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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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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裁決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4]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蒙面法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控方外聘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代表:#何婉嫻大律師 (A1)
#邱治瑋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A2,4)
#姚本成大律師 (A3)
————————-
裁決理由
2019年11月18日凌晨,逾百名示威者於4時不久後,在九龍佐敦道開始暴動。他們堵路、與警方對峙、以鐳射光照射警員、挑釁叫囂,又向警察投擲物件(包括磚頭和汽油彈)。警方向他們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則退往彌敦道與警方對峙。他們往旺角方向且戰且退,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近吉野家餐廳外)再築起傘陣;有人從傘陣後擲出磚頭和大約十個汽油彈,警方遂發射橡膠子彈還擊、並衝向示威者。有兩名投擲汽油彈的人走入吉野家旁的橫街,後面約有八人跟着跑。有些人跑向倔頭的橫街盡頭、有些則走往横街內的小巷。隨後,有五個人從小巷跑出橫街,他們和從彌敦道跑入橫街的人混作一團。稍後,警方在橫街盡頭找到A1、A2及A4。

A1背包內有行山杖、縮骨遮、風褸、T恤和3個手袖:A2面戴呼吸過濾器、外罩頸套、背包內有綠色口罩、長袖衛衣、牛仔褲及護目鏡,他曾手持長傘;A4背包内有行山燈、T恤、未拆包裝的短衫,縮骨遮、及口罩。約半小時後,警員在一條柱後發現匿藏的A3,他戴着頭盔,口罩和手套。他說自己見到警察便走入橫街。

📌A1、A2
控方指被告人是那大約十名走入橫街的示威者中,其中之四人,剛參與橫街外近吉野家的暴動。惟閉路電視錄像顯示:A1和A2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雖然法庭認為他們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穿戴可疑,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參與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的暴動。因此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A2之「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遂不成立。

📌A4
法庭信納A4的作供:當晚他和朋友宵夜後有醉意,獨自前往按摩場所揼骨,而途經事發地點。他見人群移動及混亂,便走入横街暫避;後來見人跑、自己又跑。加上,A4稱拘捕男警員為「madam」,可見他有醉意。法庭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A3
A3戴頭盔、口罩和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他預知示威活動會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當吉野家餐廳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時,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肯定是要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當警察衝向示威者時,他便跑入横街。A3是見警察衝來才跑開,並不是和其他暴動者割蓆、而只是為了逃避追捕。非法集結/暴動罪的控訴要旨在於參與者恃仗人多勢眾、以達致共同目的。A3選擇依附暴動人群,是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實際鼓勵及支持了那些使用暴力去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自己因而成為暴動者的一份子,和其他暴動者共同干犯暴動罪。法庭裁定A3「暴動」罪名成立;他在暴動集結中戴口罩,遮蓋大部份臉容,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其身份,因此「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亦罪名成立。‼️
———————

A1早前已認罪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量刑起點罰款$3000,認罪後扣減1/3
判罰$2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暴動 #蒙面法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內容

(1)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求情
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角色是「帶領者」或「策劃者」;先不談及共同犯罪原則,其身上沒有藏攻擊性武器或汽油彈。
事件有直接關連,刑期該同期執行。
被告現年31歲,案發時29歲。大學畢業,案發時無業,與父母同住。

法庭判刑時,考慮事件對社會損害程度及參與程度。暴動並非油然而生,而是一直延續至案發地點。證人庭上描述:暴動發生時時間短,只有半分鐘至1分鐘;但法庭認為假若警方沒有及早制止,暴動只會繼續延長。當晚現場只有示威者、警方和記者,沒有人士受傷或財物受損。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主要角色、或領導者,但其參與的確壯大、及實際鼓勵支持了暴動人士;加上很多事件的示威者都只是參與者,不應有過輕的刑期。

判刑
基於被告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庭不就此加刑、但不給予任何減刑因素。

(1) 量刑起點為4年、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 量刑起點為6個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同期執行刑期,共判監4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郭(18) #1118旺角

控罪:
(1) 暴動
郭小姐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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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否認上述4項控罪,亦否認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作檢控基礎
控方指被告與集結人士有共同計劃,稱被告在被截停前身處另一地點(吉野家後巷)為上述集結人士提供支援,包括提醒他們警方的部署、協助他們逃避警方追截。另外,控方指本案所針對的暴動發生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吉野家外,並不涉及其他地方,而被告憑藉身處暴動現場附近,助長集結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辯雙方均認為林官適宜審理本案
控方預料傳召5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街外證人(市民)作供。由於至少有2位警員曾在另一 #1118旺角 案件 (DCCC376/2020) 作供,林官關注辯方會否爭議警員的證供可信性,明言若證人證供與上次一致、對案件證據沒有新說法,將難以對相同證供作出不同的分析及判斷。

辯方指出在閱畢上一案件 (DCCC376/2020) 的判案書後對林官的事實裁定沒有質疑,而且重覆的控方證人只是對當日環境作供,沒有針對本案被告的證供。除非證人與上一案的口供有異,否則辯方不會質疑在上一案作供的證人可信性。因此,辯方認為本案適宜讓林官審理,控方對此亦沒有異議。

*林官在上一暴動案 (DCCC376/2020) 判3人罪脫,1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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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2年2月16日 [星期三]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6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5
2022.02.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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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8) #不服定罪上訴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趙(22)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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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1/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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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 #裁決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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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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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1/3]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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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洪羽緁大律師

播放影片來源:蘋果日報 Live 片段

法官想清楚描述位置,建議案發地點由彌敦道九十度轉入稱為橫街,由橫街再九十度轉入稱為小巷

上午傳召控方證人:
PW1林榮發(音) 高級督察 作供

呈堂:
證物英文譯本:P8
證物中文譯本:P8A

主問及盤問 沒有覆問

PW2:楊姓沙展53956 作供
1993年加入警隊,於2019年9月升為警長,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至今

雙方同意下,控方採用65B條形式讀出PW2於2019年12月6日的證人口供

沒有主問,辯方盤問 沒有覆問

PW3:鍾姓 作供
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至今

下午再傳召PW3 作供

確認證物

主問完畢,辯方盤問未完,明天待續

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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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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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6
2022.02.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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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2/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5:30
👥19名手足(17-41) #提訊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8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8/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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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張,黎(18)🛑張因另案還押中 #轉介文件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2項企圖縱火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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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陳,李,廖(19-29) #續審 [7/6]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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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林卓廷,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外,其餘10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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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0
👤黃(24) #轉介文件 (#0805屯門 非法囚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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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2/3]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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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9:35 開庭

再傳召昨天證人
PW3: 鍾姓 作供
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至今

11:3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裁判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郭 (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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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下午2:34開庭
續問PW3,辯方確認被告被捕時裝束和位置
控方覆問:被捕後和宣佈拘捕時間

傳召政府專家化驗師 PW4
辯方已承認一些事實,和不爭議報告。

問:是否自動會燃起,有腐蝕性
答:不會,要有火花先可以,腐蝕性唔肯定但在發泡膠就有可能;

問:該液體化學物品是否可以作為除污
答:唔肯定,罐上寫係打火機用

傳召探員(差館當值) PW5
處理被告,由警員18772接收證物, PW5 要求睇番筆記,因證物好多。
休庭商討後法庭容許PW5 翻看筆記。PW5 講25件證物,控方數到20件,辯方22件,法官見到係21件,林官決定休庭讓控辯處理此差異問題。

3:53pm 開庭。
控辯雙方修訂列表和重新點算後承認事實(最後共24件證物);影片和相片於修訂版本列出。
林官再要控辯雙方澄清,叫電油定係打火機燃料,因電油會令人產生其他想法;雙方稍後會傾;
控方問PW5 所指的25件證物和他的列表有咩唔同?
PW5 話多出嘅3樣係警方文件。林官提議PW5 在新列表和筆記列表整理釐清。

辯方盤問
證物中沒有了灰色口罩,點解?
PW5:因為唔係佢負責拍照,只負責放在地,解釋唔到點解無影到
(後來林官澄清後,PW5 推翻話唔記得幾時影相)
因時間關係,5pm都唔會完,明天9:30am繼續

(林官提醒PW5 唔好用警隊術語, 要清晰講述詳情)
(控方有點鄉音or 海歸? (頭盔讀頭“灰”), 又有點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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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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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7
2022.0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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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17) #不服刑罰上訴 (#111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4星期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00
👤楊(3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1月12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於同月2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郭(24)🛑已還押逾1個月 #不服刑罰上訴 [3/1] (#20200409鰂魚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1月13日撤銷擔保索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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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3/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16) #裁決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譚,鄧,方,郭,戴(16-21)🛑已還押22日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9/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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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6:00
👤李卓人(64)🛑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101金鐘 違反飛航令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陳,余,繆,甄(31-69) #續審 [9/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盧(60) #裁決 (#20210701銅鑼灣 阻礙公職人員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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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王,梁,侯(15-17) #裁決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阻差辦公 煽惑他人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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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續審 [4/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14:30
👥梁,洪(21-22) #續審 [4/2] (#0809黃大仙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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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00
👤陳(22)🛑已還押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14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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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非公開)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3/3]
👩🏻‍🦱郭(18) #1118旺角 #暴動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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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洪羽緁大律師

PW3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 被告人面對四項控罪,表面成立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10:08 休庭

10:26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雙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下午4:00交予法庭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除到警署報到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3月31日 下午2:30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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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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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1.04.07
2022.04.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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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0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15: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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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李(27) #進度報告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前認罪,於2021年4月9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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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趙,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6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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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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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4.23
2022.04.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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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盧(27)🛑服刑中 #宣布判決 (#0720荃灣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4月23日被判處12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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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審訊 [1/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
👤郭(18) #續審 [4/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林,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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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轉介文件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黎(36)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鍾已還押逾2個月 #轉介文件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32)🛑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14:30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逾2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製造或管有爆藥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
👤彭(33)🛑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賴(29)🛑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許(24)🛑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李(24)🛑已還押逾2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
👤鍾(29)🛑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20)🛑已還押逾2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陳(27)🛑已還押逾27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00
👥謝,何,孟(20-24) #審前覆核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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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陳,岑,葉(21-23) #續審 [5/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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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戴耀廷,葉劍青,石守正(50-57)🛑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不是聲援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毁壞 #毀壞議辦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若男,🐶許思漢/西九龍總區反黑組警署警長(28-41) 危險藥物的販運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反黑販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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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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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30
2022.05.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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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00
👤胡(20) #宣讀判詞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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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周,黃(23-43)🛑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不設旁聽)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裁決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6/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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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7/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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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45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5: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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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温志煒(49) 2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暴動
#1118旺角 #暴動

👩🏻‍🦱郭(18)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控方法律代表:#張錦熙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辯方指被告在被捕時不是處於發生衝突的現地點,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而且被告的防毒面具是放在背包裏,因此不算是蒙面。

控方傳召5位證人,辯方爭議PW3,指證供前後矛盾,指他不是搜查被告的警員,而是女警,他卻聲稱自己在被告身上搜出多項物品。
證物方面,只有幾項物品是寫着「被捕時戴着」,而其他沒有注明,例如八達通、sim card,可見PW3沒向PW5注明,又或者PW5自己聽不清。
可是,現場是電光火石之間,PW3粗疏或弄錯也是可以理解的。

當時很多途人逃跑,被告雖然聲稱右腿被橡膠子彈打傷,但從照片看,她有吊着腳跑,可見她確實有受傷但不嚴重,所以可以拼命地跑走。
PW3的描述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PW3的觀察有疏忽,自己亦不是一個細心的人,而被告的身份有所爭議,因從照片中可見有人有戴護目鏡,和急着走入小巷。
如果很趕急,當人應該不會有時間把護目鏡放入背包,因此該人不像被告。

法庭認為PW3作供反複混亂、不細心、不清晰,但他努力回答問題、態度誠懇,所以相信他是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約50人在彌敦道築起傘陣,暴動不是突然在吉野家附近發生,而是一早已在佐敦道發生。後來約10人跑入橫街,有幾人進入小巷後離開。
有人被捕時作出抗拒,但沒有人在橫街或小巷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在逃避警方追捕,所以不算是暴動範圍。
逃走的人不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留在現場也不一定是無辜。

被告被捕時,穿深色衣服,管有有多件示威裝備,例如護目鏡、防毒面具、勞工手套、另一件Tshirt、生理鹽水、口罩等。
這些不是一般人外出會帶的東西,而是示威者會帶的東西,被告沒合理辯解需要㩦帶。
被告在警署向值日官聲稱自己右腳被橡筋子彈打傷,證明她曾進入小巷。雖然沒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也未能證明她何時進入或離開小巷,但控方指她是為現場的人提供支援。後來被告跟着示威者逃跑。

被告在約0400時仍留在街上,但當時多處有動亂,她未必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她走過的路徑不算暴動範圍,也沒作出破壞安寧的行為。
她的裝備雖是示威者用品,但她身處的地點不算是暴動範圍。

被告的腳受傷,證明她曾處於某處衝突範圍,而身上的物品是示威者管有的物品。
被告的打火機肯定是用來破壞物品。

控罪一、四不成立
🛑控罪二、三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案底,案發時18歲9個月,現時過了21歲3個月。

辯方律師未有就只針對控罪三四求情作準備,需即時索取指示和跟被告溝通,以確認用剩餘時間求情,還是擇日。

————————————————
(休庭至11:00)(11:06開庭)

辯方需時準備,雙方需於6月15日遞交所需文件。
(辯方沒有提出索取教導所報告)

還押至2022年6月18日星期六0930時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郭(18)

控罪:
(1) 暴動 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成立
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4)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不成立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裁決理由
========
法庭認為控罪2和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9個月和15個月,由於本案涉及暴動的背景,故將量刑起點提高至監禁12個月和20個月。

法庭下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庭進一步考慮被害人的背景和求情後,酌情扣減2個月的刑期,故被告的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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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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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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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庾,陳,葉,鄭,尹,楊(26-48)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15:0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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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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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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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黃(20) #裁決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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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宣布決定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郭(18)🛑服刑中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35開庭

上訴方向法庭確認,不再contest控罪(2)。聆訊集中討論控罪(3)。

就控罪(3),彭偉昌法官直截了當:「老實講睇唔到有咩上訴理據。」彭官認為,上訴方援引Yu Kiu-kwan v The Queen [CACC673/1976]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控罪不可能只是針對上訴人被拘捕當刻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欲重申控罪所指稱的時空,被潘敏琦法官打斷:「⋯⋯巷仔嗰一分嗰一秒⋯⋯係咪要收到咁窄?」

律師引用原審裁斷陳述書,指原審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有講到,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參與控罪指涉的暴動;她有可能係返屋企。

潘敏琦法官:「可能係返屋企,有呢個證供咩?」上訴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可能在回家或工作途中;但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例中的被告人則有作供,亦傳召了證人,而且被截停地點好接近屋企。

彭寶琴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從暴動現場走出來,必定是與控罪相關的背景;她看不到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用上訴人曾身處暴動現場來作推論的基礎,而且沒有證據上訴人是在稍後時間才管有涉案物品。

彭偉昌法官質疑,上訴方對意圖定義是否要收窄到被捕當刻用來縱火或製造汽油彈?

律師解釋,控罪指的應是當刻意圖於稍後時間用。

潘敏琦法官:「點解唔可以用呢點推論?」定罪基礎不是單憑上訴人曾在暴動出現,還包括她身上其他物品,也包括當時周圍發生的情況;難道不能據此推論其管有物品的意圖嗎?

律師重申,控罪指涉的地點是後巷。

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法官不是裁斷上訴人在後巷時的意圖,而是較早時候。彭寶琴法官補充,控方立場是指控上訴人管有物品以在任何暴動使用

彭官舉例說明,假設沒有任何背景,有人袋住十枝白電油,冇任何解釋,而當時大環境有暴動、非法集結,無日無之;上訴方係指法庭唔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當刻管有係用來作暴力鬥爭使用?本案有咩證據當刻佢已放棄之前意圖?

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意圖繼續。

彭寶琴法官再問,唔可以推論意圖繼續咩?上訴人被截停時沒有即時向警方交出白電油,唔可以推論意圖持續咩?案例與本案不同:案例中被告被截停位置近屋企、被告與辯方證人證供一致,當時被告已知不應帶雙截棍,已再沒有原本的意圖。

潘敏琦法官附和:兩案最大分別係有作供,互相支持,已放棄意圖。本案冇證供顯示上訴人只係見證歷史時刻嘅innocent bystander(無辜途人)。

彭偉昌法官同意,指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背景是「好valid嘅case」。英國案例裡,控罪收到好窄係回程途中;本案控方有冇任何講法係指之後?控方立場是上訴人有參與之前暴動,因她有裝備,又被射中腳;鉗同電油好明顯意圖係咁,當時環境一定係咁用。後巷收到太窄。「你拗唔掂⋯⋯冇得咁拗㗎。」

律師再重複:案例講緊意圖係指控罪⋯⋯

彭偉昌法官:「你繼續講啦,都係唔適用㗎喇⋯⋯我再講唔知幾次喇我哋三個夾埋⋯⋯」冇人話過控方係指後巷縱火。「你仍然只能講出講咗三十幾次嘅嘢,到此為止喇。」

答辯方確認,審訊中控方沒有收窄至在後巷之後的將來使用,而是一般性、於任何暴動中使用。

彭偉昌法官同樣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截停時已放棄之前管有電油的意圖。他以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or injection(管有適合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為例,現場有針筒、殘餘物,但當事人被拘捕時唔係打緊針,咁告唔告得?

1100討論結束

3位法官商議約1-2分鐘後,由彭偉昌法官宣布決定。

📌判決
控罪(2):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與判刑
控罪(3):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判決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

1102退庭

*控罪(2)刑期為10個月,與控罪(3)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手足仍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2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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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黃(20-26)🛑服刑中 #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00
👤郭(18)🛑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定罪上訴於2023年2月16日裁定得直,但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上訴於同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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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黎,陳,陳,黃,何(19-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陳(20) #提訊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45/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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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李(28) #續審 [3/2] (#1118尖沙咀 襲警 拒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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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裁決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6/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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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