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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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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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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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5/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答辯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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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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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9/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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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4:30
👤陳(25)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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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陸曉駿(32) 未經同意下肛交 #落藥肛交
10:30 高等法院第卅七庭 🐶劉家洛 與 🐶蕭澤頤, 周一傑 #警長鎖警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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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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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湯(20)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0831灣仔 暴動;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20/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30
👥林,蔡(22-24)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16:45
👤方(39) #宣讀判詞 (#20200229旺角 盜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7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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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06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39/70)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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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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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6:30
👤陳(31)🛑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判處監禁5年。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6月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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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
👥朱,許,馬(20-24) #續審 [16/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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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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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3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95

▶️A4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1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20

▶️A13主問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8

🔹控方入了3份陳詞:
- 暴動罪立論基礎
從司法認知,新聞公告,承認事實等,11號開始poly已成為暴動範圍,各人應已知poly內外事情。17 號1900前為參與暴動,否則可以離開,不能離開的原因是藉口,於18號被捕是因為參與暴動,根據各人的裝備,時間和地點可作為一推論。

控方表示地圖列明了暴動範圍和時間。由11號至17號早上有暴徒在理大校內,有市民被襲擊,所以警察進行包圍和拘捕。

就警方於17號晚上七時設置防線,有足夠時間予離開及投降,而且氣氛平靜,無資料顯示提及理大內人士不能離開

第二控方證人於poly設的防線,曾提及10點有進行拘捕 ; 另有一人於十二半離開並投降,以此可見有人可以安全離開poly,相關證供詳見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6

Pw56亦提及y core為平靜,除了2154嗰2分鐘。控方指如果不能夠離開可以打俾警方求助。

poly 事件政府有叫人唔好入去, 所以入面啲人一定知有暴動,否則不會留低/進入,1900 ~ 2200 亦有時間比唔想參與暴動嘅人離開

▶️A3 證供分析
A3指入Poly勸喻年青人離開及為傳道人供醫療協助。被告離開家中和被檢取的物件相同。🗣️官問:帶呢啲嘢入去幫人算唔算係暴動呀? - 控回答其講法指被告應要離開

控提及被告對社會事件的認知,如知悉裝備,會瞬間演變暴力,及中大事件等。指17號政府有提及留在理大內的人會視為參與暴動,質疑被告為何會接受陌生人建議往理大,又冇告知家人並問意見。亦質疑被告提及淨係救牧師和傳道人,但又稱曾對一名非教牧人士進行醫療協助,顯示其證供矛盾。控亦質疑被告保留醫療物品之原因。

就進入校園後,被告指17號2200至0700祈禱,控方質疑為何留在va110卻不在外進行游說工作;質疑為什麼被告自稱當時有急救証卻沒有被警方檢取;質疑為什麼不自己拍下證件照片;質疑何不就證實自己急救身份叫聖約翰救傷隊上庭作供。控亦指辯方證人 - 鄧友人 - 提及被告急救證位置有產生證供矛盾。

控質疑被告冇仔細判斷Poly情況,又提及自己只會參與有不反對之活動,為何會帶醫療物品入校。既然不是聖約翰救傷隊派出被告,被告的決定超出了急救責任和其資歷。

就被告提及只會救助傳道人,加上見到校內有其他急救員,為何還保留醫療物品,控指冇證據顯示消防員未能提供協助。控續指有着急救衫但參與暴動的人,上訴庭曾提及急救員不是開脫原因。

控方指被告曾承認不能確認牧師身份,質疑唔識對方又入校內。🗣️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要入校內幫手,指傳道人可以自行離開,因為當時警察未有圍封。

控指被告無積極搵方法離開 。即使入校內前不知道poly受破壞,在校內有去不同地方理應知道,所以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

🗣️官指曾有隊救援員話走,但被告無跟…
辯方指此案情應為d4,不是d3…

控指2200前可在y core離開,質疑被告何不打俾警察講離開有困難,又無尋求家人教會幫助,指不能離開是籍口。就telegram中被告曾回答自己平安,質疑何不告知dw2不能離開。

就被告指17號20:00知可從y core離開,但該處有人阻,話唔認為搵警方有用。控質疑竟然禁,為何又會跟住黑衣人聚集去離開,指如認為離開為最好,不應跟住其他示威者。離開理大時有人折返,質疑被告為什麼卻要跨暢運道天橋,質疑被告點解要幫一名不能呼吸的陌生人。

既然入校園初心為幫助牧師,為何1330突然話要離開理大,為什麼無問警方離開的路線。就被告話要出去搵警察,點解離開Poly之後唔去搵橋上面的警察而要跨過橋。

rthk 片段 ,被告堅持自己幫助的係D1,後來才改稱誤會了,應該是其他人。控指被告根據片段重組案情,證供不盡不實。續指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入校園時亦有好多新聞叫唔好入。

▶️A4 證供分析
被告指17號15:20由Y座進入理大搵朋友,控方指盤問時用了unused material指出被告講大話,但後來辯方才話自己文件冇相關資料。控指不是控方無給予該些資料,而係被告自己指示唔拎呢啲證供

控方指被告無叫朋友出嚟作供。🗣️期間法官問到被告的社交媒體是否有人擁有密碼替他刪除照片,辯方確認。控方指被告於盤問承認社會運動上的認知,例如平靜轉為暴力,有裝備和隧道被堵塞,質疑被告明知poly有暴動和危險,點解唔搵多啲資訊去確保安全入校。質疑被告16號叫朋友唔好入去,點解自己唔搵多啲新聞。質疑被告知道有安檢都繼續入去一舉。

控方指被告用了兩個鐘搵朋友,有空閒時間去查poly情況卻無做,並指出被告1520進入校內至1730還未成功聯絡到朋友,又不確定對方還是否在校內,質疑被告為什麼不離開,並指出可以在校外等朋友。

就住被告所畫的路線圖,控方質疑既然被告指vs座平靜,但卻不從哪兒離開的原因是因為不知道Y座可以離開;而前往A座離開是指因為知道該處有個出口,控方質疑被告卻遙遠觀望A座出口,沒有前往百步梯和噴水池,指出被告曾承認冇嘢阻佢離開,質疑其實可以穿過危險品離開。控方總括所以被告供稱搵朋友離開的說法有自相矛盾。

質疑點解被告1900到達P座但冇離去,並且影了相又冇打俾警察求助一說。續指出被告係不同階段影相俾朋友,但冇尋求幫助。此行動為有意留守,並「走遍校園鼓勵暴動」。

控指如果被告所說留在創新樓是屬實,為何不在早段時間跟隨人群離開。就住被告提及1130至1200在Z座曾致電記者朋友求助,控方表示如屬實為何不在更早些時間致電對方求助。

就住離開poly 階段,被告和朋友們跟隨a3一同離開,期間被告供稱拖住a3,後和朋友失散,控方質疑為何不是拖住朋友。在康達廣場發現和朋友失散,但卻沒有尋找對方,更協助一名陌生人,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搵朋友的本心。

控方指被告就住18號獲得的資訊冇做任何查證 - 指被告在Telegram見到一條片顯示Y座情況,質疑被告當時需要離開但不查證片段真確,只告訴朋友見到此片段並表示y core不能離開,又冇問朋友此片段是否屬實。

控方指出被告在Starbucks時提及見到Telegram有片段顯示Y座情況,所以不前往該處並前往創新樓睇直播,質疑被告點解唔用電話睇。被告及後提及前往A座離開時遇見A3,並指對方提及搵警察,控方質疑點解之前被告冇諗住搵警察。控方並指出,被告提及A3頭盔在腰間,但是A3證供說在背囊,兩者出現矛盾。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拿取並戴上裝備,為何沒有叫A3一同這樣做。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聽到嘭嘭聲,見到警察嚟緊,點解唔留喺原地,要跨過欄。

就着被告在校內的路線,控方指是作的。盤問時,控方就住一張相片(被告手機相片)上所顯示的時間- 07:51 -指出被告到達了A座,質疑被告在主問時卻供稱該段時間是在創新樓。

控方另提及在被告手機其餘相片,質疑被告有參加其他地方事件,續指其誠信成疑 🗣️官指單憑相片未能顯示有參與當中。
控質疑既然被告要帶朋友離開,但又影相嘥手機電池,又冇搵資訊,朋友家人協助。

就住重開a4案情議題,詳見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55

控方指出兩名收文件的證人有簽署,(聽唔到誰)指被告話唔需要拎此部份的證供 。🗣️官指被告知道警察有搵到手機照片,自己想作供,如果唔記得/想重組記憶可以問律師攞此方面資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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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13 證供分析
就住被告表示不認識丁媽媽,控方質疑被告大可做更多相關查證,便會得知對方於2018年便退休,為理大社監但其宿舍不在理大範圍內,也是反送中聯席選委(按:法官於盤問時10分關注丁媽媽身分,更主動指出為反修例聯署主席,又叫控方在此方面要做多啲research )當時盤問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4

控方質疑被告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又冇問朋友老師是否應該進入,知道丁媽媽的辦公室位置但又沒有前往,並指出被告無前往暴動地方作勸退的相關培訓,為什麼不找丁媽媽攞更多指示。控質疑被告是否勝任,指入內決定草率。

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用了兩至3小時作說客,但情況失敗,質疑為何不離開。及後游說一名人士成功,控方質疑為何不陪伴該名人士或致電其父母。

就住被告提及在Q座睡了九個鐘至十二點。控方質疑如果真的想勸人走,為什麼瞓九個鐘, 17號0300知道留在Poly有風險,點解唔回家睡。

控方並指出被告離開的路線不合情理。就住被告曾折反入poly,控方指出當時康達徑或其他路線也可以離開,為什麼會選擇返回校內。續指如果真係想走,何不致電警察/家人,何不前往丁媽媽辦公室。

控方指出被告係碩士生,質疑對方離開時冇搵更多新聞去作證實。指被告理應不會對資訊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應該搵安全路線讓年輕人離開,而不是聽朋友和丁媽媽講留在原地。

控方指出2200為死線,被告卻2300才從朋友面書看見此資訊;另指被告沒有尋求母親協助。控方指出被告照顧年輕人的方法不負責任,並質疑為什麼被告和朋友與年輕人往北橋,而不帶該些年輕人往(示威者處?),問可唔可以去出口離開呢,續指被告反而拎口罩往橋離開,質疑為什麼要跟隨示威者並跨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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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A3辯方陳詞
就住17號不能離開理大的說法:
辯方指控方證物CCTV 曾顯示y core有濃煙。🗣️官指被告連行近y core 啲都唔去。辯方回應指警察有貼文曾提及有暴徒在Y座放火,另有指揮官曾提及有暴徒在出口放火。

中午離開的路線:
辯方另外提及警察Facebook有一則貼文曾叫人去暢運道天橋面離開

▶️A4辯方陳詞
辨方指d4在重開辯方案情時沒有比口供(同意法官指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指出除了被告俾指示冇問及要拎相關文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忘記了/認為自己記得/講大話。🗣️官指無責任要幫被告諗原因。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meta data )有出現,🗣️官質疑是被告自己的電話,難以不知,如果唔知就唔好比證供時候「實牙實齒」

▶️A13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除一些更新無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0:30 作裁決,期間3人批准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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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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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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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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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21)🛑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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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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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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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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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1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張(29)🛑已還押逾51個月 與 🐶警務處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20200307爆炸 張指他於2020年3月7日晚上至3月8日凌晨,在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因此要求警務處處長為相關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燕武(27) 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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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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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羅(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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