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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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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馮(18) #1110荃灣
🛑已還押15天🛑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個背囊。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至20號地皇廣場外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738
===============
求情: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對科技知識有濃厚興趣,家人明白他是受朋友及網絡的影響而犯案,他已經得到教訓。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及孝順家人的年青人,家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他能早日重拾學業。

被告在還押期間十分記念從小照顧他的祖父祖母。家人指被告十分尊重他的祖父祖母,他會將近一半在見習時所得的收入給予祖父祖母支持他們日常生活。

📌案情:

辯方指被告當時帶有的工具大多是防護裝備,沒有證據指被告人當時是有使用相關物品,因此本案的情節不是最嚴重。

📌報告:

辯方指一系列報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當中更生中心亦是合適選擇。辯方指被告只是勉強通過體能測試,加上身體狀況不是最理想下,希望法庭能判處更生中心。
===============
口頭判刑理由:

控罪1: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顧及到案件經過,辯方求情及各報告的內容。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勞教中心可以借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被告人帶來衝擊,提醒他未來不再犯罪,加強他的守法意識,改善行為,此外完成服刑後的一年監管也可以確保被告人留在正軌之上。因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控罪2:

法庭判處被告罰款$500,從擔保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1/4]

~補回29/6審訊詳情,非即時~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
0946 廣播,現場超過30人旁聽
1003 休庭至1020時,讓辯方檢視涉案證物
1135 ⏺️傳召PW1 女警15210 鍾嘉慧,休庭至1215時,稍後將處理PW1盤問。
1308 午休,休庭至1430繼續。
1435 廣播,現場超過30人旁聽
1614 PW1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押後至30/06/2021 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承認事實
1. 10/11/2019 1442時,警員21930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3
2. D3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6-P12
3.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3 中記錄
4. 10/11/2019 警員17386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4
5. D4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13-P18
6.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4 中記錄
7. 10/11/2019 1444時,警員19395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6
8. D6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24-P29
9. 以上事實均在證物P1/D6 中記錄
10. 10/11/2019 1442時,警員20581 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D7
11. D7被捕時身上有證物P30-P31,黑口罩戴在面上
12. 所有證物被警方妥當保存,無非法干擾
13. 呈上證物P2 涉案地點的地圖
14. D2-D7 無刑事定罪記錄
此承認事實列作證物P3

控方證物
P1
P2 案發地點地圖
P3 承認事實
P4 經PW1標記的P2
P5 D2案發時戴的黑色口罩
P6(1-3) PW2繪製的草圖
P7 經PW2標記的D1乾淨副本
P8 D3案發時戴的黑藍色毛巾
P9 經PW3標記的D1乾淨副本
P10 D1乾淨版本
P11 D4案發時戴的藍色口罩
(未給予證物編號) PW3繪製的兩張草圖

辯方證物
D1 9張顯示案發現場的實景圖(經PW1標記)
D2 警察運員車(豬籠車)的圖片

據悉D2-D7爭議點均為現場沒有非法集結,各被告無蒙面

⏺️傳召 PW1 女警 15210 鍾嘉慧

控方主問
PW1現職荃灣警區特別職務隊,11/10/2019 任職新界南總區衝鋒隊第2隊。當天軍裝當值。

1300時, 開始在荃灣一帶執勤,進行防暴工作。
1435時, 從通訊機得知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有70人堵路。
1438時, PW1與隊員乘坐一架「中型16座長巴」警車AM9946,到達上址。同行還有兩架警車,一架「細車」,坐7-8人,還有一架16座「長巴」,全部警員穿着軍裝。(按:即車隊共3架車,依PW1描述直播員估計為一架衝鋒車和兩架俗稱「豬籠車」的警察運員車)PW1指當時天氣清晰,視線不受阻礙。

PW1聲稱在車輛還在行駛時見到一名戴黑色帽、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鞋、黑色口罩,揹黑色背包,右手手持藍色遮的女子(後知為D2),伙同70名人士用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堵路。PW1遂伙同隊員上前追截,D2向西樓角道花園逃走,追至近西樓角道燈柱W3679處截停D2,D2此時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口罩、灰色手套,右手手持一藍色遮。

1440時, PW1在大河道近西樓角道花園近燈柱W3679位置向D2宣佈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拘捕和警誡。警誡下D2表示「無野講」。
1445時, PW1押解D2返回警車AM9946和看守
1455時, PW1押解D2返回荃灣警署
1505-1510時,PW1向D2講解和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2簽署。
1624時, PW1帶D2到荃灣警署報案室會見值日官 警署警長「許sir」,並匯報拘捕過程和所檢取的證物。值日官向D2詢問有否投訴和是否明白拘捕的控罪,D2回答「無」
1639- 1640時,由警長向D2發出搜查通知書,D2簽署。
1835-1858時, D2會見律師
1922時,PW1將D2交回荃灣警署報案室看守

- PW1指自己第一眼見到D2時身處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花園行車路行駛中的警車上,D2身處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兩人相距約二十米。

- 主控此時向PW1展示P2, 並請PW1繪製草圖,展示被告與自己身處位置等,PW1確認當天堵路物品有2個膠水馬和2個黃色膠欄。PW1繪製草圖列為P4。期間, #陳慧敏裁判官 向主控助理要求一張大啲嘅google map,主控表示「相信佢哋聽到架啦」,裁判官指「無郁動嘅?」一名較老嘅控方助理向一名較年輕的控方助理低頭數語後,較年輕的控方助理離席處理。

- PW1強調無東西阻擋其視線,D2與70人人貼人,但相距有5米,D2連同6-8人由西樓角路地下用左手推紅白色水馬出西樓角路馬路上。

- PW1又強調西樓角度是同一方向雙線行車,警車在靠右的行車線。PW1和其隊員在近西樓角路花園對出下車,她無為意左線有無車,D2向西樓角路花園逃去,此時PW1與D2相距10米,期間視線無阻隔。PW1補充在西樓角路近燈柱W3679截停「身型較肥」的D2。期間在D2右褲袋搜出一個新的黑色口罩。返回警車上才除掉D2的口罩。由第一眼見D2至將其截停大約1分鐘,期間無野阻擋其視線。

- PW1 以自豪的神情用食指在庭上指出D2,D2被認出。

- PW1補充D2被捕時衣著為黑鴨舌帽、黑色長袖褸(袖長至手腕,有頂帽)、黑色鞋、黑口罩、黑長褲、黑背包、灰黑手套,右手持藍色長遮,紮馬尾。主控向PW1展示P1/D2,D2各項特徵均獲PW1確認。D2案發時戴的黑口罩列為P5。

辯方盤問
D2
- PW1指堵路不是非法集結的元素,D2與70人士集結加堵路才是非法集結的元素

- D2辯護律師此時根據PW1繪製的P4提出一重要的盤問方向:被告堵路位置是在西樓角路,不是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

- 指出:PW1指向富華中心只有2條單程行車線為錯誤形容,該路線應為雙程行車,PW1不同意,指自己無為意,但同意警車是逆行車線進入西樓角路。PW1補充現場行車線應有4條,「一邊向前,一邊向後」,PW1不同意口供與今早不同。辯方指警車逆線方向共有3條行車線,對面有2條行車線,PW1指自己無為意。對於70人衣著亦無為意,70人在警員下車後才散去,水馬和膠馬在道路上,至於堵路物之後是否仍在亦無留意,因為已押D2上警車。

- PW1不同意D2向PW1方向行,因為要爬上石壆才可到西樓角路花園,PW1指有其他黑衫人士跑向西樓角路花園,但上車後才知有其他黑衫人被捕,在西樓角路花園內亦有人被捕。

- 辯方此時向PW1展示證物D1,PW1指落車時觀察目標人士兩秒,司機不會遮擋視線,不會睇錯D2,因D2右手手持藍色長遮,左手推水馬。PW1指警車有響號,但70人士續停留。對於PW1在書面口供無提及D2髮型和身型,PW1不同意。對於D2逃走路線只是由西樓角路至西樓角路花園,PW1指自己和D2均無去其他位置,追D2時知道其他隊員有往西樓角路花園追。

指出:
1. PW1無在書面口供寫D2左手持遮,PW1指自己有寫D2持遮,只是無寫左手還是右手
2. PW1書面口供無寫除D2的口罩和手套,PW1不同意
3. PW1書面口供無寫證物「長遮、右褲袋搜出的新黑色口罩」由PW1保管,PW1指自己以「現場證物」代表
4. 1608-1610時 PW1為D2搜身,無任何「可疑物品」(PW1指即是與本案相關證物或傷害D2或自己的物品)但D2當時身上有一個火機,PW1指火機為危險品非可疑物品亦不同意D2身上有火機,檢取證物中無印象有否火機,因為與本案無關因此無檢取。

- PW1指警車AM9946車窗擋風玻璃無鐵絲網,水馬位置不一,不肯定擺邊個位,只能說出2個水馬,2個膠欄佔據3條行車線。對於堵路位置,PW1在庭上口供和證物標記均顯示在西樓角路,但書面口供卻多次說堵路位置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交界」,PW1同意兩個位置為不同位置,但指兩者皆準確,無寫得唔清楚。

指出:
1. AM9946非第一架到場的警車,PW1不清楚
2. AM9946前方有另一警車,PW1指無為意前面
3. AM9946前方有衝鋒車AM8626,PW1無可能見到西樓角路情況,PW1指無為意
4. PW1同意今早才第一次提及堵路位置在西樓角路,之前一直都是指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
5. PW1根本不是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下車,而是在西樓角路下車,大河道與西樓角路交界山或PW1標記位置在全日根本無堵路,PW1不同意
6. D2只是站在西樓角路花園近W3679
7. PW1只是以非法集結拘捕D2,無用蒙面法罪名,D2即時說自己只是在食煙
8. D2上身穿橙色T恤、無戴口罩、手套、手無持遮,PW1全不同意
9. PW1同意在書面口供無提及D2堵路行為(如何推水馬)但有寫水馬膠欄
10. D2落警車時PW1在警車上拿了一把遮就說是她的,D2否認,PW1說「一定係你嘅」,PW1不同意
11. 在警署,D2說凍才在背包拿出黑外套穿在身上,PW1或警署警員對她說「你都流哂汗,唔需要着外套」,而未用的口罩和手套都是在背包搜出的,PW1全不同意。

D3-D7辯方盤問,按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2/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本案急需影片作證,請即往搜證部報料,按此‼️
==============
0927 廣播,現場約20人旁聽
0933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21930 鄧浩彬(音)
1156 早休至1215,PW2盤問中
1304 午休至1430,PW2盤問中
1430 廣播,現場超過20人旁聽
1434 開庭
1458 PW2作供完畢。(詳情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後補)
⏺️傳召PW3 基督徒警員 17386 劉凱聰(音)
1611 PW3主問中,押後至2/7/2021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1/4]

~此為補回29/6審訊詳情,非即時~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本案急需影片作證,請即往搜證部報料,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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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3
- PW1不記得另外兩架警車的車牌,但記得自己車在最前。

指出:
1. PW1無留意自己車前方有多少車,PW1坐的車根本不是最前,還有一架「細車」和一架「16座中巴」(即一架衝鋒車和一架俗稱「豬籠車」的警察運員車)
2. PW1無留意其餘2車,PW1指自己車是第一架車落車追截,不肯定是否第一架車到場
3. AM9946前方有警車,必然阻礙PW1視線

D4
- PW1確認警員 17386 劉凱聰(音)與她同隊,一齊坐同一架車

- D4辯護律師向PW1展示P4,指出西樓角路與大河道有一段距離,「起碼隔左一個公園」,質疑PW1為何在書面口供上指堵路位置在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而非西樓角路近大河道,PW1指自己無寫得「咁細節」。多番回應後,D4辯護律師向PW1指「睇來你唔係好知自己講緊邊」PW1最後同意自己寫「大河道近西樓角路」「寫得唔夠詳盡」。

- PW1強調警車響着警號去西樓角路,一分鐘後車到達西樓角路,期間D2由西樓角路花園地下推水馬至馬路上,5-10秒已推出馬路,同行70人士推黃色膠欄。

- PW1指通訊機無講堵路物是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AM9946車前無鐵線網,雖有車在前,不但不同意阻擋視線,警車停下便捉人。

D6
- PW1確認警員 19395 與她同隊,但不同車,19395坐1車,PW1全2車,PW1亦確認在警車駛至西樓角路時西樓角路無車

D7
- PW1確認警員 20581 與她同隊同車

- 對於AM9946 是沿大河道行駛還是沿青山公路荃灣段行駛,辯方指PW1早上說法為沿大河道,PW1隨即說自己畫錯警車車頭位置,遭 #陳慧敏裁判官 訓斥,指她在無時間壓力下畫錯,在PW1更改後亦指「唔知你畫乜,畫到花哂」PW1最後指自己的警車是逆線沿大河道前往西樓角路

指出:
1. PW1警車非逆線前進(相信為測試證人),PW1不同意
2. 對於警察運員車上有否「警察」字樣,PW1思考良久(令直播員頗為驚訝),指該警車上有警察「拉花」,辯方向PW1展示D2(直播員觀察確定為一架警察運員車「豬籠車」的圖片),PW1指車前無鐵絲網,車側有鐵絲網。
3. AM9946 車前有鐵絲網,PW1不同意
4. PW1在P4和D1標記的紅白色水馬和黃色膠欄兩者排序擺位不同,PW1同意,指自己畫得唔好,P4的標記錯誤

控方覆問
- PW1指堵路物排序應為黃色膠欄和紅白色水馬相間(原話為「嗄啦嗄啦」),如何擺無留意,因為見D2推水馬便上前追截

PW1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2/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本案急需影片作證,請即往搜證部報料,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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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日留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5/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
—————————————-

控方傳召拘捕D7的警員PC 20581 羅立聰(譯音)(pw6),羅於案發當日身穿防暴裝。羅與同僚乘警車巡邏荃灣區,期間從通訊機得悉有70人於大河道聚集及阻塞交通。車隊於14:38到達大河道,羅於車上看見大河道尾有一班黑衫黑褲的人聚集。他們看見警車後右轉入西樓角路。警車從後尾隨黑衣人,其後羅下車追趕他們。

被追捕的人群中有人轉頭望看向羅的方向,羅指該名人士就是D7。他當時戴黑色粗框眼鏡、黑色口罩,身穿黑色T shirt、黑長褲及揹藍色背囊。他看見羅後加速轉入西樓角路花園,羅警告指「唔好郁!停底」,其後於花園內制服被告。對方擺動身體,手部亂甩試圖擺脫羅。羅遂鎖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罪及違反蒙面規例拘捕對方。被告警誡下表示「我無嘢講」,他及後被帶上警車AM9946並前往荃灣警署。

羅補充指,他首次看見被告時,對方身處西樓角路花園外的石𡒊。裁判官短暫休庭,以便羅於地圖上標示雙方位置。

羅解釋追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對方被追捕時轉頭,「我已經鎖定咗佢,懷疑佢參與非法集結」。羅指被告跨過石𡒊,他從後警告「唔好跑!停底!」,但對方沒有理會,直至羅制服對方。羅強調未從被告身上移開過視線。羅截停被告後,才扯下對方口罩。


代表D7的辯方律師問羅於警車內時觀察,並問對方大河道轉入西樓角路前有否交通燈。羅回答有,但沒有留意當時屬紅燈抑或綠燈。羅其後同意,有可能因為著紅燈,路上的車輛才停下 。

辯方問羅是否於警車內,未能看見大河道上有雜物。羅指是有雜物,「膠欄帆布嘅嘢」,辯方遂質疑羅為何沒有在地圖上標示。羅解釋當時警車正在行駛,故未能看清雜物位置。

羅其後承認於書面口供上只概括寫上雜物,未有寫明是膠欄帆布。辯方質疑現在「離案發當日已五百幾日,但你依家又記得係膠欄帆布」,羅回答「印象中係」。辯方指出現場根本沒有雜物,羅不同意。

14: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5/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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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24

14:37分開庭

陳大小姐話屋企有急事,下午開唔到庭,案件明早9:30繼續。

14:39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6/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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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前審訊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拘捕D7警員盤問中

【D7被捕時衣著】
證人表示在公園拘捕D7時,D7身穿淨黑色T-shirt,不肯定衫上是否有圖案,但描述黑褲特徵時,證人表示「呀你而家問番我,記得番條褲有白邊」,證人形容D7還穿淺色波鞋、藍色背囊、戴眼鏡。

證人案發日所落的口供(MFI5)記述D7孭「灰色背囊」,證人:「呀,係!我寫錯字」,解釋自己一直都記得是藍色,寫完口供有檢查,但沒有發現錯字,不同意自己做事大意。

證人亦同意供詞沒有提及黑褲有白邊,稱「係呀係呀,你啱啱問起我就記得囉」

📌相片冊相片(1)
顯示D7被捕衣著
警員堅持照片顯示D7穿淺灰色波鞋,不同意律師所指是深色波鞋,辯方指出證人見到穿淺色波鞋人士並非D7,而證人堅持照片中的波鞋是淺色,目的為說服法庭冇拉錯人,證人不同意。

證人具大專教育程度,同意照片中波鞋顏色與身旁大律師西裝顏色相似(炭灰色)。證人補充「因為對鞋仲有白底,所以我形容佢為淺色」

辯方又指照片中D7衣著沒有特徵,證人形容「都係全黑」,同意剛才作供有提及現場大部分人穿黑衣。

【拘捕過程】
追捕時,證人有大聲叫D7「唔好跑,停低」,D7沒有依從,證人在樓梯底從後撲去制服D7,而D7向前趴在地。

D7左膝有擦損,證人同意可能為撲倒時造成。證人在後方撲倒D7,同意撲倒當下D7不能確認是誰撲低自己。

制服時D7手腳有所擺動,證人怕D7傷害自己或警員,表現不合作,緊接著便為D7上膠手扣。當時D7側身,背朝天,有另一位同袍協助戒備四周,而手扣由證人單獨扣上。

證人壓住D7,身邊有同事,忘記同事姿勢,亦不記得是否有另一警員壓住D7。D7曾表明警員壓在身上致呼吸有困難,要求鬆開少少,而警員有照做。

辯方案情:
🔸D7沒有擺動而令警方上手扣
🔸唯一令警方覺得不合作時,應是警員向後拗手上手扣,因拗錯方向而令上手扣過程不順暢
🔸D7並沒有擺動手腳,甚至雙手擺前,造出「投降」姿勢。

惟證人全數不同意。

【押送階段】
證人押送D7上AM9946,但不肯定是否為去現場的同一架車。

車隊最前是細車(衝鋒)然後是第一大車和第二大車,證人記得去現場的車輛水牌為EU3/2。

📌證物相片
顯示警用小巴,證人確認是自己乘坐出發到現場的AM9946。

📌P17(3)草圖
標示證人下車位置

證人不肯定AM9946有否繞過其他車後停泊,但車係「斜擺」,亦不肯定AM9946是否停於車隊細車後,因下車時已專注被補人士。

【證物檢取】
證人並沒有檢取D7的波鞋或褲作證物。

📌運動褲(呈堂為辯方證物D5)
由於認到白邊,款式一樣,證人相信為D7案發所穿運動褲。現觀察後形容是深藍色,但當日所見是黑色。

【錄影片段】
📌播放第1段錄影片段(記者錄影片段)
📌播放第2段錄影片段(蘋果直播)
📌播放第3段錄影片段(立場新聞)

三段片段均顯示警方在荃灣制服各被告的情況,當中包括D7被制服位置及情況。

證人確認片段與現場情況吻合,能從片段認出自己、同袍及D7,而證人現形容D7穿深藍色褲。

🌟陳官指此類案件通常會準備一本相簿,以協助法庭。陳官期望相簿內一秒一張截圖,冇需描述,因沒有相簿難以記錄盤問。此外,陳官亦要求影片謄本。

辯方指出片段沒有實時對照,承諾盡快完成。

控方指自己是首次觀看片段,要求辯方提供光碟。

法庭批准辯方光碟(包括3段影片)呈堂為證物D6,而陳官在剛才觀自片段時能自行認出D4, D6及D7,要求辯方在截圖中圈出。

辯方按裁判官要求,需時準備錄影片段截圖及謄本,而餘下證人(約尚餘4名)盤問時亦或需依賴片段。

一輪商討後,法庭同意案件押後至明日(9月3日)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7/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D2-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按此
————-
主控表示希望交代片段的來源以考核其真確性。
裁判官指可先聽取PW6 (PC20581)口供,再視乎片段來源的需要。

📌播放片段2

休庭至1145以讓辯方補充截圖
1155 現處理其他案件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8/4]

👥謝,麥,*,胡,邱,文(15-26)

控罪:
(3)參與非法集結 [D2-7]
被控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7]
被控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D1已於較早前認罪及判刑

——————

簽保守行為
上星期五經控辯雙方討論,提出如果各被告同意控方案情,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辯方律師表示D2-D7同意案情,並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控方讀出案情後,D2-D7逐一同意案情

D2-D7 自簽2000元,守行為36個月
期間不得干犯與非法集結相關控罪
裁判官宣布🎊撤銷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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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8.16]
2022.08.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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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 5 樓 7 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胡,陳,蘇,李(17-25) #法庭指示 (#1001銅鑼灣 暴動)
👥余,簡,莫,梁(18-24) #法庭指示 (#0831灣仔 暴動 管有攻撃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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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陸,蕭(20) #審訊 [3/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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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3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余,繆,甄(31-69)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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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黃(20) #答辯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2/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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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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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9.13]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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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董(3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06屯門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9月27日被判處9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吳政亨(42)🛑已還押逾18個月 #申請保釋 [2/1]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林(27) #宣布判決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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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2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 #審訊 [2/30]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45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20-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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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梁(26)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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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洪(39) #提堂 (#1001黃大仙 刑事損壞)

🕝14:30
👤張(31)🛑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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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蔣(2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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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20) #提堂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其餘被告已還押14日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8/7]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6: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64-69)🛑李卓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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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被告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進行審訊,另保留12月19日作審訊日子,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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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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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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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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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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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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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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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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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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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0942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20

辯方爭議點
辯方對被告遭截停和拘捕地點沒有重大爭議,就本案主要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傳召PW1 警員5745 葉廣泉(音)
截停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執行總區應變小隊職務,便裝當值,穿有標示為警察的黑色保護衣。他約1750時到達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位置,準備做驅散或拘捕行動;因應當日荃灣區內有多處示威甚至暴動、襲擊等行為,他所屬的應變小隊聯同機動部隊同事一起在上址進行驅散,粗略估計有大概80-100名警員。他們坐車到楊屋道,落車後前行作驅散。

其小隊收到的指令是要進入禾笛街驅散。據PW1觀察,在禾笛街口未到新村街位置有近150名示威者,遍佈馬路與行人路,他們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警方向沙咀道方向進行驅散,期間PW1見到前述示威者跑入新村街,有部分則迎面向著警方跑向楊屋道方向,而PW1在大福珠寶外截停其中一人(不爭議為本案被告)。

📌相冊
相19顯示大福珠寶外的行人路,PW1在相片上標示此處為他截停被告的位置。已標記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2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二人相距約15-20米,當時被告正往楊屋道方向跑。被告戴口罩、穿白色上衣,拎住一把遮。PW1截停他後作初步調查,查看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分,並搜查其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隨後以「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為被告上索帶手扣後,PW1把他帶到一旁等候上警車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PW1在現場向被告宣布拘捕時已有警誡,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相冊
PW1確認相冊中各項證物都是當日他從被告身上或背囊搜出物品。他原本一開始見到長遮是完好無缺的,但截停對方期間有推撞,可能因而導致遮有撞凹。他解釋「推撞」過程:當時被告正迎面向著他跑,他立即將被告推跌落地下,被告掙扎了幾秒想走,「揈手揈腳」,把遮就跌咗落地下。

🔸辯方盤問

PW1當日1750時身在楊屋道禾笛街交界,此前不是在荃灣執勤。除了自己的應變小隊和進行聯合行動(推進)的那班機動部隊人員,他不清楚其他隊同事在哪處執行職務。聯合做推進的警員約有80人。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在大福珠寶位置,他自己則身處楊屋道入禾笛街約20米,即當時二人相距約30-35米。他是去到街口準備驅散時留意到被告。PW1推進時是急步向前,沒有奔跑。警方開始推進後,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僅少部分如被告般向警方方向跑。

被告著深色衫。PW1肯定現場人群當中沒有途人—他自2019年6月開始處理多宗行動,驅散時途人或街坊都會離開,而案發當日推進時他見唔到有普通路人,周圍的商舖亦已全部落閘,沒有舖頭讓街坊或途人光顧。盤問下他再次確認,自己推進約10-15秒過程中已睇到百幾人當中肯定沒有任何途人。推進隊伍當日只截停了一人,就是被告;他唔清楚點解只截停了一人。

PW1在現場見到有人手持攝錄器材,但唔知實際有冇影;他亦唔知警方沒有任何片段可以證明到自己證供所描述的現場情況。

他當時見到被告在跑,認定其為150名示威者之一,於是截停對方。他承認,唔知被告幾時出現、出現幾耐、做過咩行為、有冇叫囂。他推跌被告前有叫對方唔好郁;他同意自己推跌對方的力度大。他截停被告後進行快速搜查,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無論如何作出拘捕。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在現場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辯方指出,他較早前供稱警方有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一事並沒有發生;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因為此事冇發生,所以冇片;他的答案同樣是唔同意。

辯方準備了影片讓證人觀看,但事前未有向控方提供影片;休庭30分鐘後,控方代表表示已睇完辯方打算呈堂為辯方證物的幾段片,確認內容沒有問題,只對片段畫面時間是否等同實時有所保留。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D2 (畫面時間17:56:16-18:03:19)
-17:56:18:顯示多名警員包圍一名被捕人
PW1確認畫面中被按在地上、著白波鞋的人為被告。
~續播:他確認畫面可見荃新天地中庭近新村街位置有途人。他不知道當時商場內有其他警員行動。他指認自己在畫面出現位置(白衫黑手袖警員)。
-17:58:22:畫面左方有警員手持攝錄機
-17:59:17:畫面正中間位置有一警員手持長鏡相機
PW1指該名警員不是自己聯合行動的隊員。
-[冇抄時間]:一警員頭盔頂有攝錄機
PW1指頭盔頂裝攝錄機不是應變小隊的常設裝置,該名警員不是一起推進的隊員,自己當然唔清楚有冇錄影。
-17:59:37:另一警員手持相機
PW1又唔清楚該名警員是否屬於聯合行動當中的80-100名警員。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8:05:00)
-17:59:48:畫面中間位置有警員舉藍旗
PW1同意這個舉藍旗階段與剛才蘋果片段一致。

PW1同意,見到路面有不同人士行來行去,但冇特別留意有冇戴口罩。他亦同意,當日在現場的任何時間都冇見過有人使用他從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

-PW1作供完畢-

下午傳召高級督察作供後,控方將完成舉證。辯方預料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216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436開庭

📌PW2於2020年3月9日錄取之英文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22,中譯本為P22a。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0a
兩段辯方影片證物(NOW TV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1、蘋果日報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2)不受非法干擾。

傳召PW2 高級督察徐志邦(音)
案發時為新界南衝鋒隊第二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

PW2當時見有人在荃新天地外的沙咀道、大河道入口聚集,遂向人群發出警告,並指示下屬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隨後他有帶領小隊進入商場掃蕩,小隊約三十多名成員,有著制服,配頭盔等裝備。小隊中有隊員有攝錄裝備,但PW2不知道當日有沒有帶到現場,不知道有沒有隊員有在現場拍攝。他亦不知道其他隊伍有沒有於現場攝錄。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7:51:00)
-17:46:47:人群於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外聚集
-17:47:20:警方發放催淚煙,位置接近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
~續播:警方放完催淚煙後進入商場中庭

PW2確認,荃新天地於禾笛街有兩個出入口,一個近沙咀道,另一個近新村街。

警方發放催淚煙後,PW2見到人群大部分散去其他不詳位置,逗留的少部分人警方亦沒有拘捕。辯方片段顯示部分警員行出禾笛街一段時間後返回商場中庭;PW2自己沒有出禾笛街,所以不知該處實際情況,但以其所知當時警方沒有在禾笛街發過警告,亦沒有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PW2無法說出警方放催淚煙之前在沙咀道入口聚集的人群從何而來。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李志豪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傾向不作供,將傳召一位辯方證人。辯方案情下周一展開,肯定當日可以完成。

1527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9日)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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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7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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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8/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7/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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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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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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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續審 [2/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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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4/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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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2/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法庭今早先處理兩單雜案判刑,本案預計約1000才開庭。

1011開庭

被告確認不作供,只傳召女友作為辯方證人。

傳召DW1 梁小姐

🔸辯方主問

DW1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她於2015年9月認識被告,二人為中三同班同學,同年11月10日起正式成為情侶。她中學畢業後修讀文憑課程,期間在葵興某超市任兼職,周末會返工。

她於2019年11月10日當晚約7時得悉被告被捕。她在11月4日已向他提及打算在拍拖紀念日共晉晚餐,二人透過WhatsApp傾;她事後有翻閱紀錄所以記得討論的日子。她們傾好當晚打邊爐,但再過幾日後才約實10日晚上8時見。

當日DW1需要返工,計劃好晚上7點收工後搭車去荃灣,因為早前已約好到大鴻輝中心食台式火鍋。由於她家住大窩口而返工地點是葵興--二人慣常都會去荃灣、葵芳等地方拍拖--所以紀念日就相約在荃灣打邊爐。

DW1當晚收工後知道被告被捕的消息,所以最終沒有去荃灣,亦不清楚

📌DW1與被告約打邊爐的WhatsApp紀錄(共5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3(1)-(5)

📌相冊 (睇本案證物相)
🔗背囊:DW1確認被告高中時返學已用此背囊
🔗口罩:DW1中學時已不時會扁桃腺發炎、發燒,被告會在背囊擺定口罩,以給她作不時之需
🔗DW1沒有見過被告有相冊裡的頸巾、護目鏡

她知道被告在社運早期有參加過大遊行,但之後沒有再參加。二人只知該段時期經常有遊行,但不清楚案發當日荃灣會有集會。

🔹控方盤問

以DW1所知,被告於案發時期不是修讀電工課程,亦沒有在地盤工作。

📌相冊 (再睇證物相)
DW1不知道被告管有證物護目鏡、手套的原因。

🔗圍巾
主控形容圍巾後邀請DW1親自檢示實物。她確認之前未見過被告戴類似物品。她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有什麼活動,只是估計他會去買禮物給她。她不知道為何被告當天背囊內會有相冊內的物品。主控問及當天氣溫,無論如何都不需要攜帶這種圍巾出街?DW1唔清楚被告返學是否有需要用到圍巾,但估計是他冇執袋所以當天有帶。

🔗獨立未開封口罩
2019年她仍有出現扁桃腺發炎情況,所以相信案發當日被告攜帶口罩是為她而準備。

🔗雨傘
她唔知他當天帶雨傘的原因,自己就沒有見過相冊裡的那一把。

🔗長者八達通
她在案發前十多天左右聽他提過要為婆婆買八達通。她不知道為何當天他仍然管有長者八達通。

DW1承認,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5-6時被告做什麼。主控追問,她是否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相冊中有沒有見到任何物品會令她相信是被告買來送給她的禮物?

🔸辯方覆問

DW1接受控方盤問時提到約好8點食飯,而被告提早去買禮物⋯⋯她估計他去買禮物,而事後被告亦有告訴她自己真的去買禮物。

關於相冊內各件證物的用途,實際上她不清楚該些物品有何用途。

-DW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雖然本案案情相對簡單,法庭仍希望控辯雙方會有書面結案陳詞。控方需於明年1月3日前呈交陳詞,辯方則要在1月30日前呈交。#李志豪裁判官 表示 已有一大堆相關案例box files,亦可以上網睇,陳詞不需再附上案例。

📌控方應法庭要求釐清本案檢控基礎:被告有份參與本案指涉非法集結,但若證供不足以支持,亦可推論他憑藉身處現場去支持、鼓勵他人。

110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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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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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庾,陳,葉,鄭,尹,楊(26-48)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15:0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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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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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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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黃(20) #裁決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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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宣布決定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