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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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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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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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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內容非即時,由於不停有人打尖因此未能即時直播⚠️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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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PW1,2有屏風申請

控方有7名警員證人、1名市民證人、1名法證專家證人,約40多分播閉路電視片段播放

押後至2022年1月25日1430在區域法院審前覆核,2022年2月21日 至26日0930進行五天中文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1/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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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前內容從缺,PW2主問中】

PW2 匿名警員
(在屏風保護下作供的證人甚為細聲,旁聽席有相當困難聽取其作供內容。)

PW2形容截停的男子黑髮、紮髻,戴眼鏡、藍色口罩,穿白色短袖衫,身高約170-175厘米左右,比較瘦。男子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黑底白圖案環保袋。

PW2供稱,向男子查問啱啱去邊、而家去邊、背囊有咩、環保袋有咩,男子冇回應,然後他叫男子將袋放落地。他向男子進行搜身,找出一部iPhone電話,從其左後褲袋搜出黑色銀包,右後褲袋搜出啡色散紙包。之後他在男子面前搜背囊P1,從中搵到1.5公升透明膠樽...[聽唔到]..綠色刺鼻氣味液體P3、打開內有刺激氣味的黑色玻璃樽P4、同樣有刺鼻氣味的400毫升咖啡濾罐P5、白色膠袋內有幾十個勾(勾有鐵釘)P7、約5吋的黃黑色鉗P6及一部Samsung電話。環保袋P9內則搜出兩個3M面罩P11、4個filter及一枝黑色噴漆。

搜查完之後,約1827時有兩名同事到達,PW2在男子面前向同事講述過程和展示搜出的物品, 約2-3分鐘完成。兩名同事為58611與8366。

🎥播放鳳鳴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盤問

片段停在畫面時間18:04:01一幕,PW2確認畫面較遠位置有一名戴cap帽人士也被拘捕,該被捕人為李XX。律師想知當時在場警員人數,PW2表示唔可以確定,因為警員身分要保密,他不能夠在庭上指認畫面中的警員。姚官指示後,他只稱畫面中有4名警員。

PW2較早前曾供稱,一撳低被告就為他戴上頭套,現在修改說法,表示唔記得有冇任何階段戴頭套。他唔同意辯方律師所指,撳低被告並戴上頭套後,頭套方向係遮住被告眼睛。期間他有和上司或同事對話。他唔同意,為被告戴上頭套約5分鐘後才除下頭套,然後展示銀包。他唔同意,曾經叫被告唔好兩頭望、望牆。他唔同意,之後再戴返頭套,不讓被告睇情況。

剛才提及交收的同事58611與8366,PW2在案件隊伍同事面前展示搜出物品及講述情況,交人後已經離開,見唔到58611帶被告上車。

他同意自己回口供時沒有提及上述的查問,同意口供紙沒有提及曾命令被告放低袋,唔同意庭上證供為臨時杜撰。被問到他是否事隔一年多後在庭上才記起以上內容,他表示警察學校訓練會咁問...[講講下又係細聲+一嚿嚿...]。

🔹沒有覆問

屏風拆除後,拘捕警員尚未到庭。

12:45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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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8 廣播
10:08 開庭

再修訂控罪書
①利園山道大廈,從證供上地下大堂,剔走13個空樽
②尚棧精品酒店13個空樽 修訂

經修訂開案陳詞由於第8段開始,喺第10段加咗上去,房內13瓶樽+1空樽

官:想將兩件事分開兩條charge 補充陳詞 第10段中,兩件夾埋可製成汽油彈,咩意思?
控:
地下大廈,3號房 3號房中揾到樽
官:之前不分開,我明白,不分開一條charge
奇怪要將分開,但又要夾埋嚟諗
控:因為不公平性 樽 實質在3號房揾到。當時搜查不同地方,但一併咁睇
官:每條charge 獨立,講緊構成控罪,叫法庭分開兩條控罪,每條控罪能互構成控罪。夷家要分開charge,叫法庭合併。不是講日後sentence
控:我明白
官:你明白!為何要咁陳詞
分開咗,究竟咩理據?咩法律原則?法律合併考慮,是否罪成,我唔明原則係咩?
有將分開,一直以為係你諗法,夷家分開,又合併去考慮個控罪,你陳詞又一併使用,我唔明你諗法係咩?
控:俾少少時間我
官:分開、一併、個別,你諗清楚,兩個不同charge,兩個charge一併考慮個charge,我未審過

10:15 休庭

12:06開庭
控:閣下提出有理據,但仍修訂控罪,撤回修訂控方修訂陳詞
官:即係由一條控罪變兩條?
控:係。第10段原有第5及7行兩個不同地方,獨立
5:將現塲揾到汽油,取去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為助燃劑
7:13+1玻璃樽,有人會被利用製造汽油彈原素

官:分開charge去support案情
控:係,修訂後再俾律政可再睇。
補充陳詞承認事實:
①2020年5月24及5月27日,「反國安法」「反國歌法」涉及縱火、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等罪行有關
②PC13364於精品酒店3號房揾揾到證物P13的空樽及防毒面罩,與本案被告的DNA對比,證物P13樽扭蓋可能與李姓(另一男子)有關

防毒面罩 可能與李姓與不知明人事有可能與梁(即被告)有關

③恒生提款咭與一女子有關

12:11 開庭
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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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2:35開庭
速報:表面證供成立

2:53休庭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主問完畢,明天控方盤問

4:06 今天審訊完畢
押後至明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5/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昨天經修訂控罪詳情:
控罪①: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

控罪 ②:指被告於同日在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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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外聘馬詠璋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7 廣播
10:08 開庭

昨天辯方已向被告主問完畢
主控開始盤問被告

11:14 休庭

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押後至3月3日早上10:00結案陳詞,於3月2日下午3:00前雙方需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

12:20 今天審訊完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5]
👤梁(28) #20200528銅鑼灣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10:01開庭)

法庭指已有機會閱讀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內容清楚。

📌控方補充:

控方法律代表馬詠璋大律師只補充一點,主要是希望法庭以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的犯罪意圖。

📌辯方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則希望法庭可以仔細考慮本案是否有充份環境證據作出被告具犯罪意圖的推論。

關於控罪2中涉及的物品,辯方指控方沒有傳召專家說明這些物品;被告即使管有控罪物品但未必有損壞意圖;即使被告有損壞意圖,本案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何時使用這些物品。

此外,控罪2的物品不包含布碎或打火機等可以協助點燃汽油彈的物品,可謂「甩頭甩骨砌唔到隻公仔」的情況。

關於控方援引的案例,即是HCMA367/2020案和HCMA308/2020案。辯方引用相近案例,指出即使每宗案件的情節不同,但仍是著重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補充:

控方引用HCMA367/2020案,指出控方只需要證明被告會在「可見未來」使用涉案物品損壞他人的財產便已足夠。在本案,控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現有證據作出合適的推論。

本案會於2022年3月24日10:00裁決。

(10:10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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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判刑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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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一步 #求情
感化報告中表示梁先生有家人支持,在犯罪前是努力上進的年輕人,本次事件只屬不幸。

辯方律師指梁先生管有的物品中,僅有喉釘,幾公升易燃液體會構成即時危險,而噴漆危險程度較低。梁先生沒有同時管有布碎及打火機,較同類型汽油彈案件輕微,同時亦因當時沒有社會事件背景,所以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 判刑理由
姚官指在該段時段及地區,已發生多宗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等案件,但梁先生的背包中卻載有2.3公升汽油,亦有40顆呈90度角的自製喉釘,每個一寸長的膠喉再配以三寸長鐵釘,鐵尖向外。姚官認為兩類物品各具攻擊性,汽油會爆炸、喉釘可以攻擊他人及破壞汽車,兩者相配合的破壞性是難以想像。由於案情嚴重,本可判以三年或以上監禁。

姚官轉即表示,由於現場沒有示威遊行,上述物品不是已製成的汽油彈,所以以兩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最後因梁先生在審訊中承認大量案情,以及一眾求情內容再減刑,實際刑期為兩年兩個月監禁。


📌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兩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