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
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5) #1111旺角
🛑已還押21天🛑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回聆訊內容(2022/2/1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49
進一步陳詞(2022/3/1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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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本案是一宗在少年法庭處理的審訊,#彭亮廷裁判官 在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判處他進入勞教中心。
📌定罪上訴:
上訴方提出了六項上訴理由,力陳本案裁決不穩妥。而這六項上訴理由可以概括為針對證物鏈和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是否正確。
1:針對原審裁判官就雷射筆用途的推論
原審裁判官指出本案具這些背景:案發時間為約06:50時,在稍早時間有人在案發附近街道堵路;上訴人正急步行;上訴人當時身穿黑色裝束帶有雷射筆、防毒面具、護目鏡、頭套、口罩和手套。
原審裁判官亦留意到雷射筆身上有標示「危險」的貼紙和印有不可以將光束射向眼睛的警告。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帶有雷射筆的目的是他打算參與彌敦道附近即將進行的堵路行為,或即將進行的示威活動;而當他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干預或阻止他的堵路行為或不法示威時,又或遇上警員時,會打算以該鐳射筆照射該些人士或警員的眼睛,並以此推論作為有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在審視本案背景及證據後,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涉案雷射筆用途的推論正確,有充分理據支持。
2.1:控方未有披露部分與證物監管鏈相關人員的證供和一份文件
上訴方指原審時控方未有就證物監管鏈的部分充分屢行披露責任,即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令辯方失去盤問機會,致審訊不公。
在審視本案情況後,法庭觀察到辯方在原審時是知道除那位助理文書主任外,辯方是知道所有曾處理相關證物的人員的身份;和新增證據中沒有對控方不利或證物監管鏈有損的材料。
法庭指出要證明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沒有傳召某些證人是控方的判斷,相信他們是認為已呈堂的證據是足夠和充份,這判斷並非不帶風險的。
法庭認為以本案而言,辯方沒有盤問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機會不致令審訊不公,或令定罪裁決因而缺損。而事實上辯方有權在控方沒有主動傳召相關證人時要求控方傳召以作盤問,但原審時辯方在明知證物房人員有所參與下,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有在原審時披露那一名助理文書主任和警員53650的證供,和名叫「Property Details」的文件不會令審訊不公。
2.2:針對證物鏈
法庭指出本案要考慮的是警方在本案從不同人分別檢取了3支鐳射筆,而編配上述證物編號(分別是10、22和35)的人員沒有被傳召的情況下,控方是否證明了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一定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即證物編號22。
法庭同意上訴方所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來自證物房相關人員的證詞下,作出「PW2必然曾在證物房跟相關人員核實和確認過證物編號和資料,然後才提走證物並且送交到陳總督察的辦公室」的推論是不算穩妥。
法庭審視過本案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沒有要干預原審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之裁決的必要。
法庭指出在本案連同上訴人,被捕的共有4人。當中有3支雷射筆是分別從3人搜出,而這3支雷射筆是各有特徵,因此若如果本案舉證是有效地進行的話,證物監管鏈的完整性看來是難以成功挑戰。
法庭在審視過所有證據後有這些觀察:裝着雷射筆的膠袋上有釘著一個標籤,而該標籤明確指出雷射筆是來自上訴人,財物形狀特徵一欄亦有列印「22」證物編號和包括上訴人姓名、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1在作供時有提及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PW2在描述本案雷射筆時亦有提及雷射筆型號(JD-850)和牌子(Nightcore)的資料;PW3在報告中亦有指出本案雷射筆的型號是JD-850。
基於以上,法庭認為原審時呈堂的和交由專家證人檢查的雷射筆是警員從上訴人檢取的那支雷射筆。
3:結論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
📌刑罰上訴:
法庭指出本案情節雖然不算惡劣,但有一定嚴重性:有社會事件的背景;上訴人有攻擊他人(尤其是執法人員)的意圖下帶有雷射筆;雷射筆可傷害眼睛和皮膚(但功率並非最大級別);在案發日子附近不時出現非法行為,該天亦是「大三罷」的日子(唯上訴人不是在示威現場或在示威途中被搜出雷射筆)。
法庭認為以本案情節及嚴重性而言,感化令並不適合。
法庭指出上訴法庭已在CAAR1/20案指出針對少年犯的量刑原則;亦已在CAAR7/20指社會服務令的用處和性質。
法庭雖然理解,但不認同本案可以判處短期監禁,因為有違一般原則及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09B條。
法庭亦顧及到上訴人已曾失去自由81天;雖然上訴人沒有認罪,但經歲月洗禮和法律程序後有所反省;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給予年青的上訴人更生機會符合社會利益。
法庭在評估案情、報告、阻嚇性、社會利益及上訴人的更生後,雖然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難稱有誤,但基於現時特別的情況下,認為現時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代替原本勞教中心的刑期更為合適,故裁定上訴人刑罰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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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2874&currpage=T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裁決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4 開庭,裁判官預計宣讀判辭約兩小時。
速報:
控罪(2), (3) & (4) 罪名成立❗️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辯方律師作簡短求情,回應裁判官提出,上訴庭就盧佩瑤一案,指12個月判刑似乎過輕,指出本案的垃圾數量與該案的證物不同,亦沒有證據指出鐵路被破壞的程度,疑點利益歸被告,應作個別考量。
判處年青罪犯不是易事,更生不是唯一因素,要考慮阻嚇和公開譴責,知道被告少不更事,痛心放棄考試而去參與示威,但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是嚴重罪行,基於上訴庭指引,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和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裁決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4 開庭,裁判官預計宣讀判辭約兩小時。
速報:
控罪(2), (3) & (4) 罪名成立❗️
控罪(1)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辯方律師作簡短求情,回應裁判官提出,上訴庭就盧佩瑤一案,指12個月判刑似乎過輕,指出本案的垃圾數量與該案的證物不同,亦沒有證據指出鐵路被破壞的程度,疑點利益歸被告,應作個別考量。
判處年青罪犯不是易事,更生不是唯一因素,要考慮阻嚇和公開譴責,知道被告少不更事,痛心放棄考試而去參與示威,但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是嚴重罪行,基於上訴庭指引,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和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作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10:08] 開庭,本案為兩宗傳票案,一同處理。
控方宣讀案情:
兩人同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干犯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a) 和6(2) 條,於2021年2月20日 14:30~16:30期間,在沙田第一城銀城街與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 D2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辭
呈上憲報,指當期時係二人限聚,更新咗案情摘要,在當日14:30~16:30現場街站共有七人,期間的任何時段,有三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聚集,PW5向兩人發出告票,法例上警員派告票係有書面授權;引述案例HCMA325/2020稱距離1.5米不是重點。有兩條片段,共長48分鐘,有六名證人,如果辯方不爭議截圖的真確,則只會傳召五名證人。
裁判官指他手上的控罪書的控罪時間是16:47,多次詢問控方的控罪元素,因法例無定義「聚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重點。主控稱控罪書是經過修訂,1.5米距離係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還要考慮共同目的,聚集時間長短,和環境。裁判官初步表示案例的控罪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與本案不同。
辯方不爭議身份,不爭議影片真實性,爭議當時係派防疫物資,可獲法例括免;被告與其他五人不同組別;爭議第二條片段是否相關,因拍攝時間係16:29~17:05,而控罪係14:30~16:30,反對呈堂。
裁判官對片段可否呈堂未有定案,指示先進行審訊。
[11:29] 傳召PW1 黎家健督察,案件指揮官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1駐守沙田北區特遣隊,為案件主管,指從網上情報知道「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在當日14:00 在銀城街與百得街十字路口有街站,14:30到現場指揮,以便裝在場進行觀察和調配人員,14:45 走到街站攞單張(P1),內容係反對赤化教改,守護香港未來,有超過兩個人,都係着黑衫,有枱有旗幟有宣傳單張,14:46~14:53 觀察之後,同一班人派單張,無派其他嘢,14:54 確係超過兩人聚集,15:10 指示沙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到場,15:50向7人作出警告;主要觀察工作由警員20654和陳國中(音)負責,15:55~1605再觀察,警告之後未有散去,最少有3人緊集在派單張,7人之中其中一人,用大聲公嗌咪反對教改,16:10通知第四隊和PTU Z連第二小隊,16:25叫佢哋到現場發599G傳票,17:15離開現場。
PW1為現場指揮,負責聯絡和匯報,20654係主要觀察員,PW1距離街站約20米,認到黃文萱和麥先生企在街站,在庭上認出二人。
[11:53] 播第一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5:42~15:56,叫PW1確認係現場環境,片段中見到街站、旗幟、黃、麥二人。
[12:30]✂️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到達,只係見到有人,確認唔到D1黃/D2麥二人在不在場,14:46~14:53觀察期間,都唔知黃/麥二人幾時到場。
事前只係知有「中學生」街站,在對面街觀察,D1著深藍色衫,確認不是從D1或D2手中接過宣傳單張,不能確認長枱上有咩物資,只是叫口號,不是派物資,D1 & D2無攞大聲公,派單張嘅人都係着黑色衫,PW1話無主動派防疫物資,但不排除可能派物資,仔細要問觀察員。
PW1不反對擺街站係D1身為區議員嘅工作,十字路口係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擺街站。PW1聲稱在20米外,無為意D1 & D2的距離,D1指出據陳國中(音)嘅記事冊,佢哋超過1.5米【唔知道】。
片段中 @15:55:22 警長毛亞南話就算派防疫物資,都要距離1.5米,咁7個人何時參與聚集。
[12:58]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延伸閱讀:HCMA32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400&QS=%2B&TP=JU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10:08] 開庭,本案為兩宗傳票案,一同處理。
控方宣讀案情:
兩人同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干犯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a) 和6(2) 條,於2021年2月20日 14:30~16:30期間,在沙田第一城銀城街與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 D2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辭
呈上憲報,指當期時係二人限聚,更新咗案情摘要,在當日14:30~16:30現場街站共有七人,期間的任何時段,有三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聚集,PW5向兩人發出告票,法例上警員派告票係有書面授權;引述案例HCMA325/2020稱距離1.5米不是重點。有兩條片段,共長48分鐘,有六名證人,如果辯方不爭議截圖的真確,則只會傳召五名證人。
裁判官指他手上的控罪書的控罪時間是16:47,多次詢問控方的控罪元素,因法例無定義「聚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重點。主控稱控罪書是經過修訂,1.5米距離係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還要考慮共同目的,聚集時間長短,和環境。裁判官初步表示案例的控罪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與本案不同。
辯方不爭議身份,不爭議影片真實性,爭議當時係派防疫物資,可獲法例括免;被告與其他五人不同組別;爭議第二條片段是否相關,因拍攝時間係16:29~17:05,而控罪係14:30~16:30,反對呈堂。
裁判官對片段可否呈堂未有定案,指示先進行審訊。
[11:29] 傳召PW1 黎家健督察,案件指揮官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1駐守沙田北區特遣隊,為案件主管,指從網上情報知道「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在當日14:00 在銀城街與百得街十字路口有街站,14:30到現場指揮,以便裝在場進行觀察和調配人員,14:45 走到街站攞單張(P1),內容係反對赤化教改,守護香港未來,有超過兩個人,都係着黑衫,有枱有旗幟有宣傳單張,14:46~14:53 觀察之後,同一班人派單張,無派其他嘢,14:54 確係超過兩人聚集,15:10 指示沙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到場,15:50向7人作出警告;主要觀察工作由警員20654和陳國中(音)負責,15:55~1605再觀察,警告之後未有散去,最少有3人緊集在派單張,7人之中其中一人,用大聲公嗌咪反對教改,16:10通知第四隊和PTU Z連第二小隊,16:25叫佢哋到現場發599G傳票,17:15離開現場。
PW1為現場指揮,負責聯絡和匯報,20654係主要觀察員,PW1距離街站約20米,認到黃文萱和麥先生企在街站,在庭上認出二人。
[11:53] 播第一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5:42~15:56,叫PW1確認係現場環境,片段中見到街站、旗幟、黃、麥二人。
[12:30]✂️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到達,只係見到有人,確認唔到D1黃/D2麥二人在不在場,14:46~14:53觀察期間,都唔知黃/麥二人幾時到場。
事前只係知有「中學生」街站,在對面街觀察,D1著深藍色衫,確認不是從D1或D2手中接過宣傳單張,不能確認長枱上有咩物資,只是叫口號,不是派物資,D1 & D2無攞大聲公,派單張嘅人都係着黑色衫,PW1話無主動派防疫物資,但不排除可能派物資,仔細要問觀察員。
PW1不反對擺街站係D1身為區議員嘅工作,十字路口係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擺街站。PW1聲稱在20米外,無為意D1 & D2的距離,D1指出據陳國中(音)嘅記事冊,佢哋超過1.5米【唔知道】。
片段中 @15:55:22 警長毛亞南話就算派防疫物資,都要距離1.5米,咁7個人何時參與聚集。
[12:58]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延伸閱讀:HCMA32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400&QS=%2B&TP=JU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7]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0654 李偉浩,負責觀察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當日證人便衣當值,14:00 陳國中(音)訓示,在第一城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組織街站,14:00~17:00 同督察和陳國中,警長3465,警員17388,以便裝觀察,14:30 去到現場,見到一男六女管理街站,包括黃/麥二人,有人用大聲公播錄音,派傳單,內容反對赤化教育,反對國民教育改革,街站由兩張枱和旗幟組成,有傳單放在枱上,旗幟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街站位於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stress code 係黑衫黑褲黑鞋,黃小姐棕色長髮,穿深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孭斜孭袋,麥先生黑色T恤,牛仔褲,黑鞋,頭上有髮髻。
14:54 從通信機得知有人投訴,街站位置有噪音,有人群聚集,15:38 PW2 觀察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奉命到場處理,15:50 從通信機得知警長毛亞南發咗口頭警告,違反599G章受禁群組聚集,當時PW2在三樓停車場,距離街站約20米,16:10 第四隊畀完警告走咗,街站照派傳單,引起市民聚集,中學生每人揸住一疊派畀街坊,黃/麥二人企在街站後面,望向銀城街行車線,同街坊解釋傳單,由麥派由黃解釋,有人聚集在街站位置。16:20 報告畀第四隊,佢哋會連同PTU Z連 第二小隊聯合行動,16:25 第四隊與PTU到場,16:30 由通信機得知PTU發599G告票,有群眾聚集;17:05 見到7人收拾街站。
PW2 到場後曾經在「零距離」前經過街站,貝到有大量傳單,見到D1在場,跟住找觀察點,到達之後無離開過。
控方叫PW2睇P3a(4) & (5),確認現場人物,因應控方需要播方第二段片段,而辯方反對,裁判官表示唔明播片嘅目的,裁判官決定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條片段。
[15:40]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 到街站,當時未認到D2,確認地點,其後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見到D1雙手插袋,企在枱後,5名年輕女子,dress code黑衫黑褲,D1穿深藍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與女子dress code 不同【同意】,D2穿牛仔褲,年紀與衣著與女子不同【同意】。
PW2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在街站附近有交流,當時有播放錄音,睇P3a(3),左方女子特咪播放錄音,睇PD1,顯示係15:23時,拍攝長枱上物資,PW2確認長枱,但未能確認枱上物品,辯方指出相中有D2月曆,有防疫物資【經過時無】,指出P3a(4)相中有月曆,PW2同意可能混淆咗月曆同傳單。
辯方播出片段,在16:03:06~16:03:39期間,見到紅衣女子由D1手上接咗消毒搓手液。
指出PW2同警署警長陳國中在同一位置觀察,理論上應該係一樣,在未被使用的文件中,陳的記事冊指各人士有隔1.5米,枱上有防疫物資。街站在十字路口,人流多【同意,有人聚集過馬路,等過馬路期間被街站吸引】。
[16:12] 控方覆問
無睇過陳國中的記事冊,唔知佢寫咩。
[16:22] 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奉命拍攝作口頭警告和發告票過程
⚙️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軍裝巡邏小隊,與警署警長毛亞南,警長58123,警員27930 & 28323同隊,14:00收到特遣隊通知,投訴在沙田第一城有街站發出噪音,違反國安法通知隨時做支援,15:10到達附近停車等候通知,15:38見到有六女一男在上址叫喊口號,派發傳單,落地截查六女一男,15:43毛sir叫開機拍攝,毛sir講599G規例,15:50毛sir發口頭警告,15:56結束拍攝,15:58離開上址,16:05特遣隊OC叫去圓洲角診所與PTU Z連第二隊匯合,16:10知道上址活動仍然進行緊,16:25連同PTU去到上址,16:30落車上前截查,開攝錄機,17:05檢控完,拍攝完熄機,17:10返沙田警署;當日拍咗兩段片,長13分 和 35分,片段中有時間,15:10開機試機,片段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10分鐘,確認內容真實,無被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日(4/5)10:00 同庭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7]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0654 李偉浩,負責觀察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當日證人便衣當值,14:00 陳國中(音)訓示,在第一城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組織街站,14:00~17:00 同督察和陳國中,警長3465,警員17388,以便裝觀察,14:30 去到現場,見到一男六女管理街站,包括黃/麥二人,有人用大聲公播錄音,派傳單,內容反對赤化教育,反對國民教育改革,街站由兩張枱和旗幟組成,有傳單放在枱上,旗幟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街站位於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stress code 係黑衫黑褲黑鞋,黃小姐棕色長髮,穿深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孭斜孭袋,麥先生黑色T恤,牛仔褲,黑鞋,頭上有髮髻。
14:54 從通信機得知有人投訴,街站位置有噪音,有人群聚集,15:38 PW2 觀察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奉命到場處理,15:50 從通信機得知警長毛亞南發咗口頭警告,違反599G章受禁群組聚集,當時PW2在三樓停車場,距離街站約20米,16:10 第四隊畀完警告走咗,街站照派傳單,引起市民聚集,中學生每人揸住一疊派畀街坊,黃/麥二人企在街站後面,望向銀城街行車線,同街坊解釋傳單,由麥派由黃解釋,有人聚集在街站位置。16:20 報告畀第四隊,佢哋會連同PTU Z連 第二小隊聯合行動,16:25 第四隊與PTU到場,16:30 由通信機得知PTU發599G告票,有群眾聚集;17:05 見到7人收拾街站。
PW2 到場後曾經在「零距離」前經過街站,貝到有大量傳單,見到D1在場,跟住找觀察點,到達之後無離開過。
控方叫PW2睇P3a(4) & (5),確認現場人物,因應控方需要播方第二段片段,而辯方反對,裁判官表示唔明播片嘅目的,裁判官決定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條片段。
[15:40]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 到街站,當時未認到D2,確認地點,其後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見到D1雙手插袋,企在枱後,5名年輕女子,dress code黑衫黑褲,D1穿深藍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與女子dress code 不同【同意】,D2穿牛仔褲,年紀與衣著與女子不同【同意】。
PW2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在街站附近有交流,當時有播放錄音,睇P3a(3),左方女子特咪播放錄音,睇PD1,顯示係15:23時,拍攝長枱上物資,PW2確認長枱,但未能確認枱上物品,辯方指出相中有D2月曆,有防疫物資【經過時無】,指出P3a(4)相中有月曆,PW2同意可能混淆咗月曆同傳單。
辯方播出片段,在16:03:06~16:03:39期間,見到紅衣女子由D1手上接咗消毒搓手液。
指出PW2同警署警長陳國中在同一位置觀察,理論上應該係一樣,在未被使用的文件中,陳的記事冊指各人士有隔1.5米,枱上有防疫物資。街站在十字路口,人流多【同意,有人聚集過馬路,等過馬路期間被街站吸引】。
[16:12] 控方覆問
無睇過陳國中的記事冊,唔知佢寫咩。
[16:22] 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奉命拍攝作口頭警告和發告票過程
⚙️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軍裝巡邏小隊,與警署警長毛亞南,警長58123,警員27930 & 28323同隊,14:00收到特遣隊通知,投訴在沙田第一城有街站發出噪音,違反國安法通知隨時做支援,15:10到達附近停車等候通知,15:38見到有六女一男在上址叫喊口號,派發傳單,落地截查六女一男,15:43毛sir叫開機拍攝,毛sir講599G規例,15:50毛sir發口頭警告,15:56結束拍攝,15:58離開上址,16:05特遣隊OC叫去圓洲角診所與PTU Z連第二隊匯合,16:10知道上址活動仍然進行緊,16:25連同PTU去到上址,16:30落車上前截查,開攝錄機,17:05檢控完,拍攝完熄機,17:10返沙田警署;當日拍咗兩段片,長13分 和 35分,片段中有時間,15:10開機試機,片段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10分鐘,確認內容真實,無被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日(4/5)10:00 同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
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
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判刑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裁決理由⚖️
——————
15:00 開庭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更生中心
詳情【並非exact wording】
辯方律師澄清感化官報告內容,是第2段提及警司警誡的時間,應在2020年尾,不是2020年頭,懲教報告第3頁第6-7段,亦有提及在2020年尾;第7段提及工作環境,2021年2月,開始兼職做倉務工作。除此以外,被告同意報告中嘅其他內容。
呈上被告手寫求情信,父母、以及妹妹之求情信,今日有到庭支持。
彭官:有無邊段想我睇 […]
辯護律師:信中可以睇得出被告愛護屋企人、屋企人支持佢。
總括成長背景以及犯案背景
早年有ADHD,學業不好,去到高中嘅時候刻服咗,就有進展;爲人正面勤力,會做兼職(eg補習、倉務),都有幫補屋企,報告正面,被告經過青少年躁動時期,而家對自己犯錯有識見,希望完成目前暫停嘅學業,希望法庭採納懲教主任建議,畀被告繼續學業。
彭官:校方有無話最遲要幾時復課,呢個都係法庭考慮因素,喺判邊啲院舍嘅時候。
辯護律師:我要了解下(同被告傾咗一陣),學校會否等,被告都好難講。以課程嚟講,2023年2月都唔得的話,就要拖到2024年。更生中心時間比較短,可以畀被告儘快完成課程。
彭官:唔該...教導所而家平均係1年半?
📖判刑理由:
彭官撮要重複案情和裁決理由(請參閱早前資料),被告面對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 襲警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被告案發時差一個月17歲,目前19歲,就讀副學士,索取咗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彭官表示法庭要考慮一堆元素,前後起碼提及過兩次話受上訴庭約束,包括案例 訴SWS CAAR1/2020。
控罪3 被告干犯襲警
第三證人雖然避開被告拳擊,並無受傷,但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嘅警員免受傷害,被告行爲挑戰法治。上訴庭喺CAAR8/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第41段引用羅敏聰案,考慮若干因素: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市民被鼓動嘅情緒,都係加重罪責嘅嚴重性。就算警員無受傷,相關行爲依然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
控罪4「危及鐵路乘客安全」嘅判刑最嚴重,參考案例 盧佩瑤 HCMA247/2020,李運騰法官喺第18-21段嘅觀察:英國判例未必適用於香港;上訴庭未有對判刑作指引;罪行要旨不在於傷害,而在於行爲是否危險
判刑,要有阻嚇力。
另外李運騰法官喺第22-23段嘅觀察,指出要考慮一堆因素(太長無抄低),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一罪係要保護列車司機以及乘客安全。
彭官引用上述案例,指出罪案嚴重,判刑唔會短,所以要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閱讀報告後,知道被告父母經營餐廳,被告細個嘅時候返過大陸一段時間,小三嘅時候診斷ADHD,後來症狀好咗,成績一直有進步,喺全級嘅排名一直上升,完成DSE之後,目前正就讀本地大學嘅副學士,但因爲本案而暫停學業,並保留學籍。
被告操行一直有B級或以上,中學時曾做過領袖生,還押期間嘅報告亦無問題,唯一瑕疵係曾經被慫恿吸食大麻,接受過警司警誡。但大體上評價正面,被告合作有禮貌,有自行解釋點解參與運動。
被告透過大律師表示希望盡早了結本案。彭官覺得被告本質不壞,心痛不去參加考試而參加三罷,受他人影響下而犯案。報告話不適合勞教,比較合適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兩者之中又以更生中心較爲合適。
如前所述,控罪4最爲嚴重,將決定刑罰。彭官認爲本案不適合監禁,盧佩瑤一案認罪被判8個月,上訴庭認為有上調空間,該案從高處拋擲竹枝,人數多,本案性質無咁嚴重。
彭官認爲如果判教導所,時間似乎過長(通常係1年半),不合比例,加上報告亦都話不適合。彭官希望被告盡快回復學業,希望校方能保留學籍。
因此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協助💛
=========
直播員按:
1. 今日有好多年青人到庭支持,希望被告感受到;
2. 亦有不少中年旁聽人士,他們對彭官判刑感到欣慰;
3. 點解被告唔去考試都要去三罷?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判刑
李 (18)
控罪: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請參閱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5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裁決理由⚖️
——————
15:00 開庭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更生中心
詳情【並非exact wording】
辯方律師澄清感化官報告內容,是第2段提及警司警誡的時間,應在2020年尾,不是2020年頭,懲教報告第3頁第6-7段,亦有提及在2020年尾;第7段提及工作環境,2021年2月,開始兼職做倉務工作。除此以外,被告同意報告中嘅其他內容。
呈上被告手寫求情信,父母、以及妹妹之求情信,今日有到庭支持。
彭官:有無邊段想我睇 […]
辯護律師:信中可以睇得出被告愛護屋企人、屋企人支持佢。
總括成長背景以及犯案背景
早年有ADHD,學業不好,去到高中嘅時候刻服咗,就有進展;爲人正面勤力,會做兼職(eg補習、倉務),都有幫補屋企,報告正面,被告經過青少年躁動時期,而家對自己犯錯有識見,希望完成目前暫停嘅學業,希望法庭採納懲教主任建議,畀被告繼續學業。
彭官:校方有無話最遲要幾時復課,呢個都係法庭考慮因素,喺判邊啲院舍嘅時候。
辯護律師:我要了解下(同被告傾咗一陣),學校會否等,被告都好難講。以課程嚟講,2023年2月都唔得的話,就要拖到2024年。更生中心時間比較短,可以畀被告儘快完成課程。
彭官:唔該...教導所而家平均係1年半?
📖判刑理由:
彭官撮要重複案情和裁決理由(請參閱早前資料),被告面對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 襲警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被告案發時差一個月17歲,目前19歲,就讀副學士,索取咗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彭官表示法庭要考慮一堆元素,前後起碼提及過兩次話受上訴庭約束,包括案例 訴SWS CAAR1/2020。
控罪3 被告干犯襲警
第三證人雖然避開被告拳擊,並無受傷,但法庭有責任保護執行職務嘅警員免受傷害,被告行爲挑戰法治。上訴庭喺CAAR8/2020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第41段引用羅敏聰案,考慮若干因素: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市民被鼓動嘅情緒,都係加重罪責嘅嚴重性。就算警員無受傷,相關行爲依然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
控罪4「危及鐵路乘客安全」嘅判刑最嚴重,參考案例 盧佩瑤 HCMA247/2020,李運騰法官喺第18-21段嘅觀察:英國判例未必適用於香港;上訴庭未有對判刑作指引;罪行要旨不在於傷害,而在於行爲是否危險
判刑,要有阻嚇力。
另外李運騰法官喺第22-23段嘅觀察,指出要考慮一堆因素(太長無抄低),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一罪係要保護列車司機以及乘客安全。
彭官引用上述案例,指出罪案嚴重,判刑唔會短,所以要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閱讀報告後,知道被告父母經營餐廳,被告細個嘅時候返過大陸一段時間,小三嘅時候診斷ADHD,後來症狀好咗,成績一直有進步,喺全級嘅排名一直上升,完成DSE之後,目前正就讀本地大學嘅副學士,但因爲本案而暫停學業,並保留學籍。
被告操行一直有B級或以上,中學時曾做過領袖生,還押期間嘅報告亦無問題,唯一瑕疵係曾經被慫恿吸食大麻,接受過警司警誡。但大體上評價正面,被告合作有禮貌,有自行解釋點解參與運動。
被告透過大律師表示希望盡早了結本案。彭官覺得被告本質不壞,心痛不去參加考試而參加三罷,受他人影響下而犯案。報告話不適合勞教,比較合適更生中心或者教導所,兩者之中又以更生中心較爲合適。
如前所述,控罪4最爲嚴重,將決定刑罰。彭官認爲本案不適合監禁,盧佩瑤一案認罪被判8個月,上訴庭認為有上調空間,該案從高處拋擲竹枝,人數多,本案性質無咁嚴重。
彭官認爲如果判教導所,時間似乎過長(通常係1年半),不合比例,加上報告亦都話不適合。彭官希望被告盡快回復學業,希望校方能保留學籍。
因此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協助💛
=========
直播員按:
1. 今日有好多年青人到庭支持,希望被告感受到;
2. 亦有不少中年旁聽人士,他們對彭官判刑感到欣慰;
3. 點解被告唔去考試都要去三罷?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0] 開庭
D1再度向法庭表明立場,不接納PP2b片段(約在16:30~17:05拍攝),和PP3b相片呈堂,因為係在檢控時段以外拍攝,爭議關連性,由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
[10:00] 繼續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作供
⚙️ 控方覆問
在盤問時回答完D1問題:「你叫我哋企埋一齊」,之後話有補充,當時係想補充:「唔係我叫妳,係毛sir叫」,佢哋七個人之中有一兩個人因為告票行為有爭執,毛sir去處理咗先,所以毛sir叫佢哋行埋一齊,毛sir在落車前訓示,要檢控7人違反限聚令。
主控覆問時好似要PW3 重新作供咁,被裁判官叫停,並指濫用覆問程序,主控反駁表示不同意。
[10:10] 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4駐守沙田軍裝巡邏隊,為第四小隊指揮官,14:54時收到電台通知,有人投訴在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人聚集違反599G,有人用大聲公製造噪音,說話違反國安法,特遣隊警長陳sir打電話俾PW4,話佢哋有警員在場觀察,佢哋嘅小隊指揮官叫PW4去到附近Standby,佢哋負責觀察,如果佢哋確認有人違反限聚令或違反國安法,PW4帶同其他警員作警告和拍攝警告過程,警告完之後會離開,佢哋繼續觀察,如果見到有人繼續違反限聚令或者國安法,由PW4配合PTU帶佢哋返現場,確認人士身份和作出檢控,呢個就係當日收到嘅指示。
收到特遣隊督察指示,15:10去到附近standby ,15:38收到特遣隊陳sir電話,確認一男六女在銀城街百得街交界設置街站,PW4帶同事到現場調查,1~2分鐘去到現場,見到擺放咗兩張摺檯,則邊插咗一支黑色旗,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枱上擺放好多嘢,有黑底白字嘅紙張、搓手液、膠樽嘅消毒噴劑,仲有一啲白色梗卡紙,上邊有圖案,枱前邊斑馬線有一個女仔揸住一支咪,身後有擴音機,內容大致上係反對教育改革,呼籲其他市民支持佢哋,另外枱後面企咗兩個人,是其中一位係黃小姐,佢身邊係麥先生,轉角位企咗兩個女仔,枱嘅右手邊附近企咗另外兩個女仔,呢班女仔走來走去,手揸宣傳紙張派發,兩張合埋嘅長枱,除咗女仔,麥先生亦攞住疊紙派發,有人行過去睇,麥先生派比途人,四名女子行嚟行去派比途人,跟住揸咪嘅女仔一齊嗌口號,以我聽到大嘅內容都係反對教育改革,無違反國安法,於是用電話同特遣隊,確認係咪同一班人,確認佢哋身份之後,叫佢哋行去街站附近協助調查,同時指示同事29121拍攝整個過程,而拍攝期間麥先生與另一女仔同我哋講,如果圍埋嚟係屬於違法,解釋比佢哋聽,要確認身份,保持適當距離,而向佢哋講出佢哋嘅街站係違反限聚令,麥先生在枱面攞起藍白色透明膠樽,然後向同事鏡頭,話佢哋係派發防疫物資,PW4同佢哋解釋返,根據同事觀察,佢哋已經違反咗限聚令,有便裝同事一路觀察住嘅,所以佢哋街站必須要終止,期間麥先生和黃小姐不斷話俾我哋聽,佢哋係擺街站派防疫物資街站,反對教育改革,再次重複警告佢哋,係因為街站活動,反對教育改革係違反限聚令,如果佢哋繼續派防疫物資,亦要遵守派物資嘅規定,係要保持距離,但呢兩件係唔同嘅事,問在場人士邊個係負責人,黃小姐話佢係負責人,負責呢個活動,麥先生佢係黃小姐嘅議員助理。PW4再重申要終止反教育改革街站活動,由於黃小姐話係負責人,所以面對面同黃小姐講,佢必須終止呢個活動,如果唔係,警方會繼續觀察,如果有人違反限聚令,會作出檢控,而黃小姐話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佢哋有用揚聲器,派物資要收細音量,以免造成噪音,留意到整個過程當中,佢哋派傳單嘅女仔同埋麥先生,依舊有派傳單俾市民,約15:58完成咗整個確認身份和調查過程,以及作出警告後,指示29121可以熄機,可以離開現場。
特遣隊主管指示去到圓洲角診所,會合PTU Z 連大隊林幫辦,約16:20觀察隊陳sir再次通知,佢哋觀察一男六女依舊在街站宣傳活動,包括派傳單,用揚聲器嗌口號,然後再確認多一次佢哋當時位置,觀察同事指除咗黃小姐唔派傳單,其他一男五女都在叫口號或者派傳單,於是將收到嘅資料通知PTU Z連林幫辦,帶佢哋到現場,指出邊啲人已經警告過,佢哋繼續違反限聚令,由佢哋做人群管制和票控工作,之後一齊去到現場,落車之後重新同PTU林幫辦講處理經過。
去到現場見唔到一男六女,佢哋分散咗,有啲在銀城街有啲在百德街,除咗黃小姐一男五女都派緊傳單,摺檯和旗幟大致上同第一次去係無分別,佢哋唔係企埋一齊,同PTU講邊一個人係,黃小姐、麥先生同另一個女子同PTU有爭拗,而PW4向黃小姐解釋,由於已經作出警告,而佢哋繼續呢個反對教育改革嘅活動,所以會作出檢控,期間麥先生同另一個戴眼鏡嘅女子A同PTU不合作,之後黃小姐、麥先生同其他人已經到咗街站位置,女子A已經情緒穩定,PW4去返街站長枱位置,話返比佢哋聽,警告後繼續違反限聚令,會向所有人發告票,七人不滿,特別係黃小姐與麥先生,話PW4俾佢哋離開,要執嘢走,但又要告,唔合理,但證人表示由頭到尾無講過叫佢哋執嘢走,警告之後,如果唔終止就會檢控,唔記得係第一次定第二次到場講,係一齊講佢哋聽到,有人拍片,重新無講過俾佢哋執嘢走,警告係向全部七個人一齊講,最終PTU發出告票,告完就執嘢,黃小姐收埋咗旗幟,麥先生同女仔收摺枱,跟住一齊離開。
📍控方呈上證物P1,PW4確認呢份係當日派發嘅傳單;控方欲叫PW4睇辯方證物D1,被裁判官阻止,指控方做法係steal the thunder,點解控方會攞咗辯方嘅證物,係咪想pre-empt咗辯方,不批准這問題,主控又反駁,稱只係想問PW4到場時見到枱面情況,是否如相片在15:23拍攝時一樣。📍
[11:25] 當日一男六女提過派發防疫物資,但無講過防疫資訊,開頭見唔到有人攞起防疫物資派發,叫晒佢哋埋到去張枱調查期間,先有人攞起膠樽派俾市民,印象中黃小姐有叫人攞搓手液。
控方播出片段叫PW4辨認自己,其他人物,和講述片中過程,呢個環節又被裁判官叫停,話唔需要PW4做旁述。
[12:27]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傳票上指違反限聚令的時間是14:30,但睇唔到幾時發出。
PW4在當日15:10到咗附近,警車停在百德街商場後邊位置,該處見唔到街站,行出去銀城街觀察咗5分鐘,期間見唔到派物資,之後叫7人企埋一齊,根據便衣觀察,14:30~15:30無派防疫物資,同意到達時見到P1傳單、膠樽、D3搓手液已經在枱面上,同意D1表示係區議員,無問過D1是否關注組成員,無問過現場有多少個街站。D1指PW4主觀認為係同一個街站【唔同意】,D1無派過P1【同意】,D1無嗌咪【同意】,D1有講派防疫物資【同意】,有市民接過防疫物資【同意】,除咗女子A,其他人都有叫口號【同意】,所有人都戴咗口罩,點知係邊個嗌【觀察咗幾分鐘,係有女子嗌】,但不包括D1【同意】,長枱上有D1,D3 和有白色卡紙【同意】,指白色卡紙係D2【唔肯定,但似月曆】,從P3a(6)相片,見到有證物D2【同意】,從P3a(3)相片,見到麥先生手上攞住D2【睇唔到係傳單定係月曆】,假設派發防疫物資,要保持距離,從P3a(6)相片,只係見到兩被告,見唔到其他5人【同意】,指出從來無度過1.5米距離【同意】。
PW4收到通知街站哋嘅位置,係基於特遣隊嘅觀察,和PW4現場觀察約5分鐘,PW4表示認識觀察隊陳sir,被告D1指出陳sir嘅記事冊有提街站成員有隔1.5米【唔知】,PW4 再次重新無講過或者聽過叫佢哋執嘢走,如果聽到一定阻止,同意第二次到場時,各人係分散咗,但唔同意後來叫晒一男六女企埋一齊。
被告D1指出,她與其他女子係分開街站【唔同意】,警告之後,D1表示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同意】。
14:30 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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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開庭
D1再度向法庭表明立場,不接納PP2b片段(約在16:30~17:05拍攝),和PP3b相片呈堂,因為係在檢控時段以外拍攝,爭議關連性,由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
[10:00] 繼續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作供
⚙️ 控方覆問
在盤問時回答完D1問題:「你叫我哋企埋一齊」,之後話有補充,當時係想補充:「唔係我叫妳,係毛sir叫」,佢哋七個人之中有一兩個人因為告票行為有爭執,毛sir去處理咗先,所以毛sir叫佢哋行埋一齊,毛sir在落車前訓示,要檢控7人違反限聚令。
主控覆問時好似要PW3 重新作供咁,被裁判官叫停,並指濫用覆問程序,主控反駁表示不同意。
[10:10] 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4駐守沙田軍裝巡邏隊,為第四小隊指揮官,14:54時收到電台通知,有人投訴在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人聚集違反599G,有人用大聲公製造噪音,說話違反國安法,特遣隊警長陳sir打電話俾PW4,話佢哋有警員在場觀察,佢哋嘅小隊指揮官叫PW4去到附近Standby,佢哋負責觀察,如果佢哋確認有人違反限聚令或違反國安法,PW4帶同其他警員作警告和拍攝警告過程,警告完之後會離開,佢哋繼續觀察,如果見到有人繼續違反限聚令或者國安法,由PW4配合PTU帶佢哋返現場,確認人士身份和作出檢控,呢個就係當日收到嘅指示。
收到特遣隊督察指示,15:10去到附近standby ,15:38收到特遣隊陳sir電話,確認一男六女在銀城街百得街交界設置街站,PW4帶同事到現場調查,1~2分鐘去到現場,見到擺放咗兩張摺檯,則邊插咗一支黑色旗,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枱上擺放好多嘢,有黑底白字嘅紙張、搓手液、膠樽嘅消毒噴劑,仲有一啲白色梗卡紙,上邊有圖案,枱前邊斑馬線有一個女仔揸住一支咪,身後有擴音機,內容大致上係反對教育改革,呼籲其他市民支持佢哋,另外枱後面企咗兩個人,是其中一位係黃小姐,佢身邊係麥先生,轉角位企咗兩個女仔,枱嘅右手邊附近企咗另外兩個女仔,呢班女仔走來走去,手揸宣傳紙張派發,兩張合埋嘅長枱,除咗女仔,麥先生亦攞住疊紙派發,有人行過去睇,麥先生派比途人,四名女子行嚟行去派比途人,跟住揸咪嘅女仔一齊嗌口號,以我聽到大嘅內容都係反對教育改革,無違反國安法,於是用電話同特遣隊,確認係咪同一班人,確認佢哋身份之後,叫佢哋行去街站附近協助調查,同時指示同事29121拍攝整個過程,而拍攝期間麥先生與另一女仔同我哋講,如果圍埋嚟係屬於違法,解釋比佢哋聽,要確認身份,保持適當距離,而向佢哋講出佢哋嘅街站係違反限聚令,麥先生在枱面攞起藍白色透明膠樽,然後向同事鏡頭,話佢哋係派發防疫物資,PW4同佢哋解釋返,根據同事觀察,佢哋已經違反咗限聚令,有便裝同事一路觀察住嘅,所以佢哋街站必須要終止,期間麥先生和黃小姐不斷話俾我哋聽,佢哋係擺街站派防疫物資街站,反對教育改革,再次重複警告佢哋,係因為街站活動,反對教育改革係違反限聚令,如果佢哋繼續派防疫物資,亦要遵守派物資嘅規定,係要保持距離,但呢兩件係唔同嘅事,問在場人士邊個係負責人,黃小姐話佢係負責人,負責呢個活動,麥先生佢係黃小姐嘅議員助理。PW4再重申要終止反教育改革街站活動,由於黃小姐話係負責人,所以面對面同黃小姐講,佢必須終止呢個活動,如果唔係,警方會繼續觀察,如果有人違反限聚令,會作出檢控,而黃小姐話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佢哋有用揚聲器,派物資要收細音量,以免造成噪音,留意到整個過程當中,佢哋派傳單嘅女仔同埋麥先生,依舊有派傳單俾市民,約15:58完成咗整個確認身份和調查過程,以及作出警告後,指示29121可以熄機,可以離開現場。
特遣隊主管指示去到圓洲角診所,會合PTU Z 連大隊林幫辦,約16:20觀察隊陳sir再次通知,佢哋觀察一男六女依舊在街站宣傳活動,包括派傳單,用揚聲器嗌口號,然後再確認多一次佢哋當時位置,觀察同事指除咗黃小姐唔派傳單,其他一男五女都在叫口號或者派傳單,於是將收到嘅資料通知PTU Z連林幫辦,帶佢哋到現場,指出邊啲人已經警告過,佢哋繼續違反限聚令,由佢哋做人群管制和票控工作,之後一齊去到現場,落車之後重新同PTU林幫辦講處理經過。
去到現場見唔到一男六女,佢哋分散咗,有啲在銀城街有啲在百德街,除咗黃小姐一男五女都派緊傳單,摺檯和旗幟大致上同第一次去係無分別,佢哋唔係企埋一齊,同PTU講邊一個人係,黃小姐、麥先生同另一個女子同PTU有爭拗,而PW4向黃小姐解釋,由於已經作出警告,而佢哋繼續呢個反對教育改革嘅活動,所以會作出檢控,期間麥先生同另一個戴眼鏡嘅女子A同PTU不合作,之後黃小姐、麥先生同其他人已經到咗街站位置,女子A已經情緒穩定,PW4去返街站長枱位置,話返比佢哋聽,警告後繼續違反限聚令,會向所有人發告票,七人不滿,特別係黃小姐與麥先生,話PW4俾佢哋離開,要執嘢走,但又要告,唔合理,但證人表示由頭到尾無講過叫佢哋執嘢走,警告之後,如果唔終止就會檢控,唔記得係第一次定第二次到場講,係一齊講佢哋聽到,有人拍片,重新無講過俾佢哋執嘢走,警告係向全部七個人一齊講,最終PTU發出告票,告完就執嘢,黃小姐收埋咗旗幟,麥先生同女仔收摺枱,跟住一齊離開。
📍控方呈上證物P1,PW4確認呢份係當日派發嘅傳單;控方欲叫PW4睇辯方證物D1,被裁判官阻止,指控方做法係steal the thunder,點解控方會攞咗辯方嘅證物,係咪想pre-empt咗辯方,不批准這問題,主控又反駁,稱只係想問PW4到場時見到枱面情況,是否如相片在15:23拍攝時一樣。📍
[11:25] 當日一男六女提過派發防疫物資,但無講過防疫資訊,開頭見唔到有人攞起防疫物資派發,叫晒佢哋埋到去張枱調查期間,先有人攞起膠樽派俾市民,印象中黃小姐有叫人攞搓手液。
控方播出片段叫PW4辨認自己,其他人物,和講述片中過程,呢個環節又被裁判官叫停,話唔需要PW4做旁述。
[12:27]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傳票上指違反限聚令的時間是14:30,但睇唔到幾時發出。
PW4在當日15:10到咗附近,警車停在百德街商場後邊位置,該處見唔到街站,行出去銀城街觀察咗5分鐘,期間見唔到派物資,之後叫7人企埋一齊,根據便衣觀察,14:30~15:30無派防疫物資,同意到達時見到P1傳單、膠樽、D3搓手液已經在枱面上,同意D1表示係區議員,無問過D1是否關注組成員,無問過現場有多少個街站。D1指PW4主觀認為係同一個街站【唔同意】,D1無派過P1【同意】,D1無嗌咪【同意】,D1有講派防疫物資【同意】,有市民接過防疫物資【同意】,除咗女子A,其他人都有叫口號【同意】,所有人都戴咗口罩,點知係邊個嗌【觀察咗幾分鐘,係有女子嗌】,但不包括D1【同意】,長枱上有D1,D3 和有白色卡紙【同意】,指白色卡紙係D2【唔肯定,但似月曆】,從P3a(6)相片,見到有證物D2【同意】,從P3a(3)相片,見到麥先生手上攞住D2【睇唔到係傳單定係月曆】,假設派發防疫物資,要保持距離,從P3a(6)相片,只係見到兩被告,見唔到其他5人【同意】,指出從來無度過1.5米距離【同意】。
PW4收到通知街站哋嘅位置,係基於特遣隊嘅觀察,和PW4現場觀察約5分鐘,PW4表示認識觀察隊陳sir,被告D1指出陳sir嘅記事冊有提街站成員有隔1.5米【唔知】,PW4 再次重新無講過或者聽過叫佢哋執嘢走,如果聽到一定阻止,同意第二次到場時,各人係分散咗,但唔同意後來叫晒一男六女企埋一齊。
被告D1指出,她與其他女子係分開街站【唔同意】,警告之後,D1表示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同意】。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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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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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
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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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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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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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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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5/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39] 開庭
控方呈上結案陳辭,第一、二個已在審訊初期交咗,第三個係鍾嘉威(CACC364/2015),第四份係599章嘅宗旨,第五個係何來案例(FACC 7/2015)。
第一個歐麗花案例(HCMA325/2020) 指就算距離超過1.5米,不等於就可作為合理辯解,判辭中第28段,
//在判斷時,須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如果合適的話,可以考慮的事情包括以下的:
(一) 涉案地點的周遭境況;
(二) 各相關人士的相互距離;
(三) 各人的言語、行為表現的異同;
(四) 情況是否顯示各人有共同目的;
(五) 情況是否顯示活動是有所安排或準備的;和
(六) 相關人士在場的時間有多久等。//
第五個何來案例指出要考慮三點:1. 辯方提出合理辯解嘅事宜;2. 內容是否真實;3. 是否合理。控方嘅法律陳辭,重點係所指出辯方嘅合理辯解是否合理。
辯方結案陳辭
PW1 & PW2 兩位特遣隊員都表達不能夠看清楚街站嘅全部情況,PW2 曾經在街站前零距離行過,但講唔到街站枱面有咩。PW3曾經兩次認錯D2派發嘅月曆為單張,呢個係錯誤嘅指控。所以辯方認為PW2 & PW3 並非誠實可靠嘅證人。
PW4認同辯方有派發防疫物資,有向街坊宣傳派物資。
所有控方證人都無量度過1.5米距離,並認同兩被告和中學生嘅衣着和年齡都有差距。
根據599章附表1 第1 & 12條,辯方認為係在工作和為傳揚有助預防….而進行聚集。
控方指辯方派防疫物資係藉口,係濫捕意識,歐麗花案例嘅控罪亦與本案不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5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5/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39] 開庭
控方呈上結案陳辭,第一、二個已在審訊初期交咗,第三個係鍾嘉威(CACC364/2015),第四份係599章嘅宗旨,第五個係何來案例(FACC 7/2015)。
第一個歐麗花案例(HCMA325/2020) 指就算距離超過1.5米,不等於就可作為合理辯解,判辭中第28段,
//在判斷時,須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如果合適的話,可以考慮的事情包括以下的:
(一) 涉案地點的周遭境況;
(二) 各相關人士的相互距離;
(三) 各人的言語、行為表現的異同;
(四) 情況是否顯示各人有共同目的;
(五) 情況是否顯示活動是有所安排或準備的;和
(六) 相關人士在場的時間有多久等。//
第五個何來案例指出要考慮三點:1. 辯方提出合理辯解嘅事宜;2. 內容是否真實;3. 是否合理。控方嘅法律陳辭,重點係所指出辯方嘅合理辯解是否合理。
辯方結案陳辭
PW1 & PW2 兩位特遣隊員都表達不能夠看清楚街站嘅全部情況,PW2 曾經在街站前零距離行過,但講唔到街站枱面有咩。PW3曾經兩次認錯D2派發嘅月曆為單張,呢個係錯誤嘅指控。所以辯方認為PW2 & PW3 並非誠實可靠嘅證人。
PW4認同辯方有派發防疫物資,有向街坊宣傳派物資。
所有控方證人都無量度過1.5米距離,並認同兩被告和中學生嘅衣着和年齡都有差距。
根據599章附表1 第1 & 12條,辯方認為係在工作和為傳揚有助預防….而進行聚集。
控方指辯方派防疫物資係藉口,係濫捕意識,歐麗花案例嘅控罪亦與本案不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5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 - - - - - - - - - - - - - -
[09:59開庭]
🛑聽取答辯
主控讀出兩項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D1, D2,D3)
2.意圖製造虛假文書(D4)
D3不認罪
D4不認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被告於20231102簽署)
內容簡述:
-所有關鍵時刻D3,D4都被拘留於荔枝角收押所
-所有出入文件都受懲教檢核
-簽署文件必須由被拘留人士申請才可交被拘留人士簽署
-2023-08-06 第一被告被警方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截停及拘捕,之後被搜查住所並搜出未被簽署的授權書、核對表、聆訊通知書、高等法院的收據等(該些文件現被列為控方呈堂證物)
-警方拍攝了多張「第一被告手提電話之對話內容」照片,並呈堂為控方證物
-2023-06-06 警方於荔枝角收押所拘捕第三被告並搜查了D3之囚室
-第四被告亦於荔枝角收押所內被拘捕及搜查囚室
-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探訪過程分別被錄影及錄音
-某些日子之探訪只有錄音
庭上兩位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主控將所有證物呈堂
主控表示將傳召三名證人(高院文員、懲教職員、警員)
📍有關怎樣處理錄音及錄影:由法庭播影像,警察會用電腦同步播聲音。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黃佩芝(譯音)
🔹主控主問:
黃女士2014在康文署任職助理文書主任,2021調任高院文書室,負責開檔存檔,核實相關文件及開設案件編號。
-證人表示,每件案件之編號都不一樣,案件編號格式以英文HCPI:
-與本案有關的兩宗人身意外傷亡訴訟之文件編號分別為HCPI522023及HCPI532023;
-印鑑日期為2023-03-06,文件上也有證人簽署及手寫之日期,代表黃在當日開檔;
-黃表示開檔日期乃透過電腦程式自動排列,申請訴訟之手續費$1045,乃交給高院會計部之申請費用;文件上已有會計部印章作實,文件亦包括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是否需要申請人即D3簽名,修改的地方也需申請人簽名,日期旁邊亦需要申請人簽名;
(法官補充其實證人沒有見證着由何人簽名,只是檢查有沒有簽齊名,承認事實內容都有包括了,不用逐一再睇及查問。)
最後由聆案官安排審訊日期。如果由原告人委托他人開檔申請,就需要授權書/委托書。
證人表示這份申訴陳述書HCPI522023上有些地方係沒有簽名(例:手寫地址旁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如果受委托人想保留一份副本,則需先自己印一份副本呈交文書處蓋印;份數是沒有限定的。
🔸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向主控澄清申訴程序,辯方大律師回應本案沒有超過三年申請時限
[11:27早休]~[11:54開庭]
📍案件管理
因法官有其他事務,今天下午三點半需完庭,星期一下午也不會開庭
⏺️傳召證人2懲教人員蘇主任
現任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主任,負責探訪室事務
🔹主控主問
被拘留人士如有文件需傳遞或簽署均需要申請,成功才可於第二次探訪時處理,一般由申請至批准需兩至三個工作天,在囚人士亦可申請緊急情況,如經批准可即時簽署;最快可於當天的一至兩小時批出。任何文件批核懲教署均會紀錄。
緊急申請亦然,批准與否均會紀錄。翻查紀錄,D3, D4沒有做過緊急簽署文件的申請;紀錄中只有D4曾以緊急申請透過探訪者入$1.4作為影印身份證副本之用,即日批准。
🔸辯方大律師盤問
澄清2023年2月 5,15,28日都有入文件的申請,文件內容是甚麼沒有詳細記下,一般交件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另外,親友亦可以透過郵遞方式將文件寄給還押者,而懲教人員亦會檢查文件,出文件才有簡單文字紀錄,記下有出文件,至於是甚麼文件?則沒有紀錄。
2023-12-08 證人口供附件二,在「所員申請事項記錄簿」內,2023-03-01,第四被告編號旁寫著:申請星期五,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而同日第三被告的編號旁亦寫上:申請星期五 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
🔹主控覆問
親友可以寄文件給在囚人士,而且會紀錄,在囚人士經申請也可以寄出文件,證人表示1/3-6/3期間沒有紀錄顯示,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申請過寄出文件;覆問完畢。
法官問證人,剛才所陳述之程序是從何而來,證人表示是工作instruction, Prison Rule 47,但不知是否來自監獄條例?
🔹控方有跟進問題
201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工作至今都是依照這個規則,證人之前亦曾在其他監獄工作。
證人作證完畢
主控播放第一段錄音(錄音共有九段)
2023-02-15 第二被告探訪第三被告,播放由記項94段之後;
播放第二段錄音,記項215-304;
播放第三段錄音,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記項1-450;476-493。
[12:58休庭]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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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聽取答辯
主控讀出兩項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D1, D2,D3)
2.意圖製造虛假文書(D4)
D3不認罪
D4不認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被告於20231102簽署)
內容簡述:
-所有關鍵時刻D3,D4都被拘留於荔枝角收押所
-所有出入文件都受懲教檢核
-簽署文件必須由被拘留人士申請才可交被拘留人士簽署
-2023-08-06 第一被告被警方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截停及拘捕,之後被搜查住所並搜出未被簽署的授權書、核對表、聆訊通知書、高等法院的收據等(該些文件現被列為控方呈堂證物)
-警方拍攝了多張「第一被告手提電話之對話內容」照片,並呈堂為控方證物
-2023-06-06 警方於荔枝角收押所拘捕第三被告並搜查了D3之囚室
-第四被告亦於荔枝角收押所內被拘捕及搜查囚室
-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探訪過程分別被錄影及錄音
-某些日子之探訪只有錄音
庭上兩位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主控將所有證物呈堂
主控表示將傳召三名證人(高院文員、懲教職員、警員)
📍有關怎樣處理錄音及錄影:由法庭播影像,警察會用電腦同步播聲音。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黃佩芝(譯音)
🔹主控主問:
黃女士2014在康文署任職助理文書主任,2021調任高院文書室,負責開檔存檔,核實相關文件及開設案件編號。
-證人表示,每件案件之編號都不一樣,案件編號格式以英文HCPI:
-與本案有關的兩宗人身意外傷亡訴訟之文件編號分別為HCPI522023及HCPI532023;
-印鑑日期為2023-03-06,文件上也有證人簽署及手寫之日期,代表黃在當日開檔;
-黃表示開檔日期乃透過電腦程式自動排列,申請訴訟之手續費$1045,乃交給高院會計部之申請費用;文件上已有會計部印章作實,文件亦包括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是否需要申請人即D3簽名,修改的地方也需申請人簽名,日期旁邊亦需要申請人簽名;
(法官補充其實證人沒有見證着由何人簽名,只是檢查有沒有簽齊名,承認事實內容都有包括了,不用逐一再睇及查問。)
最後由聆案官安排審訊日期。如果由原告人委托他人開檔申請,就需要授權書/委托書。
證人表示這份申訴陳述書HCPI522023上有些地方係沒有簽名(例:手寫地址旁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如果受委托人想保留一份副本,則需先自己印一份副本呈交文書處蓋印;份數是沒有限定的。
🔸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向主控澄清申訴程序,辯方大律師回應本案沒有超過三年申請時限
[11:27早休]~[11:54開庭]
📍案件管理
因法官有其他事務,今天下午三點半需完庭,星期一下午也不會開庭
⏺️傳召證人2懲教人員蘇主任
現任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主任,負責探訪室事務
🔹主控主問
被拘留人士如有文件需傳遞或簽署均需要申請,成功才可於第二次探訪時處理,一般由申請至批准需兩至三個工作天,在囚人士亦可申請緊急情況,如經批准可即時簽署;最快可於當天的一至兩小時批出。任何文件批核懲教署均會紀錄。
緊急申請亦然,批准與否均會紀錄。翻查紀錄,D3, D4沒有做過緊急簽署文件的申請;紀錄中只有D4曾以緊急申請透過探訪者入$1.4作為影印身份證副本之用,即日批准。
🔸辯方大律師盤問
澄清2023年2月 5,15,28日都有入文件的申請,文件內容是甚麼沒有詳細記下,一般交件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另外,親友亦可以透過郵遞方式將文件寄給還押者,而懲教人員亦會檢查文件,出文件才有簡單文字紀錄,記下有出文件,至於是甚麼文件?則沒有紀錄。
2023-12-08 證人口供附件二,在「所員申請事項記錄簿」內,2023-03-01,第四被告編號旁寫著:申請星期五,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而同日第三被告的編號旁亦寫上:申請星期五 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
🔹主控覆問
親友可以寄文件給在囚人士,而且會紀錄,在囚人士經申請也可以寄出文件,證人表示1/3-6/3期間沒有紀錄顯示,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申請過寄出文件;覆問完畢。
法官問證人,剛才所陳述之程序是從何而來,證人表示是工作instruction, Prison Rule 47,但不知是否來自監獄條例?
🔹控方有跟進問題
201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工作至今都是依照這個規則,證人之前亦曾在其他監獄工作。
證人作證完畢
主控播放第一段錄音(錄音共有九段)
2023-02-15 第二被告探訪第三被告,播放由記項94段之後;
播放第二段錄音,記項215-304;
播放第三段錄音,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記項1-450;476-493。
[12:58休庭]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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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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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上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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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0955 開庭不久播放器材故障休至1007 再開聆聽啲畫防保
📌播放剩下6段探訪D3及D4之CCTV錄影及/或錄音
📎第4段
2023年2月24日 D2探D3 聲音檔
-提及3月7日前要搞索償文件,搵阿sir緊急批我簽,D3同D2說叫契媽搞掂曬比我簽
📎第5段
3月1日 中午12時D2探D3 CCTV加聲音檔 記項1至269
- D2問咗律師指自己不用簽,叫D3填表格1,14,16c 跟傳訊令填原告人被告人,然後再去高院交錢。D3說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點,唔通我唔認咩,邊個得閒幫我瞭個A字頭跟一串,我認咪得,搞咗2個星期仲未得,盡量今日搞曬佢。D2稱民事律師由契媽D1搵,佢今日都喺度叫D3一陣間你問契媽。D3指被告人是特區政府,有案例話填警務署長是錯
📎第6段
3月3日 約11時 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鏡頭中段曾人手zoom in /zoom out)
-文仔(D2)琴日話同你搞文件結果整咗比我,搞咗我好耐。D1 問D3用自己律師定法援做,D3指搞緊法援未申請。D1 指傅訊令號碼是一年時限,D3理解是1年內要開始程序不是完結,2人其後商討索償銀碼。搞好申索書再搵律師問價。D3指就到3月7日案發日令自己有精神壓力。
有截圖3及4見D1曾向D3展示文件
📎第7段
3月6日 約12時30分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379,並有截圖5至10。因為再講返何琳琳佢老公表示佢同我講我冇實際返到去
- D1向D3展示手寫好申請文件,D3確認申索文件內容。D1指今日下午可去排期,D1 指給D3在文件那處簽名,你明喇,D3答OK。CCTV鏡頭曾以人手zoom in 放大D1放在窗口文件盤上索償文件,放大至可以見則文字。D3要求D1 查白頭佬警察名字寫在被告人一欄,跟住去醫院取醫療報告。D1 吩咐D3快啲申請法援。
📎第8段
3月3日 約12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67,184至215,302至379,並有7張截圖
- D1對D4指文件有少少漏同你補充,你哋3個用同一律師分擔我費用。D1 指同秘書傾過條數點計,要再商量,申訴書要開始填,要去取號碼先,個號碼一年有效。
📎第9段
3月6日 約10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72,149至326,截圖P28D第3張截圖
- D1:(向D1 展示填好表格) 我同秘書傾過幫你填咗表,改過地方幫你係咁意簽左,瞭左名,冇問題?
D4: 冇問題'信得過你地
CCTV 針對D1 放置文件tray 上表格放大,見到看似已簽名文件。
D1 再指今日去搞,會影印文件比番你地。提醒搜屋有損失可循小顏錢債處申請,D4指被拉後不在屋自己應該冇,其他2個被告有搜屋可能有。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2項控罪表證成立
1135 休至1209,2名被告均選擇作供
📌D3 作供
🔸主問
-2020起一直在荔枝角收押所
-2023年3月6日入紙申請控告警務署,指在20年3月7日被捕時警方以暴力毆打作民事索償,知道期限在3年內
-協助準備訴訟有2個人,即D1 及另一人女子負責印及郵寄入文件,2023年2月初至中收到9份文件(3人一式三份申請)包括案例及申請書。D1 則是自己還押探訪認識,是自己授權她去搞文件。承認事實第三頁第四段中指3月3日1034時D3出文件比D1,文件印象有幾個版本以便不時之需,有些位置預先簽好名。
-確認高等法院2023年3月6日存入傳訊令P1 是自己3月3日所出文件,文件原日期3月3日,之後覺得太趕自己手改為6日並加簽。原日子是找識填隔離倉倉友填寫表格寫上。
-申請陳述書上一些文字也是倉友寫,確認內容後自己簽名。表格上住址為荔枝角收押所是自已填
-P1 14頁傳訊令上荔枝角收押所地址,申請人名是倉友寫,簽名是自己親自簡簽
- P1 傳訊令15頁核對表上文字3月6日不記得邊個填,但更改資料簽名是自己親筆簽
-P3 為家中搜到文件,確認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上面之簽名是自己親筆簽名
-P4 同是家中搜到文件,也是傳訊令入稟狀同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以上3份文件均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不同版本,那天D1 探訪自己及D4所以出文件比她。
-為何不選定一份文件比D1 ? D3答因是甲級囚犯,每次要主任級押送見探訪者,通常好怱忙,所以全部文件取起交D1。
下列議題圈繞CCTV謄本:
📎2月15日D2 探望D3 對話
「即係續約咗期先」是指民事訴訟3年內要申請
📎2月21日D2 探望D3 對話
確認庭上播放內容沒有提過文件簽名
📎2月21日D1探望D3 對話
D3「法援叫我哋去訴訟」「你幫我」
D1「要簽名又剩,點幫你做」
D3指D1解誤解以為要求佢填表及代簽名。
1300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上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0955 開庭不久播放器材故障休至1007 再開聆聽啲畫防保
📌播放剩下6段探訪D3及D4之CCTV錄影及/或錄音
📎第4段
2023年2月24日 D2探D3 聲音檔
-提及3月7日前要搞索償文件,搵阿sir緊急批我簽,D3同D2說叫契媽搞掂曬比我簽
📎第5段
3月1日 中午12時D2探D3 CCTV加聲音檔 記項1至269
- D2問咗律師指自己不用簽,叫D3填表格1,14,16c 跟傳訊令填原告人被告人,然後再去高院交錢。D3說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點,唔通我唔認咩,邊個得閒幫我瞭個A字頭跟一串,我認咪得,搞咗2個星期仲未得,盡量今日搞曬佢。D2稱民事律師由契媽D1搵,佢今日都喺度叫D3一陣間你問契媽。D3指被告人是特區政府,有案例話填警務署長是錯
📎第6段
3月3日 約11時 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鏡頭中段曾人手zoom in /zoom out)
-文仔(D2)琴日話同你搞文件結果整咗比我,搞咗我好耐。D1 問D3用自己律師定法援做,D3指搞緊法援未申請。D1 指傅訊令號碼是一年時限,D3理解是1年內要開始程序不是完結,2人其後商討索償銀碼。搞好申索書再搵律師問價。D3指就到3月7日案發日令自己有精神壓力。
有截圖3及4見D1曾向D3展示文件
📎第7段
3月6日 約12時30分D1 探訪D3 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379,並有截圖5至10。因為再講返何琳琳佢老公表示佢同我講我冇實際返到去
- D1向D3展示手寫好申請文件,D3確認申索文件內容。D1指今日下午可去排期,D1 指給D3在文件那處簽名,你明喇,D3答OK。CCTV鏡頭曾以人手zoom in 放大D1放在窗口文件盤上索償文件,放大至可以見則文字。D3要求D1 查白頭佬警察名字寫在被告人一欄,跟住去醫院取醫療報告。D1 吩咐D3快啲申請法援。
📎第8段
3月3日 約12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67,184至215,302至379,並有7張截圖
- D1對D4指文件有少少漏同你補充,你哋3個用同一律師分擔我費用。D1 指同秘書傾過條數點計,要再商量,申訴書要開始填,要去取號碼先,個號碼一年有效。
📎第9段
3月6日 約10時多 D1 探訪D4之CCTV及聲音檔 記項1至72,149至326,截圖P28D第3張截圖
- D1:(向D1 展示填好表格) 我同秘書傾過幫你填咗表,改過地方幫你係咁意簽左,瞭左名,冇問題?
D4: 冇問題'信得過你地
CCTV 針對D1 放置文件tray 上表格放大,見到看似已簽名文件。
D1 再指今日去搞,會影印文件比番你地。提醒搜屋有損失可循小顏錢債處申請,D4指被拉後不在屋自己應該冇,其他2個被告有搜屋可能有。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2項控罪表證成立
1135 休至1209,2名被告均選擇作供
📌D3 作供
🔸主問
-2020起一直在荔枝角收押所
-2023年3月6日入紙申請控告警務署,指在20年3月7日被捕時警方以暴力毆打作民事索償,知道期限在3年內
-協助準備訴訟有2個人,即D1 及另一人女子負責印及郵寄入文件,2023年2月初至中收到9份文件(3人一式三份申請)包括案例及申請書。D1 則是自己還押探訪認識,是自己授權她去搞文件。承認事實第三頁第四段中指3月3日1034時D3出文件比D1,文件印象有幾個版本以便不時之需,有些位置預先簽好名。
-確認高等法院2023年3月6日存入傳訊令P1 是自己3月3日所出文件,文件原日期3月3日,之後覺得太趕自己手改為6日並加簽。原日子是找識填隔離倉倉友填寫表格寫上。
-申請陳述書上一些文字也是倉友寫,確認內容後自己簽名。表格上住址為荔枝角收押所是自已填
-P1 14頁傳訊令上荔枝角收押所地址,申請人名是倉友寫,簽名是自己親自簡簽
- P1 傳訊令15頁核對表上文字3月6日不記得邊個填,但更改資料簽名是自己親筆簽
-P3 為家中搜到文件,確認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上面之簽名是自己親筆簽名
-P4 同是家中搜到文件,也是傳訊令入稟狀同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傳訊令。以上3份文件均是3月3日出比D1 文件不同版本,那天D1 探訪自己及D4所以出文件比她。
-為何不選定一份文件比D1 ? D3答因是甲級囚犯,每次要主任級押送見探訪者,通常好怱忙,所以全部文件取起交D1。
下列議題圈繞CCTV謄本:
📎2月15日D2 探望D3 對話
「即係續約咗期先」是指民事訴訟3年內要申請
📎2月21日D2 探望D3 對話
確認庭上播放內容沒有提過文件簽名
📎2月21日D1探望D3 對話
D3「法援叫我哋去訴訟」「你幫我」
D1「要簽名又剩,點幫你做」
D3指D1解誤解以為要求佢填表及代簽名。
1300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3/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
========
0956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3:
已播放7段收押所片段及錄音,指被告不斷談及被嘔打經過好輕鬆,被告指因對着信得過的人好輕鬆。被告亦回應指當時知有3年訴訟期限。
唔記得「少爺」是否第一被告對自己稱呼,但應是戲稱。被告指有時會稱呼第4被告為「卓為」。錄音中「契媽」可以是第一被告。被告唔肯定其他人是否用同樣稱呼。
被告指收到文件後,知道大概有咩位要填,就開始第一次搵囚友幫手填,但確實時間唔記得。控方質疑被告上星期五才說過,但今天已忘記,亦質疑被告逃避問題及修改證供。被告指如肯定啲回答應是年頭,2月中左右。被告指與囚友約傾了一星期內才有共識點填份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對申請的事情模糊,但此事對被告很重要。被告指無想過一年後要因此作供。
控方指被告說共寫了3個版本,其中只有一個有寫自己於屯門警署被打,另2個版本應該沒寫…
被告唔肯定是否2月第3星期便完成表格,指可能會未簽名,因需完全清楚表格所填內容才完成。因是陸續加上簽名,所以唔肯定幾時簽上,大約是2月尾至3月3日。
而最後一個簽名是改完日期後簽上,是最後才想起;而日期只改了一份沒有改其他2份因覺有可能3月3亦趕得及交上。
控方質疑為何簽名會有2款,被告指因覺得其中一個簽名的意思對法庭有冒犯,不夠正經,所以後來便改了用第2個簽名,但被告亦指只是自己覺得;被告指交文件的人有可能會抽起岩用的部份再夾埋做一份文件交上,但自己忘記將另一款簽名的文件抽起。
被告指正常程序為交咗文件跟住懲教檢查,然後再去探訪室出文件。但忘記當日是否D1已取文件才探訪。
控方指當天會面已在11點後。控方問被告有否提及當中有3份文件之事。被告指相信D1智慧所以沒有特別提。控方質疑此文件重要性,被告理應會提。
控方指被告有提找律師搞,被告指原來原本的律師只是法緩處理另一案的律師,所以此部份不會協助。
控方指被告連隱悔地講有囚友幫手亦沒提,被告指因監獄條例囚犯物品不能互換,所以沒提,但提出搵律師幫手搞只是back up plan。
對話中只提及D1, D2有幫手搞,被告指他們只負責搵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只指他們2人有份搞文件,但沒提起囚友,被告同意,因覺沒必要提。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類似「唔係出面搵人搞都得咩?」,被告指以為有其他更快捷方法。
控方指去到2月24亦未有form,被告指唔係無form,但想睇邊邊會快啲。
控方指D1去到22日時亦提被告要找福利官處理,被告指D1以為福利官可幫手快啲處理。
控方質疑被告在作故仔,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答搵其他人簽名是一時戲言;亦指被告交文件時間緊迫,被告應沒心情講笑,被告指因已坐3年監,亦對交文件一事半放棄狀態。
控方質疑被告不止戲言,亦有為事件想定對策。被告指想不到最後D2會當真。被告回應指說該些戲言因有15分鐘時間,所以都不斷說笑。
控方指出該錄音中對話不是戲言,是被告要求D2等代簽,被告不認同。
1117 控方指仍需一段時間繼續盤問,休庭20分鐘再續。
1146 再開庭
睇截圖及謄本有關3月6日,D1在探訪時說「我簽呀」 「哩啲簽咗」「哩啲簽哂」,控方指是D1已為文件簽名。被告不認同,因之後其實自己都有講「我簽咗」,而之後指「而家先知哩度都要簽」是指自己後來才知道要簽。控方指出D1說「你果啲太複雜我唔識」,是指D1冒被告簽名,被告不同意。指明知有錄音,但因為高額賠償所以都鋌而走險搵人代簽,D3不同意。
控方指出P1不是於3月3號交出,並逐一指出或各簽名不是被告交出的文件中已簽上。被告各不同意。
控方指字跡亦有不同,被告指因有其他人寫,而自己字跡好端正同求其潦亦會不同。
控方向被告提到一些D1與其他有關人士的電話對話及記錄,彭官指其實與被告無關,問辯方有否反對,辯方指不反對,亦會於陳詞中提及。
控方指授權書中簽名亦不同了,是否被告簽。被告指是。控方問該文件是何時交,被告指是3月3交給懲教,但不知D1何時收到。
控方指申索陳述書內容同傳訊令狀極之相似,被告指極之相似即是不一樣。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曾收過該文件。(sorry唔肯定有無聽漏被告意思)
控方指出所謂由囚友所填的內容其實是由D1或D2填寫,而被告亦知道。被告2項均不同意。
控方向被告提出P18,通訊軟件文字記錄,上面寫住:「搞掂…兩個人嘅嘢都一樣」,上面寫嘅時間都應該係啱嘅?被告指未必,自己玩電話game有時亦會改時間,所以不肯定該時間是否準確。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議他人作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作虛假文書等,庭上講亦不是事實。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控方指所有被告聲稱是自己的簽名均是假的,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
📌案件管理
D3未覆問,D4有可能作供,案件加多一日審期在5月9日星期四 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3/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
========
0956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3:
已播放7段收押所片段及錄音,指被告不斷談及被嘔打經過好輕鬆,被告指因對着信得過的人好輕鬆。被告亦回應指當時知有3年訴訟期限。
唔記得「少爺」是否第一被告對自己稱呼,但應是戲稱。被告指有時會稱呼第4被告為「卓為」。錄音中「契媽」可以是第一被告。被告唔肯定其他人是否用同樣稱呼。
被告指收到文件後,知道大概有咩位要填,就開始第一次搵囚友幫手填,但確實時間唔記得。控方質疑被告上星期五才說過,但今天已忘記,亦質疑被告逃避問題及修改證供。被告指如肯定啲回答應是年頭,2月中左右。被告指與囚友約傾了一星期內才有共識點填份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對申請的事情模糊,但此事對被告很重要。被告指無想過一年後要因此作供。
控方指被告說共寫了3個版本,其中只有一個有寫自己於屯門警署被打,另2個版本應該沒寫…
被告唔肯定是否2月第3星期便完成表格,指可能會未簽名,因需完全清楚表格所填內容才完成。因是陸續加上簽名,所以唔肯定幾時簽上,大約是2月尾至3月3日。
而最後一個簽名是改完日期後簽上,是最後才想起;而日期只改了一份沒有改其他2份因覺有可能3月3亦趕得及交上。
控方質疑為何簽名會有2款,被告指因覺得其中一個簽名的意思對法庭有冒犯,不夠正經,所以後來便改了用第2個簽名,但被告亦指只是自己覺得;被告指交文件的人有可能會抽起岩用的部份再夾埋做一份文件交上,但自己忘記將另一款簽名的文件抽起。
被告指正常程序為交咗文件跟住懲教檢查,然後再去探訪室出文件。但忘記當日是否D1已取文件才探訪。
控方指當天會面已在11點後。控方問被告有否提及當中有3份文件之事。被告指相信D1智慧所以沒有特別提。控方質疑此文件重要性,被告理應會提。
控方指被告有提找律師搞,被告指原來原本的律師只是法緩處理另一案的律師,所以此部份不會協助。
控方指被告連隱悔地講有囚友幫手亦沒提,被告指因監獄條例囚犯物品不能互換,所以沒提,但提出搵律師幫手搞只是back up plan。
對話中只提及D1, D2有幫手搞,被告指他們只負責搵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只指他們2人有份搞文件,但沒提起囚友,被告同意,因覺沒必要提。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類似「唔係出面搵人搞都得咩?」,被告指以為有其他更快捷方法。
控方指去到2月24亦未有form,被告指唔係無form,但想睇邊邊會快啲。
控方指D1去到22日時亦提被告要找福利官處理,被告指D1以為福利官可幫手快啲處理。
控方質疑被告在作故仔,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答搵其他人簽名是一時戲言;亦指被告交文件時間緊迫,被告應沒心情講笑,被告指因已坐3年監,亦對交文件一事半放棄狀態。
控方質疑被告不止戲言,亦有為事件想定對策。被告指想不到最後D2會當真。被告回應指說該些戲言因有15分鐘時間,所以都不斷說笑。
控方指出該錄音中對話不是戲言,是被告要求D2等代簽,被告不認同。
1117 控方指仍需一段時間繼續盤問,休庭20分鐘再續。
1146 再開庭
睇截圖及謄本有關3月6日,D1在探訪時說「我簽呀」 「哩啲簽咗」「哩啲簽哂」,控方指是D1已為文件簽名。被告不認同,因之後其實自己都有講「我簽咗」,而之後指「而家先知哩度都要簽」是指自己後來才知道要簽。控方指出D1說「你果啲太複雜我唔識」,是指D1冒被告簽名,被告不同意。指明知有錄音,但因為高額賠償所以都鋌而走險搵人代簽,D3不同意。
控方指出P1不是於3月3號交出,並逐一指出或各簽名不是被告交出的文件中已簽上。被告各不同意。
控方指字跡亦有不同,被告指因有其他人寫,而自己字跡好端正同求其潦亦會不同。
控方向被告提到一些D1與其他有關人士的電話對話及記錄,彭官指其實與被告無關,問辯方有否反對,辯方指不反對,亦會於陳詞中提及。
控方指授權書中簽名亦不同了,是否被告簽。被告指是。控方問該文件是何時交,被告指是3月3交給懲教,但不知D1何時收到。
控方指申索陳述書內容同傳訊令狀極之相似,被告指極之相似即是不一樣。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曾收過該文件。(sorry唔肯定有無聽漏被告意思)
控方指出所謂由囚友所填的內容其實是由D1或D2填寫,而被告亦知道。被告2項均不同意。
控方向被告提出P18,通訊軟件文字記錄,上面寫住:「搞掂…兩個人嘅嘢都一樣」,上面寫嘅時間都應該係啱嘅?被告指未必,自己玩電話game有時亦會改時間,所以不肯定該時間是否準確。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議他人作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作虛假文書等,庭上講亦不是事實。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控方指所有被告聲稱是自己的簽名均是假的,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
📌案件管理
D3未覆問,D4有可能作供,案件加多一日審期在5月9日星期四 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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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李 (19)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於2021年7月30日 ,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另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獲當庭釋放。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於 2024年1月30日 於上庭進行聆訊。
於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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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李 (19)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於2021年7月30日 ,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另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獲當庭釋放。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於 2024年1月30日 於上庭進行聆訊。
於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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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