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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續審[2/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
控辯雙方確認證物D1a(中文譯本)後,正式呈上法庭。

較早前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控方沒有補充,辯方重申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十三庭仍有審訊,旁聽人士請留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8黃大仙 #提堂
#新案件☀️

👤黃(25)

控罪: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今日辯方申請不需答辯及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因沒有人向書記表示已準備好,直至書記詢問控方,控方才表示已準備好,所以全部人坐至15:15時才開庭,深感無奈。

答辯:不認罪

控方會在審訊傳召1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而辯方則會傳召1名證人。

案件會在2022年3月15日09:30在7庭開始1天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提供資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5.31
2022.05.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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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戴,陳,彭,林,林,梁,梁(16-41)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前覆核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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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審訊 [1/1] (#1108黃大仙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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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45
👤周(5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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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答辯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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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已還押15天🔥#判刑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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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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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
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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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
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
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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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6.23
2022.06.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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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7/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游德康法官
🕒15:00
👤方(43)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3/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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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5/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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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續審 [2/1]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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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2名男子(28-30)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6: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李卓人和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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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普通襲擊 #20200529深水埗

[23:05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續審 [2/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作為背景,辯方在2022年6月1日的審訊時表明會爭議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即2022年6月24日,處理有關「合法拘捕」的議題*。

*同時也會處理結案陳詞

陳詞補充:

針對陳詞中的內容,控方沒有補充,而辯方則有數點補充。

1:PW1的證供有不清晰和籠統之處,在關鍵部份的記憶模糊,當中包括被告在案發時的反抗程度。 此外PW1亦沒有排除有關被告反抗行為的可能性(可能因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和被警員壓致難以呼吸),故法庭未必能肯定被告當時作出所謂反抗動作的原因。

2:被告在作供時承認有意圖參與悼念活動,但這與後來被告逃離和作出反抗未必有關。此外,當時的一羣人在聽到警方警告後已聽話乖乖離開,而被告當時走的方向亦與回家之路相同,加上黃大仙廣場離他的家相近,故他作供時對當時仍戴著口罩與手套的解釋是合理的(想在返到家中洗澡時才脫下)。

*由於有關證供內容的澄清並不重要,故不在本文寫出
=============
本案訂在2022年7月21日15:00裁決。

附錄:

1:警員20078的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2:被告和DW1的證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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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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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鄭(34)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27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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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4/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20212大圍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7/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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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黃(25) #裁決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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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
前言: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

被告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

在刑事審訊上,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故作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PW1(警員20087)是本案唯一的控方證人,故法庭會特別小心處理他的證供;若果法庭要作出推論,該推論需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

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的證供:其一,若果有其他警員對被告使用胡椒噴霧,與被告距離甚近的PW1必定可以看到;其二,PW1有向被告大聲警告,被告必可聽到;其三,PW1的證供在重要議題上不存矛盾。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其一,被告戴上手套和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二,在當時「蒙面法」已實施下,被告無視法律,為迎合他人戴上口罩參與悼念活動有違常理;其三,被告就自己右後方跳約1米並轉身的解釋有違常理。再者,被告的描述是集會人士聽到警方警告後立即乖乖離開;其三,被告當時是知道有警員在場,故「警察咪郁!」明顯是由警員口中說出;其四,被告就自己當時被推跌在地上後找眼鏡的動作的解釋不合理,他明顯是知道自己已被警員制服。

法庭指被告僱主的證供不是太重要,因她並不知道被告離開她的家後的去向。

法庭裁定PW1有對被告警告、被告只被噴1次胡椒噴霧、被告知悉自己被警員制服、被告的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控方已就控罪完成舉證,控罪成立。

初步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與家人同住。他母親指他是聰明、顧家、善良、誠實、和樂於助人的人。他為減輕家庭負擔,自己上班並支付自己大學學費,亦有送電腦予妹妹和支持她的大學學費,和給予不少的家用,故他現時無疑已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之一。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僱主和客人不約而同指被告是謙虛、誠實、可靠、勤奮、低調、對工作有熱誠、和有交代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過往的班主任形容被告在數理上是資優學生,曾在奧林匹克數學的比賽中奪獎。此外,被告的人際關係不差、內心正直、心地善良、有才能,未來定必有能力貢獻社會。

📌案情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只是郁動身體,PW1也同意當時被告可能不知道會被鎖上膠手扣。此外,本案並不涉及這些情節:一,有人在多次掙扎後逃脫,卻再被制服;二,有人推開警員;和三,有警員受傷。

📌總結: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至今已相距約2年半,被告已由大學生變為家庭的經濟支柱,現時亦已得到客人和僱主的賞識,再加上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希望法庭在判刑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
判刑訂在2022年8月4日09:30。由於案情嚴重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只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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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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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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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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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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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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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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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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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08黃大仙
🛑已還押14日🛑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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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即「抗拒行為」),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被告事後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而該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同時間被告是知道自己被警員制服,故此罪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䆁背景報告,而被告是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大律師形容報告的內容正面。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是位年青人,有穩定生活,他過往受家人的關愛、照顧和教導。一直以來,被告的品行良好,成績卓越,家人、師長和僱主均形容被告具正面品格,由此可見,被告作為一個兒子是良好和優秀;(2)被告尊重裁決,會有所反省;(3)案發距今已有3年。在此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庭。

總結以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和有家人支持,再加上本案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可以對被告予以輕判。

崔美霞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是重申他在原審時的辯解(大意可見上文的「背景」部分)。辯方大律師同意。

口頭判刑理由:

黃大仙在案發當日有集會,被告在逃跑時被PW1截停後嘗試撐起身體和踢腳,使PW1不能為被告鎖上手扣。即使被告在被警告後仍然反抗,最後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後者才冷靜下來。

如前所述,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被告行為鼓吹他人反抗警員,煽動他人的情緒,引起暴力行為。被告在當時有帶備口罩、手套和雷射筆,而口罩是為了讓被告掩飾身份。

拒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即使被告初犯,判刑需具阻嚇性。以被告的背景和其背景報告而言,也沒有減刑因素。法庭予以監禁1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影響被告甚久(近3年),法庭酌量下調至監禁12星期,這是被告的刑期。

保釋等候上訴:

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住所有改變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在報稱地址居住
6: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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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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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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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5]
2022.08.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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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吳政亨(42)🛑已還押逾18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吳(29) #不服定罪上訴 (#1108黃大仙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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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1/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簡,連,卓(19-24) #審訊前覆核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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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5/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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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45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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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5:00
👤李(62) #覆核聆訊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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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吳(29)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____

🔸上訴方陳詞(即吳姓被告)

上訴人已將兩份書面陳詞存檔,上訴主要圍繞著不受爭議的被告傷勢,認為原審裁判官#葉啟亮裁判官 無正確去檢視上訴人傷勢。主要爭議為:控方證人即警方口供的可信性、警員是否正當執行(使用武力過當)及被告行為是否屬自衛。

有關被告傷勢,簡單來說是「周身傷」,包括頭皮血腫、胸口、眼皮、鼻、前臂、臀部有疼痛及瘀傷等。被告曾住院一星期,並不是擦傷類的輕微傷勢。醫療報告上寫「multiple injuries and assault」,黎婉姫法官指醫生不在現場,實際上未能說出被告因受襲或自衛而受傷。辯方同意並指邀請法官主要考慮傷勢。

📌主審裁判官並無考慮上訴人傷勢以證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在第一名傳召的控方證人 警員19037周展翔(音)主問證供中,他指追到被告從後用手箍住其腰部控制他,被告反抗,因周警員在被告後面,被告右手肘鋤警察右邊面。被告一直左搖右擺,因此周警察以相應武力,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骨。隨即有隊員支援一齊控制被告,使他面向地下、趴在地上。周警員見到被告用某一隻腳踢向其右膝,他立刻警告被告將使用胡椒噴霧,再用胡椒噴霧射向面部,之後被告沒有再踢。

辯方盤問時最重要的事情是,周警員由箍住被告直到制服,只承認曾以警棍打過被告大脾骨,而其他警員有否對被告使用武力,周警員則回答得比較濛糊。周警員指當時專注自己,無留意同袍的行動、「唔得閒分心去注視」。辯方追問下,周警員雖不知道其他警員是否只是徒手控制而無打被告,但同意如果是同袍擊打的較大動作應該會睇到。可是,周警員又重申無留意到,他不能夠確認同袍有否擊打,但相信無。當時情況造成被告明顯傷勢包括手腳及頭皮血腫等,但周警員一直對此表示不知道。

在是次上訴階段,答辯方(檢控方)回應指被告傷勢可能是由爭扎造成。但原審的主問盤問亦有讓周警員及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警員15564陳永慈(音) 解釋為何被告會全身傷,他們均未曾以「爭扎」來解釋。

被告作供指見到有一群人跑,健碩男人撞到他使跌了眼鏡再在地上尋找眼鏡。找到眼鏡而仍未戴上,右大腿受到重撃,有人扯他背囊,佢想起身但失平衡跌低。之後他右手邊向天側臥在地上被圍打,他微微彎曲身體、以手護頭。頭部及手腳被擊打,他感覺有硬物但不知道是什麼,擊打大概一、兩分鐘。他感受到右手有被人捉住,抝其手腕,同時感受到有人捉腳腕想拗腳腕,同時亦有被擊打身體。之後突然感覺到胡椒噴霧被噴向他額頭和面部,即時感到刺熱,眼部失去視力。直到有把聲 「輸咗㗎喇、輸咗㗎喇」先慢慢停止擊打,之後感覺到有人為他上手扣,再好像是上警車。

就被告作供的內容,部分與警員證供相同,包括右手、胡椒噴霧、手扣及警車。雖然被告無真正望到打他的是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作推論,在此連續過程,現場只有警員可以對佢做出武力行為。

黎婉姫法官質疑被告若側臥應該能看到是誰擊打他,不至於盲了,非常有可能應該要望到,什麼都看不到是很勉強。辯方補充當時兩個警員穿防暴(即作供警員),但其他警員穿著並無資料,而眼鏡掉下的被告有近六百度近視。

在裁判官理由書,有關辯方批評控方證人的原因,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未能回答。僅因控方證人吻合、互相佐證、清晰無迴避而認為警員誠實可靠,是忽略了一個不受爭議的事實(被告傷勢)。

對於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 陳警員,辯方指對控方案情無大幫助,因陳警員不能確定他到達時是否已發生周警員稱被告踢腳的情況。裁判官僅指陳警員可能在不同時間到達,而他到達時被告已被制服在地,不知道被告傷勢如何造成。

被告傷勢與其口供吻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是因為一些較旁枝的因素,如有關搜身口供、抝住手都可以抽到手、點解戴手套、點解穿黑衫等,但關鍵時刻發生的事情卻無重視。

在HCMA 251/2020 (陳)拒捕的案例中,上訴庭指辯方原審時無提及傷勢,以此作上訴理由對控方不公;張慧玲法官觀看片段後指陳激烈反抗,陳無作供,認為原審推斷合理。

反之,在此案件沒有案發片段,裁判官無就被告傷勢形成作裁定,控方未曾以爭扎作解釋,辯方認為說被告反抗或爭扎並不穩妥。本案被告有作供,裁判官應可考慮比較被告人作供及事實。


📌周警員就被告踢到其膝頭有先前不一致的描述

辯方指警員作供時一致嘅描述不應該用作判斷警員作供可信性,不應該考慮是否「前言對後語」。因證人在證人枱上不會承認說謊,所以有機會為作供時再加入新的供詞。

裁定陳述書內,裁判官曾問周警員膝跪地上而被告趴下,如何能踢到其膝頭。周警員解釋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因此跪地亦能受襲是成立。

在盤問時,周警員才第一次指被告是以右腳向上左右亂踢。辯方質疑他不斷增加內容去完善,周警員同意之前無講。他回想起當時企被告右邊,相信是他踢所以估計是他的右腳。而辯方當時已指佢係即時編造。

周警員醫療報告中指稱的「assault」,同樣地只是警員向醫生的說法。同意上班期間的報告沒有寫被告人哪隻腳令他受傷。

📌被告當時不知道擊打他的是警員,只屬自衛

辯方指即是被告反抗,其實亦可構成自衛,被人從後扯背囊後跌地,然後被擊打才會「左擰右擰」。被告立場是當時不知道襲擊者是警員。

黎婉姫法官指控罪詳情的拒捕包括批手肘及腳踢,而辯方所指有關其他警員來擊打而導致有腳踢的自衛是否並無包括批手肘。而儘管能以此解釋腳踢是自衞,批手肘亦屬拒捕,只是罪責較輕。辯方同意上述解釋不包括批手肘,惟會有其他解說。

現場有人叫囂,周警員從後箍住被告,被告被撞跌。辯方指在情急下被不合理對待,被告有權自衞。當時警方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歸家途中,見到有人聚集,但無心參與,而作供無提及有否見到警員。原審時沒有裁定被告是否示威者。


🔹答辯方陳詞(控方)

控方已提交兩份書面陳詞,再就以下議題解釋。

📌被告未能指出及證明是警方擊打而造成傷勢

有關裁判官如何衡量被告傷勢,控方指被告講不到誰令他受傷,連是否在場警員都不能指出。同意黎婉姫法官指上訴人在一段時間都是側臥於地上,而警察穿著防暴裝,應該能認別是否警員。而據周警員作供,當時案發近晚上接近十二時,在黃大仙廟附近光線充足,有街燈、視野清晰。

主審裁判官已分析了四點,包括報告僅稱受傷,而無指出誰使其受傷。而本案爭議不多,第一點便是警察有否使用過度武力,因此裁判官在整體考慮時,不可能會忽略被告傷勢。

辯方向控方證人盤問亦未能確切解釋到如何造成傷勢。當時上訴人激烈反抗,警員是有需要執行職務,不同意為過度武力。如裁判官同意控方證人供詞,控方證據等已能證明傷勢不是由警方造成。認為裁判官已有細心考慮過辯方證人供詞。

📌被告行為不屬自衛

控方指在被抝手或抝腳情況下,被告「抆返自己隻手腳」不構成自衛。被告批手肘和踢腳,而指不知道是警員,但當時全部穿防暴裝,周警員亦有明確表明身份。

周警員供詞指在約60人聚集,思疑是非法集結及使用雷射筆攻擊。於是走上前向人群警告,並嗌「警察、咪走」。他曾指在不同階段亦有作警告,第一次距離十米時向一班人講「警察、咪走」,估計距離10至50米都會聽到。

主問時有提及當被告繼續激烈反抗時有發出警告或表露身分共三次,1. 距離人群十米外 2. 擊打一下被告大腿再講「咪郁,否則會用警棍」 3. 使用胡椒噴霧前。控方指被告起手肘、踢腳及左搖右擺等並不是自衞,只是抗拒警告。


🔸上訴方(被告)回覆

黎婉姫法官詢問辯方傳召被告作供時有無提及聽到警方警告與否。辯方並無直接問此問題,因此不能假設被告有否聽到或警員有否警告。辯方不質疑警方無警告,同時不能排除被告聽不到,現時無關於此議題的指示。惟盤問周警員時曾問他有無作出警告,周回答指以警棍擊打第一下之前並無警告,同意毫無先兆。

黎婉姫法官指要衡量被告指稱「不知道是警員」是否可信,需要知道現場情況,如他見不見到現場有警察、警車(如有),而他知否有機會會是警察。但有關被告有否聽到警告、是否見過警察、有人群聚集情況等問題,原審時似乎無正面觸及。

原審法官以被告衣飾黑色衣物、戴面罩及手套而裁定被告不是路過,黎婉姫法官亦表達對被告衣飾有考慮。上訴方澄清被告當並非佩戴面罩,而是口罩,作供時亦有正當解釋使用口罩及手套的原因。

上訴方重申原審裁判官沒有重視上訴人受傷的證據,認為他以一些旁枝的問題去判斷被告作供不可信並不可取。

黎婉姫法官指考慮爭議前應先考慮是否接納控人口供可信性,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思路有誤,這不單是法律原則,而是一般邏輯思維的考慮。

上訴方重申,被告傷勢為不受爭議,認為原審裁判官應先以被告傷勢去考慮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因為如果情況誠如警員作供所說,並不會造成被告「周身傷」。周警員在庭上作供(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能解答到為何被告可能踢到正膝頭跪地的警員,但此不能引證周警員在盤問才首稱被告以右腳踢他是正確。



— 1340時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上訴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時頒下判詞,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4]
2022.10.30-11.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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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廖(17) #宣布決定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6日被判處31個月監禁(連同另案),於2022年9月1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吳(29) #宣讀判詞 (#1108黃大仙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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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雷,黃,陳(18-33) #續審 [8/12]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簡,連,卓(19-24) #續審 [16/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29)🛑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馮,歐陽,古,李,張,陳,邱,林,林,謝,陳(20-41)🛑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4:30
👤羅(26) #提訊 (#1001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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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何慧嫻裁判官
🕞15:30
👤朱(19)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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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29-47)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23)🛑已還押14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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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45-90) #裁決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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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Timothy Wynn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 #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原訟法庭在2022年10月18日批准Timothy Wynn OWEN來港的「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於11月9日被上訴法庭拒絕,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亦於11月21日被拒絕。)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宣讀判詞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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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開庭]
#黎婉姫法官 駁回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現頒下書面陳詞予控辯雙方閱讀。如有其他事項需要處理,法庭將於15分鐘後再開庭。

[1510再開庭]
控辯雙方並無任何申請,上訴人即時還押服刑🔴

[151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