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09月0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早上沒有報料的審訊或偵訊案件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四庭 #初級偵訊 [1/7]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0/19]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六庭 #審訊 [2/1]


(12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判刑

D1:曹(21)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判刑🔥
量刑起點為9星期,認罪獲扣減1/3刑期
即時監禁6星期🔴

報告已向被告解釋並同意,內容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

因應裁判官指示,辯方提交2個案例:
1. DCCC 352/2020 案
區域法院案例,考慮到規模、人數等,該案只有15分鐘非法集結,期後演變成3分鐘暴動。法官指集結無對高風險建築物、無人命傷亡,案情較CAAR 4/2020案較輕,量刑起點3個月。CAAR 4/2020一案較嚴重量刑6個月。

2. DCCC 386/2020案
該案D6與本案D1同樣21歲,集結在城市中心發生,規模與CAAR 4/2020案相約,量刑起點6個月。

本案明顯情節輕得多,只有1分鐘,控方同意被告只有10幾秒,屬次要角色。本案無警民衝突,與CAAR 4/2020案不同,本案被告無攻擊性武器在身,希望法庭考慮到背景及案情,加上報告有關教育程度部分,指被告因本案而defer一年,嚟緊係year 5。亦希望法庭考慮到上一次嘅求情,信中有非常好嘅評語,大學後希望到英國升學。
最有利判刑係短期監禁,法庭亦可考慮緩刑。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控罪無特定判刑指引,引述CAAR 3/2016案、CAAR 4/2016案及CAAR 5/2020案。本案有使用暴力,有一定部署,共有10名參與者,PW1因參與者使用的暴力受傷,考慮DCCC 352/2020、DCCC 386/2020,集結時間相對較短,使用暴力程度輕微,但不認同緩刑為合適判刑,即使監禁是唯一選擇。考慮到被告角色、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及後續影響,以9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6星期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六庭 #宣讀判詞 已有 謝謝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5/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6/7)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感化令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2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判刑
(已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73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3名被告維持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已呈交法庭,控方將傳召10位證人,包括4名保安員,另外3位證人會就CCTV時差作供,其餘證人會就證物、身份辯認作供。3位被告不爭議證物檢取及證物鍊。辯方主要爭議身份辯認,D3亦可能爭議参與非法集結的定義。

控方有50多段片段,將依賴關鍵片段約30分鐘。

D2及D3沒有辯方證人。D4可能有1位辯方證人。

審訊時間預計為5天。

案件暫押後案件至2023年3月6日至10日於第七庭審訊。法庭安排2022年11月4日14:30作第二次審前覆核,若控辯雙方屆時能縮窄爭議範圍,或可縮短或提前審訊日期。更新同意事實須於11月1日呈交法庭存檔。

D2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禁足令禁止進入中大範圍維持,2022年11月24日参加畢業典禮日除外。

D3及4原有保釋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4/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3/2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9/30]

🕛12: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5/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0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 - - - - - - - - - - - - - -

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14:38] 開庭

控方新增一項同類型傳票,並修訂控罪書字眼:中文版加上案發時間,英文版修正翻譯的地址。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不認罪

第一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5分鐘片段,第二項控罪有兩名證人,兩條片段12分鐘和4分鐘,第三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15分鐘片段;需要較長時間做謄本,約4~6個星期,希望法庭安排合併聆訊,一次過聽案情。

裁判官對被告解釋控方情況,叫被告向控方擺文件,睇晒之後同法庭講,想唔想合併,和有無辯方證人。

被告表示基本上明白,三宗案件同一個被告,案情一樣,為什麼要分三次,贊成三件案件一次過審,減少浪費資源,上一次用簡易程序告唔到,再攪另一個簡易程序,應馬上進行…(裁判官打斷,呢啲留返審訊講)。

如果今日唔可以完結,我已經68歲,咁多次提堂,仲有一單九龍城案件要求一併處理,假設我輸咗,我會上訴,如果我贏咗,我要求精神上賠償(官:精神索償要去民事法庭,以前案件與本案無關,不可以混埋嚟講,九龍城案件唔一定一齊審,你可以申請)。

要求速戰速決,搞咁耐都係控方,腦殘無腦嘅,不需要文件,只需要庭上播出嚟就OK,拖太耐,我個人或者資源都承受唔起,修訂控罪,造謠污蔑我,要提出反訴(官:刑事控罪無反訴,要經民事)。

裁判官指示控方要主動通知被告去攞文件,最遲在審前覆核帶畀被告,睇唔睇佢自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前覆核 (第二次)

D2: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梁(23)
D4:梁(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辯雙方經進一步相議後,辯方在閉路電視的錄影時間不會再有大爭議,只作澄清,證人數目可以減至六人,會爭議控方從D4手提電話取出的拍攝片段。

因此雙方同意審訊日期可以由五日減到四日,但法庭在明年一月份已經無期,原定審期在三月初,如改在二月份幫助不大。

維持原來審期,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至9日於第七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