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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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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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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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5/7]
#0824觀塘 #暴動 #自辯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周先生作供內容🔻
https://telegra.ph/DCCC205-2020-被告作供-09-17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部份盤問內容瑣碎無聊,控方問問吓先發覺自己記錄有錯,有時又搞鳩亂晒啲地點、距離、方向、時間,到最後亦說不出個所以然,所以我當無聽到就算。

許官直言:「我唔明你咁盤問係咩意思呢?」見主控頻頻轉身向案件主管討論,許官最後亦失去耐性:「啊Ms.Ma,你係負責做檢控定係後面嗰兩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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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休庭,雙方案情完結。本案暫定於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處理結案陳詞,許官指示控辯雙方最遲需在聆訊3天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存入法庭。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2/25]
#1006灣仔 #暴動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 D2:梁(20)
D3:黎(29) / D4:何(18)
D5:梁(26) / D6:林(17)
D7:張(27) / D8:岑(16)
D9:蘇(28) /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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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辯 D5梁先生出庭作供大綱:

① 案發當日去灣仔裝修
② 解釋背囊內物品的用途
③ 下班後遇上示威
④ 被人潮逼住行終致被捕
⑤控方質疑被告無勞工保險,編造「裝修」故事

🔻D5梁先生作供詳情如下🔻
https://telegra.ph/DCCC10182020-D5作供-11-16

*詳情後補

🟢16:30 退庭】審訊在明天09:30區域法院卅六庭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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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辯 D1歐小姐出庭作供

👉 背景
當日早上,歐小姐母親突然左膊頭至左手不能動彈,歐大驚,急召救護車。歐急忙地將一件風褸、一件白色T-shirt、口罩、濕紙巾等物品塞入背囊,隨救護車陪同母親到北區醫院進行檢查 (呈上當日求診紀錄)。歐母檢查後無大礙,醫生診斷只是肌肉發炎,服用止痛藥後在一時許出院。

當日歐小姐本來相約自中一認識的好友蔡小姐,下午二時外出行街食飯,因當日早上的意外致約會推遲。於是兩人相約三時許在粉嶺火車站見面,兩人乘坐270B巴士到長沙灣D2 place行街。而歐小姐亦無特別收拾背囊,用紙袋載住先前旅遊時從柬埔寨機場買的芒果乾,孭住背囊赴約。


📌被告當日與友人到旺角晚飯
之後,歐小姐與蔡小姐一齊由荔枝角去旺角與 蔡小姐男友會合 (17:27時出閘,有八達通記錄)。之後朗豪坊逛了個幾兩個鐘,歐形容「當時好多買嘢行街嘅人,街上氣氛無異樣」。晚上八時左右,蔡小姐男友(Chris)提議去通菜街一間泰國餐廳晚餐,三人用餐耗時兩小時。


👉被告用餐後肚瀉,步行到廣華醫院求診時遇見好心人
歐小姐從餐廳出來感到有點不適,所以行去洗衣街的公廁。歐如廁後仍感不適,於是步行前往就近的廣華醫院求醫。歐小姐憶述當晚十一點左右在登打士街無車,西洋菜南街沒有不尋常,只見咸美頓街有幾個人聚集。

不過,歐小姐轉入登打士街後突然喉嚨好乸覺得好辛苦。此時有兩個女仔迎面走近,從背囊的盒子拿出面罩。歐小姐起初拒絕戴上面罩,因為當時離廣華醫院兩個街口而已。 後來兩女仍為歐小姐戴上面罩,著「試一試,戴咗會舒服d」。


📌歐小姐被速龍從後拉跌,壓趴在地
歐小姐橫過馬路時,望見遠處好多「由頭包到落腳」的黑衣人(速龍) 跑近,因黑衣人群跑得好快並大叫,使歐小姐受驚並轉身跑走,但歐當時身體不適「跑唔郁」。

歐小姐憶述:「起初佢哋 (速龍) 係我身邊跑過,但之後我feel到有人從後拉我背囊,之後我個頭 (右後方) 撞咗落地,blackout咗失去知覺一陣,醒返一擘大眼就望見(碧街) 天仁茗茶。」後來,警員將歐小姐翻轉,將她壓趴在地上。

歐小姐雙手被屈在背後扣起,稱當時感覺背囊已被取走。過了一會,警員繼續壓住歐小姐,並拿出一對手套問歐小姐:「係咪你嘅?」歐小姐答:「唔係」,之後警員將手套戴咗歐小姐手上……😑


📌被告頭部受傷送院留醫
被捕後,歐小姐被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歐送院時清醒。診斷結果顯示歐小姐曾在水泥地面拖行幾米造成頭部受傷 (據病人所講)、頭部受傷曾短暫失去知覺、中度脫水、頭部有3厘米腫脹、左邊肩膊有痛楚,可幸電腦掃描沒有發現內出血。此外,歐小姐曾在醫院嘔吐、無胃口、頭痛頭暈,所以醫生為歐「吊鹽水」,到11月21日出院。


🟢未完,審訊14: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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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歐補充當日以為母親會留院一段時間,所以背囊內有叉電器(尿袋);因為歐母有潔癖,所以歐小姐亦帶備濕紙巾供母親抹手。呈上當晚在餐廳「泰廚」用膳的單據,並在地圖上畫出當晚行蹤。

離開餐廳後歐感到不適,到洗衣街公廁如廁後,沿花園街走到徐展堂普通科門診求醫,不過該門診暫停營業,所以歐打算沿碧街轉入廣華醫院。歐形容「路口有d爛咗,即係地下有個窿咁樣,當時西洋菜南街仍有人busking。 」

家住粉嶺,在大埔工作的歐小姐稱從沒有參與遊行示威,亦無現場目睹示威。另外,歐小姐稱不肯定說話有否中英夾雜,但肯定沒有要求警員安排英文翻譯員。


📌盤問
控方質疑歐小姐不但剛剛病癒,加上工務繁重,為何堅持外出而不在家休息?歐小姐感委屈:I need a social life. 我唔可以一至日咁做咁多嘢囉!歐續指,因為從事銀行工作的友人蔡小姐月初派更,兩人在月初已經相約在案發當日見面食飯。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小姐為何不返回餐廳如廁,反而步行至較遠的洗衣街公廁?歐解釋當時已經步行至旺角站B出口附近,兩處距離相近,所以不打算行返轉頭。

之後控方又抽秤「你係公廁到留咗成半個鍾,又屙又嘔,咁辛苦點解唔叫救護車呢?」歐小姐指當時覺得未至於需要救護車,不想浪費醫療資源。

*詳情後補

🟢審訊明早09: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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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5/30]

D2: 陳(23) /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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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13出庭作供 #自辯

👉🏻被告有哮喘所以口罩傍身
黎在16歲時,曾因哮喘發作在屯門醫院留醫一晚接受治療。之後在2019年7、8月亦試過哮喘發作,在長沙灣保安道菜檔工作時「有催淚煙吹過嚟,差啲透唔到氣,好在有哮喘藥(吸入式)先無事。」自此被告背囊長備口罩。

被捕時背囊內沒有外科口罩,只有PM2.5口罩,黎解釋「係媽媽畀我嘅,因為型啲,同埋催淚煙都係微粒嗰啲嘢,應該都OK」護膝、護甲、頭盔則是玩落山單車的裝備,與單車一同放在輕型貨車一拼載到場地玩。一般幾個月玩一次落山單車,因為一來比較忙,二來女朋友唔鍾意。


👩🏻因為送女友回家才路經案發現場
本來女友與其胞姊和母親在尖沙咀加拿分道的寓所同住,不過當時伯母已經抽到公屋,所以不在上址居住。當晚黎因為急着載女朋友回家照顧小狗,才路經案發現場。

黎知道當時社會大環境,示威活動頻繁……「但當晚女友冇得唔返去,因為小狗(名叫比比,雄性,10歲,呈上合照)要食濕糧不肯食乾糧,所以要人整野比佢」當日女友胞姊探伯母,所以寓所無人。另外,加拿分道與理大現場接近,亦擔心催淚煙飄入單位。


👉🏻載女友回家時受阻 故落車步行
當日早上由屯門寓所出發,駕駛輕型貨車到順寧道一菜檔工作至22:15時,之後女友晚飯至大約22:50時,就送女友回家。駛至通菜街時路面遍地磚頭,車輛不能通過。黎見彌敦道亦有示威者,所以將輕型貨車泊在通菜街後,便落車步行,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


📌被捕經過
二人徒步行至東方街時,見警方與示威者對侍,有警員在黎後方開(胡椒球彈)槍。黎稱「feel到痛所以我哋就走」當時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黎亦被逼跟住示威者人潮逃走。

「嗰啲示威者好多人,佢哋跑得好快將我哋撞散咗」黎與女友失散,貼近中央分隔線石壆跑,並四圍望女友下落,「我試過俾佢哋(示威者)撞低過一次,所以都唔敢停低」黎補充當時沒有向警員解釋自己路過,皆因「嗰陣警察撳住我,叫我唔好出聲,唔好周圍望,而且我聽到附近巷仔傳出示威者被打的聲音,所以我都唔敢出聲。」

被捕時黎手上戴住平時踩單車的手套,是因為預計執走障礙物時用,平時手套與其他單車裝備一起放在車上。黎被捕時沒有孭背囊,身上只有電話、車匙,香煙是女友的,證件及財物均在女友背囊。

* 朱大狀問:咁你有冇食煙㗎?答:都有 | 但你唔係話有哮喘嘅咩?答:我發覺食煙對哮喘好似冇乜影響。

黎續指案發時身穿的黑衣是開工穿著的衣服,因為在菜檔工作會沾上泥土,所以身穿沾染污跡亦不礙眼的黑衣。加上自己體型微胖而黑色顯瘦,且身穿的黑衣背後有一大個黃色logo,不是典型全黑的示威者衣着。

🟢16:15休庭,明早11:00續審,開始控方盤問。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6/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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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承接昨日審訊,D13繼續出庭作供 #自辯 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黎不按醫生指示用藥
話說黎在3、4歲時因咳嗽嚴重求診,輾轉被專科醫生發現血含氧量低等症狀,其後確認黎患上哮喘。夏轉秋時會哮喘發作,空氣污染嚴重時亦會「扯蝦」,不過對日常生活影響不大。

黎自確診後平均每週求診兩次,且經常轉醫生,亦沒有定期覆診,直至大約6、7歲時「睇到唔想睇」,就在藥房買類固醇及吸入式哮喘藥了事,在哮喘發作時應急。之後黎甚少再因哮喘求診,直至16歲才因哮喘入院。

控方引醫療記錄,指出醫生建議黎雙管齊下服用類固醇,同時使用哮喘噴劑治療哮喘,但黎甚少使用類固醇,質疑黎不按醫生指示。

黎同意,續指感覺類固醇副作用大,例如會引致體重上升、手震、「個人特別虛咁樣」,所以甚少服用。但吸入式哮喘藥作用不大,所以會「唔理份量吸到舒服為止」。


📌控方質疑從未有醫生建議被告戴口罩防哮喘
控方指,主診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沒有提議黎戴口罩,戴口罩是黎自行發明的方法,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有可能無效果。此外,控方又質疑黎為何戴PM2.5口罩,而非戴防護性更高的外科口罩。

黎補充入院時有查詢為何今次哮喘發作如此嚴重,言談間主診醫生曾提及哮喘難以斷尾,提議黎不妨戴口罩。因為口罩是母親購入,所以黎沒有深究口罩款式。雖然未知PM2.5口罩能否過濾催淚煙,不過預料有社運就會帶口罩旁身。


👉🏻 黎:一日一包煙對我嘅哮喘完全無影響
黎了解動物毛髮、動物排泄物、花粉、劇烈運動、吸煙等等都是哮喘的致敏源,但沒有因為上述致敏源引致哮喘發作。不過會避免到空氣污染、人煙稠密、塵土飛揚的地方。

黎透露由2016年開始吸煙,至2019年時習慣大約一日一包煙,完全無影響,吸入女友的二手煙都無問題。有能力踩山地單車兩至三個鐘,而做運動更可舒緩哮喘及鼻敏感,令身體健康。


👉🏻控:如要避開衝突 應取道連翔道去尖沙咀
控方質疑明知當日有大型示威,市況較平日差,為何不儘早收工?黎指出因為蔬菜不能長時間擺放,所以儘量不會隔夜,因此市道越差反而更遲收工,「賣得幾多得幾多」

黎同意從長沙灣去尖沙咀,最直接的方法是由連翔道。不過當時Google Map顯示彌敦道和連翔道「可能封了路」,所以在彌敦道附近的街道前往尖沙咀。


👉🏻控:你可以托(女友)家姐幫手喂狗㗎喎,點解你唔咁做呢?

控質疑黎當晚沒有必要冒險穿過旺角、油麻地一帶,可以致電女友胞姊幫忙喂狗,甚至將犬隻帶回菜檔。黎解釋因為女友胞姊當時在秀茂坪的伯母家過夜,不確定她可否安全到達尖沙咀。

控方質疑黎與女友被捕兩日後才獲准保釋「你唔打畀女友家姐叫佢幫手喂狗,咁比比點算?」黎答「呢個我冇了解喎!」 官問:「隻狗健在嘅?」黎答:「健在」


👉🏻控方質疑怕污糟為何不用圍裙?
黎指出只有年長的啊姐會著圍裙,笑言「我梗係唔會啦,污糟咗?咪由佢囉!唔會話污糟到成身都係泥㗎嘛!」而且有時亦會選擇收工後換衫,案發當日有帶衣物替換,深灰色、墨綠色各一件。

控方追問「如果可以換衫,咁著咩色都無所謂啦!」黎解釋深灰色上衣到女友家過夜時著,墨綠色的則留在翌日上班著。此外,控方質疑黎根本無需要帶手套,因為可以繞過磚頭等障礙物。黎不同意。


📌控:點解你唔行遠啲 遠離彌敦道衝突現場?
控方質疑黎既然在太子康民角已經見到彌敦道有磚頭,又有示威者,為何不儘量遠離彌敦道呢?黎解釋「因為金魚街、西洋菜南街嗰頭平時行開,有安全感啲」

官插話「即係你寧願行更接近衝突現場啲嘅通菜街?就係因為你熟啲?」黎答「係,因為嗰度我熟啲,洗衣街染布房街嗰啲係完全未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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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黎被捕時的反應:
1)控:你有冇問女朋友有無中槍?
2)控:「正常嘅反應唔係應該舉手投降,同警員澄清我係路過,唔關我事嘅咩?反而一見到警察就奪命狂奔?唔會令到警員更加懷疑你咩?」
3)控:行埋一邊停低解釋舉手投降呢啲全部無諗過?


1)黎:吓?唔問啦呢個時候。我估佢應該都有中槍,因為聽到佢嗌。
2)黎:「吓!咁佢都射咗我啦!即係已經懷疑緊我啦,無辦法㗎喎,佢唔懷疑就唔會射我啦」
3)黎:「無,因為嗰陣警民關係唔係咁好,社會風氣太差。」


🟢16:49休庭,星期一14:3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0]

🙎🏻‍♂️D2: 陳(23)
🙎🏻‍♂️D13: 黎(25)

控罪:
1)暴動 D2 & D13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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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的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承上,D13繼續出庭作供 #自辯 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黎被捕前反應不合情理
控方播片,顯示有幾十人在油麻地康佑大廈的凹位鐵閘前站立。控方指出無辜者的反應,應該如片中人般停下來暫避,等到比較安全時候才離開。

此外,控方亦指出彌敦道與窩打老道附近有幾十名記者,駐足拍攝在現場衝突,正常反應應該如記者般留在原地,而非跟隨示威者一起跑。控方質疑黎因為身穿全黑衣著、戴住手套,才拖住女友一起逃跑。

黎不同意上述說法。控方追問「咁有咩驅使你要跑入逃跑中嘅示威者人堆之中呀?既然你係路過,理應會擔心被誤當成示威者先係㗎?」黎:「佢有佢哋走啫,我唔係㗎嘛!」


👉🏻控:你咁關心女友咁點解女友失散咗你唔停低搵佢?
控方質疑,當示威者在逃跑期間,撞散黎拖住的女朋友時,按常理黎應該第一時間關心女朋友的下落,停下來等女朋友,甚至走回頭尋找女友下落,斥黎所謂「被人牆推住被迫走」,「隻腳係你自己,你唔跑無人逼到你㗎!……你有自由意志㗎嘛,點樣焗住你跑成程路呢?」

黎解釋「就係因為有停低過一次,但畀人撞低咗,之後起返身繼續跑唔敢再停,驚一停低就畀人踩到。想理女友但理唔到,我有keep住不停望,但見唔到女友」黎強調當時沒有機會停下來。

🥜🥜🥜🥜🥜
控方提出黎可以跨過中央分隔線石壆,避開示威者……之後法官插話。

官:你行上石壆咪可以逼開嗰啲示威者囉?
黎:點行上去啊?
官:用腳囉!
黎:咁行唔到㗎嘛!
官:咁你可以企上去㗎!
黎:點解要咁做呢?
官:咁你企上去,一來可以避開示威者人群,二來亦都可以係更加好嘅位置觀察被撞失咗嘅女朋友嘅位置。
黎:唔同意。

👉🏻控方指黎有份參與暴動
控方總結案情,指出黎當時身穿黑衫黑褲,亦戴上手套,而眾所週知示威者衣著是黑衫黑褲,示威者築路障及投擲汽油彈會用上手套,指出黎最起碼是身穿同款服飾,壯大示威者聲勢與警方對侍,所謂帶衣服替換,怕污糟等只是開脫的借口。

控方又指黎當日不取道連翔道去尖沙咀,故意駛至彌敦道,並提早在通菜街泊車步行至暴動現場。早在警方驅散前已經身處暴動一帶參與暴動。

黎不同意上述控方案情,表示對社會事件漠不關心,新聞見到才「䁽」吓。強調當日身穿的衣服背面有黃色攞個,更反問控方「如果我要參與呢啲事,點解我唔戴埋腳pad、手pad、(護)甲同埋頭盔呢?」


🟢 16:50退庭。10月12日星期三14:00續審,屆時將傳召辯方證人(D13女友母親)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