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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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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1224 被告人決定就特別事項作供

辯方開始主問,問到2020年5月19日,被告收到警察PW3 電話,律政司方面決定不會起訴,請被告於5月27日到屯門警署取回證物,被告取回證物後將屬於他的東西收好,包括銀包,電話等,不屬於他的東西則棄置。

控方開始主問,問案中歸還給被告的兩支雷射筆是否屬於他本人,被告回答不是。

被告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1233 傳召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 湯博士

辯方開始主問,湯之前曾兩次作為專家證人上庭作證,之前兩次均獲接納為專家,裁判官批準湯專家身份。

根據湯的專家報告,幅照度會因應距離長短而減少,幅照度如超過MPE就會有安全考慮。問及有否接觸過警方所用作測試的兩支雷射筆及3粒電池,湯表示沒有。

湯表示從警方的專家報告中,觀察到該報告測試時並沒有控制到電池電壓因為使用而下降,正確的做法應接上穩定的外置電源,警方在測試途中並無紀錄或觀察電池電壓的下降。

警方用充滿電的電池測試有機會高估雷射筆的幅射功率,雖然雷射筆內有可能有穩壓器,但實際上每支筆的性能參差,穩壓器也未必能正常運作。

1300 休庭,下午 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3/2]

謝(28)

控罪:
1. 普通襲擊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午進度:

繼續主問辯方專家證人,根據控方報告,可見雷射筆Q1 擴散角度比較大,不太正常,但因為從冇接觸過該雷射筆,不知道原因何在,而雷射筆Q3擴散正常,與市面上其他雷射筆無異。

湯博士認為控方專家報告中的雷射光束切射圖有問題,報告中射向10米目標的切射圖是呈藥丸形,但射向1米目標的切射圖卻呈圓形,這是不可能的,正常射1米目標的圖應顯示為橢圓形。

控方專家稱雷射切射圖圖形比正常大,可能係因為相機過度曝光,湯博士認為有可能,但根據湯的經驗,曝光問題能令圖形形狀改變,湯對此表示懷疑。

湯博士表示他的報告不是想推翻控方的專家報告,因他從來冇機會親手檢測該雷射筆,他只是根據控方報告的檢測數字,當中尋找有否違反物理定律的地方。

最後,湯博士主動提出就危害眼睛的意見,根據國際非致電離幅射安全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non 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用動物做實驗後,定出的危害距離,其英文名稱NOHD 的N 是nominal,意思可解為表面上,其標準定得非常高,目的為公眾使用時提供最大保障,並不是進入NOHD 所示距離就會做成傷害,實際做成傷害的距離大概為NOHD 所講的3份1距離。

辯方主問完結,控方盤問開始

控方問湯博士是否同意應用全新電池測試雷射筆,湯認為如目的是為評級(3a, 3b級)就應用穩定的外置電源,如目的為測試當時的危險性,就應用當時的電池或相等電壓的電池。

再問關於穩壓器,問湯是否認為穩壓器冇用,湯表示因為雷射筆質素非常參差,不能一概而論。

盤問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書面陳詞,重點為無從得知控方檢驗的雷射筆就是案中的雷射筆,辯方的專家亦無機會檢測該雷射筆。
所以邀請裁判官行使酌情權,剔除控方專家報告。

1645完結

押後至下星期一 1月24日下午2:30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開始一般事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4/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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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消息
本案原定今日1430續審,惟負責本案警員因同隊警員 確 診 而需隔離,今日審訊取消,將另擇日續審

2022/1/27 後補資料: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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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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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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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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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陳(33)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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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魏,魏(25-36) #不服定罪上訴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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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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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62) 🔥#判刑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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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15
👤阮民安(41)🛑已還押9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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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5/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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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裁決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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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5/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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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5/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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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先處理雜案,1030開庭,先處理特別事項,裁定控方專家報告可以接納為證供,理由將於裁決交代。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一名辯方專家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湯博士

湯採納他本人於特別事項的作供及其專家報告作其證供。

控方盤問湯於其前兩次作為專家證人都無要求檢驗涉該案的雷射筆,為何這次要求檢驗,湯指因為上兩次關注的方向不同,該次報告的數據及計算有明顯問題,認為係比本案報告“離譜”,所以無須再檢驗已可質疑該報告。

法官問湯博士過往檢驗過多少雷射筆及檢驗目的,湯表示驗過8-10枝,主要目的為做光學教學實驗,檢驗其擴散率,波長等。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作供,稱案發當晚沒穿上衣落街跑步,大概跑了一小時左右到澤豐花園隧道附近,準備cool down及回家,聽到有人說“喂”,轉頭見到街坊裝的Pw1及一隻狗,Pw1 拖住狗跑向被告,被告受驚所以轉身逃走,聽到Pw1 大叫 “警察,咪走” 被告便停下來,當時感到頭暈及呼吸困難所以坐低,一會後有軍裝警察到場,搜查一個地上不屬於他的袋,裡面有兩枝雷射筆,其後便被Pw2 拘捕。

控方盤問,當時Pw1 身穿便裝,為何聽到對方大叫“警察” 便相信及停下,亦沒有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告稱因為當時感到不適而且世上有休班警,便衣警,所以沒有查問。

控方問軍裝警員到場搜查時,被告表示很冷,警員將一件不屬於被告的上衣給他穿上,控方質疑為何穿上不屬於他的衣服,被告稱當時因體力消耗過度,該位置當風,有發冷感覺,所以穿上。

再問為何聽到懷疑他刑事毀壞及襲擊時,沒有向警員解釋當時只是跑步,被告稱因為當時不適及認為警員拉錯人,應該很快會放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24日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已原有條件擔保,121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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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1.03.23
2022.03.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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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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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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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6/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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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 [6/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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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辯方大律師今早並未到庭,控方已聯絡辯方,得悉辯方誤會現時任何法庭案件都暫不需要處理,而辯方法律代表蕭大律師現已離開香港。法庭了解被告及蕭大律師因誤解而未出庭,並非故意。 法庭及控方都未收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施祖堯指即使法庭程序延期,書面結案陳詞也應該按照期限呈交,因蕭大律師五月初才會回港,法庭重新安排辯方於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5月18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有關日期會另行通知辯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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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18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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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7
2022.05.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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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1/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5日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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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不設旁聽)
👤*,* #提堂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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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9/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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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7/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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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范國威 訴 劉頴匡 #訟費評定聆訊 (#2016選舉呈請 ;因選舉主任未給予劉頴匡機會解釋其「港獨」立場,高等法院於2019年9月13日裁定劉頴匡選舉呈請勝訴,補選勝出的范國威非妥當當選。)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7/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結案陳詞
控方轉換律師,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已交結案陳詞,並為上次缺席致歉。裁判官表示不要緊。

📌 控方回應
控方簡單回應辯方陳詞。就辨認證供而言,PW1當有拍影片,並說出男子乙的特徵,亦承認他曾脫離PW1的視線。後來PW1看見男子丙,作出對比後確認兩者為同一人。從PW1的作供可見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就證物鏈而言,PW3有使用黃色標籤作雷射筆的證供辨認,而PW4亦有作供表示有作出簽收,可見證物鏈完整。

📌 辯方回應控方發言
辯方再作簡短回應。就證物鏈而言,被告當時有作出簽收文件,也只是警方叫他簽甚麼,他就做甚麼,因此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簽的文件是甚麼。就辨認證供而言,PW2 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指出腰包是屬於被告的,即使內有被告的身份證,PW2亦沒有指出。另外,PW1與PW2的證供有矛盾,詳情已載於辯方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半小時以作裁決。
0955 休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裁決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33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先花費15分鐘重覆一次控方案情,當中包括證物鏈的處理。

🧷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指要依賴控方專家的報告,而法庭則要確保公平審訊。裁判官亦有陳述公平審訊的重要原則。
辯方專家認為,控方的測試未有根據相關標準作測試,或會高估雷射筆能力,未能反映雷射筆的效能。同時,被告於2020年2月29日在屯門警署取回證物後,因為那兩支雷射筆並不是他的,便將之棄掉。此舉令原有的雷射筆不能在之後被檢視。辯方認為警方在釋放被告時應要道說出有機會再被檢控,因此不應棄掉兩支雷射筆。警方的做法有誤,而當之後的報告並非以原有的雷射筆作測試,因此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供。
然而,裁判官認為即使原有的雷射筆被棄掉,但同型號的雷射筆也能夠證明原本被棄掉的雷射筆的質素,亦能凸顯本身雷射筆可有的表現。更甚,他認為被告本來並不應該於警署取回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即兩支雷射筆。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指當中並沒有不公情況,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據。

🧷 相關法律原則
接着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之後,裁判官表示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他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PW1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1 失去被告蹤影,在書面證供及作供時形容找到被告的特徵有6個分別。裁判官則以控方案情逐點作出反駁,這些差異亦不足以打擊證人的可信性。裁判官接納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對一些分歧亦能清晰解釋。

🧷 PW2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2 在作供前一有閱讀記事冊,亦未有提及腰包內有銀包等4個問題。裁判官再次逐點反駁,比如接納PW2 當時並非閱讀記事冊,只是花了幾秒在檢查有否帶錯記事冊。裁判官接納PW2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3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3 未有清晰指出簽收雷射筆的過程等4項質疑。裁判官認為PW3 在作供及被盤問下的解釋合理,亦就辯方的質疑逐點反駁。PW3 當時已有就相關質疑作出澄清,未有故意說謊,故此接納PW3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4 證供
辯方沒有質疑PW4 的說法,因此接納PW4 的證供。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比如被告聲稱自己只是落街跑步,卻不是穿着普通的運動褲,布質亦不是運動褲的質地,更上身赤身;又或是被告被追截後沒有問及PW1有甚麼事,即使被告聲稱自己當時不舒服,但在回復狀態後亦理應詢問因何事,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做法不合理;另外在庭上被控方盤問時亦有前後矛盾。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辦認被告的證供
裁判官經過詳細分析後,認為PW1 的觀察未有問題。即使PW1 所觀察三者之間有分別,但這些亦會是被告為逃避追捕,而除去一些如面巾的關鍵特徵。法庭接納PW1對被告的辨認正確。

🧷 證物鏈
裁判官說出證物鏈的相關原則。即使辯方對控方的證物鏈有質疑,但裁判官法庭不是要考慮證物鏈是否完美,而是證物鏈是否真確。裁判官指出,兩組對雷射筆的描述吻合。裁判官亦認為在凌晨時間不會有任何人干擾相關雷射筆,相信現場所檢到的雷射筆是報告中所述的雷射筆。

🧷 雷射筆是否屬於被告
基於上述的推論及所接納的控方證人證供,故此該兩支雷射筆屬於被告。

🧷 專家報告
裁判官認為辯方專家的質疑不充分,而辯方的質疑亦逐點被反駁。裁判官認為,專家證人忙中有錯能夠理解,他接納證人的相關解釋合理屬實。裁判官認為控方的測試可靠,證供誠實可靠,而辯方專家的報告與控方專家的亦沒有衝突。

🧷 普通襲擊罪
裁判官說出普通襲擊罪的控罪元素。PW1 必定介意被別人用非常力度打。從PW1 的口供可見,被告的力度必定是對PW1 的一種侵犯。因此被告必定是故意想作出非法侵犯,更用雷射筆照向PW1 的面部。裁判官指出被告必定有逃離現場,但不會作出任何推測。

🧷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日必定有照射PW1,而該腰包必定在他身旁。腰包內本有的雷射筆,根據專家報告,亦必定是攻擊性武器。被告當時攜帶雷射筆意圖,必定是非法武力侵犯,及以照射來傷害他人。當日帶黑面巾必定是要隱藏身份,由於當時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被告必定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兩項罪罪名成立。

記錄至1204時。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1日0930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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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5.31
2022.05.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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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戴,陳,彭,林,林,梁,梁(16-41)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前覆核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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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審訊 [1/1] (#1108黃大仙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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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45
👤周(5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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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答辯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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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已還押15天🔥#判刑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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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判刑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45 坐滿半庭開庭,先處理雜案
約0955 休庭
1007 開庭,處理本案

📌 進一步求情[後補]

📌 口頭判刑
被告早前在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以雷射筆照射PW1,在其腰包內找到兩支雷射筆。裁判官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被告今年29歲,港大畢業。
法庭得知被告曾被告知不獲檢控,後來重新被捕。經考慮後,法庭接納被告有良好教育,有經濟能力支持家人。同事及學校老師對他評價正面。

🧷 案發情形
PW1 是休班警員、而被告當日所持的雷射筆,從專家報告可見是具傷害性的。PW1 手機鏡頭經照射後受損,而PW1 受襲後面部灼熱。雷射筆上已有相關的警告,被告仍作出照射。被告當日帶上面巾,令犯罪更難被揭發。

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關活動是社會運動相關,眾所周知,那段時間示威者會掩飾自己犯罪,因此本案判刑需有一定阻嚇性。

🧷 判刑
控罪一方面,裁判官以30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獲告知不被檢控至重新被控,加上被告有良好背景,受本案困擾,酌情扣減7天監禁至為23天監禁。

控罪二方面,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需視乎情況作判刑。控罪成立目的是希望防止公眾在公眾地方管有武器。被告當日以面巾掩飾身份,背囊中有後備,是有備而來。被告將雷射筆藏於腰包之中,用作傷人風險非常高。裁判官以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案發已久酌情扣減1個月,即4個月監禁。

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兩項控罪監禁同期執行。裁判官判處被告4個月即時監禁。

103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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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5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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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謝(28) #不服定罪上訴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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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鍾,羅,吳,鄧,李(18-34)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5/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21) #續審 [1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0/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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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2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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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袁(23)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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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鄧懷琛(60) 2項暴動 2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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聴畢雙方陳詞,法庭擇日宣佈裁決。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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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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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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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22)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於2020年8月14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5:00
👤謝(28) #宣讀判詞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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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續審 [4/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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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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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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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