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陳 #非社運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危險藥物,即1.3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1支 #伸縮棍 。
*本案上訴人與 #0804將軍澳 被告同名,但在聆訊後得知兩人並不是同一人
=============
上訴人在是次聆訊並沒有法律代表。
上訴方的理據:
上訴人指他曾經把醫療報告傳真至法院,希望可以修改聆訊日期,但是法院後來並沒有向他回覆新的聆訊日期,令他不知道聆訊的日子使他不知道要上庭,卻被指「潛逃」了5個月。
因此上訴人認為他仍應可以享有1/3的刑罰扣減。
答辯方(律政司)的回應:
答辯方指他們沒有收到與上述有關的文件,而且上訴人未有在求情將上述情況告訴法庭。
上訴人在聆訊期間沒有依時歸押,直到因其他案件再被捕才被帶上庭,浪費法庭的時間。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CACC418/2014案的判詞,不給予被告刑罰扣減。
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理據後駁回上訴人的刑罰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官就兩罪分別判處被22星期監禁和18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132&currpage=T
#潘敏琦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陳 #非社運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危險藥物,即1.33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3月29日,在街上管有1支 #伸縮棍 。
*本案上訴人與 #0804將軍澳 被告同名,但在聆訊後得知兩人並不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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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在是次聆訊並沒有法律代表。
上訴方的理據:
上訴人指他曾經把醫療報告傳真至法院,希望可以修改聆訊日期,但是法院後來並沒有向他回覆新的聆訊日期,令他不知道聆訊的日子使他不知道要上庭,卻被指「潛逃」了5個月。
因此上訴人認為他仍應可以享有1/3的刑罰扣減。
答辯方(律政司)的回應:
答辯方指他們沒有收到與上述有關的文件,而且上訴人未有在求情將上述情況告訴法庭。
上訴人在聆訊期間沒有依時歸押,直到因其他案件再被捕才被帶上庭,浪費法庭的時間。
因此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CACC418/2014案的判詞,不給予被告刑罰扣減。
結果:
法庭在考慮雙方理據後駁回上訴人的刑罰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官就兩罪分別判處被22星期監禁和18星期監禁,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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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132&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