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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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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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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李(兩張傳票)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控罪一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不認罪

控罪二案情:
2019年9月1日02:06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不認罪

PW1總督察 5068作供完畢,PW2 警長52283 林華平 作供中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傳票案

李(兩張傳票)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不認罪

1433開庭
辯方盤問PW2 52283林華平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審訊 #傳票案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不認罪

控方剛修訂改由警員 21762 拘捕 D1,並檢取雨傘

雙方不傳召該警員

表證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5日0930 續審
由辯方律師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0901將軍澳 #審訊 [2/2]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0935 庭內14人旁聽等候
0938 開庭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挑戰
1. PW1及PW2證供可靠性
2. 被告人身份辨認成疑

因法庭要重看證物D3 TVB 新聞片段,顯示被告人在另一警員看管下自行除下口罩,未有上手扣,與PW2作供不符,暫時休庭

1034重新開庭
裁判官已重看D3 TVB 新聞片段,但指片段經剪輯,亦沒有明確時間,不過仍舊接納D3作正式證物

控方就辯方所述補充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裁決 #襲警

李(24)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速報:全部罪名成立‼️詳情後補

各項控罪量刑3個月,傳票3007與3006同期執行,但有1個月要分期執行

‼️4個月即時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金增至$10000
。其他條件照舊
(按:寶寶喊咗😭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裁決 #襲警
(補回早前的裁決)

李(24)

控罪:兩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控方傳召2名證人,即總督察丁家豪(同音)5068,及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同音)。
有一份承認事實,包括於2019年9月1日0220,警員2176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以及在常寧遊樂場檢獲一把雨傘(證物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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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控方案情指被告先後用傘打PW1,2,辯方指身份有爭議,並非襲擊這2名警員。辯方指兩名控方證人錯認被告為施襲男。辯方指被告被捕位置被警員包圍,走投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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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一口供:

總督察5068在2019年9月1日0130是軍裝警,聽從指揮中心去坑口站調查,因當時有一大堆人聚集,對黨鐵進行破壞。
PW1與其他衝鋒隊成員於0145到坑口站A出口,當時閘被強行拉起,他們展開調查。
0200時分,PW1見坑口站A出口對出的安寧花園與厚德gateway之間的空地,有大量人叫囂,用鐳射筆照PW1同事的臉,包括眼,影響調查。
PW1帶隊前去人群,當時人群開始向常寧遊樂場方向離去。PW1見人群中,有個女性在十方米前跌低,PW1打算上前扶起她。
PW1左前方有一男即被告,戴口罩,穿白T,深藍短褲,深色波鞋,斜揹袋,用右手上而下用傘打PW1身體,PW1本能反應舉起左手抵擋,但傘仍中了左手手背及手臂。PW1左手沒拿任何東西,右手則拿對講機。
PW1捉着被告,被告掙脫,再高舉傘從上而下打。PW1再舉起左手擋,第二下打了左前臂。
PW1口頭警告被告停手,因這種行為已構成襲警。PW1用雙手控制被告,但被告再向他心口推跌,PW1倒地,被告向常寧遊樂場方向逃跑。PW1即起身,從後追上,有揚聲叫同事:``白衫斜袋男唔好走!``其他隊員幫忙追上。
PW2速度較快,超越被告。PW2在PW1前跑上截停被告。
PW1,2與被告跑進常寧遊樂場小路。PW1,2繼續追,見被告入了公園小路某處停下,在證明p9二號位置。
PW1見被告表現口喘,但突然再用長傘向PW2揮動。PW1見PW2高舉右手擋,並手持警棍,被告調頭再逃,再用長傘左右揮2-3下PW2,但PW2成功避開。
PW1見PW2用雙手控制被告,並按在地上。PW1在現場繼續調查,被告由警員21762拘捕。被告的傘由其他同事處理。PW1去了聯合醫院就醫。
PW1作供指全程跑了200米左右才截停被告。由PW1被推跌那刻至追截被告至制伏被告,被告沒離開過PW1的視線範圍。PW1的被襲位與追截路線中有街燈,光線充足,能清楚看到被告。
PW1形容路不是直,是彎曲但沒影響到觀察。現場沒其他東西阻擋,沒其他人在場。
PW1指早於追截時,已知被告衣著特徽,在追捕過程中,進一步加強記憶。過程中,PW1不見其他衣著與被告相似的男性。PW1指追捕時,兩人跑速有變,有時PW1較快或被告較快,但仍保持十米左右距離。
中途,PW2超越PW1,由PW1見被告襲擊PW2時約20米。PW1跑了很久,有點累,後期開始跑慢了,但PW1指PW2與被告是仍在他的視範內。
PW1不同意辯方說,他第一次見被告是在證物圖p9二號位鐵閘。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想離開但因閘鎖了,才從2號行去3號位,即PW2制伏被告的位置。不同意警員包圍被告。不同意被告沒在公園襲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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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二口供:
警署署長52283林華平(同音)是軍裝警,當晚由PW1帶領,於0200到達坑口站A1,A2出口巡視,出口對開行人路,有50-100人聚集叫囂,使用鐳射筆。
PW1帶PW2上前驅散,人群四散。事發時PW1在PW2前十多米,PW2見有人用傘打橫揮中PW1身體及頭部。
PW2見該人是戴口罩,約1.7米高,穿白衫。PW2形容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
PW2上前協助,但被告再用手打PW1,PW1有用手擋着。PW2見PW1嘗試捉被告,但被告推跌PW1並向常寧遊樂場方向跑。
PW1叫:``襲警!白衫!``,然後PW1,2一起追着被告。被告沿行人路跑入公園。途中有回頭望PW2。PW2沿小徑繼續追,與被告距離約8-10米。
PW2追到公園內某處,即證物p12 三號位置。被告對PW2說,``我唔走啦``。PW2走向被告,被告突然用傘從上而下打PW2的頭。PW2高舉右手抵擋,打中手部。被告想再次逃跑,再用傘揮動2-3下,PW2用警棍抵擋,成功制伏被告。
不久,警員15398到場協助,由15398上手扣,再由警員2176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PW2繼續留守現場視察。PW2指在現場有機會見過被告沒戴口罩的樣。
在盤問下,PW2指由社運至今,他的小隊拘捕超過100人,有機會案件細節與其他案件混淆,所以用記事冊及證人口供喚醒記憶。
案發時是0200,補回口供是0530。PW2指補回口供時是記憶猶新,沒有混淆其他案件。
盤問下,PW2同意在追捕期間,公園有很多彎路,有樹木,但不阻礙他觀察被告。PW2一直集中視線在被告身上,被告沒離開過PW2視線,當時光線充足,可看到被告位置,外表特徵,逃跑方向。PW2同意被告多次回頭望,現場除被告之外,亦沒其他人。不同意第一次見到被告是在公園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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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口供:

法庭指,控方要在豪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疑點利益歸被告,而被告沒任何證據證明當時發生的事。證供需獨立分開處理。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傳召任何證人,乃屬被告的權利,法庭不可因此而對案件有其他猜測。但被告不作供此舉動,表示被告沒理據去反駁。
法庭指被告沒案底,再次犯罪傾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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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W2:

身份爭議主要靠PW1,2的口供,但辯方指,PW2在另一宗社運的審訊,被法庭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法庭需就每一件案件作獨立考慮,不可一概而論。法庭會額外謹慎處理PW2的證供,考慮他有否錯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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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
法庭指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有如實交代實情,沒忽略辯方批評PW1,2多個口供環節有出入。

🔑(關注點一)
PW1受襲前,有1名女性跌倒,但PW2不見,受襲前,因坑口站A出口對出空地,有大量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PW1,2和其他隊員要上前驅散,其後人群四散時,PW1,2的專注力在不同事物上,亦不出奇。
PW2見PW1被襲,自然會把視線放在施襲者身上,沒留意跌低女性的去向屬合理。
辯方批評PW1的步伐與PW2所指的有出入。PW1指自己去空地的跑速快,PW2指PW1與隊員用跑的速度去空地。
法庭認為每個人對正常步速的感覺是不同,是因人而議。PW1,2跑的是大直路,速度有改變不出奇,有機會PW1,2各自交代的,是不同階段的步速,因此辯方的批評不成立。
兩位控方證人在相片被制伏位置(證物p7(1)p11(2)相)。兩人口供沒出入,第1號相雖有不同,但第2張相是相同。被告有2張被制伏的相,是因為都是在同一個位置拍,只是角度不同,角度的轉變對現場實際環境沒偏差,因此接納在第2號相的標記是吻合。
辯方指PW1記事冊是用24小時制方式,表達錄口供時間。法庭接納PW1慣常在記事冊使用24小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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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二)
辯方關注PW2是不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指證人不知道法庭裁定自己為不可靠。
PW2指由社運至今,他的小隊拘捕過多於100人,沒混淆案情。每宗案件證人作供完後,如果沒查究或其他渠道得知,PW2未必知道上次的證供沒被接納。
辯方批評PW2指在記事冊的時間是2019年9月1日0521,但書面寫的是0530,即下班後9分鐘書寫。PW2同意下班仍然寫,是不想申請超時工作津貼。辯方指這有違警察通例,條文53章列明警員要如何使用記事冊,整章上文下理目的,是要有限監察警員嚴守上下班 的作息,防止早退遲到超時工作。
法庭認為PW2下班9分鐘才書寫,不論是否打算申請津貼都好,在休班時趁記憶猶新,補回數小時前的事,不成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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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見下頁)

Credit @youarenotalonehk_live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1將軍澳
#提堂

👤李 (2項襲警;於11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被告今天決定放棄上訴,即時還押服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1/2]

雷 (3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
事隔半年,在4月9日在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0月15日被告申請將舊案分拆
因當時其他被告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需長時間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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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林華平,是當日小隊指揮官,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為鐵路警區警署警長。

🌟林華平 在 #1001黃大仙 案中被 #沈小民法官 裁定為「不可靠證人」,沒有向法庭說出真相,在 #周梓樂 死因研訊中指 向停車場發射催淚彈由警長自行決定,並為 #0901將軍澳 案中 報稱受襲警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陳浩駒(音)
現駐守將軍澳特遣隊,當日與PW1同隊,拘捕及檢取被告身上物品。

1258上午審訊完畢

1430下午再續

傳召控方第三證人PW3,盧永楷高級督察,電子裝置儀器專家證人。
撰寫兩份證物測試報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1613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0901將軍澳 #不服定罪上訴

李 (24)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詳情後補)

法庭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會於稍後時間以書面頒佈裁決理由。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李(24) #0901將軍澳

控罪1: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控罪2: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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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HCMA397/2020 [2021] HKCFI 2350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535&QS=%2B&TP=JU&currpage=T

*上訴人已服畢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