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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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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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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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四庭 #申請保釋
#游德康暫委法官
#0921元朗

陳(25)‼️已還押152天
(自行入紙)

控罪:
1.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2.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3. 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4.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
- 被指於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於一樓A159號店舖利華超級三文治,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毀壞及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八組閉路電視鏡頭。(控罪1&3)
- 於同日在元朗輕鐵近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2)
- 於元朗輕鐵康樂路站及青山公路-元朗段163至165號附近,與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4)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暫訂於3月1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移交區域法院的準備
#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09電訊盈科 #網上起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32)

控罪: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1項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內容: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非法取得3名公眾人物、20名警務人員及6名警察家屬客戶等的個人資料,並於同年9月9日向Telegram一群組帳戶管理人提供一名督察父親的個人資料供發布。

案件經審訊後於2020年11月3日被判處監禁2年。

—————————————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唐利陳詞指,事主於9月7日(案發前兩天)已在信箱找到一張宣傳單張,內容印有其住址,令他擔心自身人生安全,遂遊說兒子轉工作,被告則於兩天後才於「老豆搵仔」的群組披露資料。關認為基於事主於案發前已得悉個人資料外洩,故被告的行為對事主沒有進一步傷害。彭官回應指,「咁我play the Devil’s advocate 啦,無論來源來自哪裡,唔知咩人攞到向唔同平台披露也好,但都會有potential or actual嘅傷害」,他舉例指例如用假信用卡披露資料的案件,並非實則碌咗幾多錢,而係考慮後果。

關其後呈上梁愛詩病歷遭人洩漏、男護士施諾恆偷取女病人條碼標籤等案例。但彭官指出,施諾恆一案嚴重之處在於其非禮侵犯女病人,但是其中一名女病人給予施電話號碼,施再以短訊騷擾對方,「都唔關條條碼事!」。彭又認為施諾恆案件的後果未有本案嚴重,因本案事主要面對人身安全的威脅 ,終拒絕接納施的案例。

彭官又指根據當時的背景,若將個人資料置於社交平台將會嚴重危害人身安全,「係我地親眼可見並非想像」。彭官終拒絕被告的上訴申請,但提出對方可於合議庭處理申請,但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3W條警告被告,不會扣減其等候上訴許可時被扣押的時間,亦即會「坐耐咗」。
【08月0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不服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6/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四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609元朗

陳(38)🛑服刑中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2022年1月31日由 #李素蘭法官 判處8年監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504

【2023年1月18日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747

—————————

【速報】
刑期經上訴後下調至5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親友都有十幾人到庭,手足精神充沛,可惜因英文聆訊未能完全明白,報唔到詳情🙇🏻‍♂️
【08月1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7]

🕙10: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求情 #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5/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9/30] #求情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審訊[1/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四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9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6: 馬(16)🛑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背景:2019年8月尾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舉行「遍地開花放映會」,後來演變成包圍深水埗警署。警方凌晨進行驅散示威者,多人被捕。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 #王詩麗法官 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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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鄭檢控官

🔸上訴方陳詞
黃大狀指本案原先有3申請人,另外2人表示放棄上訴申請,今日只需處理D6就定罪上訴申請,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時 :
1)法庭錯誤裁定暴動時間
上訴方代表:
D6在當日23:25時於深水埗C2出口出閘,23:30時到達欽州街711買飲品,23:31時五男在深水埗警署外掟磚,申請方認為構成暴動但過程只有9秒,掟完暴動便結束,CCTV拍到23:34時D6經過海港餐廳,當時已結束掟磚,申請方立場暴動已經完結,而D6被截停/拘捕位置距離深水埗警署外掟磗位置有80米之多,今天有一地圖可供法庭參考。
官:參考盧健民案例暴動具流動性及持續性,我對深水埗好熟悉,警署外欽州街是一大段直路,80米不算遠,D6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情況,是智商問題?如真不知道佢可以作供。
代表:同意盧健民判詞第76及77段

2)法庭錯誤裁定參與暴動或留守鼓勵其他人
代表指D6當時只有16歲,心智尚未成熟,意識不到已經發生暴動,沒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其他人
官:縱使多人聚集、叫囂,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也不意識到要離開?佢有冇作供?無呀!不可以同佢想像理由。
晚上11點,不知佢住深水埗定要坐車去,但見到人羣聚集又有叫囂,除非智商有問題,但佢冇作供呀!
代表:D6外觀同普通路人無異
官:拘捕時衣著點?
代表:穿黑色上衣,籃色衭及黑色背囊內有3M口罩及濾罐...
官:即是只憑衫褲?
代表:我指純粹外觀,沒有戴上口罩或裝備,其他人望去不可以肯定是到來鼓勵狀大聲勢
官:咁要叫示威者上庭才知噃!
代表:希望考慮當時D6只得16歲
官:幾分鐘內佢可以離開,但CCTV見到D6有行來行去,如果真係意識不到,佢可以作供以便法官看看是否心智不成熟,而且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不可以逐樣分析睇,有環境證據疊加效應,法庭已經不停係咁講。
代表:最後希望強調沒有證據D6有說話、標記等鼓勵在場人士

🔹答辯方陳詞
1)澄清被捕時D6外表有黑色上衣,藍色衭及袋有防毒面罩及濾罐裝備
官:申請人代表已經講意思是單憑衣著,但法庭明白一些暴動也有示威者非全身黑色如白衫雜色衭
2)原審法官裁定暴動是在23:12至23:41,即警方驅散時才完結,並非只限5男掟磚短短9秒。D6在23:34時出現海港時仍有示威者用雷射槍照射警署、有叫囂及敲打鐵欄,暴動仍然持續進行。
最後想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是依賴疊加效應環境證據推論D6參與暴動,已經有考慮辯方陳詞
🔸申請方回應
原審法官在證供分析沒處理為何拒絕辯方立場,只考慮不利D6之證據。

📌申請結果
聽罷雙方陳詞,潘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繼續服刑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發,潘官提醒申請人有權再向高等法院3人合議庭再申請上訴,但會有減時風險,即可能會加刑。
【10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司法覆核
📍 #高等法院第四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四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2/1]
#1111西灣河

胡(21)🛑服刑中
控罪: 企圖搶劫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劉大律師
答辯方:
#蕭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吳高級檢控官

申請方提出三個定罪上訴理由。彭法官表示已看過書面理由。

庭上播放丘品新聞片段。

申請方指PW1稱當時「感到」申請人的手放在他的手上,只是憑申請人的一個動作而認為申請人是想搶槍,申請人當時的動作有可能只是想推開槍枝,原審法官不能憑一個混亂的鏡頭作判斷。
上訴庭質疑申請人當時沒有作供,原審法官不需要為申請人設想其他可能性,並指出申請方現時的說法與申請人的警誡供詞不符。[申請人的警誡供詞指,自己只是想搶回白色衫的男子。]
申請方回應指當時的警誡是非法集結,而申請人未能救到白衣男子前,槍已經指向申請人。

第二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申請人當時有可能認為警員是很克制的,以為赤手空拳就可以嚇退警員。

第三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將舉證責任轉嫁到申請人身上,要申請人提出證據。案中沒有足夠基礎顯示申請人是有意圖永久剝奪警槍,如果成功搶槍也不知道他的意圖為何,也有可能在附近棄置。而申請人的說法是當時只是不想自己受傷。
上訴庭指如果某人不是物主而搶奪某物件,即使他在一段時間後棄置,他也沒有權利處置該物件。而且申請人沒有作供。

就刑期上訴方面,申請方指申請人沒有持械,而PW1也沒有受傷,申請人現時對事件也很後悔。

上訴庭指申請方呈上的案例沒有參考價值,因為該案例的申請人指如果定罪上訴不被接納,會放棄刑期上訴,上訴庭當時並沒有考慮該案的刑期上訴。申請方改稱不會依賴該案例。

蕭專員採納書面陳詞。
定罪上訴方面,蕭專員指當槍口並非指向申請人時,申請人的雙手一直追著PW1持槍的手,而沒有觸及白衣男子。而且警員擎槍時,在場人士有選擇可以離開,當時現場亦有黑衣人士立即卻步,唯一合理推論是申請人意圖永久剝奪PW1的手槍。
刑期上訴方面沒有補充。

申請方沒有回應。

1053休庭半小時。

上訴庭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定罪及判刑許可,詳細理由會以書面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