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
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華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詹俊祺大律師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
09:34 開庭
🧷 案件管理
法官下午有私事,下午不作聆訊。
D4律師表示不會爭議警誡供辭的自願性,但會爭議準備程度。
傳召PW21 警員15992 李X浩(音)作供,證人在2019年11月19日23:00,在黃大仙警署檢取D8 的證物,當時D8手持一個警方的貴重財物袋和一個透明膠袋,PW21剪開貴重財物袋檢取背囊,內有一個無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3、一個未開包裝的黑色口罩PP802、一部金色iPhone 、和一張SIM咭;在透明膠袋檢取一條黑色短褲、一件黑/紫/黃色外套、和一件黑色短袖衫。確認係D8在被捕時穿著,後來換出嚟的衣服,在11月20日02:40將證物交畀DPC 19644處理。
辯方質疑證人的兩份口供都無提及貴重財物袋,無講邊啲財物係在貴重財物袋檢取,邊啲係從透明膠袋檢取;辯方呈上「拘捕人士行動紀錄」,根據記錄從而質疑控方拍攝某些照片的時間,PW21表示不知情,「紀錄」不是證人做,拍攝照片亦不在場。作控完畢。
控方申請將同意案情其中一句删除,「相片P804(7-9)的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9日17:02時~2019年11月20日12:25時」,因為控方無拍攝相片的人員的口供,辯方反對,稱辯方案情係根據控方所提供的資料,由被告作出指示而抗辯,已經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做法對被告不公,法官不同意,叫律師將反對理由作書面紀錄,休庭20分鐘。
11:15開庭
辯方讀出陳辭,法官認為控方申請係洽當,D8提唔出反對理由,睇唔到有不公情況,就算對證人查問有不同,可以重召證人,睇唔到對任何被告不公,批准申請。
傳召PW22 飛虎隊員 A33,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佐敦道康祐大廈外拘捕兩名與本案無關的人士,辯方無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23 飛虎隊員 A20,講述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在佐敦道碧街參與拘捕行動,在碧街落車後跑向彌敦道,見到人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由南跑向北,有人左轉入咸美頓街,PW23跨過路中石壆,在北行線跑到咸美頓街追截,轉入咸美頓街約8米,制服一名男子,之後帶出彌敦道看守,在11月19日00:34交去臨時羈留區。
辯方只作出簡單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因為有法律爭議,辯方商議會聯合回應,法庭指示辯方盡量爭取下午時間,在17:00回覆。控方需時兩日作回應,再在庭上討論。
12:30 休庭,明日(14/6) 09: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09:43] 開庭
📍傳召PW40 偵輯警員8104 林之健(音)
⚙️控方主問
當時駐守黃大仙反三合會調查隊,當日在場參與行動,11月19日00:05時,奉命協助看守THA,04:35時警員15999從THA提取咗27男一女,由PW40,15999,58605,PTU 24588 & 24303,共5人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28人之中有本案的D7, D8, D11, D12, D13, D15, D16, D17,05:50離開,06:13去到秀茂坪,交畀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
證人確認在THA期間和去秀茂坪途中,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各人自已保管自己的財物。
[09:55] ✂️辯方盤問
D3, D17 李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包括被告卸下物品,或其他人加插物品。
另外證人確認口供中的秀茂坪警署值日官,與剛才講嘅秀茂坪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係同一人。
D7 程大律師
播放P41,D7進入THA時被拍攝的情況,確認當時D7雙手係反手被鎖上手銬。
D8, D15 洪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包括搜身,證人表示在THA唔見有人搜身,去到秀茂坪警署交人之後,再無跟進工作。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和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無盤問
D12 曾大律師
證人無處理過D12身上物品
D19 劉大律師 無盤問
控方亦無覆問
控方表示下一位證人,列表上#51 譚督察今日有公事未能出庭,#63 警員入咗醫院,想傳召其他證人。辯方希望控方可以澄清譚督察有何公事,和唔希望控方安排好證人的次序,唔好跳嚟跳去。
[10:07] 📍傳召PW41 警長53469 何恩(音)
⚙️控方主問
當晚係D4小隊成員,翌日02:30和警員2667,19603,7443 送19個人去秀茂坪警署,包括本案D10,各人都係反手被鎖上手銬,車上無事發生,03:45去秀茂坪警署交接。
[10:10] ✂️辯方盤問
各律師無盤問
裁判官指示小休等控方安排證人,並表示上庭應係優先處理嘅公務。
[11:54]
控方表示譚督察最快可以下午到庭,另一證人要做手術,未知幾時可以上庭,餘下仲有兩名證人就完結控方案情;辯方表示餘下有足夠時間審訊;裁判官唔想各人等候譚督察。
案件押後至明日(11/8)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09:43] 開庭
📍傳召PW40 偵輯警員8104 林之健(音)
⚙️控方主問
當時駐守黃大仙反三合會調查隊,當日在場參與行動,11月19日00:05時,奉命協助看守THA,04:35時警員15999從THA提取咗27男一女,由PW40,15999,58605,PTU 24588 & 24303,共5人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28人之中有本案的D7, D8, D11, D12, D13, D15, D16, D17,05:50離開,06:13去到秀茂坪,交畀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
證人確認在THA期間和去秀茂坪途中,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各人自已保管自己的財物。
[09:55] ✂️辯方盤問
D3, D17 李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的衣物或財物,包括被告卸下物品,或其他人加插物品。
另外證人確認口供中的秀茂坪警署值日官,與剛才講嘅秀茂坪警署臨時覊留區主管係同一人。
D7 程大律師
播放P41,D7進入THA時被拍攝的情況,確認當時D7雙手係反手被鎖上手銬。
D8, D15 洪大律師
再次向證人確認無人干擾各被捕人士,包括搜身,證人表示在THA唔見有人搜身,去到秀茂坪警署交人之後,再無跟進工作。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和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無盤問
D12 曾大律師
證人無處理過D12身上物品
D19 劉大律師 無盤問
控方亦無覆問
控方表示下一位證人,列表上#51 譚督察今日有公事未能出庭,#63 警員入咗醫院,想傳召其他證人。辯方希望控方可以澄清譚督察有何公事,和唔希望控方安排好證人的次序,唔好跳嚟跳去。
[10:07] 📍傳召PW41 警長53469 何恩(音)
⚙️控方主問
當晚係D4小隊成員,翌日02:30和警員2667,19603,7443 送19個人去秀茂坪警署,包括本案D10,各人都係反手被鎖上手銬,車上無事發生,03:45去秀茂坪警署交接。
[10:10] ✂️辯方盤問
各律師無盤問
裁判官指示小休等控方安排證人,並表示上庭應係優先處理嘅公務。
[11:54]
控方表示譚督察最快可以下午到庭,另一證人要做手術,未知幾時可以上庭,餘下仲有兩名證人就完結控方案情;辯方表示餘下有足夠時間審訊;裁判官唔想各人等候譚督察。
案件押後至明日(11/8)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09:41] 開庭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嘅情況,做完手術,但醫生未巡房,未知幾時出院,法官問手術是否緊急?為何不早通知法庭,主控當然話係緊急啦。法官希望控方盡快安排,唔想拖延到審期以外。
📍傳召PW42 督察 譚健新(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23:47收到指示去彌敦道窩打老道做支援,23:57去到,在彌敦道碧街落車,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500名示威者,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要與衝鋒隊第四隊和速龍沿彌敦道向北掃蕩,防線再由PTU接手。推進其間,第四隊指揮官要求PW42借調女警協助,因而知道第四隊拘捕咗8人。知道警方在寶寧大廈設立THA。
#曾藹琪大律師 提出反對,要求證人先避席,陳辭指昨日已經提出關注,PW42在2019年11月29日做的口供,關於本案的只有兩段,控方的問題已經超出本案範圍,該8人與本案無關,亦不是213人之中,不知主問的目的。控方再無問題。
[10:10]📍傳召PW43 高級督察 黃震威(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負責接收疑犯
[11:37]📍傳召PW44 督察 劉子晴(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接替PW43,負責接收疑犯
[12:06]📍傳召PW45 偵緝警員 李敏德(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2 & D12 做會面紀錄
[12:20]📍傳召PW46 偵緝警員 譚秀文(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7 & D8 做會面紀錄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2/8)09:30續審,法官表示明日只會審訊半日,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09:41] 開庭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嘅情況,做完手術,但醫生未巡房,未知幾時出院,法官問手術是否緊急?為何不早通知法庭,主控當然話係緊急啦。法官希望控方盡快安排,唔想拖延到審期以外。
📍傳召PW42 督察 譚健新(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23:47收到指示去彌敦道窩打老道做支援,23:57去到,在彌敦道碧街落車,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500名示威者,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要與衝鋒隊第四隊和速龍沿彌敦道向北掃蕩,防線再由PTU接手。推進其間,第四隊指揮官要求PW42借調女警協助,因而知道第四隊拘捕咗8人。知道警方在寶寧大廈設立THA。
#曾藹琪大律師 提出反對,要求證人先避席,陳辭指昨日已經提出關注,PW42在2019年11月29日做的口供,關於本案的只有兩段,控方的問題已經超出本案範圍,該8人與本案無關,亦不是213人之中,不知主問的目的。控方再無問題。
[10:10]📍傳召PW43 高級督察 黃震威(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負責接收疑犯
[11:37]📍傳召PW44 督察 劉子晴(音)
證人是秀茂坪警署臨時羈留處主管,接替PW43,負責接收疑犯
[12:06]📍傳召PW45 偵緝警員 李敏德(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2 & D12 做會面紀錄
[12:20]📍傳召PW46 偵緝警員 譚秀文(音)
證人在秀茂坪警署,替D7 & D8 做會面紀錄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12/8)09:30續審,法官表示明日只會審訊半日,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有辯方律師與被告有嘢傾,申請延遲開庭。
[09:51]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17065)嘅情況,病假去到9月2日,控辯雙方商議用其他方式處理佢嘅證供。
D7 程大律師:
17065係檢取D7證物人員,昨日下午較後時間先知,正向被告索取指示,唔一定要傳召證人,案中某個階段19228都索涉檢取證物,希望藉著盤問19228可以解決,但因為時間倉猝,要多少少時間考慮,向法庭申請在下星期一才傳召19228。
D8, D15 洪大律師:
D8情況大致類同,昨日PW46作供有提及17065,19228有處理過D8,有相同申請。
關於D15情況,相關嘅警誡和證物警員係WDPC 57072,昨日先後收到控方兩個訊息,先話不會傳召,後來話揾唔到佢。主控解釋因為該女警離咗職,電話地址都未能聯絡。辯方無預計無咗個證人,19228只得兩份口供,都無提及D15,要等19228作供後,先知要唔要傳召17065。
D8 & D15 對檢取咗嘅證物無爭議,盤問嘅目的係針對無被檢取嘅物品。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對17065無盤問,另一警員12109都無盤問。
主控:傳召12109只係想佢交代D10嘅報稱地址。
律師:現在才知原因,反問被告在未被警誡下報稱地址有咩作用,對案情有咩份量。
主控:案發地點在油麻地,佢擺身份證時報稱地址在葵青,在警署報稱地址在青衣,佢點解要去油麻地?
法官:同意辯方講作用不大。
主控:係咪繼續傳召要攞指示。
D11, D13, D12 & D19 大律師表示對17065無盤問。
[10:42] 📍傳召PW47 督察 關浩章(音)
⚙️控方主問
11月18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23:46收到指示去彌敦道咸美頓街接替防線,23:55去到,當時仲有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在場,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300名示威者,有掟汽油彈,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與第一隊沿彌敦道向北掃蕩,第一隊在南行線,第四隊在北行線,直至02:00,推進其間,第四隊隊員拘捕咗約十名示威者,帶咗上警車送返旺角警署,知到在寶寧大廈設立咗THA,但無帶去THA,進行掃蕩前,咸美頓街防線由東九龍PTU接手。
[10:51] ✂️辯方盤問
D3, D17, D7, D8, D15 大律師無盤問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引述未被控方使用的文件,PW47記事冊內容,其中一項記事係,2019/11/18 23:46 proceed to Nathan Road and Waterloo Road,下一項紀錄係 11/19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問時間與主問時不同,為何庭上證供23:55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記事冊00:05在彌敦道?證人解釋在口供有寫23:55呢個時間嘅事項。
律師指出證人未能肯定23:55到達咸美頓街【唔同意】,指出記事冊係錯嘅【或者係】。
[11:02] D11, D13, D12 大律師無盤問。
D19 劉大律師
指出除咗剛才提嘅時間之外,記事冊亦無寫防線呢個字眼,證人唔記得,申請睇記事冊,法庭批准,之後回答【啱】,亦無提過咸美頓街【啱】,00:05對上一個記項就係23:46【同意】
法官提議將證人記事冊呈堂為MFI 49。控方申請影印記事冊,和案件主管商議後再作覆問。
[11:29] D19 劉大律師 收到影印本後有補充問題,引述11月18日之前一日的紀錄,寫有在其他地方成立防線,證人同意。
控方覆問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句子的括弧是什麼意思,證人解釋代表範圍。係咩範圍?係推進的範圍。有無去到荔枝角道?有,約02:00去到,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即係近旺角警署。
法官問:
時間上23:55 與 00:05 邊個啱(聽唔到證人回答)
喺邊度落車【唔記得】
幾時去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00:05 幾分鐘後】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要等指示,星期一先決定是否傳召兩名警員交代地址。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有辯方律師與被告有嘢傾,申請延遲開庭。
[09:51]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17065)嘅情況,病假去到9月2日,控辯雙方商議用其他方式處理佢嘅證供。
D7 程大律師:
17065係檢取D7證物人員,昨日下午較後時間先知,正向被告索取指示,唔一定要傳召證人,案中某個階段19228都索涉檢取證物,希望藉著盤問19228可以解決,但因為時間倉猝,要多少少時間考慮,向法庭申請在下星期一才傳召19228。
D8, D15 洪大律師:
D8情況大致類同,昨日PW46作供有提及17065,19228有處理過D8,有相同申請。
關於D15情況,相關嘅警誡和證物警員係WDPC 57072,昨日先後收到控方兩個訊息,先話不會傳召,後來話揾唔到佢。主控解釋因為該女警離咗職,電話地址都未能聯絡。辯方無預計無咗個證人,19228只得兩份口供,都無提及D15,要等19228作供後,先知要唔要傳召17065。
D8 & D15 對檢取咗嘅證物無爭議,盤問嘅目的係針對無被檢取嘅物品。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對17065無盤問,另一警員12109都無盤問。
主控:傳召12109只係想佢交代D10嘅報稱地址。
律師:現在才知原因,反問被告在未被警誡下報稱地址有咩作用,對案情有咩份量。
主控:案發地點在油麻地,佢擺身份證時報稱地址在葵青,在警署報稱地址在青衣,佢點解要去油麻地?
法官:同意辯方講作用不大。
主控:係咪繼續傳召要攞指示。
D11, D13, D12 & D19 大律師表示對17065無盤問。
[10:42] 📍傳召PW47 督察 關浩章(音)
⚙️控方主問
11月18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23:46收到指示去彌敦道咸美頓街接替防線,23:55去到,當時仲有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在場,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300名示威者,有掟汽油彈,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與第一隊沿彌敦道向北掃蕩,第一隊在南行線,第四隊在北行線,直至02:00,推進其間,第四隊隊員拘捕咗約十名示威者,帶咗上警車送返旺角警署,知到在寶寧大廈設立咗THA,但無帶去THA,進行掃蕩前,咸美頓街防線由東九龍PTU接手。
[10:51] ✂️辯方盤問
D3, D17, D7, D8, D15 大律師無盤問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引述未被控方使用的文件,PW47記事冊內容,其中一項記事係,2019/11/18 23:46 proceed to Nathan Road and Waterloo Road,下一項紀錄係 11/19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問時間與主問時不同,為何庭上證供23:55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記事冊00:05在彌敦道?證人解釋在口供有寫23:55呢個時間嘅事項。
律師指出證人未能肯定23:55到達咸美頓街【唔同意】,指出記事冊係錯嘅【或者係】。
[11:02] D11, D13, D12 大律師無盤問。
D19 劉大律師
指出除咗剛才提嘅時間之外,記事冊亦無寫防線呢個字眼,證人唔記得,申請睇記事冊,法庭批准,之後回答【啱】,亦無提過咸美頓街【啱】,00:05對上一個記項就係23:46【同意】
法官提議將證人記事冊呈堂為MFI 49。控方申請影印記事冊,和案件主管商議後再作覆問。
[11:29] D19 劉大律師 收到影印本後有補充問題,引述11月18日之前一日的紀錄,寫有在其他地方成立防線,證人同意。
控方覆問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句子的括弧是什麼意思,證人解釋代表範圍。係咩範圍?係推進的範圍。有無去到荔枝角道?有,約02:00去到,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即係近旺角警署。
法官問:
時間上23:55 與 00:05 邊個啱(聽唔到證人回答)
喺邊度落車【唔記得】
幾時去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00:05 幾分鐘後】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要等指示,星期一先決定是否傳召兩名警員交代地址。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09:35] 開庭
主控匯報不需要傳召警員就被告的地址作供。
📍傳召PW48 警員 19228 劉家盛(音)
⚙️控方主問
11月19日證人駐守秀茂坪警署刑事調查組,案件主管朱高級督察,沙展58797,偵輯警員13380,20557,女偵輯警員17065,22844,和PW48一同處理一單暴動案的被捕人仕,證人和17065被指派為證物員,在秀茂坪警署APS房檢取證物,被捕人由其他警員帶入嚟,17065負責檢取證物,檢取咗嘅物品有一份確認書,有17065和被捕人簽名,被檢取咗嘅衣服鞋物入落一大透明膠袋,該大膠袋連同其他被檢取物品再放入一個大貴重財物袋,其他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放入另外一個貴重財物袋,所有貴重財物袋都會封口,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歸還給被捕人,但無文字記錄,無留意17065有無做紀錄….
[09:53]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小休之後,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女警員17065,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表示明日可以完結控方案情;辯方初步估計有6名證人和被告會作供,可以在審期內完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11:00 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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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主控匯報不需要傳召警員就被告的地址作供。
📍傳召PW48 警員 19228 劉家盛(音)
⚙️控方主問
11月19日證人駐守秀茂坪警署刑事調查組,案件主管朱高級督察,沙展58797,偵輯警員13380,20557,女偵輯警員17065,22844,和PW48一同處理一單暴動案的被捕人仕,證人和17065被指派為證物員,在秀茂坪警署APS房檢取證物,被捕人由其他警員帶入嚟,17065負責檢取證物,檢取咗嘅物品有一份確認書,有17065和被捕人簽名,被檢取咗嘅衣服鞋物入落一大透明膠袋,該大膠袋連同其他被檢取物品再放入一個大貴重財物袋,其他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放入另外一個貴重財物袋,所有貴重財物袋都會封口,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歸還給被捕人,但無文字記錄,無留意17065有無做紀錄….
[09:53]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小休之後,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女警員17065,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表示明日可以完結控方案情;辯方初步估計有6名證人和被告會作供,可以在審期內完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11:00 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 - - - - - - - - - - -
[11:05]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不用傳召女警17065,控方以65B方式呈上女警洪羡霖(音)口供的副本,因為正本在其他案件使用咗,每位被告有一份,主控先讀出D3口供,讀咗一陣,法官指出內容對證物的描述與早前以65C呈上的不乎,不理想,有辯方律師表示無需要以65B形式,有律師中立,有律師希望以文字方式描述。最後法官指控方可以以一份文件,綜合17065對各被告的口供,例如在秀茂坪警署213室,在什麼時間檢取咗誰人的物品,證物以65C呈上的描述為凖。
[11:25] 休庭凖備文件。
[12:59] 終於開庭,主控表示只有三份文件,好快搞惦;但法官表示已經一點,唔想咗住其他單位,指示押後到14:30。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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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開庭
控辯雙方同意不用傳召女警17065,控方以65B方式呈上女警洪羡霖(音)口供的副本,因為正本在其他案件使用咗,每位被告有一份,主控先讀出D3口供,讀咗一陣,法官指出內容對證物的描述與早前以65C呈上的不乎,不理想,有辯方律師表示無需要以65B形式,有律師中立,有律師希望以文字方式描述。最後法官指控方可以以一份文件,綜合17065對各被告的口供,例如在秀茂坪警署213室,在什麼時間檢取咗誰人的物品,證物以65C呈上的描述為凖。
[11:25] 休庭凖備文件。
[12:59] 終於開庭,主控表示只有三份文件,好快搞惦;但法官表示已經一點,唔想咗住其他單位,指示押後到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控方讀出三份新的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二係關於D12,同意由女警17065在11月19日檢取咗D12的衫褲鞋和電話;
承認事實三係關於D19,同意在11月19日由警員23356帶去醫院,同日返秀茂坪警署,衫褲鞋無被干擾,由17065檢取;
承認事實四係關於所有被告(D12除外),都係由女警員17065在秀茂坪警署203室,在不同時段檢取證物,證物內容寫在證物P016中不同段落。
各被告確認內容。控方呈上修訂咗嘅證物表,之後表示控方舉證完畢。
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日開始辯方案情。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0]
下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控方讀出三份新的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二係關於D12,同意由女警17065在11月19日檢取咗D12的衫褲鞋和電話;
承認事實三係關於D19,同意在11月19日由警員23356帶去醫院,同日返秀茂坪警署,衫褲鞋無被干擾,由17065檢取;
承認事實四係關於所有被告(D12除外),都係由女警員17065在秀茂坪警署203室,在不同時段檢取證物,證物內容寫在證物P016中不同段落。
各被告確認內容。控方呈上修訂咗嘅證物表,之後表示控方舉證完畢。
各大律師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至明日開始辯方案情。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7/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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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案發當時受僱於一劇場,是一名演教員,工作包括要演出及劇場教育。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時,D8到觀塘office上班,預備與同事到佐敦登臺酒店進行劇場發佈記者會。 當時他在office執拾物資帶去發佈會,期間把一包黑色索帶放進自己常用的背囊,以備到發佈會場景及座位setup時用。 晚上setup完成,於酒店check-in。
發佈會於11月16日如期進行及完成,物資送回公司。D8直接回家,一直忘記背囊裡有索帶,背囊內還有公司工作用的書籍、電腦。
D8於11月18日下午1時回觀塘公司上班,背囊內的東西一直在內,並沒有執出來,他也一直忘記內有黑色索帶。 他大約17:30下班,回藍田家休息,再預備之後工作。 當週D8有書本閱讀報告及論壇劇場工作,專業上需要增加sense memory及emotional memory,以應對工作上有關社會情況的議題,故拿起背囊,出發往旺角現場感受社會情況和人的情緒。 途中他在黃大仙7/11買食物到公園吃,然後乘的士到旺角近亞皆老街下車,再沿彌敦道慢步向油麻地方向,途中見有黑衫人、深色衫人和一些途人。
行至碧街,他見前面有密集人群,感覺可能會有危險,故轉入碧街離開,同時突然大量人衝進碧街而自己也被塞在其中。之後被拘捕、帶往警署,過程中沒有人向他提及拘捕原因,亦沒有向其查問或搜查其隨身物品。
🔻控方盤問
D8表示,直至被捕之前,自己一直忘記背囊內有一包索帶。 在旺角期間他沒有和任何人仕溝通、交流。 他痛心當時社會撕裂。工作上的劇場論壇可以是被壓迫者劇場,被壓迫者是沒空間討論及提出解決方法的人;D8認為大部份香港人包括任何職業都可以是被壓迫者。主控質疑D8在旺角有逗留及工作以外的意圖,被告否認。
[13:00] D8作供完畢。
休庭,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09:35] 開庭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案發當時受僱於一劇場,是一名演教員,工作包括要演出及劇場教育。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時,D8到觀塘office上班,預備與同事到佐敦登臺酒店進行劇場發佈記者會。 當時他在office執拾物資帶去發佈會,期間把一包黑色索帶放進自己常用的背囊,以備到發佈會場景及座位setup時用。 晚上setup完成,於酒店check-in。
發佈會於11月16日如期進行及完成,物資送回公司。D8直接回家,一直忘記背囊裡有索帶,背囊內還有公司工作用的書籍、電腦。
D8於11月18日下午1時回觀塘公司上班,背囊內的東西一直在內,並沒有執出來,他也一直忘記內有黑色索帶。 他大約17:30下班,回藍田家休息,再預備之後工作。 當週D8有書本閱讀報告及論壇劇場工作,專業上需要增加sense memory及emotional memory,以應對工作上有關社會情況的議題,故拿起背囊,出發往旺角現場感受社會情況和人的情緒。 途中他在黃大仙7/11買食物到公園吃,然後乘的士到旺角近亞皆老街下車,再沿彌敦道慢步向油麻地方向,途中見有黑衫人、深色衫人和一些途人。
行至碧街,他見前面有密集人群,感覺可能會有危險,故轉入碧街離開,同時突然大量人衝進碧街而自己也被塞在其中。之後被拘捕、帶往警署,過程中沒有人向他提及拘捕原因,亦沒有向其查問或搜查其隨身物品。
🔻控方盤問
D8表示,直至被捕之前,自己一直忘記背囊內有一包索帶。 在旺角期間他沒有和任何人仕溝通、交流。 他痛心當時社會撕裂。工作上的劇場論壇可以是被壓迫者劇場,被壓迫者是沒空間討論及提出解決方法的人;D8認為大部份香港人包括任何職業都可以是被壓迫者。主控質疑D8在旺角有逗留及工作以外的意圖,被告否認。
[13:00] D8作供完畢。
休庭,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2決定不作供。
明天D16將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作供,之後會是D15作供,星期五則會有兩位D15的辯方證人。
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2決定不作供。
明天D16將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作供,之後會是D15作供,星期五則會有兩位D15的辯方證人。
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0]
🙇♂️後補2022年8月18日内容🙇♂️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09:45] 開庭
⏺D16 辯方證人成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成當時於Volkswagen HK任職senior manager,於荃灣維修中心負責PDI, Pre-delivery instruction部門作為主管。
其時PDI部門正聘請technician trainee,D16當年已持有英國土木工程學位,並向Volkswagen求職,並成功獲聘作PDI部門technician trainee。
D16恆常工作需要跟師傅到幾個車廠外站作汽車維修,工具箱會帶去外站,完成後會放回工司,工作物資就會隨身帶備,例如是索帶。 索帶用於包扎電線和喉管之類,一般會隨身帶備多至200條出外站工作,工作完成後不必放回公司。
證人成力證D16為人斯文有禮,沒暴力傾向,而索帶確是日常工作必備物資。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成表示與D16工事以外交流不太多,沒有曾經忠告被告帶索帶出街要留意,因是工作必需也沒有犯法,更會向師傅提出要帶定多些索帶以備工作需要。
成先生作供完成。
[11:20]
⏺D15作供
🔸辯方主問
D15當時是城大學生,兼職貨櫃碼頭搬運工人,以及是一名擁有跆拳道證書資格的教練。
2019/11/18 約19:00完成貨櫃碼頭工作,然後將第二天可能要到其他地區碼頭工作時需用的濾罐、口罩、手套等物品放進背囊,然後去朋友William開的私人健身室健身。
被告當日工作時是身穿黑衣黑褲,淺色tee。 去到健身室自己的儲物櫃有一件黑色風褸。
約20:53有whatsapp cap圖給爸爸表示在健身室。健身期間也一直跟好友Charlie snapchat溝通。 Charlie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當時突然公司提早關門,約21:45 Charlie向D15表示要提早放工,因旺角可能有事發生,感到害怕,而且還未吃晚飯。
約22:15 D15向Charlie說現在離開健身室去找Charlie,大家要保持聯絡。 但之後Charlie一直沒回應(事後D15才得知Charlie手機當時已沒電)。 D15穿上儲物櫃內黑色風褸直出旺角,去到red mr karaoke已落閘,也聯絡不到Charlie,D15想起Charlie說未吃晚飯,故決定去二人常去的一間24小時營業,位於油麻地的旺仔婆狗仔粉餐店去嘗試找Charlie。
於是沿彌敦道行至近碧街,突感到剌鼻,眼痛不能張開,D15本身有鼻敏感,當時帶著鼻敏感藥,因此D15決定勉強行入碧街窄巷用藥及等待狀況舒緩,但不足1分鐘時間,大量人衝入,被塞在巷內,D15之後也就因此被捕,期間沒有向D15表示被捕原因,沒調查,也沒搜身。
🔹控方盤問
控方重覆質疑D15的鼻敏感情況及眼痛情況,也質疑背包內的工作物資,當晚在旺角出現的意圖。被告一概否認控方質疑。
[16:10] D15作供完成。
明天星期五會傳召D15兩名辯方證人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0]
🙇♂️後補2022年8月18日内容🙇♂️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09:45] 開庭
⏺D16 辯方證人成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成當時於Volkswagen HK任職senior manager,於荃灣維修中心負責PDI, Pre-delivery instruction部門作為主管。
其時PDI部門正聘請technician trainee,D16當年已持有英國土木工程學位,並向Volkswagen求職,並成功獲聘作PDI部門technician trainee。
D16恆常工作需要跟師傅到幾個車廠外站作汽車維修,工具箱會帶去外站,完成後會放回工司,工作物資就會隨身帶備,例如是索帶。 索帶用於包扎電線和喉管之類,一般會隨身帶備多至200條出外站工作,工作完成後不必放回公司。
證人成力證D16為人斯文有禮,沒暴力傾向,而索帶確是日常工作必備物資。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成表示與D16工事以外交流不太多,沒有曾經忠告被告帶索帶出街要留意,因是工作必需也沒有犯法,更會向師傅提出要帶定多些索帶以備工作需要。
成先生作供完成。
[11:20]
⏺D15作供
🔸辯方主問
D15當時是城大學生,兼職貨櫃碼頭搬運工人,以及是一名擁有跆拳道證書資格的教練。
2019/11/18 約19:00完成貨櫃碼頭工作,然後將第二天可能要到其他地區碼頭工作時需用的濾罐、口罩、手套等物品放進背囊,然後去朋友William開的私人健身室健身。
被告當日工作時是身穿黑衣黑褲,淺色tee。 去到健身室自己的儲物櫃有一件黑色風褸。
約20:53有whatsapp cap圖給爸爸表示在健身室。健身期間也一直跟好友Charlie snapchat溝通。 Charlie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當時突然公司提早關門,約21:45 Charlie向D15表示要提早放工,因旺角可能有事發生,感到害怕,而且還未吃晚飯。
約22:15 D15向Charlie說現在離開健身室去找Charlie,大家要保持聯絡。 但之後Charlie一直沒回應(事後D15才得知Charlie手機當時已沒電)。 D15穿上儲物櫃內黑色風褸直出旺角,去到red mr karaoke已落閘,也聯絡不到Charlie,D15想起Charlie說未吃晚飯,故決定去二人常去的一間24小時營業,位於油麻地的旺仔婆狗仔粉餐店去嘗試找Charlie。
於是沿彌敦道行至近碧街,突感到剌鼻,眼痛不能張開,D15本身有鼻敏感,當時帶著鼻敏感藥,因此D15決定勉強行入碧街窄巷用藥及等待狀況舒緩,但不足1分鐘時間,大量人衝入,被塞在巷內,D15之後也就因此被捕,期間沒有向D15表示被捕原因,沒調查,也沒搜身。
🔹控方盤問
控方重覆質疑D15的鼻敏感情況及眼痛情況,也質疑背包內的工作物資,當晚在旺角出現的意圖。被告一概否認控方質疑。
[16:10] D15作供完成。
明天星期五會傳召D15兩名辯方證人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