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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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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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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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4/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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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8 廣播
10:08 開庭

再修訂控罪書
①利園山道大廈,從證供上地下大堂,剔走13個空樽
②尚棧精品酒店13個空樽 修訂

經修訂開案陳詞由於第8段開始,喺第10段加咗上去,房內13瓶樽+1空樽

官:想將兩件事分開兩條charge 補充陳詞 第10段中,兩件夾埋可製成汽油彈,咩意思?
控:
地下大廈,3號房 3號房中揾到樽
官:之前不分開,我明白,不分開一條charge
奇怪要將分開,但又要夾埋嚟諗
控:因為不公平性 樽 實質在3號房揾到。當時搜查不同地方,但一併咁睇
官:每條charge 獨立,講緊構成控罪,叫法庭分開兩條控罪,每條控罪能互構成控罪。夷家要分開charge,叫法庭合併。不是講日後sentence
控:我明白
官:你明白!為何要咁陳詞
分開咗,究竟咩理據?咩法律原則?法律合併考慮,是否罪成,我唔明原則係咩?
有將分開,一直以為係你諗法,夷家分開,又合併去考慮個控罪,你陳詞又一併使用,我唔明你諗法係咩?
控:俾少少時間我
官:分開、一併、個別,你諗清楚,兩個不同charge,兩個charge一併考慮個charge,我未審過

10:15 休庭

12:06開庭
控:閣下提出有理據,但仍修訂控罪,撤回修訂控方修訂陳詞
官:即係由一條控罪變兩條?
控:係。第10段原有第5及7行兩個不同地方,獨立
5:將現塲揾到汽油,取去政府化驗所化驗後,為助燃劑
7:13+1玻璃樽,有人會被利用製造汽油彈原素

官:分開charge去support案情
控:係,修訂後再俾律政可再睇。
補充陳詞承認事實:
①2020年5月24及5月27日,「反國安法」「反國歌法」涉及縱火、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等罪行有關
②PC13364於精品酒店3號房揾揾到證物P13的空樽及防毒面罩,與本案被告的DNA對比,證物P13樽扭蓋可能與李姓(另一男子)有關

防毒面罩 可能與李姓與不知明人事有可能與梁(即被告)有關

③恒生提款咭與一女子有關

12:11 開庭
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5/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昨天經修訂控罪詳情:
控罪①: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

控罪 ②:指被告於同日在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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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外聘馬詠璋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大律師李國威

9:57 廣播
10:08 開庭

昨天辯方已向被告主問完畢
主控開始盤問被告

11:14 休庭

盤問完畢,沒有覆問

押後至3月3日早上10:00結案陳詞,於3月2日下午3:00前雙方需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

12:20 今天審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