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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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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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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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3/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1/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1/3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0/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9/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1:35小休前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休庭期間控辯雙方未能就案情相關的八達通紀錄達成共識,張專員大發雷霆。稍後維持一貫厭世態度處理證供時,張專員再向辯方大律師發脾氣:「你唔好再講嘢喇」「得喇,唔使你施捨喇,唔該」😟😟

📌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 作供完畢

[12:09午休]
[14:56開庭]

#王詩麗法官 首先希望記錄在案:午休前係講押後到兩點半,但現在接近三點才開庭是因為收到書記通知控辯雙方尚未處理完文件。王官認為有需要向公眾人士交代,公共資源、納稅人嘅錢沒有因為押後而浪費。

📌更新版承認事實P305
-涉案37人的八達通紀錄、年齡、居住地區、職業、出入境紀錄、手提電話內容(部分電話受密碼保護而未能提取數據);
-警方防線分布;
-涉案7部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承認事實P306 (只關D1)

📌控方以65B方式將一份證人(涉案車輛的車主)書面供詞呈堂為P499

D12特別事項(指稱與警員的對答)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D12明白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已準好書面結案陳詞綱要並附上案例
🔹控方沒有陳詞,只呈上相關案例作回應

辯方立場是D12從來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招認;警員供稱與被告之間的對答並沒有發生過。即法庭裁定該指稱對答存在,也是未經警誡下發生;警員庭上作供時確認了他沒有以任何方式記錄過指稱招認,之後亦沒有向被告確認內容。現在辯方不是指被告於「打嚇𐱁」情況下作出招認,所以控方提交的部分案例並不適用。

根據上訴庭陳育玲案[CACC102/2012],招認無論是在警誡之前或之後,都需要清晰記錄;控方要倚賴指稱招認,法庭需小心處理。

案件管理
法庭押後至明天作出特別事項裁決,然後處理一般事項;若然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將隨即展開。

[15:3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6/2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前覆核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35]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0/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5/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1/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2/2]

🕚11:00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3/25] 已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7開庭]

⏺️D1繼續作供
🔹主控盤問
D1表示當時想將上車的人送去醫院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當時有林、歐陽兩位傷者上車,D1當時想了解多些他們的傷勢,跟著不久陳也上車,主控問他打算讓幾多位傷者上車,要不要將車坐滿?D1回應沒有想過要讓幾多人上車,只想送傷者到醫院。
歐陽上車後便決定轉右去廣華醫院,主控質疑伊利沙伯醫院不是近啲嗎?
但D1因中學階段在窩打老道附近學校就讀,對廣華醫院路段熟悉,故雖然都知道附近的伊利沙伯醫院可能比廣華更近理大,但都決定去熟悉的廣華醫院;D1到達分叉路口,見左邊的塞車情況已好轉,便決定轉左。
主控質疑D1見到有車輛逆線行車都不理會?亦質疑他見到車輛左方有人在馬路上跑,D1回應在司機位未必看見所有左邊的情形。
D1同意其後有李姓父子想上車(當時不知他們是父子)聽到車內有聲音說:「滿左」他就離開了。
主控質疑D1沒有問最後上車的二人有沒有受傷?而又不考慮到可能會沾染違法的事?D1回應,二人上車時已經打量過他們的裝扮,不是穿黑衣的人。
之後有警員截停他的車輛,D1已與軍裝警員表示車內部份人受傷,故沒有向便裝警察再陳述多一次。
主控又質疑D1為何不懷疑同一時間有多人受傷?亦不問他們傷勢何來?有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從理大出來?D1回應,因為他不懂醫療知識,所以沒有問。而之前第一位上車時已問過他是從佐敦油麻地來的。
主控質疑路上有穿反光衣的人,為何他會向她招手請求幫忙?D1回應附近有堵路事故,所以有穿反光衣人在現場出現,而他印像中穿反光衣的人是不會計較立場都會幫忙的!
D1不同意主控稱他關注傷者想幫傷者不是事實。
主控指出他在警戒口供所言:以人道立場,將傷者送往醫院的內容不是事實。D1不同意!
主控質疑D1在警戒口控內沒有提及在路上的人可能是清理路障的人,D1回應當時沒有寫下這內容,是想先概括寫上事件,相信如果有需要更多資料,警方會再問他。

主控提出庭上曾播出片段確認陳朗軒是在理大入面,問D1知唔知?辯方律師提出主控的問題有問題!最後D1簡單回應不知道!
主控提出在片段清楚見到對面線有著燈及響號的警車經過,D1都不能聯想到理大的情況?D1回應只見到有著燈,沒有響警號!而他當時他沒有留意對面行車線的路面!
🔸辯方沒有覆問
🔎法官提問
有沒有想過有傷者需要召喚救護車?
D1回應有想過,但因路面塞車嚴重,最後都決定自己車他去醫院
與歐陽朗軒對話的時序,先是他表示自己受傷,後來D1才主動問歐陽他從那裏來?對方就答他是佐敦油麻地
🔸辯方沒有覆問
🔹主控覆問
對最後兩名上車人士不知道有沒有受傷,所以供詞是有不準確地方?
D1回應是有不準確的地方
主控質疑為何D1不打999是因為D1是因為他恐怕醫護人員會揭露他們的身份,D1不同意!

D1作供完畢
D1案情完畢

⏺️傳召D3作供
D3, 2016-2018就理大讀屋宇設備高級文憑,實習一年,
2019-2021就讀於理大同科學士學位課程2021畢業
案發時在住在理大紅磡宿舍,2019年9月參與屬於黑區迎新活動
,也認識黑區學生會的幹事,包括余冠廷,隨後幫手主辦一些活動,余是工程系二年級,余沒有住宿舍。
他有份負責迎新夜宣傳,佈置等工作
,迎新夜是在十月尾十一月初舉行
🎥辯方大律師播出片段截圖,有D1在VA307出現的情況,當時20191111,零晨(D3解釋因10/11舉辦活動後,曾到串當當宵夜)
之後便返回VA307做活動的善後工作,所以他與余出現在截圖畫面,余約他是想詢問D3想不想明年擔任黑區學生會的幹事職位?D3後來都有擔任學生會黑區幹事。
會面之後就返回黑區幹事房間睡一會
,因明早有早堂,所以就不返回宿舍,清晨聽到嘈吵聲便過去北橋(近紅磡站)觀察,目睹有人聚集及有人向馬路投擲雜物,之後目睹示威者跑回校園而隨後有警員追趕他們。

🎥辯方大律師播放片段顯示D1出現於北橋附近,衣著與之前一晚一樣,與同學并排而行並與示威者及警員擦身而過。

也播放了之後D3也有於校園內出現過的片段,因為返回宿舍是要經過北橋或經過Y core 所以要返回北橋及Y core觀察,發現兩邊都有示威情況,故捷返VA307休息,直至中午才經北橋返回宿舍。11/11期間只外出一次到紅磡麥當勞晚餐,其他時間除逢星期二舞蹈班外,都在宿舍溫習準備中期考試。18/11仍然是在宿舍,三點起床後就到星光行與其他學員練舞(非恒常因要應付聖誕節表演要加操)
有關D1學舞之經過,D1是在fb專業找到的跳舞班,導師是一位名叫阿Ling的導師,上課就只靠在fb群組裏約見,18/11的加操,導師不會出席,七點前他跑步去尖沙咀,他因為跑步到場地,所以沒有帶錢包,當晚出席有約8人,練舞後約2030,一齊練習的學員Jo 提議車他回宿舍,便一齊出發,Jo係做侍應的,對社會運動立場較為積極,Jo也有問他社會運動中理大的情況。
Jo提出都去理大附近兜下,D1同意。
D1表示對理大附近的行車路段並不熟悉。

[12:45午休]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1/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434開庭]

⏺️D3繼續作供
🔸辯方繼續主問
D3對尖沙咀一帶的行車路線都不熟悉;當日Jo 與D3經開紅磡繞道時行車緩慢,要不斷切線才可前行;
到分叉路時見有些車輛停在路面兩旁,左邊分叉路口有電單車停泊,路面上也有人行來行去,D3當時未知道原因。
Jo向左方分差路口新橋方向駛去,打算觀察情況,落地觀察時除下頭盔觀察了約五分鐘,見有人從新橋游繩下來,有些電單車將游繩的人接走,約觀察了兩三分鐘就已經有約10人游下來被接離開,Jo當刻就表示想去幫手接人,D3其實不太情願,但都下車及放下頭盔,並在原地等Jo 回來接他,但Jo 離開前沒有明確表示幾時才回來接他;
不久有摧淚彈射向新橋,D3開始驚,考慮或跑或上其他私家車離開現場。
隨後聽到有人叫他的花名:「細粒!」並用頭部向左移動兩下示意他上車。他上車後就坐在中排,未到半分鐘也未及與其他人溝通,便有警員截查車輛及將他拘捕;
他曾向警員解釋他為什麼在那裏出現,並告之該警員他是路經那地方,
但警員說了一個粗口並回應:「個個都話係路過㗎啦!」便離開,不睬理他。
被截查拘捕時,他的身份證是在宿舍。在19/11打電話給哥哥到宿舍取回身份證,並由律師帶到葵涌警署交給他。
D1在事發前也曾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包括:9/6反修例遊行及光復屯門遊行,他心底是支持示威者的,但由於之後示威行動變得激進,加上家人對他有機會入大學,對他頗為緊張,不想他做影響前途的事情。另外,入大學之後對大學文化活動十分感興趣,而活動時間與社會抗爭時間相撞,他都會選擇參加大學活動。
19/11當天及之後約一個星期,Jo 也有聯絡他,他沒有被被。及至2021年中,案件開始提訴,想邀請他幫忙作證,對方起初表示要思考一下,及後便不能聯繫他了;
D3已忘記當晚在星光行那一樓層尸練習,想找閉路電視片段觀看也不果(管理處稱閉路電視片段只保存30日)
辯方出示有關D3在ig 賬戶上的限時動態的3幅截圖分別是:
20191112上載的麥當勞照片
20191116,0119紅荔道宿舍健身室
20191118,在宿舍上載”save poly, they are dying “的貼文
D1被警方截查拘捕時,身上沒有傷勢!
D3法律代表主問完畢

🌟D1法律代表申請十分鐘小休,#王詩麗法官 好悔氣咁話「你次次都係要小休呀吓!十分鐘!」跟住氣沖沖咁走入去!

[1530小休]
[1544開庭]

D3法律代表請D3在庭上開啟電話並顯示出ig賬戶並截圖(剛才出示的3限照片)作為證物呈堂

🔸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
控方重申D3是被控第1及第9項控罪: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他先指出承認事實:D3 曾登上TY9061;控方指出D3稱沒有在警方封鎖理大前曾返回理大,不是事實。
D3回應:Jo的電單車是體積較大的電單車款,應該不是綿羊仔有尾箱;頭盔是有面罩的款式,
主控質疑D3陳述的名Jo 這個人物
及星光行有一間練舞的房間,都不是事實,D3不同意!
控方質疑D3跑步都不帶上身份證?是恐怕警方認出他的身份!更指即使不帶錢包也可以單單帶身份證?D3回應單帶身份證會更容易遺失!
控方質疑返宿舍,入門需要拍卡,但D3稱是要拍卡,但一般他都會追門尾。
控方質疑辯方提供ig 賬戶的3張相片都不能證實他在18/11是不在理大內,即使D3, ig 賬戶用”they”不一定不包括自己,D3表示不同意;
控方再引出幾張在理大校園的其他閉路電視片段截圖,控方表示他承認圖中人是他,

🎥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片中出現身穿類似D3穿著的人士扶着一名似似受傷的人士進入AV大樓,控方指出D3在20191111已經作出利便,鼓勵或者同意示威者的行為!
D3表示不同意。

[1642完庭]

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7/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2/40]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6/40]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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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完畢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5辯方證人作供概要

證人和他的太太與D5是中學同學,2017年透過D5認識D4(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去年結婚),D4加入了證人的踢波群組。

群組在案發當晚9-11點於安捷街球場有一場友誼賽,D4有報名參加,D5也會陪同到場。當晚過了開波時間D4和D5仍未到場,二人當時身在尖沙咀。

安捷街球場附近有另一個球場位於石排街。證人認為D4和D5都對街道不熟悉(D4揸車要用Google導航,D5連球場在母校附近都不知)。證人有駕駛執照但沒有駕駛經驗;他住石排街附近,所以熟悉一帶道路。以他搭的士的經驗,由尖沙咀去石排街常用路線會經3號幹線、5號幹線、公主道。

🌟控方關注辯方證人為事實證人,但帶出證供似乎只是其個人認知、意見;至於WhatsApp對話截圖,即使控方勉強接受,也只屬傳聞證供。

王官指導辯方田大律師問證技巧:條條大路通羅馬,由梳士巴利道去石排灣(*按:王官一直口誤為石排灣,實際上指的是石排街)可以行好多不同路線;證人可以如何協助解釋關鍵時段或之前導致兩位被告當晚在紅磡繞道出現?先考慮相關性(relevance)然後才考慮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最後才到比重(weight)。

盤問下證人確認,辯方的Google Maps資料是2023年,不是反映案發時情況;證人自己沒有案發當日交通情況的資料。

案發當日D4有打過電話告知正在途中,在梳士巴利道塞緊車;D4有在電話講當時和D5在一起,但沒有講當時做緊咩,證人也不知道。證人亦不知道打完電話之後D4和D5去了哪裡。當日證人並沒有和D5直接對話,是他的太太與她WhatsApp。

證人與兩位被告其實不算好熟。

-證人作供完畢-

午休期間D5決定不傳召第二位辯方證人,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0明天開始作供,辯方預計主問只需45分鐘。D11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事實證人;D12傾向不作供但有兩位事實證人。暫時預計星期三到D16作供,星期四展開D17案情,之後D18作供和傳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03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3/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3/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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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作供完畢
(控方盤問用咗超過三個鐘,其中大半個鐘關於被告有冇睇政府新聞公報。)

📌案件管理
維持昨天安排,下星期一預留全日予D11作供,星期二傳召其辯方證人及D12其中一位證人,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按:儘管心理學知識不是司法認知範圍,控方和法庭亦有權利甚至有責任去質疑辯方證人證供,還望各位社會賢達願意多花時間認識和了解社交恐懼是什麼一回事。有勇氣獨自一人搭小巴,不等於必然有勇氣嗌有落。

按2: 樓上 #1118油麻地 手足下午有嚟旁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