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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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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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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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觀塘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觀塘小巴站外保管2個板手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1,000
-12個月不得作出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
-支付堂費1,00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梁(16) #提堂#1118觀塘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透露需要化驗專家提供物品情況的進一步意見。控方是日申請押後至4/8。

辯方指控方早前已預備一份化驗報告,希望法庭記錄在案。

裁判官指希望本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D1 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時間提前至 0500完結 ⭕️
D2 更改保釋條件:
1. 宵禁時間:提前至0500完結 ⭕️
2. 申請離港,自行撤回

(裁判官曾指出或有隔離令影響)

案件押後至 4/8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118觀塘 #更改保釋條件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有害物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使警員受傷。

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更改獲批
⁃ 警署報到次數減少:每星期一次(原本四次)
⁃ 宵禁令:22:00-05:00(原本21:00-8:00)

🟢原有條件
⁃ 保釋金 $20000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書。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案情:2019年11月18日 早上1052時警員PW1-4於觀塘警署外觀察到兩名身穿黑衣的人士形跡可疑。PW1走向兩人希望截查,但兩人轉身向翠屏邨方向逃走。PW1及PW4追截至350米以外制服兩人,D1隨即由背囊取出一支玻璃瓶擲向地下並再逃走,但隨即再被截停。搜查下D1身上搜出一個黑色口罩及一部手提電話,D2身上搜出11個口罩。

1135時兩人正式被拘捕,警誡下D1承認「睇網上教學,溝出嚟攞畀啲手足對付警察」。D1電話內telegram通訊軟件中發現D2對話,包括詢問是否有漂白水,並有一張與本案證物類似的含液體玻璃樽,更有對話詢問「唔知去poly好定kt狗屋好」

證物化驗下得出以下成份報告:
D2發現異丙醇,為一「易燃液體」
D3發現37%異丙醇、1%乙酸及痕量乙酸異丙酯「有乙酸異丙酯痕跡,係一隻易燃液體」
D12發現5%乙醇
證物D3-12送至警方化驗所作DNA化驗,沒有發現。

D1 認罪‼️,D2 不認罪。

D1 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現時剛剛中六開學,半年後會應考文憑試。

主要求情理由在於坦白承認控罪,加上包括控方專家化驗報告亦指出液體份量少 (insignificant)、混合物的反應亦只能於特定條件下發生、於正常情況下反應可忽略 (neglectable),況且據控方19年12月30日的化驗報告亦指出所有化學品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雖然為易燃物品但份量少而常見,不能直接指為「特登」才購入管有的。

D1 呈上家人、老師、傳道等求情信。

D1 判刑押後至 16/9 1430 觀塘法院一庭,以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戒毒所報告,期間需交由懲教看管‼️

D2 審訊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將呈堂24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及6分鐘CCTV片段。雙方同意需兩日審訊。

D2 審期定為 9-10/11 觀塘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觀塘 #判刑

陳(16)🛑已還押17日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詳細案情、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更生中心‼️‼️‼️‼️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2]
👤梁(16) #1118觀塘

控罪:
(1)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本案D1已認罪,於9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
控方開庭時,突然提出新增的補充證據,亦有3位新增的控方證人就證物的完整/連貫性舉證,要求法庭重新排期……控方指,由於被告面對的控罪是「串謀」性質,而且指控她與D1串謀犯罪,所以在舉證時需要證明D1在本案的角色及兩人的聯繫。

控方指,在D1被捕時身上撿的手提電話提取的whatsapp信息中相信D1與D2在案發前一天曾經用whatsapp交談。內容牽涉到如何用酒精加醋產生有毒物質,施加到警務人員身上。

但是,控方至今仍未能成功破解D2的手提電話及擷取whatsapp通訊記錄,而辯方亦不承認D2就是與D1 進行whatsapp對話的帳戶管有人。因此控方需要電訊商協助,查驗sim card以確認D2手機的電話號碼、索取通訊紀錄,從而證明D2就是該帳號的管有人。否則難以提供完整的控方案情。

🎗辯方會爭議被告的現場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反對上述證供呈堂

總結,控方認為公平起見應該將本案押後4星期,讓辯方檢視新證據(如有)後再考慮答辯意向

屈麗雯裁判官質疑,控方應該一早就知D2電話無法被破解,為何現在才考慮向電訊營運商尋求協助。案發至今已一年,因控方的人為疏忽而重新排期做法不理想,浪費法庭時間。控方回應指,其實一早已經指示警方IT狗破解被告手提電話,但一直未有進展,承認是疏忽並向法庭致歉。


--------------------------
📌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7日 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明天原定的審訊取消。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下次提堂3天前向法庭存檔一份雙方簽署好的控方證人、證物列表及承認事實,並交代未解決的議題(如有)、調查進度、擬定審訊日子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背景: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28/4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4538

23/6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29


4/8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740

1/9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18/9提堂(本案第一被告認罪並判入更生中心):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9/11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106


再修訂控罪: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刑事訴訟條例159a159c

辯方告知控方將會重新答辯

被告同意案情
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證物1-5、7-10、12充公
證物6歸還第一被告
證物16歸還第二被告

求情:
辯方主要就三方面求情

1) 就本案情節。
本案係十一月初已定審期,控方申請押後審信,係因為控方有重要嘅決定性證據,其後被告先改變答辯意向。呢個控罪中,串謀嘅定罪基礎。係最新嘅文件中,控方將第二被告聯繫到兩人whatsapp嘅談話內容中,但係之前文件並無。呢個因素值得法庭考慮,相信法庭可以就呢個因素運用酌情權。

係本案情節中,無疑有一定嘅嚴重性,因為受傷害嘅對象係警察。首先,串謀只係被告兩人之間,規模小,並非深思熟慮嘅事情。其次,案發被告只係16歲,成熟程度比較低,受當時嘅社會氛圍影響。其三,涉案物品嘅有害性偏低,案情摘要中個啲化學名詞不外乎係食用醋及酒精,係政府化驗所中嘅報告亦見到有關化學物混合物只係1%咁多,以及有關物品有害性偏低。但辯方終究認為,畢竟控罪元素關乎串謀,不需要實際行動,相信被告只係因年輕衝動犯案。

2)就被告個人背景
辯方呈上求情信。被告現時17歲,係應屆DSE考生。求情信由被告本人,學校師長及教會兄長所撰寫。係被告本人嘅求情信中,被告坦言知道自己嘅行為衝動以及不智,佢知道今次自己用左錯嘅方式表達,佢亦知道罪行嘅刑罰會招致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希望可以完成黎緊嘅文憑試考試。第二封求情信,由被告學校校長所撰寫,可以見到被告求學嘅態度一直都非常認真,亦係校內基督教少年軍嘅成員,可以見到佢係一位著重紀律嘅人。儘管係呢一年內發生左好多事情,無論疫情或社會時間,但被告仍然專心對待學業。再後面嘅求情信,有兩位副校,班主任及任教被告三年嘅老師等所撰寫。而呢啲品行並非案發後先見到,而係被告一直以黎嘅品格。係被告教會導師所撰寫嘅求情信,睇到校外方面嘅表現,而且見到被告係一個富有理想嘅年輕人,會為社會帶來良性嘅影響。辯方律師指,被告佢唔單止參與呢啲活動,佢仲會自我反省,反省如何可以更加服務到受眾嘅人士。

以上求情信,都同被告乖巧嘅性格吻合,而且佢今年期間亦有深切反省,並唔係特意逃避責任。

3)就刑罰方面
適合判處嘅刑罰可以為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以非監禁式刑罰黎講,更生中心會更適合被告。如被告自己所言,明年四月將會應考文憑試,可以見到被告嘅決心。今日學校老師、家人、教會導師亦在場。係被告被判刑後,法庭社工亦稱會幫手協調被告學業方面嘅事情,學校方面亦會全力配合協助被告應付公開試。

係求情嘅起初提到,希望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被告性格良好,認罪對控方案情有關鍵性嘅增加,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多啲比重俾被告,因此認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比較合適。

1531押後15分鐘予法庭處理求情信

法庭認為控罪性質嚴重,禁閉刑罰無可避免,將會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18觀塘 #判刑
#施用有害物品

梁(16)

控罪: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消毒酒精)、乙酸(食用醋)及乙酸異丙酯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上次認罪答辯及求情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陳詞:
上次已索取了各式報告,報告內容正面。提及被告從小行為學業優秀,和之前求情信所指一致。還押期間沒有紀律問題,懲教署人員形容她有禮貌,合作。報告認為被告適合更生中心。

被告現時依然有考好文憑試的決心,署方表示如果被告如果被判入更生中心的話可以儘量安排她應考文憑試。辯方表示更生中心可以在阻嚇和更生之中取得平衡,是合適的判刑。

辯方再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父母撰寫。內容提及被告從小不會令家人擔心,已反思是次案件對家庭的影響,他們願意繼續支持被告。今天被告的家人、朋友、校長、老師、教會職員亦有到場支持,校長亦承諾如被告今次未有理想的成績,將於下一個學年會保留學位給被告。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

判刑理由:
是次認罪來得較遲,本身已排期審訊,但亦考慮報告內容中顯示被告有悔意。裁判官強調案情嚴重,因被告與本案另一被告有計劃地犯罪,而且是針對警方,執法者。但考慮師長對她的良好評價,接納她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因此同意報告建議,判處進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