,但已經溝成攻擊的行為並有可能騷擾現場其他市民,已屬不是行使合理示威的行為。在D9 及D10被截查時,當時有大量記者及其他市民,導致現場情況混亂。因此,法庭並不能肯定口號聲的來源。

🔸2. 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現場的人士向一些店舖(藍店)叫喊口號,內容大致為叫市民不要進食藍店及叫這些店舖關門。這些口號帶有威嚇性,而且針對這些藍店。從片段可見,這些人士在德福廣場內的元氣壽司外停留,面向店舖叫喊口號及唱歌。他們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騷擾其他人士,但法庭認為不會否威嚇其他人。因為他們並沒有說出假如店舖內的人士不跟從他們的勸告,他們會作出甚麼的行為。加上他們只是叫喊口號,並沒有進一步的行為。
根據證物 P174 及 175, 可見這群人士所叫喊的口號有部分針對警方,而有關當中的口號內容,D3 於作供時的回應並不合理。
首先,D3指出「香港人報仇」是指為香港人打氣加油,但法庭並不認同。D3作為一名中四的學生,中文水平理應能夠讓他分辯「報仇」及「加油」2字的意思。這2詞語意思直接,明顯地意思不同。假如想跟別人打氣,為何不直接用「加油」?使用「報仇」這詞令人難以理解為加油的意思,但報仇更表示需要利用暴力作出此行為,具挑釁性。

🔸3.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上訴庭指引,處理非法集結的案件事必須強調阻嚇性,藉此保護社會安寧。在2019年的社運中,有不少身穿黑衣及深色衣服的人士作出攻擊他人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因此而認為所有穿著這些衣服的人士便不會以和平的手法示威,因為這是不合理的。隨了叫喊口號及唱歌,遊行進行過程的氣氛是平靜的,未達到控方所指。雖然德福廣場有部分店舖關閉,安排更多保安駐守及提早有圍封的行動,而商場內的市民或會因遊行人士向警員及店舖叫喊口號而需要避開,但這些措施及行為有機會與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內的示威活動有關。商場及店舖因害怕有可能發生同樣事件而作出準備。商場的其餘市民感到害怕並不一定是因為12月28的遊行。
根據控方證人PW1 德福廣場保安經理的作供,可見他們並沒有指示需要要求遊行人士離開,他們只負責在旁守秩序。遊行期間亦有店舖繼續營業,例如 Godiva 於1950時有遊行人士經過,但仍然在舉行促銷活動,不少市民在店舖外排隊。從Godiva 的情況,可見遊行並沒令到這些人士感到害怕。即使他們選擇不接近遊行人士及在遊行隊伍中穿越,但這些是人的合理反應,並不代表他們感到害怕。

🛑但是,法庭接納這批人士向警員叫喊口號是令其他在場人士害怕。🛑
現場人士必定知道現場有便衣警員戒備,從證物P174 P175片段中亦可見有人士向這些便衣警員叫喊「Morning sir」。這些字眼對警員有針對性,會令旁觀者害怕。再者,集結的人士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市民及社會。根據梁天琦的案件,可見被告知道這些叫喊口號的行為必定會另其他人士害怕。

🔸4. 共同目的
根據證物P177, 這群人士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時並沒有立即離開。人群中有人叫喊他們的目的,這些聲音正正就能合理推論出人群並沒有離開並向警員叫囂,氣氛開始惡化。雖然有人士並沒有叫喊口號,但是他們決定留下在現場,無可否認是給予犯案者支持,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去破壞秩序。

因此,法庭裁定 人群在九龍灣地鐵站C 出口位置向警員叫囂,行為構成非法集結‼️

法庭把被告分開5組處理控罪(1)裁決:
第一組:D1,D3,D4,D5
4位被告的行為相似類近,他們同時皆不爭義身份。根據證物P195a , 他們在到達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前亦有蒙面參與遊行,之後一起到達地鐵站C出口,沒有脫隊。沒有證供顯示他們有不一致的行為,而且 D1,D4,D5 亦攜帶了同款的青蛙公仔,法庭並不理解為何會這麼巧合攜帶同一款青蛙公仔到一個完全不關事的地方。D1 和D5在遊行期間亦有把該公仔展露出來。根據影片及截圖,這4位被告有目的地停留於C 出口,他們沒有離開。當有人群向警員叫囂時,他們亦沒有離開,繼續留在原地,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

就共同目的而言,D3 於作供時解釋他當時正考慮離開。但根據片段可見,當D9 D10 被警員截查時,D3 並沒有離開反而向前走近。再者,D3知道叫囂的人士為了表達政治訴求,他決定去跟隨人群。
法庭認為D3就案發經過的作供不合情理,而且刻意隱瞞真相。法庭同意控方的觀察,D3 對於參與集結錢的細節是清晰,但參與集結後則是推說甚或不記得。盤問內容的關鍵點、為何這群人士叫喊口號這些內容,D3卻表示不清楚、不記得。D3亦表示他在G2000時聽不到有人在呼喊,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現場的聲音大部份來自呼喊聲,非常嘈吵,可以遮蓋其他聲音。身處現場的人是必定能聽到。再者,D3聲稱自己不能夠分辨聲音來自口還是揚聲器發出,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一個中學生應該能分辨。

基於不可靠以及不可信,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第二組:D2
D2不爭議自己身處於遊行隊伍中。根據影片及截圖可見,D2只在人群到地鐵站C出口時出現。而且D2 與向警員叫喊口號的人群以及警方均有距離,他身處在轉角的位置,並不是正面面向警員。再者,D2的衣着與其他叫喊人士並不相同,他亦沒有攜帶其他物品,不排除D2 只是看熱鬧的人士。從證物P180可見,他向聚集人士揮手,集結便散開了。雖然D2有襲擊警務人員,但不一定是因為非法集結所以導致該行為出現。因此法庭認為其後的襲警行為屬獨立行為,疑點利益歸於D2,裁定 D2並沒有參與九龍灣地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求情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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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D2 的求情

D2 在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與父母、家姐、哥哥同住,今天家人及女朋友亦有到場支持。被告修讀數碼營銷高級文憑,剛完成一個學期。

今次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承認了控罪,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作扣減。被告犯案時主要由於目睹D1 突然被人壓倒在地上,狀態辛苦,因而一時情急選擇了錯誤的手段希望幫助D1。呈堂片段可見,D2 當時只是赤手空拳地打了警長的背部數下。P196同意事實中有描述了該警長的傷勢,但沒特別提及背部有傷勢,該警長亦於同日出院,可見傷勢不嚴重。

D2 中四至中六的班主任同時中文老師為他撰寫了求情信,形容被告瘦小,待人真誠有禮,品行良好,更獲取優點。被告患有讀寫障礙症,成績雖一般,但亦努力學習,老師形容被告是位好學生,從沒有任何暴力問題,此案件只是單一問題。

本案於2019年尾發生,案法至今承受著巨大精神壓力,學業一度停滯了2個學期。從信中可見被告深感後悔,更已還押了15日,希望法庭盡量輕判,為他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明白控罪嚴重,有機會面臨監禁式刑罰,惟即將展開新學期,被告希望不用錯失學期,能於9月1日新學年前重拾學業,未來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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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4 的求情

D4 在本案發生時16歲4個星期,現年17歲,為應屆文憑試孝生。被告與祖父母及妹妹同住,由姑媽長期照顧有加。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為社會事件氣氛高漲,年輕人易受影響。被告是沒有預謀下中途加入遊行隊伍,並走至港鐵站C出口,及後該位置的聚集演變成非法集結。以被告16歲的年紀,難以理解一場和平遊行轉變為非法集結所需面對的法律後果,當時選擇繼續留在現場是十分愚蠢的行為。

D4 的求情信有8封,由家人、校長及老師所撰。在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中,表達了對當天的行為後悔,當時只想表達不滿,未有意識到後果嚴重。在案發至候審期間,被告的家人、老師、社工和朋友不斷鼓勵他,對他不離不棄。被告對此感抱歉並感謝,令他認清自己是備受關懷,卻無其他方法去補償。被告承諾繼續會專注學業及文憑試,希望未來以正面的心態應對。

被告在過去一年多倍感壓力,今天嫲嫲、姑姐、舅父及嫲嫲亦有到場支持。家人在這段期間也更多的關心被告,家人在求情信中形容他是心地善良的男孩。

姑媽每次也陪被告到警署報到及出席提堂和審訊,開解地步,觀察到被告變得更為溫馴及更專注學業。家人承諾會繼續守護被告,培育他成為正直守法的人。在校長、中英文老師的求情信中,形容被告正直、熱心助人,積極參與校務,也熱愛籃球,未來有意考取教練牌照。被告亦有盼未來投身社福界、醫護界,貢獻社會。學校及家人對被告關於未來的規劃十分支持。

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在港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只是維持了數分鐘,而該非法集結是由一場和平遊行所演變。關於叫囂的環節,當中並無涉及暴力,歷時短、規模較小,希望法庭判以非禁閉式的刑罰。考慮到本案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微,被告參與程度低,盼法庭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引上訴庭案例 CAAR 3/2020 ,兩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基於其年齡及背景,法庭本有保護令,但律政司上訴因此判處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縱使該案與本案情節十分不同,該案背景嚴重很多,示威規模大,牽涉暴力行為。對比本案在港鐵站C出口的叫囂行為,規模相差很遠。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和年紀,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的可能,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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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的求情

D9 在本案發生時22歲,現年23歲,是一名學生,沒有刑事記錄。被告原本任職倉務員,因面臨審訊不能遷就時間上班,被雇主解雇。現職為兼職侍應,案件完結後盼重拾職業。

被告的爸爸於被告小學時便病逝,今天媽媽有到場支持,未來賺取的入息盼能幫助家庭。被告工作態度善良積極,人生路途還未開始。被告盼日後到台灣升學,修讀有感興趣的室內設計,將盡力完成學業。

呈上兩封求情信,在僱主所撰寫的求情信中,僱主形容被告工作態度正面,定罪將對前路有很大影響。

希望法庭考慮勞教中心的時間或許比較浮動,甚或太長,希望讓被告保釋等候報告,加上被告有另一個審訊正在進行中,還押等候報告並不是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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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求情

D10 在本案發生時19歲,在父親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的本質不壞,日常有善心做公益,貢獻社會。在第2封求情信中,表示了被告有熱心做義工服務,而且喜歡幫人。

本案發生後,對被告造成很大的打擊。在2019年所發生的社會事件,非法集結有時會引發下一波涉及暴力行為的事件,惟此案沒有證據基礎指控有暴力。

辯方指出未必需要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爲將會超出被告所需的刑期(被告已還押118天)。因此盼不用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直接判處短時間的監禁,令被告不必重返監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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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期間會索取各項報告。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2: 楊(20) 🔴已還押28日
🙎🏻‍♂️D4: 丘(16) 🔴已還押13日
🙎🏻‍♂️D9: 劉(22) 🔴已還押13日

控罪:
(1)非法集結 [D4&D9]
2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審訊後被定罪]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 50970 劉偉峰。[訂下審期前認罪]

裁決理由按此
求情大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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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2的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2楊仔在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切反省,令家人失望深感後悔,並表示希望繼續學業。由於楊的體質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楊已經還押近1個月,可以判處他短期即時監禁,使他趕及在9月開學時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D4適合更生中心、不適合勞教所
首先澄清D4丘仔在感化報告所講的等朋友意思是等候其他示威人士,並非嘗試否認控罪或沒有悔意。丘即使學業成績不理想亦非有問題青年,希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丘仔入更生中心。

🧷D9體能不適合在勞教所服刑
感化官指D9劉仔在還押期間表現良好沒有紀律問題,會面時有禮且態度合作,並非行為有問題的少年。劉背景正面,上司亦滿意其工作態度及表現,可在劉仔服刑後給予他工作機會。希望法庭考慮劉在案發時除在現場逗留參與外沒有過激行為或叫囂,判處劉短期即時監禁,讓他儘快服完刑後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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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罪的判刑理由
屈官接納D2楊仔如感化報告及求情信所講,雖然成績不好但操行並不差、本質亦不壞。儘管D2楊仔干犯的襲警罪不涉及武器且警員傷勢並非最嚴重,但一時情急並不能合理化襲警行為,而且楊聯同其他人不斷襲擊警員頭部及左肩,行為可謂是目無法紀。

如片段所見,當時德福廣場有群眾聚集、情況混亂,在警方截停了本案的D9和D10之後特為尤甚,楊襲警的行為正是製造了進一步混亂,警員在如此混亂的情況下執勤更應受法律保障,因此楊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除認罪外並無其他減刑理由,屈官決定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2個月即時監禁。


📌非法集結的判刑理由
屈官認為D4丘仔案發時年輕、有家人及師長求情通通不構成減刑理由,更批評其代表律師求情指「因年輕而不懂分辨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才留在現場」的說法不負責任。因為自2019年起和平遊行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力事件屢見不鮮,既然丘有成熟思想,懂得自主參與遊行表達政治訴求,更應該知道遊行目的及作用。

D9劉仔遊行時在隊伍前方用大聲公帶領,雖然該遊行當時不屬於非法集結。不過劉在和平遊行演變為非法集結時依然參與其中,可見他對事件並非無知。

屈官認為即使辯方力陳D4&D9有悔意,但無論如何他們都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感化報告亦不見得他們有悔意。雖然今次非法集結沒有暴力事件、規模不大、歷時不長、只有10至20人參與,但本案發生在人來人往、店鋪有大量私人財產的商場,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各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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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2: 楊(20)【2個月即時監禁】
🙎🏻‍♂️D4: 丘(16)【判入更生中心】
🙎🏻‍♂️D9: 劉(22)【4個月即時監禁】


🟢屈官批准D9在等候定罪上訴時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宵禁 23:00至06:00
3. 不得離境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8.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不得進入德福廣場

【最後更新 17:0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覆核聆訊

D1: 15歲手足
D3: 麥(16)
D5: 15 歲手足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D1,3,4,5,9,10 罪名成立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訊🔹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9:30開庭,超過20人旁聽

📌D1陳詞
辯方律師呈交截圖證明非法集結時D1並非在D4身旁,而是正在離開。

3名被告當時只在觀察現場環境,法庭早前裁定的非法集結只歷時3分鐘,D1年幼,未必能在幾分鐘內判斷情況,現場叫囂時被告亦無參與。

D1 在觀察後更作出判斷,準備離開。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斷指D1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9:41 📌D3陳詞
法庭早前裁定非法集結的原因為當時群眾有挑釁警方行為,辯方律師強調集結在1-3分鐘內發生,而被告不能事先預計挑釁行為發生。

3名被告合法參與遊行,集結事情發生後雖有駐足觀看,但已向離開方向移動,沒有任何行動,不能確立被告有意圖參與。懇請法官宏觀看事件!

9:44 📌D5陳詞
律師強調事件發生只是短短一分鐘時間,身高不高的D5站於後排,視線被阻擋,根本不能看見前方發生的事。D5雖有行近人流,但有人扮狗吠時、有人叫囂時、有人罵粗言穢語時,D5曾3次轉身離開,顯示D5並不想參與其中。

証物截圖可見其他途人都在附近圍觀,證明不是所有在場人士都參與集結,大家可能只係八卦睇熱鬧!証物片段見被告有離開行動!

📌控方回應:
控方強調片段旁述的危險性,片段拍攝到有人轉身,但沒有證據顯示轉身的原因。3名被告並不是偶然出現在現場(C出口),反而有實際證據顯示3名被告有參與早期遊行活動,期後更被指稱襲警,不認為3人有意圖離開。

3名被告絕非如辯方所指只是「睇一睇,準備走」,客觀事實上3名被告沒有離開,更有所作為(即混入人群中)。普通裝束亦不能斷定被告必然是旁觀者。考慮3名被告當日整體行為,控方肯定三人有意圖及共同目的參與非法集結。

📌D1回應:
正正因為遊行一直相安無事,店舖照常營業,和平示威後來演變成一個非法集結,以3名被告年紀考慮,需時作出反應,現場情況瞬息萬變,不能以被告沒有離開現場而斷定有參與集結。

📌D3回應:
早期遊行時氣氛較輕鬆(有唱歌),沒有特別衝突,故被告加入。後期一分鐘左右時間令該集結性質改變,而被告離開現場亦須經過C出口,在該處只停留數分鐘。

📌D5回應:
現場有旁觀者,被告被截停及襲警範圍均離現場較遠,顯示被告正在離開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作裁決,控方代表律師因另有長時間審訊,屆時將安排另一名法律代表出席。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1228九龍灣

D1 *
D3 麥
D5 *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聆訊詳情

本次覆核聆訊爭議:

1. 被告是否停留在C出口,繼而參與非法集結?

屈官並不接納發生非法集結時,一眾被告未到達C出口,從片段可見一眾被告一起參與遊行,經過C出口後,跟著人群折返C出口。當人群叫囂時,他們並非移開,而是一直停留在C出口。雖然辯方提出影片中被告離開現場的畫面,但屈官認為並不能斷章取義,法庭要考慮整體證供,片段可見被告是參與示威,緊貼該批叫囂人士,並非對叫囂全然不知。再者,一眾被告並非記者或路人,而是參加示威的一分子。

現場有大聲公呼籲有共他示威目的,證供顯示整個非法集結過程,一眾被告並不離開C出口,而是集結在一起,片段亦反駁被告只是單純旁觀或路過的說法。

2. 被告是否懷有共同目的?

上訴法庭在SJ v Tong Wai Hung & Ors一案指出現場一旦演變成非法集結,在場人士的合理反應是盡快離開現場。一眾被告並非記者或路人,事前已一直參與示威遊行,並非對於示威一無所知。

即使辯方提出被告曾經離開,法庭不禁要問被告去了哪裡,為何仍然在現場出現,法庭肯定的是一眾被告根本沒有離開,仍然緊貼人群,並非置身事外,明顯是參與其中。

一眾被告是否年少無知?

屈官認為一眾被告並非路過或旁觀,案發前一直參與示威遊行。片段可見當人群叫囂時,被告選擇走前並緊貼人群,如果被告目睹事件發展到不如預期,仍然選擇不離開,正如上訴法庭指出合理的反應是離開現場,法庭認為被告是經思考後而作出決定,不接納他們是年少無知。

法庭裁定一眾被告蓄意停留在現場,籍此鼓勵在場人士,被告懷有共同目的並參與非法集結。

🧷覆核結果:駁回覆核,維持定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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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現場並不牽涉暴力行為,非法集結只是維持十分短的時間,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加叫囂,因此被告的角色較為次要。D1案發時只有14歲,只是一時的錯誤判斷而犯法,案情相對輕微。

被告於案發後出現情緒問題,於2020年10月開始就診,對審訊感到壓力並出現自殘行為,需要定期到公立醫院覆診。

辯方引用 SJ v CMT & Ors,認為本案案情比該案輕微,該案接近100名示威者集結、試圖衝擊警方防線、設置路障及掟磚,上訴法庭亦指出該案的答辯人並非十分被動的角色,犯案情節較為嚴重。上訴法庭指出極度年輕是有力的求情因素,原因是他們思想並不成熟、缺乏自律及較衝動,容易受到社交媒體影響而犯案。另外,上訴法庭亦指出雖然被告的心理狀況未必與犯案有關,但嚴苛的判刑有可能影響到被告的病情亦是考慮因素之一。

D3
被告熱愛動物,為人文靜,並非崇尚暴力。辯方明白判處非法集結,必須考慮懲罰性、阻嚇性及公開譴責。但以本案的暴力程度、非法集結的持續時間,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並非預謀犯案,對便衣警員的挑釁性行為亦僅僅是言語暴力,而非實質暴力。被告選擇停留在現場是因為沒有足夠的經驗去處理。

辯方指出本案不適宜太嚴苛的刑罰,「和平遊行出咗亂子都係判咁重,令旁人覺得反正都係咁重,就唔好淨係嗌口號喇。」

D5
辯方採納上述兩名被告的求情內容。被告承認出現在現場,審訊僅僅是法律上的爭議,被告並非沒有悔意。被告面對的是較輕微的襲警罪,在控方加控非法集結前已決定認罪。

被告品學兼優,案件的發生有違本性,案件影響被告的學業成續,因而決定休學1年,辯方懇請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於緊接的9月能順利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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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本案不能直接與SJ v CMT & Ors比較,法庭不能忽略當時社會氣氛,公共秩序混亂的情況,現場集結規模龐大,對財產的威脅十分大,而D5面對的襲警罪並非輕微罪行,法庭不能姑息。

辯方指本案而言,嚴苛的刑罰會令旁觀者更加犯嚴重的罪行,屈官反駁這並非求情理由,只是違法的藉口。屈官認為非禁閉式的刑罰並不適合。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4日1430判刑,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判刑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就襲警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正服刑】
D3: (16)❗️
D4: 丘(16) 【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入更生中心,正服刑】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已脫罪】
D7: 14 歲手足 【🟢已脫罪】
D8: 李(16) 【🟢已脫罪】
D9: 劉(22) 【早前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正保釋上訴】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就非法集結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坐爆」獲釋放】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判刑❗️
就控罪一(非法集結罪):D1,3,5被判入更生中心
就控罪四(襲警罪):D5被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代表D1的 #黃海榕大律師 引述報告指被告還押期間不了解自己過錯,她讀出被告還押時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已知道守法的重要性,明白其行為對他人造成影響,深感後悔。黃大律師又指被告的心理狀況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代表D3的鄧大律師則引述報告內容,指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建議法庭判其入更生中心。被告沒有紀律問題,對案發時行為亦感到後悔,昐能在服刑後回復正常生活。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成為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代表D5的 #黃纓淇大律師 同引述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宜判入勞教中心,望能判處更生中心。被告有良好背景及紀錄,在還押會面期間有禮合作,並展示其悔意,明白違法會帶來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會令家人受龐大壓力。

被告又希望之後能繼續學業,在還押期間,其母親幾乎每天探望他,又應被告要求送入多本書籍。被告在還押間閱讀了6本英文書及字典,又著母親給他送入中四教科書及與學校老師保持聯絡,希望自己能追趕學業。被告在還押時亦自撰求情信,指自己已有充足反思,承諾會守法及尊重不同人意見,並會盡一己所長報答家人及社會。

//
#裁判官屈麗雯 判刑理由:
D1的報告不算非常正面,顯示他未有深刻反省,但從師長求情中則見對被告的評價正面。對於被告患有情緒問題,屈官提醒被告「逆境中要靠自己,冇人可以幫到你」。

D3的報告未有特別正面或負面評價,但可見被告獲其家人及師長的正面評價。

至於D5,屈官指其之前的課外活動及成績不俗,而且樂見被告在還押期間積極上進,亦見其獲得師長的支持。

屈官認為三名被告均無加刑理由。她指本案的證據顯示,當時示威人士因便衣警察而觸發情緒,情況屬輕微的非法集結。不過三名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而且判刑需要阻嚇性。另外當時警員手持胡椒噴霧,代表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可一觸即發,反映其嚴重性不可輕視。

而D5另被定罪的襲警罪則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

D1, D3及D5早前覆核聆訊及求情,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52

D2, D4及D9早前各被判入更生中心及2-4個月即時監禁,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078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D2曾經因另案還押至少兩個月)
(D7早前因 #1228九龍灣 被判監四個月)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87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一交替控罪)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三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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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

PW1德福廣場經理
不可信不可靠,多次忘記案發當日發生何事。

PW2警長51369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忘記舉藍旗時,德福廣場內發生的事,夠坦白。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3警員33654(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在D1身上找到紫色面巾,D1指與D2逛街,見到有人遊行就感到好奇。D1不爭議準確性、自願性、可呈堂性,但爭議真確性。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4警員12373(關於D1,2)
在德福廣場軍裝工作,不知D2有沒有看到藍旗。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5警員50321(關於D3,4)
在德福廣場擔當便衣,一起追截示威者,截停D3,4。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6女警員11997(關於D5)
在德福廣場追截示威者。
是誠實可靠證人。

PW7警員9760(關於D6)
在德福廣場拍攝示威者,會對情緒激動人士拍攝特寫(大頭),但沒拍攝D6特寫,因行為不足以令他拍攝特寫。
是誠實可靠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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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證供:
CCTV以360度長方形畫面播放,可使用滑鼠拍攝角度。

D1,2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太陽眼境、口罩顏色、外套帽套頭、黑長褲有白色圖案、頸巾。

D3,4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短裙顏色長度、黑色連帽衛衣套頭、黑色緊身褲、身高相若、背包、紅短褲黑鞋、黑口罩。

D5,6經常在一起,2人是片段中的人,衣著特徵與被捕時一致,例如淺藍工人褲、黑長袖衛衣有帽繩、黑口罩、淺藍外科口罩、黑白格仔外套、深色圓櫃眼鏡、齊陰髮型、背包、有圓型圖案的小編袋。

關於D7,警方依賴CCTV。控方要求以姿態辨認,被告當日有被抄下資料,爭議片段中的人是否被告。辯方反對,指舉證責任在控方,要求法庭剔除辨認的論點。
法庭接納片段的確對D7有不利,因當日拍攝到的不是被告平日的姿態和舉止。
不過接納警員23262和警員19720的證供,當日23262負責截查被告。19720負責搜查家居,證物處理沒受到干擾,記事冊關於居所的錯漏,純粹一時失誤,有足夠證供相信他所撿獲的物品是屬於被告。2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當時持有手掌般大小的物品,有放進褲袋,當有需要向在場人士說話時,就會拿出,與搜獲的揚聲器吻合。
片中可見有拿着黑色小圓球的物體說話,固定在口罩,不過未必可看到是小圓球,因口罩也是黑色,不過與搜獲的麥克風是吻合。
其餘物品例如背包、白色布印有黑色英文字、黑運動鞋、黑長袖上衣、黑鴨舌帽,與19720搜出的物品一致。

因此,控方所指的7人就是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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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裁決:
關於控罪一、三,本案的口號是損害人權、極具侮辱性(如黑警OT警嫂3P)的口號,「因為警方不在場而不算侮辱性」是不合理。是否侮辱性要視乎內容,而不是對象在不在場,而且示威者無考慮在場會否有相關對象。
「黑警死全家 死完男家死女家 死晒全家笑哈哈」是D7所說,極之惡毒。
🤔法庭相信沒警員會因為「香港警察 吞槍自殺」而真的自殺,但這是煽動仇警情緒。
「食元氣 無骨氣」「元氣有蟲」是誣陷元氣、美心和顧客,損害商店的商業權利,亦騷擾到顧客。
這些舉動會令人合理地害怕,無視在場支持警察、支持元氣美心、警嫂等。
示威者的聲浪會影響店舖正常運作。
關於元氣落閘是強詞奪理,因正常餐廳不會因食客政見不同拒之門外,因會影響生計。因此落閘是與閘前示威人士的誣衊、粗言穢語是有關係。落閘該刻,與示威人士是否已到場是沒有關係。
D7是扮演領導角色,在事發前已有準備。
D1-6是全黑/以黑為主的上衣或外套,與其他示威人士衣著相似,戴口罩遮蓋面容,除D6是外科口罩,其他是黑色或深色口罩,也有人用衛衣帽套頭。當時沒有肺炎,不需戴口罩。就算為表態,都不需遮遮掩掩。
被告在大多數時間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有共同目的。
雖片段看不到有一起叫口號,有戴口罩看不到口部動作,大多數口號是由一把聲帶領上部份,之後由不同聲音呼應下部份,因此無法辨認是否被告的聲音。
被告與其他遊行人士一起,走到哪裏跟到哪裏,有停下唱歌。
本案各被告的時間點,與其他遊行人士行動一致,如圍圈唱歌、向同一個方向走,因此無理由不是跟着遊行人士叫口號。
本案的口號上下部份如「黑警,死全家」「食元氣,無骨氣」明顯領頭的人知道其他人會接下去,因在片段中看不到有提醒其他人如何叫。
根據終審法院上訴案,控方無需證明各被告行為會令其他人害怕。

🛑🛑控罪一、三成立🛑🛑

至於控罪二、四,控方沒證供指被告參與的遊行屬未經批准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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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今年30歲,在學。
參與程度最低,雖有戴口罩但拍不到高聲呼叫口號,或其他動作,當晚相對和平,沒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破壞。
雖年少不生性,有不類同案底,但有改善,朋友也指他生性做人。
呈上朋友求情信、課程證書。
辯方邀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非監禁形式處理。

D2求情:
24歲,有案底,年幼時家庭背景有波折,有家人患重病,家庭經濟有困難。
被告是唯一經濟支柱,有負擔家用。有上一些課程,以便謀生。
片段中拍不到被告叫囂行為,無明顯情況,沒明顯證據有刺激他人的情況,沒挑釁角色。
呈上家人、自己的求情信、課程證明。
被告每天上班時間超過12小時。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一些報告。

D5求情:
案發17歲,現在19歲。
無威脅使用暴力、破壞財物的情況。
呈上黃之鋒案例,大概指在案情輕微的非法集結案,社會服務令可以是判刑選項。
呈上鍾手足 #1031中環 案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大概指出在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下,可採用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報告,例如在本案,商場內還有其他不是集結的人士一貫如常在做其他活動。

D6求情:
採納其他代表律師的陳詞,本案無暴力情況發生,在同類案件算輕微。

D7求情:
24歲,本來有正職,但因審訊沒法遷就時間而被解僱。現在有兼職,家庭在被告年幼時有波折🥺經濟狀況不好,與其中一位家人相依為命。
辯方希望法庭不要放太大比重在 #1228九龍灣 的案件中,因被告案發時是沒案底。
家人求情信:被告會照顧家人,十分孝順生性。
前僱主求情信:雖因時間關係而解僱被告,但其實十分支持被告,願意在案件完結後再聘用被告,現在解僱只是暫時性。對被告評價正面,工作態度正面。
案件於2019年發生,現在是2021年,並不是要批評任何一方,而是想指出被告經歷一年多的司法程序,被告遵守宵禁、禁足令,對人身自由有影響。
被告希望盡快重新做人,找好工作,因現在的兼職收入十分有限。
在本案的嚴重性低,沒實質傷害和肢體暴力成份,沒證據指商戶損失多少。
本案事發時間短,行人可繼續行街,商戶可繼續營運。雖法庭指被告是領導角色,但法庭沒證據指被告早前是組織者或有預謀。
莫子聰指被告形態上,像拿着電話通話🙄辯方指沒充實的證據基礎,去證明電話的內容。
辯方知被告年齡可入勞教中心,但年齡邊緣,亦呈上 #1228九龍灣 的勞教中心報告(六月)指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去勞教中心,現在是八月,體能不會突然變適合。因此邀請法庭不用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指兩項控罪純粹是控方的切割問題,以免控罪重複,但日期地點是一樣,希望以同一件事情處理。
辯方邀請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背景報告,希望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也可考慮以緩刑形式處理。

莫子聰指其他被告年齡大機會索取院所報告,所以想辯方留待下次再求情。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判刑,全部被告還押‼️‼️‼️
還押索取以下報告:
D1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2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
D3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4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5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6勞教、更生、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7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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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庭內學堂狗(保安一早預留座位供牠們🌚
1122幾隻學堂狗已離開,庭內有幾個空位
😡手足站立近2小時24分鐘都無得坐,辯方亦沒有爭取
(1225完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1225九龍灣

D1:符(28) / D2:廖(23)
D3:梁(18) / D4:林(18)
D5:陳(17) /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D2曾經因另案還押至少兩個月)
(D7早前因 #1228九龍灣 被判監四個月 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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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D1
已於上庭進行求情,今天補充求情信指出被告獲家人支持,為人上進。在是次案件不是積極參與,影片中只顯示他在人群中走動,無動作亦無呼叫口號,希望法庭以社服務令作刑罰。

D2
已於上庭進行求情,被告明白會以監禁作刑罰,考慮到他的參與程度相對低,是次集結情況較輕微,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讓他能盡快投入社會。

D3
被告沒有案底。
此案並無同類案嚴重,當中不涉及暴力或財物損失;被告不是領導角色,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策劃。同意法庭以「共同犯罪」裁定罪名成立,但補充沒有證據指被告本人有叫喊口號等。

現年19歲,就讀護理系,近年受武肺影響實習,如果被判監會令她較困難繼續學業。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大學講師),均指出她孝順、乖巧及學習認真等。澄清3C報告內容有誤會,她並非不承認有錯,只是以為問題是有關不認罪的答辯方向;她於信中及報告內有指出她非常清楚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顯示她有真誠悔意。

希望以非監禁刑罰讓她可以繼續學業,而社會服務令與本案嚴重性亦較合乎比例。

D4
被告沒有案底。
此案並無同類案嚴重,當中不涉及暴力或財物損失;被告不是領導角色,而控方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策劃。同意法庭以「共同犯罪」裁定罪名成立,但補充沒有證據指被告本人有叫喊口號等。

現年19歲,已獲大學取錄,而該課程亦非每年開班。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大學講師),顯示她品性良好、是一名好學生。澄清3C報告內容有誤會,她並非不承認有錯,只是以為問題是有關不認罪的答辯方向;她在還押期間自我反省,願意承擔後果。希望以非監禁刑罰讓她可以繼續學業,而社會服務令與本案嚴重性亦較合乎比例。

D5
現年19歲,有工作以幫補家計,已獲某公司受聘,是一個上進的人。呈上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及學校社工),她已獲得教訓,其父母也願意繼續支持。

律師指案件中沒有暴力、沒有威脅使用暴力,亦沒與警方對峙,與破壞社會安寧有一段距離。澄明更生中心報告中有誤會,她並非指她沒有參與,她有於社服報告指覺得自己曾參與是愚蠢的行為。她不同意有參與網上討論群組,是次並無預謀,只是受現場氣氛影響而參與。她已還押三星期,律師指儘管是次為反修例案件,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刑罰。

D6
現年19歲,在學中。呈上四封求情信(父親、姑媽、僱主及自己),信件均指他孝順、慬事、自律、有責任感及可信。是次受社會環境影響,他亦有反省對身邊人影響,認為辜負了他們。被告有悔意、反省,今次因好奇而犯錯,案件亦是為同類型案件較輕微,律師認為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刑罰。

D7
律師指被告有另一個已判刑的案件,案發日期只有幾天之差,希望兩案的判刑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莫官指影片中被告步姿、手持電話、咪高峰及擴音器、有稿、帶領叫口號,顯示出被告是次有領導的角色。辯方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手提電話內容,不應該考慮「睇電話」這一動作。律師同意被告企較前方,手持咪高峰mic,但不同意有策劃、或號召人參與及沒事前散播消息。


📌判刑

莫官指出他於上一庭被說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重申報告需顯示出被告有真誠悔意才會考慮判處社服。儘管是次案件並不是肢體上,但「言語係侮辱嘅,咀咒係十分之強,係會造成影響社會安寧」。


D1
被告稱他只是剛好在現場出現,其悔意並不真誠,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處四星期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2
報告中沒顯示出他有真誠悔意,不適合社會服務令。
🔴判處四星期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3、D4、D5、D6
在其報告、求情信及律師求情中均有顯示出真誠悔意
🔴社會服務令 240小時,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D7
案情顯示他在案件中有領導角色,手持咪高峰呼叫口號。
🔴判處四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其中一個月與另一案件 #1228九龍灣 的判刑同期執行🔴

D7 其後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外出,申請獲批
條件包括一萬元保釋金、居住報稱地址、一星期一次報到、宵禁、不得離開香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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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伍健偉(26)🛑已還押逾15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劉,林(19-22) #不服定罪上訴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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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李慶年法官
🕦11:30
👥劉,*(14-16)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鄭,李(17-18)🛑二人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3/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1/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1: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9/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1:3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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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羅,馮,梁,崔,麥(18-35) #答辯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2項阻差辦公 2項拒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古思堯(75)🛑已還押逾3個月 #審訊 [1/5]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30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因另案服刑中;除黃子悅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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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潘(27)🛑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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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區域法院第十八庭 👤彭(19) #傳票(剔除傳訊令狀) #同意傳票 #傳票(寛延期限) 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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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D10代表:姚及管大律師

1000 開庭

第一上訴人D9代表求播放P177 RTHK新聞04:30-08:03分鐘,指為原審裁定德福廣場內非法集結時間。片段內C出口附近數名全黑衣褲便衣監視,示威人對其呼morning sir 叫囂及辱駡,裁判官指行為令人合理害怕破壞社會安寧,代表指3分鐘左右片段集結人士沒打算使用暴打,混亂場面是在拘捕後才發生。另第二被告代表播放P174 及175 NOW TV為實時19:39較早商場內示威人士遊走商場包括經過美心元氣等程况,有叫光時口號、831打死人,狂犬病,好仔唔當差、黑警死全家等,香港人報仇等。法官問控方這是否認為侮辱性及具激怒及宣揚暴力,法官亦提出示威人士包括兩上訴人戴口罩會否令其他人產生恐懼。片段顯示19:58防暴警察進入商場,D9及D10被截停拘捕。

🔸D9代表回應
「831打死人」有何影響視乎聽者,是當時社會經常聽到口號,只係口頭宣洩不滿。李官指警員法律上假設聽到什麼也沒反應,但在場其他人可能有機會動武。「香港人報仇」也不代表暴力,可以是一些合法行動。黑色衣物及蒙面是示威者宣洩不滿表達方式。商店當天落閘可能因三天前同一商場受相似示威而作出,沒有基礎集結令人害怕店舖財物受損,總結指從片段見示威人士沒暴力行為,爭議裁判官指D9是片段內人羣較前位置叫咪人士。

🔸D10代表爭議片段內灰色有帽衞衣是D10及事發時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不爭議D10是最後被警方截停之灰色衫人士,惟裁判官因同案D3指D10有份參與遊行而作身份辨認有錯誤,因沒有證據兩人相識雖然D10沒有作供。單憑「831打死人」句子只算係冒犯,並沒有迫切性暴力行為威脅。呈上多單案例如梁國雄等希望法庭考慮有否限制自由表達意見權利。法官留意到幾單呈堂外國案例是示威者在途中被警察截停拘捕,示威仍未真正發生,但法官指裁判官判詞是認為集結會使人合理地相信情況將惡化,而害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即將發生。

1307 D10最新指示放棄上訴第五點指裁判官依賴D3作身份辨認D10參與非法集結有錯誤。現主要爭議D10有到場參與集結,但沒有參與所指為時2分鐘近C出口之非法集結。

🔹採取書面陳詞。在場口號絕對具侮辱性,挑釁性。至於示威者經過店舖叫落閘也可以是令店員擔心不跟從會受破壞。

1347後需等候補充資料]

案件押後至7月15日 1100宣布上訴結果,期間D9以原有條件保釋,D10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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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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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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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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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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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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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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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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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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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D9 劉(22)
D10林(19) 社運案已服刑完畢,因其他案還押中🔴

2人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因已經還押118天坐爆即時獲釋),劉則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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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劉 今早另一案 #1225九龍灣 高等法院定罪上訴已被駁回,需即時服刑
D10 林 因染疫缺席

📌速報:兩人上訴被駁回‼️

詳細理由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4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