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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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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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下午進度

陳,鄭,陳(26-54)

~主控作出中段陳詞。

~黃官稱需要時間考慮表面証供是否成立。

~辯方有「無需答辯」申請。

~現定於2021年8月3日(二)2:30pm於粉嶺裁判法院六庭續審。

~D1~D3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
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能夠押後,法庭批准。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各被告的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內見到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了指稱的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給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105上水

江(19)🛑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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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李大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如下:

1. 控方對案情理解與審訊時有出入, PW2及PW3均指途人一直有叫囂, 並非聽到被告叫才叫囂, 控方指途人響應被告沒有事實根據

2. 控方指判更生中心並非明顯過重, 辯方指覆核基礎不需明顯過重, 而反修例案件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非不可能的做法

3. 控方表示法庭判刑時需考慮反修例背景, 辯方同意, 所以認為上次的案例未能協助法庭, 今次呈上新的案例都是有反修例背景

4. 控方認為在嚴重案情中不應只考慮年輕人的更生, 而應考慮阻嚇及懲罰,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被告至今共已拘禁50天, 相等於監禁75天的判刑, 如再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可以同時達到阻嚇及更生的效果, 亦可對社會有補償

5. 控方主要依賴非法集結的案例, 比本案嚴重許多, 量刑起點較重, 於本案沒有參考價值, 雖然有反修例背景, 但不適用本案。 非法集結因參與人數眾多, 以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 因此量刑較重。 控方案例包括:
-400-500人集結及堵路, 而本案沒有集結元素
-近千人集結, 堵塞所有行車線, 被告為成年人
-facebook群組煽動包圍新屋嶺, 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6. 辯方呈交反修例背景的案例
-16歲被告扔水樽, 雖然報告指被告沒有悔意, 法庭因被告已還柙21天, 最後判社會服務令
-成年人辱罵警方, 認罪後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60歲被告與警方對峙, 判40天監禁
其他社會運動案例
-被告文職, 是社運活躍參加者, 參與遊行時認為空間不足, 引起其他人情緒高漲, 衝破警方防線, 並咬傷警員, 但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因個人利益而犯案, 不應判監禁式刑罰, 因該被告不願意進行社會服務令而判監, 但本案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 兩份報告均指被告人際相處上無問題, 一早已投身社會, 有穩定工作, 更生中心對被告幫助不大, 被告已有目標於建築界發展, 因此判刑上不需要協助個人發展的元素

辯方希望如不能改判社會服務令, 可以改判一個能令被告於今天獲釋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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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

1. 案情有反修例背景, 縱使是少年犯, 判刑亦應考慮阻嚇因素, 不只阻嚇被告一人, 亦應同時阻嚇社會大眾

2. 被告不只是叫囂, 而是叫人一起衝擊警方

3. 辯方提出的案例只是新聞報導, 沒有判刑理由, 難以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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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母親聽到控方回應時情緒激動於庭上叫喊, 需短暫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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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回應:

4. 被告判刑時20歲, 21歲以下罪犯如有其他處理方法不應判監, 更生中心已是比較輕的拘禁式刑罰, 而更生中心對反修例案件的犯案者有幫助, 因此更生中心為合適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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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對懲教人員表現出悔意, 希望改過自新, 做一個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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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 案件押後至15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覆核聆訊

江(21)🛑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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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陳述, 呈上的案例, 案情及關於被告的報告, 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本案必須判禁閉式刑罰。 被告判刑當天尚有3天滿21歲, 現已滿21歲, 考慮被告背景後, 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 本案控罪最高年期為12個月, 法庭以3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因經審訊後定罪, 沒有扣減, 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6/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辯雙方早前已經遞呈上書面陳詞予法庭,辯方口頭陳詞補充完畢

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D1 #李煒鍵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和之前的中段陳詞以及其餘辯方代表大律師陳詞中對D1有利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D2 #黃立煒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內容,第二版至第三版中間引述PW1的證供,辯方強調PW1的證供從沒有說過因為被雜物掟中而令牠受驚,關於控罪的襲擊元素,假設有人向PW1掟雜物,而物品掟唔中PW1,PW1也不知道物品是向牠投擲,那麼這樣並不構成襲擊元素。首先,物件沒掟中PW1,其次,PW1見不到也不知道物品是掟向牠,不會令PW1驚被掟中甚至即時構成傷害,因此不構成襲擊。

辯方表示,書面陳詞第七段是回應控方的中段陳詞,當時控方表示依賴共同犯罪原則針對D2,控方的說法為D2跑向PW1方向,之後再投擲物件,因此D2的行為構成與D1和D3的共同犯罪基礎。陳詞第八段,證物P18畫面時間191407時顯示在商場大屏幕近短樓梯位置,相信是PW1被人群包圍的情況,根據控方結案陳詞,截圖時間191409控方指被紅圈圈住的人是D2,但於191407時控方指稱是D2的人,之前PW1已經被人群包圍,所以被指稱是D2的人士出現,即使該人是D2,而該人的視線望向PW1,視線有可能被人群阻隔,無法看見PW1是否正在制服人或有沒有人被PW1制服,於191407時都只會看見一群人,無法看見有襲擊和拘捕的情況,因此控方沒有基礎指稱該人防止合法拘捕而襲擊。辯方表示該人根本望唔到人,故根本無法看見該人與D1及D3有協議存在,因此不符合控罪的襲擊元素。辯方指出嗰段時段有好多人跑,不過跑有很多理由,在PW1出現前和出現後都有很多人從C出口位置跑,辯方反問,既然PW1出現前後都有人跑,又如何用「跑」這個動作證明該人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協議襲擊任何人?直言控方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辯方表示,至於PW2,PW2是就住觀察證供中控方唯一依賴的證人,但PW2的觀察基礎沒辦法令法庭裁定該人是D2。PW2盤問下回答,當時牠在星泰餐廳,望住中庭一分鐘,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見到女子1雙手舉高,與女子1相隔5至8米,之後改稱是23米,牠說與她之間有約20人,盤問下,PW2稱第一眼見到女子1時,只見到雙手,目堵雙手的時間只得1秒,但單手或是雙手就不知道,物件的長度厚度都唔知不過顏色是淺色,在PW2第一份口供中指,有人用雙手高舉一件黑色物件。PW2同意觀看錄影片段後,在第二份口供指物件顏色為白色或淺色。至於該隻手的主人誰屬?盤問時PW2表示「捉住先知」。而PW2帶嗰名女子回到大埔超級城時才有機會看見她的衣着,拘捕過程中有向兩名女警解釋案情,之後於20:05至20:09分告知兩名女警當時的案發經過,PW2表示印象中當時只有他與兩名女警在場。

辯方批評PW2一開始說與女子1相隔5至8米,後改稱是23米,兩者距離相差太遠,根本沒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而且在聲稱掟雜物的時間,PW2供稱看到雙手,但不知道手的主人是男性抑或女性,PW2無法講出該雙手所揸住的物品的顏色,也無法交代物品落地的位置,PW2說之後捉住左隻手,那麼PW2之後捉住的那隻手是否該雙手的主人呢?其後,PW2供稱當時由於左邊被另一人拉扯,所以PW2要將雙手.......PW2已經放開了一開始想要拘捕的人,之後有軍裝警察前來協助,PW2就指認D2是牠剛剛捉住的人。但PW2根本沒有看見D2的衣着,在前住警署的時候PW2才知道D2的衣着。

至於P18的影像質素,辯方表示,控方提供的截圖中圈住一個指稱是D2的人士,但影像模糊、鏡頭位置距離案發現場遠、角度是由高處影向低處,所以根本無法看見該人的容貌、上衣有甚麼花紋,可能見到該人穿着短褲,但根本不會看見上面有甚麼花紋,再者,控方指稱掟嘢的時間,鏡頭是沒有拍攝到動作,只看見有嘢掟左落黎,物件可能是由上層被擲下。根據案例,法庭不應依賴該段片段作身份辯認,懇請法庭裁定D2罪名不成立。

📍D3 #朱寶田大律師
辯方表示,採納本案其他辯方大律師陳詞裏對D3有利和適用的部份,沒有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星期六)早上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資料來源:明報/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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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稱星期一已經準備案情予辯方,但由於有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需要商討將哪些相關片段呈堂,以節省法庭時間。另一方面,辯方亦有事需要與控方商討。現在建議暫時不定聆訊日子,而是做多一次審前覆核。辯方同意及確認。

~裁判官就控方新版本控罪(即由5月20日改為6月10日那一版本)提出疑問 :
1. 有關session 13條文第三項
「被告在元朗警署外被截停及搜查」這句是否有需要寫於控罪?
裁判官質疑這是否「控罪元素」。

2. 有關63條控罪的字眼及次序不跟控罪。裁判官要求控官考慮,要跟足63條字眼。

~本案押後於2021年12月14日(二)上午10:00於粉嶺裁判法院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陳,鄭,陳(26-54) #1103大埔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襲警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陳(26)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鄭(54) 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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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3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1
在2019年11月3日19:15時,PW1警員郭文廸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1到達商場門口後看見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亦有1名男子在門後1至2米扶住木凳頂着玻璃門。PW1於是向該男子發出口頭警告,警吿他不要再用木凳頂着玻璃門,但該男子並沒有理會。

警員們見狀決定嘗試推開玻璃門,期間該男子看着警員並曾退後一兩步。期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該男子見狀嘗試上前將木凳扶起,但警員們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當時PW1追截該男子,並在商場地下的一條短樓梯截停該男子並將他制服。PW1之後被大量人士包圍指罵,後來亦發生推撞。PW1當時是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但他後來由於被人拉後1尺並至撞向鐵欄,他於是左右揮舞警棍並與市民保持安全距離。

*D1是在事發後約4個月後才被捕
*D1證物鏈內容不在此指出

📌控罪2
PW2警員7308凌兆禧於同日19:17時,在「星泰真味」餐廳外觀察示威情況,PW2在觀察期間看到D2舉高雙手想投擲雜物,他於是想衝前制止但不果,於是他捉住D2的左手想帶她離開現場調查,但D2試圖掙脫,面朝地下向前爬。

當PW2在嘗試控制D2期間,PW2指他左背遭拳打及拉扯,他當時因為擔心D2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的身份。

PW2指D3其後拉扯他的左上臂令他失平衡向左跌低,並壓住D3。PW2指雖然D3的頭之後被他按着,但D3仍不受控制,D3嘗試再扯低他,以及箍他的頸,使他被迫放開D2並用雙手按着D3的頭部以控制D3。

同時間同袍到場支援PW2,於是D2由同袍們控制,PW2則反轉D3,並用膠手扣鎖起D3雙手。

辯方案情:
辯方在本案是爭議被告身份,以及警員證供可信性。D1另會爭議她手機的證物鏈連鎖性。

法律指引: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因此而對她們有不利推論;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

事實裁決:
📌證供分析: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
關於辯方批評PW1的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李XX用行為表示「吹咩!」的情節,法庭認為PW1沒有記錄此情節不影響PW1作供可信性,因為記事冊是記下重點,不是記下所有細節。

關於辯方批評PW1本身並不是追着身穿灰色衣服的李XX,法庭認為PW1在追截李XX前已與後者對視一段時間,再加上PW1就追截李XX的過程亦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下,這批評不成立。

PW2:
關於PW2修改他與D2距離的議題,PW2初時指的5至8米只是估計,即使在盤問下修正為20米也不足以影響可信性。

關於口供紙錯漏的議題,法庭認為重點是PW2有看着D2的手,再加上案發當天有不少事故要處理,和事發距今相隔2年下,PW2有少許記錯並不影響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在重點情節上,PW2就他捉着D2的手後然後被市民打的情況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他的傷勢也與證據相符。相反,此事之後的事件則相對較不重要。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證人是PW1和PW2,故沒有在裁決理由簡要分析PW3至PW7的證供。

📌P2片段的可呈堂性:
法庭考慮過P2片段拍攝地點,拍攝時間,和控方會以此片段證眀D2的身份後,認為P2具證據價值,亦不會對被告不公平下批准呈堂。

📌被吿手機內的內容:
法庭指P11雖然是從被吿手機中獲取,但在不能確定P11文字是由被告撰寫下,法庭不會給予相關證物任何比重。

📌身分辨認:
法庭審視所有片段後,認為片段質素良好,可以協助辨認被吿的身份。

D1:
法庭將片段與被告被捕後所拍攝的照片,和她在庭上的樣貌比對後,發現有以下共同特點:

束馬尾;中間分界;長頭髮;眼鏡,樣貌彼此相近;灰衫領和衫腳有白色 (片段顯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1就是片中人。

D2:
法庭指P18片段雖然是遠距離拍攝,但可以看到有1人的衣着,外貌,揹着的袋是與被捕後D2相似。

法庭指事實上P4和P18也拍攝D2走向人堆的情況。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2就是片中人。

*D3不爭議身分辨認

📌PW1是否合法拘捕李XX:
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不知道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商場,但李XX當時是明顯故意阻撓警員進入商場。法庭認為PW1有合理基礎懷疑李XX干犯阻差辨公,裁定PW1是合法截停李XX。

因此當時D1打和踢PW1;而D3則打PW1的行為已一同干犯控罪,控罪1成立。

D2則被看見有疑似投擲動作,後來亦被PW2捉着手。法庭認為當時D2在有其他人對PW1施襲時急步走入人堆,再加上手部有動作下,唯一合理推論是D2曾用物件擲向PW1,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意圖令李XX成功逃走,控罪1成立。

📌PW2是否合法拘捕D2:
基於上述,法庭裁定PW2是合法拘捕D2,因此D3襲擊PW2是意圖令D2成功逃走,控罪2成立。
=============
求情:
D1:
📌背景:
辯方指家人在今天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日常會照顧家人,即使現時沒有收入,但仍會給予父母家用。

辯方指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被告被捕後至今亦已有1年,令她面前不少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現時她已有尋求社工求助。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是負責任,易相處,善良,會關心和照顧別人需要的人,是家庭中重要成員和榜樣,希望她可以儘快重回家庭。

朋友形容被告是溫柔謙禮,重情,處事沉着,沒有暴力傾向,工作勤奮表現出色,受同事欣賞,即使她現時已經離職,但仍會關心前上司。

社工指被告即使面對沉重壓力,但在自己不希望家人受影響下選擇壓抑情緒,這導致自己情緒狀況受影響,被告現時希望重新建立家庭關係。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罪時間短;她在本案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光火石間作出錯誤決定;她並沒有使用武器,也沒有預謀犯案;她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及阻礙警員;控罪1涉及的李XX最後也沒有成為逃犯。

📌總結: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品格正面,她並非仇恨社會,她在本案的行為偏離日常品格,可以輕判被告。

D2:
📌背景:
被告目前與家人同住,她與家人的關係良好,但家庭的轉變以及本案為被告帶來很大壓力。

📌求情信:
親友指D2一直努力工作,她除了獨自肩負養大兩個兒子的責任外,她對朋友和寵物都有愛心,例如她過往曾拯救動物,耐心教導同事。此外她工作亦是一絲不苟和盡責。

📌總結: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吿是一名傳統母親,她沒有不良生活習慣,生活簡單,本質不壞;再加上她如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家人亦因為本案而面對不少壓力下,可以輕判被告。

D3:
📌求情信:
家人教師指被告是有理想,善良,樂於助人,和希望貢獻社會的人,她犯下本案是因為當時判斷錯誤;本案亦已令被吿面對不少精神壓力,除了失眠外,亦擔心自己的前途。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自己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襲擊是一瞬間,並非有計劃犯案,再加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下,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09:30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法庭表示判刑只會考慮監禁的長短

直播員:今早內庭坐滿,多人支持被吿們:)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判刑

D1: 陳(49) #李煒鍵大律師
D2: 鄭(54) #黃立煒大律師
D3: 陳(26) #朱寶田大律師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控罪按此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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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開庭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被告係家庭主婦,一直照顧家庭,與家人關係密切,今次只係一時衝動,無組織無預謀,希望法庭考慮初犯,予以輕判,早日回歸家庭。

D2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聽,被告明及同意內容,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願意承擔責任,被告係單親母親,任職保安,公司叫佢辭職,今次事件對佢已經係好大懲罰。

D3 律師呈上新求情信,由上司何小姐撰寫,形容被告熱衷於工作,態度良好,同事與顧客關係和諧,僱主願意留崗位等待被告;明白背景報告內容,評價正面,有真誠悔意,不同意以暴力成為前線抗爭者,今次犯事係因為低估咗冷靜嘅能耐,無預謀,初犯,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可以從投社會,今日父母與親友有到庭支持。

10:20 判刑理由
經過審訊,法庭了解咗案情,事件嚴重,要判處監禁模式,只係考慮刑期長短,考慮咗求情,背景報告,和所有因素,就控罪(1),控告三名被告,刑責相同,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各人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經過審訊裁定罪成,無減刑空間,判處監禁4個月。

就控罪(2),指控第三被告,同樣最高刑期係監禁兩年,考慮紀錄良好,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一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判處監禁5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休庭考慮。

10:44 批准D2保釋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現金一萬元,每週到警署報到,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改變,24小時前通知警方。

(直播員控: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坐滿第六庭,法庭要開設延伸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審前覆核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舖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妨礙及拖延達到公正目的,即聲稱於同月21日,在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查,企圖誤導警長文嘉明。

——————

~控方申請將修訂控罪更改(修訂如上),辯方不反對。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將傳召三名證人,其中兩人為警察,一人為港鐵職員。有十三段沒有爭議的錄影片段,大概一小時 ; 每段會播放一分鐘。無專家證人,預計兩天審訊已足夠。

~案件定於 2022年2月24及25日 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被告以相同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違反社會服務令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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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判刑將會交由原審法官 #黃國輝裁判官 處理,控方申請提犯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0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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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2022年12月15日被指違反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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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被告需要於另案服刑,現時實際上已無法執行社會服務令;惟本案比被告另一案更遲發生,被告被判監前亦有遵照感化官指令,完成了20多小時的服務,沒有任何不服從的情況,因此並不屬於違反判刑指令的情況。

‼️裁判官決定按《社會服務令條例》第10條撤銷被告的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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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香港法例第378章 《社會服務令條例》
10. 社會服務令的更改及撤銷

(2)裁判官可以下列理由而根據本條更改或撤銷社會服務令 ——

(a)自施加該命令以來,情況已有所改變,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b)為了社會或該罪犯的利益不再需要繼續施行該命令;
(c)沒有或再沒有可為施行該命令而供該罪犯進行的適當服務;
(d)因無行為能力或由於人道理由或裁判官認為充分的其他理由,該罪犯在命令屆滿前不可能進行該項服務,或規定該罪犯進行該項服務並不合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30703元朗 #審訊[1/2]

諸(36)

控罪(1) 侮辱國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國旗。

控罪(2) 侮辱區旗
於 2023 年 7 月 3 日在元朗宏達路港鐵朗屏站 D 出口外近燈柱 GD7218,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一面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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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判刑45日監禁。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