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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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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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陳詞表示,律政司經過考慮後,表示各位被告可以在同意相關案情的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並表示「我地琴日傾到好夜,傾到夜晚七點幾,所以並唔係一個輕率嘅決定」。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相關的案情。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表示因昨日與控方商討完畢,而未有機會向A1、4解釋相關情況,代表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不過所有被告傾向同意簽保守行為。

#郭啟安法官 關注是否必然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控方表示「呢個係一個package嚟」,指出若然有個別被告不同意案情,控方將會繼續檢控六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5/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A1-9]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A6、9]
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開始理工大學附近及油尖旺區出現多場非法集結及暴力示威活動,當日1306起過百示威者聚集彌敦道近眾坊街築起傘陣,約2分鐘後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向尖沙咀方向後退,控方認為暴動在此時開始發生。
1315時,同一批示威者轉入加士居道靠近警方防線,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示威者稍為後退,再在拔萃女書院外築起傘陣,部份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1333時蓄聾小隊分乘兩白色貨van迅速接近示威者並下車拘捕本案9名被告。九人被捕時穿着黑色衣物及佩戴或管有防毒面具、面罩、手套及護目鏡等裝備。A1至A4衣物被驗出含有微量高度易燃有機溶劑,新聞片段拍得A4在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大批示威者用路邊水馬向警方防線推進。

————————————

控辯早前雙方已呈遞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法律基礎

關於控罪元素的部分爭議不大,就此部分並沒有補充。

📎回應辯方投訴

A4法律代表指出控方傳召PW1,試圖要求PW1依靠其特別認知從片段中辨認A4的作法是一個突襲式的作法(ambush attack),經過討論後控方決定不傳召PW1進行辨認。控方表示雖然最後沒有傳召PW1,但並沒有表示不依賴影片中的影像。而A4法律代表在審訊期間曾經反對過相關片段呈堂,相信其中的理由與辨認A4的理由有關。

A4法律代表 回應

A4法律代表指出這是技術性投訴。在本案開審首日,控方試圖邀請PW1從影片中辨認A4,及後辯方指出如有需要的話,法庭可以自行辨認。及後,控方並沒有再次正式邀請法庭進行辨認。辯方指出上訴庭案例中提及,若控方認為有需要的話,是必然要邀請法庭自行做出辨認的。

法庭表示在審訊早期經討論後,雙方均表示這個事項最後交由法庭裁決,控方當時同意辨認相關證人可以是法庭的職能之一。辯方表明無論開案陳詞還是該討論後,控方都不曾正式邀請法庭進行辨認,在沒有明示的情況下,根本不能令人(或法庭)意識到法庭需要就著相關的證據自行做出辨認。

#林偉權法官 指出控方在同意法庭能作出辨認時,已經能令法庭意識到相關的需要。惟辯方表示控方由始至終不曾明確、清楚地邀請法庭作出相關辨認。法庭質疑是否必定要一字一句地作出邀請,法庭才能意會呢?經過法庭的連番駁斥後,辯方終放棄作出投訴。

📎有關逃匿證供

#林偉權法官 關注本案的開案/結案陳詞均有邀請法庭考慮被告所在的時間/地點相近及衣著以判斷各人有否參與暴動/非法集結。

雖然證據曾指出被告曾經掙扎/抗拒,但控方的陳詞不曾邀請法庭依賴各被告曾反抗的證據去作出裁斷,而辯方的陳詞中均有就著相關逃匿的議題作出陳述,惟控方並不依賴相關議題的話,辯方則不必作出任何陳述。

控方作出補充表示將會依賴各被告的逃跑作為環境證供,從而邀請法庭考慮將各被告定罪。

法庭指出親身參與,親身的意思可能是掟汽油彈、磚等等,總之就是親自作出了相關的行為,惟本案中並沒有任何證據指控各被告曾親身作出相關行為,只有一片段中拍到一名控方指稱A4的人搬動水馬而已。

📎參與目的

法庭指出暴動及非法集結有關聯,當非法集結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則變為暴動。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在若干的案例中亦有相關定義,若本案沒有證供指控被告作出暴動相關的行為,那麼指控現場有暴動的基礎是什麼?控方表示將會依賴九名拘捕警員指出現場見到有人投擲汽油彈、照雷射光的證供以確立若干的檢控基礎。

法庭關注控方在陳詞第六十九段中指出手持武器/汽油彈已經構成「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說法,控方指出手持相關物件就必然有相關的意圖。

法庭指出暴動是一個行為/表現的方法,和平示威去表達訴求,如果掟東西的話就變成暴動,並不是目的。控方表示暴動的目的就是破壞社會安寧。法庭指出破壞社會安寧只是一種手段,並舉例指出,若然灣仔告士打道有警察築起防線,阻止人群前往法院,而上庭心切的控方代表作出各種與日常言行不符/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意圖通過防線,那麼控方的目的便是前往法庭、動機便是工作。

例子中可見,其實破壞社會安寧只是一種手段而已,而控方需要釐清各被告之間有共同的目的。...經過法庭多番詢問後,控方終表示其中一個目的便是前往理工大學聲援那裏的非法集結者,而途中他們使用了暴力去破壞社會安寧,以達到目的。

📎對現場暴動的認知及參與定義

法庭指出不能只依賴被告身處現場就將其定罪,前提便是被告對該暴動有認知。

控方表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當時的衣著裝備、制服地點附近有什麼人、警方有否給予旁觀者機會等等的因素,需要考慮被告到底是否意外在現場出現。而各被告被制服的地點非常接近暴動的中心點,因而他們對該暴動必然有認知。

控方指出即便只是逗留在現場,沒有作出任何行為,也會透過自身的身處而鼓動現場其他集結者去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論有心無心),從而達至參與暴動一說。

控方表示參與暴動的定義是認知到現場集結為非法集結/暴動,並意圖成為集結者的一份子,不必實際作出相關的行為。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A1法律代表陳詞內容

A2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陳詞

📎參與定義

法庭舉出一個例子,一個人明知一群人當中已經有人做出暴動行為,這個人亦然特意前去成為人群的一份子並逗留,但並沒有再度思考自己會否再作出一些行為協助該人群,會否足以達至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此定義有三個層次:
一,有意圖成為集結者的一份子
二,有意圖成為集結者一份子,並有意圖憑藉身處現場壯大其聲勢
三,有意圖成為集結者一份子、有意圖憑藉身處現場壯大其聲勢,並有意圖作出進一步的行為

辯方表示只要滿足第一層次已符合參與的定義。然而,控方需要證明被告在指稱時段(1320-1333)內有該意圖。

📎司法認知

辯方指出司法認知裁斷什麼事項是有待商榷的,2019的公眾活動中民眾的衣著可以作為司法認知,但法庭並不能藉此司法認知這些衣著與暴力行為類同。

📎逃匿證據(flight evidence)

辯方指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在參與暴動後,出於罪疚感而逃匿,方能依賴相關的逃匿證據。況且,逃匿證據在本案中,當時現場所有人已經四散,其中不乏試圖逃避催淚煙、走避不及的民眾,而這些亦是各被告逃匿的可能性,所以即便依賴逃匿證據,亦無助控方舉證。

即使被告蓄意/可以(willfully)逗留在現場,亦不能滿足參與一定義,其必須要是有意圖(intend)去作出相關行為。

📎交替控罪

法庭關注若然法庭最後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而認為非法集結罪足以成立的話,辯方會作何說法。辯方表示法庭是可以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的。

A3法律代表陳詞
📝A3法律代表陳詞

A4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陳詞

📎司法認知

辯方指出司法認知裁斷什麼事項是有待商榷的,2019的公眾活動中民眾的衣著可以作為司法認知,但法庭並不能藉此司法認知這些衣著與暴力行為類同。示威者及暴力示威者的裝束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

📎交替控罪

法庭關注若然法庭最後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而認為非法集結罪足以成立的話,辯方會作何說法。辯方表示法庭是可以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的。

📎參與定義

辯方表示只要滿足被告有意圖成為集結者的一份子以滿足參與定義。辯方引用法庭的例子,指出若一人知道前方有暴動/集結發生,而欣然前往,就滿足了參與的定義。然而,若一個人本身已經身處示威現場,現場其後有暴力行為發生,令集結演變為暴動,但該人沒有離開現場,並不足以滿足參與的定義,因為逗留並不構成作為,而該人由始至終亦只是逗留在同一位置而已。

📎邀請法庭作出司法認知

加士居道緊女拔萃書院附近的道路是四通八達、有許多行人的。

A5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A5法律代表陳詞內容

A6、7法律代表 #劉漢泓大律師 陳詞
📝A67法律代表陳詞內容

A8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陳詞
📝A8法律代表陳詞內容

A9法律代表 #方富樂大律師 陳詞
📝A9法律代表陳詞內容

控方回應
📝控方回應內容

林官指示控辯雙方就著今日的討論的議題在十四日內提交補充陳詞。對於不知要否交功課而感到疑惑的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聽畢安排後,則緩慢起身詢問「呢啲問題係辯方答㗎可?」,惟法庭表示為方便了解,控方仍然需要作出補充。

📌案件管理

法庭關注終審法院在本年十月將會進行就著兩宗案件有關「夥同犯罪計劃」的終審聆訊,法庭表示有責任等候判詞再作裁決,指出十一月尾頒下判詞已是最樂觀的估計。控辯雙方提交補充陳詞後,法庭可視乎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再開庭處理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若屆時終審法院仍未頒下判詞,則需另外透過書面商洽裁決日子。

(粗略估計(雙手很忙、七情上面的)林官方才說過不下十次「你都冇答到我問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1/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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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58 開庭 -

主控預告今天流程,聆取答辯後將宣讀開案陳詞及傳召第一證人,其後將申請押後至明天予控辯雙方討論案情及呈堂閉路電視的技術問題。

全部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開案陳詞(節錄各部份)
背景:自2019年12月1日間數百名示威者參加獲授權的遊行,遊行其後變得混亂,在傍晚時份,人群聚集在各區包括紅磡,若干示威者集結在船景街一帶,他們惡意破壞黃埔港鐵站並造成水浸,在德安街亦有示威者以磚陣堵路,並惡意破壞吉野家及優品360等商鋪。

-D2案情:
約晚上8時有示威者聚集在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警方驅散時D2沿船景街跑入德安街,在德安街的麥當勞被截停。制服D2後警員把他向後拖走,在附近的一名人士伸出手欲搶走D2,警長向其大叫「行開」該名人士隨即逃跑,約2015時以非法集結拘捕D2。
-D1及D3案情:約2016時,D1及D3跑向船景街德安街交界,女警2523走近並聽到有人向人群大叫「有警察,快走」,其後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及D3。

-各被告裝束及物品
D1:口罩、黑外衣、黑T-shirt、黑色褲、黑背囊、背囊搜出白色雨衣、啡色上衣、三張八達通、一部手提電話及六張SIM卡
D2:護目鏡、腰帶、黑色運動鞋、網球拍及一張八達通
D3:口罩、黑連帽上衣、黑褲、背囊、雷射筆、背囊搜出生理鹽水、酒精紙及繃帶。專家確認D3的雷射筆為3B類。

-總結
控方依賴被告被捕時身處地點、裝束以及個別指D2藏有磚頭,D3帶備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控方表明沒有證據證明各被告參與暴動,但邀請法庭考慮以上環境證供,指控各被告參與了包括破壞吉野家的暴動。

主控宣讀承認事實

控方傳召 PW1 林超凡(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為吉野家黃埔分店經理,現時已離職。
案發當天約晚上8時在吉野家黃埔分店上班。

📌播放 P87 NowTV 直播片段(截圖57至64均從此影片截取)
指自己不清楚片段顯示示威者破壞店鋪內的情況,因當時PW1正身處店鋪外面,在人群離去後返回店鋪發現水吧被破壞。
不知道事後店鋪維修了多久。

📌展示相簿 P116
確認相片1-19均顯示店鋪當時的受損情況。

指自己不認識破壞店鋪的人,亦不知道他們的動機。

- 主問完畢 -

🔸D1 D3 辯方大律師 盤問

🔸D2 辯方大律師 盤問

- PW1 作供完畢 -

主控預告下一名傳召的證人為警員X,完成後將傳召拘捕D1及D3的警員,以及檢視D3雷射筆的專家證人。

- 1050 散庭 -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9日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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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X指拘捕A2時的狀態為第二張一樣,不確定是否跟第三及五張相情況一樣。牠記得當時D2揹住背囊,牠指第三相片的棍狀物應是網球拍,但沒有在現場拿出來確認。牠確認第七相片中灰白手套是現場見到A2持有的手套。

📺播放片段P87 NowTV (實時19:48-20:16)

辯方指出片段中所指的時間,X應在遊樂會,應只作辦認位置之用。

X認出片段位置為紅磡道德安街交界,黃埔號附近。X確認於片段中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見到一白衣人。控方指將依賴片段來指認片中白衣人為某被告,片中見到白衣人摀低身執嘢。

X先生指出片段其後拍攝位置為德安街吉野家,而紅磡道及德安街交界距吉野家約250米。人群走的方向為船景街。

(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3,X先生指在片中在街上的人是牠及A2。

辯方邀請法庭續播片段至20:18,觀看街上情況。

📺播放片段P88 香港電台,截圖77-101

X指片中位置為德安街,並指片段見比大量蒙面人由紅磡道德安街交界向德豐
街及船景街前進,地下有大量磚頭,相信應該曾有堵路。辯方反對,因為證人不在現場,認為控方可以此作陳詞但不應由證人指出。控方指只是邀請X作描述。

其後人群向吉野家方向前行。(直播員按:片中為裝修吉野家的情況。)

片段20:11,辯方指片段可見街外有許多人、男男女女。

片中人群由德安街向船景街走動,X指2022時身穿深色衫褲的是牠。20:14截停A2,而他伏在地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6

片段中郁緊期間中有一舊嘢掉在地下,X當時無留意。控方邀請法律留意物體掉下時有聲,應為重物。
(及有癡X線拖行被告的畫面)

📺播放片段 P85 亞新社 (實時20:16-20:17)
辯方不爭議片段20:16右手中為戴口罩人士是A1;舉高手為A3。辯方指出上載者曾作剪接。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X指片段為德安街船景街交界,畫面左邊為吉野家。辯方指出片中屢次見到有一些不知名人士亦是穿淺色衫、戴帽及有背囊。

控方指出片段00:07:19中,可見一名疑似A2白衣人士。

X認出馬路中間,身穿深色衫褲並奔跑中的人是自己。

— 1306休庭,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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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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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 描述控方片段內事件的實際發生時間

應辯方要求,先傳召三名警員作盤問。

🔺傳召PW3 DPC11712 羅X軒
🔸D1代表律師盤問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亦參與西九龍應變部隊CRT的行動。同車隊員有六人,連同多於20人的機動部隊於2015到達黃埔。下車後前往德康街和船景街交界的警方防線。
(在地圖上標示下車位置和警察防線的位置)
到達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2015開始一直在防線,約一分鐘後收到總督察指示,前往警察小巴AM7085的位置協助拘捕。
(在地圖上標示警察小巴的位置)

沿船景街行去小巴的位置,街上已有不少警察,同意該街道已被警方控制。期間沒有見到有20名黑衣人由德康街跑至船景街。

辯方就現場環境作出了一些截圖,為證物D1-2。1-18 德康街至船景街 19-27 船景街至麥當勞的位置 28-最後 由麥當勞走回德康街。PW3同意。

由2015到登上警察小巴約一分幾鐘。之後在車上逗留了三至四分鐘,車就離開了現場。在車上亦沒有見到外面有黑衣人跑向船景街方向。

🔸D2代表律師盤問
第16張截圖見到有元氣壽司、譚仔米線、冒險樂園。冒險樂園的招牌下有個出入口,辯方問該出入口是否通往停車場,PW3說不知道,不知道該出入口通往何處。
第22張截圖右前方是麥當勞,後方是吉野家。PW3說不能肯定後面是不是吉野家。
2019年12月15日PW3做了一份口供,口供內指PW3在2019年12月1日2016時首次處理D2,D2身穿白色風褸、卡其色長褲,PW3確認。

🔹控方覆問
覆問下PW3指由下車前往防線期間,沿途有零星示威者,部分身穿黑衫黑褲、戴口罩、護目鏡,有人向警方叫罵,但冇留意佢哋做緊咩。之後行去警察小巴時,沿途有幾個行人。上車後, 警長交代拘捕了一些人,沒有留意車外的情況。

🔺傳召PW4 PC12518(?) 陳國賓(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是處理D2衣物的警員。辯方將P65 D2的鞋給PW4看。似乎是全黑色。PW4口供內形容D2被捕時穿深藍色鞋,PW4確認。

🔺傳召PW5 陳俊威(音)
現屬西九龍總區反黑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
🔸D2代表律師盤問
PW5曾觀看現場片段作調查。口供內形容在片段中D2穿杏色褲。辯方指如PW5是看黑白的片段就不會知道褲的顏色,只能說是深色或淺色。PW5同意。

🔺傳召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

🔹主問
以65b呈上兩份口供。
第一份口供大意如下:
2019年12月1日擔任九龍城警區第三梯隊傳令員。因接報有人在黃埔元氣壽司及吉野家進行破壞,灑水裝置已被破壞,於是前往現場。
2016 在紅磡道下車,轉入德康街後見到有約20名黑衣人距離我約30米分散前行。之後見到D1和D3大叫「有差人,快啲走」,當時她們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距離我約十米。我前往截停D1 D3作調查,她們沒有回應。我以非法集結和刑事毀壞罪名向她們宣佈拘捕。
在D1的背囊內搜到防毒面罩、索帶、手套等物品。
在D3的背囊內搜到護目鏡、面巾、濾嘴、雷射筆。
2028 我將D1交給警員15349,將D3交給警員13599,並告知她們案情。
2039 我離開拘捕現場,繼續傳令員工作。

第二份口供大意如下:
在西九龍總部,警員向我播放五段現場片段。我確認第四段片段拍攝到本人執法情況,因為看到我在停車場出入口下車,在行車線急步前往急野家,截停兩名女子,身材容貌及衣著特徵 和2019年12月1日當天的情況脗合。

控方指示PW6在地圖上標示以下要點
-PW6下車的位置
-跑往吉野家的路線
-20名黑衣人的位置
-第一眼看見D1 D3時,PW6、D1、D3的位置

📹播放eyepress的零碎現場片段
聽到有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人群四散,人聲嘈吵。防暴狗衝,用手阻礙鏡頭拍攝。D1 D3站在一旁被防暴包圍。片段中看不到D1 D3逃跑及最初被截停的情況。PW6指在狗衝的防暴中見到自己。

回到主問。
D1 D3身邊雖然有其他人,但PW6肯定是他們兩人大叫,因在她視線範圍是有兩把女聲於同一位置發出,該位置只有兩名女子站在一起。她們頭部向前郁, 明顯是大叫的動作。她們亦轉頭望向聚寶坊門口外的黑衣人,黑衣人之後轉身跑向船景街。

PW6是沿行車路跑向吉野家。由聽到她們的叫聲到繞過圍欄截停他們過程約10--20秒。最後冇留意其他黑衣人跑咗去邊,因為追截時有條柱遮住黑衣人逃跑的方向,及注意力只在D1 D3身上。

主問完成,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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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6 女警25223 譚雅玲(音)
D1 D3的拘捕警員繼續作供。

🔸D2代表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現場拍攝的第16張相片,冒險樂園招牌下有梯級及灰門,灰門是通向停車場,樓梯是通向黃埔花園平台,平台上有天橋可通向其他地方,如黃埔花園八期和港鐵站。PW6回答唔知和唔肯定。辯方問黑衣人是否跑得很快,PW6回答係,亦同意她和同事沒有去追。

🔸D1代表律師盤問(撮要)
辯:根據控方片段,D1 D3兩個都冇跑,而你話20個黑衣人有跑,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
PW6:當時注意力只放喺呢兩個人身上
辯:但你目的係拘捕破壞嘅人嘛,呢20個黑衣人應該會更加引起你注意力
PW6:係,但當時係要根據上級指示而行動
辯:上級冇指示你去追嗰20人
PW6:係
辯:上級有冇指示你拘捕D1 D3?
PW6:冇
辯:咁點解你唔去追逃跑嘅人而去拉冇跑嘅人?
PW6:當時D1 D3都有可疑
辯:因為佢哋有嗌同埋衣著係黑衫黑褲?
PW6:係
辯:逃跑嗰啲人冇呢啲衣著咩?
PW6:都有

辯:你點樣睇到D1 D3有大嗌?你喺佢地背後追上去架喎
PW6:見到佢地側面。

辯:你到達現場當時已經有警員在場
PW6:唔知
辯:但你話當時已經有三至四架警車在場
PW6:係
辯:傳令員係做啲咩㗎
PW6:主要係傳令,但而家有通信機,都唔使真係大叫出聲咁傳令㗎喇
辯:咁即係傳令員已經冇用喇
PW6:(長篇大論但1999直播員冇抄)
辯:即係協調啦
PW6:係

辯:當日九龍城警區有幾多人去到黃埔?
PW6:至少30人
辯:你唔係第一個落車
PW6:唔記得係唔係 但都跑得幾前
辯:你唔知當時已經有速龍同防暴在場?
PW6:唔知
辯:你前面冇警務人員
PW6:我睇唔到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成條街都係狗都話睇唔到)

辯:睇返片段,首先有速龍跑過,跟住冇爭議你喺片段中見到自己。睇返你哋嘅步速唔快,唔似係想追捕人嘅狀態。
PW6:同速龍比就慢啲嘅,唔肯定。
辯:即係你追捕人嘅時候都係咁嘅速度
PW6:係

辯方指出D1的衣著,播放另一片段,有一名貌似D1的女子在人群中閒逛。PW6指七至八成相似但不肯定是不是同一人。

辯:你到達現場時,其實吉野家經理亦在附近。
PW6:唔知道
辯:你冇向店員作調查
PW6:冇

辯:向你指出,根本冇二十個黑衣人出現過,D1都冇講過「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直播員按: 控方片段中,只見到人群中有街坊、記者,有一把男聲大叫「走呀手足」,應該是因為有蓄龍衝向人群。下個鏡頭已是D1 D3站在一旁被狗包圍)

🔸D3代表律師盤問
辯:你說有20名黑衣人分散在吉野家外,當中有男有女。
PW6:係
辯:你見唔到佢哋有破壞
PW6:當時見唔到
辯:你講唔出嗰20人嘅衣著打扮,只可以籠統形容為黑衣人
PW6:係,冇辦法短時間內一一觀察咁多人,只可以話大部分係黑色衫褲
辯:你講唔到二十人嘅詳細衣著,都講唔到佢哋嘅裝備例如頭盔眼罩豬嘴,如果有嘅話你都會寫落口供啦
PW6:佢哋大部分都冇裝備,如果有我應該會寫
辯:你當時知唔知其實吉野家員工制服都係黑色
PW6:唔知
辯:你到場後,聚寶坊出入口都冇封鎖,市民可以出入
PW6:唔知

辯:看控方片段截圖,截停D1 D3後,鏡頭左手邊有名淺色衫深色褲的人坐喺度食緊嘢,右手邊有一名深色衫的人路過,遠處有三個黑衣人落電梯進入聚寶坊。佢地應該都唔係暴徒啦,否則警員會追截。
PW6:相信係
辯:你唔知該20名黑衣人之前做過乜嘢、唔知佢哋喺邊度走出嚟、佢哋幾時開始喺嗰度
PW6:係
辯:你冇留意在場其他女士,大嗌嗰個可能唔係D3。
PW6:係
辯:向你指出D3冇講過「有差人、快啲走」
PW6:不同意
辯:現場的雷射筆光束只是射向死物
PW6:係

PW6作供完畢。

明天傳召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
明天1430續審。

(直播員按: 本案PW6亦曾經在 #1027黃埔 案件中作供,為該案D2 D3的拘捕警員,審訊後法庭裁定D2 D3罪名不成立。處理訟費申請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直指她的證供和控方片段所顯示的完全不符,最後批准她們的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4/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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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新截圖冊P126
前面部分來自P80的截圖,第29-39張截圖則來自辯方證物D1-1
🖇第29張-可認出D2
🖇第32-36張-反映元氣壽司被破壞後,有黑衣人入商場
🖇第37張-女PW指認出D1,當時為2013時
🖇第38張-D1和D3出現在吉野家外的行人路,當時為2009時,而同時黑衣人在嘗試破壞元氣壽司及吉野家
控方結案陳詞時將會準備一個整齊清楚的時序表

📌傳召PW7 偵緝警員10218 劉廣明(音)
負責為A2拍攝P111相片

🔹主問
PW7案發時駐守深水埗區重案組第三隊,當日為D2影了10幅相,確認證物P111相冊中的是該10幅相。當日PW7先找負責警誡D2的警員了解案情,隨後對方把相關證物及D2交由他處理。PW7要求D2將原本身穿裝備著上身拍照。

相3是D2的背部,背上有一個黑色袋,主控形容為「打斜咁孭,唔係好似有啲人打直咁孭」。PW7供稱,沒有特別指示過D2如此孭法。

🔸D2代表盤問
PW7確認,他在口供紙上形容D2的鞋為深藍色,現時亦沒有修改。他叫D2孭袋,沒有將對話記錄在口供紙,現不記得當刻確實措詞,大意為叫他「著返嗰啲裝備」。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專家證人 #盧永楷 (「我唔係博士」)
以英文撰寫的報告及其中文譯本以65B呈堂,分別為P127及P127a

證人的專家身分不受辯方爭議,主控在庭上讀出P127a內容:
📌證物Q1為一枝雷射筆連電池,物理檢查確認沒有損毀
📌按IEC 60825號標準進行測試,所得數值將本案證物分級為3B級別雷射筆: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HD)內直視光束通常有危險,觀看其漫反射則一般安全
📌本案雷射筆的NOHD介乎40-60米

🔹主問
測試所用的直徑7毫米光圈,是根據人類(兒童)瞳孔大小取值 。證人沒有成人數據,但一般會較兒童小。

🔸D3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本案雷射筆上沒有任何標籤或字眼,一般人不會知道其輸出功率。

報告指NOHD是40-60米之間其中一點,冇講係40-60米之間邊一點,而報告結論是「40米內會造成眼睛受損」,沒有誇大。

證人用全新3A電做測試,因為要測出雷射筆的最大輸出量。辯方將IEC 60825標準部分內容呈堂為D3(5),指出標準列明「Class 3B or 4 can still be [直播員聽唔清楚] in such a way it can be considered safe...」證物原有電池為1.3watt,電壓較新電低。證人有用原電試開雷射筆,檢驗功能正常,但沒用來測試輸出功率。

證人形容本案證物為「中等」的3B雷射筆。

辯方指出,IEC標準提醒測試要考慮error與不確定情況,不見報告有提及相關考慮。證人表示,他做測試只是要知道本案雷射筆級別,不是要測電池當時實際情況。對於辯方質疑他無法指出雷射筆配以原有電池的輸出功率,證人估算「大概有一半」。

🔹覆問
證人確認,本案雷射筆在距離20-30米內會傷害眼睛。

-PW8作供完畢-

D1代表表示今天才收到控方的P126截圖冊,需時詳閱內容;另外辯方申請傳召多一名控方證人作盤問。完成上述各項後,控方案情將完結。

1521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在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6/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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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表示已就修訂影片時間事宜以書面形式向法庭陳述,並在庭上播放。

📌播放 有線新聞直播片段
主控指影片中有人大叫「手足,仲有兩分鐘」。

🔸D1 辯方大律師 回應及中段陳詞
指主控認為D1在折返破壞吉野家的人群中此一指控毫無根據,雖然承認事實指2009時D1在現場,但並沒有證據顯示D1當時作出的行為,2013時有速龍到場D1亦沒有逃跑,而且向船景街跑的人必然會出現在CCTV中,另外吉野家經理(PW1)證供指其案發時一直身處在店鋪外亦見不到有另一批人出現及破壞,因此認為女警的證供完全不可靠。

🔸D3 辯方大律師 回應
強調控方立場同意現場環境是「四通八達」,「離開現場後回到黃埔天地入面」、「有多個入口可以返回黃埔天地」、「離開只有後退回黃埔天地」,同時認為D2在案中的角色身份重要,將在最後陳詞中陳述。
就D3的控罪2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所有被告需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答辯。

🔸D1 辯方代表表示 D1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2 辯方代表表示 D2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3 辯方代表會遞上一份已與控方相討後的新同意案情,並表示D3不會作供,但會考慮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D2 辯方代表傳召 DW1 鍾小姐

🔸D2 辯方大律師 主問
(因涉及手足私隱,故隱藏以下部份內容,敬希見諒。)

鍾小姐為D2親妹妹,現時為大學生。
2019年12月1日案發當天下午身處尖沙咀,約6點到達黃埔。

📌呈上 D2-8 對話截圖 及 D2-9 案發當天DW1在黃埔用膳的收據
當時DW1正在黃埔用膳,因黃埔當時交通受阻,因此向哥哥(D2)發短訊「我塞咗喺黃埔」。

當日D2收到DW1的短訊後即回覆指會駕車前往黃埔接妹妹回家,並告知DW1於黃埔聚寶坊附近麥當勞會合。其後DW1在現場見到很多人離開,亦因希望及早回家處理學業而隨人群離開,於2023再傳短訊予D2告知自己已回家。

- 主問完畢 -

🔹控方 #伍家聰大律師 盤問
指1957時曾打電話予D2。
同意1957-2023此期間沒有聯絡D2。
指當天由尖沙咀步行到黃埔,形容當時黃埔「好似星期日咁人來人往」。
指當天沒有留意到地面有滿佈磚頭。

🌟姚官問DW1最後身處在黃埔的位置及時間。
DW1指約晚上7點50分左右即隨人群於聚寶坊附近離開。

沒有印象當天有經過船景街及德安街交界,亦沒有印象在現場有見到警察。
不清楚現場有沒有示威者。
不清楚D2此前有沒有參與過遊行。

🔸辯方沒有覆問

- 1110 休庭予D3律師團隊相討會否傳召證人作供 -

🔸D3 辯方大律師表示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並在庭上宣讀經修訂的承認事實。

🌟法官指會因應結案陳詞的進度而決定裁決日子,現暫定於12月30日中午12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100進行結案陳詞,並暫定12月30日12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7/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鍾(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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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現只作簡短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
同意D1出現時間為20:10:09,修訂在控方陳詞相應部分。沒有其他補充。

📌D1代表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

女警說法與事實及其他控方證人皆不符。若法庭裁定女警證供存疑,D1當時衣著與防毒面具等物品亦不足以證明她有參與暴動。

📌D2代表陳詞

D2身分不能被辨認;現場四通八達,D2行走路線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亦有可能是旁觀者,而且沒有作出暴動行徑。對於其被指手持磚頭,律師指物件看來不似是磚頭,警方亦沒有檢取為證物,實際上無法證明到。單憑衣著亦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

另外,律師反對控方姍姍來遲的交替控罪立場。

📌D3代表陳詞
D3管有雷射筆,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有意圖用以傷人。

姚官問現場有否出現過雷射光,控方確認雷射光只曾在一個情況出現過,為綠色光,截圖冊內有提供相關畫面。辯方大律師指,該刻並非兩方對峙中,只是有人行過時「閃一閃」。

對於控方倚賴其中兩段影片,分別是有一對男女叫人走,以及平台有黑衣人,律師指叫人走的男女非黑衫黑褲,而平台黑衣人不是示威者。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30日1200作出裁決,各被告豁免到警署報到,另外D1宵禁時間更改,其餘保釋條件不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4/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
【上午內容】

0944 開庭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適合出庭

⏺️傳召D8作供

🔹繼續盤問
當天需回校上3節網堂,分別為09-11pm, 2-4及6-8pm ,完成後打算找劉姓朋友將頭盔交她,由於校內冇儲物櫃所以頭盔要放入背囊,內有身份證、筆、錢等,因上堂會提供材料所以袋內冇書本。

同意主問指逢星期一、三及五會晨跑,是在家附近,荃灣及青衣跑不同路線,每次跑20至30分鐘。星期三約07-08時起跑,星期三上堂時間較遲通常在家附近跑完去上堂。自己出汗唔多,回校不會換衫或沖涼所以袋內冇替換衣物。

11月18日出門冇留意社交媒體,但那時知理大附近有事發生,自己跑步在海傍不清楚那裡有新聞報道,冇去找媒體是否有示威。

確認主問劃出路線,出尖東地鐵站後往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打算往海傍海濱花園路跑,因是同學帶過此跑及接近平時比賽路況所以揀在此。主控問可由冠華中心,好時中心上橋梯往海傍不是更近,D8指因要去711食早餐,所以冇咁行。再補充起跑位置近黃埔。又問地鐵站內或好時中心有711為何不去,D8答因站內不近P2出口及不知2019時好時中心有間711(現看地圖才知有)。

主問指不行南洋中心天橋解釋因從遠處見行人路及天橋樓梯有玻璃樽垃圾。呈堂P252相片同意樓梯很闊,但之前同學在此跑話樓梯污糟所以一直也冇跑上樓梯,只用麼地道樓梯上落,覺得2條路是差不多。

地鐵站行去711約5分鐘,估約0805到711買早餐,去百周年公園小路食,食了約8分鐘,期間冇聽到慘叫聲,食完在小路盡頭左轉。望見科學館廣場有人在行人路,而所見科學館廣場多車及人,有四五十人在華懋中心近科學館小路。自己出百周年小路後見到幾個防暴警察企定定,但不覺特別因那段時間成日見到。當時見不到持長槍或聞到催淚煙,也不見到人跑或急步走。因被前面幾個人阻住慢行,再前方亦有卅十人看不到警察有冇移動。該些人手上冇持有物件,亦冇叫囂,同意現場人羣中對話聲量比平時大,在百周年公園小路時見不到有十多個警察在附近經過。同意在見到幾個防暴警察時之位置可後退離開百周年公園小路。

早上8時理大附近有冇聯想到有示威,D8指冇因不知自己位置是理大附近,而人羣是可以移動。看不到警方有舉旗或聽到催淚彈聲,直到自己被截停也沒有,之後D8同其他人被帶到華懋廣場。
📎證物P159灰色防毒面具是一次看戲後在街邊有催淚氣體有個阿叔比自己,是二手,D8即時有用過,拎回家有檢查過,有一邊是沒有粉紅色濾罐, D8認為不影響功能。
📎P155 護目鏡、P161白色頭盔、P167勞工手套
除勞工手套,其他從新聞知道和防毒面具也是當時示威者常用
📎P153泳鏡
並非自己

不同意11月18日帶同搜出裝備參加科學館廣場非法集會

🔸覆問
-新聞直播可知跑步路線有事發生,但自己只看IG沒見到
-早上跑步20至30分鐘是低強度不會出汗,但晚上田徑場跑2至2個半鐘是中高強度
-跑步起點海濱公園是指近紅磡碼頭,選擇此處是那個地面質地同運動場接近,而該處回校20至30分鐘
-在MFI 1 地圖畫下覆問時答自己及30人位置(D8(11))

📌傳召DW3 劉小姐 (D8友人)

🔸主問
現在23歲.修讀大學4年級,有兼職工作。同D8由小學一年級認識至今,有15年。19年11月19日D8來電知道她被捕。兩人在17日晚上聯絡因 DW3想問D8借頭盔在踩roller用,原想借埋護膝及踭但她冇。之前D8踩單車有戴頭盔所以問她借。原本相約11月18日約2045至2100在葵芳地鐵站取,DW3正常2100才收工但那天晚上七點多早放,知D8那天要返學。

🔹盤問
-兩人約每2至了個月會見面,有事才以電話聯絡。自己通訊只用ig,有FB但只用嚟睇嘢。19年11月知道有社運,2人一向沒有討論社會事件,通常只訴說近況,談男朋友,養貓狗問題
-知道D8自中學參與跑步運動,有在IG談上相,大學也有跑。
-沒聽過D8說有一次行街遇到催淚煙,也沒提過有一個途人給予防毒面具、眼罩及泳鏡
-借頭盔因一星期前剛買roller想試踩,在旺角廸卡農買。同意運動店有頭盔買但貴同自己可能三分鐘熱度所以借住用先。Roller定頭盔貴答頭盔可以成千元,平價保護冇咁好。同意借D8的只是單車頭盔,但比運動用應該可作保護。不清楚roller頭盔款式是如何但單車速度快頭盔有足夠補護。
-自己第一次踩roller,打算放狗踩,平時是踩滑板放狗,地點在荃灣海傍,並非正式埸地但係見到有人在那邊踩過。自己踩滑板六七年,不需頭盔因用腳落地或便可煞車甚至跳起便下車,但roller不識得咁。
-不同意其實冇借頭盔一事

-D8 案情完-

🔸沒覆問

1250 今日完畢,由於有律師要前往其他法庭處理案件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不早於11:00 繼續,D9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上午內容】

1102 開庭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今早未能聯絡上,開庭前仍未到達,要求押後開庭。
D7代表交代今日進行第一次手術,2星期後再進行第二次,估計傷口需三個月痊愈。

1105 休庭

1142再開庭,D1代表交代已找到D1,解釋其今早發燒頭痛未能及時起身,將前往看醫生,指示可以在缺席下繼續進行審訊。

法庭押後至下午1430 等待D1 診症情況再決定是否下午繼續

1145 上午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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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29 開庭

D1 代表指D1 睇醫生後呈上病假證明書,上呼吸道感染需休息,法官指公平起見押後審訊至明天。如明天D1仍不適需在0930前通知法庭。

1430 是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如D1仍不適再押後至星期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6/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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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被告休息一天後今日到庭並戴上口罩

⏺️傳召D9作供
🔸主問
📎背景
公司從事手表銷售,只有5個人包括東主,工作地點是在葵芳寫字樓/倉庫及尖沙咀海港城專櫃,D9負責處理客戶零售及倉庫工作,每星期星期一至五工作時間由九至六點。同事日常溝通會用公司whatsapp group
📎案發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需上班要返尖沙咀專櫃處理零售事宜,但原打算只工作半天至1300,因下午請假約了家人1345油塘大本營飲茶後再在1515去將軍澳墳場出席9月8日去世三伯伯之撒灰禮。出席者除親友外有2名牧師(沒有飲茶)。自己因上午被拘捕最後沒有出席,案發當時同母親居於元朗。
案發日07:00在弟弟之黃大仙家中出發,因早一晚17日在弟弟家食生日飯過夜,預早慶祝其弟11月19號生日。D9先坐紅色小巴去旺再先達廣場,約7:20分開車,下車在旺角奶路臣街原本打算坐巴士1A, 2或6號去尖沙咀碼頭。但在彌敦道時發現所有車也不能行,並見到尖沙咀方向彌敦道馬路上佈滿磚頭。於是唯有沿彌敦道去尖沙咀新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餐才返工。約8點行至金馬倫道轉入漆咸道南去百週年紀念公園,朝新文華中心方向行至對住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門口見到一班黑色衫褲疑似示威者人士正阻擋門口,之後自己想轉去另一個位於科學館道入口。在行入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小路往科學園廣場,在小路傍華懋中心又見到有示威者,自己沒理會繼續在小路向科學館道行。行至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後見有警方設立藍色封鎖線橫跨整條馬路,發現阻擋了門口,D9自己決定原路離開並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走。行了8至10米聽到科學館道及華懋廣場有聲音,似警告聲但聽不清楚,猶豫停下朝後方科學館道四圍望觀察十多秒見到警察及自己附近有不少示威者,自己仍向前面百週年紀念公園行。瞬間數秒內有人從後方科學館衝過來,自已被一班人包括示威者逼住一齊,衆人同時也被大班警察包圍。自己嘗試離開不成功。警方其後1分鐘內用力將包圍人羣推向華懋廣場行人路方向,D9最終在此位置被捕。警察吩咐包圍人士唔好郁,擧高手,D9確認有配合。
📎辯方證物列表
D9-1照片1為尖沙咀公司專櫃見到公司名
D9-2照片為公司雷射筆購買收據,購入3支同款,其一為本案檢取證物 PI47,筆在19年7月8日大陸買,收貨人為公司東主,收貨地址在大陸。貨物形容大意為「螢光劑檢測筆、激光筆照明、電腦USB直叉,多色光,逗貓逗狗器材」
D9-3照片3及4為公司售賣之手錶,有夜光效果,用紫外光照射下可呈現明顯效果給客人看,D9平日會用圖片2雷射筆 即P147照射
D9-4截圖為公司whatsapp羣組截圖,是11月18日前某天葵方封站訊息自己通知同事交通消息而發
D9-5兩截圖分是whatsapp公司羣組訊息,老闆11月17日問D9 在18日由元朗返工有冇問題,18日0805時D9向老闆發訊息指尖沙咀封站,當時橫過漆咸道南時見到狀况再查新聞在百週公園發出。之後一圖見老闆批出11月18日半日假
D9-6 數張截圖為家人whatsapp 羣組訊息,11月10日發出訊息內容為11月18日飲茶及出席撒灰儀式安排,D9有回覆同家人會一齊出席。一張截圖見親友在11月18日下午取了13人枱(包括D9)
-代表律師要求下D9在MFI 1 劃下作供提及在尖沙咀路線圖包括見到封鎖線、被包圍位置。(D9-7)
📎衣物 參考P219相冊
P230,P231為被捕衣物相片
黑色外套上有一些間條
黑色短褲
𔯵光錄色上衣
黑色鞋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鴨舌帽及2個外科口罩,一支雷射筆
▪️D9指因親人吩咐出席撒灰儀式要求穿黑色衣物,因知道當時示威者也穿全黑所以揀了黑色但有圖案或𔯵光錄上衫以作不同區分。口罩是早前醫院探患末期癌二伯在醫院買咗之後有多沒有拿出,黑色鴨舌帽是早一天11月17日行山使用,雷射筆是公司用作向客人展示手表夜光功能

D9確認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意圖是供公司工作使用,並非打算在非法集會中使用

🔹控方盤問
-尖沙咀專櫃通常只有1個至2個員工,11月18日上午得自己一人下午由另一人接手。該職位沒有固定人員,由自己及另一同事Teddy做,甚至會安排兼職做。
-公司羣組內D9自己名字用 YT.Wong,主控逐個問其他人名負責之工作,有冇需要去尖沙咀專櫃。兼職者通常是學生下午四五點工作至6時關門。
-案發前在弟弟家中留宿,原本冇打算留會返元朗家所以答老闆18日由元朗返工冇問題
-在金馬倫道時見彌敦道地上有磚頭,D9知道是示威者放,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亦見到有十多廿人聚集並同移除人士對國駡。
- 11月17日晚在弟家食飯看新聞知黃大仙,油麻地及旺角封站,所以18日在先達時冇打算坐地鐵去尖沙咀。同意由先達廣埸去金馬倫道用了40分鐘,不特別慢是正常步速。彌敦道上除麥當勞冇咩餐廳開門。
-上班前冇看網上新聞,到達漆咸道南時才首次睇。在fb知道佐敦及尖沙咀地鐵站封站,有大批人由尖沙咀行去理大。
-因為自己喜歡焦糖朱古力所以去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晨,那裏回公司要15至20分鐘。同意當時唔順路,但既然有時間便去食喜歡食的早餐,是在金馬倫道時才決定去。
-自己會行尖東但對道路不算熟,知道漆咸道近寶勒巷其士大廈也有間Delifrance, 不去那間因早一星期去過新文華中心知道有開門,而寶勒巷店三四年前曾去過不肯定2019年時是否已經結業,同意該店行返公司較近。
-當時知道理大事件及聽過「圍蘶救趙」,11月18日早上打訊息比老闆前有見過相關訊息但沒仔細睇,理解是聲東擊西。D9知道百週年公園行去理工大學要行天橋但不知方向怎行
-到百週年紀念公園見到二三十黑衣人士企新文華中心門口拿傘但冇打開,似唔知等怎麼,黑衣人有交頭接耳但不知講咩。P246相片新文華中心向百週年公園入口,同意就算企二三十人仍有可能攝入去進入大廈。因假定該二三十人是示威者所以不會攝入去。當時冇諗示威是否已經發生,只係想盡量遠離
-問最佳方法是折回,況且穿黑色衣物會引起誤會,D9指因當時一心想入去食早餐所以找另一入口入去。
-同意剛才主問D9-7 地圖手劃路線劃漏了由百週年紀念公園入口之後一段
-沿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小路有雜聲但聽不清楚。在小路末見華懋廣場外有七八十名黑衣人,有聚在一起亦有散開,冇叫口號,有刺鼻氣味,似剛被拘散,因傘陣同平時電視所見過不同

1257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盤問押後至明天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冷氣夠令西裝保安甜睡至發出全世界聽到鼻鼾聲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7/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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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內容】

1433 開庭

⏺️傳召D9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跟進去到新文華中心/科學舘廣場道時看見華懋廣場外一班疑似示威者感覺似剛被警方驅散或完成一些動作
-冇想過做完甚麼動作,只想入去快啲食早餐再返工
-似被驅散因所持雨傘不完整,同意如有警察應並非由科學館廣場道束因自己在那處冇見過,不同意有警察正追住,因那些人表現悠閑
-同意該些示威者有可能在集結,但當時冇諗到
-尖沙咀前後2次見到示威者,知道有事,一心想快些走過離開,正如彌敦道時見到有人放磚堵自己都照經過
-當時知道理大內有示威發生,但已到目的地門口所以沒原路撒退。
-主問在地圖指見到示威者只是回望𓊬間,中間有車曾阻擋視線但仍見人行來行出去,好悠閑並有打開遮。並不見好多人行去百週年紀念公園
-主控指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交界在18日0806 後有大批人聚集,D9答沒見到,只看到有封鎻線,在4至5個身位外有一個警察除下頭盔飲水。自己隨即掉頭,見到好多警察,在一較空位置加速向前但很快過百人從後迫及擁上來,自己曾向飲水警員示意能否過去但他看不見
-同意主問時冇提過飲水警員
-不同意此時正參與非法集會
📎辯方WhatsApp內容
-whstsapp 呈堂截圖D9~5 於11月18日同老闆通訊紀錄是完整,控有7個訊息,但被捕後冇人在whatsapp問過缺席工作?D9答上午八時被捕有同校師弟妹在直播見到自己被捕後透過朋友通知認識的同事。主控問資訊是間接知道,應該發訊息問是否被捕。
-主控再問呈堂親友whatsapp 也沒問過D9為何最終冇出現?D9答因父也從新聞知道自己被捕,可能是弟弟睇到通知而弟弟不在親友whatsapp內。有親友至今也不知自己當日被捕,不同意訊息並完整
📎雷射筆
-雷射筆除在尖沙咀店內用,在葵芳寫子樓貨倉也會用紫外光功能檢查手表來貨之夜光功能是否正常。主問冇講咁詳細只提過QC,自己認為QC包括用雷射筆檢查,是自己諗得不夠
-不同意在貨倉用雷射筆檢查手表是今天才作出來
🔸覆問
-主問提及在葵芳貨倉自己做QC工作,是指貴價表要逐售拆開,熄燈用紫外光照表面有冇麈,再照2支針是否花
-whatsapp 呈堂訊息截圖在自己電話內,可隨時由控方檢視
-盤問時指過百人從後推及迫上來,是由科學館道來,有黑衣人及警員
-D9-7 圖劃下行走路線,七八十人感覺似被驅散,當時正在行行企企
-P246 圖片新文華中心門口昨天答有示威者阻擋可以夾硬攝入去,解釋兜過喷水池從橙色衫人側邊勉強從半道玻璃門入去

-D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555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 14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於10月13日 1200或前交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書面陳詞須於10月20日 1200或前交到法庭及控方。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上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0:40] 開庭

控方呈交修訂後的開案陳辭,在庭上讀出。

傳召PW3 偵緝警員 19264 洪啟為(音)

🔹控方主問
證人係調查警員,用咗150小時睇影片,負責辯認被告,並認出PW1 (救護員)。

證人確實被告在不同影片中多次出現,截圖並以紅色圈標示被告,講解截圖中的地點。

控方想播放影片,陳官表示太多,只需播放警方製作的精華片段。

精華片段由不同片段合成,有手機片、BBC、明報、元朗站CCTV等,手機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朗和路打市民,被告執起跌在地上的修路工程燈掟向前方,之後和白衣人退入英龍圍,陳官表示影片中被告的樣貌唔清晰,但可以見到五觀,描述被告係身型高大、有肚腩、粗眉、大耳、穿白色短袖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着黑色長褲黑色鞋、黑色斜孭袋(黑色帶、由左肩跨到右邊臀部);BBC片見到白衣人在J 出口外,與J 出口內的市民對峙,陳官估計畫面中約有30名市民,有人穿淺色衫,片中多次見到被告手持木條,清晰見到T恤胸前有長方形紅色圖案,係LEVIS 字樣,更見到黑色斜孭袋的黑色帶上,有多個白色LVTN 字樣;明報的圖片清晰見到被告容貌;CCTV 見到被告在00:16:07 時行落J 出口的電動樓梯,穿著同樣衣著和袋。

主問未完。

[13:05] 午休

======
陳官見到劇烈晃動的畫面表示頭暈,直播員見到甩甩漏漏的控方表示嘔血。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下午進度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
[14:30] 開庭

繼續由控方播放影片作辯認被告。

陳官詢問辯方,是否爭議不同片段中的男子是同一人;律師同意是同一人,但不是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無守過元朗,唔知道英龍圍有一間食肆叫南山軒,現時駐守屯門警區,唔認識辯方提出的一名交通部陳沙展;證人無參與搜屋,不能夠確認搵唔到案中的白色T恤和斜孭袋。不是在被告被捕後才首次見到被告。

陳官表示證物中無白色T恤和斜孭袋。

🔹控方無覆問

雙方無中段陳辭,陳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律師稱被告選擇不作供,會傳召黃女士作不在場證人,因她要在明天才可出庭,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三方商議後,法庭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在暴動、身份辯認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0月31日10:0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5] 休庭,明天10:00 續審。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不是聲援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英語聆訊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3/6]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辯方代表: #Boyton, David 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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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開庭

伍大律師向法庭呈上昨日陳官要求,把影片截圖並放大的相片。陳官問為何相片起格,伍大律師表示因為相片被放大。

伍大律師再呈上昨日播放的精華片段,控方對片段的描述,陳官想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控方對嫌疑人的行為描述;辯方確認不爭議片段和照片的真確性或實時,但爭議嫌疑人是否被告。

因陳官在早前稱trial bundle 1 中相片唔清晰,伍大律師呈上高清版相片;陳官表示不需要,「嘥紙又嘥墨」,欲歸還予控方,最後指示把相片取代法庭版本,她的工作版本不需要。

(返回英文審訊)

陳官大致描述被告在庭上的容貌,按庭上觀察:兩邊剷青,頭髮向後梳,戴眼鏡和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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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傳召DW1 黃穎恩(音) 女士

🔸辯方主問:(由Mr. Boyton主理)

DW1 的背景和餐廳的位置:
DW1 有家庭和小孩,是「南山軒」餐廳東主,餐廳位處英龍圍黃屋村,DW1 在地圖指出位置,和如何由元朗站經朗和路前往「南山軒」,需時約5分鐘。

餐廳的結構:
DW1 指「南山軒」由2014年起運作,2023年9月14日結業,因被新鴻基收地。於2019年時,餐廳有3層(地下當是1樓),地下可以擺放16張枱,而2樓和3樓主要是私人房間,各層有兩張大枱。DW1 指餐廳的營業時間是11:00至23:00,但由於餐廳不會鎖門,所以他們會允許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只須離開時關門便可。DW1 指連同自己和丈夫,共有7名員工。

DW1 與被告的關係:
DW1 認識被告,平時稱他作鄧先生,指鄧約由2017年至2019年7月21日,每個月都有3至4日和朋友到「南山軒」食晚飯,算是常客,鄧亦會在23:00後留在餐廳。鄧在721後 ,都有到「南山軒」食飯,直到餐廳結業當天,鄧有到餐廳參與結業派對。

鄧先生於7月21日至22日的作為:
於2019年7月21日,DW1 知道當晚發生暴動和暴力事件,而鄧與7至8位友人約21:00到訪餐廳,鄧與友人在餐廳3樓食飯,DW1 指鄧當時的外貌是戴眼鏡和短頭髮,每次見鄧都有戴眼鏡。不知道鄧友人的名字。

DW1 指當晚由鄧付錢,DW1 負責收錢。她與丈夫於翌日約00:30時離開餐廳,駕車回家,而當時鄧尚在餐廳3樓內。

DW1 表示她對2019年7月21日印象深刻,因為餐廳在721後生意變得慘淡。DW1 指餐廳位置聽不到地鐵站的聲音,但從村民口中得知事件。

[11:00] 🔹控方盤問:(由伍大律師主理)

餐廳的運作:
DW1 指經常有熟客在23:00後留在餐廳。餐廳只有一個出入口,樓梯亦在餐廳內。

DW1 指於2019年7月21日,餐廳有生意,當晚都有不少客人,2樓和3樓各有一檯生意,不過21:00後基本上只有2樓和3樓有客人。

DW1 的專注力:
DW1 指案發當日雖然忙,但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她會見到,因為餐廳只有一個門口。DW1 指她負責除廚房以外的所有工作,樓面工作有丈夫和1名員工協助,DW1 亦需要到2樓和3樓處理樓面工作。

DW1 記得鄧於翌日00:25時付款,而對上一次見鄧約在00:20時,但不記得每次招呼鄧的時間。DW1 指由21:00時至她離開餐廳時,鄧都在餐廳。

DW1 稱當她離開餐廳前,曾告訴鄧離開餐廳時要關門。DW1 當晚每隔15分鐘左右會上3樓招呼鄧,不認為每隔15分鐘是滋擾,因為招呼客人是她的責任。在2019年7月21日,DW1、丈夫和另一位侍應都會輪流到2樓和3樓招呼客人。

DW1 不同意當自己在2樓或3樓工作時,會不為意有客人離開餐廳,因為她不會背對樓梯,而且若果有人離開餐廳,必須要經過收銀處、地下、和地下大門;亦不同意自己在處理樓面工作時,會不知道樓梯有人離開,因為會感覺到,亦會認得外貌,特別是2019年7月21日,當晚沒有什麼人在樓梯上落。

鄧先生何時到訪餐廳:
DW1 指鄧先生沒有於2019年7月20、22、23日到訪餐廳,指特別記得7月21日後的數日事,因為沒有生意。

DW1 辯認被告:
DW1 於2024年8月27日決定為鄧作供。不記得鄧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間有否到訪餐廳。

鄧先生的髮型:
DW1 指鄧由2019年7月21日至今,髮型都沒有轉變,都是頭髮梳向後。控方呈上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和被告在2019年7月5日在入境處拍攝的相片,相中人的髮型是右邊分界,DW1 都表示不認識相中人。

主控向DW1 指出不是講真話,DW1 不同意。

DW1 的背景:
DW1 同意自己年少時有「藏有危險藥物」和俗稱「賣翻版」的定罪紀錄。

🔸辯方覆問

DW1 指自己就上述兩項定罪紀錄,沒有被判監。

律師再呈上相同相片,要求DW1 想像相中人戴上眼鏡後,會否認得,或相似庭上某人,DW1 表示都係唔認得。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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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官確認辯方是否不爭議嫌疑人有參與暴動。Mr. Boyton確認。Mr. Boyton 要求法庭不考慮明報拍攝到被告的相片當中的插圖,指當中的傷者與本案無關,沒有證據指有人受傷,這與第二控罪有關。控方同意不會依賴該插圖,法官接納,指721 是big incident,有人受傷,但同意本案沒有供詞指有人受傷。

【案件管理】
法庭更新指示,控方在2024年9月23日交結案陳辭,需就暴動、身份辯認(包括今日情況)和串謀三方面,在法律層面陳辭以協助法庭;辯方在9月27日交結案陳辭,10月3日10:00 開庭作口頭補充,在11月4日14:30 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2:05]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