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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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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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裁決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裁决摘要

📌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A1 A2]
📌控罪(二)管有爆炸品 [A1]

👤A1

A1不爭議管有爆炸品,郭大律師以《刑事罪行條例》第55(1) 中的合法目的即「實驗」和「自學」作為辯解。

A1指有黑衣人在旺角給他一包稱有火燒及爆炸反應的粉末,A1經上網搜查而知道該粉末是TATP,四次在家以點火或撞擊的方式試驗,但只有「Pop」一聲而沒有爆炸。A1攜TATP到校的原因是打算一包用作請教化學老師,一包則邀請A2在學校附近試驗。

法庭指在裁決重要的一點為A1能否證明他管有TATP的真正及唯一目的為實驗和自學,但法庭不認為A1是為了「實驗」。郭官指A1只是貪玩,為了尋求刺激而不理後果以滿足其好奇心,像燃點炮竹般。而A1應能從網上搜查中知道TATP具不穩定性,在明知或罔顧爆炸品所引起的人身受傷或物品破壞的風險情況下,把TATP粉末帶回學校並打算在附近的公眾地方引爆,也將「合法目的」沾污而變成了非法。

A1作為中學生,其化學知識有限。就算他説攜帶是為了向化學老師請教,但實際上他並無主動提出及請教,而若要請教亦不只得利用實物這方法。法庭認為A1只是把TATP當成玩物而不是作「實驗」之用。

🔴A1控罪一及二:管有爆炸品🔴 罪名成立‼️


👤A2

A2與A1相識了約兩年,由2019年十月左右轉為使用Telegram對話。A2覺得A1説話不認真、經常吹噓。當A1在操場強行給他錫紙包並稱燃燒後會爆炸,A2多次拒絕,而當時他亦不相信錫紙包是爆炸品。由於不知道怎處理,A2手持錫紙包到禮堂參加集會,打算於集會結束後把錫紙包棄置。

法庭指控方除了要指出管有該錫紙包外,也要有證據顯示A2有意圖保管該錫紙包。根據操場的閉路電視片段、A2在警誡及庭上的供詞,法庭信納A2的説法指他有合理理由相信錫紙包並非爆炸物品,而只是梳打粉。A2有十封由校長及老師撰寫的品格證人供詞,均對被告有非常正面的評價,郭官接納被告當時不知所措而手持錫紙包到集會,及在PW2提問下曾稱錫紙包為茶葉乃應付老師而非畏罪,亦可見A2在知道事態嚴重後就如實説話。

🟢A2控罪一:管有爆炸品🟢 罪名不成立


📌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告聲稱P9(空包彈)是在深水埗街邊拾到,它可供工業用釘槍發射,但該枚空包彈並無裝置發射底。被告辯稱他只是當它是裝飾,希望放在錢包內作裝飾,扮作不經意地展露出來炫耀。

法庭不信納A1的解釋,認為其動機和本質與首兩項控罪是一樣,只是為了脱罪的牽強解釋。 法例只是豁免把彈藥用作裝飾品,但法例並沒有訂明將有關彈藥作觀賞或炫耀之用便可獲得豁免。若輕易接納「炫耀」為符合個人裝飾的目的而獲豁免,有關法例對彈藥管制便形同虛設。

🔴A1控罪三: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647&currpage=T


🔸D2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D2訟費申請,因被告行為自招,(1)沒即時拋棄該錫紙包、(2)telegram曾討論爆炸物品、及在學校拎爆炸物品,(3)一度跟老師説是茶葉,他曾説謊而非原本的說出真相。

D2大律師指這次實為無妄之災,只要有人硬塞給他。而控方所指有關爆炸品的telegram訊息,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但D2亦沒有回覆,不應該因對話而指他自招嫌疑。

法庭同意不應指D2是自招嫌疑,閉路電視已顯示出D1及D2在操場的情況,控方不應只考慮D2手中拿著錫紙包而忽略了其他細節。郭官指有關telegram對話紀錄,只有兩則由D1發出的訊息,同意這對話內容不等於他自招嫌疑。D2一開始為應付PW1而稱是茶葉,但郭官同意他是怕麻煩而並非畏罪。當他知道事態嚴重後亦道出真相,在正式調查及警誡下亦有將完整事件説出,不存在誤導警方。

法庭批准D2訟費申請


🔴D1需還押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9月28日14:30 區域法院作求情及判刑。🔴

(更新於18:24)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3: *(15)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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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餘被告已排期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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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陳禮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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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西九龍法院懲教羈押中心今早不容許法律探訪,希望法庭給予30分鐘先向被告索取指示。

[09:53]休庭 30分鐘

[11:14 再開庭]
辯方大律師表示已向被告索取指示

[11:16]
被告選擇不認罪。辯方大律師今天未能代表被告進行認罪及求情陳辭。
被告將會向其他律師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11:22]
控方表示被告的案件[原案的案件① ]會與另一案[原案的案件③]進行合併,該案原定於3月18日提訊,但由於疫情狀況未知會否延期。

[11:30]
被告需於本年 3月18日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與其他同案被告一同出席提訊。

[11:34完庭]

[11:44 再開庭]
辯方希望法庭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1:55]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被告因另案需繼續服刑

[11:46 真。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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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2,5 法律代表:莫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傳召偵緝警員 8025李振龍(音)
PW12作供,2007年加入警隊
當日駐守西九龍刑事應變小隊分隊
當日負責拘捕A4

16:31 完畢

因法庭有另案處理,明天只會審訊半天;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D1:詹(23) / D2:梁(24)
D4:梁🙍‍♀️(44) / D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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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2,5 法律代表:莫大律師

上午部分審訊內容:

傳召偵緝警長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張警長1995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9日,他於0335時前往尖沙咀厚福街支援,0345到達時見到同事制服數名疑人於地上,7-7A大廈門口前有一架載有點著了的汽油彈的手推車。他在此位置附近逗留了5分鐘,等待更多的警務人員支援進行搜查。

他與另一名警員開著電筒,沿厚福街沿金馬倫道的後巷進行掃蕩,於尖沙咀浸信會後門的後巷搜查有沒有人躲藏。後巷三面有高過2米的牆,兩面牆有雜物,有一對鎖上的鐵門,他於一架黑布蓋住的單車發現兩名男士,隨即大叫「警察舉起雙手,慢慢行出黎」,兩名男子(本案D2和D5)跟隨警察指示。二人為兩兄弟,張警長負責為D2進行簡單搜查,檢查其身上有冇危險物品。0448他透過通訊機尋求支援,0505以「暴動罪」向D2宣布拘捕。他第一眼見到D2頸上戴有防毒面具,10分鐘後等支援,再搜其背囊,發現內有燒焊手套、帽、一把紅色柄、「用嚟扑頭」嘅「批」。(辯方不爭議此工具從D2背囊搜出。)

🔸D2法律代表盤問

張警長於主問時供稱,自己當時見到厚福街一帶人數有100名,但佢口供紙寫50名,現講返「可能我記錯咗」。辯方律師向他指出,掛於D2頸上的防毒面具其實是從背囊找出,警長同意。


傳召警員16914胡永健(音)作供,當日負責拘捕A2

🔹控方主問

警員16914於201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西九龍第二梯隊第三小隊。

胡於0449時到達厚福街8號後巷,見到有2位警務人員及2名被捕男子,他負責對D2進行搜身及搜背囊物品:他見到黑色鴨嘴帽,頸掛住一個豬嘴,一個背囊,一隻灰色手套及身穿黑色衫。他從背囊中搜出一把紅色批,一把5cm破窗器,一隻灰色手套,大約10分鐘完成程序。

🔸D2法律代表盤問

胡向張警長匯報時,沒有把背囊物品逐件逐件告知張,只是講「冇特別物品」。辯方律師向他指出,兩隻手套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在頸上掛着的豬嘴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戴在頭上的鴨嘴帽其實是由背囊找出,[胡不同意]。辯方律師問為什麼隔了兩年半才於2022年4月7日落口供?胡解釋,他只是收到指令才知道要落口供。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胡在2018年曾經有三次紀律處分及有認罪記錄,其中兩項為,搜查市民身份証時,程序疏忽,而將該名是通緝人士放走;另外編寫錯誤報告給上司;資料由控方提供,辯方現呈堂為證。其後胡向辯方律師指出只是匯報錯誤。

11:23 小休

雙方同意亦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以65C條讀出,有關片段上多張截圖及從A5搜出一枝伸縮棒P79,經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的報告,長度為25厘米,可伸長至131厘米

辯方有爭議控方呈遞兩名警員,不是在2019年17或18日,所下載的網上截圖帖文。

12:06 小休

兩位警務人員於2020年3月13日當值,負責調查2019年11月18至19日案件。兩位警務人員於網上討論平台LIHKG、Twitter、Telegram不同公海channel的帖文截圖,另外,於當值期間search「救理大」、「11月18日」、「11月19日」等字眼作情報分析,並不是用作辨識任何人士身份。

最後控辯雙方達成共識以65B方式而非65C方式呈堂,檢控官讀出LIHKG帖文的標題、用户名稱及編號,Telegram公海或channel名以及帖文標題。

爭議:檢控官利用網上截圖證明D1-5的動機,但辯方律師認為這些截圖並非從任何一位被告的手機內找出,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收取/讀過帖文。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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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傳召另一警員作供
11:49 完成作供



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12089 2010年加入警隊,現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技組數碼化理驗
證B隊,簡稱CSTCB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12:59 上午完畢,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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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17 周麟福(音)警員作供

負責檢驗A1的手提電話、SIM Card及電話內的一張 Micro SD Card

PW17 經檢驗後,未能確定無論照片、聲音、文件、影片等,不能確定插入SD Card 日期和時間
2:53 作供完畢

控方完成傳召所有有關證人;
播放片段P116 V4-1 中國五礦閉路電視
由2019年11月18日21:00:00-21:05:00,位置屬天文臺道地段近漆咸道南的街道情況

P116 V4-2 21:21:36-21:43:10
同樣天文臺道和漆咸道南方向路段,用x2速度播放,仍可見到啲人士行為。
21:21:36可見到有人士扔汽油彈
21:25:36畫面顯示馬路上有手推車,有人將物件放上去
21:32:16馬路上出現比較多大型手推車,推往漆咸道南方向
21:42:48見有水炮車喺漆咸道南,而天文臺道人士向後四散

P117 V6-1兄弟找換店閉路電視,2019年11月18日21:26:30-21:44:10,拍攝漆咸道南與加連威老道交界北街線
21:43:43前有車輛駛過上述交界,喺個交界有人扔咗數枚汽油彈。

P118 V7-1 NIKE 閉路電視 21:45:05-21:46:50 加連威老道近加拿芬道路段

P119 V8-1 V Beauty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 01:00-01:04 加連威老道信義街交界

P121 V11-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01:24:30,拍攝當時金馬倫道行車道

P122 V14-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2:25:00-02:33:00 金馬倫道2-4號旁後巷,控方所指有人士扔汽油彈,開始用正常速度,顯示汽油彈燃燒,畫面右上角有扔汽油彈,畫面正下方燃燒,02:25:07 用快速燃燒彈顯示仍燃燒,雖是快速,右上方有人喺後巷,02:33:00畫面顯示汽油彈未完全熄滅

P123 V17-1 加拿芬道厚福街交界對出位置,如證人警員15399描述,有人扔汽油彈,時間為02:44:40-02:50:00

15:46 小休

P121 V12-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1:23:30與V11-1同一閉路電視
金馬倫道23號金馬倫廣場另一枝鏡頭,拍攝廣場外面的另一邊

P123 V17-2 11月19日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 03:01:30-03:01:44,拍攝厚福街對出加拿芬道,有人推手推車往金巴利道方向行右手邊行人路

V18-1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3-31-03:03:36 同一路段,有示威者喺行人路,有兩名人士看似輕型和空啲嘅手推車推向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1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4:28-03:04:50 金馬倫道2-4號,今早證人講嘅尖尖沙咀地鐵站B出口位置,片段顯示有人士推住看似輕型手推車,今早已睇咗V15-1

P122 V16-2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07:16-03:07:32有兩位人士推看似裝滿嘢手推車,由金巴利道推向加拿芬道方向

P123 V18-2 加拿芬廣場閉路電視03:09:40-03:10:24 畫面顯示看似有示威者推手推車由加拿芬道金馬倫道方向

P122 V16-3 利達行閉路電視03:10:07-03:10:23 畫面上方看似空嘅手推車推向彌敦道位置

P122 V16-4 利達行閉路電視 03:13:35-03:14:00 同路段,有兩名人士看似裝滿手推車推向金馬倫道加拿芬道方向

P121 V13-1 金馬倫廣場閉路電視 03:18:06-03:18:40畫面有兩名人士用遮遮住手推車沿住金巴利道漆咸道南方向

P125 V21 H8大廈閉路電視03:38:00-03:38:24畫面顯示有三名人士將物件放上手推車,由H8後巷拉向漆咸道車路方向,由厚福街拉向漆咸道車路;今早展示過階段有火球、手推車、爆炸位置

V22 同位置 03:43:18-03:45:00 有一名人士看似有重物件裝滿手推車,由H8後巷拉返向漆咸道南方向

P124 V19-1 V Beauty 閉路閉路電視
03:39:00-03:40:15畫面顯示信義街加連威老道十字路口,有人士望向漆咸道南方向

同一鏡頭03:44:55-03:45:40有示威者橫過加連威老道厚福街,回應返警員15399;畫面顯示由信義街走向厚福街橫過加連威老道

P126 V22 一麵店閉路電視01:01:10-
有人進出5-6號

P124 V19-1 恒生大廈厚福街閉路電視03:46:40-03:47:18影到厚福街行人路,03:46:40-03:47:18人羣跑向加拿芬道跟住返去7-7A

V19-2 警員15399 被拘捕人士行返去7-7A

所有控方片段播放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明天辯方可能要傳召一名控方證人作供

各被告將沒有辯方證人,視手情況有被告可能會出庭作供

明天將會裁定有沒有表面證供成立

4:2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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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仍有一段片段播放:一麵店閉路電視03:37:00-03:42:00 第四被吿入咗5-6號地下
03:37:15有人往厚福街7-7A方向跑
03:37:31第四被告進入5-6號地下
03:37:48有一名人士戴鴨嘴帽進入5-6跑地下
03:37:57第一次爆炸,繼續爆炸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出現
03:38:28見到第四被吿與戴鴨嘴帽人士喺5-6號地下
03:40:40第四被吿與一名人士往7-7A喺行人路度行
03:41:04見到第四被吿喺5-6號地下
03:41:55 警員8025經過咗5-6號

昨天A1與控方商討,要求傳召本案案件主管作供,有關#1119尖沙嘴(已判刑)當時撤銷控罪的兩名被告的有關訊息。

控方需再與律政師商討

9:59 小休

雙方需要時間,將第A1要求傳召證人,用出庭作供以外方式處理

10:36 小休

控方最後不同意傳召本案案件主管;控方回應辯方,會披露當日有關該兩名被撤銷控罪的負責警員的部份口供,是有關其身上衣著及物件。經雙方同意下,將會用65B條讀出

上午休庭,雙方需就該文件內容需時間詳細了解內容

法庭希望今午雙方能處理好該部份口供內容、辯方其他申請及被告會否作供等。明天期望能處理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11:15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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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採用65B條方式讀出三份警員證人口供有關,同日曾被拘捕的一男一女(另案1119尖沙嘴),經提堂後控方將兩名人士撤銷控罪,部份口供關於被捕人的衣著及身上物件

控方擧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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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各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A4:用65C條讀出承認事實
華興小食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02:00-05:00的影像
於2019年11月22日由警方檢取

10:1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上午10時做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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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今天處理結案陳詞的部分。
各辯方律師及控方已進行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關於D1
辯方陳詞指稱D1電話「搜查後沒有任何相關訊息」並不準確,因當時電話設有密碼而不能打開,警方才未有加以檢查。D1在加拿芬道7-7A唐樓被捕。相關片段見到0337-0340時的一群人由厚福街走到加拿芬道,推論出D1 是其中一份子,而非如辯方陳詞用字「發現的位置」般模糊。被告人在該處出現,事出必有因,加上外面已持續有汽油彈攻勢,因此得出推論他是 「逃匿」。在「華興小食」買食物並不能證明D1 沒有參與暴動。

📌關於本案暴動規模
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2021] HKCFA 37)已就此下定義:
75段:暴動/集結於現今社會,配合高科技,有高度流動性,暴動有時生時滅特質
76段:構成暴動的地點及時間,不會有指定的街道或時間
77段:原初集結者就算已離開初發地點,仍未能證明暴動已結束

本案裡,發現被告在場的地點、時間、目的、集結行為的一致性,亦要在考慮之列,而被告之間認識與否並非關鍵,加上背包上的頭盔/噴漆,加強被告參與暴動的判斷。時間上天文臺道的攻勢於0315開始至約0335,而被告於0337-0340於厚福街唐樓被捕,屬合理的距離及時間之內。

D1法律代表回應
控方未能證明D1曾跟隨暴動大隊移動;控方對D1出現在厚福街7-7A並未有逗留時間的證據,亦未有查證大門上鎖的時間。此外,D1有其他合法理由在該處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有參與暴動。警方其後搜查被告手機,相片跟其行為未有連結性。

D2、D5法律代表回應
即使採納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與D5有參與暴動。

D4法律代表回應
片段0227時有人試扔汽油彈,但控方未能證明手推車上的是汽油彈,加上0343時之前未有人出現,0344時始出現人群及手推車。被告跑並非代表其參與暴動,因當時食店依然營業,正常人若聽見有人大聲喊「警察來了」或見到警察將至,跑走亦是意料之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包括無法證明「集結在一起」的犯罪元素。 (控方簡短回應:警員15399 拔槍有原因,因為有示威人士高舉玻璃樽並作狀向其拋出。)田大律師回應指,即使當地發生暴動,亦不能把所有因逃避爆炸而跑的途人視作逃匿。


案件審訊經已完成,本案會押後至7月30日 1030 (星期六)進行裁決。
如果眾被告被定罪,求情及判刑會定於8月6日進行。法庭並不會索取任何背景報告,只會依賴各辯方律師的求情。
A3的求情及判刑亦會在8月6日當天進行。

[11:54完庭]

謝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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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各位手足了,好好休息🫰🏻🤍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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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