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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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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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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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九龍塘 #移交文件
韋(35)
5項襲警、2項協助逃離(涉又一城襲警,意圖令被捕人士逃離)

控罪:
(1) 至(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4名警員,所有警員匿名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Sift」外,襲擊警員E
(6)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女童逃離警方羈押
(7)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男子逃離警方羈押

背景:韋在2019年11月29日被捕,11月30日首次提堂,被控4項襲警罪及1項意圖妨害司法公正,保釋被拒;12月1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 #李素蘭法官 拒絕;1月22日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黃崇厚法官 批准以500,000元現金保釋,另外兩位人事擔保各200,000元、自簽擔保80,000元,並須遵守14小時宵禁令、每天報到、禁足油尖旺、中西區和灣仔區;4月1日修訂1項及新增2項控罪。

控方修訂控罪詳情

申請宵禁令延遲2小時開始被拒
申請禁足令括免海港城及創興廣場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9葵涌

陳 (17)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修訂控罪:企圖縱火

新增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並承認處所內管有的汽油彈為用剩物資。

另指在某大廈內管有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保釋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向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向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被拒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 移交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訊



陳(17)🛑已還押逾三個月

控罪: 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並於某大廈 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申請押後,表示被告不久前才轉換了辯方律師,需要與其接洽案件之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9葵涌 #提堂

陳(17)🛑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於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辯方表示被告考慮認罪

‼️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11日0930區域法院答辯,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旺角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 拒絕其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時任)席前申請再次被拒,及後4月9日在高等法院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依然被拒,其後提堂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至今。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直播員按:如法官所言「示威者未必會帶手套,暴徒先會」,班警察都有帶手套,都是暴徒之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提堂

D1冼(17)、D2湯(20)

控罪:
(1)、(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2]
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腐蝕性液體,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懷疑漂白錠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葵涌葵馥苑近43號巴士站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樽外用紗布包裹着一片漂白錠,控方指硫酸與藥片產生的氯氣對人體有害

背景:2人在11月20日首次上庭,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保釋申請;11月28日保釋覆核亦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湯在12月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冼在12月16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2人還押54天後,終在1月13日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並須禁足葵馥苑。

D1代表律師正在與律政司方面溝通,申請押後4星期至10月7日答辯。控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問及D2代表律師意見,D2希望與D1一同答辯,故此一同押後4星期
裁判官批准押後。

辯方無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款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129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縱火 ‼️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認罪‼️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另承認在某大廈內的27個汽油彈、1個打火機燃料、2枝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為製作汽油彈的用剩物資。

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席前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於 #李素蘭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4月15日於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
—————————————————
控方呈上兩條各長約一分鐘的葵涌警署CCTV錄影片段,及相關錄影片段之截圖,供法庭就判刑作參考之用。

控方亦呈上相關照片,以顯示投擲氣油彈後對路面造成的影響。

求情 :
- 被告在可行情況下立即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應給予完整的1/3減刑折扣
- 被告是在一種不在狀態的情況下(Out of character)犯案
- 求情信 (中學校長、玩音樂的朋友 ...)
- 被告自小學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

** 法庭明言,就此類案情而言,年紀輕、無案底並不是法庭就判刑而言會加以考慮的因素,此等案情需判以阻嚇性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am 於區域法院第廿四庭進行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再強調,本案的案情,尤其是看過由控方呈上的CCTV錄影片段、以及考慮於單位搜出的物品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並不合適,但仍希望索取教導所報告以獲取更完整的案情作判刑之用。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609元朗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

陳(38)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16(1)及(2)]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意圖危害生命。

—————————————

被告確認他於2020年6月29日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及同意有關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案紀錄,法庭已收到陳的書面陳詞及求情。

法庭有以下關注:

(1)部分相片未被翻譯

部分相片包括電話訊息、確實搜到槍的地點等的內容未被翻譯,李官指她不能閱讀中文,未能理解內容,關注處理證物的程序。她亦指出P12訊息中有類似「gun using against dogs」的內容;控方重申指相片(搜查到槍枝的地點)與控罪相關,但不依賴該批未被翻譯的相片,亦沒有於承認事實引用。

(2)承認事實內與槍枝有關的配件

承認事實第3段指鎖匙及盒於櫃桶找到,而該鎖匙用於的夾萬則收藏手槍;第4段則列出搜出的槍械配件,李官要求控方澄清各配件用途。主控多番向警員查問,但主控仍然答非所問。不知道案中槍架(Pistol stand)的實際樣貌,亦沒有其相片,只稱於紅盒子底部內未能拍攝的便是槍架,但同意檢獲的兩個盒中只有槍架而沒有手槍。

李官問本案手槍能否放置於該盒(fit into this box)抑或是用於另一手槍。控方回道,盒子及槍架與手槍是能一起使用的(compatible),盒上資料亦是與手槍型號相同,但警方並未嘗試將手槍放於盒內。

李官指她沒有槍械相關知識,不明白「ZEV magazine」、「ZEV Technology」、「Glock」或槍枝配件用法等,主控未能在庭上完全解釋。辯方周大律師指他亦需要就此網上google,李官稱她曾搜索,但「I don’t rely on Google, I rely on what you admitted in the court.」

主控指案中手槍是由被告組裝,一開始寄給被告的是不同部分的配件,需要再組裝成能夠發射的手槍。控方指警方不能確認配件如何或能否組裝成可用的槍枝,牠們並無就此測試。

李官今天才第一次知道手槍需要組裝,這點與她是否接納被告以興趣作其求情理由相關。李官以刀作比喻,如她是刀的收藏家,如她只有一塊刀片但許多手柄,她同時能組裝的刀亦只有一把,要求控方就配件及組裝詳細解釋。

李官要求主控以報告就各配件說明及配上圖片輔助,如有需要會在下一庭要求查看實物。

辯方補充指被告沒有意圖使用手槍,而本案手槍亦未曾使用;子彈未上膛,在其原有包裝內,子彈亦未曾被使用。辯方同意子彈與手槍有機會能一併使用(compatible),亦同意手槍經組裝後能夠被使用(able to be fired)。控方確認本案手槍並未被使用。

李官要求辯方就下列解釋:
(1)「愛好」的說法,如手槍是陳的愛好,管有子彈的原因是什麼;
(2)手槍的採購方法及來源;
(3)被告從何時對手槍產生熱情(enthusiastic)及管有槍枝的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31日 1430 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判刑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速報‼️‼️
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唯被告已在最早時間認罪,故獲得全數1/3刑期扣減。

總刑期為8年。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

申請方指出三項議題:
(1)原審法官量刑時考慮公訴書涵蓋內容以外的因素,並將其視為加刑因素。

(2)原審法官量刑時參考2005年的Chan Chi Fun案例,是不妥當的採納量刑原則,其案情與本案不相符。

(3)原審法官認為涉案槍械子彈縱使已鎖於夾萬內,但外人亦非完全不可接觸到,有可能單位被爆格時由賊人獲得;而上訴推論過度推測,甚為牽強。

副庭長讀出雙方理據後表示判斷此刑期上訴,不應由其本人判斷,反而應交予上訴庭。同時補充本案控罪在香港的司法管轄區中屬很嚴重,相關法律條文列明可處終身監禁。

而原審引述的另一宗案例[2019] Tsiang Ong Yan中案情極度嚴重,Tsiang的案情同時涉及危險藥物;與本案案情程度亦毫不相符。

上訴許可申請獲批,法庭不日頒下判詞。
#高等法院廿六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7 何(23)🛑已還押17個月

-----------------

家人希望無論結果如何,各位旁聽庭內保持肅靜,多謝合作
#高等法院廿六庭
#李素蘭法官
#20200307爆炸 #申請保釋

D7 何(23)🛑已還押17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條例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件已排期在高等法院於2024年8月1日開始為期75天的審訊。

1025 開庭

1058 完庭

是次為第二次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已還押逾17個月的大學生仍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四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 #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2023年1月18日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47

—————————

【速報】
刑期經上訴後下調至5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親友都有十幾人到庭,手足精神充沛,可惜因英文聆訊未能完全明白,報唔到詳情🙇🏻‍♂️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高等法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6/80]

D1黎智英(75)
D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4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控方讀完所有開案陳詞,由於手上承認事實已經有六十多頁,仍有一些細節需與辯方商討,希望在今日及明天完成,申請押後至星期一繼續審訊獲批,到時將讀出承認事實。

152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月8日 星期一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12/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
PW1 張劍雄作供

🔹控方主問

📍蘋果日報成立英文版

證人講述在2020年5月,由黎智英主導下成立綱上蘋果日報英文版,黎設立管理英文版的 WhatsApp 群組,指示證人聘請馮偉光,馮在6月加盟,由他負責英文版,黎在群組發出指示,當時係適當時間成立英文版,目的係吸引外國讀者訂閱,這會幫到蘋果日報,更希望觸及美國讀者,期望他們成為與美國政界的槓桿。

📍英文版的文章
其中一個來源係翻譯中文版的文章,基於黎的原則:文章內容係要“黃”,解釋為支持抗爭、逆權、制裁、反中共,馮就負執行。控方展示一篇文章做例子。

📍“Live chat with Jimmy Lai”
內容會在蘋果日報不同的平台公開發佈,張在這項目上無角色,但知道其目的係在國安法成立之後,訪問學者、政客、前官員、有影響力的人,做成輿論,講香港局勢,如何被打壓,對法律和和金融中心的影響,希望外國援助。蘋果日報員工只負責上載至平台,約訪問嘉賓則由 Mark Simon 負責。

📍黎智英與張劍雄的WhatsApp 內容
控方指會集中 2019~2021 年的內容,其中一段黎轉發一張相給張劍雄,係前政務司陳方安生與Mike Pence (彭斯) 的合照,張解釋係黎指示係重大新聞,要做到最盡,做到最大效果,當日回覆收到,張劍雄轉交給羅偉光,指會採訪陳方安生有關會面,把新聞放在網站的焦點位置。

另一段訊息有關美國前駐港總領事郭明瀚,同樣張劍雄轉達給羅偉光和陳沛敏執行。

控方展示某一日蘋果日報的A1頭版,是陳方安生與Mike Pence的合照和相關報導。

案件押後至明日(19/1) 10:00 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22/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

📌張劍雄作供

🔹控方覆問
針對一些呈堂蘋果日報管理層通訊羣組,黎智英沒有在內,解釋是想討論聽取意見,如老闆在的話大家不會多發言,因一切已由黎決定

對昨天提及決定轉做控方從犯證人,同意主控指自己代表律師樓曾去信律政司指願意接受做證人但翌日律政司回信澄清沒有邀請。

-所有作供完-

📌陳沛敏作供

🔹控方主問
▪️被捕
同意拘捕後被起訴2項控罪,協商後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另一串謀印印煽動刊物罪存檔,現正等候判刑。
▪️背景及工作
大學畢業後加入過財經雜誌Capital Magazine及星島日報集團,1996年12月加入蘋果日報時為高級記者,之後升職至採方主任、總編輯等等,2021年被捕時為副社長,2015年確診癌症休息至2016年重返工作崗位。問及蘋果是否有政治報章時指1996年加入蘋果日報時報紙方針是揭發社會醜聞,創辦人有鮮明價值取向,支持香港發展民主同政制,同埋佢尊重自由人權呢啲價值,自己做記者工作並非經常同黎生開會。同意報紙實體版銷量很大,港聞在A版前幾頁,後面是中國及世界新聞,如當日遇上重大中國或世界新聞則也會放A1版。
▪️2014 佔領中環時期
報紙己擴展網上版,新聞分動及靜態、動態是一些突發事故如意外或兇案,亦有法庭版(由突發組負責),自己負責靜態新聞,2015年升至總編輯。法律上是整份報紙負責人,但一個人無可能對幾十頁紙逐字看,舉例自己不會熟馬經版內容。同意2014年已經常同黎生開會。自己做副總編輯時黎生注意到網媒興起,建議大家諗一些動畫,記不起動新聞何時開始。同意2014年娛樂新聞版開始減少,佔中新聞編幅較多,可以說報紙整個運動每天也作出報導,自已負責紙版但知電子版也一樣天天報導,證人指同黎生開會時黎有提及「佔中」,黎生自己有參與該運動不時到現場,公司記者因為他是參加者而提問過。會議在辦工時間不定期進行,通常由黎之秘書通知總編輯召開。形容黎生佔中運動中企得較前。同意2014年佔中運動後黎生在國際上開始較出名。
▪️2016年旺再騷亂
同意騷亂事件只佔幾天,報紙也有報道
▪️2017至2021年時期
證人只負責紙版報紙,同意公司有鋤報會,編報會,印刷前會議,算是每日工作流程。
主控提到蘋果新聞電子版運作流程,證人稱沒有參與,只知新聞是否發佈由採訪主任決定。同意認識張志偉,為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羅偉光總編輯是負責電子版新聞,兩人分工,張主要負責節目製作,剪輯動畫及非新聞如飲食男女等短片。兩人不用向自己匯報,是直接向社長張劍虹匯報。電子版新聞不一定放在紙版報紙因位置有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0:00 同庭續審,證人繼續作供。法官最後提醒下星期二將提早3:15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0/80]

上午進度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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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陳沛敏 作供

🔹控方由張卓勤主問

主要藉著「籌備電子英文版的WhatsApp 群組」在2020年5月份的對話,帶出有關問題。

問陳沛敏在群組內的角色、電子版對實體報紙運作的影響、英文版的文章會否在報紙刊登。

有美國香港人在2020年5月21日的《蘋果》頭版登廣告聲援香港,廣告由營業部負責,陳不是主管,在刊登廣告之前並不知情,只會有編輯人員(唔記得係邊個)通知某一版有廣告,就不會落新聞。

一段對話中講到試行的電子版,有新疆教育營的報導,標題為「牢獄之疆」,陳稱當時唔知報導的主題,無進入內容睇,訊息由張志偉發出,理解係向黎智英和張劍雄報告報導攞咗獎。

黎智英在另一段訊息對電子英文版作指示,陳表示會揀選適合新聞,在報紙刊登,無就黎的指示對下屬作詳細解釋,等兩組人自行溝通。

2020年5月13日,羅偉光稱電子版會在5月20~22日試行,提到工作流程,陳有向下屬轉達訊息,電子版以動畫為主,如果報紙要引用,就要重寫內容。陳詢問有無需要恆常轉載,黎回答好就登,最終陳係無作定期轉載,唔肯定有無個別轉載,因為由楊青奇負責。

小休後,話題轉到國安法。5月21日陳向黎提出會有國安法,《蘋果》有相關報導,係重要嘅新聞,有在會議討論(黎無出席),報導嘅角度係擔心影響法治、人權和新聞機構。

5月22日黎通知陳開咗Twitter個人戶口,陳確認事前係知道,《蘋果》內算係幾多人知道,但無正式公布,陳從對話中理解黎叫她每日畀新聞話題;在23日,陳畀咗一張香港電台的圖片,拍攝唐英年與一班人站在支持國安法的橫額後,認為呢個係當日熱門話題,並提出“呢班人會唔會係制裁名單?” 最終黎在Twitter 出咗 “Should they on the list? …. #MagnitskyAct”,《蘋果》有作 Magnitsky Act 相關報導。

2020年5月24日頭版「一人一信救香港」
陳稱這是黎的主意,在一日前中午得知,刻意提早返工見黎智英和張劍雄商議,因為唔認同,唔應該用《蘋果》的名義,黎可以以個人名義在頭版落廣告,意見不被接納,黎堅持要咁做,一人一信寄俾特朗普,希望引起佢關注,做啲嘢阻止呢件事,但無講詳細係乜嘢。

陳補充,24日在頭版登完之後,還有在內頁繼續,黃之鋒在網上有批評呢個做法,WhatsApp 通知黎生,他有回覆話他身邊都有人反對,但仍會繼續。

控方跟進,帶出另一段WhatsApp 訊息,是陳將黃之鋒的社交媒體的評論轉畀黎,黎回覆身邊都有人(Martin) 反對,陳理解Martin 係李柱銘。

回到5月24日的頭版,標題係「一人一信救香港」,內容係一封畀美國總統的信,據陳所知係 Mark Simon 所寫。

控方再展示5月25日的頭版,報導24日有抗議活動,陳表示24日她放假,不是她處理,當時的社會經常有示威活動,她不知道24日的頭版是刻意安排,抑或係剛巧。

案件在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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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5/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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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PW2 #陳沛敏 作供

🔸辯方由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盤問

辯方想帶出黎智英在2014年辭去主席職位之後,蘋果日報開始虧損,員工士氣低落,2018年黎智英再投入參與,希望改善報章內容和業務。

2018年5月叫陳沛敏向員工發問卷,做意見調查,黎智英開始見各部門主管,這是飯盒會的前身,發展成不同部門有不同飯盒會,運作模式係黎智英會在開會前2~3日,透過SNAP 拋出議題,或叫提意見,在會上作出討論,陳沛敏稱如果黎智英有興趣就會講多啲,無就輕輕帶過。

辯方呈上一份新文件,是蘋果日報集團使用SNAP workspace 的截圖,顯示有不同的群組(台灣、香港…),提到黎智英、張劍虹、陳沛敏、林文宗、Dick Ng 參與不同群組。

辯方引述多段SNAP & WhatsApp 對話內容,顯示黎智英拋出議題,開會之後,由張劍虹或陳沛敏寫總結,待各人跟進;辯方指整體上黎智英祗是講大方向,無指定甚麼可以報、甚麼唔可以報,總結係經過討論而得出;陳沛敏不甚同意,表示黎智英有主見、強勢,討論會觸及新聞內容,最後會以黎智英一錘定音,例如反修例和疫情,黎智英希望多報道示威者的角度,隱瞞疫情的情況,和揾咩人寫論壇。

16:20 案件押後至明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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