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6/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PW6 偵輯警員9472 梁寶明 作供完畢
PW6作供主要是交待案發當日不在現場的他如何從不同片段(警方於舊灣仔警署外截停358名人士的搜查片段、立法會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開源片段) 推斷D6,7,12,13就是煲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
(詳情後補)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5名被告表證成立。
5名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將於2月3日0930作結案陳詞,期間控辯雙方需於2月1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各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6/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PW6 偵輯警員9472 梁寶明 作供完畢
PW6作供主要是交待案發當日不在現場的他如何從不同片段(警方於舊灣仔警署外截停358名人士的搜查片段、立法會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開源片段) 推斷D6,7,12,13就是煲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
(詳情後補)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5名被告表證成立。
5名被告均不會出庭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將於2月3日0930作結案陳詞,期間控辯雙方需於2月1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各被告維持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DW1 (D7上司)
DW1從事舞台工作,是D7的上司,D7的工作由DW1安排。
由於DW1公司於19年6月10日及11日有一個兩天的舞台工作(呈上相關文件確認),因此DW1指派D7即使通頂也要在19年6月10日0900前完成灣仔的舞台音響部分工作。
DW1解釋由於他們的工作必需在演出前完成,因此不時會通頂工作或因家往太遠而選擇在工作後於公司留宿至第二天繼續工作,公司有設施可供沖涼。
他們一般會到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食宵夜,再經柯布連道天橋返回藝術中心。
辯方呈上D7案發時的工作證、更紙予DW1確認。
DW1畫出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小食店返公司的路線圖。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裁決,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情書面陳詞。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傳召DW1 (D7上司)
DW1從事舞台工作,是D7的上司,D7的工作由DW1安排。
由於DW1公司於19年6月10日及11日有一個兩天的舞台工作(呈上相關文件確認),因此DW1指派D7即使通頂也要在19年6月10日0900前完成灣仔的舞台音響部分工作。
DW1解釋由於他們的工作必需在演出前完成,因此不時會通頂工作或因家往太遠而選擇在工作後於公司留宿至第二天繼續工作,公司有設施可供沖涼。
他們一般會到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食宵夜,再經柯布連道天橋返回藝術中心。
辯方呈上D7案發時的工作證、更紙予DW1確認。
DW1畫出灣仔駱克道柯布連道一帶小食店返公司的路線圖。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50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5庭裁決,期間控辯雙方需提交詳情書面陳詞。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7/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控辯雙方已提交詳細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將於3月1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7/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控辯雙方已提交詳細陳詞,今天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將於3月1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進行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因另案服刑中
A4 溫(20)
A3因另一宗 #0609金鐘 的案件服刑中,案件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A1)
(2)暴動(A2,4)
(3)刑事毀壞(A2,4)
(4)暴動 (A2-4)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2,4)
(6)普通襲擊(A2,4)
(7)搶劫(A3)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 - - - - - - - - - - - - -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辯方申請押後,A1、4、5將就著控罪相關事宜與控方進行商討。
早前辯方反對兩宗案件合併,將於下次聆訊處理合併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因另案服刑中
A4 溫(20)
A3因另一宗 #0609金鐘 的案件服刑中,案件詳情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A1)
(2)暴動(A2,4)
(3)刑事毀壞(A2,4)
(4)暴動 (A2-4)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2,4)
(6)普通襲擊(A2,4)
(7)搶劫(A3)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 - - - - - - - - - - - - -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辯方申請押後,A1、4、5將就著控罪相關事宜與控方進行商討。
早前辯方反對兩宗案件合併,將於下次聆訊處理合併相關事宜。
案件押後至3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速報
D6,7,12,13 控罪(1) 罪成‼️
D2 控罪(2) 罪成‼️
裁判官需時睇求情信,現正休庭,曾明言將與早前認罪的被告人的量刑起點一樣。
庭內外遍布離別的愁雲,各被告人正與親朋道別,擁抱。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速報
D6,7,12,13 控罪(1) 罪成‼️
D2 控罪(2) 罪成‼️
裁判官需時睇求情信,現正休庭,曾明言將與早前認罪的被告人的量刑起點一樣。
庭內外遍布離別的愁雲,各被告人正與親朋道別,擁抱。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
D2 量刑起點:九星期,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星期,共七星期即時監禁❗️❗️
D6,7,12,13
量刑起點:九個月,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個月,D7過去以運動員身份為港努力,今後將之付諸流水,故再扣減一個月
D6,12,13 共七個月即時監禁❗️❗️
D7 共六個月即時監禁❗️❗️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
D2 量刑起點:九星期,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星期,共七星期即時監禁❗️❗️
D6,7,12,13
量刑起點:九個月,沒有定罪紀錄扣減兩個月,D7過去以運動員身份為港努力,今後將之付諸流水,故再扣減一個月
D6,12,13 共七個月即時監禁❗️❗️
D7 共六個月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A4 溫(20)
A3因 #0609金鐘 的案件於1月13日被判20星期監禁‼️(已服判完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因控辯正商討D4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 - - - - - - - - - - - - - -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控方原本想將兩案合拼,但因被告答辯意向,不再申請。
答辯意向:認罪‼️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 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辯方希望判刑可轉介回少年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31太子 #提訊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A4 溫(20)
A3因 #0609金鐘 的案件於1月13日被判20星期監禁‼️(已服判完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A4]
A2&A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A4]
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因控辯正商討D4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 - - - - - - - - - - - - - -
* (14)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控方原本想將兩案合拼,但因被告答辯意向,不再申請。
答辯意向:認罪‼️
押後至2021年7月30日 14:30在區域法院處理正式答辯,辯方希望判刑可轉介回少年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結案陳詞補充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2 開庭[持續更新]
裁判官收到各律師書面陳辭;唔確得控方有證據指正各被告嘅行為要法庭去推論。
控:當時在現場,警方已經給予很多時間眾被告離開,因此可以推論到在現場有非法集結。
D1 代表律師:控方無證據顯示D1 當時是否在現場。法庭若要作出該等推論,要有事實根據及基礎,然而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想做某些事宜。
官:控方有呈上當時立法會情況。那麼控方會否依賴PW1及PW2的證供?
控:主要依賴當時告士打道的情況。警方作出了佈置。而於影片中見到,全部人都聚集在路中心。當警員推進時,這些人士則後退。而當時所有人維持在告士打道,警方則以非集拘捕眾被告。
D1 代表律師:立法會中的事與眾被告未有關係,而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有參與立會示威。
0959 D4 代表律師:於其陳詞中引述的案例表示,當事人要有做行為要鼓勵他人作訂明行為。而控方無證據對D4 的行為作推論。這則是D4 方的法律觀點。
10:00 官:詢問雙方「親身」參與的意見
10:09 控:各被告聚集咗一段時間,警方呼籲唔走,被告在最前排,不用證明有做任何事
1018 辯方立場:他們在現場被捕。然而於拘捕之前,無證據證明眾被告做過甚麼。他們的出現並非一定參與非法集結,在控方的立場下,需要有更多證據支持
1020 D4 律師:提出 HCCC408/2016 [2018] HKCFI 27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的判詞第79段,有關「訂明行為」的判詞。
眾警員首次觀察到眾被告是拘捕前的一刻。而警方作出拘散之前,被告有可能在詢問當時參與的人的目的。警方在此時係出拘捕,作出他們在參與非集的推論,並當作他們是非集人士。法庭不能將此混為一談。
10:30 裁判官休庭考慮,11:00 再訊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結案陳詞補充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2 開庭[持續更新]
裁判官收到各律師書面陳辭;唔確得控方有證據指正各被告嘅行為要法庭去推論。
控:當時在現場,警方已經給予很多時間眾被告離開,因此可以推論到在現場有非法集結。
D1 代表律師:控方無證據顯示D1 當時是否在現場。法庭若要作出該等推論,要有事實根據及基礎,然而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想做某些事宜。
官:控方有呈上當時立法會情況。那麼控方會否依賴PW1及PW2的證供?
控:主要依賴當時告士打道的情況。警方作出了佈置。而於影片中見到,全部人都聚集在路中心。當警員推進時,這些人士則後退。而當時所有人維持在告士打道,警方則以非集拘捕眾被告。
D1 代表律師:立法會中的事與眾被告未有關係,而控方未有證據證明眾被告有參與立會示威。
0959 D4 代表律師:於其陳詞中引述的案例表示,當事人要有做行為要鼓勵他人作訂明行為。而控方無證據對D4 的行為作推論。這則是D4 方的法律觀點。
10:00 官:詢問雙方「親身」參與的意見
10:09 控:各被告聚集咗一段時間,警方呼籲唔走,被告在最前排,不用證明有做任何事
1018 辯方立場:他們在現場被捕。然而於拘捕之前,無證據證明眾被告做過甚麼。他們的出現並非一定參與非法集結,在控方的立場下,需要有更多證據支持
1020 D4 律師:提出 HCCC408/2016 [2018] HKCFI 27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的判詞第79段,有關「訂明行為」的判詞。
眾警員首次觀察到眾被告是拘捕前的一刻。而警方作出拘散之前,被告有可能在詢問當時參與的人的目的。警方在此時係出拘捕,作出他們在參與非集的推論,並當作他們是非集人士。法庭不能將此混為一談。
10:30 裁判官休庭考慮,11:0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128 開庭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
法官讀出眾被告的控罪。
📌 法律指引
法庭緊記本案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而眾被告無案底,可信性較高。眾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猜測。之後裁判官讀出「非法集結罪」的控眾元素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控方需證明在那時那地,有人作出「非法集結」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並令他人害怕。
📌 證供及證據
CCTV 呈堂雙方不爭議,法庭會作考慮
控方依賴P2及P3,分別拍攝立會驅散及演藝學院的情況。其後裁判官描述P2 及P3 的影像。控方同時依賴P6,亦顯示了當時示威的情況。
就P5 (有線新聞)而言,當時警方向告士打道推進,有人將巴士站牌推倒。
🧷 案發時是否發生非集
法庭接受控罪一及二發生在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交界。於0200 時,有示威者將雜物搬到告士打道一帶,導致西行及東行線,車輛無法行駛,期間有過百名示威暫聚集,更向警方扔雜物,令警方需要推進作驅散。因此考慮P5及P6後,法庭裁定從0200起,於該地方有非法集結發生。
📌 就着各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的裁決
辯方引出兩個案例,包括湯偉雄一案,以及另一暴動案。裁判官讀出兩案的分別案情。
於本案中,D1,D2,D3及D5的雙方爭議點大致相同。法庭會先處理此四名被告的案情。由於控辯雙方舉證案情有異,法庭需各自考慮。
辯方認為控方的證據未能證明四人有參與非集。
D5 代表律師質疑PW7 可信性,但是法庭認為D5 代表所提出的問題,不足以令法庭不相信他的證供。D1 及D2 的代表律師認為,於告士打道內,當時的人群可以從不同地方而來,而控方無證據顯示D1 及D2 被制服前的行為。而D3 代表律師認為,控方沒有證據反映D3 有作出訂明行為。
法庭認為辯方提出的案例與本案有關鍵不同。法庭其後提出不同的原因。
辯方提出,眾被告有可能是從行人路走進馬路中,或是從附近大廈走進人群。
裁判官認為,從P5 及P6可見,警方不斷推進的情況下,行人路上的人會走進路中心的行為並不合理,而於0200 時,當時已經有警員防線,在警方不斷推進的過程中,附近大廈的人不可能不知有這些情況,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此,警方所拘捕(在前線的人士)的必然是示威人士,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有人在聚集。法庭裁定 D1,D2,D3 及D5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同時裁定D4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五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D7 而言,控方主要依賴PW8 的證供。裁判官描述了PW8 的大致證供。辯方則傳召了證人,該人表示當日有人租用場地,而D7 負責燈光。
PW8 曾表示自己不是制服D7 的警員,裁判官認為此句十分重要。由於控方未有提出警員因何觀察而拘捕D7 ,因此法庭未能接納控方的案情。法庭不能排除辯方的證供為可能的。法庭未能肯定D7 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7罪名不成立。
就D8 而言,法庭認為D8 是天橋上的一伙,並有叫喊的行為,但由於未有證人知道D8 在被拘捕前的舉止及情況。因此法庭不能肯定D8 在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8 罪名不成立。
📌 求情
辯方不反對將求情押後至判刑日,以便有背景報告可作一拼考慮。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0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需要還柙。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裁決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128 開庭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
法官讀出眾被告的控罪。
📌 法律指引
法庭緊記本案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清白,而眾被告無案底,可信性較高。眾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作出任何猜測。之後裁判官讀出「非法集結罪」的控眾元素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控方需證明在那時那地,有人作出「非法集結」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並令他人害怕。
📌 證供及證據
CCTV 呈堂雙方不爭議,法庭會作考慮
控方依賴P2及P3,分別拍攝立會驅散及演藝學院的情況。其後裁判官描述P2 及P3 的影像。控方同時依賴P6,亦顯示了當時示威的情況。
就P5 (有線新聞)而言,當時警方向告士打道推進,有人將巴士站牌推倒。
🧷 案發時是否發生非集
法庭接受控罪一及二發生在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交界。於0200 時,有示威者將雜物搬到告士打道一帶,導致西行及東行線,車輛無法行駛,期間有過百名示威暫聚集,更向警方扔雜物,令警方需要推進作驅散。因此考慮P5及P6後,法庭裁定從0200起,於該地方有非法集結發生。
📌 就着各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的裁決
辯方引出兩個案例,包括湯偉雄一案,以及另一暴動案。裁判官讀出兩案的分別案情。
於本案中,D1,D2,D3及D5的雙方爭議點大致相同。法庭會先處理此四名被告的案情。由於控辯雙方舉證案情有異,法庭需各自考慮。
辯方認為控方的證據未能證明四人有參與非集。
D5 代表律師質疑PW7 可信性,但是法庭認為D5 代表所提出的問題,不足以令法庭不相信他的證供。D1 及D2 的代表律師認為,於告士打道內,當時的人群可以從不同地方而來,而控方無證據顯示D1 及D2 被制服前的行為。而D3 代表律師認為,控方沒有證據反映D3 有作出訂明行為。
法庭認為辯方提出的案例與本案有關鍵不同。法庭其後提出不同的原因。
辯方提出,眾被告有可能是從行人路走進馬路中,或是從附近大廈走進人群。
裁判官認為,從P5 及P6可見,警方不斷推進的情況下,行人路上的人會走進路中心的行為並不合理,而於0200 時,當時已經有警員防線,在警方不斷推進的過程中,附近大廈的人不可能不知有這些情況,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此,警方所拘捕(在前線的人士)的必然是示威人士,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有人在聚集。法庭裁定 D1,D2,D3 及D5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同時裁定D4 是在參與非法集結。
五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D7 而言,控方主要依賴PW8 的證供。裁判官描述了PW8 的大致證供。辯方則傳召了證人,該人表示當日有人租用場地,而D7 負責燈光。
PW8 曾表示自己不是制服D7 的警員,裁判官認為此句十分重要。由於控方未有提出警員因何觀察而拘捕D7 ,因此法庭未能接納控方的案情。法庭不能排除辯方的證供為可能的。法庭未能肯定D7 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7罪名不成立。
就D8 而言,法庭認為D8 是天橋上的一伙,並有叫喊的行為,但由於未有證人知道D8 在被拘捕前的舉止及情況。因此法庭不能肯定D8 在參與非法集結。法庭裁定D8 罪名不成立。
📌 求情
辯方不反對將求情押後至判刑日,以便有背景報告可作一拼考慮。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1400時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裁定罪名成立的被告需要還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5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5)
D1-D5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判刑 速報
D1蔡(22) :【4個月即時監禁】
D2陳(22) :【4個月即時監禁】
D3陳(27):【4個月即時監禁】
D4梁(21) :【4個月即時監禁】
D5楊(24) :【4個月即時監禁】
—————————
#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1蔡(22) :
報告內容指此事對被告而言已是一大教訓,他為人有正義感,會承擔自己行為,思想簡單但會同其他人合作,感化官指他只是用不太正面的方法表達自己,但無意圖傷害他人。當晚留守只是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
👤D2陳(22) :
🔸報告內容:
求學時期有參加各課外活動及比賽,是隊長身份,可見有領導力。大專畢業後從事剪片工作,工作良好,曾獲「金金謝影展」(音)最佳剪輯獎。在2020年初因公司問題由全職員工轉變為外判員工,2位前僱主稱被告工作能力強,交貨質素好及工作態度慬慎。
工作崗位改變後收入減少但依然沒有問屋企人索取金錢,是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事發後有悔意,即使是合法遊行亦沒有出席。
🔸求情信:
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事件後有積極發展事業,沒有浪費時間。父母皆稱被告孝順及願意助人。兩前僱主合寫,對被告有高評價。由9位大學同學署名合寫,肯定其品格及稱他願意回饋社會。第6-8封由中學同學及師兄撰寫,肯定被告是誠懇、溫柔積極的人,律師特別讀出第8封由師兄所寫的信,指被告在校時熱心助人,品性溫和,會排解同輩間紛爭,不是激動的人。最後一封由大學導師所寫,肯定其品格及讚揚他對行業有熱誠,前途無量。
🔸律師指出被告有悔意,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在判刑時可以脫離上訴原則,因為6月9日不是有組織的非法集結,及案情不嚴重。
👤D3陳(27):
報告指有真誠悔意,犯案只因真心喜歡香港。
🔸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有兩點求情:
(1)6月9日當晚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小但其武力程度低;
(2)事件發生在2年前,即使身為律師亦不知原來自身留下,沒有作出任何舉動亦是成為干犯此罪的理由。相信被告若然現刻對此罪有所理解,一定不會作出此舉,他當晚在現場留下,只希望憑藉自己留守的情況,令政府可以聽取民意。
🔸求情信:
共4封求情信,父親指被告是一位孝順獨子。關係親密的堂家姐指被告跟2位侄子關係親密,在香港普遍親戚關係疏離的情況下此事難能可貴。認識15年的朋友及公司僱主分別肯定被告品格正直善良,以及工作能力。
👩🏻D4梁(21) :
報告內容指現年23歲,乃家中獨女,背景正面,品學兼優,Dse科目成績皆是5-5**.
🔸求情信:
2封由被告所寫,分別是裁決當日及還押後一星期所寫,內容約指從來沒有想過以違法方式爭取訴求,但在還押期間,充分明白及理解法庭裁決理由,後悔當日沒有盡快離開,誤墮法網。她得知裁決後,深知會影響私補學生的學業進度,有所致歉。
6封由大學社監、學系副教授、導師所寫。當中第4封由學系副教授所寫的求情信約指被告是一位模範生,在大學中擔任學系主席以及參與學生福利事務,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對於學生及學校之間的溝通作出重大貢獻。又指被告正就讀倫敦大學的精神分析學碩士,目前因判刑而暫停,希望能盡快到外地繼續升學。第7封由相識多年的日文導師所寫,被告已取得N1日文資格,按其認識一直是個守法的人。
3封由中學老師所寫,讚揚被告一直為同學服務。
🔸律師總結求情指被告是一位有紀律的人,各方面良好,希望法庭可以讓她盡快完成剩下年半的碩士。
👤D5楊(24) :
律師求情指希望法官不要將此案視作 6月9日凌晨煲底衝突 的延伸,案發情況並不是有組織的行為。他採納其他學友所指,即使上訴庭指判刑要具阻嚇性,但在6月9日時,沒有人預計之後的一連串事件,無人預計留守現場沒有任何舉動亦會被捕,被告並不是跟他人有共同打扮及明知犯法而強然留下。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當晚留下只想得知事態發展。被告努力求學,2019時正在台灣讀大學,但因為被捕而但未知能否完成學業。有中學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肯定被告品格良好。
(按:此律師求情時電話兩度響起)
——-
📌判刑理由
法官指當晚即使無武力行為,但屬危害公眾秩序,各被告有投雜物。案件發生在2年前,法庭接受各被告無預謀,此案比同類型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低。
法官引述有律師指2年前大家不知自己留下沒有武力行為亦會犯法,但法官認為他們在警方推進及警告後繼續留下,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已犯法。在推進時沒有離開,會惡化現場情況,增加外面暴力程度。
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及報告內容,沒有減刑因素,故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按:各被告有望向公眾席尋找親友,完庭後同親友揮手,旁聽席響起向被告的打氣聲,及親友泣聲。)
(16:20內容定稿)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5位已還押14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5)
D1-D5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判刑 速報
D1蔡(22) :【4個月即時監禁】
D2陳(22) :【4個月即時監禁】
D3陳(27):【4個月即時監禁】
D4梁(21) :【4個月即時監禁】
D5楊(24) :【4個月即時監禁】
—————————
#求情 辯方引述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
👤D1蔡(22) :
報告內容指此事對被告而言已是一大教訓,他為人有正義感,會承擔自己行為,思想簡單但會同其他人合作,感化官指他只是用不太正面的方法表達自己,但無意圖傷害他人。當晚留守只是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
👤D2陳(22) :
🔸報告內容:
求學時期有參加各課外活動及比賽,是隊長身份,可見有領導力。大專畢業後從事剪片工作,工作良好,曾獲「金金謝影展」(音)最佳剪輯獎。在2020年初因公司問題由全職員工轉變為外判員工,2位前僱主稱被告工作能力強,交貨質素好及工作態度慬慎。
工作崗位改變後收入減少但依然沒有問屋企人索取金錢,是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事發後有悔意,即使是合法遊行亦沒有出席。
🔸求情信:
自己所寫的求情信指事件後有積極發展事業,沒有浪費時間。父母皆稱被告孝順及願意助人。兩前僱主合寫,對被告有高評價。由9位大學同學署名合寫,肯定其品格及稱他願意回饋社會。第6-8封由中學同學及師兄撰寫,肯定被告是誠懇、溫柔積極的人,律師特別讀出第8封由師兄所寫的信,指被告在校時熱心助人,品性溫和,會排解同輩間紛爭,不是激動的人。最後一封由大學導師所寫,肯定其品格及讚揚他對行業有熱誠,前途無量。
🔸律師指出被告有悔意,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在判刑時可以脫離上訴原則,因為6月9日不是有組織的非法集結,及案情不嚴重。
👤D3陳(27):
報告指有真誠悔意,犯案只因真心喜歡香港。
🔸辯護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有兩點求情:
(1)6月9日當晚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小但其武力程度低;
(2)事件發生在2年前,即使身為律師亦不知原來自身留下,沒有作出任何舉動亦是成為干犯此罪的理由。相信被告若然現刻對此罪有所理解,一定不會作出此舉,他當晚在現場留下,只希望憑藉自己留守的情況,令政府可以聽取民意。
🔸求情信:
共4封求情信,父親指被告是一位孝順獨子。關係親密的堂家姐指被告跟2位侄子關係親密,在香港普遍親戚關係疏離的情況下此事難能可貴。認識15年的朋友及公司僱主分別肯定被告品格正直善良,以及工作能力。
👩🏻D4梁(21) :
報告內容指現年23歲,乃家中獨女,背景正面,品學兼優,Dse科目成績皆是5-5**.
🔸求情信:
2封由被告所寫,分別是裁決當日及還押後一星期所寫,內容約指從來沒有想過以違法方式爭取訴求,但在還押期間,充分明白及理解法庭裁決理由,後悔當日沒有盡快離開,誤墮法網。她得知裁決後,深知會影響私補學生的學業進度,有所致歉。
6封由大學社監、學系副教授、導師所寫。當中第4封由學系副教授所寫的求情信約指被告是一位模範生,在大學中擔任學系主席以及參與學生福利事務,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對於學生及學校之間的溝通作出重大貢獻。又指被告正就讀倫敦大學的精神分析學碩士,目前因判刑而暫停,希望能盡快到外地繼續升學。第7封由相識多年的日文導師所寫,被告已取得N1日文資格,按其認識一直是個守法的人。
3封由中學老師所寫,讚揚被告一直為同學服務。
🔸律師總結求情指被告是一位有紀律的人,各方面良好,希望法庭可以讓她盡快完成剩下年半的碩士。
👤D5楊(24) :
律師求情指希望法官不要將此案視作 6月9日凌晨煲底衝突 的延伸,案發情況並不是有組織的行為。他採納其他學友所指,即使上訴庭指判刑要具阻嚇性,但在6月9日時,沒有人預計之後的一連串事件,無人預計留守現場沒有任何舉動亦會被捕,被告並不是跟他人有共同打扮及明知犯法而強然留下。
背景報告指出被告人當晚留下只想得知事態發展。被告努力求學,2019時正在台灣讀大學,但因為被捕而但未知能否完成學業。有中學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當中肯定被告品格良好。
(按:此律師求情時電話兩度響起)
——-
📌判刑理由
法官指當晚即使無武力行為,但屬危害公眾秩序,各被告有投雜物。案件發生在2年前,法庭接受各被告無預謀,此案比同類型非法集結的嚴重性低。
法官引述有律師指2年前大家不知自己留下沒有武力行為亦會犯法,但法官認為他們在警方推進及警告後繼續留下,不可能意識不到自己行為已犯法。在推進時沒有離開,會惡化現場情況,增加外面暴力程度。
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及報告內容,沒有減刑因素,故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按:各被告有望向公眾席尋找親友,完庭後同親友揮手,旁聽席響起向被告的打氣聲,及親友泣聲。)
(16:20內容定稿)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
📌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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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
📌裁決速報: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1040 休庭]
由書記派發判刑理由書,由各法律代表向被告解釋。
[1115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至4月29日作求情
A1 代表指不希望索取任個報告,包括勞教及背景報告。
A2 指今早收到的精神科醫生報告
A3 無特別申請
法官指留待下次求情時,才考慮索取報告。
🔹控罪確認各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
A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A2: 呈上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對紀錄無異議。
(A2其中一宗涉及在2019年9月2日在荔景站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於2021年6月1日被判處12個月監禁。 詳情: #0902荔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90)
A3: 有一項非法集結的定罪紀錄,涉及2019年6月9日於立法會大樓一帶的集結,認罪後被判處20星期。
辯方對刑事定罪紀錄無異議。補充控方該案紀錄出錯,被告並非在2019年8月31日被捕,而是在搜屋後被捕。
(另案詳情: #0609金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860)
[1200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星期六) 早上十時作求情,🔴期間三位需要還押。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