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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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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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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1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0
2022.02.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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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6/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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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5:30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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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45
👤李(18) #續審 [4/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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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沙田裁判法院 🐶蘇靖峰(28) 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外圍賭波百家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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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今早本來要傳召篤灰鬼,但林官正式傳召前想釐清多個議題。

📌 官:「無證據咁你又拉人?」
林官問及當時拘捕鄭的指控,控方回應指稱串謀縱火,但後來發現他是好奇的旁觀者,林官逐指佢無應人要求而多事拍片及傳回,俗稱「無用腦」,又指「佢當時拍片時唔覺得有意義嘅,唔係打算協助縱火者嘅?」,控方回應沒有相關證據,林官追問及「無證據(佢串謀)咁你又拉人?」

📌 鄭梓健不是普通人,曾被起訴
林官指控方對鄭梓健的合理懷疑,並無在開案陳詞中提及,即使控方視鄭是「普通人」,但鐵一般的事實是鄭是被捕及警誡下取過供詞,事實「鄭並不普通」,又追問到底鄭梓健是否涉及可疑行為才被捕。

A1辯方補充鄭梓健曾被正式起訴及上庭,但後來撤控基礎不明,林官追問:「咁真係要關注喎,要知個撤控原因係咩?告錯人呀?」,控方開始難以回應,稱要取指示。林官則不滿控方一直視鄭梓健為普通人而無視曾被起訴的事實。林官指:「法庭需唔需要知到撤控原因?佢真係一個旁觀者,定係共犯、參與者?只係控方選擇唔告佢?」

📌 法律特權唔係絕對,公平審訊為重
林官:「法律特權唔係絕對,無嘢大得過公平審訊,法庭無足夠知情又點做到公平性。」林官指法庭要知悉實則情況,若無知情權則難以判斷證人的可信性,若控方因法律特權而拒絕透露,辯方則可以提出特別申請。

林官歎氣指若控方不透露,而辯方又「躺平」,最後把關工作拋給法庭,又指「法庭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不用考慮其特殊背景。」

📌 官: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
A2辯方補充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5日起訴,2021年1月時控方申請押後及指為鄭梓健補錄口供,鄭同年3月在庭上正式獲撤控,但無透露原因。

林官聽罷回應:「落得NPS(無損權益口供),希望佢提出證據指控他人,即係當係佢係犯啦,只係你唔告佢啫,咁基於咩考慮?因為佢肯做證人?咁點解唔做豁免起訴?變咗法庭多咗工夫做喎?」主控無法回應,林官再追問:「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控方搬出最後法寶話要拎提示喎。

休庭後,控方因為未能掌握全局,故本日會先跳過篤灰鬼,在傳召A1拘捕警員DPC15543 前,辯方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皆指A1在三階段作出不自願招認:家中口頭招認、警署記事冊的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

📌 上門時未有警誡A1,禁止家人陪伴
警員本來只打算上門查問,但在搜出兩枝伸縮棍後就稱要帶走A1及其家人回警署調查,但警員沒有就此正式拘捕及警誡A1,A1亦沒有招認自己用棍擊打校門玻璃。同時,當警方知悉A1年滿16歲時,也禁止家長陪伴A1,分開回到警署及單獨落口供。

林官追問A1雙親有否提出要求陪伴時,辯方回應指沒有,因為「當時權威嘅警員已經禁止」,而林官質疑既然雙親沒有提出時就不屬一個投訴。

📌 警:「拉埋佢老豆老母。」又重力拍枱‼️
當A1被帶回到警署落口供時,另一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A1左邊,令被告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A1肩上問:「係咪你做?」,A1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A1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A1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暴動。」,A1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A1:「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A1才簽署及作出不自願招認。

及後在拍攝錄影會面時,警長又要求A1指稱自己用棍擊打玻璃、棄掉衣服及在片段中指認出自己及A2. 辯方指A1全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拍攝錄影會面片段。

12:30 休庭,下午再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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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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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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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6)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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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5/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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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未 知 詳 情)
🕤09:30
👤鍾(32) #新案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煽惑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樓2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11:30
👤馬(22) #提堂 (#202105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8日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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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麥(30) #續審 [3/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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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00:37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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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警員 15543 林卓君 繼續作供

📌 兩份文件筆跡不同,林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辯方指出兩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字跡由不同人士寫,第一分由警長所寫,而證人稱兩份都由自己所寫,但同意字跡不同,證人隨後補充解釋指警長坐在青衣警署櫃檯後。

此時林官加入,著證人取走兩份文件,「書記,攞兩張A4紙畀佢」,叫證人只在白紙上重新讀默一次內容。林官又言:「你盡量記返自己(寫第一份時嘅)嘅精神狀態、快慢速度啦,點解凌晨同朝早個字跡真係好唔同。」證人交完功課,林官望一眼後又指:「我哋當然唔係專家,但如果字跡好唔同嘅,唔洗專家都認得啦。」又要證人解釋為何8月4日凌晨的字跡比較潦草,證人解釋指程度比較緊急,隨後在白紙上默寫。


📌 兩份通知書的字眼不同,警:你有咁嘅疑問係正確嘅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的字體比較整齊,但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字跡較草外,部份中文字會使用簡筆。辯方就兩份通知書上的用詞不同而盤問。

在記錄被捕人士使用的語言方面,證人指自己一定寫「本地話」形容該人講廣東話,但在凌晨時分的通知書則寫成「中文/本地話」。姓名方面,證人多數一定寫被捕人士的中文名,但不一定寫英文,而辯方指凌晨時份的通知書只有中文名,第二份才有英文名。證人沒法解釋在七小時後的寫法不同。

林官稍後又從正本上發現兩寫書寫身分證的方式有所不同,著證人默寫一次「HKID/香港身分證」。隨後由辯方盤問其書寫習慣,證人指自己多數書寫「HKID及其號碼」,有時會「香港身份證:號碼」,甚少只寫號碼,以防他人誤以為是其他證件。辯方提出「所以,如果無寫HKID或香港身份證,就咁得個身份證號碼就唔係你寫?」證人僅回應:「你有咁嘅疑問好正常」,但又稱自己沒有統一書寫方式。


📌繼續比對字跡,發現多處出入
辯方指出證人純粹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其實第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由他撰寫。辯方質疑兩份通知書上的英文名串法不同,其中一份通知書上將首被告姓氏Cheng删去改為Cheung,庭上寫成Chan。辯方逐一指出筆跡的差異,例如證人寫的所有「8」字,都是兩個圓圈組成;第二份通知書上首被告名字出現7次,字體寫得方正;本地話的「地」字,土字不是一筆寫成;書寫自己警員編號「4」字的直角位亦不明顯。以上與證人剛才在庭上默寫的筆跡有異 (在辯方盤問時,林官一直用放大鏡睇筆跡)


📌總結案情
辯方總結案情,指首被告從來沒有「在警誡下」對縱火案作出回應,亦無對伸縮棍作出任何招認,警長52867在警署威嚇、誘使首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最多僅休息5至6小時,其實當時首被告好攰,精神狀態不理想。證人回應指出被告無講自己攰,據他觀察認為首被告適宜進行錄影會面。

今日其餘案情按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DCCC291-2021-DAY4-02-14-02-14

*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作完供,現傳召警員16666作供,林官不滿證人死氣沉沉,「大家説話提起精神,講嘢大聲啲快少少好唔好啊!」

🟢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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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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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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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偵緝警長52861 作供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帶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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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警長作供完後,證人列表上只剩下鄭梓健一人。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4
2022.02.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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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30
👤*(14)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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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關,*,*(15-17) #答辯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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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朱(28) #審訊 [1/2] (#2014雨革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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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陳(36)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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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周(57)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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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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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1:05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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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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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傳召證人前,林官質問為何家在港島、辦公室在何文田的證人會遲了約20分鐘才能到達。林官指審訊時間寶貴,「點解兩個幾鐘先拎到嘢?要咁多人等佢?」又問及證人「有冇盡快嚟?」控方支吾以對。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黃麗敏女士 作供

2020年12月11日的化驗報告中,在一隻手套中找到人類DNA,由於警方要做指摸測試,為免沾污樣本,故他們除了各手指第一節的360角沒有抹上化驗物料外,全隻手套內、外層都抹上拭子棒物料,但不能驗出內層DNA的準確位置。


📌 兩個人有同一DNA結果,近乎無可能
專家解釋報告的內容,指從上段化驗到手套DNA中,所驗到的男子DNA有機會來自「樣本932519」,要找到同該樣本無親屬關係又一樣的本地華人DNA,其概率億萬分之一(1/(4.14 x 10)²⁵)。次被告辯方盤問下,化驗採樣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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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上,控辯兩方同意下,涉案伸縮棍未展開是25cm,展開了為65cm。紅色膠蓋能夠套在沒有爆開的石油氣罐上。

林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而首被告及母親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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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作供:

📌 控方所指被告的招認,不過回應母親
2020年8月4日凌晨一時左右,他在睡房準備就寢,但傳來門鐘聲,爸爸應門後聽到警方因調查一宗縱火案說「找首被告」,故他自發步出廳,見到警察已在廳內。警長著他取出身分證,首被告照做。52861著他坐在梳發上,首被告見到16666走到房中,另一警員則向他查問背景資料。

及後16666到房中搜索,在旁的母親問首被告「(單案)係咪你做?」,首被告才道出「唔關我事,我嗰陣瞓緊覺」,此時不知有否警員說話。16666找到兩枝伸縮棍後向警長匯報,但無警員回應。16666再步入房間搜索,母親大約問了首被告為何有此物品,首被告回應指「朋友買完擺喺度,唔係我嘅。」之後父母再沒有說話,也沒有警員向被告問話。

當搜完後,警長指要帶首被告回到警署協助調查,彼時沒有任何警員向他們解釋調查原因。4名警員連同首被告一家3人分兩批下樓乘搭警方的私家車離開。


📌 警長多次威逼利誘,首被告屢感驚恐
15543 帶首被告到會面室,他坐在首被告對面書寫。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首被告左邊,令他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他肩上問:「係咪你做?」,他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首被告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縱火、暴動。」 首被告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他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首被告:「有答案未,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首被告才回應「咁我認(刑毀)啦。」,他指因為自己怕警長會襲擊他,及連累家人,亦因為自己想快點得到保釋回家,所以才作出不自願招認。


📌 警: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
警長離開會面室後,警員15543著首被告在記事冊上簽署。16666拿了羈留人士通知書讓他簽署,無人為首被告讀出及解釋內容,首被告望了文件幾眼就被15543叫他簽署,首被告指不清楚相關內容,亦沒有要求細看,因為警長較早前利誘他「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故首被告沒有多疑。

同日早上9時要進行錄影會面,由警長及兩位警員到羈提取他,前行期間,警長叫他承認「伸縮棍拎嚟扑學校玻璃」,以及「衫褲棄在後山」,又教首被告不用回應防毒面具的事宜,以及在截圖上認自己及另一人。

由於首被告想盡快保釋,故聽警長所言,加上前一晚在羈留室無法入眠,精神狀態不佳,使他行路暈及難以記得別人的說話。若沒有警長指示,首被告則不會作出以上招認。而父母親的缺席,亦令首被告感到傍惶。


📌 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調查
控方盤問下,首被告同意警方入屋時態度良好,有向家人解釋情況,首被告沒有聽到警方會進行搜查。首被告沒有了解為何要回警署,但基於配合調查的原因而回到警署。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故沒有提出延遲要求或拒絕。


📌 控方質疑其他警員沒有威逼被告,為何他願意簽署記事冊
控方指出警長52861沒有要求首被告在15543記事冊上簽署,為何要簽?質疑首被告自願簽署。 首被告解釋因為52861作出各種恐嚇時,警員15543亦在埸,加上他們都是警員。因此,即使52861沒有要求遵從15543的指示,被告亦照做,估計記事冊都是與認罪有關,所以無閱讀記事册內容就簽署。

在錄影會面上,首被告所做的招認,包括「犯刑毀原因是要求學校停運至停課,同社會話題有關」乃警長在帶領他到會錄影會面至開機前一刻。

控方指警長沒有教導首被告作證供;首被告是自願作錄影會面等;首被告是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但遭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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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被告母親作供
母親指在家中時,記事冊警員問首被告知不知某日子的縱火案,首被告指有在FB上看到。

警長話要入去搜,出來時指有兩枝棍,又問首被告「呢兩枝棍邊個㗎」,首被告回應指稱是朋友的,及後警長要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彼時父親有問「係咪同仔一齊返去」但警長以「年滿16歲而拒絕」,由於被拒絕所以沒有再提出。回到警署後由於分開了無見過,相隔三天上庭後才到壁屋探訪。

控方盤問下,母親回應首被告「在家瞓覺」的回應是回應警方提問。「朋友所給」的也是對警方所講。母親理解「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是三人各需落一份口供。

林官着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再作陳詞,案件押後至5月10號上午09:30同庭再續。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但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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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2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張,鍾(25-32)🛑張已還押逾9個月 #審訊 [1/9] (#1006深水埗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續審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葉,何(27-28) #提訊 (#1120紅磡 妨礙司法公正)
👤賴(1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黃(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15:30
👤甘(44)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葉(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趙(3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5/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 [1/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8日 #續審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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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李,陳,黃(17-3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6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陸(57) #提堂 (#電話滋擾 4項不斷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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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3/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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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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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被告(21-26) #新案件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李(18)🛑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2沙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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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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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廣播 9:34 開庭

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9:48 現休庭 至10:15,法庭將會就關於另一案刑毀的招認與本案之關連作出特別事項裁決

#林偉權法官 不接納有關招認,剔除A1及其母親在警署的特別事項口供。而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所指的「公眾地方」有可能不再適用。建議控方修改控罪至簡易治罪條例或撤控。控方回覆要徵詢律政司意見。

庭上依時序,播放之前在庭上播放過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時續審,被告期間維持保䆁。


如有補充請報料,🔰請按此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0]
2022.05.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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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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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張,關(16-18) #續審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6/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2/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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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朱文瀚暫委裁判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6) #審前覆核 (#20201021中環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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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 未 知 詳 情 )
🕝14:30
👤萬(29)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劉(28) #新案件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15日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4/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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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多偉(57)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1: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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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案

(06:42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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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廣播 2:38 開庭

押後15分鐘,待控方再回應法庭,有關控罪(2)的處理

3:01 小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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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宗銘誠大律
A2法律代表:#黃錦娟大律

2:28 廣播 2:38 開庭

法庭昨天已裁定不接納,有關控罪(2)被告的招認及辯方證人(即其母親)的口供錄取;法庭提出律政司會否就該控罪作出修改。

控方今回覆,不會對控罪(2)作出修改,仍沿用當初的控罪基礎。

法官指出就有關控罪(2)會否修改,以簡易治序條例處理;經過一番討論後,控方代表需再徵詢律政司指示,因此押後15分鐘,

3:01 小休

經徴詢後,仍然對控罪(2)不會有修改;最後法庭裁定:
A1 面對三項罪名 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A2 ,面對控罪(3)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先休庭 A2代表需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

4:01 休庭

A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及證物

A1的證物處理,個人財物可以取回,兩枝伸縮棍、棍袋及過濾式口罩需存檔;沒有訟費申請。

押後期間,雙方將呈交書面陳詞給對方及法庭

案件押後至5月26號上午09:30,聽取雙方陳詞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但不用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