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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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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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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6/2]

D1: 王,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D2出庭接受控方主問,和辯方盤問,作供完畢,辯方控情完結。

控方要在9月1日交書面陳辭,辯方在9月8日交陳辭和回應,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5日15: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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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021後補資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D2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括弧內是D2的回應]
D2表示在11月11日前有參加過合法嘅示威活動,第一次係大概在19年6月,去到11月11日有參加過幾次,實際數字唔記得,在示威活動中無親眼見過水炮車,試過參加集會被腰斬,聽到有人話射催淚彈,見到有白煙,但距離遠問唔到味,在集會的逗留時間係以小時計。

知道11月11日有大三罷嘅號召,強調唔係去參與,只係去睇吓,有帶備防身物品,唔係新買嘅,係在合法集會被腰斬之後買嘅,有護目鏡、生理鹽水、黑色手袖,同意主控所講係用嚟防預催淚煙;主控:縮骨遮呢?唔係要來擋太陽呀嘛[係用嚟擋雨,經常帶],今日呢?[今日無…]。

當日出門無話俾屋企人聽,原本要返學,但參與罷課,返學着便服,19年6月之前都有着過黑色衫返學,當日都係着黑色衫褲,11月11日唔記得有無刻意着黑衫,嗰陣開始會着全黑出街,出席集會係會着黑衫;點解背囊有紅色T恤,係如果有水砲車,用嚟替換嘅,唔記得幾時擺件紅色T恤落背囊,同意紅色有不同政治目的,但因為呢件紅色大件啲鬆身啲,所以帶呢件,唔記得第一次參加集會有無帶紅色T恤。

11月11日出門,目的地係沙田公園,一個人去,無約其他人,在沙田公園留咗幾分鐘,「等」睇吓有咩事發生,修正,「等」字唔適合,係逗留左幾分鐘,睇吓有咩事發生,幾分鐘內無與人接觸,企埋一邊,無企定一個位,周圍行,幾分鐘後見開始人多聚集,有人堵路,覺得要離開,唔想參與堵路,D2所理解嘅大三罷,唔知包唔包括堵路,有聽過,在網上有見過「黎明行動」嘅字眼,但唔知係咩嚟,無聽過「和你周圍塞」,無聽過「癱瘓全港」,只係集中罷課;罷課同沙田公園有咩關係?因為寫住有大三罷,去睇吓會做乜嘢,唔係參與,只係逗留幾分鐘離開,參與其他集會會逗留耐啲,因為無混亂,就算有發射催淚彈都唔混亂,喺開始亂時就會離開,今次一樣,因為有人堵路就離開,單獨離開返屋企。

睇辯方證物相片D3, D4 & D5,D5係行人隧道出口,一路行,去到D3見到樓梯,再向前行返屋企方向,行到D4斜路底,係第一眼見到兩個人在斜路中間跑落嚟,好大聲咁嗌,聲音從右後方傳來,擰轉頭見到佢哋,問佢哋咩事,無停低,只係叫「走啦」,exact wording 唔記得。

主控質疑D2平時會唔會同陌生人傾偈,知唔知佢哋係咩人,會唔會傷害妳?當時佢哋嗌到好大聲,突然間有人嗌,好似叫我走,所以問佢哋,唔係絕對信任佢哋,但唔覺得會傷害我,無諗過係咩人,無懷疑,覺得上面有危險,可能係堵路,聯想到可能有混亂、射催淚彈、有水炮車,可能有好多人走落嚟。

同一方向跑,係因為跑返屋企,唔係跟住佢哋跑,跑嘅速度唔係輕鬆咁跑,唔覺得有人追,聽唔到有人叫,只係突然俾人捉住,被撳低在地,之後見到係警察。

主控指出被捕過程當中,就好似證人咁講,D2原本在馬路走落斜坡[唔同意],妳本來在公路喺有份集結嘅一份子[唔同意],妳個背囊除咗有其他物件,仲有16條索帶[唔同意,索帶在家居有用過,唔清楚屋企有無存放,11月11日從來無見過索帶,第一次見到係在法庭],控罪書有索帶[審訊之前唔知道,第一次見到係在法庭,至於有無聽過就唔係好記得],如果警方屈妳有索帶,應該印象深刻[唔記得,但第一次見到係在法庭]。

11:05 辯方覆問
在準備文件階段,知道有控罪係索帶,但第一次見到實物係在法庭。
當日無見過水炮車,但在隧道時驚係有水炮車,認知來自新聞,用嚟射人,驅散人群,擔心有人擁落嚟。
今日無帶雨遮,因為一陣約咗朋友上佢屋企,係室內。
11月11日出門時無特登同屋企人講,因為平時都唔會特登講去邊,但有講返唔返屋企食飯。
理解嘅大三罷係有堵塞,實際唔記得幾時聽過,係在新聞聽過,但唔知詳情點做。
當日在沙田公園逗留幾分鐘,無諗過要逗留幾耐,只係諗住睇吓。
在斜坡底唔問個男仔咩事?點解要問呢,因為係佢哋突然嗌,走落嚟,佢哋嗌先。

D2作供完畢。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裁決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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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2成立‼️
👩🏻D2: 控罪2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一:
沒有足夠的控方證人及證供能舉證D1在控罪1所作出的破壞,所以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二:
👦🏻D1的爭議:
1️⃣持棍的人是否D1
控方依賴PW6-7,但二人的跟隨是斷了視線,也因有距離及面巾故不能知悉面貌。由於PW7斷了視線,故不依賴其作供,僅考慮PW6的作供比重,Pw6在下車後全程留意及緊貼著持棍人,直至持棍人進入一間小屋,即使持棍人進入1.5米高的草叢但不代表看不到持棍人。PW6不確定草叢中有否他人,持棍人又進入了草叢約10秒,崔官指不影響Pw6跟隨持棍人,因為沒有證據反映現場有出現他人,或他人進入場地。而持棍人在草叢中木屋附近被發現的姿勢明顯是藏在草地上。10秒內時間雖然不長,D1不可能離開PW6-7的視線範圍,故裁定PW6從車上見到的持棍人,即是PW7所捕,即D1.

2️⃣案發時集結的人數/地點/情況
PW1指4-5人圍住燈柱,口供同PW2吻合。就控罪集結地點,辯方爭議證人的記錄有出現矛盾,但PW6回應時僅稱手文之誤。崔官接納PW6所指的是D1, 而同意所搜物品如護踭不是日常用到,D1攜帶物品出現現場,必然是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D2的爭議:
崔官先拒絕接納D2的作供內容,D2 作供指當日想參與合法集會,帶裝以怕合法集會變質,但在回家中卻跟著兩男子一同跑,在沒問清楚的情況下跟陌生人跑是不合理,D2指跟住跑是怕放tg ,但崔官指沒有證據顯示2名男子有作解釋,事發時段也沒有發生混亂情況如叫囂、警車封鎖等事件。其奔跑理由前後矛盾,故不接納D2證供。

控方依賴PW1-2證供,追截過程有關鍵性分歧。因Pw1-2 在下車時指黑衣人跑的方向不同,一個指有入隧道,另一個沒有進入隧道。pw1不知車頭的2-3名黑衣人從何方接近車頭。同時,崔官指分歧在於pw1-2所指追截的人數不同,質疑跟D2未必有關。

控方不能確認在追截前的觀察,即被追截人士的行為,由於崔官考慮了PW1-2的證供,故不能確認D2曾參與非法集結。

📌 案情及證人供詞簡述
Pw1 沙展揸警車在車公廟交界時見到有4-5黑衣蒙面人士損毀交通燈,他指示2位警員追截,停車後泊車後同PW2 PC追截人士。PW2 在警車上觀察3-5人圍住交通燈,1-2人在扑交通燈,下車後見到2名黑衣人,認為是早前車上見到的破壞分子,故上前追截及拘捕。

PW3 負責處理D2物品的證物警員。PW4 女狗在遊樂場協助押解D2及在車上搜書包。Pw5是機電工程處人員,早上發現有交通燈被損毀。PW6是警員,事發當日在另一架警車上,指當日見到一班黑衣人在警車A停泊時奔跑,PW6追截一些手持鐵棍的人,至在草叢上見到D1脫下背包,PW6撿起及成功追截D1. PW6 同意草叢可以收埋其他人,但指自己留意D1而沒有看到有否他人。PW7見到持棍人進入草叢及又在草叢中走出來,盤問下同意自己不知草叢中有多少人。

📌 D2案情:
因八卦而去看有何事發生,返家期間見兩男人跑來及叫她「走呀」,因為D2想快點回家所以跟住跑。

📌開庭後,崔官要求控方就書面陳詞作回應,🔰內容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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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辯方保留求情內容及望為D1索取3C報告。

案件押後到10月18日下午15:0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出判刑,同日處理訟費申請。D1 須還押,期間為D1 索取背景報告。

(按:手足入去前有向旁聽席雙手舉頭合十🙆🏻‍♂️🙏🏻及舉手指公👍🏻,應該都精神)
(直播員好奇:未正式完庭就推手足入房仔好咩)

【17:23完庭,冇補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D1: 王(20),D2: 李 (19)

控罪:
(1) 刑事毀壞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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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Francis Cheng
D1法律代表 #李倩彤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廖鈺兒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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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裁決,D1 控罪1不成立,控罪2成立,還押至今天判刑;D2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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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就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
呈上十三封求情信(自己,父母,中學及high dip同學)。求情信顯示被告是盡責,善良,樂於助人,刻苦耐勞,正能量,孝順。

報告正面,同意其是真誠地承認過錯。

D1就控罪1有訟費申請
D2就控罪2有訟費申請

休庭10分鐘,以處理判刑。

判刑理由
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
被告被捕後搜出整套裝備,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暴力的情況,但被告等人聚集於馬路上有機會令情況惡化,嚴重擾亂社會安寧。崔美霞覆讀報告及求情內容,恕不重覆。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

量刑起點:4個月即時監禁❗️沒有減刑因素。

訟費申請
控方回應:
兩件事的主軸都是由交通燈引起。無論結果如何,2條控罪的證據均是圍繞交通燈。控罪1無須答辯只係因為沒有任何一位證人能指出該交通燈是被損壞。無論如何,相關證據都會被引入案件審訊,而非單就控罪1而單獨引入。

有關D2的訟費申請,其被捕時的裝備及裝束,特別是P11,12(3M手套及一包膠索帶),控方認為此二項物品加上其他裝束,及其與非法集結的距離,有自招嫌疑。

崔美霞指D1律師陳詞提出於第一位證人作供後,已預期控罪1將會表證不成立,控方亦有提出修訂,但不撤回提告。望控方在相關部分解釋。

控方指修訂控罪是其職責,但停止檢控非控方職責,甚至是沒有能力去停止檢控。即使不檢控控罪1,所有證據證供仍會繼續呈上法庭。而D2被裁定無罪是因身份辨認,而非該交通燈有否被破壞。

法庭認同交通燈是控罪2的一部分,所以不可以因控罪1表面證供不成立,而把其切割出來,故拒絕D1的訟費申請。

法庭亦同意D2被截獲地方與非法集結地方非常相近,而其被截獲時身上有眼罩,生理鹽水等物品,雖然該些物品獨立來看有其適當用處,但綜合來說,有自招嫌疑的情況,故同樣拒絕D2的訟費申請。

按:手足相當精神,不時向旁聽席示意狀態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