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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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陳,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29-30)🛑陳已還押逾11個月,李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黃子悅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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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林,陳(17-19) #審訊前覆核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43) #審訊 [1/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伍,羅,梁(16-22)🛑三人已還押22天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劉,*(14-1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2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 [1/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陳,朱,梁,梁(16-31)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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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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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趙,黃(26-29)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4/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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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審訊 [1/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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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胡學霖,張銓漢,鄧勵東/元朗區議員,張仲榮,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38-63)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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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陳,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29-30)🛑陳已還押逾11個月,李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黃子悅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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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林,陳(17-19) #審訊前覆核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43) #審訊 [1/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伍,羅,梁(16-22)🛑三人已還押22天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劉,*(14-1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歐陽(29) #提訊 (#1111旺角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二人已還押逾4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2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 [1/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陳,朱,梁,梁(16-31)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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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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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趙,黃(26-29)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4/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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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審訊 [1/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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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胡學霖,張銓漢,鄧勵東/元朗區議員,張仲榮,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38-63)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10:08] 開庭,本案為兩宗傳票案,一同處理。
控方宣讀案情:
兩人同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干犯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a) 和6(2) 條,於2021年2月20日 14:30~16:30期間,在沙田第一城銀城街與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 D2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辭
呈上憲報,指當期時係二人限聚,更新咗案情摘要,在當日14:30~16:30現場街站共有七人,期間的任何時段,有三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聚集,PW5向兩人發出告票,法例上警員派告票係有書面授權;引述案例HCMA325/2020稱距離1.5米不是重點。有兩條片段,共長48分鐘,有六名證人,如果辯方不爭議截圖的真確,則只會傳召五名證人。
裁判官指他手上的控罪書的控罪時間是16:47,多次詢問控方的控罪元素,因法例無定義「聚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重點。主控稱控罪書是經過修訂,1.5米距離係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還要考慮共同目的,聚集時間長短,和環境。裁判官初步表示案例的控罪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與本案不同。
辯方不爭議身份,不爭議影片真實性,爭議當時係派防疫物資,可獲法例括免;被告與其他五人不同組別;爭議第二條片段是否相關,因拍攝時間係16:29~17:05,而控罪係14:30~16:30,反對呈堂。
裁判官對片段可否呈堂未有定案,指示先進行審訊。
[11:29] 傳召PW1 黎家健督察,案件指揮官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1駐守沙田北區特遣隊,為案件主管,指從網上情報知道「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在當日14:00 在銀城街與百得街十字路口有街站,14:30到現場指揮,以便裝在場進行觀察和調配人員,14:45 走到街站攞單張(P1),內容係反對赤化教改,守護香港未來,有超過兩個人,都係着黑衫,有枱有旗幟有宣傳單張,14:46~14:53 觀察之後,同一班人派單張,無派其他嘢,14:54 確係超過兩人聚集,15:10 指示沙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到場,15:50向7人作出警告;主要觀察工作由警員20654和陳國中(音)負責,15:55~1605再觀察,警告之後未有散去,最少有3人緊集在派單張,7人之中其中一人,用大聲公嗌咪反對教改,16:10通知第四隊和PTU Z連第二小隊,16:25叫佢哋到現場發599G傳票,17:15離開現場。
PW1為現場指揮,負責聯絡和匯報,20654係主要觀察員,PW1距離街站約20米,認到黃文萱和麥先生企在街站,在庭上認出二人。
[11:53] 播第一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5:42~15:56,叫PW1確認係現場環境,片段中見到街站、旗幟、黃、麥二人。
[12:30]✂️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到達,只係見到有人,確認唔到D1黃/D2麥二人在不在場,14:46~14:53觀察期間,都唔知黃/麥二人幾時到場。
事前只係知有「中學生」街站,在對面街觀察,D1著深藍色衫,確認不是從D1或D2手中接過宣傳單張,不能確認長枱上有咩物資,只是叫口號,不是派物資,D1 & D2無攞大聲公,派單張嘅人都係着黑色衫,PW1話無主動派防疫物資,但不排除可能派物資,仔細要問觀察員。
PW1不反對擺街站係D1身為區議員嘅工作,十字路口係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擺街站。PW1聲稱在20米外,無為意D1 & D2的距離,D1指出據陳國中(音)嘅記事冊,佢哋超過1.5米【唔知道】。
片段中 @15:55:22 警長毛亞南話就算派防疫物資,都要距離1.5米,咁7個人何時參與聚集。
[12:58]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延伸閱讀:HCMA32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400&QS=%2B&TP=JU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10:08] 開庭,本案為兩宗傳票案,一同處理。
控方宣讀案情:
兩人同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干犯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a) 和6(2) 條,於2021年2月20日 14:30~16:30期間,在沙田第一城銀城街與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 D2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辭
呈上憲報,指當期時係二人限聚,更新咗案情摘要,在當日14:30~16:30現場街站共有七人,期間的任何時段,有三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而聚集,PW5向兩人發出告票,法例上警員派告票係有書面授權;引述案例HCMA325/2020稱距離1.5米不是重點。有兩條片段,共長48分鐘,有六名證人,如果辯方不爭議截圖的真確,則只會傳召五名證人。
裁判官指他手上的控罪書的控罪時間是16:47,多次詢問控方的控罪元素,因法例無定義「聚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是否重點。主控稱控罪書是經過修訂,1.5米距離係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還要考慮共同目的,聚集時間長短,和環境。裁判官初步表示案例的控罪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與本案不同。
辯方不爭議身份,不爭議影片真實性,爭議當時係派防疫物資,可獲法例括免;被告與其他五人不同組別;爭議第二條片段是否相關,因拍攝時間係16:29~17:05,而控罪係14:30~16:30,反對呈堂。
裁判官對片段可否呈堂未有定案,指示先進行審訊。
[11:29] 傳召PW1 黎家健督察,案件指揮官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1駐守沙田北區特遣隊,為案件主管,指從網上情報知道「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在當日14:00 在銀城街與百得街十字路口有街站,14:30到現場指揮,以便裝在場進行觀察和調配人員,14:45 走到街站攞單張(P1),內容係反對赤化教改,守護香港未來,有超過兩個人,都係着黑衫,有枱有旗幟有宣傳單張,14:46~14:53 觀察之後,同一班人派單張,無派其他嘢,14:54 確係超過兩人聚集,15:10 指示沙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到場,15:50向7人作出警告;主要觀察工作由警員20654和陳國中(音)負責,15:55~1605再觀察,警告之後未有散去,最少有3人緊集在派單張,7人之中其中一人,用大聲公嗌咪反對教改,16:10通知第四隊和PTU Z連第二小隊,16:25叫佢哋到現場發599G傳票,17:15離開現場。
PW1為現場指揮,負責聯絡和匯報,20654係主要觀察員,PW1距離街站約20米,認到黃文萱和麥先生企在街站,在庭上認出二人。
[11:53] 播第一條片段,拍攝時間係15:42~15:56,叫PW1確認係現場環境,片段中見到街站、旗幟、黃、麥二人。
[12:30]✂️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到達,只係見到有人,確認唔到D1黃/D2麥二人在不在場,14:46~14:53觀察期間,都唔知黃/麥二人幾時到場。
事前只係知有「中學生」街站,在對面街觀察,D1著深藍色衫,確認不是從D1或D2手中接過宣傳單張,不能確認長枱上有咩物資,只是叫口號,不是派物資,D1 & D2無攞大聲公,派單張嘅人都係着黑色衫,PW1話無主動派防疫物資,但不排除可能派物資,仔細要問觀察員。
PW1不反對擺街站係D1身為區議員嘅工作,十字路口係公眾地方,任何人都可以擺街站。PW1聲稱在20米外,無為意D1 & D2的距離,D1指出據陳國中(音)嘅記事冊,佢哋超過1.5米【唔知道】。
片段中 @15:55:22 警長毛亞南話就算派防疫物資,都要距離1.5米,咁7個人何時參與聚集。
[12:58] 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延伸閱讀:HCMA325/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400&QS=%2B&TP=JU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7]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0654 李偉浩,負責觀察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當日證人便衣當值,14:00 陳國中(音)訓示,在第一城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組織街站,14:00~17:00 同督察和陳國中,警長3465,警員17388,以便裝觀察,14:30 去到現場,見到一男六女管理街站,包括黃/麥二人,有人用大聲公播錄音,派傳單,內容反對赤化教育,反對國民教育改革,街站由兩張枱和旗幟組成,有傳單放在枱上,旗幟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街站位於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stress code 係黑衫黑褲黑鞋,黃小姐棕色長髮,穿深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孭斜孭袋,麥先生黑色T恤,牛仔褲,黑鞋,頭上有髮髻。
14:54 從通信機得知有人投訴,街站位置有噪音,有人群聚集,15:38 PW2 觀察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奉命到場處理,15:50 從通信機得知警長毛亞南發咗口頭警告,違反599G章受禁群組聚集,當時PW2在三樓停車場,距離街站約20米,16:10 第四隊畀完警告走咗,街站照派傳單,引起市民聚集,中學生每人揸住一疊派畀街坊,黃/麥二人企在街站後面,望向銀城街行車線,同街坊解釋傳單,由麥派由黃解釋,有人聚集在街站位置。16:20 報告畀第四隊,佢哋會連同PTU Z連 第二小隊聯合行動,16:25 第四隊與PTU到場,16:30 由通信機得知PTU發599G告票,有群眾聚集;17:05 見到7人收拾街站。
PW2 到場後曾經在「零距離」前經過街站,貝到有大量傳單,見到D1在場,跟住找觀察點,到達之後無離開過。
控方叫PW2睇P3a(4) & (5),確認現場人物,因應控方需要播方第二段片段,而辯方反對,裁判官表示唔明播片嘅目的,裁判官決定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條片段。
[15:40]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 到街站,當時未認到D2,確認地點,其後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見到D1雙手插袋,企在枱後,5名年輕女子,dress code黑衫黑褲,D1穿深藍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與女子dress code 不同【同意】,D2穿牛仔褲,年紀與衣著與女子不同【同意】。
PW2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在街站附近有交流,當時有播放錄音,睇P3a(3),左方女子特咪播放錄音,睇PD1,顯示係15:23時,拍攝長枱上物資,PW2確認長枱,但未能確認枱上物品,辯方指出相中有D2月曆,有防疫物資【經過時無】,指出P3a(4)相中有月曆,PW2同意可能混淆咗月曆同傳單。
辯方播出片段,在16:03:06~16:03:39期間,見到紅衣女子由D1手上接咗消毒搓手液。
指出PW2同警署警長陳國中在同一位置觀察,理論上應該係一樣,在未被使用的文件中,陳的記事冊指各人士有隔1.5米,枱上有防疫物資。街站在十字路口,人流多【同意,有人聚集過馬路,等過馬路期間被街站吸引】。
[16:12] 控方覆問
無睇過陳國中的記事冊,唔知佢寫咩。
[16:22] 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奉命拍攝作口頭警告和發告票過程
⚙️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軍裝巡邏小隊,與警署警長毛亞南,警長58123,警員27930 & 28323同隊,14:00收到特遣隊通知,投訴在沙田第一城有街站發出噪音,違反國安法通知隨時做支援,15:10到達附近停車等候通知,15:38見到有六女一男在上址叫喊口號,派發傳單,落地截查六女一男,15:43毛sir叫開機拍攝,毛sir講599G規例,15:50毛sir發口頭警告,15:56結束拍攝,15:58離開上址,16:05特遣隊OC叫去圓洲角診所與PTU Z連第二隊匯合,16:10知道上址活動仍然進行緊,16:25連同PTU去到上址,16:30落車上前截查,開攝錄機,17:05檢控完,拍攝完熄機,17:10返沙田警署;當日拍咗兩段片,長13分 和 35分,片段中有時間,15:10開機試機,片段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10分鐘,確認內容真實,無被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日(4/5)10:00 同庭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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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 20654 李偉浩,負責觀察的警員
⚙️控方主問
PW2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當日證人便衣當值,14:00 陳國中(音)訓示,在第一城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組織街站,14:00~17:00 同督察和陳國中,警長3465,警員17388,以便裝觀察,14:30 去到現場,見到一男六女管理街站,包括黃/麥二人,有人用大聲公播錄音,派傳單,內容反對赤化教育,反對國民教育改革,街站由兩張枱和旗幟組成,有傳單放在枱上,旗幟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街站位於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stress code 係黑衫黑褲黑鞋,黃小姐棕色長髮,穿深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孭斜孭袋,麥先生黑色T恤,牛仔褲,黑鞋,頭上有髮髻。
14:54 從通信機得知有人投訴,街站位置有噪音,有人群聚集,15:38 PW2 觀察到軍裝巡邏隊第四隊奉命到場處理,15:50 從通信機得知警長毛亞南發咗口頭警告,違反599G章受禁群組聚集,當時PW2在三樓停車場,距離街站約20米,16:10 第四隊畀完警告走咗,街站照派傳單,引起市民聚集,中學生每人揸住一疊派畀街坊,黃/麥二人企在街站後面,望向銀城街行車線,同街坊解釋傳單,由麥派由黃解釋,有人聚集在街站位置。16:20 報告畀第四隊,佢哋會連同PTU Z連 第二小隊聯合行動,16:25 第四隊與PTU到場,16:30 由通信機得知PTU發599G告票,有群眾聚集;17:05 見到7人收拾街站。
PW2 到場後曾經在「零距離」前經過街站,貝到有大量傳單,見到D1在場,跟住找觀察點,到達之後無離開過。
控方叫PW2睇P3a(4) & (5),確認現場人物,因應控方需要播方第二段片段,而辯方反對,裁判官表示唔明播片嘅目的,裁判官決定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條片段。
[15:40]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當日14:30 到街站,當時未認到D2,確認地點,其後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見到D1雙手插袋,企在枱後,5名年輕女子,dress code黑衫黑褲,D1穿深藍色外套、深藍色牛仔褲,與女子dress code 不同【同意】,D2穿牛仔褲,年紀與衣著與女子不同【同意】。
PW2上到觀察點,見到7人在街站附近有交流,當時有播放錄音,睇P3a(3),左方女子特咪播放錄音,睇PD1,顯示係15:23時,拍攝長枱上物資,PW2確認長枱,但未能確認枱上物品,辯方指出相中有D2月曆,有防疫物資【經過時無】,指出P3a(4)相中有月曆,PW2同意可能混淆咗月曆同傳單。
辯方播出片段,在16:03:06~16:03:39期間,見到紅衣女子由D1手上接咗消毒搓手液。
指出PW2同警署警長陳國中在同一位置觀察,理論上應該係一樣,在未被使用的文件中,陳的記事冊指各人士有隔1.5米,枱上有防疫物資。街站在十字路口,人流多【同意,有人聚集過馬路,等過馬路期間被街站吸引】。
[16:12] 控方覆問
無睇過陳國中的記事冊,唔知佢寫咩。
[16:22] 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奉命拍攝作口頭警告和發告票過程
⚙️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軍裝巡邏小隊,與警署警長毛亞南,警長58123,警員27930 & 28323同隊,14:00收到特遣隊通知,投訴在沙田第一城有街站發出噪音,違反國安法通知隨時做支援,15:10到達附近停車等候通知,15:38見到有六女一男在上址叫喊口號,派發傳單,落地截查六女一男,15:43毛sir叫開機拍攝,毛sir講599G規例,15:50毛sir發口頭警告,15:56結束拍攝,15:58離開上址,16:05特遣隊OC叫去圓洲角診所與PTU Z連第二隊匯合,16:10知道上址活動仍然進行緊,16:25連同PTU去到上址,16:30落車上前截查,開攝錄機,17:05檢控完,拍攝完熄機,17:10返沙田警署;當日拍咗兩段片,長13分 和 35分,片段中有時間,15:10開機試機,片段時間比實際時間快約10分鐘,確認內容真實,無被干擾。
案件押後至明日(4/5)10:00 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4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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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03]
[2022.05.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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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魏,魏(25-36) #宣讀判詞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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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43) #續審 [2/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2/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陳,朱,梁,梁(16-31)🛑A2陳已還押1天 #續審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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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 未 知 詳 情 )
🕤09:30
👤黎 #新案件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29)🛑已還押15天🔥#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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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審訊 [1/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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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5/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判刑 (#2021立會選舉 2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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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0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2/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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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在公眾地方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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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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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魏,魏(25-36) #宣讀判詞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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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方(43) #續審 [2/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2/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陳,朱,梁,梁(16-31)🛑A2陳已還押1天 #續審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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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 未 知 詳 情 )
🕤09:30
👤黎 #新案件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29)🛑已還押15天🔥#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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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審訊 [1/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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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5/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判刑 (#2021立會選舉 2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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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彭亮廷裁判官
🕙10:0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2/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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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尹載道(49) 在公眾地方打鬥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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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 控方主問
再簡單講述當日現場情況,認到兩被告和另外5名中學生,有長枱擺傳單和物資,確認P1係當日派發俾途人嘅傳單,枱上有傳單有酒精搓手液,有黃黑色旗幟約兩米高在將枱嘅左後方,曾經見過D1企在枱嘅後方,D2企在D1嘅右邊,有女子叫口號,三人位置固定,其他人有埋去長枱。
[10:33] 播放第一條片段,沙田軍裝第四隊第一次到場情況,片段一開始PW3講當時時間係15:42,片段顯示時間係15:52:42,跟住聽到有人講「你哋叫我哋過嚟」,見到有人叫保特1.5米,有人被查身份證,警署警長毛亞南警告各人可能違反限聚令,強調要保持社交距離。
[10:49] 播完,控方與PW3確認片段截圖中的人物和事情(搞咗好耐)。主控多次引導證人說出截圖中的人物,和詢問其他人(非案中人)的姓名,被裁判官制止和詢問其原因,繼而辯方提出反對,在截圖中,證人講出7人中有4人出現。
[11:15] 開始播放第二條片段(暫準證物,PP2a,片段中見到約20名PTU已經到場,初時有PTU警員警告要街站解散,負責人同意,相議好在30分鐘內清場,執嘢途中,警方作出票控。17:02:34拍攝完畢。早休。
[12:16] 確認辯方證物D1相中見到枱面有傳單、日曆和搓手液,再選出一些片段和截圖給確認相中人物,目的似乎係指出各人有共同目的去派傳單,D1幫街站收拾旗幟,與另外人士有交流。主問完畢。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
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52] 開庭
繼續傳召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控方有補充問題,再叫PW3從片段(P2a)中指出D2在街站的枱面取單張派給途人。
✂️辯方(D1)盤問
PW3同意片段時間係快咗10分鐘,同意在開始拍攝第二條片段前,PTU已經到場,證人到場前已收到訓示,行動目的係作出票控,唔係解散緊集,同意片中七名人士的反應,係因為有警員到場,但不同意警方行動影響街站運作,因為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仍然有市民到街站取物資。
D1詢問有關P2a片段,同意片段顯示時間15:52,實際時間係15:42,PW3確認在14:30未到場,片中有人話係警方叫佢哋行埋一齊,PW3同意係毛警長的指示。
睇證物D1,同意街站的枱上有日曆證物D2,辯方呈上搓手液,PW3同意類似相中物品,呈堂為D3。辯方再指出P2a片段中,PW3在主問時有兩次(15:69:25 & ??)錯誤指出街坊領取的是證物P1,但實際係D2,再睇片後證人同意。16:03:05~16:03:30 有一紅衣女士從D1/D2手中接過白色的搓手液,PW3同意在P2a時段中,D1最少有一次成功派發搓手液。
PW3同意在P3a(6)相片中,除D1 & D2之外,見唔到另外五名少女;當日亦無警員量度各人之間的距離。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裁判官請證人離席,詢問辯方對PP2b的取態,講咗:「片段中見到警員在最初階段只票控咗其中一名女子,及有警員指示街站人員可以在30分鐘內執嘢離開,D1曾經和某警員理論」。指示小休,讓辯方考慮。
[15:41] D1表示不反對PP2b呈堂,但想保留注腳。裁判官表示接受,但主控表示不理想,有危險性,有機會他日在其他地方(法院)出現問題,希望三方再休庭考慮。
[16:10] 主控提出:(1) 依舊以交替程序進行;(2) 避免不必要誤會;(3) 應聽晒所有證據再考慮;(4) 唔介意法庭協助辯方作盤問;(5) 今日時間無多,提早押後,讓辯方有時間諮詢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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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黃文萱作親自盤問,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問題不多,可能唔夠精闢,但明顯係有做功課,能成功得分,更獲主控讚賞,努力💪,加油❗️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9]
[2022.05.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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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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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 #求情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鄭,李(17-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3/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0
👥羅,吳,伍,龐,潘,P.D.B/尼泊爾手足,黃,王(19-34)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胡,翁,葉,翁,尹,温,温,黃,鄔,許,葉,張,周,鄧,姚(17-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00
👥蘇,溫,鍾,唐,黃,馮,張,張,蘇,黃,廖,黃(18-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17-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7日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陳(16)🛑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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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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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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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3/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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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15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馮奕鈞(28) 盜竊 #監守自盜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9]
[2022.05.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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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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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 #求情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鄭,李(17-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3/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0
👥羅,吳,伍,龐,潘,P.D.B/尼泊爾手足,黃,王(19-34)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胡,翁,葉,翁,尹,温,温,黃,鄔,許,葉,張,周,鄧,姚(17-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00
👥蘇,溫,鍾,唐,黃,馮,張,張,蘇,黃,廖,黃(18-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17-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7日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陳(16)🛑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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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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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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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3/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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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15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馮奕鈞(28) 盜竊 #監守自盜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0] 開庭
D1再度向法庭表明立場,不接納PP2b片段(約在16:30~17:05拍攝),和PP3b相片呈堂,因為係在檢控時段以外拍攝,爭議關連性,由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
[10:00] 繼續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作供
⚙️ 控方覆問
在盤問時回答完D1問題:「你叫我哋企埋一齊」,之後話有補充,當時係想補充:「唔係我叫妳,係毛sir叫」,佢哋七個人之中有一兩個人因為告票行為有爭執,毛sir去處理咗先,所以毛sir叫佢哋行埋一齊,毛sir在落車前訓示,要檢控7人違反限聚令。
主控覆問時好似要PW3 重新作供咁,被裁判官叫停,並指濫用覆問程序,主控反駁表示不同意。
[10:10] 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4駐守沙田軍裝巡邏隊,為第四小隊指揮官,14:54時收到電台通知,有人投訴在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人聚集違反599G,有人用大聲公製造噪音,說話違反國安法,特遣隊警長陳sir打電話俾PW4,話佢哋有警員在場觀察,佢哋嘅小隊指揮官叫PW4去到附近Standby,佢哋負責觀察,如果佢哋確認有人違反限聚令或違反國安法,PW4帶同其他警員作警告和拍攝警告過程,警告完之後會離開,佢哋繼續觀察,如果見到有人繼續違反限聚令或者國安法,由PW4配合PTU帶佢哋返現場,確認人士身份和作出檢控,呢個就係當日收到嘅指示。
收到特遣隊督察指示,15:10去到附近standby ,15:38收到特遣隊陳sir電話,確認一男六女在銀城街百得街交界設置街站,PW4帶同事到現場調查,1~2分鐘去到現場,見到擺放咗兩張摺檯,則邊插咗一支黑色旗,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枱上擺放好多嘢,有黑底白字嘅紙張、搓手液、膠樽嘅消毒噴劑,仲有一啲白色梗卡紙,上邊有圖案,枱前邊斑馬線有一個女仔揸住一支咪,身後有擴音機,內容大致上係反對教育改革,呼籲其他市民支持佢哋,另外枱後面企咗兩個人,是其中一位係黃小姐,佢身邊係麥先生,轉角位企咗兩個女仔,枱嘅右手邊附近企咗另外兩個女仔,呢班女仔走來走去,手揸宣傳紙張派發,兩張合埋嘅長枱,除咗女仔,麥先生亦攞住疊紙派發,有人行過去睇,麥先生派比途人,四名女子行嚟行去派比途人,跟住揸咪嘅女仔一齊嗌口號,以我聽到大嘅內容都係反對教育改革,無違反國安法,於是用電話同特遣隊,確認係咪同一班人,確認佢哋身份之後,叫佢哋行去街站附近協助調查,同時指示同事29121拍攝整個過程,而拍攝期間麥先生與另一女仔同我哋講,如果圍埋嚟係屬於違法,解釋比佢哋聽,要確認身份,保持適當距離,而向佢哋講出佢哋嘅街站係違反限聚令,麥先生在枱面攞起藍白色透明膠樽,然後向同事鏡頭,話佢哋係派發防疫物資,PW4同佢哋解釋返,根據同事觀察,佢哋已經違反咗限聚令,有便裝同事一路觀察住嘅,所以佢哋街站必須要終止,期間麥先生和黃小姐不斷話俾我哋聽,佢哋係擺街站派防疫物資街站,反對教育改革,再次重複警告佢哋,係因為街站活動,反對教育改革係違反限聚令,如果佢哋繼續派防疫物資,亦要遵守派物資嘅規定,係要保持距離,但呢兩件係唔同嘅事,問在場人士邊個係負責人,黃小姐話佢係負責人,負責呢個活動,麥先生佢係黃小姐嘅議員助理。PW4再重申要終止反教育改革街站活動,由於黃小姐話係負責人,所以面對面同黃小姐講,佢必須終止呢個活動,如果唔係,警方會繼續觀察,如果有人違反限聚令,會作出檢控,而黃小姐話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佢哋有用揚聲器,派物資要收細音量,以免造成噪音,留意到整個過程當中,佢哋派傳單嘅女仔同埋麥先生,依舊有派傳單俾市民,約15:58完成咗整個確認身份和調查過程,以及作出警告後,指示29121可以熄機,可以離開現場。
特遣隊主管指示去到圓洲角診所,會合PTU Z 連大隊林幫辦,約16:20觀察隊陳sir再次通知,佢哋觀察一男六女依舊在街站宣傳活動,包括派傳單,用揚聲器嗌口號,然後再確認多一次佢哋當時位置,觀察同事指除咗黃小姐唔派傳單,其他一男五女都在叫口號或者派傳單,於是將收到嘅資料通知PTU Z連林幫辦,帶佢哋到現場,指出邊啲人已經警告過,佢哋繼續違反限聚令,由佢哋做人群管制和票控工作,之後一齊去到現場,落車之後重新同PTU林幫辦講處理經過。
去到現場見唔到一男六女,佢哋分散咗,有啲在銀城街有啲在百德街,除咗黃小姐一男五女都派緊傳單,摺檯和旗幟大致上同第一次去係無分別,佢哋唔係企埋一齊,同PTU講邊一個人係,黃小姐、麥先生同另一個女子同PTU有爭拗,而PW4向黃小姐解釋,由於已經作出警告,而佢哋繼續呢個反對教育改革嘅活動,所以會作出檢控,期間麥先生同另一個戴眼鏡嘅女子A同PTU不合作,之後黃小姐、麥先生同其他人已經到咗街站位置,女子A已經情緒穩定,PW4去返街站長枱位置,話返比佢哋聽,警告後繼續違反限聚令,會向所有人發告票,七人不滿,特別係黃小姐與麥先生,話PW4俾佢哋離開,要執嘢走,但又要告,唔合理,但證人表示由頭到尾無講過叫佢哋執嘢走,警告之後,如果唔終止就會檢控,唔記得係第一次定第二次到場講,係一齊講佢哋聽到,有人拍片,重新無講過俾佢哋執嘢走,警告係向全部七個人一齊講,最終PTU發出告票,告完就執嘢,黃小姐收埋咗旗幟,麥先生同女仔收摺枱,跟住一齊離開。
📍控方呈上證物P1,PW4確認呢份係當日派發嘅傳單;控方欲叫PW4睇辯方證物D1,被裁判官阻止,指控方做法係steal the thunder,點解控方會攞咗辯方嘅證物,係咪想pre-empt咗辯方,不批准這問題,主控又反駁,稱只係想問PW4到場時見到枱面情況,是否如相片在15:23拍攝時一樣。📍
[11:25] 當日一男六女提過派發防疫物資,但無講過防疫資訊,開頭見唔到有人攞起防疫物資派發,叫晒佢哋埋到去張枱調查期間,先有人攞起膠樽派俾市民,印象中黃小姐有叫人攞搓手液。
控方播出片段叫PW4辨認自己,其他人物,和講述片中過程,呢個環節又被裁判官叫停,話唔需要PW4做旁述。
[12:27]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傳票上指違反限聚令的時間是14:30,但睇唔到幾時發出。
PW4在當日15:10到咗附近,警車停在百德街商場後邊位置,該處見唔到街站,行出去銀城街觀察咗5分鐘,期間見唔到派物資,之後叫7人企埋一齊,根據便衣觀察,14:30~15:30無派防疫物資,同意到達時見到P1傳單、膠樽、D3搓手液已經在枱面上,同意D1表示係區議員,無問過D1是否關注組成員,無問過現場有多少個街站。D1指PW4主觀認為係同一個街站【唔同意】,D1無派過P1【同意】,D1無嗌咪【同意】,D1有講派防疫物資【同意】,有市民接過防疫物資【同意】,除咗女子A,其他人都有叫口號【同意】,所有人都戴咗口罩,點知係邊個嗌【觀察咗幾分鐘,係有女子嗌】,但不包括D1【同意】,長枱上有D1,D3 和有白色卡紙【同意】,指白色卡紙係D2【唔肯定,但似月曆】,從P3a(6)相片,見到有證物D2【同意】,從P3a(3)相片,見到麥先生手上攞住D2【睇唔到係傳單定係月曆】,假設派發防疫物資,要保持距離,從P3a(6)相片,只係見到兩被告,見唔到其他5人【同意】,指出從來無度過1.5米距離【同意】。
PW4收到通知街站哋嘅位置,係基於特遣隊嘅觀察,和PW4現場觀察約5分鐘,PW4表示認識觀察隊陳sir,被告D1指出陳sir嘅記事冊有提街站成員有隔1.5米【唔知】,PW4 再次重新無講過或者聽過叫佢哋執嘢走,如果聽到一定阻止,同意第二次到場時,各人係分散咗,但唔同意後來叫晒一男六女企埋一齊。
被告D1指出,她與其他女子係分開街站【唔同意】,警告之後,D1表示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同意】。
14:30 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0] 開庭
D1再度向法庭表明立場,不接納PP2b片段(約在16:30~17:05拍攝),和PP3b相片呈堂,因為係在檢控時段以外拍攝,爭議關連性,由法庭作特別事項裁決。
[10:00] 繼續傳召PW3 警員 29121 李東海 作供
⚙️ 控方覆問
在盤問時回答完D1問題:「你叫我哋企埋一齊」,之後話有補充,當時係想補充:「唔係我叫妳,係毛sir叫」,佢哋七個人之中有一兩個人因為告票行為有爭執,毛sir去處理咗先,所以毛sir叫佢哋行埋一齊,毛sir在落車前訓示,要檢控7人違反限聚令。
主控覆問時好似要PW3 重新作供咁,被裁判官叫停,並指濫用覆問程序,主控反駁表示不同意。
[10:10] 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 控方主問
2021年2月20日PW4駐守沙田軍裝巡邏隊,為第四小隊指揮官,14:54時收到電台通知,有人投訴在百得街銀城街交界,有人聚集違反599G,有人用大聲公製造噪音,說話違反國安法,特遣隊警長陳sir打電話俾PW4,話佢哋有警員在場觀察,佢哋嘅小隊指揮官叫PW4去到附近Standby,佢哋負責觀察,如果佢哋確認有人違反限聚令或違反國安法,PW4帶同其他警員作警告和拍攝警告過程,警告完之後會離開,佢哋繼續觀察,如果見到有人繼續違反限聚令或者國安法,由PW4配合PTU帶佢哋返現場,確認人士身份和作出檢控,呢個就係當日收到嘅指示。
收到特遣隊督察指示,15:10去到附近standby ,15:38收到特遣隊陳sir電話,確認一男六女在銀城街百得街交界設置街站,PW4帶同事到現場調查,1~2分鐘去到現場,見到擺放咗兩張摺檯,則邊插咗一支黑色旗,寫住「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枱上擺放好多嘢,有黑底白字嘅紙張、搓手液、膠樽嘅消毒噴劑,仲有一啲白色梗卡紙,上邊有圖案,枱前邊斑馬線有一個女仔揸住一支咪,身後有擴音機,內容大致上係反對教育改革,呼籲其他市民支持佢哋,另外枱後面企咗兩個人,是其中一位係黃小姐,佢身邊係麥先生,轉角位企咗兩個女仔,枱嘅右手邊附近企咗另外兩個女仔,呢班女仔走來走去,手揸宣傳紙張派發,兩張合埋嘅長枱,除咗女仔,麥先生亦攞住疊紙派發,有人行過去睇,麥先生派比途人,四名女子行嚟行去派比途人,跟住揸咪嘅女仔一齊嗌口號,以我聽到大嘅內容都係反對教育改革,無違反國安法,於是用電話同特遣隊,確認係咪同一班人,確認佢哋身份之後,叫佢哋行去街站附近協助調查,同時指示同事29121拍攝整個過程,而拍攝期間麥先生與另一女仔同我哋講,如果圍埋嚟係屬於違法,解釋比佢哋聽,要確認身份,保持適當距離,而向佢哋講出佢哋嘅街站係違反限聚令,麥先生在枱面攞起藍白色透明膠樽,然後向同事鏡頭,話佢哋係派發防疫物資,PW4同佢哋解釋返,根據同事觀察,佢哋已經違反咗限聚令,有便裝同事一路觀察住嘅,所以佢哋街站必須要終止,期間麥先生和黃小姐不斷話俾我哋聽,佢哋係擺街站派防疫物資街站,反對教育改革,再次重複警告佢哋,係因為街站活動,反對教育改革係違反限聚令,如果佢哋繼續派防疫物資,亦要遵守派物資嘅規定,係要保持距離,但呢兩件係唔同嘅事,問在場人士邊個係負責人,黃小姐話佢係負責人,負責呢個活動,麥先生佢係黃小姐嘅議員助理。PW4再重申要終止反教育改革街站活動,由於黃小姐話係負責人,所以面對面同黃小姐講,佢必須終止呢個活動,如果唔係,警方會繼續觀察,如果有人違反限聚令,會作出檢控,而黃小姐話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佢哋有用揚聲器,派物資要收細音量,以免造成噪音,留意到整個過程當中,佢哋派傳單嘅女仔同埋麥先生,依舊有派傳單俾市民,約15:58完成咗整個確認身份和調查過程,以及作出警告後,指示29121可以熄機,可以離開現場。
特遣隊主管指示去到圓洲角診所,會合PTU Z 連大隊林幫辦,約16:20觀察隊陳sir再次通知,佢哋觀察一男六女依舊在街站宣傳活動,包括派傳單,用揚聲器嗌口號,然後再確認多一次佢哋當時位置,觀察同事指除咗黃小姐唔派傳單,其他一男五女都在叫口號或者派傳單,於是將收到嘅資料通知PTU Z連林幫辦,帶佢哋到現場,指出邊啲人已經警告過,佢哋繼續違反限聚令,由佢哋做人群管制和票控工作,之後一齊去到現場,落車之後重新同PTU林幫辦講處理經過。
去到現場見唔到一男六女,佢哋分散咗,有啲在銀城街有啲在百德街,除咗黃小姐一男五女都派緊傳單,摺檯和旗幟大致上同第一次去係無分別,佢哋唔係企埋一齊,同PTU講邊一個人係,黃小姐、麥先生同另一個女子同PTU有爭拗,而PW4向黃小姐解釋,由於已經作出警告,而佢哋繼續呢個反對教育改革嘅活動,所以會作出檢控,期間麥先生同另一個戴眼鏡嘅女子A同PTU不合作,之後黃小姐、麥先生同其他人已經到咗街站位置,女子A已經情緒穩定,PW4去返街站長枱位置,話返比佢哋聽,警告後繼續違反限聚令,會向所有人發告票,七人不滿,特別係黃小姐與麥先生,話PW4俾佢哋離開,要執嘢走,但又要告,唔合理,但證人表示由頭到尾無講過叫佢哋執嘢走,警告之後,如果唔終止就會檢控,唔記得係第一次定第二次到場講,係一齊講佢哋聽到,有人拍片,重新無講過俾佢哋執嘢走,警告係向全部七個人一齊講,最終PTU發出告票,告完就執嘢,黃小姐收埋咗旗幟,麥先生同女仔收摺枱,跟住一齊離開。
📍控方呈上證物P1,PW4確認呢份係當日派發嘅傳單;控方欲叫PW4睇辯方證物D1,被裁判官阻止,指控方做法係steal the thunder,點解控方會攞咗辯方嘅證物,係咪想pre-empt咗辯方,不批准這問題,主控又反駁,稱只係想問PW4到場時見到枱面情況,是否如相片在15:23拍攝時一樣。📍
[11:25] 當日一男六女提過派發防疫物資,但無講過防疫資訊,開頭見唔到有人攞起防疫物資派發,叫晒佢哋埋到去張枱調查期間,先有人攞起膠樽派俾市民,印象中黃小姐有叫人攞搓手液。
控方播出片段叫PW4辨認自己,其他人物,和講述片中過程,呢個環節又被裁判官叫停,話唔需要PW4做旁述。
[12:27] ✂️ 辯方(D1)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傳票上指違反限聚令的時間是14:30,但睇唔到幾時發出。
PW4在當日15:10到咗附近,警車停在百德街商場後邊位置,該處見唔到街站,行出去銀城街觀察咗5分鐘,期間見唔到派物資,之後叫7人企埋一齊,根據便衣觀察,14:30~15:30無派防疫物資,同意到達時見到P1傳單、膠樽、D3搓手液已經在枱面上,同意D1表示係區議員,無問過D1是否關注組成員,無問過現場有多少個街站。D1指PW4主觀認為係同一個街站【唔同意】,D1無派過P1【同意】,D1無嗌咪【同意】,D1有講派防疫物資【同意】,有市民接過防疫物資【同意】,除咗女子A,其他人都有叫口號【同意】,所有人都戴咗口罩,點知係邊個嗌【觀察咗幾分鐘,係有女子嗌】,但不包括D1【同意】,長枱上有D1,D3 和有白色卡紙【同意】,指白色卡紙係D2【唔肯定,但似月曆】,從P3a(6)相片,見到有證物D2【同意】,從P3a(3)相片,見到麥先生手上攞住D2【睇唔到係傳單定係月曆】,假設派發防疫物資,要保持距離,從P3a(6)相片,只係見到兩被告,見唔到其他5人【同意】,指出從來無度過1.5米距離【同意】。
PW4收到通知街站哋嘅位置,係基於特遣隊嘅觀察,和PW4現場觀察約5分鐘,PW4表示認識觀察隊陳sir,被告D1指出陳sir嘅記事冊有提街站成員有隔1.5米【唔知】,PW4 再次重新無講過或者聽過叫佢哋執嘢走,如果聽到一定阻止,同意第二次到場時,各人係分散咗,但唔同意後來叫晒一男六女企埋一齊。
被告D1指出,她與其他女子係分開街站【唔同意】,警告之後,D1表示會繼續派發防疫物資【同意】。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3/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42] 開庭
繼續傳召PW4 警署警長 52418 毛亞南 作供
因為辯方無法律代表,裁判官為咗公平審訊,保障兩位被告,向PW4作出詢問,澄清一些事情。
當日係收到投訴:1. 違反國安法;2. 擺街站違反限聚令;3. 有噪音。
當日嘅執法係基於限聚令。有人反對教育改革,呢個不犯法,但佢哋需要申請做街站,疫情期間通常都唔會批,呢一個街站有問過特遣隊,佢哋話無申請。
關於噪音,只係建議佢哋收細聲,有機會違反簡易治罪條例。
多次要求終止街站,依賴嘅係限聚令599G,1. 街站令人群聚集;2. 佢哋有共同目的而聚集,未經批准情況下,已經違反599G。
裁判官指599G(10)條,有權解散群組聚集,無條法例去終止活動;PW4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減少聚集,要求離開。
裁判官提出「活動進行」同「群組聚集」係兩個概念,假如佢哋七個人每人在一條街進行活動,又是否犯法?PW4 表示如果佢哋分開好遠,無研究過,有機會無觸犯法例。
裁判官又提出「終止」和「解散」係兩個概念;PW4再重覆違反599G,就要終止活動。
PW4 表示知道599G有豁免條款,為咗宣揚防疫係可以豁免,但要保持適當距離和人數,講咗畀黃小姐聽要保持距離。
PW4知道辯方有不同講法,但唔同意,回應咗佢哋呢一個街站已經違反咗599G,警告聚集和終止呢個活動,但如果派防疫物資,都要遵守香港法例,同埋唔好發出大量噪音。
裁判官指出在第二條片段,@16:43:47有PTU警員25987講畀佢哋執嘢走,PW4話當時唔知,如果聽到一定制止,因為落去之前講咗,落去要檢控,唔知點解佢會咁講,如果知道一定唔會俾佢離開,目的就係要檢控佢哋。
[15:34] PW4作供完畢,控方呈上特遣隊陳國中記事冊為MFI 1。
傳召PW5 警員22707 梁X南(音)
⚙️ 控方主問
PW5當日係PTU Z 連第二小隊,15:25時被指派到圓洲角診所候命,去做599G。
16:30 到銀城街百得街交界,由毛sir briefing ,較早前有擺反國教街站,佢哋講見到有四個女子派反國教嘅傳單,係證物P1,最終發咗兩張傳票,P5畀黃女士,在百德街銀城街交界,P6俾麥先生。
15:54 ✂️ 辯方盤問
見唔到黃小姐有派傳單,1630到場,叫咗七人聚集在一齊【唔同意】,P5係16:47發山,P6係16:52發出,指出PW5在14:30~16:30無觀察街站嘅運行【同意】。
[15:58] 無覆問,作供完畢。
雙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1陳辭
用第二段片作盤問,目的係證明片段同檢控無關連,599G係防疫條例,病毒係同距離有關,與共同目的無關,傳票係簡單嘅,例如:超速駕駛,證據係影到快相,沙田去大圍係5分鐘,如果一分鐘去到,呢個證據不應考慮,片段不應在法例無提及嘅共同目的成為呈堂證供,曲解咗法例原意。
D2採納D1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7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屆時會就特別事項作裁決和繼續聆訊一般事項。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6]
[2022.06.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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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2/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1/2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4/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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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6.16]
[2022.06.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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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終審上訴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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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蘇(24)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4日被判處10個月監禁及$10,000賠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9/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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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2/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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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1/25]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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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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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4/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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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鄭(19)🔥#判刑 #續審 [3/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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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
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4/2]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18] 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申請將兩段由警員拍攝的錄影片段呈堂,辯方對第一段無爭議,反對第二條片段PP2b,和相關截圖PP3b呈堂,爭議其關聯性,法庭裁定PP2b和PP3b可以呈堂,有比重問題,之後會交待原因。
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辯方想申請無需答辯,經裁判官解釋後撤回申請,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需要答辯。
D1表示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表示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裁判官詢問D2的抗辯方向,D2表示當時係在派防疫物資,裁判官奇怪派防疫物資不是D1的工作嗎?D2只是助手,D1和D2嘅情況一樣,不是D1更合適作供?裁判官再三強調不是指示被告作供與否,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無需舉證,作出詢問和了解,係想知道作供嘅長短,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如果時間長嘅,要另作安排。
D1解釋安排由D2作供,係擔心如果由D1作供,恐怕D2未能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從而帶出辯方案情。
裁判官明白了原因,就開始講解:
被告出庭作供的目的,係要講出辯方案情positive defence case,指出只有辯方先知嘅事,如果無positive case,亦可挑戰控方證供,提出控方疑點,但亦要接受控方盤問,以測試辯方嘅證供;去到現階段,辯方已經不可以再提出問題,D1所講「在主問時問適合嘅問題」,嘅個「主問」過程叫evidence in chief,不是盤問,主問呢個角色,不會是由D1或D2做,因為兩位被告無律師代表,這個角色會由裁判官來做,引導作供嘅被告講出辯方案情,通常被告之間不會互相盤問,除非大家立場不同;到控方盤問時通常只係叫被告回答:係、唔係、同意、不同意、或者唔知到,好少會接受解釋,除非個解釋好重要,法庭才會接受,之後無覆問階段,所以如果作供,就要在前期解釋晒所有事情。
D1知釋後改為出庭作供,裁判官指示休庭,等兩被告再作考慮。
[11:22] D1決定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預計作供約半小時,控方預計盤問約一小時。因為裁判官今日身體不適,留待下次才開始作供,同時希望當日雙方可以作結案陳辭。
法庭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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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直播員又上咗一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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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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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0]
[2022.06.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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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梁凱晴 #宣布判決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2021年5月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劉,*(14-16)🛑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2/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5/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0]
[2022.06.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梁凱晴 #宣布判決 (#20200604維園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2021年5月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1: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11/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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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5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廖,杜(21-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劉,*(14-16)🛑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損壞 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劉(15-17)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譚,梁,蘇,高,李,司徒,盧,胡,袁,梁,蔡(20-41)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2項無牌管有彈藥 阻差辦公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2/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5/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 - - - - - - - - - - - - - -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續審 [5/2]
上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09:51] 開庭
控方表示因為被告無律師代表,如果D1作供,D2作引導性盤問,控方亦不會反對。
D1出庭作供,裁判官叫D1講述當日情況。
當日係沙田第一城選區區議員,任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4日,辦事處在第一城23座地下,D2係D1嘅全職助理,案發當日係疫情期間,在幾日前已經和D2相量開街站,目的係派防疫物資和月曆;兩點幾返工,執咗約100支搓手液、幾十支酒精噴霧、和100份月曆,去銀城街百得街交界嘅十字路口,嗰度係恆常擺街站嘅地方,人流最多,地方亦較寬闊,係公眾地方,不是私家地,所有嚟第一城擺街站嘅政黨或者機構,都喺嗰度擺街站,約14:30到達,已經見到有人派緊單張,後知係中學生關注組聯盟,撞街站係好普通嘅事,繼續開站派物資,有街坊嚟攞搓手液,約15:30有警員到場,叫各人企埋一齊,警告違反限聚令,要求終止街站,D1 & D2 有向警長毛亞南解釋,當時係工作中,派防疫物資,屬受括免群組,最後毛sir講:「就算派防疫物資,都係要保持適當社交距離」,D1問:「1.5米夠唔夠」,佢不置可否,感覺佢係退後咗一步,無再爭論,D1就同中學生講隔遠啲,警員逗留一陣就離開,D1繼續工作,派物資和回應街坊查詢,約16:30警員同PTU到場,警告違反限聚令,要終止街站,D1話當時已經有一名中學生被票控,隨後有警員講「而家畀半個鐘你哋執嘢走」,D1決定結束街站,關注組亦決定結束街站,就執嘢走,突然有人話發告票,告其餘6人,當時好嬲,警察係一個群體,警察出爾反爾,5點後攞返身份證就離開現場。
D1不認識中學生關注組,已經與中學生(年齡上)有一段距離,教育改革不是D1關心的議題;D1 & D2 當日帶咗兩張摺枱,物資放在一架買餸車內,由辦事處推過去,距離少於100米;搓手液有一部份係議辦自行將大容量嘅搓手液分成小樽,有貼上議辦的貼紙,有部份係購買回來,無加工,酒精噴霧係中電派嘅,月曆係議辦自行設計。
片段中見到嘅旗幟、單張與兩被告無關,開街站期間,有同街坊傾偈,派搓手液,無作事前宣傳係因為有痛苦經驗,當時想要物資嘅街坊都多,如果事先預告,會引來多人排隊,亦估唔到數量,所以經常無預告,就咁落去開街站,用呢個方式,希望畀到第一城街坊。
裁判官叫D1睇相片,P3(6) 能見到D1同毛sir溝通,枱上有月曆同防疫物資,D2在D1右後方,隔咗一定距離,相中見唔到中學生關注組成員,正明係四散在十字路口,多過1.5米,P3(3) 見到D2向街坊派月曆,P3(5) 兩張枱係D1嘅,D1手持嘅係搓手液。
D2無盤問
[10:32] 控方盤問
在2月20日前唔識中學生, 之前無見過, 並不認識, 當日都無關系, 當日有兩個街站, P3(5) 兩張枱都係屬於D1嘅。
睇辯方相片D1, 同意兩張枱上都有P1, 係因為佢哋問借地方擺單張, 撞街站係好普遍, 基本上無敵意, 又樂於助人。
同意月曆有正治訊息,有反修例嘅相片,正治係好廣泛嘅字眼,同香港有關,月曆中無教育改革。
同意當日在場有同中學生交談,唔記得D2有無,同意有中學生畀部手機D1揸住幾十秒,但唔等於相熟,佢哋信我係好正常。
同意有幫手收拾中學生的旗幟,因為警察叫執嘢,判斷佢哋緊張不知所措,身為成年人/區議員,有義務幫佢哋,亦深信比她們熟悉收納旗幟。
控方播出第二段片段~16:44:46,見D1拎起旗幟,正正係因為D1帶去【唔同意】,街站係7個人嘅【唔同意】。
~16:46:16,見到中學生放個人物品入D1的買餸車,D1解釋唔想佢哋嘅物品放在背後的花槽,不等於7人係同一街站。
~16:46:18,同意有女子將P1放入買餸車,因為當時混亂執嘢咪放入車。
~17:04:21,有一名女子俾電話俾D1拎住,因為女子想做直播,想搵人幫佢拎住部電話一陣,片段顯示拎咗大約四十幾秒。
控方播出第一段片段 16:00:15~16:01:11,有一名中學生企在枱前,向市民講教改訊息,D1企在枱後【同意】,~16:01:15 中學生同擴音機講嘢【同意】,擴音機係D1或者D2嘅【唔係】,~16:01:55 D2在D1右邊,有兩個中學生,當時係同一伙人,有共同目的【唔同意】,只有一個街站,7個人係一齊嘅【唔同意】。
~16:02:04 唔同意無派防疫物資,D1當有手揸住,因為有警員在拍片,令到市民有戒心,唔敢嚟攞,警員不在場時,派得好順利。
~16:02:46 見到D2從枱面攞嘢去派,但不能從影片中肯定係P1抑或係月曆。
控方話對D1公平啲,播一段對D1有利嘅片段 ~16:03:13,見到D1派搓手液畀市民,(話風一轉)妳只係畀藉口話派防疫物資,其實係7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兩被告係認識中學生【唔同意】,7人違反限聚令,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唔同意】。
離開現場時P1係放在買餸車,所有物品一同返議員辦事處,一來因為佢哋對告票不熟識,返去同佢哋解釋,二來現場太多警員,佢哋想人少啲先走,隨後佢哋攞返走P1和旗幟。
主控指出區議員條例第61條,係向政府提供意見,不是做政治訊息,【唔同意,唔接觸市民點畀意見】。
D1同意無警員講過話唔會告,但有人叫執嘢走。
D1回應裁判官的提問作補充
點解會覺得自己比較適合去收旗幟,因為該旗幟係直幡,收納要有一定技巧,要收過50次,先可以在一分鐘內收好。
D1當日穿著衛衣,D2穿T shirt,係同一系列的,議辯所購買,而中學生是穿著黑衫黑褲黑裙。
D1當日無嗌過咪。
D2問當日警方有無人問過有幾多個街站【無】。
D1作供完畢,D2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對事實無陳辭,就法律議題有陳辭和案例,但因技術問題未能在在上午時段提供。
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5/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39] 開庭
控方呈上結案陳辭,第一、二個已在審訊初期交咗,第三個係鍾嘉威(CACC364/2015),第四份係599章嘅宗旨,第五個係何來案例(FACC 7/2015)。
第一個歐麗花案例(HCMA325/2020) 指就算距離超過1.5米,不等於就可作為合理辯解,判辭中第28段,
//在判斷時,須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如果合適的話,可以考慮的事情包括以下的:
(一) 涉案地點的周遭境況;
(二) 各相關人士的相互距離;
(三) 各人的言語、行為表現的異同;
(四) 情況是否顯示各人有共同目的;
(五) 情況是否顯示活動是有所安排或準備的;和
(六) 相關人士在場的時間有多久等。//
第五個何來案例指出要考慮三點:1. 辯方提出合理辯解嘅事宜;2. 內容是否真實;3. 是否合理。控方嘅法律陳辭,重點係所指出辯方嘅合理辯解是否合理。
辯方結案陳辭
PW1 & PW2 兩位特遣隊員都表達不能夠看清楚街站嘅全部情況,PW2 曾經在街站前零距離行過,但講唔到街站枱面有咩。PW3曾經兩次認錯D2派發嘅月曆為單張,呢個係錯誤嘅指控。所以辯方認為PW2 & PW3 並非誠實可靠嘅證人。
PW4認同辯方有派發防疫物資,有向街坊宣傳派物資。
所有控方證人都無量度過1.5米距離,並認同兩被告和中學生嘅衣着和年齡都有差距。
根據599章附表1 第1 & 12條,辯方認為係在工作和為傳揚有助預防….而進行聚集。
控方指辯方派防疫物資係藉口,係濫捕意識,歐麗花案例嘅控罪亦與本案不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5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5/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39] 開庭
控方呈上結案陳辭,第一、二個已在審訊初期交咗,第三個係鍾嘉威(CACC364/2015),第四份係599章嘅宗旨,第五個係何來案例(FACC 7/2015)。
第一個歐麗花案例(HCMA325/2020) 指就算距離超過1.5米,不等於就可作為合理辯解,判辭中第28段,
//在判斷時,須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如果合適的話,可以考慮的事情包括以下的:
(一) 涉案地點的周遭境況;
(二) 各相關人士的相互距離;
(三) 各人的言語、行為表現的異同;
(四) 情況是否顯示各人有共同目的;
(五) 情況是否顯示活動是有所安排或準備的;和
(六) 相關人士在場的時間有多久等。//
第五個何來案例指出要考慮三點:1. 辯方提出合理辯解嘅事宜;2. 內容是否真實;3. 是否合理。控方嘅法律陳辭,重點係所指出辯方嘅合理辯解是否合理。
辯方結案陳辭
PW1 & PW2 兩位特遣隊員都表達不能夠看清楚街站嘅全部情況,PW2 曾經在街站前零距離行過,但講唔到街站枱面有咩。PW3曾經兩次認錯D2派發嘅月曆為單張,呢個係錯誤嘅指控。所以辯方認為PW2 & PW3 並非誠實可靠嘅證人。
PW4認同辯方有派發防疫物資,有向街坊宣傳派物資。
所有控方證人都無量度過1.5米距離,並認同兩被告和中學生嘅衣着和年齡都有差距。
根據599章附表1 第1 & 12條,辯方認為係在工作和為傳揚有助預防….而進行聚集。
控方指辯方派防疫物資係藉口,係濫捕意識,歐麗花案例嘅控罪亦與本案不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5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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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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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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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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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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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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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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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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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4]
[2022.07.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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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陳(33)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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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6:00
👤羅(24) #宣讀判詞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8)🛑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10:30
👤符,陳,李,劉(17-28) #宣讀判詞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1:00
👥劉,林(19-22) #宣讀判詞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林於2021年5月22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劉於2021年6月4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7樓14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4)🛑服刑中 #宣布判決 (#1224元朗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6日被判處1年8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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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莫,陳(16-17)🛑二人已還押19日 #求情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2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3/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0/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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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裁決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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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25)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拒捕;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7月17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5)🛑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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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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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蕭(18) #提堂 (#安心出行 企圖誤導警員)
👤吳(21) 🔥#判刑 (#0902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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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裁決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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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 曾健成(66) #新案件 (#民間電台 無牌維持電訊設備)
#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裁決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控罪:
兩人各自被傳票控告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合併處理
案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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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開庭
裁決:
四位控方証人不可靠,法庭不安信。派防疫物資可括免社交距離。
2個街站所做事項不相同不構成共同目的。控方沒有証據指出D1同D2事前在社交媒體發放宣傅同中學生一起擺街站。
D1作供有條有理。彭官有詳細睇過片段,有機動部隊警員同D1 & D2 講,給3O分鐘收拾物件離開,就不會票控。
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