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2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辯方主問
約15:00 出門,睇手機,有一中四班學生在14:05時發訊息,出門先睇到,佢搵D8幫手上載教學材料俾佢溫習,小測用,有跟進,沿途用手機搵教學材料上載到雲端,就快行到QRC100 (Queen’s Road Central),15:15 send WhatsApp 畀佢 “please check”,打完呢句見到電話得返好少電,在背囊攞充電器叉電,開始揸住充電器直到置地外面,兩個時間與地點之間一直揸住,第一眼見到警察係在置地廣場凹位,女士被撞低當刻。

🎥P141(8),控方在15:25:30開始播放,辯方在15:21:21開始,係D8首次在片段出現(MFI 8),@15:22:05 D8 開始過馬路行向置地廣場,@15:22:09 企在行人路對出嘅馬路,@15:22:33 上返行人路,@15:22:44 趷高腳望,@15:33:52 趷高腳望向干諾道中方向,@15:25:12 再趷高腳望,@15:25:19 見人急步向皇后大道中,多人舉遮,@15:25:22 D8 離開馬路,@15:25:30 控方指控D8,當日無約人同行,截停之前無遇到相識嘅人,無同人交談,無手勢或者眼神交流、無意圖參與暴動,無藉着身在現場鼓勵或者支持佢哋,無做任何動作。

[15:00] 🔹控方盤問
D8在香港大學讀生態學,進修教育文憑一年,去過多國旅行,同讀書無關,在香港有去field trip,去烏溪沙海星灣、香港島嘅龍脊,教綜合科學,教初中生生物概念,做實驗要小心,唔好受傷。

11月11日晚收到訊息,嗰晚諗住第二日早上做網上教材,下午返學校,有兩個原因,中四班嘅生物科小測在11月14日,預計在星期三要俾試卷由另一位生物科課老師檢查,檢查完在當日印卷,或者星期四印卷,另一老師教另一班,一份卷兩班用,每月都有小測,學校無明文規定,係和另一老師協商,D8係新老師,想盡力做好工作,主控指在14號完成都無問題,亦唔係必定要在14號做小測,D8稱係可以轉,但唔係無問題,因為學生在每一科都有測驗,學校規定每日不能多於兩個測驗,定咗日子要轉,唔知改到幾時,UT在一個Sem,然後小測,如果夾到另一日就可以,實際好難在短時間再測驗,當日出咗MC,實際出咗幾多唔記得,另一老師決定課題,然後D8負責出題目,佢負責check卷,題目不能重複過往三年嘅考試卷,曾經檢視過去三年嘅題目,不同意因為好多份卷無可能記得晒不同意無印象。

原本11月12日要返學,會在空堂出題目,無同另一老師傾改日子,如果係資深老師可能會咁做,但當時資歷淺,唔會亂改,因為已經定好咗,在學校日程表寫咗。

唔同意控方指可以在13號揀題目,13或14號印,要俾同事check,可能會改,唔會咁趕,預計13號搞掂,如果唔得,最終係要14號印。

唔可能同另一老師一齊做,因為每個老師都有不同工作,另一老師可能出緊另一份卷,所以自己嘅卷自己出。

關於實驗室,11月12號係準備下一堂的實驗,實驗性質係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將樹葉放在水中,睇空氣從氣孔排出,睇分布和密度,要準備、設計實驗流程、步驟,引導學生探究唔同樹葉氣孔分布、數量、密度、全部都要在實驗室做,做準備工作,將不同嘅樹葉帶去實驗室,用量杯放入水,計劃畀一啲挑戰事項俾學生,例如睇有燈或者無燈嘅分別,流程可以思考,如果實驗係自己玩,可以在屋企做,但實驗畀全班學生做,所以要一早準備好,實際上畀setup佢哋係大概點嘅樣,模擬一次,呢個係相對簡單實驗,搵樹葉和模擬一次係好重要,在課室裏面看似簡單嘅步驟,老師背後一定要做功課,唔同意唔需要時間,順利係可以好快,但安排六個小組,邊樣做先邊樣做後,點樣帶佢哋去到挑戰項目,係要模擬,不同嘅樹葉、細杯大杯、有燈無燈,好多嘢,呢個實驗係第一次做。

實驗室係好難訂,訂咗16:00開始,最遲22:00走,學校嘅停車場有自然徑,無特定要邊種樹葉,做完實驗仲要設計工作紙,同實驗室助理準備物資,同意係可以在12號之後做,但實驗室難訂,已經計劃好,就跟着進度。

[16:20] 主控表示會詢問另一範疇,但留意到時間,預計星期五一定夠時間,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2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37] 開庭

繼續傳召D8作供

🔹控方盤問
11月11日因為三罷學校提早放學,D8約在15:30放學,唔知道下午在中環金鐘有暴動,無睇明報嘅實時報道,回程返屋企平靜,無示威。

22:30收到WhatsApp訊息,有關示威活動,知道有可能同交通有關,預計11月12日回校,會睇Facebook,明報彈出嚟就睇,無就唔知。唔同意必定會睇吓將會有咩事發生,同意因為WhatsApp訊息,知到11月12日會有事。

11月12日08:30起身,09:45收到指示,08:30~09:45無特別事要做,同意有時間睇新聞、WhatsApp 、Facebook ,當時唔知有和你lunch,無睇電視嘅習慣,無印象當日父母有無睇電視。

09:45工作至13:00,食飯無開電視,食完飯睇手機,應該有講晏啲出街,無印象講交通情況,無講中環有示威,14:00左右有睇手機,睇有無學校嘅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訊息,午睡就睇情況,有時有,學校午飯時間大概由12點幾到一點幾,有空堂可以瞓,在自己個位瞓,唔同意學校唔俾瞓覺。

較鬧鐘14:45,無特別原因,約15:00出門,見學生有‎WhatsApp,無睇新聞,主控質疑唔趕時間,無任何事情阻止D8查核新聞。

執袋,無執黑色口罩,原本在背囊內,嗰排轉凍,媽媽畀保暖口罩,無諗住用,因為戴咗頸套,有放手套入背囊,因為要摘樹葉,10月尾有去夜行,有用手套,皮膚涼啲;主控指唔着手袖比較涼啲(唔同意)。考察之後每日都有用背囊,無留意手袖在背囊有無異味,指出唔係唔知,係特登帶出去中環參與示威(唔同意)。

控方指作為新老師,應該要梳頭先出門,D8 解釋,瞓完覺起身,求其戴頂帽,唔需要gel頭;因為大風所以戴頸套,出門前戴咗,足夠保暖,唔使着外套。

控方指藍色恤衫,黑色底衫,黑色帽,黑色褲,黑色頸套可以遮口鼻,灰色鞋,去到示威現場,除咗藍色恤衫就係黑衣人,D8指如果真係除咗就係,如果當知道有手袖,戴埋,咁就同意似示威者。控方指出打算去示威現場穿着(唔同意)。

行去德輔道中轉右去畢打街,路面無車行,無諗有咩發生,見唔到好多人,直到C出口,唔同意未到C出口已經知道好多人。

15:21 閉路電視見到D8 到C 出口,環球大廈有B出口,唔知有無得過去,雖然C出口去G出口遠啲,但唔使去示威中心,無諗過馬路去B出口,C出口去D出口行唔到,無揀D出口;由C出口行前幾步,見到G出口開門,馬路上無車,黃格好多人,有黑衣人。

🎥MFI 6(1) 15:19~15:21 D8唔同意好多人在馬路上行,有人聚集在路口,費事俾人誤會,驚被影上網,唔同意唔知係示威緊,見人行行企企,又無咩事,同平時示威唔同,見唔到有人阻住車行,有諗過係示威,但平靜,唔同意企喺馬路中心就足夠證明示威。

D8不能確定多人企在馬路就係非法集結,干諾道中係源頭,但見唔到德輔道中,望向嗰邊,唔知道德輔導中班人做緊咩,唔知係非法集結,唔覺得有危險,見唔到有人掟嘢,見唔到有警察,唔同意有機會警察到場。

[11:12~11:38] 小休

D8在Citibank 拉高頸套,唔想俾人影到,珍惜份工,影到放上網,驚學生亂咁評論,誤會而作出無謂揣測,不同意唔選擇離開,無除頸套,因為當時衣著同非黑衣嘅途人一樣,唔係參加非法集結,有無頸套無分別,知道有蒙面法,無諗過危險性,在Citibank行人路,見唔到干諾道中,見唔到非法事情。

CCTV 拍到D8 企在LV門外,有黑衣人行過,D8 知道身處非法集結地點,無印象有全身黑衫黑褲蒙面人,唔同意必定知道會堵路,同意干諾道中發生緊一啲嘢,同示威有關,片段顯示停咗4分9秒,同意有示威,有機會有危險,開始係無後尾有,唔同意控方指出有機會示威,唔係參與就要離開,見到有人向皇后大道中行,有人向干諾道中行,遠離干諾道中,在馬路行,行人路正常,D8係可以去G出口,無人阻止,D8向右邊移動,遠離佢哋。

🎥MFI 6(1) 15:23:09~15:25:29,@15:24:35 D8 未開始跑,行緊,@15:25:29離開,唔知有警察,留咗2分20秒,唔同意刻意唔離開,好奇發生咩事,唔同意留低係支持參與。主控指在15:23:25 D8舉左手,伸出五隻手指,D8否認係自己。

🎥MFI 6(5) @15:25:48 D8 除帽,@15:25:50 除頸套,跟住開始跑,拉低呼吸暢順啲,無諗過企埋一邊。

🎥MFI 6(6) D8在馬路上跑向雪廠街,當時見唔到警察,@15:26:15 見唔到警察由雪廠街跑過嚟,唔記得幾時除頸套,應該係跑緊嘅時候,@15:26:18 調轉頭,除咗頸套,主控指出D8除帽除頸套,係見到警察跑緊過嚟(唔同意,唔知幾時跌咗);主控指出係擔心被警察截停,唔想有呢啲衣物在身(唔同意);主控指出如果擔心一早在LV位除頸套(唔同意)。

🎥MFI 6(7) @15:26:26 D7左手在D8前面,右手在背囊位置,D8稱當時唔知佢隻手。MFI 6(6) @15:26:25 D7右手踮着背囊,@15:26:40 D8 左手踮着D7 背囊,D8 無印象。

[12:50] 表示盤問到尾聲,申請提早休庭整理資料;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37] 🔹控方繼續覆問D8
集中質問D8企在置地廣場/畢打街交界,LV店舖外行人路上的4分鐘所見的情況,控方播出直播新聞片段P135,見到示威者傘陣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慢慢退後至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交界的黃格,指稱D8應見到傘陣情況,點解唔走?

D8堅持當時望唔到干諾道中的情況,見唔到傘陣,只係見到近距離有人由畢打街行向皇后大道中,見到有人「打直」持傘,不是「打橫」,最後見到多人逃跑,亦有驚慌,所以走。

最後,主控向D8指出:
- 當日有備而去人群聚集示威一帶;
- 直著出現同其他示威者一同集結;
- 從而壯大聲勢,協助或者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 從而表達個人立場
被告全部唔同意

[14:56] 辯方覆問
解釋「打直」嘅意思係持傘向上,「打橫」係從新聞片段中見到的橫向某角度。
當時有望向干諾道中方向,因為行人路和馬路上好多人,阻擋視線,睇唔到傘陣。

[15:00~15:14] 休庭
D8律師已再向被告索取指示,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人,D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八星期寫陳辭,後來改為六星期;辯方表示需要四星期;彭官表示要睇日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6) 09:30 同庭續審,與其他已認罪的被告再商議日期,五名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今日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各被告,八成坐滿。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5/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D2, D5, D6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D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聽聞囚車遲到,書記叫控辯雙方商討口頭陳詞的日期

[10:10] 開庭
初步議訂控方在8月8日交陳詞,辯方在9月5日回應,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彭官需時考慮,至來的日期只有在11月的星期六,裁決、求情、判刑要分開在多日,法庭再休庭待書記與各方安排。

[10:33] 開庭
法庭決定:
1. 控方在8月8日交書面結案陳詞
2. 辯方在9月5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和對控方的回應
3. 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4. 法庭在11月4日09:30作裁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5. 已認罪的被告和日後裁決後的被告,在11月18日09:30求情,地點可能改去灣仔區域法院
6. 法庭在12月2日09:30作判刑
7. 已認罪的被告在11月10日前交到法庭
8. D1, D3, D4, D7 & D8 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各被告申請更改每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9. D2, D5 & D6 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跟咗案件多日,見到開庭前後的人生,不論控辯雙方在庭上如何針峰相對,好禮貌地互相指責,散庭互相講笑講爛gag;庭上主控的積極和某辯方律師不停睇手機,形成強烈對比,叫坐在後排各被告情何以堪,咁就改變了幾個人的一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1009 廣播系統據稱故障,案件轉往同層十一庭處理。

1013 被告出庭,髮型略經修剪,後腦紮髻、唇上蓄鬚,身材較之前健碩、精神飽滿,不忘向親友微笑。

1017 開庭,❗️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控方宣讀案情,引述八名警方證人鋪陳海壩街其他人士縱火襲警情況,直至眾被告向福來邨方向逃走、被警員拘捕方能辨別個別被告具體行為,並有新聞片段為證。

1030 辯方透露上述片段因被告還押在內,上庭前無法檢視該項證物。

1031 法官宣布暴動罪名成立,控方宣讀妨礙司法公正案情,透露被告按照「升旗易得道」YouTube 頻道一干人等指示、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美國駐港總領事館求助不果,接受該頻道安排於荃灣絲麗酒店以及葵涌 iPLACE、星星中心、昇柏山四處藏匿,期間多次應該頻道要求亮相多段錄像感謝對方協助,直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前往西貢北潭涌企圖登船潛逃,事敗被捕。

1046 辯方表示被告暴動一罪未經審訊經已認罪節省時間與公帑,請求法庭給予 25% 或以上刑期扣減,惟法官質疑原案已經審結良久。

1053 辯方重申盧錦輝案被告潛逃千日仍獲減刑 22%,本案被告潛逃日數僅得 517 日,並向警方供出藏匿期間所知全部情況、合作後需轉往小欖設施單獨囚禁,儘管控方表示被告供詞並無任何幫助,仍請求法官給予三分一折扣。

1105 法官質疑被告潛逃之前認罪僅得四分之一折扣,之後如有三分之一,潛逃豈非有所得益?若非警方截獲,被告亦已逃之夭夭。

1113 法官與辯方大律師均不了解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安排,需要多次求助被告本人。

1116 法官查詢被告還押日數,辯方大律師經智能電話計算得出 406 日。

1119 法官問及被告背景,辯方透露被告學業成績雖然有欠理想,但為人樂觀積極,已考獲拯溺、長者健身導師等多項體育相關資格,決心成為羽毛球教練,擔任助教期間亦深受兒童學員愛戴。

1129 控辯雙方並無其他事項補充,法官指示控方播放部分暴動片段,其餘留待內庭觀看。

1200 片段播放完畢,法官批准控方證物處理申請,另外需時量刑,押後至 9 月 11 日下午宣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荃灣 #四人藏匿案
#判刑 🔥

馮(21)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妨礙司法公正

=========

📌求情
代表提及被告願意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但警方認為作用不大。

📌判刑
暴動罪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五份一至43個月。
妨礙司法公正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作1/3 扣減至10個月,而當中五個月分期執行。
所有控罪總刑期為48個月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袁(26)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被告正式答辯,他承認控罪❗️

主控官讀出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褲、亦有𢹂帶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除將八達通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已觀看所有控方片段。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投訴控方,只是告訴法庭被告並非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控方提及被告曾被短暫釋放,然後被重新拘捕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 上訴法庭亦已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和考慮,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有提及被告因本案造成的傷勢。控方認為相關資料距離案發半年,難以證明被告的全部傷勢是因本案造成,但同意被告有可能因被制服時受傷。
=============
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0庭作判刑,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法官邀請辯方就被告傷勢的議題提交進一步文件支持說法。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續審 [26/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較早前法庭已收到各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補充及回應:
開庭前控方呈上兩份新的案例。

1. 法律觀點:
有關構成暴動罪的原則(盧建民案例), 就D1的陳詞, 控方有不同的分析。辯方強調, 跟據終審法院提出的法律原則, 與示威者相同的衣著及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暴動罪, 亦需要考慮參與意圖。控方的立場指如果有人衣著與示威者相似, 甚或有蒙面或其他裝備, 留在現場一段時間, 就不是僅僅在場。如果有手勢或叫囂的明顯動作, 推論會更容易。例如黑社會有兩群人對峙, 會以衣著或裝飾, 如白色手套, 分辨不同黨派。上訴庭認為湯偉雄案件中郭啟安法官就衣著的分析有問題。有否在場之外, 法庭亦需考慮其他證據, 如衣著, 言行。劃分保護和攻擊裝備的作用不大。被捕人可以透過配戴與暴動者相同的裝束, 來鼓勵暴動者, 並在有需要時提供給他們。

DCCC357/2021與本案為同一日發生, 部分人亦於同一凹位被捕, 但控方立場不希望法庭考慮此案例。

2. 回應D1:
戴口罩方面, 控方強調D1最後一次看醫生關於氣喘是2016年, 之後沒有證據顯示他2019年有再看醫生, 他如果真的有需要, 應該會帶噴霧劑, 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帶。

沒有帶生理鹽水方面, 只有被告的證供顯示搜身沒有搜到生理鹽水。
法庭回應: 辯方證供已確立了生理鹽水是在警署警誡後才由PW8在D1身上搜到。如果警員證供在生理鹽水方面沒有爭議, 可能警誡供詞中提及的生理鹽水並不是檢取作為證物的生理鹽水。法庭已反覆考慮此問題一段時間。

現場人士跑可能是有其他原因, 但D1跑的時候不是同一方向, 而且曾調頭兩次。
法庭回應: 辯方想建立的是現場有其他人也有跑, 但警員沒有拘捕他們。
D1和一個外藉人士都有跑, 外藉人士沒有調頭繼續向前。D1由畢打街跑到雪廠街, 看見警察時調頭, 跑回畢打街方向, 看見警察又第二次調頭跑向那個凹位。D1, D4都是由畫面右下方進入那個凹位。
D1代表: D1兩次調頭是不正確, 只有一次。(D1擺手擰頭表示不同意有兩次調頭。)

1100-1130內容從缺🙏🏻

3. 回應D4:
法庭認為控方很大程度只提及逃跑, 提出如果剔除逃跑, 看見警察調頭等佐證, 還有什麼證據, 如駐足在該處。
控方認為D4有逗留, 依賴他的衣著, 額外的口罩, 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

早休20分鐘後

4. 回應D7:
當時只是一個暴動, 雖然1400時沒有放火, 掟磚頭, 但磚頭雜物仍在馬路上沒有被清理, 巴士仍不可以離開, 交通仍然完全停頓。暴動是流動的, 法庭不可以只看某一地點或時間。

沒有證據指辯方所指的鹽水和警方到的鹽水是一樣的, 只有其中一個成分是一樣, 其他全部不知道, 不可以代表兩個產品是一模一樣。不是以高規格產品代替普通產品一定是好些。

辯方留意到D7有份醫生報告, 以65b呈堂, 控方質疑D7的病情是否如他所述, 他的病情只有D7和醫生說。辯方指控方可以要求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不同意。

護目鏡改裝方面, 控方認為D7及父親的口供不可信, 護目鏡並非由D7父親提供。父親並不知道改裝的事。控方不是依賴改裝護目鏡來推論D7犯暴動罪。

控方指除了D7的證供, 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有隱形眼鏡在背囊內。

D7解釋為何不去醫院看醫生, 而要等盧醫生的診所開門, 是因為現實世界大部分人的經驗是某些醫生會給較長的病假給病人休息, 有些則給較短。控方指沒有醫生會不給病假一個真的病人。

法庭不應因為一個人是專業人士而對他有任何優待。

D7亦有逃跑。

5. 回應D8:
關於B出口, 當日是關閉的, 但如果D8真誠想搭地鐵回校, 應該在途中看看出口的情況, 最低限度可以去B或D, 但他看到C出口關閉, 是選擇去G出口, 連B或D出口也沒有留意過, 證明他是一心想去暴動現場。

D8指怕被警察辨別為示威者, 所以逃跑時拉低並脫下圍巾。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D8看見警員。D8逃跑時亦有調頭。

===================
法庭回應: D7是沒有一個片段拍到他在現場行企?

控方回應: 控方立場是152301開始已拍到D7, 站在D8旁邊的就是D7。D7有逃跑, 穿有白色口袋的上衣, 藍色牛仔褲, 戴著黑色帽, 他脫下黑色口罩, 後來拿著黑色帽及口罩並扔掉, 後來見他已沒有口罩。

===================
由於D8代表下午有工作, 先進行回應。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法庭: D8代表詳細地追蹤一些人的行動, 是不是想指他們沒有被捕?

D8回應: 不清楚那些人有沒有參與暴動, 但D8當時是一個八卦的心態在現場, 而現場也有其他這樣的人在場。D8當時其實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只是見到有些黑衣人開始接近他的方向, 他認為情況有變而開始跑, 當中有回頭。現時看片當然是可以有很多資訊, 但當時他只是慌不擇路。D8的確是在現場逗留久了, 但他在判斷有危險時已離開, 而不是一直逗留在現場, 他離開時的行為受到批評是遺憾的, 但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D8是在參與暴動, 有可能他只是一個八卦的人。

===================
D1回應:
控方沒有證供證明D1在2016年後無需定期覆診。辯方是沒有提出醫生紙, 而不是沒有證供。噴劑是給哮喘用的, 不是鼻敏感。D1做劇烈運動時會發作, 需要用噴劑。如果D1有意參加暴動, 應會帶噴劑才合理。
在現場D1有被搜身, 亦有向PW6澄清過。現場的警員必定會對被捕人搜身, D1當日亦多次被搜身。5枝生理鹽水在午夜過後時份首次出現。D1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代表對其有利的陳詞。
法庭已留意到D1的關注點是證物和逃跑。5枝生理鹽水不能肯定是否當晚由D1身上檢取。D1有提過生理鹽水, 但沒有證據證明D1曾接收生理鹽水。
播放P141(8)152617-152619: D1是轉身進入安全門, 不是調頭。
D1的證供全靠推論, D1在活動較激烈的時候是去了吃飯, 還有心情去喝杯咖啡。離開了可能被捕的現場後, 他又回到中環。

===================
D3回應:
採納書面陳詞, 不在庭上讀出, 更正兩點手民之誤。

短袖黑色衫, 短褲, 拳帶, 頭巾是因為打泰拳而帶著。因為D3知悉警方可能發射催淚彈, 所以取出頭巾作保護。

D3代表重申辯方說法中D3當日的行動, 沒有畫面拍到他走出過馬路。由1357至1515, D3沒有與現場人士作出任何互動, 他一直漫步是因為等女朋友慶祝生日。任何一刻在D3經過的行人路都沒有擾亂秩序的行為, 連叫囂或憤怒的情緒也沒有。

1. 只是身處現場, 沒有其他行為動作
沒有反對法庭需要考慮所有因素, 如果有明顯行為, 推論會比較容易。D3與那些有明顯行為的人之間沒有任何鼓勵支持。

2. 如果案發現場是四通八達, 出現在現場的人不一定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 上訴庭沒有推翻這點。

3. 要沒有任何其他無辜的原因, 法庭才可以推論逃跑是為了脫罪。在這宗案件, 被告是有提出說法, 他調頭是因為看到警察拿著槍, 他感到害怕。一個普通人是可以感到害怕的。

4. 馬路對行人路
馬路和行人路上的人可能會互相溝通, 互相支持, 但這宗案件沒有, 行人路上的人有辦公室女郎, 就像平常的工作日子。警方沒有封鎖現場, 沒有作出警告, 1517才到場, 1525已舉旗。

5. D3有試過吸入催淚煙, 所以當時取出頭巾, 並步離現場, 而沒有默默留在現場表達支持。

2023年重看這件事, D3應該做得好一點, 不應這樣穿, 以免瓜田李下, 但這遠遠不足以達到盧建民案的要求。D3沒有被捕的經驗, 但在面對警員詢問時神態不像是說謊。

===================
D4回應:
控方的回應著重在逃匿方面。辯方引用的司法認知是在當天的情況下的確是有多於一個可能的推論, 不能推論逃匿一定因為畏罪。控方的說法是D4第二次調頭沒有見到警察, 不吻合逃匿的說法。

控方陳詞批評辯方證人記錯D4的訊息, 指D4說謊, 根本沒有發過訊息給上司。如果是如此, DW7根本不會記得這個訊息, 因為DW7記得當日中環有事發生, 收到這個訊息後D4當日沒有上班。DW7亦不是D4的上司, 而是同事。

D4的逗留只是在干諾道中行人路上, 遮打大廈旁, 文華酒店旁的路上。暴動範圍是十字路口。有些暴動是很大範圍, 但本案行人路上和馬路上的人都是河水不犯井水。當時亦沒有警方警告。D4的逗留期間沒有和在場人士交流, 也不知道他的電話是在和誰通話。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3/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
[09:50] 開庭

⏺️傳召PW4 警員 9019 羅浩威(音)

🔸辯方盤問
證人是拘捕A3的警員,A1 代表盤問完畢,A2 代表盤問中。(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3/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鍾大律師
A2 代表:石大律師(女)

===============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4 警員 9019 羅浩威(音)作供

🔸辯方盤問 和控方覆問完畢

在傳召下一證人前,A1 代表提出事情,希望彭官關注,因證人的證供牽涉A1的口頭回應,懷疑A1是在不自願下回應,彭官傾向以特別事項處理,控方不反對;休庭5分鐘後,律師呈上反對書,指A1無作口頭回應,如有,也是在不公平情況之下。

[15:30] ⏺️傳召 PW5 警長52190 林卓倫(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警長與PW4一同追截案中可疑人,警長截停並拘捕A1,主問未完。

(詳情後補)

[16:33]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兩被告繼續保釋。

==============
補充資料:
警方在暴動現場發現三名可疑女子A, B & C,在附近拘捕了A1 ~ A3,指A就是A3(已經認罪),B是A2,C是A1。

PW1 ~ PW3 為隧道公司職員

🔺彭亮廷法官指示,旁聽人士不可以瞓覺,不能用手提電話睇片或打機,但可以用手機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