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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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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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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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09屯門 #提堂

D1:陳(27)
D2:梁(20)

控罪:(1)-(2)串謀損壞財產 [D1,D2]
D1及D2分別被控於2021年7月9日,在屯門屯喜路1 號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與另一被告人串謀,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屯門政府合署往兆安苑的行人隧道牆壁

----------------
本案早前押後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現警方仍等候D1電腦、 手機紀錄及律政司最終的法律意見,預計仍需時6星期,兩位被告現無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個星期至明年1月11日,配合辯方律師時間改為1月10日。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0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14屯門

謝(25)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新界屯門屯順街1號屯門市廣場1期期樓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關文迪的一部“華為Mate 20 Pro”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認罪,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法庭要求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12月7日15: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元朗

鄧(22)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暫時無須答辯,就控罪和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原有保釋條件:
現金擔保2000元

新增三項保釋條件:
1 報稱地址居住
2 不得離開香港
3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辯方需在明年1月7日或之前來信法庭表明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庭聽取答辯,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堂

黃(36)🛑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被告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 - - -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等候進一步搜證、指模校對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5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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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還押期間需要檢疫,現正等候COVID test result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或更早可能時間,辯方希望如果2月22日被告能出庭,時間可以是1430,如2月21日知道被告未能上庭,希望可以書面申請再押後,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屯門 #轉介文件

黃(24)

控罪:
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近新都商場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囚禁吳惠森,對吳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吳禁錮。原文(頭條日報)

(1200 開庭)

詳情:

控方就控罪字眼申請修訂控罪

被告明白修訂控罪

法庭宣布被告有權申請法律援助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1203 退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1447 開庭)

詳情:

被告仍等候檢疫報告,因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1458 退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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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內容不全,歡迎補充🙏

證物鏈方面,控方不依賴衣服,把重點放在口罩;另有三名證人,控方表示第一名是主要證人。裁判官預2022年4月6日及7日兩日審期,以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6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近2個月

控罪:阻差辦公(已撤控), 襲警

詳情: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女警員57154蔡美詩;另被控於同日在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被告另因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於去年12月被捕,另有一宗案發於去年6月的599G傳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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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於懲教署內染疫,今早未能出庭

辯方有擔保申請,控方反對。案件另於現時政府防疫政策要求第六及第七天快速測試陰性才可出庭,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答辯。

辯方指未取得答辯指示,因此希望申請保釋,如果不批准保釋,希望24日當天於羈留室取指示。

辯方指上次3月2日提堂後,懲教處因疫情關係取消公務探訪。案情有很大爭議,亦難以取得指示。

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3月24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不批准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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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關係,被告今天未有到庭。

案件押後至4月4日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及詳情:

🌟修訂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撤回控罪(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新增控罪(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大埔富亨邨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7焦耳的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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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1)、撤銷控罪(2)及新增控罪(3)

案件將於5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需還押懲教看管🛑

(1439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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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要求押後至今日下午2: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117屯門 #被告出庭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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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表示承認案情,及後辯方亦提出共8宗案例以作求情之用,裁判官蘇文隆聽畢辯方求情後作出裁決,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已還押10星期,扣減刑期後可立即釋放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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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0940 開庭,控方表示第二控方證人女警55769 因確診武肺,未能上庭。辯方申請將整個審訊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 屯門法院第七庭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答辯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控罪詳情: 有輕鐵職員匯報, 2022年11月13-14日在屯門泳池輕鐵站附近路軌發現交通錐, 2022年11月15日於愛曦樓對出路軌發現單車及紙盒。警方觀看閉路電視, 發現被告身份。2022年11月17日, 警方於愛曦樓附近埋伏, 見到被告拾起紙盒, 拋入路軌, 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自己只是發洩情緒, 之前也有做過數次同類行為, 希望給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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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1-4歸還物主。

被告與家人同住於公共屋邨,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被告教育程度至中六, 有精神病記錄, 2019年後沒有再覆診。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受社會氣氛影響, 他坦白承認控罪, 所幸本案中沒有人受傷, 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判刑, 法庭下令索取勞教, 感化, 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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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05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不服命令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1/33]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2/6]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2/4]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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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7/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1/3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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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