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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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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證人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1今年57歲,來港逾20年,在G4S任職保安主管。案發當日他被指派一般職務 (Normal duty),工時為8am至8pm ,如有額外工作,會接受上司指示。

案發當日約中午12時,PW1收到上司Mr Tam訊息,表示置地廣場中庭有示威進行,指示PW1及同事到場戒備。

PW1確認,除了尼泊爾語,能以流利英語溝通。王官問:「咁你仲需唔需要翻譯呢?」PW1表示需要,因自己只懂日常英語,並不熟悉法律用語。

PW1不太懂本地話,只懂與工作相關內容,與上司Mr Tam則以英語溝通。

PW1案發當日收到上司訊息,與同事被指派到置地廣場中庭。訊息指示有人叫口號,不要讓他們上樓上,以免造成擠擁,亦可能出於其他保安理由,並且要控制示威者聲量。約12時半,身穿制服的PW1及同事到達中庭,同事大概有4人或更多,全部穿制服。

到達中庭後,PW1觀察四周,當時示威者尚未到場,PW1留在現場戒備,至下午約1時見到有示威者。PW1看到一名攝影師及另外一人,該人開始叫口號,亦有另外一名人士與該人在一起。PW1認為攝影師與叫口號人士一同到場,不知他們如何來到,但叫口號時在一起。叫口號的是一名男子,與他一起的是一名女子。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

PW1見到兩名被告時,二人身處噴水池旁。之後二人嘗試由地下經扶手電梯上一樓,被保安員阻止。受上司指示,PW1與同事站在電梯口。

PW1供稱,D1在叫反對政府的口號,D2則「支持(support)」他,一起叫口號。雖然口號是他不懂的本地話,PW1聽不懂內容,但同事告知他是反對政府。叫口號持續15至20分鐘,聲量大。

D1與D2叫口號期間,現場並不是人多擠逼,大部分是途人,當中有些停低觀看,其他則直接走過。噴水池位置與扶手電梯相距約6至8米。

D1及D2被保安阻止上電梯,憤怒地大聲說話,稱只是要上樓上買食物,並嘗試上去 (Trying to force themselves upstairs)。

D1很憤怒,問為何不讓他們上去;D2則用力推,PW1感到背部被人推 (D2 was trying to push forcefully, I actually felt some kind of pushing force at my back as well.)

當時上司Mr Tam在樓上觀察到此情況而報警。兩名被告想上樓上,D1仍在叫口號,但沒有推保安。PW1知道推他的人是D2,因為當時D1在前方,該位置沒有D2以外的其他人。報警後警員到場處理。

PW1背部左方被推,認為D2用手㬹以正常力度推他一次或兩次,被推後他沒感到痛楚。PW1平時會用手提電話向上司報告,但忘記案發時有沒有這樣做。警方到場後,PW1到了瑪麗醫院做檢查。

🎥播放P1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約13分鐘)
PW1在相關畫面分別指認出自己、D1及D2。PW1有同事當時手持一紙牌,內容關於社交距離。紙牌呈堂,列為證物P2。

🌟主控表示主問部分完成,王官補問PW1,是否同意D2推他。傳譯及證人先後誤解問題,王官多次修訂用字,最終「Did she push you with your consent?」得出「No」的答案,隨即宣布休庭10分鐘。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1257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2/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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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繼續傳召PW1 保安員Gurung Ganesh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D1法律代表盤問PW1

PW1確認,主問時稱D1叫口號叫了15至20分鐘,時長只是個人估算。D2到現場後,D1才開始叫口號,而他只能確認二人有叫口號,無法計算叫口號確實時長。

PW1在噴水池附近只作觀察,等待上司指示,如有事情發生就會介入。他確認,案發當日唯一採取過的行動就是阻止兩名被告上電梯。

趙大律師指出,PW1曾供稱上司指示要控制示威聲量,而PW1及同事並沒在被告叫口號期間介入,是否代表他們聲浪不是大到保安需要干涉?PW1表示,平日有同類事情發生時,他們都會要求對方不要繼續這樣做,但大多數時間都不被理會,所以案發當日兩名被告叫口號時沒有介入,只是不讓他們上樓上。他確認,早前錄取供詞曾解釋,置地廣場只准許示威在中庭進行,示威者想上樓上就要阻止。

PW1承認,D1當時用本地話說話,不明白當中大部分內容,而其口供紙有提及聽到D1說過想上樓上食午餐。

---

🔸D2盤問PW1

PW1確認,為警方錄取口供時清楚與內容相關的控罪,而警方提供的4段影片他全部由頭到尾睇完,記不起花了多少時間,但有睇完。

📌檢視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部分截圖
D2要求PW1指出,哪張截圖能夠顯示有客戶或途人受其行為影響,PW1反問如何能從截圖看出來?

D2隨後要求PW1回答,在她爭取搭電梯上樓上期間,有沒有途人大聲對她說話,PW1稱自己當時專注阻攔她及D1,「也許 (maybe)」途人有說話。他補充,有聽到人說話,但不知是向誰說話。就PW1口供紙上指稱D2行為騷擾一名女途人,D2指出,只是因對方曾向自己說話,她才作回應。

PW1無間斷在G4S工作了18年,於2010年升任主管。他曾接受有關扶手電梯安全的訓練,亦清楚由機電工程署發出的扶手電梯安全指引。

PW1知道「請勿在電梯出入口站立或停留」等指引,但實際行動要視乎情況:案發時站在電梯口位置是其職責,因為要阻止示威者上樓上。

🎥播放P3 警方拍攝片段(約25秒)
D2指出,PW1騰出空位予一對男女上電梯,她想隨之而上卻被PW1 以後背頂住,令她失平衡而要用手拉了扶手一下。稍後有一名戴帽女途人推她的肩膀。

D2指出,PW1當時擋住電梯口,罔顧其安全,PW1同意曾用身體阻礙她上電梯,但不知道該行為引致她失平衡而要捉住扶手,亦沒有故意罔顧其安全。他聲稱自己只是履行職責 (just doing my job),沒有危害任何人。他承認有阻礙D2上電梯,但不記得有向著她挨後身體。

D2指出,因被PW1以身軀阻擋著,故出手推了他兩下,以求離開當時身處的「危險地方」--被女途人推,亦遭多名身材高大的保安員圍住,加上有人搭電梯下來--她當時覺得驚,心跳加速。

PW1供稱,途人沒有推過任何人,自己亦沒以後背挨向任何人。他重申,當刻站在該位置,因為那是其職責 (because it was my job)。就片段中的戴帽女途人,PW1表示她也沒有推D2。就D2當時身處位置,他不認同是危險地方,因為她正在爭取上樓上,不明白她會有什麼危險。

PW1確認被D2推了兩下,但不清楚原因。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反對D1醫療報告呈堂性,指與本案無關。若然法庭接納為證據,則可先以65B形式呈堂,專家證人再出庭接受盤問。

1655退庭,案件押後至10/25 (下周一)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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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傳召PW2 保安員
(證人用尼泊爾語作供,庭上再先後以英語及中文傳譯)

🔹控方主問

PW2現年47歲,任職保安員,受僱於G4S。案發當日與主管(PW1)到達置地廣場,約下午1小時在扶手電梯位置看守。

📌 展示P1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畫面 (播放器時間06:49)
PW2指認畫面正中間手持紙牌的保安員為自己

🔸D2盤問

📌 展示D1a 全民記者錄影片段截圖(08:06)
PW2確認,案發時有一名女保安員在場(截圖最右方),亦有看到她從一樓下來。

PW2不肯定,公司守則有沒有指示男保安員執行職務時用身體攔截女性,但案發時有女保安員牽涉其中(involved)。

📌 展示D1b 警方拍攝片段截圖(03:07)
PW2看不到有一名外籍人士指著D2

PW2確認,出庭作供前不足1個月曾重看4段影片,但不是本人主動要求。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54329 盧赤峰(音)
案發時駐守山頂警署,當日被指派到置地廣場執行任務,便裝當值

🔹控方主問

由於有「和你Lunch」公眾活動舉行 ,PW3受指示協助指揮官處理,並報告示威活動情況。PW3約中午12點3至12點半到達置地廣場,「跟住阿Sir [指揮官],喺置地廣場一帶左睇右睇。」

約12點半,PW3見到一男一女在中庭噴水池附近,男較年輕,女年紀較大,戴口罩,叫口號。辯方不爭議二人分別為D1與D2。兩名被告叫口號期間附近有記者,亦有市民。

PW3供稱,當時大概有7、8個記者,亦有穿制服的置地廣場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在附近。有些市民路過,亦有些停低觀看,甚至拿出手機拍攝。叫口號維持「一陣」,兩名被告叫完口號就走向扶手電梯方向。保安員站在電梯前,阻止兩名被告上樓上,二人有質問為何不准上去,有路過市民影相,記者亦圍住影。

記者在被告後方圍成一圈,有些市民獲放行上電梯,期間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言語上衝突。PW3從中庭TOD'S店舖外面可望到高層位置,當時午飯時間,各層都有人聚集。兩名被告在電梯位置擾攘「都幾耐㗎,都十分八分鐘㗎」。PW3隨後從通訊機得悉有人報警,指有一男一女在置地廣場發生糾紛。穿制服的警員好快到中庭位置,當時PW3仍在觀察現場,未有表露身分。

🎥播放P4 置地廣場閉路電視片段
-(畫面顯示時間12:15-12:16:54)
PW3認出畫面從左方走向右方的藍色風褸男子為D1。PW3當時已在置地廣場,但不在地下,「周圍行,上高層位置,去過好多地方。」

-(12:46:08-12:48:21)
D1行來行去,記者在噴水池上方露天餐廳附近位置

-接續播至12:52:16
PW3認出畫面中噴水池旁孭背囊戴帽女子為D2

-(12:55:11)
PW3認出畫面中戴帽、穿綠Tee、藍褲、黑背囊的人為自己。被告未去電梯前,在水池位置叫口號。

-(13:00:23)
畫面顯示有記者圍住兩名被告,另有一男一女想繞過被告上電梯

PW3案發後留在現場,通知軍裝警員見到被告的情況,並向上司滙報自己在現場的觀察。睇住同事帶被告到中庭調查後,PW3與保安員及管理處職員接觸,當中包括PW1及PW2。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3在主問時認出畫面中藍色風褸男子為D1,但當刻自己不在地下,並確認沒親眼看到該男子走入置地廣場。PW3澄清,主問時稱有市民與兩名被告有衝突,所指的衝突為口角。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13343 黎仲培(音)
案發時駐守中區xx小隊[聽唔到],當日軍裝當值

🔹控方主問

PW4當日下午約1時11分從通訊機得知,置地廣場中庭需協助,遂與隊員一起入內。PW3向他交代早前觀察,PW4「調查後相信證據足夠」,於是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D2,警誡後,D2話唔明白控罪。PW4隨後與其他同事(包括女警11741)押解D2回中區警署。

-PW4作供完畢-

🌟較早前多番對許主控主問內容表示不解的 #王證瑜裁判官 指「我都唔明點解辯方 [無法律代表的D2] 比控方仲有效率」,並建議「我諗專業嘅控方大律師都要睇下辯方--尤其第二被告,咁有效率處理案件啦。」

傳召PW5 置地公司高級物業管理主任 Mr. Oscar Tam

🔹控方主問

中環置地廣場保安由G4S負責,置地公司向G4S指示置地廣場的保安安排。PW5確認,置地廣場中庭「部分位置」屬公眾地方,因商場地下預留通道予公眾通往其他街道 (從畢打街入中庭、從德輔道入中庭、去地鐵站通道、進出皇后大道中),而G樓(地下)至一樓扶手電梯也屬公眾通道。因公眾需要經地下到二樓天橋再到其他大廈,故一樓及二樓亦保留通道予公眾使用。對於公眾使用上述通道,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

PW5分別從互聯網及警方訊息得知,案發當日下午1時將有示威活動,於是安排職員在商場各樓層戒備,並通知G4S增派人手支援。公司應對示威態度是,未作出破壞及滋擾顧客前會忍耐、容忍,再作下一步部署。

PW5當日有目擊示威情況,示威者叫口號時公司仍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至他們想上其他樓層,有機會進一步影響顧客及商戶,公司才阻止,以控制示威在地下樓層進行。公司透過經理指示PW5,再由他通知PW1相關指示。PW5不記得當時時間。據他所知活動名稱為「和你Lunch」,之前曾在同地發生。

🔸 D1法律代表盤問

PW5負責就現場保安安排指示PW1,第一次通知對方的時候,知道將會有示威,但未發生;第二次通知是在示威者想上電梯之時。當日示威「未進一步造成滋擾、破壞」前,公司採取「容忍、忍耐、觀察」政策,之後情況有變即通知PW1。PW5當日負責監察示威情況,在各層徘徊,包括地下、一樓、二樓甚至三樓。

🔸 D2盤問

PW5確認,總共就本案錄取了兩份口供,皆是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而錄。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朱督察
案發時駐守中區警區保安事務小隊

🔹控方主問

PW6事前一日在Facebook專頁 「Lunch哥的抗爭生涯」得知案發當日活動詳情,即2020年9月7日下午1時在中環置地廣場會有「中環反濫捕和你Lunch」活動。PW6安排了部分警力在置地廣場外候命及應對緊急處理事情,另有便裝警員在廣場內觀察。活動事前沒有向警方申請。

-PW6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D1及D2皆沒有中段陳詞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有3份醫療報告,控方反對相關性,下午會處理報告呈堂性。

1246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3/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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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控辯雙方就D1醫療報告呈堂性陳詞

🔹控方陳詞
不挑戰兩位醫生對D1患有過度活躍症、自閉症及讀寫障礙症的專業診斷,但控方立場是,D1病情與其干犯控罪一刻的意念沒有關連,而且報告內沒有專家意見指病情會影響D1的獨立思考與認知。

王官表示,報告內容提及D1有衝動、情緒管理與社交能力的問題,其社交困難亦需接受各方訓練。

🔸D1法律代表陳詞
除了王官以上觀察,醫生報告亦有指出D1固執、不懂變通。案發時D1跟保安爭執一段時間,不聽對方指示,表現可能源於病情,而不是必然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王官指出,控方不是必須證明到D1的犯罪意圖,只要證明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已足夠。即使法庭接納D1犯罪意圖有疑點,但報告的作用有限。

最終裁定3份醫療報告有證據價值,批准以65B呈堂,兩位醫生再出庭作供。

📌作供意向
D1 傾向不作供,將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

1506退庭,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4/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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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D1兩位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D2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1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5/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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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0959開庭

結案陳詞
各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許主控及D1代表趙大律師庭上皆表示沒有任何口頭補充,經王官多番追問才作回應。(三方討論內容主要圍繞D1,如對相關法律觀點無興趣可略過。)

📌控方立場:D1在扶手電梯口與保安對峙的時段擾亂秩序

👨🏻‍⚖️王官:想上電梯是否就等於擾亂秩序?該行為如何擾亂秩序?
🔹許主控:保安當時在阻止D1上電梯,亦有口頭勸喻⋯⋯D1透過言語擾亂秩序--他喧嘩、質問保安,吸引在場人士注意⋯⋯保安因要阻止他上電梯,導致其他想用電梯人士受到阻礙。「用一個詞語,叫『擾攘』。」兩名被告堅持質問保安不准他們上電梯的理由,亦曾有辱罵說話,對於片中顯示一對想用電梯的男女途人相當可能產生威脅。
👨🏻‍⚖️王官:不是被告阻礙男女上電梯。
🔹許主控:保安因為要阻被告上電梯而導致途人受阻礙。
👨🏻‍⚖️王官:咪即係保安阻礙咗途人。有冇案例指引,可以從結果追溯被告行為?

王官強調,要分開、獨立考慮兩名被告的行為,以裁定二人有罪與否。控方援引周諾恆案 (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 16 HKCFAR 837) ,指D1行為與 [律師講嘢一嚿嚿,聽唔清楚講咩] 存有因果關係。根據辯方書面陳詞,D1不爭議曾作出侮辱性、辱罵性言行。辯方立場是,即使被告有擾亂秩序,但如在場其他人守法、有紀律,因為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低,被告就冇罪;若其他人因被告行為而採取非法武力的機會高,被告則可能有罪。辯方引用了一宗警署報案室大吵大鬧案例 (HKSAR v. David Morter [2003] 2 HKLRD 510):警員不會因被告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使用非法武力,因此被告獲撤銷定罪。

🔹許主控釐清控方立場:被告行為激使他人(途人)反應,受阻礙的途人不止是鬧被告一句就走開,戴帽女途人曾出手推D2。D1一直在場,「有份參與」。

📌控方指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

🔸D1趙大律師指出,控方似乎想依賴女途人與D2的碰撞作為基礎,證明被告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先有D1所作的行為,之後有碰撞發生--但先後次序不等於兩者有因果關係。控方理據牽強,因保安就兩名被告行為所作出反應而導致的結果,並不能歸咎於被告本身的行為。

👨🏻‍⚖️王官重申,本案控罪涉及的不是單純事實裁決,而是有關法律原則--控罪行為有4項元素(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使用恐嚇性 / 辱罵性 / 侮辱性的言詞),「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法庭須判斷是哪種行為。法庭指示控方就其所述的連鎖關係呈交相關案例。

🔸D1趙大律師補充,就被告在現場喧嘩、質問保安是否擾亂秩序,置地職員有提過若然示威者造成滋擾,公司有權並會請該人離開。關於控方指稱D1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基礎,女途人行為與D1行為並沒有因果關係,而D1只是針對保安。

庭上再播放相關片段後,👨🏻‍⚖️王官有以下描述:保安騰出空位讓途人上電梯,D2乘機跟住想上去,保安於是阻止D2,之後途人與D2碰撞。王官問與D1有何關係?🔹許主控表示要睇整體而非單計以上的幾秒鐘內容。

🔸D1趙大律師再指出,女途人與D2碰撞,而不是因為D1阻礙她而與D1有碰撞。法庭須考慮[《公安條例》]第17B(2)條立例規管的原意。就控罪的客觀因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主觀因素亦缺證據(有關犯罪意圖,庭上沒詳述內容)。

💁🏻‍♀️D2欲回應控方的因果關係論點,解釋當日到案發現場源於當時社會運動的背景,被王官打斷,稱不要在庭上作任何政治論述,應聚焦本案。D2沒有其他補充。

法庭指示控方一星期後呈交有關控罪法律原則的案例,即使冇案例也要書面通知法庭。

1130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7
2022.01.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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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8日 #申請保釋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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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12名被告(16-24)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林偉權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前覆核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0/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韋(35) #續審 [6/5] (#1110九龍塘 4項襲警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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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張(25)🛑已還押4日 #提堂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陳(62) #裁決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盧(60) 🔥#判刑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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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區,葉,蔡,何(22-25)🛑已還押15日 🔥#判刑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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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 #提堂(#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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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34) #新案件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5:00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蘇(18)🛑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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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轉介文件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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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裁決

🔵D1:李國永(lunch)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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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宣判前,法庭刪除英文版「noisy or」字眼,少了一個指控。
控方剛才才通知法庭指,D2無定罪紀錄,14:42休庭,14:58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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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2🟡
當保安員阻止兩名被告時,PW1曾讓開,給女途人通過通道。D2曾走去途人面前想通過,保安阻止,D2再推開保安試圖通過。途人亦有接觸D2身體,即推開和撥開她,嘗試令D2讓開,給自己可以通。D2大叫不要觸碰她,用前臂推開PW1背部兩下,指推是因為途人抓同推她。PW1傾後,撞到D2令她失平衡險跌低。而扶手電梯旁,仍有途人行過,所以D2是身在危險環境,所以推開PW1來保護自己。

法庭不同意。於片段中沒顯示D2失平衡險跌,如果D2想離開,可以在扶手電梯左邊方向的空間離開,不需要推PW1,相反顯示D2必有擾亂秩序。

PW5指,置地廣場物業管理中心與業主,可以決定公眾人士可否出入和使用通道。因此保安有權阻止D2搭扶手電梯上一樓,D2趁PW1讓開,就走去途人面前試着突破防線。在PW1阻止時,仍繼續推和衝擊防線,影響甚至破壞秩序,所以是一定有意圖,會令途人不能乘搭扶手電梯去一樓。因此途人才用武力,推和撥開D2,令D2移開,不再阻礙扶手電梯。D2知PW1不同意她使用扶手電梯,而且她的行為不屬自衞,因為沒有需要。

🔵D1:罪名不成立
D2:兩項罪名成立‼️

🟢保釋至2022年2月25日0930東區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
(王證瑜提醒兩張傳票最高刑罰可判一年)

D2:我嘅背景咪一個「普通師奶」,無所謂啦,我而家同你講啦,你而家判埋啦
王:我要考慮同埋知多啲

D2:你想點就點啦
王:唔係我想點就點,要考慮法治同法律
(王指可以把D2還押或者批准保釋,D2問他想如何,王指D2沒律師代表,很多事不知如何說或要說甚麼,亦要了解背景才判刑,指現階段打算讓D2保釋,可以押後較長時間,給感化主任有較長時間準備)

D2:係咪一定要坐監?
王:睇下背景報告如何

D2:咁我準備定入去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4
2022.0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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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陳(33)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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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魏,魏(25-36) #不服定罪上訴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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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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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62) 🔥#判刑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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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15
👤阮民安(41)🛑已還押9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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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5/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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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裁決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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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5/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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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判刑

D2:陳(62)

控罪: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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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即時監禁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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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