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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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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2/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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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拘捕前對話
控方就PW2所引發的事情,控方不會再提拘捕前的說話,會從現場檢取的證物開始。辯方呈遞對鐳射筆檢驗報告呈堂的書面反對,主要爭議專家檢驗的鐳射筆是否被告持有的鐳射筆,並指辯方無法自行檢驗鐳射筆,專家報告的呈堂會對被告不公。

🔹繼續主問PW2

📌拘捕過程
PW2到澤豐花園,見到一個人坐在地上,檢取了一個綠色腰包,內發現一支黑色鐳射筆及一支銀色鐳射筆。PW2檢取了以上物品後於現場,被告當時赤裸上身,說冷,想穿回衣服。 於是PW2給了一件藍色T裇被告穿。之後PW2在澤豐花園澤安樓外面拘捕及警誡被告,罪行是「刑毀」及「普通襲擊」,警誡下被告冇嘢講。 後來被告不舒服,PW2帶被告到屯門醫院急症室。

📌檢取證物
PW2一直拿着檢取的物品,於屯門醫院處理完文件,將被告交給其他警員看管,0340離開,回到屯門警署處理檢取的物品,期間物品一直由自己保管。回到警署後,接着將物品交給報案室的值日官,值日官不會在證物上簽名。之後PW2沒有再處理過以上證物。

🔸辯方盤問PW2

📌偷看記事冊
案發至今已兩年有多,昨天作供時連有沒有戴眼鏡都要看書面記錄,主要靠書面記錄幫助回憶。今早PW2坐在這層男廁外,曾拿出記事冊看過裏面內容,昨天法官閣下曾提醒PW2不能翻看與本案有關的記錄,PW2解釋看一下有沒有帶錯記事冊,有看過內容,看完沒有帶錯就收回。今早PW2從家裏出發,家中只有現在這本警員記事冊。

📌書面供詞
就本案PW2於2019年9月15日做了一份書面證供,裏面沒有提及銀包,PW2解釋因為沒有檢取銀包,因為報案人說被鐳射筆襲擊,所以重點放了在鐳射筆,銀包每個人都有,所以沒有提銀包。 2021年3月18日PW2做了另一份書面記錄,一提到綠色袋就寫裏面有銀包,內有AP的個人身份證。這份記錄不是PW2自己打算做,是刑偵警員要求PW2補充有關被告銀包的部分。

2019年9月15日0600的證供是PW2自己打的,不記得做了多久,或期間有沒有處理其他事情。辯方指PW2對本案很多事都不記得,質疑PW2只記得袋內有被告銀包,其他事都不記得。

#施祖堯裁判官 問PW2今早看記事冊看了多久,PW2稱看了幾頁,看到有頁數與本案有關的,之後就收起,過程約幾秒。 PW2很多事都不記得,純粹記得袋內有銀包,內有身份證,PW2稱是兩年前的記憶。主問時PW2提及搜完物品後給被告一件藍色衫。

-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郭凱其
案發當日駐守屯門警區刑事調查第六隊

🔹控方主問PW3
2019年9月14日晚上曾接到一宗案件,有關普通襲擊及刑事毀壞,PW3為此案證物警員。2019年9月15日約2030時, PW3曾提取此案證物,當時被捕人士叫謝xx,向值日官提取證物是為了向被捕人展示證物,錄取會面記錄。錄取會面記錄時有律師在場。PW3從值日官提取了兩支激光筆,一支銀色,一支黑色。 PW3亦提取了激光筆內裝着的電池,還有一個黑色的類似腰包的袋,其他不記得。

PW3在軍裝人員處理完所有證物之後,向值日官領取證物後先用政府相機為提取的證物拍照,再錄取會面記錄。PW3不記得拍了多少照片,除了證物之外還拍攝了被捕人當時的衣著,因為與被捕時的衣著一樣。

控方想出示相片簿,辯方反對,暫時休庭予控辯雙方商討。

開庭後控方沒有出示相片簿,PW3指當時拍攝了被捕人的衣著及與本案有關的證物,不記得拍了多少張,但提取的證物每一樣都有拍照。PW3知道證物由拘捕被告的警員檢取。拍完照之後PW3就向被告錄取會面記錄,之後會用警署內政府電腦將照片燒錄做光碟,用來做備份或向法庭提供。控方問PW3會不會將照片拿去沖曬,法庭請PW3出去,辯方表示反對相簿呈堂性,但對相片是否沖曬沒有爭議,法庭提醒控方想出示相冊要有基礎。PW3返回法庭,指會有一本沖曬出來的相片冊,控方問關於拍照的事情在PW3的記事冊或證人供詞是否有記錄,PW3不記得。

法庭希望澄清控方希望出示的是甚麼,控方指希望出示相片簿,法庭再次提醒要有基礎。控方需要時間整理一下,暫時休庭。

開庭後控方指會收起相片簿中部分照片才出示予PW3,法庭確認控辯雙方打算以同意事實方式處理此事,再休庭予雙方於同意事實中加上相關部分。

再開庭,控辯雙方於同意事實新增第四段,指P6為一本相片冊,共有11張照片,該相冊沒有經過修改。

1200後內容從缺🙏🏻,其他詳情傿在審訊後補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2/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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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鄧女士
屯門警署證物室職員

證人書面供詞以65B方式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辯方盤問PW4
PW4在2020年5月份收到指示,要把本案證物歸還予被告。她事前不認識被告,亦不知道證物是否屬於被告本人,純粹按刑事調查隊的指示工作。

她在2020年5月27日把證物交給被告。她唔記得當日被告曾問過她拎雷射筆出街會否被人拉--「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她唔記得自己曾回答唔怕嘅--「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她唔記得自己曾說有咩事打返屯門證物室就可以--「唔記得」即可能有或可能冇。

🔹控方覆問PW4
她是按照由案件主管提供的檔案資料去找被告。

- 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 警司 #陳喬崔
檢驗涉案雷射筆

🔹控方主問PW5
PW5曾檢驗過超過100枝激光雷射筆,20多次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作供。他在2021年10月6日就本案撰寫了一份詳細報告。他在2020年1月13日收到兩枝激光筆,為屯門RN19027053案件證物。與他交收的PC 18049填妥證物交收表,他本人核對5件證物後有簽名作實。完成檢驗後,他把交給PC 54593。

Q1=黑色雷射筆
Q2=一粒跟Q1電池
Q3=銀色雷射筆
Q4=跟Q3藍色電池
Q5=跟Q3藍色電池
PW5唔記得每件證物是否獨立包裝,由警員告知他Q2跟Q1,Q4Q5跟Q3。PW5本人檢查過,Q2為18650型號電池,放入Q1啱啱好;Q4Q5為16340型號電池,放入Q3啱啱好。

PW5先用原有電池試開雷射筆,射出藍色雷射光,證實雷射筆運作正常,之後用叉滿電的同型號鋰電池根據IEC60825標準做測試。

測試結論:
📌涉案兩枝雷射筆均屬3B級別
📌Q1的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為至少20米,即在2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危害
📌Q3的標稱眼睛危害距離為至少40米,即在40米距離內會對人眼造成危害

🔸辯方盤問PW5
2020年1月17日測試雷射筆,翌日撰寫第一份較簡短的報告,2月7日歸還證物,至2021年10月6日才撰寫今天庭上解釋的詳細報告。

因為19-20年間收到大量鑑證雷射產品的要求,PW5按DOJ要求盡快為證物進行評估,兩周內提供簡單報告陳述測試結果,直至收到上庭紙才按早前測試紀錄而撰寫完整的報告。

- PW5盤問未完 -

案件押後至1月21日(本周五)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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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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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不會一直維持在最大值。 根據IEC60825的標準, 「在激光設備的起動, 穩定發射及關閉過程中, 必須採取措施, 使發射水平保持在最大值」, PW5不同意電池電量下降令激光發射不能保持在最大值, 稱在10cm及20米距離, 量度60秒內的差距是可以容忍的, 能量變化並不是很大。 這類電子產品是用可充電的電池, 通常會有一個穩壓器, 可以將電壓穩定在一個電子零件可工作的電壓3.3V。 PW5在量度10cm及20米時鐳射筆是長開。 PW5先量度10cm作分類, 調較相關的東西後, 再量度10米, 20米, 30米, 如此類推, 直到低於人眼可以承受的最大激光量, 整個過程大概5-7分鐘, 到30米的時候電池電壓已經由充滿電下降。 PW5稱量度時10cm及20米都有足一分鐘, 10米時不用量度1分鐘已經知道超過人眼可以承受的輻射量, 所以沒有足一分鐘。 有些鐳射產品剛剛開着跟穩定發射的能量是不一樣, 生產商會被要求要拿最大的能量為鐳射產品分類, 但鑑證量度時不用一直維持在最大的能量。 PW5指IEC60825的標準是規管產品安全, 做鑑證是按合理的供電去檢驗。 控方報告的產品分類是在10cm進行, 之後再度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NOHD), 如果隨着電池使用而鐳射光會降低, 度20米時要換一粒全新的電池, 可能NOHD會超過20米, 而設計鑑證時選擇不去到這樣高的要求, 以配合實際的應用場面, 檢驗報告不是要分析這類型產品的特性。 怎樣的鐳射筆對人眼有傷害, 有怎樣的傷害, 並非PW5的專家範圍, 檢驗只是根據標準。

控方報告第12段形容3B級別的鐳射筆是「通常有害」, 第4級別是「有害」, PW5指標準其實有很多東西寫錯, 不能概括地說是否有害。 辯方指出不是所有class 3B的鐳射筆在NOHD範圍內有害, PW5指翻譯字眼上是這樣, 要看在甚麼情況下鐳射光進入人眼, 是否超過一定輻射量。 即使是class 3B的筆, 在某些情況下, 即使在NOHD內, 輻射量低於人眼能承受的量的話就沒有害。 NOHD的計算及量度中已包括了模擬人眼接收的能量, PW5指眼科專家也不能定義一個絕對值判斷能夠對人眼造成傷害, 辯方指PW5的報告沒有牽涉眼科專家, 有甚麼基礎去說眼科專家的不能作此定義。 如果光束散得比較開, 就會減低進入人眼的能量, PW5指只要超過NOHD的標準就會有害。

PW5星期一見到專家報告附件4內Q1的兩張圖上下調轉了, 即時通知了案件主管, 星期二在庭上亦有說。 PW5 12月尾收到辯方報告並已閱讀, 沒有收到法庭命令指有任何回應需於1月7日前提交, 而PW5對辯方報告除了一個錯別字之外沒有東西要直接澄清, 相信自己現場檢驗並提交的報告是真確的。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附件4內的兩張圖的大小有問題, PW5有看過, 但認為辯方專家報告與自己的報告沒有大分別。 辯方批評量度1米時光束截面直徑是8cm或以上, 度10米時是5-6cm, PW5閱讀辯方報告後再看過自己的報告的黑白影印本, 覺得問題不大, 有機會是相機自動曝光時帶出的反應, 相機自動控制光圈大小, 有機會令光束截面直徑出現差別, 而辯方專家亦有提到此可能。 辯方指報告內的光束截面直徑未必能反映真正的鐳射光截面直徑, 有機會是由相機曝光造成, PW5同意, 並指報告目的不是要推論是甚麼距離下光束距離的大小, 只是陳述有關證物鐳射光的顏色以及隨著距離增加有甚麼變化。 PW5不同意應該因為該兩張圖多做一次檢驗, 報告重點是要為鐳射裝置分類, 該兩張圖不是重點。 辯方指要驗證這份報告, 最合適的做法就是拿那兩支筆去做檢驗, PW5指不可以這樣一概而論, 不同人有不同做法, 但如果PW5自己要核實這份報告, 最好的做法就是要拿回該兩支筆, 按報告內的環境再做一次。 不同的鐳射筆檢驗出來會有不同的數據, 因為每一支都是獨特的, 通常沒有牌子或型號, PW5驗過的100-200支入面都很大分別, 即使是同一個外觀的筆, 因為生產過程和使用時間長短, 數據都會有分別。 如果看照片買一支類似的, 也未必會出現一樣的結果。

控方報告附件4的照片中, 由鐳射筆最前端的位置到卡板是分別1米及10米, 當中沒有任何阻隔, 一般距離越遠, 光線越分散, 光束面積可能會越來越大, 鐳射產品會有不同的擴散, 即使開口是圓形, 光束在卡板上不一定是圓形, 可以是橢圓形。 PW5測量的時候只有移動卡板, 沒有移動鐳射筆。 辯方指Q1圖中1米的形狀是圓形, 理應不會變成10米的長方形或藥丸形。 辯方報告指控方報告Q3 1米跟10米的圖, 截面都是4-5cm, PW5指明顯見到上圖的面積是大於下圖, 對於光的面積的觀察每個人都不同, 加上相機曝光可以令照片有差異, 很難對於鐳射筆的分類或NOHD有影響。 辯方指出當卡板距離由1米到10米, 截面直徑應有合符比例的增加, PW5不同意, 因為鐳射產品有不一致的散射情況, 不會與理論上一樣。

辯方申請休庭至1150與辯方專家討論。

散射是當光線打在介質的粒子上令它散射, PW5表示這是其中一種, 光線是直線傳播, 在空氣中距離增加會令光束截面擴散出去, 隨距離能量會降低。

1155後內容從缺🙏🏻(PW5講嘢十分含糊, 應該有好多錯漏😂如果可以希望有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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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3/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5盤問繼續。 PW5檢驗鐳射筆時要確保電池的能量是最大值, 使用同型號充滿電的電池。 電池電量隨使用時間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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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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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1224 被告人決定就特別事項作供

辯方開始主問,問到2020年5月19日,被告收到警察PW3 電話,律政司方面決定不會起訴,請被告於5月27日到屯門警署取回證物,被告取回證物後將屬於他的東西收好,包括銀包,電話等,不屬於他的東西則棄置。

控方開始主問,問案中歸還給被告的兩支雷射筆是否屬於他本人,被告回答不是。

被告特別事項作供完畢

1233 傳召辯方雷射筆專家證人 湯博士

辯方開始主問,湯之前曾兩次作為專家證人上庭作證,之前兩次均獲接納為專家,裁判官批準湯專家身份。

根據湯的專家報告,幅照度會因應距離長短而減少,幅照度如超過MPE就會有安全考慮。問及有否接觸過警方所用作測試的兩支雷射筆及3粒電池,湯表示沒有。

湯表示從警方的專家報告中,觀察到該報告測試時並沒有控制到電池電壓因為使用而下降,正確的做法應接上穩定的外置電源,警方在測試途中並無紀錄或觀察電池電壓的下降。

警方用充滿電的電池測試有機會高估雷射筆的幅射功率,雖然雷射筆內有可能有穩壓器,但實際上每支筆的性能參差,穩壓器也未必能正常運作。

1300 休庭,下午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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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普通襲擊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午進度:

繼續主問辯方專家證人,根據控方報告,可見雷射筆Q1 擴散角度比較大,不太正常,但因為從冇接觸過該雷射筆,不知道原因何在,而雷射筆Q3擴散正常,與市面上其他雷射筆無異。

湯博士認為控方專家報告中的雷射光束切射圖有問題,報告中射向10米目標的切射圖是呈藥丸形,但射向1米目標的切射圖卻呈圓形,這是不可能的,正常射1米目標的圖應顯示為橢圓形。

控方專家稱雷射切射圖圖形比正常大,可能係因為相機過度曝光,湯博士認為有可能,但根據湯的經驗,曝光問題能令圖形形狀改變,湯對此表示懷疑。

湯博士表示他的報告不是想推翻控方的專家報告,因他從來冇機會親手檢測該雷射筆,他只是根據控方報告的檢測數字,當中尋找有否違反物理定律的地方。

最後,湯博士主動提出就危害眼睛的意見,根據國際非致電離幅射安全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non ionizing radiation protection 用動物做實驗後,定出的危害距離,其英文名稱NOHD 的N 是nominal,意思可解為表面上,其標準定得非常高,目的為公眾使用時提供最大保障,並不是進入NOHD 所示距離就會做成傷害,實際做成傷害的距離大概為NOHD 所講的3份1距離。

辯方主問完結,控方盤問開始

控方問湯博士是否同意應用全新電池測試雷射筆,湯認為如目的是為評級(3a, 3b級)就應用穩定的外置電源,如目的為測試當時的危險性,就應用當時的電池或相等電壓的電池。

再問關於穩壓器,問湯是否認為穩壓器冇用,湯表示因為雷射筆質素非常參差,不能一概而論。

盤問完結

辯方就特別事項書面陳詞,重點為無從得知控方檢驗的雷射筆就是案中的雷射筆,辯方的專家亦無機會檢測該雷射筆。
所以邀請裁判官行使酌情權,剔除控方專家報告。

1645完結

押後至下星期一 1月24日下午2:30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及開始一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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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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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消息
本案原定今日1430續審,惟負責本案警員因同隊警員 確 診 而需隔離,今日審訊取消,將另擇日續審

2022/1/27 後補資料: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4
2022.0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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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陳(33)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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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魏,魏(25-36) #不服定罪上訴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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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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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62) 🔥#判刑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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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15
👤阮民安(41)🛑已還押9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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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5/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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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裁決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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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5/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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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 [5/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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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先處理雜案,1030開庭,先處理特別事項,裁定控方專家報告可以接納為證供,理由將於裁決交代。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一名辯方專家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湯博士

湯採納他本人於特別事項的作供及其專家報告作其證供。

控方盤問湯於其前兩次作為專家證人都無要求檢驗涉該案的雷射筆,為何這次要求檢驗,湯指因為上兩次關注的方向不同,該次報告的數據及計算有明顯問題,認為係比本案報告“離譜”,所以無須再檢驗已可質疑該報告。

法官問湯博士過往檢驗過多少雷射筆及檢驗目的,湯表示驗過8-10枝,主要目的為做光學教學實驗,檢驗其擴散率,波長等。

辯方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作供,稱案發當晚沒穿上衣落街跑步,大概跑了一小時左右到澤豐花園隧道附近,準備cool down及回家,聽到有人說“喂”,轉頭見到街坊裝的Pw1及一隻狗,Pw1 拖住狗跑向被告,被告受驚所以轉身逃走,聽到Pw1 大叫 “警察,咪走” 被告便停下來,當時感到頭暈及呼吸困難所以坐低,一會後有軍裝警察到場,搜查一個地上不屬於他的袋,裡面有兩枝雷射筆,其後便被Pw2 拘捕。

控方盤問,當時Pw1 身穿便裝,為何聽到對方大叫“警察” 便相信及停下,亦沒有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告稱因為當時感到不適而且世上有休班警,便衣警,所以沒有查問。

控方問軍裝警員到場搜查時,被告表示很冷,警員將一件不屬於被告的上衣給他穿上,控方質疑為何穿上不屬於他的衣服,被告稱當時因體力消耗過度,該位置當風,有發冷感覺,所以穿上。

再問為何聽到懷疑他刑事毀壞及襲擊時,沒有向警員解釋當時只是跑步,被告稱因為當時不適及認為警員拉錯人,應該很快會放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24日9:30作結案陳詞。
期間已原有條件擔保,121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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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1.03.23
2022.03.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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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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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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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6/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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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審訊 [6/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及辯方大律師今早並未到庭,控方已聯絡辯方,得悉辯方誤會現時任何法庭案件都暫不需要處理,而辯方法律代表蕭大律師現已離開香港。法庭了解被告及蕭大律師因誤解而未出庭,並非故意。 法庭及控方都未收到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施祖堯指即使法庭程序延期,書面結案陳詞也應該按照期限呈交,因蕭大律師五月初才會回港,法庭重新安排辯方於5月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5月18日0930同庭進行結案陳詞,有關日期會另行通知辯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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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5.17
2022.05.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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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1/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5日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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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不設旁聽)
👤*,* #提堂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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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9/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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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7/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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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終審法院二號法庭 范國威 訴 劉頴匡 #訟費評定聆訊 (#2016選舉呈請 ;因選舉主任未給予劉頴匡機會解釋其「港獨」立場,高等法院於2019年9月13日裁定劉頴匡選舉呈請勝訴,補選勝出的范國威非妥當當選。)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續審[7/2]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結案陳詞
控方轉換律師,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已交結案陳詞,並為上次缺席致歉。裁判官表示不要緊。

📌 控方回應
控方簡單回應辯方陳詞。就辨認證供而言,PW1當有拍影片,並說出男子乙的特徵,亦承認他曾脫離PW1的視線。後來PW1看見男子丙,作出對比後確認兩者為同一人。從PW1的作供可見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就證物鏈而言,PW3有使用黃色標籤作雷射筆的證供辨認,而PW4亦有作供表示有作出簽收,可見證物鏈完整。

📌 辯方回應控方發言
辯方再作簡短回應。就證物鏈而言,被告當時有作出簽收文件,也只是警方叫他簽甚麼,他就做甚麼,因此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簽的文件是甚麼。就辨認證供而言,PW2 在書面證供中沒有指出腰包是屬於被告的,即使內有被告的身份證,PW2亦沒有指出。另外,PW1與PW2的證供有矛盾,詳情已載於辯方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半小時以作裁決。
0955 休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裁決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033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裁判官先花費15分鐘重覆一次控方案情,當中包括證物鏈的處理。

🧷 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指要依賴控方專家的報告,而法庭則要確保公平審訊。裁判官亦有陳述公平審訊的重要原則。
辯方專家認為,控方的測試未有根據相關標準作測試,或會高估雷射筆能力,未能反映雷射筆的效能。同時,被告於2020年2月29日在屯門警署取回證物後,因為那兩支雷射筆並不是他的,便將之棄掉。此舉令原有的雷射筆不能在之後被檢視。辯方認為警方在釋放被告時應要道說出有機會再被檢控,因此不應棄掉兩支雷射筆。警方的做法有誤,而當之後的報告並非以原有的雷射筆作測試,因此法庭不應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供。
然而,裁判官認為即使原有的雷射筆被棄掉,但同型號的雷射筆也能夠證明原本被棄掉的雷射筆的質素,亦能凸顯本身雷射筆可有的表現。更甚,他認為被告本來並不應該於警署取回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即兩支雷射筆。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指當中並沒有不公情況,亦接納控方專家報告為證據。

🧷 相關法律原則
接着裁判官讀出辯方案情。之後,裁判官表示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他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PW1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1 失去被告蹤影,在書面證供及作供時形容找到被告的特徵有6個分別。裁判官則以控方案情逐點作出反駁,這些差異亦不足以打擊證人的可信性。裁判官接納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對一些分歧亦能清晰解釋。

🧷 PW2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2 在作供前一有閱讀記事冊,亦未有提及腰包內有銀包等4個問題。裁判官再次逐點反駁,比如接納PW2 當時並非閱讀記事冊,只是花了幾秒在檢查有否帶錯記事冊。裁判官接納PW2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3 證供分析
辯方質疑PW3 未有清晰指出簽收雷射筆的過程等4項質疑。裁判官認為PW3 在作供及被盤問下的解釋合理,亦就辯方的質疑逐點反駁。PW3 當時已有就相關質疑作出澄清,未有故意說謊,故此接納PW3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PW4 證供
辯方沒有質疑PW4 的說法,因此接納PW4 的證供。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比如被告聲稱自己只是落街跑步,卻不是穿着普通的運動褲,布質亦不是運動褲的質地,更上身赤身;又或是被告被追截後沒有問及PW1有甚麼事,即使被告聲稱自己當時不舒服,但在回復狀態後亦理應詢問因何事,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做法不合理;另外在庭上被控方盤問時亦有前後矛盾。因此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辦認被告的證供
裁判官經過詳細分析後,認為PW1 的觀察未有問題。即使PW1 所觀察三者之間有分別,但這些亦會是被告為逃避追捕,而除去一些如面巾的關鍵特徵。法庭接納PW1對被告的辨認正確。

🧷 證物鏈
裁判官說出證物鏈的相關原則。即使辯方對控方的證物鏈有質疑,但裁判官法庭不是要考慮證物鏈是否完美,而是證物鏈是否真確。裁判官指出,兩組對雷射筆的描述吻合。裁判官亦認為在凌晨時間不會有任何人干擾相關雷射筆,相信現場所檢到的雷射筆是報告中所述的雷射筆。

🧷 雷射筆是否屬於被告
基於上述的推論及所接納的控方證人證供,故此該兩支雷射筆屬於被告。

🧷 專家報告
裁判官認為辯方專家的質疑不充分,而辯方的質疑亦逐點被反駁。裁判官認為,專家證人忙中有錯能夠理解,他接納證人的相關解釋合理屬實。裁判官認為控方的測試可靠,證供誠實可靠,而辯方專家的報告與控方專家的亦沒有衝突。

🧷 普通襲擊罪
裁判官說出普通襲擊罪的控罪元素。PW1 必定介意被別人用非常力度打。從PW1 的口供可見,被告的力度必定是對PW1 的一種侵犯。因此被告必定是故意想作出非法侵犯,更用雷射筆照向PW1 的面部。裁判官指出被告必定有逃離現場,但不會作出任何推測。

🧷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日必定有照射PW1,而該腰包必定在他身旁。腰包內本有的雷射筆,根據專家報告,亦必定是攻擊性武器。被告當時攜帶雷射筆意圖,必定是非法武力侵犯,及以照射來傷害他人。當日帶黑面巾必定是要隱藏身份,由於當時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被告必定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兩項罪罪名成立。

記錄至1204時。

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1日0930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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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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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5.31
2022.05.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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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戴,陳,彭,林,林,梁,梁(16-41)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前覆核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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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審訊 [1/1] (#1108黃大仙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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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45
👤周(5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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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答辯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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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已還押15天🔥#判刑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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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判刑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45 坐滿半庭開庭,先處理雜案
約0955 休庭
1007 開庭,處理本案

📌 進一步求情[後補]

📌 口頭判刑
被告早前在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以雷射筆照射PW1,在其腰包內找到兩支雷射筆。裁判官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被告今年29歲,港大畢業。
法庭得知被告曾被告知不獲檢控,後來重新被捕。經考慮後,法庭接納被告有良好教育,有經濟能力支持家人。同事及學校老師對他評價正面。

🧷 案發情形
PW1 是休班警員、而被告當日所持的雷射筆,從專家報告可見是具傷害性的。PW1 手機鏡頭經照射後受損,而PW1 受襲後面部灼熱。雷射筆上已有相關的警告,被告仍作出照射。被告當日帶上面巾,令犯罪更難被揭發。

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關活動是社會運動相關,眾所周知,那段時間示威者會掩飾自己犯罪,因此本案判刑需有一定阻嚇性。

🧷 判刑
控罪一方面,裁判官以30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獲告知不被檢控至重新被控,加上被告有良好背景,受本案困擾,酌情扣減7天監禁至為23天監禁。

控罪二方面,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需視乎情況作判刑。控罪成立目的是希望防止公眾在公眾地方管有武器。被告當日以面巾掩飾身份,背囊中有後備,是有備而來。被告將雷射筆藏於腰包之中,用作傷人風險非常高。裁判官以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案發已久酌情扣減1個月,即4個月監禁。

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兩項控罪監禁同期執行。裁判官判處被告4個月即時監禁。

1037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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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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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5
[2023.06.11-06.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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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謝(28) #不服定罪上訴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6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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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5/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鍾,羅,吳,鄧,李(18-34)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5/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何(21) #續審 [1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0/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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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5)🛑已還押逾2個月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20230227灣仔 刑事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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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袁(23)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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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鄧懷琛(60) 2項暴動 2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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聴畢雙方陳詞,法庭擇日宣佈裁決。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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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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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7.02-07.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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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22) #宣讀判詞 (#0902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於2020年8月14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5:00
👤謝(28) #宣讀判詞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6月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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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李(50) #續審 [4/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22/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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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15屯門 #宣讀判詞

謝(28)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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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後被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兩控罪罪成,於2022年6月1日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已服刑完畢但仍提出定罪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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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沒有到庭,由代表律師出席聽取結果

📌速報: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

上訴法官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而言,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本案的兩項控罪。

詳細裁決書如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33_2022.docx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