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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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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提堂

D1鍾(27)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3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認罪🛑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
D2,3的審訊:

控方會傳召PW1、3、4、5、6
不爭議影片連貫性
D2,3身份有爭議
預審期2天

🟢D2,3押後至2021年10月13日和15日於0930觀塘法院第六庭審訊(細庭),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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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認罪,重點案情如下:
當晚2005左右大約有100人在東頭邨燒衣紙,部份人士在紀律部隊宿舍前,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使用鐳射光。
人群在警方警告後散去,該活動無不反 對通知書。
在公開片段及2名警員身上的攝錄機可看到,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半夜0035首次舉起藍旗,警告這是一場非法集結。PW1當時拿着大聲公警告。其後人群燒衣紙及扔衣紙,有使用鐳射筆。
0047時警員衝去拘捕人群,0053時PW2-4拘捕D1與另外2名被告,還有在控罪書上的2個人。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枝鐳射筆,入面有電池,已關掉。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鑑定為3B級別。

求情:
27歲無案底,有自己與家人寫的求情信。
(是次沒有在庭上讀出)

🛑還押至2021年8月9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按:有旁聽人士在D1在被告欄時,大聲說「點解要認罪啊!」「我覺得佢唔好認啊嘛!」請尊重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上回提堂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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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惟法庭對報告第5段有所疑問,被告選擇認罪在報告中提及:被告表示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律師解釋,他是獨自一人參與但是他在非法集結現場逗留。

法庭要求控方呈上2枝在被告身上撿取的3B級鐳射筆,然而控方沒有實物,故呈上P9-11的證物圖片。裁判官與控方再三確認D1是在0053時被捕,但沒有任何片段能顯示他被捕時的情況,只有當時現場的情況。然後控方呈上P21(8月10日網上片段)的14張截圖,控方於法庭提點下才意識應把圖片2及4中的被告圈起來。

📌求情
被告選擇認罪並帶有很深的悔意,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D1有作出挑撥性的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該2枝鐳射筆。裁判官反駁指從控方提供的截圖6及8能看出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建築物,辯方回應指這些是其他人的行為,並非由被告作出。

被告過往有優良品格,於上次提堂時已呈上由他父親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不會在此詳細覆述,但希望法庭留意父親的求情信尾二段"After the incident..." 被告已對此事顯出真誠悔意。從他的背景來看,他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人,與他的家人及女友關係良好,本計劃結婚但被疫情及本案阻撓計劃。明白這些控罪必須判處監禁,但希望刑期能盡可能短暫。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作判刑以便法庭考慮求情及證物相片,期間需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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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當時在被告的褲袋內發現2枝3B級鐳射筆,在10米範圍內可對人體做成傷害,幸好當時沒有照射到皮膚或易燃物品。法庭已參考3宗上級法院的案例,考慮到當時現場的環境及求情內容,故2項控罪均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4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直播員按:上一宗案件的大量親友離庭十分嘈吵,導致聽不到部分判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1/2]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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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7個證人,3個為主要證人;辯方將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法庭今天只有上午能夠進行審訊,為使審訊能夠一氣呵成、公平地進行,審訊將重新排期續審,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案發時的影片。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2,D2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拖鞋
2.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3
3. 在案發現場拍攝了18張照片,輯錄成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4
4. 控方將數段新聞直播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5
5. 警員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6
6. 警員9760 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7
7. 控方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8. D2、D3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排期至2021年12月21及22日0930於同庭以中文作兩天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李大律師
D3:洪(22)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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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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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高級督察 鄭婉雯
當時駐守九龍東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1201旺角 案審訊時因遊船河延誤審訊

🔹控方主問PW1
當日2005時在黃大仙警署,小隊被大隊長訓示前往進行行動,內容為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有約100人非法集結,進行撒衣紙、叫囂及用雷射激光,包括藍色與綠色激光,照向於睦鄰街與沙田坳道守衛的警員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行為,需要小隊去到東頭邨道東行線進行守衛,於是小隊前往東頭邨道。

2015時到達,現場情況如大隊長描述一樣,小隊負責守衛東頭邨巴士總站一帶地方。主控向PW1出示地圖,PW1在地圖中指出巴士總站的位置,並用紅色筆圈出自己當時巡邏的範圍,用藍色筆圈出當時人群聚集的位置,繪畫後的地圖呈堂為證物P13。PW1指自己的部隊只負責守衛,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由其他部隊處理。2320時,部隊被調動到沙田坳道進行守衛,當時人群已經企出馬路,人群繼續大聲叫囂,內容為毅進仔、黑社會、黑警死全家,人群又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的眼睛,但警員沒有裝備保護自己的眼睛,唯有用阻隔物如水馬進行遮擋,又擰歪面避免被激光照射,而且當時車輛不能暢順行駛。8月10日0035,小隊舉起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散去,否則會被拘捕,又用擴音器進行警告,內容都是要求在場人士散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人群聽到警告後報以噓聲,有人繼續叫囂,有小部分人離開。0039時小隊警告在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射的行為令警員不適,命令他們立即停止行為,否則他們可能干犯了侵害人身罪。其後,PW1命令警員10327第二次舉藍旗,內容與之前一樣。相隔一分鐘,小隊被命令向東頭邨道方向推進。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
PW1確認自己曾經舉藍旗及用擴音器警告在場人群。

🔸D2法律代表李大律師盤問PW1
PW1確認集結人士在地圖上的位置。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1
辯方指出片段中一名白色衫人士在踩熄地上的火種,PW1不能確認,指自己只看到該人士移動腳部。

🔹控方覆問PW1
PW1指照射雷射筆的人士四散,並不限於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

📌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黑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PW2
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並在黃大仙警署侯命。在2320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指當時有人群聚集,人群在摺衣紙、叫囂,並有撒溪錢及叫口號的行為。PW2望向東頭邨道,望到有人向他的方向照射雷射筆,照射雷射筆的人群較為分散,有部分人在天橋上照射。PW2確認自己聽到及見到PW1發出警告,指有小部分人在聽到警告後離開。PW2指自己當日便裝執勤,主要拿著一部攝錄機。PW2指當日警員排成一列驅散人群,並大聲呼籲人群離開,但化寶盤附近的人群沒有理會。PW2在化寶盤附近見到一名男子,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拖鞋,黑框眼鏡,該男子都沒有理會警員的呼籲。其後警員繼續推進,然後警員見到該男子雙手舉起,蹲在地下,自覺地雙手放在頭上。於是PW2前往了解,並表露警察身分,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該男子,男子在警誡下表示無嘢講。警員對男子進行了快速的搜身,確保男子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然後將男子帶上警車,其後在男子身上找到電話、銀包、鎖匙。控方指該男子為D2,辯方沒有爭議。

📺播放多段集會現場的片段,PW2在片段中辨認D2的位置及行為,包括在化寶盤附近有疑似燒衣的動作。

1258 午休 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2/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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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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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警員15017廖國秋 (音)

🔹控方主問PW2
PW2確認自己在8月10日0143至0420看管被告,之後將被告交給觀塘警署值日官看管。

🔸D2法律代表李律師盤問PW2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主問PW3
PW3案發時駐守黃大仙警區特遣隊,當日小隊由PW1進行行動訓示。其後2335時,到達睦鄰街與沙田坳道交界,近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範圍設立封鎖線。

PW3指當時在東頭邨道與沙田坳道附近有約100人聚集,進行燒街衣行為,這些人群不時衝出馬路,而該些行為影響其他行人與車輛使用道路,對其他途人造成危險。於是PW3對該人群進行警告,指他們正在進行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開,但他們沒有理會,PW3亦指當時封鎖線受多方面的激光照射。0055時,PW3在PW1帶領下進行掃蕩行動,其後PW3在黃大仙下邨龍達樓外拘捕一名男子,該男子帶深藍色頭巾,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短頭髮,白色波鞋,帶眼鏡,紅色背囊。其後PW3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該男子警誡下稱無嘢講。控方指該男子為D3,辯方沒有爭議。PW3指第一次看到D3時為2335設立封鎖線時,當時光線充足,與D3相距20-25米,D3由行人過路處衝出馬路,不時來回行走,在燒街衣的人群之間穿插。在拘捕D3後,PW3帶D3到觀塘警署,並搜查D3的背囊,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其後PW3一直看管D3及證物,直到0146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在2021年5月25日,警員13093將一段東網直播片段給予PW3觀看,並從中辨認D3。

控方主問未完,明天09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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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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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爭議PW3作為庭上身份辨認證人,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庭接納PW3作庭上身份辨認證人,但其辨認證供只限於P5及P7兩段片段中兩個鏡頭,即PW3書面口供涉及的範圍。

📌繼續傳召PW3警員8172譚少明 (音)

🔹控方繼續主問PW3
從控方播出P5及P7 片段中兩鏡頭辨認D3,兩時段D3分別在燒衣,衝出馬路及在人群中穿梭。另外確認P6 及P7片段是當晚現場所見情況

🔸D3法律代表 #蕭錦濤大律師 盤問PW3
現埸拘捕D3及搜身,D3表現合作【同意】
當時D3戴著入耳式耳機【沒印象,看辯方呈上照片後確認】
在證人供詞上沒有提及當日2335到現場設立防線時已見D3衝出馬路,因為沒有發生【不同意】
指出D3於2335根本不在現場,D3當日在任何時間都沒有衝出馬路,D3現場的移動動作只是為踩熄化寶盤跌出火種【不同意】

📌傳召PW4 警員8119 黎志和(音)作供
2019年8月10日0128到現場,負責檢取證物

當時檢取了以下證物:
紙紮公仔一個
衣紙一堆
灰燼一堆
磚頭一塊
石頭兩塊
玻璃瓶碎一堆
化寶盤兩個

📌PW5 警員7539 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一名陳姓男子非法集結

📌PW6 警員19545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另一名男子非法集結

📌PW7 前警員14583作供
當晚現場拘捕本案D1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1:45供辯方律師索取指示

D2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3 選擇作供

1255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3/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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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

D3案發時就讀大學二年级,將升三年级。當晚與家人晚飯至9時多,之後約了朋友在新蒲崗越秀廣場會面傾計,他由九龍灣坐地鐵至黃大仙,步行至新蒲崗途中,約10時行經沙田㘭道與東頭村道交界,見一班街坊在燒街衣,想起父親在晚飯時吩咐他盂蘭節要燒街衣(他一家是潮州人,非常重視盂蘭節燒街衣的傳統),加入燒衣10多分鐘後離開步往新蒲崗,在那裡跟朋友傾計個多小時後折返準備回家,當再次行返現場時,見街坊仍然在燒衣,於是再次加入燒衣,一會兒後即被捕。

D3被帶返警署後,警員搜查其背囊,發現隨身物品,包括手提電腦一部,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面巾一條。D3解釋當日是帶同電腦與朋友會面,傾談關於未來升學就業計劃;外科口罩是他當日日間報考威爾斯親王醫院實驗室助理時戴過的;面巾屬摩托車面巾,是他在屋企樓下20蚊店買,預備燒衣時作防麈之用。

播出控方片段,D3確認片段中見他第一次在現場燒衣情況,另一片段見他在馬路上,D3稱當時他在過馬路,步速正常。另外一段見他在化寶盤旁有動作,D3稱他是在踩熄火種,避免危險。

片段見有人叫囂及以鐳射光射向紀律部隊宿舍,D3稱他當時不在現埸,見不到該情景。D3亦他稱他在現場時戴了耳機,聽到有大聲公的聲音,估計是由警方發出,但聽不到內容。

D3稱自己在2335時不在現埸,而是在新蒲崗見朋友,兩段他在現場時間都是燒衣,沒有衝出馬路,並不認識現場其他人士,包括D2。

15:15 辯方案情完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於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控方及辯方須分別於2月4日及2月11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期間D2及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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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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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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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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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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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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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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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4/2]

D2:梁(21)
D3:洪(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2 李大律師
D3 #蕭錦濤大律師

——————
2:35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只作重點補充,控方沒有補充
官:已收齊雙方書面陳詞。控方有冇回應?
控:沒有回應

D2律師補充在第3及37段,D2立場為他並沒有意圖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有少少補充,截圖册,結案陳詞內,左邊有啲有色數字左上方係頁碼,辯方附加嘅頁碼,不是截圖碼,有截圖播放時間喺右下方,係喺結案時有提過嘅相關時間。當時MFI1 東網,控方提供嘅實時。紅圈指涉及D2,其中兩張截圖 第6及7張冇紅圈,係講非法集結;陳詞會提及。
辯方已在第3及37段中已講咗D2立塲,即使認為D2有作訂明行為,如有,有實際地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非有意途去參與非制集結。
因此被告冇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自己沒有作出訂明行為亦沒有鼓勵。

D3律師回應指控方陳詞沒有提及被告衝出馬路,片段拍攝位置亦不見D3衝出馬路。
D3辯:採用D2陳詞,用D2法律觀點相關部份,希望法庭接納。
D3重點,PW3核心證供,不見被告衝出馬路喱個觀察。控方口供冇提及,並不是有人衝出馬路。在庭上片段顯示,D3不是衝出馬路,片段可淸楚睇到冇咁行為。
東網 證物P7 2335時,正正影住十字路口,警方指出D3正正在十字路口,警方在相關時段冇被告衝出路口説法。

2:45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5號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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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8/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方(43) #續審 [3/3]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余(20)🛑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2)🛑傑斯已還押12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5項洗黑錢)
👤原,李(30-31) #提訊 (#20200701灣仔 2項引起公眾妨擾)
👤張(3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15:30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3/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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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 #裁決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 🔥#判刑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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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麥(30) #續審 [6/2] (#20210119葵涌 2項刑事毁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22)🛑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3項煽動意圖)

🕝14:30
👤崔(26) #提堂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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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前言: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當中這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自己參與了非法集結,因為他自己只是燒街衣。而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當要作出推論時,要是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時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都適用在D2身上。(見 CACC446/2006 )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 KTCC1666/2019 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 FACC7/2021 (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詳細指引可參見 CACC366/2015 )和 Turnbull Guideline 作參考。

討論:

關於PW1,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現場的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加上她亦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下,裁定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關於PW4,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與他檢取的物品相關的內容,因為他不能說出他檢取的物品的來源。關於PW5至PW7,他們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PW2,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PW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唯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

關於D3,法庭考慮整體證供後,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接近他們。因此被告他在前往現場時必然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情況的辯解;即使被告聽不到警方警告的內容,但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身邊人有關警告的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毅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依然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兩位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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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1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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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8
2022.05.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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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侯(1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13沙田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入教導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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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唐(19)🛑因另案服刑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陳(22)🛑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15:00
👤林卓廷🛑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2/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6日 #續審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伍(26)🛑已還押逾20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5項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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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4名男子(21-40)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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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梁,洪(21-22)🛑已還押15日 🔥#判刑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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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黃,張(59-6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15:0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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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張曉惠(3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0809黃大仙

D2梁(21) 🛑已還押14天
D3洪(22)🛑已還押14天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上次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209

D2
清楚明白同意報告內容,因為身體問題所以不建議勞教中心。

被告背景正面,雖然是不幸家庭的背景,但有優異成績,因為案件押後一年,但沒有浪費時間,有好好工作。
在感化報告有展示悔意。
在背景報告中,以前參與的社會運動是合法。

被告自己寫的信,承認對法例認知不足,沒判斷現場風險,承認自己不成熟,日後會守法謹慎,重犯機會低。
被告家人寫信指,被告是孝順的乖孩子,很靠被告照顧,因為家人身體有毛病。
被告老師寫信指,被告勤力、專心向學,更獲獎學金,他有讀寫障礙但仍有好成績。
另外,被告積極從事義工的工作。
以上可見被告有良好品格。

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家庭顧問都同意被告有悔意,當時沒充分認知自己行為是違法。
被告在被捕後有情緒問題,雖然不嚴重,但相信因本案而承受很大打擊和教訓。
被告積極從事不同工作,包括與抗疫有關的工作,不忘對社會作出貢獻,亦有為有需要的基層人士義教英文。
被告願意在未來繼續參與社會服務。
三位專家認為這次是單一事件,認為被告值得有較寬鬆的處罰,有助更生和重返社會。

被告在九月升讀Year3,一直以來勤力,成績好,重視學業,希望可以於九月釋囚重返校園。

本次事件沒涉及人命傷亡,沒有大規模或嚴重的違法事件,例如燒車呔,在同類案件中,不是太嚴重,屬較輕微類別。
——————————-
D3
明白同意內容,勞教中心表示被告身體不合適。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一直是品學兼優的人,順利升讀心儀大學,有悔意、有反省和承認責任。

「被告有沒有衝出馬路」有爭議,而留在現場沒有爭議。
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守法。

被告希望在本案後可以繼續讀書,公司亦有留位給被告,被告在案發後一直為社會貢獻,有幫忙抗疫工作。
在求情信中有解釋為何想入讀他的大學學科。

同事的求情信中,雖然被告工作未夠一年,但對被他評價正面,被告願意主動加班、努力學習,不只是「打工」,而是回饋社會。
同事指,被告主動要求7天都上班,不用放假。

被告對父母感到自責,其他親屬承諾會監管被告。

呈上鍾嘉X手足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微,規模較少,大致上行車仍能運作,警員和參與人數較少。
鍾手足站在最前排,還作出挑釁行為,把兩個麻包袋扔在馬路中。
而本案被告只是燒煙,站在附近,甚至有踩熄火種,沒作出挑釁性行為,有在現場嘗試降低風險。

被告相隔兩年才被帶上法庭,對安排生活、學業有很大影響。

———————————————
判詞

D2家庭背景困難,與家人關係不是親密。被告是個懂事的人,成功升讀大學,有承認自己守法意識不足。
D2當時是街坊裝,沒戴口罩和示威用品,只是參與燒街衣的行為,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D3家人身體不良好,被告有悔意,當時有參與燒街衣活動。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
⚔️刑罰⚔️

🛑D2: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背景正面能扣減)

🛑D3: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求情減兩星期)


(大量親友支持,庭內已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