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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覆問PW2 楊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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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片澄清返被告點跌的:
近花槽的是被告人,她往商場牆壁方向跌倒。

PW2在盤問時講過「3至4秒拉扯不構成阻礙,答覆是不同意」原因是在機動部隊時有進行「身體控制課程」練習,21417 張德俊曾經是他的練習拍擋。以張德俊的體格(75公斤男性) 不相信黑衣人A可以有能力獨自與PC狗對抗,因此認為被告的施力,對黑衣人A對抗張德俊有幫助。

女警純粹協助進行拘捕,楊晉熙沒有完全離開被告,被告一直在他身邊,是他鎖上索帶。帶上警車,在警車內全程由楊晉熙看管,一直保管住被告的身份證至見值日官。而身份證姓名亦與調查吻合。

🛑控方已舉證完畢,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警員作供已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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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0年 12月16日 09:30續審,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開庭
旁聽席有位

被告出庭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4將軍澳 #審訊 [2/1]

劉(20)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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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辯方案情

📌辯方主問

與朋友相約

11月14日晚上被拘捕。當天下午楊姓朋友電話約晚上吃飯。楊此前旅行,約上楊家拿手信,然後再一起出去吃飯。大約6點到朋友調景嶺家,逗留約2小時,交收手信(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聊天,臨出門,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然後我也問她拿了黑色口罩連同手信化妝品一同放入我的斜背袋子(淺綠色)照片正是。與朋友大約8點到調景嶺上場的一家餐廳吃飯。我當時吃了一個薯粉。

P10照片是吃飯時朋友影我。吃了差不多一個小時,9點離開餐廳,散下步,楊送我返屋企將軍澳。我們從調景嶺慢慢行,大約行了半個小時,去到尚德十字馬路,唐明街唐駿街交界,見到大約20人在馬路堵路,無車行駛,交通燈沒有信號。有街燈。附近有其他市民和幾個記者。

我與楊站在一邊看,期間看到其他市民說將軍澳地鐵站外有人聚集。楊說不如一起去看,我答應了,一起慢慢沿著唐駿街走到將軍澳地鐵站外面,走了大約10分鐘。當時我與楊到地鐵站外時大約10點,站在唐駿街馬路側邊有個花槽位置,是地鐵站A2出口。

P5及P6照片右邊是A1出口 ,A2出口在旁邊但被右手邊高建築物遮住了。我站在圖片左邊唐駿街馬路上最遠的雪糕筒位置那個花槽。然後我與楊站在剛才位置,期間有個深藍色衣服男人走過來,問我與楊知不知道當時馬路上的人在做什麼。我們答他不清楚,當時除了三四十人在馬路堵路,都有其他市民在散步,也有人在踩單車。

之後我就突然聽到很多人喊「有狗啊,快走」,之後我們沒有立即走,我站在原位,楊說她出去看看情況。楊去了唐駿街馬路,就是寶邑街當時情況,她回來叫我快點跑,我們背著寶邑路向唐駿街方向跑,在行人路上跑。楊在我右前方,我右手拖她左手,我跑了10秒在大約LOG-ON位置跌倒。這張圖中看不見,這個建築物側邊後面位置。在P8相片黑色衫的人側邊左手邊位置跌倒,趴在地。楊即刻拖我繼續向前跑。跑了兩三步,我發現電話跌在剛才跌倒位置。電話本身在斜背袋裡 ,當時袋中很多物品,尿袋、耳機以及手信,電話放在最上面,因為袋子沒有拉鍊只有一個扣子,東西太多扣不埋,在跌下時,電話就跣了出來。我當時馬上鬆開楊左手,回去執電話。

被捕過程

然後我面向LOG-ON背著馬路,側身半蹲伸出左手去執起電話。這時被警察按低,同時用警棍打我右邊大腿一下。雖看不見如何被按,感覺一隻手按壓左邊膊頭落地,警棍打右邊大腿。我感覺到棍狀物體打我大腿,右邊大腿後側位置,我感覺大力,之後該位置瘀了,去到差館時候發現。照片P13是我在離開警署後與一個舊朋友傾偈時拍照發給她, P13A是警察警棍打的傷勢。

隨即兩三秒我見到楊都被警察按低。當時警察按我左邊膊頭後,我整個趴在地上。我聽到警員叫其他女警來協助處理我倆。期間聽到街坊大叫問我與楊叫咩名。其他警員大喊「香港警察」。被按下時,我在撿電話,所以左手依然抓著我的電話,當時在心口位置,右手在地上伸出,當時我立刻用電話通知男友我被拉了。指紋解鎖,開WHATSAPP錄音兩次,內容一樣「我被人拉左」,怕他聽不到。

呈上相片P12 男友電話截圖

播放錄音P12B:「我被人拉左」及P1
2C「被人拉左啊我」

之後女警問我你在做什麼,將我拉進LOG-ON 近門位置。P8圖片是被按下位置,大概在左邊數起第一到第二道門之間,我靠近牆,楊近馬路位置,即圖片左邊。女警帶我到圖片第三道門的位置,然後搜身,拾回我掉落在行人路上的物品給我。然後我就聽到警察沒有手扣,所以轉用膠索帶扣著我。當時我面向門,雙手擺在身後,大約5至10分鐘後,我和楊就上了警車。印象中我是由女警帶上警車。楊就不清楚由誰帶。

拘捕現場,警員執起地上物品時有問物品以及附近一支鐵筆是否我的 。我答口罩個人物品是我的,但鐵筆不屬於我。不記得問我的警員是誰。

播片蘋果動新聞直播

畫面是我和楊向唐駿街跑,左手黑色跌倒的是我。

片段中女聲尖叫, 記者:「兩名女示威者被捕」,警察:「兩件,離開」。

近鏡畫面是楊,我在畫面左邊她後面位置。

警察大聲講話,掩蓋被捕人士聲線「香港警察」「關你咩事」。在3分20秒畫面見到一名女子被拉起身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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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完畢。休庭5分鐘拿指示,未知有無其他證人。1125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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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質疑朋友家在調景嶺,當時將軍澳有示威,仍然步行去將軍澳地鐵出口不合理。被告作供聲稱當時馬路上有20多人,盤問又話有30至40人阻塞道路,前言不對後語。

從片段見不到警員的拉扯過程,但控方證人警員有提及鏡頭較前是楊,被告較為後,與警員所說(先拘捕楊,後拘捕被告)吻合。被告的傷勢是自己講被警棍打,但沒有醫療證明,法庭需要考慮可信可靠度。

被告作供說自己被索帶鎖住,與警員證供吻合,兩名警員並沒有搞錯被告與楊小姐,因為被告用索帶,楊用手銬鎖住。

🎗辯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證人供稱用索帶鎖住被告,而被告作供也說用索帶,但並不代表沒有混淆兩人。辯方質疑警員拘捕時一度搞錯,之後回想才搞清楚楊與被告。而被告被上索帶已經是較後階段,釋除不了疑慮。比較控方PW1張德俊及PW2楊晉熙的證供可以見到疑點,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下證明被告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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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控方案情是PW1及PW2在寶邑路離開警車,PW1 見到一名女子A (牠認為是楊小姐),到唐俊街重見A就繼續追捕,警察警告其「咪郁」,但女子繼續跑,警員以警棍毆打其大腿。此時被告出現,用雙手捉住A右邊上臂,與警員拉扯,直到PW2警員出現從後推倒劉並制服。

被告供稱與楊拖手跑,自己才是最先被拘捕的女子,楊之後才被拘捕。而控方說法是被告劉拉扯女子A楊,但先被制服在地的人無可能拉扯之後被制服的人。

PW1警員張德俊最初見到女子A金髮,身穿藍色上衣黑色褲,盤問下同意藍色和黑色近似,也承認中間有5秒時間A在視線內消失。PW1說與A距離25米,即兩架雙層巴士距離。他之後見到類似身高身形,認為那就是女子A。而被告劉與楊的身形相近,同樣身高約1.6米中等身形。

*因視線斷開5秒,在25米距離外,現場背影相似者多,包括被告。證人證供不可靠。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PW1庭上聲稱的追截路線走了捷徑,是在片段中行頭的三個警員之一。與在事發之後6小時所錄的口供中的路線並非相同。盤問時證人聲稱當時長時間當值所以記錯。辯方認為並非合理解釋,一個6小時後記憶怎比一年後上庭的記憶差?

PW2楊晉熙證詞說當時三人先到場,但不記得PW1的到場的次序,佐證了PW1盤問所講「沒有行捷徑」。這很關鍵,除了影響證供可靠性,也影響到PW1是否第一個作出拘捕的警員,如果他不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員,會否他不是第一個執行拘捕的警員呢?

從片段見到行捷徑的3位警員率先執行拘捕。如果PW1不是行捷徑,那拘捕時的說詞就不吻合了。PW1口供不可靠,他可能不是第一名執行拘捕的警員。如果PW1是第一名拘捕警員,那麼他抓的應該是被告而不是楊小姐。

根據蘋果新聞影片,見到跑得較慢深色衫的人跌倒,被告(劉)庭上指跌倒的人是自己。PW1在庭上不同意看到有人跌倒,稱當時自己視線鎖定A並追截。PW1的說法是被告與A (楊小姐) 都背向寶邑路向著商場跌,與實際跌倒方向不符。PW2也沒有交代過方向為何不合常理。


🛑先被捕並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阻差案情只有PW1證供,他說看見女子A(他認為是楊),追截後用警棍打A大腿,再遭被告(劉)拉扯。PW1說法是自己制服女子A(楊),然後PW2制服被告(劉)。

PW1說對女子A用過警棍。而PW2指當晚自己沒有用過警棍。被告(劉)說右邊大腿警棍傷勢,照片可見棍狀傷痕黑色中間有淡黃色,據PW1證供,只有他用過警棍,因此有機會搞錯被告(劉)與女子A(楊),傷勢證明到如果PW1為第一個執行拘捕,被他拘捕的似乎是被告(劉)不是女子A(楊)。PW2說拘捕被告時沒有用過警棍,那麼被告傷勢何來?

PW2口供指自己沒有使用警棍,當時奮力衝上去前推跌被告(劉)。證供又指不記得被告(劉)拉住楊手的什麼位置。

傷勢截圖是在11月15日兩點發出來,照片時是被告離開警署後一晚拍攝,但大家知道黑色瘀傷並不是立刻可見的傷勢。 這些傷勢是在承認事實中寫,辯方沒可能預先知道PW1庭上供稱有用警棍、PW2供稱沒有用警棍。

辯方認為PW1拘捕的是被告。因為PW1有用過警棍,我向他指出,他拘捕的是被告。


📌簡單交接,無具體分辨兩女身分
兩名控方證人都同意拘捕被告(劉)和女子A(楊)後才發現兩人是女性,所以交由女警負責,沒有一直看管也沒有留意她們的動作。

PW1沒有參與拘捕後現場調查,甚至不知道被捕者名字身分、他承認沒有向女警交代拘捕過程,甚至不肯定女警有沒有搜身。被問及會否混淆A(楊)與被告(劉),PW1說認得樣子。但PW1見到被告機會只有兩個,(1)在寶邑路見到其側面,(2)所謂拉扯時。但如果拉扯到被制服只有6秒,PW1是否真的看清女子容貌。

PW2說女警到場前,將被告(劉)交給其他警員處理再交女警,沒有留意被告動作。亦不清楚如何處理女子A。PW2說衝上去撲倒時問了被告(劉)的名,如果法庭就PW2是否衝上去拘捕了劉有疑點,那麽有沒有問名字, 警車上有無出示身份證,這部分證供同樣存疑點。

兩名女警同時到場,簡單交接沒有具體分辨被告劉和女子A(楊)身分,沒有個別處理。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被捕後警員看管下無法做出大動作,控方兩名證人都同意兩名女子從袋拿物品不可能。而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對象,澄清了被告被捕後有錄音聯絡男友通知被捕。影片1分55秒看到,女子A (楊)被捕時手上沒有電話,只有被告才有,原因就是她被捕時正在撿電話,電話已經在被告手上。

辯方案情得到錄音支持,大家同意被告男朋友收到信息,當時機器上的時間希望被法庭接納。 控方兩名證人都說被告雙手拉女子上臂(阻差)若然被告被制服後手握電話,被捕前必然也拿著電話,她再用雙手拉扯另一名女子的說法更加不合理,拉扯完被制服後電話仍在手上,更不合理。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辯方引用終審法庭一案例,妨礙標準不是單單構成不便,法律原則是要考慮基於事實和程度。即使法庭不相信辯方案情完全接受控方說法,根據PW1說整個過程為6秒或,PW2說5秒,PW1受影響程度相當輕微,是否符合法例妨礙程度?

PW2指自己重75公斤,而PW1亦絕對高大過兩名女子,被告是否真的能影響到他?他們追捕黑衣可疑人士,如果被告和楊不是跌倒,他們也會追捕其他黑衣人。本身落車執法就是這個目的,被告有無阻礙到?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被告劉與朋友楊吃完飯散步,八卦去到現場,見到也有市民街坊踩單車,現場不是危險混亂到要即刻離開的地步。被告供說自己一直站在唐俊街行人路,跑時跌倒,電話跌出,身上物件與財物表吻合。她跑兩步用左手執起電話時被警員拘捕,被警棍打大腿。 控方證人說只有兩人拘捕,不同意人多拉人少,只是因制服後有其他警員協助,才造成警員人多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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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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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詞大綱、案情總結、疑點如下
① 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②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③ 先被捕且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④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⑤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⑥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詳情click以下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76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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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罪名成立🛑

還押2021年 1月6日 14:30判刑。因莫子聰裁判官認為被告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除非社會服務令報告證明被告有強烈悔意,否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裁決理由19:00左右upload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裁決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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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綱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張德俊拘捕黑衣女子期間,用雙手將該名黑衣女子向離開警員的方向拉走。雙方不爭議被告人因非法集結被警方拘捕,亦不爭議張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辯方對被告被誰人拘捕有保留,而被告並沒有拉走黑衣女子。

辯方案情指,PW1張德俊拘捕被告(金頭髮,深藍上衣),而PW2楊晉熙拘捕黑衣女子(黑頭髮)。控方案情則相反。

小總結: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2


📌證供分析
PW1警員張德俊形容黑衣女子(楊)是金髮,但片中所見該名與被告一同被拘捕的黑衣女子是黑髮,因此法庭不接納張德俊對黑衣女子描述的證供。但上述細節並非本案關鍵,因為辯方不爭議被捕的是被告人和黑衣女子。

在播放片段前,張警員坦白承認追截黑衣女子(楊)時有用過警棍(打右大腿),亦有在法庭解釋用警棍的原因,法庭認為解釋合理。此外,張德俊否認將被告與黑衣女子混淆,因為牠制服被告時在光線充足的情況下,曾用6秒時間清楚見到被告容貌。


📌PW2 警員 18836 楊晉熙 證供分析
楊警員供稱無留意唐俊街行人路的情況,因為唐俊街的馬路與行人路之間有花槽分隔,而牠放棄追截所以沒有留意行人路的情況,莫官認為牠的講法合理。


🛑莫子聰裁判官對被告的證供分析:
被告作供指當天與楊姓朋友相約晚上吃飯前,先上楊家攞手信 (8月底在台灣旅行買的化妝品和一塊黃色番梘),臨出門時因朋友沒有化妝所以帶了黑色口罩。

被告在盤問下承認與楊小姐是同學而且相熟。既然如此,為何相隔2個多月才相約被告攞手信?此外,當時武肺疫情未爆發,戴口罩並非常態,無化妝並非戴黑色口罩的合理解釋。 即使如被告所講「對黑色口罩感到新奇」,大可以問楊小姐口罩係邊到買,毋須急於向楊小姐借一個。

被告聲稱自己在被制服時仍手持電話,並以whatsapp語音信息通知男友自己被拘捕,辯方希望藉此證明被告無法「雙手拉住楊的右上臂」。在承認事實中只承認「被告男友有收到被告發出的信息」但是無承認信息就是截圖中所顯示的發出和接收時間。而被告男友亦非本案證人,因此信息的收發時間只是傳聞證供。

控方陳詞質疑被告沒有將傷勢報告呈堂,辯方則指醫療報告未能確認傷勢由誰造成,在11月15日獲釋的一刻拍攝傷勢。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在警署要求驗傷,獲釋後一整天亦無到醫院求診驗傷並不合理。驗傷並非證明傷勢有多嚴重,而是提供客觀證據,證明在檢驗時有甚麼傷勢。法庭不會考慮辯方在陳詞指出「瘀傷並非即時出現」,因為並非在盤問期間帶出,辯方有機會盤問時亦無問及。

📌事實裁定
除法庭不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兩名警員的證供。牠們清晰明確合符邏輯,接納警員證供為事實。而被告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並非真相亦無將真相道出。

📌裁決
莫官不認為被告雙手拉住(楊)黑衣女子,只會對警員拘捕造成不便、只需要額外施力。拉扯約5至6秒,只是因為楊晉熙警員及時趕到,即使楊警員證供提及「最終應該可以制服黑衣女子」,但未有講要用幾耐。被告確實干犯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67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劉(20) #1114將軍澳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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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認為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無任何悔意亦無懲罰扣減,即使報告認為適合亦不會判社會服務令,因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

而且控罪相當嚴重,嚴重性在於被告拉扯黑衣女子目的,明顯是希望令黑衣女子脫離警員拘捕,拉扯的時間長短並非重點。正如裁決提及,拉扯5至6秒只是因為楊警員及時作出反應制止。

🛑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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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被告在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期間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境
3.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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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胡(20)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劉(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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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8/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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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續審 [10/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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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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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鄧(22) #答辯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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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許(25)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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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1:50 更新)
#高等法院笫三十四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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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蘋果日報直播,見到多名軍裝警員從警車跳下,快速追捕示威人士,十多秒後制服兩名女子在唐俊街一牆邊地上,影片2分9秒拍到較近鏡頭黑衣女子容貌(非上訴人),控方指稱黑衣女子身後右邊是上訴人。

影片拍不到阻礙
上訴方則指影片拍不到被告樣貌及有做出阻礙行為,片段為被制服控制後情況,沒有片段支持案情所講上訴人作出拉扯過程,而上訴人當見到警員時正跑開但回身拾回跌地上手機被制服,之後沒做阻礙而是用手機送出語音訊息予男友,但原審莫子聰裁判官指男友沒出庭作供而沒有接納此說法,然而案發當日被告手機訊息截圖獲接納入承認事實。

金色頭髮
張姓警員作供指第一眼見上訴人為金色頭髮,但當時被捕2人均為黑髪。上訴方指證人有可能記錯所以希望法庭考慮其可靠性。

上訴人制服後被打
上訴人作供指制服地上後被警員用棍打,原審有將大腿傷勢相片呈堂。控方警察證人作供均表示沒有打所指阻礙執行職務之女子,上訴方質疑上訴人並非所指阻礙警員之人。

法官認為制服地上只有兩人,認錯人機會不大,主要考慮應為張姓警員作供是否可信可靠,法庭相信拘捕及制服有合理基礎,雖然可能捉錯人或沒有人作阻礙行為。上訴方重申被吿制服地上用手機發出訊息不可能作控方所指雙手拉扯阻礙制服黑衣女子行為。法官留意到來自上訴人手機訊息截圖時間比警員到場還早(22:19)代表律師指有些微差異可能因手機時鐘不準確或警員紀錄時間不準確,而張警員作供也只說約22:21左右到場。

📌刑罰上訴:
控方案例如劉家棟及早兩日提出之梁詠康案當中有主動用手阻擋拘捕或鼓勵暴力,同本案有所不同,阻差辦公3個月刑期明顯過重。控方回應參考呈上案例,判刑嚴苛但並非過重。

黃崇厚法官表示需時查看證據及文件作考慮,案件押後至3月25日 1030同一法庭宣布上訴結果,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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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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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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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劉(20) #宣讀判詞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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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郭,張,何,溫,麥(17-28)🛑已還押超過3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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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超過2個月 #被告出庭 (#20220117屯門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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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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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定罪及刑罰上訴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94

📌裁決速報: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洽當,但同意有下調空間,改為九星期即時監禁。

裁判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34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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