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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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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辯方代表作2項申請
1)修改反對書中指PW1 在被告家說被告面善,門是否十幾年前自己參加過之工作坊導師,從而利誘說「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2)重召PW1 5973作盤問

辯方代表解釋因PW1 作供後在昨晚找到一本2003年刋物見到PW1名字出現在參加者名單中,要求申請重召PW1 作供
陳官🗣️咁遲先搵?你之前反對書又唔寫清楚....
代表:抱歉昨晚才轉截找到,因PW1昨天否認被告才再作指示
陳官🗣️有冇本刋物不重要,我信被告的話有冇都不重要。有冇影相?我好難批,例如2個人大家HKU畢業唔一定大家都識!
代表:主要是昨天PW1作供否認
陳官🗣️你搞錯啦,佢只係否認2022年4月27日上門拘捕時說過好面善...問被告是否十多年前參加過工作坊之導師,跟住呼其潘sir,我知道辯方立場是利誘被告招認,但佢不是否認參與過工作坊,是否認有咁講過而利誘
代表:指控PW1利誘被告是被告指示,法律代表立場是中性,是PW1想搞好關係方便調查。
陳官🗣️你係大律師,被告指示你唔一定要跟架
🔹主控
沒有意見,但刊物中只得姓名冇身份證,可能是同名同姓。

法官批准重召PW1,並指示辯方作第四次修訂反對書內容。

1027 上午完,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3/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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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庭上呈上第四次修改之反對書

📌重召PW1 DPC 5973 林青松(音) 作供 拘捕及錄影會面 警員
🔸盤問
-同意自己在聖匠中學畢業,不記得2003年5月是否參加過康民暑及另一團體合辦之一個多媒體課程表演,因隔了很久,但係𠄘認律師所講出中學時自己花名MC松
-代表給予之一張刋物pp1過目,表示沒有印象見過,上有一個格仔印出工作坊隊長林青松(括號MC松),同意是自己,但已經忘記了參加過及做隊長。
🗣️陳官:佢話忘記了,你再問無意思,你問有冇參與佢都唔記得,只肯定個花名啱,佢其他一無所知㗎。
代表:刊物上有潘xx 名字是否被告?
🗣️陳官:咪住先,個名可以一樣,未必係被告嚟
- PW1答2003 年不認識潘xx,案件拘捕被告前不認識叫潘xx 的人。
🗣️陳官問你做隊長,有十幾個隊員噃,都冇印象?
- PW1答中學時參加很多活動,對藝術冇咩興趣,當時最大興趣是參與民安隊
🗣️陳官:都唔緊要啦,你話無印象
代表:你在刋物內容有一段留言寫住感受?
PW1: 冇印象,同意自己有作咁評論也不出奇
🗣️陳官:頭先D中文用字不差,是否不似你手筆?2003時你讀中幾?
PW1: 用字唔記得是否自己,冇印象,當時應該中三中四。
代表:寫出評語說法對工作坊正面,同現在話冇興趣不同?
🗣️陳官:佢無話肯定係佢寫,講唔記得,只係有咁寫也不出奇
代表:有可能你寫,不過唔記得?
PW1: 係
代表:呈上2003 年上環文娛中心一個總結表演單張有你中學名?
PW1: 同意是所讀中學
-同意本案拘捕前知道疑人全名,但冇印象是2003年課程導師
-維持昨天答法拘捕時沒有說被告好面善,是否曾是自己導師及呼其潘sir....
-不同意上門拘捕時已經知道被告曾是自己出席過工作坊導師,也不同意曾透過拉攏關係使被告信任,利誘被告回答問題
🔹覆問
-同意刋物留言有我最欣賞的導師叫Annie、同意刋物上工作坊有分錄象及音樂工作坊,學員評語沒指明是對那個工作坊。
🗣️陳官:2003至2022年對潘xx個名有冇印象?冇

📌傳召PW3 DPC 17603李俊雄(音) 作供 -證物警員
🔹主問播歌
案發時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1B 隊,本案參與拘捕及負責證物工作,訓示時已經知道涉案帖文,同意10:25 在被告住所拍門。同意入屋後5973有核對被告身份,跟住問及電子裝置,被告答有3部裝置:Iphone,Ipad 及MacBook電腦,指出3個位置。同意現場草圖P4是自己畫,MacBook當時是開著及已經登入。10:35 PW3問被告是否願意提供密碼,他答願意,自己抄下在記事冊並要求被告簽名(見證物P8),期間沒其他警員威嚇利誘被告,自己、被告及3警員均企在廳工作枱Macbook附近。11:01時在MacBook 使用中Facebook找到涉案帖文,被告在場見證。不清楚PW1 同被告補錄口供詳情。之後檢取3個電子裝置13:21時離開被告住所,全程沒有見到有警員作岀威迫利誘,同意呈堂相片自己在被告FB見到並截圖,是被告名字出現在2016年選委會界別候選人中。確認在警署內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2022年4月27日自己有參與第一及二次錄影會面。4月28日1501到1533 第三次會面時自己在監察室。全部會面過程被告也沒有作投訴,也沒有見有人威迫利誘被告。
🔸盤問
- 4月27日到被告家中時,不同意門外有人向被告講「而家拉你」
-不同意有警員向被告威嚇
-找到涉案帖文後告知PW1,不同意PW1同被告在睡房,大家也是在廳工作枱附近
🔹沒有覆問
🗣️陳官: P14相片59頁是否被告住所大門?是木門,沒有鐵閘

控方案情應該完成,主庭希望法庭予時間再檢視下星期一早上確認。

1556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繼續。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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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1 開庭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詞附件一些錯字獲批。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陳官裁定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上門拘捕
2022年4月27日 早上警方上門,見數人在門外拍門表示是警員,有便衣出示搜查令及講出控罪(大意煽動傷人),其中一人話「要拉你」,其後索取身份證。
🗣️身份證放邊?廳中銀包
其後警員入屋先做快速測試,要求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警署警長7168恐嚇「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很驚指因為第一次被警察查。
🗣️點解驚?係咪因警員人多?係。冇第二個原因?冇
被告於是說出蜜碼,PW15793於是帶自己入睡房,問好面善,記得是中學時戲劇工作坊導師,被告有D印象,PW1 稱呼潘老師話煽動好common, 唔駛擔心,合作就可以
🗣️你點理解佢咁講?覺得唔會被檢控,因PW1 好誠懇,好似想幫我。
🗣️PW1 幾時講呢句?
入睡房之後大廳警員說在電腦找到證據大聲通知PW1,PW1 宣佈拘捕及警誡後所說,並話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在FB等社交媒體貼文,呢單唔算嚴重, 再問係咪不滿意林鄭對疫情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再指知唔知咁寫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PW1 進一步問知否覺得不洽當及是否願刪除,被告答係不洽當及願意刪除之後要求被告在記事冊簽名。確認證物上第37頁簽名便是,但自己冇說過所寫「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只回答PW1 所問,同意最後冇表示有野改因為當時認為PW1曾是教過學生會幫我,相信佢所填寫資料
🗣️佢前後叫了你幾多次潘老師?四五次左右
被告確認次序為警員拍門-講控罪-出示搜查令-核對身份
被告指如果冇PW1 及PW2 的誘導及恐嚇不會在記事冊簽署,根本冇說過記事冊那些說話。
📎會面紀錄
2022年4月27日同意首2份錄影會面自願沒爭議,第三次在4月28日下午二時三十八分PW1 5973提取時指要做多一次錄影會面才可以走。
PW1 帶入一細房指「今朝大sir 睇過琴晚份口供,不夠清𕇦不滿意,要再做多次,做完OK使保釋走得。
🗣️佢話大sir不滿意第一定第二份?我不知
跟住PW1 正式錄影前作了3項指示要跟住
1)要講出不滿林鄭,因憤怒而發文發洩不滿
2)講出認為行為不洽當,會影響其他人
3)要說感到後悔
在4月28日下午1501 分PW1 帶被告去警署錄影室正式作第三次錄影會面。確認會面內容非自願作出。
🗣️非錄影房間PW1 有冇再咁潘老師?一兩次,叫完才指示跟3項內容
🗣️呢次叫潘老師有咩感覺?覺得同之前一樣,感覺PW1幫緊我,可以早啲保釋離開
🗣️ 有冇對比第一及第三次會面內容?回家後一星內有睇曬3隻光碟。
被告回應法律代表獲釋回家比對後發現第一及三次自己錄影會面答案有不少矛盾地方。
證物D1 是2003年一個工作坊刊物,自已有參與,刋物上見到名字出現在音樂工作坊導師中,該活動是多媒體工作坊由2002年9月開始持續至翌年5月,有多間學校參加。
🗣️刋物見到是6個工作坊?係,每星期也有。
D1 刊物上見到各校隊長及隊員,答隊長主要是做聯絡人,確認聖匠中學(PW1)有參與。咁多年工作坊自己約有二百學生。刊物上有一欄「我有嘢講」,印象是學校代表
🗣️唔好用「有印象」,記得定估?現在看估計是各校代表所寫。
🗣️你的學歷是?文憑畢業。2022年4月你的工作是?沒有

-主問完畢-

11:15 小休至11:46

🔹控方盤問
-就讀文憑學校現在升格大學,當年不是
-在藝術團體工作由1982至2015
-工作坊做了兩三屆,每年由不同學校參加,不會重覆
-同意學員相處見面幾個月
-2002至2003年有十間中學參加,大約每星期6個工作坊導師會去同一間中學舉辦工作坊。
-同意面對中學生言行舉止要小心,但不同意是心思熟慮,是坦誠。表演內容冇特別限制用詞如粗口,主要是否配合內容。一些破壞如使用水、火等吩咐學生未必批准。學生表演內容是open ended, 同意較包容,創作及表演不是要帶動情緒,舉例如讀出基本法名單,沒有意見,交觀衆反思。
-問是否文化水平很高?答教育水平不高
-同意2016年代表文化界參選特首選委會,不記得自己得票,只記得輸咗,同意鄺美雲有份選,認為是小圈子選舉去選特首。
-呈上政府新聞2016年12月公告,選委會選舉得票結果,同意主控指有不少文化界人投被告一票
🗣️你比黃秋生仲多票?係

12:37 午休至 14:30 繼續盤問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6] 開庭

張官引導陪審團,先重點重複案情,如何考慮證供,到控辯雙方對每名被告的陳辭。

完成對D1~D7的證供分析,明日會對控罪原素再作指引,預計陪審團在明日退庭相議。

(稍後再有補充)

[13:50] 休庭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4/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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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2019-2020 社運
-知道逃犯條例及6月起開始有遊行示威、聽過五大訴求、七一遊行均同逃犯條例有關
-同意大概2020年初疫情爆發,有市民不滿政府
-警察引導問2019年起社會有人不滿林鄭,同意自己答「大概係」,否認自己也有不滿
📎警員上門拘捕
-同意警察說拉你前已經確認身份
-法律代表盤問PW1 時次序是警方未入屋說犯咩法,入屋才查身份證。同你今日說門外查身份證不同?答不記得。
-當時不知罪行涉及自己FB貼文,同意冇同警方講自己冇干犯。
-同意自願講出電子裝置位置,知警署警長可能也如所言開到檢查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警署警長有作恐嚇,同意受恐嚇前冇唔合作,但有猶疑。當時相信唔比密碼他們也開到,但自己冇唔願意比密碼,強調是親耳聽到警署警長說「要開你電腦查資料,合作....」
-同意當場自願講出密碼,因相信警察說不比也會開到,不比會有不利。
- 警誡時只得PW1 5973同自己在睡房。同意今天作供說到找到FB貼文後PW1警誡,同大律師盤問PW1 時指出不同,大律師指一入睡房PW就叫潘老師,之後FB找到貼文才警誡,被告同意說法有分歧。
-同意PW1 從來冇親口說過因被告是教過自己會幫手
-不同意PW1語氣由正式審查變得客氣又叫潘老師反而要有戒心
-不同意指PW1 叫四五次潘老師是自己誇大
- PW1 說出控罪不覺得貼文已經犯法?答留言純粹只是說笑,而且相信同PW1 合作唔會有事,自己對法律程序不熟。
-同意PW1 說「煽動好common, 盡量合作不會有大問題」,但不是完全冇問題
-同意PW1 指以前參加過任教工作坊後記起PW1
🗣️你話記得PW1 不正確,是佢認得你才真!被告答記得佢個樣肥嘟嘟好卡通,2003年時佢戴假髪扮女裝表演,所以隔20年也印象深刻記得起。
-同意主控問自己本身政府有不滿,相信PW1 所講2019、20年好多人不滿林鄭。不知道案件嚴重與否。
-同意師徒關係同是否檢控是兩回事,不清楚PW1 有冇權決定檢控,只聽到佢話係偵輯警員
🗣️你土生長架,佢話係偵輯警員,即係散仔不是警司!被告答不知偵輯代表咩意思
-主控問是自己一廂情願想法PW1 會幫手?自己覺得佢說問題不大,會幫手,所以自己好放心,沒追問PW1 說話含意,相信佢,後來按指示簽名。
-警誡下一問一答有咁講過?同意有說過但不是一字一句咁
🗣️即是記事冊文字1)你有講過,只是非一字一句原計原味? 定係 2)你完全冇講過?被告答是第1 個情況
-那即是PW1 冇指示警誡點答?係
-同意記事冊上簽名及聲明是自己寫,但只係按PW1 指示,首次被拉好大壓力、腦海一片空白。
🗣️咁PW1 有冇叫你認罪?答冇
- PW1 5973從冇利用關係引誘調查合作?不同意
📎調查、錄影會面
- 同意在2間警署內均無向值日官作投訴,有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知權利,冇諗過要律師
-覺得配合PW1 合作不會有大問題
-第一次錄影前PW1 冇指示要如何合作,第二次錄影同第一次相差不久,沒問PW1為何要做兩次
-在中區警署時曾向覊留所看守警員要求打電話比屋企人不果
-問4月27日同PW1合作仍冇得釋放及電聯家人,為何仍然合作?被告指唯有希望在4月28日配合PW1第三次錄影希望可以離開

16:21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繼續盤問。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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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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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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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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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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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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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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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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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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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進行了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 27號晚進行第二次錄影後,尚未能聯絡家人及保釋,而在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則被拘捕警員帶到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並教自己要如何作答,當中包括三大要求:

1. 要講及對林鄭和政府不滿,發文內容不是講笑
2. 承認貼文內容有不恰當之處,無深慮會否影響他人
3. 要表達後悔

控指被告於錄影會面時回答流暢,神態自若,被告回答唔知能否以此去形容,同意自己冇停頓去諗吓要否跟隨指令,同意幾次錄影中對答方式冇作什改變,確認5973叫自己改講法,無要自己作補充。

▶️就要求1 - 即要講對政府不滿。控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已經有提及此,那樣便沒有必要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再次趕及。被告解釋對方要自己criticize 唔係講笑。

被告確認臨開3rd錄影會面時收到此些指引。控方指房間預備好作錄影會面時,應該仍會記得早前被指示要提及不是講笑,被告同意。控方質疑那樣為何在3rd錄影會面時,仍然話自己係講笑。被告回答忘記了。

控方邀請被告睇3rd錄影會面之騰本,指被告仍然話自己講笑,被告同意,解釋當時可能忘記指示。控質疑既然有三大要求,被告回:「我係會唔記得架 」

控質疑既然被告話對方比指示同開機錄影好短時間,又同意會記憶㥢新,為何會忘記對方的要求。被告回答可能自己誤解了控方剛剛所指記憶猶新的意思,續解釋因為自己(錄影會面)當時可能係有呢個記憶,但係分咗心所以忘記了

陳官指那樣來說,被告並不屬誤解。被告澄清係分了神。討論此項議題期間辯方曾有作回應,陳官指剛才辯方干擾法官,在法官發問時插嘴,會假定想干擾證人作供/法官。

控方質疑既然對方有要求,但被告還是回答自己係講笑,那樣被告早前所提及配合便可以聯絡家人和保釋的好處咪冇咗 。被告回覆自己係下意識去答,諗到咩就答咩。

陳官指既然被告話警員有3大要求要被告做,但被告行為依舊,質疑情況有衝突。被告指自己當時回答無特意提自己一定要跟隨指示,就早前聽完警方提出的三個要求後自己有相關概念,唯回答時冇諗過是否符合要求

陳官質疑既然如此,那該三個要求便沒有意思和用途。被告指自己當時答問題唔專心,並會重複一些講法 。控方指即使被告當下分心,但類似的答案在會面及後時間也有重複說出。被告同意,並同意在三次錄影會面中均冇收返該講法。

控方指被告因此未能達到對方的第一要求(見上)。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回答時冇記住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得,個腦點諗就答,可能會諗起啲指引,但當時精神狀態好差,又聯絡不到家人,又涷,頭和肚也痛。

控方指被告沒有把頭痛肚痛等理由,在反對理由中講出。被告表示自己有講。陳官提醒被告和律師有專業保密原則,解釋控方所指的是第四份書面反對理由,續指被告的律師代表應該有和被告核實才交上法庭,至於被告有否對律師講該些理由法庭不會知,並指出控方現不是問被告有冇同律師講呢啲理由。

控方指被告話痛,又保釋唔到又見唔到屋企人又冇瞓覺,等等的理由都冇在反對理由中列出 ,以表示自己不願意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同意。控方向被告確認是否知道該三個要求才做3rd錄影會面。被告回答自己不是很清楚,因為精神狀態好差。

被告同意昨日曾表示保釋好重要,控方質疑既然如此也沒有把對方的要求放在心上。被告回答精神狀態好差,回答得甩甩漏漏。

▶️就要求2 - 即要講自己做嘅不恰當,並罔顧人哋睇完會有何影響。

被告同意於首次錄影會面有講及自己需要負責任。控方問那樣即是知道有問題先會講需要負責任。被告不同意,因為責任定義有很多方面,例如表達內容不正確不清晰需要負責任的情況,不一定是關乎法律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家中被拘捕時曾提及願意刪除貼文,當時應該已知道貼文是不恰當的 。被告表示知道,因為是這個貼文才被捕的,所以知道該貼文不恰當。控方指既然如此,便不是直至3rd錄影會面時才有不恰當的概念。被告同意

▶️就要求3 - 即要講有悔意。

控方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警員問有冇補充,被告答冇,但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時被問及有冇補充,則表示後悔,並表示自己沒有深思熟慮。控方指出被告講自己冇深思熟慮,似是一個開脫和淡化。被告回覆不認同是淡化。控方續指起碼係想開脫,被告回覆:好似係兩樣嘢嚟,並解釋可以是發貼文之後被捕有後悔,或是後悔忘記了刪除貼文,加上警員5973指自己的貼文內容暴力,自己聽完後也覺得是有不恰當,此事也可以致後悔。控方問是否代表係被告自己認為不恰當而不是5973所講的。被告同意。控方追問所以被告話後悔係後悔忘記刪除貼文及致被捕的意思嗎。被告確認。

控方質疑既然如此,被告所講的後悔則不符合對方的第三個要求。被告解釋因為自己只記得要講有後悔,有在此方向尋找一些原因,加上對方指自己貼文內容暴力自己也同意,自己的出發點係盡量配合對方。

控指被告提及的利誘和所指對方的要求有關。被告回覆是大概記得對方所講的要求,不能夠好仔細做出來。控方指既然存在利誘便應記得。被告回答,當時這些要求對於自己來說是overload, 重申係大概有啲禁既野,不同意係自己捏造這些要求,而不是5973給予的。

控表示如果5973真係有提出該些要求並以可保釋作利誘,理應記住。被告回覆自己知道需要記住但不肯定自己能否做得到。控被告做戲劇都記唔住。被告回覆自己做實驗性劇場唔需要記好多野 ,加上年老短期記憶較差。

控指在3rd錄影會面中,開機錄影前被告沒有立即講出該三個要求,被告同意並解釋自己性格很被動,不善辭令。

控方向被告指出警員5973 並無作出利誘,2022年 4.28 日5973 無話今朝大sir 唔滿意要再補充要再做多次錄影會面,無利用和被告的關係(老師學生),無利誘,無予被告三項要求並令被告於錄影會面中講出。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中所關注的內容不同,第一次是事件內容,第三次則是心態。被告同意。被告亦同意冇就利誘一事作投訴。

就住被告早前向法庭提交的刊物,指可見被告是警員的導師;和被告指5973拘捕自己時認得自己一事。控方問被告有否認得5973。被告回答當對方講記得自己之後,自己有相應反應。

控方間24年4月27日,是否知道自己在2003年和5973在一工作坊認識嗎,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只是認知此人有參與自己的表演項目。被告同意在審訊期間,在5973作供後自己仍然未能拿出該印證彼此認識的相關刊物。被告確認控方所指現在希望依賴此刊物去印證彼此關係。

控方問,知否在審訊後5973的名稱和樣貌被新聞報道了 。被告答不知道。控方質疑該刊物是否由其他朋友在5973作供後給予被告。被告回答自己一路有問該表演機構的舊同事搵但未能搵到,現在給予法庭的相關刊物也是唯一一份。

陳官問被告,所指一路有問係何時開始。被告回答今年年頭或者係三四月前。陳官問點解被拘捕後唔叫人幫手搵。被告答因為當時未知會否認罪。陳官質疑被告點解冇兩手準備。被告答自己唔識諗呢啲嘢。

陳官問該刊物是否由他人所給予的,被告同意,陳官追問其姓名、關係和工作(被告回答略去) ,官追問對方幾時比該刊物被告,被告同意係5973作供之後,上星期四告知自己搵到。

控方指被告在二四年三至四月才問人拎該刊物,但於2024年1月已要聽審訊,質疑如此便不能在審訊呈上該刊物。被告同意。

控方指和5973為師徒關係一說很片面,被告回答是對方親口講出被告為其所參與工作坊的老師。被告同意自己沒有幾時教對方的認知。控方質疑係咪對方講就信。被告答早前已解釋過對方學校的表現很突出,面容辨識度高,所以記得,並有和同事商討該表演,並問及是什麼學校。

陳官問被告2003年對此人有記憶因為其表演突出,但2022年是否情況一樣。被告回答對方講起自己就記得。官問有無可能係你記得佢先 。被告回答自己當時害怕,唔會諗呢樣直至對方告知自己,加上對方在安靜的房間內冷靜的告知自己,自己才開始諗。

被告同意證供中冇提及5973指自己的面容很易認 。控指被告的面容不是很大辨識度。陳官指每人不同,如茶樓「之客」客會認到人。控再問被告是否確認4月27日能記得20年前AO 的樣貌,被告解釋因對方表演令自己記憶好深。控質疑那樣為何被告指自己在4月28進行錄影會面時卻記不起對方的三個要求,一日內記憶力有轉變。被告解釋記憶力有分不同範疇,有人記數學叻,自己則記樣好d。

🔸辯方覆問

被告解釋在3rd錄影會面尾聲被問有冇補充時才講自己後悔,為概略執行以應對方三個要求。續指就仔細執行,未能一步步做到。而3rd錄影會面前對方並無告知如何執行。

盤問時,控方問被告點解冇在意所指對方的三項要求,被告回答下意識答,諗乜答乜,並表示自己最初冇專心,所以重複了相同答案。辯方請被告解釋何謂最初不專心。被告解釋開始錄影之後自己仍然感彷彿,應該係唔夠瞓導致,並有重複話自己係講笑的情況。辯方問被告仲有冇補充,被告答無。

(辯方部份問題聽不清,內容從缺)

被告指27號,應該係對方核實咗身份證才進行拘捕,並應該是在大門附近位置睇身份證。被告確認盤問時同意控方指自己主問時無講pw3問自己拎password,確認自己在主問有講有警察問自己密碼。辯續問對方身份,被告答晤知係邊個。陳官問幾時唔知,被告答當時唔知,陳官問現在是否知,被告答是17603。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5/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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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2/2

📍特別事項:
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陳官問被帶去錄影的房間時,誰給予口罩。被告回答忘記,陳官追問係咪5973,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有冇任何嘢俾左你,被告回答毛氈掛,陳官口罩同毛氈係咪同時間俾,被告回答唔記得,陳官問入錄影房前已經有毛氈,係邊個比。被告回答應該係5973。法官問係被告自己要求定對方自動波,被告回答唔記得。法官認為如果被告唔要求,則不會有人給予是些物品,被人回答唔記得當時情況。法官問被告有冇同任何人講唔舒服,被告指好似無。

辯方問係咪第一次錄影會面已有毛氈,被告確認,至於口罩,被告指自己離開羈留室時已有口罩 。法官問因此並不是5973給予的,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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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陳詞
辯方就特別事項呈上書面陳詞,但並不包括被告作供內容。並指控方主要依賴pw1,辯方立場是P W1並不可信及沒有說出事實之全部。

續指pw1為活動的領袖並參加了數月,有階段一和二,亦有綵排和演出,卻表示不記得是嘗試撇除認識被告的說法。控方指pw1對其他活動感興趣但對藝術方面冇興趣,辯方指證人冇否認有流過言在(?)。辯方指pw1指唔記得有參與過該活動或留言,此事影響其可信性。續指被告作為老師有很多學生,相比下,學生身份會更為記得老師 。

辯方指出有三個錄影會面,前設是因為頭兩個錄影會面不足夠,有重要事項有明顯出入,此現象符合pw1利誘被告的說法,要求被告更改自己是講笑一說,承認言語不恰當會影響他人等。

( 陳官關注辯方爭議内容準確性定自願性,辯方有作回應,但聽不清楚)

就住pw1指因為公事忙碌而不能背誦xx(聽唔到),辯方指證人當時沒有其他工作,並承認背誦內容重要,加上就證入解釋事隔兩年唔記得,會削弱其可靠性。

辯方指出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有不同,法庭應該考慮當中原因,客觀而言係警察作出要求。就住被告作供的陳詞部份,辯方希望待控方抨擊完再回應。法官表示不需理會,請辯方繼續講。

辯方續,指被告冇刑事紀錄,回答時冇迴避,唔清楚就答唔清楚,所提及警方的三個要求在錄影會面中均有出現,至於如何執行或出現,則視乎情況。辯方重申希望等待控方抨擊才回應。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為知識分子並代表文化界參選,因此並不是一個任由別人擺佈的人,加上老師身份會被學生進行利誘嗎。

就住被告有簽署Notebook,在錄影會面中有承認 xx(聽唔到),對時事有認知,並承認自己不是中立,並反對小圈子選舉,直至他發出貼文時仍然不是中立的人,所以被告是不滿政府並為自願作出招認的。

對於7168 的指控,控指被告人可信性不高。被告表示他自己合作,警方又何須威嚇。而指對方好聲好氣亦符合證人的口供。如果法庭接受證人提及電腦當時已被開啟及登入,又何須再作威嚇。

就住對5973之指控。控方表示需要師徒關係成立,但沒有證據顯示此關係如何來,接觸多久,並教什麼。因此說法薄弱。加上警員進行拘捕時,如何會記得中學曾參與工作坊,如需進行利誘,身為學生身份的警員需要利誘老師身份是很難達到的,當中信任是如何出來的呢,被告亦沒有問對方所指自己的情況不嚴重一事。

控方質疑如何令被告知道需要合作。至於警員沒有完全講出口頭招認,法庭亦可接納證人以歸納形式說出。加上被告簽署口頭招應兩次,應該清楚明白,被告亦承認警員冇承諾不落案起訴,如此,單方面期待並不等同有利誘 。如果警員證人所言屬實,被告所提出嘅利誘情況便不是真確。

就住第三次錄影會面,被告指被要求講出三項事宜,被告今天證供提及在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至錄影開始是短時間內發生,但卻解釋自己唔記得,並且分心所以未能完全仔細執行該些要求 。又沒有在開始錄影時首先講出所指被要求要講出的說話,假如真的是重要,理應要執行出來 。控方質疑如此一來被告所指被要求的指令便變成冇用處,而冇用處又如何利誘。

控指如果第一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無着數,被告又為何會認為第三次錄影會面後可得到所要求的東西。如果冇期待,就難構成利誘的情況。

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前有承認自己言語不恰當,至於後悔是留至第三次錄影會面尾聲補充環節才講出,但卻提及一些開脫的字眼, 可見被告並沒有跟隨所指的要求。

控指至於為何第一和第三次錄影會面不同是因為第一次注重貼文內容,第三次注重心態 。加上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對答如流,因此是自願的。續指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冇提及話要改口改說法。質疑被告既然身體有不適亦找不到家人,為何會仍然處於分心狀態,不能完美執行所指的要求,亦沒有把身體不適等的理由在書面反對理由書中提及。

控提出留意到被告在27號當日記得20年前的人,在28號卻指自己當時記憶不好,因此在錄影會面未能完美執行警方予的要求。

🔸辯方回覆
被告指警沒有談及如何執行該些要求的情況 ,並表示自己需要配合指示 。辯方質疑控方以老師學生身份去抨擊被告的某些行為,忽略他們其實也是警員和犯人的關係,而犯人處境會較無助。

案件押後至明日10:30 就特別事項作裁決。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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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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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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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張官回答陪審團昨日提出的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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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控罪一與控罪二的分別,被告是否需要對“訂明標的"有認知?

分別在地點和意圖
控罪一的“訂明標的",在本案適用的場合是公共場所,軒尼詩道是公共場所;意圖達致他人死亡/偒害。

控罪二無“訂明標的",可以係任何地方,意圖係相當導致他人死亡/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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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控罪五,根據反恐條例,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如何定義嚴重?

張官指法例無定義何謂嚴重,要靠你哋個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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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如果無大比數決定,是否要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抑或索取法庭指引?

法庭就係要你哋帶來不同意見,希望你哋有討論,聽取和考慮其他人意見,最後忠於你哋嘅誓言,而作出決定,如果都係無結果,法庭再作指引。


[09:15] 陪審團再退庭商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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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32 開庭

📍特別事項:
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呈堂性

法官讀先後讀出被告代表反對書內容爭議DPC 5973 拉攏𨶹係利用誘招認及警署警長恐嚇下說出電子裝置蜜碼、及控方主要證人PW1之作供。

陳官指辯方先後4次修改反對書,沒清楚說出爭議白願性或準確性。而且在第三次才加入指控PW1拉攏關係利誘招認!

綜合庭上所見所聽裁定被告作供不盡不實、PW1 盤問下毫無動搖,事隔19年忘記參加過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有拉攏關係也沒證明作出利誘。本案控罪嚴重並不是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被告也非平庸之輩,2016參與選舉,得票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2022年4月27日定會知就算可以保釋也不可能冇後續不會檢控,怎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從無正式投訴。首2次所見錄影會面被告對答如流,有毛氈保暖及給予進餐,回答問題時流暢。

🗣️裁決:
法庭裁被告定住所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4月28日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均是自願及準確。控方所有證物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控方不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也沒有中段陳詞。申請休庭解釋裁決,辯方案情應該只有被告會作供。

10:59 小休至11:16

法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傳召被告作供
🔸主問
2020年2月時自己沒有工作,確認由1982年工作至2016。當時因疫情冇出街,多在家拍一些做運動片段或貼文放上網,目的是打發時間及吹水,片段及貼文主要集中在Facebook,另有在whatsapp 羣組同人吹水,FB除貼文也有同其他人留言。同意涉案帳戶是自己及為唯一使用者,帳戶有766名朋友,其中不多於十人被禁止發言,朋友多是認識,那禁言數人大部份他們有些主動邀請,是不相識。2020年通常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有興趣便出貼文。

證物P2其中截圖涉案貼文,不爭議是自己所貼、有朋友回應及自己有回應。被告重申涉案貼文只是同朋友吹水。為何涉案貼文是吹水?答如果是認真應該寫埋計劃如何。自已成日搵啲攪笑嘢「搲水吹」,舉例如妹妹2000年懷孕自己也寫過「有冇諗過唔要?」。涉案貼文為何是「搲水吹」?被告指疫情嚴重,終日在家便上網搵人吹水講笑,完全無煽動其他人意圖,貼文包括「收買波叔」,跟本無可能做
🗣️貼文內提過popo你說是警察,為何?答2019至20年網上資料知是美國人對警察稱呼。
🗣️「收買波叔」不是搞笑,做唔到唔一定係講笑,例如有人說想打美國總統一拳,可以唔係講笑
被告續回答有人用哈哈笑及答揾老公傾吓回應。友人寫「阿x:練得一身好武功」,被告形容自己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所有留言自己全是用誇張失實、食字手法留言純粹搞笑,不是認真。冇意圖去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同意2022年4月27日被捕,同日做了第一份錄影會面紀錄P16,同意內容準確並採納為自己證供一部份。
🔹盤問
-同意Facebook可快速,廣泛發放訊息
-同意FB有七百多個朋友,所以多在此貼文吹水,回應比在whatsapp 多
- FB限制一些人留言當中包括認識的朋友,同意自己朋友有不同年齡層
-確認運動教學影片是教人做運動,放上FB前有考慮過是否合適。不同意經常放,五六年只得幾條片。
-不會對貼文事先構思或籌備,同意對時事分享較認真
-第二次錄影會面P16自己提及知道社運中後生較反叛會出去整炸彈,只從新聞聽過,澄清自己沒有認知。認為FB不會用作煽動年青人,FB用戶通常「老餅」即50歲以上。
-除whatsapp自己也有用signal,不知道2者分別,聽過Telegram 、連登、高登討論區但自己冇用。冇留意有人會將Facebook貼文𨍭戴在其他平台地方,但知知哋有人咁做。同意自己貼文被一朋友Sam Chan事後轉載其他平台,自己不識佢,可能之前用另一名偽裝朋友。

12:39 午休,盤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