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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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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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油塘 #答辯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辯方需要於7月25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求情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法官新增保釋條件:
D1 D2不得離港
D1 24小時內交出過期既BNO
D224小時內交出特區護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提堂

D1 李(20)
D2 范(31)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D2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
📌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D2:
控罪2: 不認罪
控罪3: 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14日,一群親北京人士在九龍灣牛頭角道附近清理連儂牆,並揮舞中國國旗,其後一群黑衣示威者出現,並與親北京人士一同進入淘大花園商場。黑衣示威者與親北京人士發生衝突,黑衣示威者包圍PW3,並對其進行私了,其後D1在現場被捕。D1於2019年10月10日踢保,並於2022年5月3日被重新拘捕。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另外,D1明天早上9:30需出席1118理大 案件提訊,控方向法庭申請對懲教署作提訊命令。

就D2的審訊,控方會播放2段閉路電視片段,總長約10分鐘。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1日至2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控辯雙方需於2022年11月14日前向法庭存檔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 07月15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3/3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判刑 (少年庭)(不設旁聽)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10/35]

🕤10:00
📍#終審法院 #宣布判決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11:0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讀判詞

(09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辯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以處理文件和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法庭批准並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14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由於D2現正隔離,故未有到庭。

法庭將D2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14:30處理,期間D2需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郭(19) #0914淘大 (原案D1)
🛑已還押14天🛑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警員15398截停一位示威者後,被告踢警員15398的右後背2下。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勞教中心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今日(2022年7月20日)處理。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不建議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即使家庭背景不理想,但他沒有自暴自棄,反之積極面對人生,更在近年因為成績良好而獲取獎學金,他亦打算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習,期望將來成為社工。此外,被告亦得家人支持,即使他的家人對被告犯下本案感到痛心,但支持他改過自新。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沒有不良嗜好、在犯下本案前一直奉公守法和循規蹈矩、沒案底、身體狀況良好、閒時也有參與教會的義務工作。牧師的求情信亦指被告善良、關心他人、有承擔和付出。即使被告犯下本案,牧師承諾會借牧養引導被告成長。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性格溫純,他並非患有反社會人格,他自己亦無意挑戰法律和警察。被告當初與朋友前往案發現場時是打算旁觀,湊熱鬧,無意參與集會,但其後涉事警員追截和制服他的朋友。當他看到涉事警員壓著他朋友的身體,令後者感到辛苦,故希望踢移涉事警員的身體,他並沒有想過傷害涉事警員、阻礙涉事警員執行職務、和挑起現場人士的情緒。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行為沒有令涉事警員受傷。即使涉事警員確有受傷,但這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是絆倒涉事警員的人)。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對自己的衝動和不成熟感到後悔、希望對涉事警員表達歉意、他被捕時亦十分合作、他現時已準備好面對後果和監禁式刑期,並期望在服刑完畢後繼續學業。

本案判刑:

案發時社會正處於衝突頻生和警民不和的時期,被告於此時期向正執行職務的涉事警員後面踢兩腳,幸好涉事警員沒有因此受傷。襲警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5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曾參與社會公益、及當在被捕後合作後,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朱(26) #0914淘大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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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大律師表示控方會新增控罪3和修改控罪1的詳情,內容見上,辯方沒有反對。因此,被告需重新答辯,最後他都是否認全部控罪。

本案審訊早前已訂在2022年9月14日09:30處理,審訊語言為中文。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
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09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以及所有上午未完的庭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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