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控方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堂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右手戴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穿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上也受屈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即時監禁是必然,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以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即時監禁。辯方律師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即時拒絕並指可向高院申請。
📌證物處理:
P1-P2 交警方
P3-P7 被告個人衣物及手機在上訴期完結交還被告
P15-20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鄭紀航真係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控方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堂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右手戴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穿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上也受屈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即時監禁是必然,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以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即時監禁。辯方律師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即時拒絕並指可向高院申請。
📌證物處理:
P1-P2 交警方
P3-P7 被告個人衣物及手機在上訴期完結交還被告
P15-20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鄭紀航真係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兩星期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批准保釋
因被告已經被判刑,法官以較高要求定下保釋條件:
- 現金二萬元
- 人事擔保一萬元
-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三次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盡快申請上訴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兩星期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批准保釋
因被告已經被判刑,法官以較高要求定下保釋條件:
- 現金二萬元
- 人事擔保一萬元
-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三次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盡快申請上訴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111元朗 #審訊[1/2]
(*深夜補審訊記錄。)
👤鄭(33)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
(💁🏻♂️控方擬傳召一名在證人名單上的醫生,但因疏忽,醫生今早並無到庭。)
承認事實(一)
(1)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30分,被告曾身處香港新界元朗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附近。同日7時40分,警員17673在上述地點附近,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
(2) 同日早上8時55分,被告曾到博愛醫院驗傷,發現左膊頭有擦傷、左前臂有瘀傷。該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2。
(3) 同日早上8時57分,藍裕來到博愛醫院接受診治,有如下傷勢:頭皮有頭痛、口腔疼痛但無明顯傷勢,左前額及口部有輕微浮腫,左眼窩上有擦傷,左邊上唇有3毫米抓傷,和左膝頭有疼痛。驗傷醫生Ling Samuel寫下一份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3。
(4) 2020年11月23日,偵緝警員33187為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的道路和街道,拍攝14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4。
(5) 上述照片的目錄和相片下的描述,均能顯示所拍攝地點的準確地址。
(6) 被告和藍裕來事前互不認識。
(7)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8) 此承認事實(一)呈堂為證物P1。
承認事實(二)
(1) 偵緝警長33187於2020年12月18日下午5時,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元朗一帶現況」搜尋 ,在網站TMHK上找到一段6分34秒的片段,標題為「【TMHK現場直播】元朗一帶情況#TMHK20191111」。該片段下稱為「TMHK片段」。
(2) 同日下午8時,偵緝警長33187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全城三罷」搜尋,在網站蘋果日報上找到一段7小時56分鐘21秒的片段,標題為「【蘋果fb live】網民號召全城三罷」。該片段下稱為「蘋果片段」。
(3) 偵緝警員4413於2019年4月23日,獲委任為電腦初步檢驗人員,其從網路下載短片的專業技能不受爭議。
(4) 偵緝警員4413協助警長33187,完整地下載TMHK片段及蘋果片段,無對影片作出刪減及修改。
(5) TMHK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01」,燒錄在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5。
(6) 蘋果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2019-11-11.NP4」,燒錄在另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6。
(7) 2020年12月23日,偵緝警長33187在藍裕來面前播放TMHK片段和蘋果片段。
(8) 上述證物鏈的連鎖性及完整性不受爭議。
(9) 此承認事實(二)呈堂為證物P1(A)。
證物
P1 承認事實(一)
P1(A) 承認事實(二}
P2 被告的醫療報告
P3 藍裕來的醫療報告
P4(1-14) 相簿
P5 TMHK片段
P6 蘋果片段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藍裕來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7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PW1)
P8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被告)
藍今年45歲,已婚,有三名子女(最小的13歲兒子就讀中一),現居元朗,為運輸公司東主。
案發當天7時半,被告駕駛白色私家車(車頭上寫DAYSTABLE),經過大馬路與大棠路交界,遭遇堵路。被告於星展銀行前紅綠燈位塞車,見到皇冠珠寶金行外有約40名示威者「圍住個阿伯」;事後回想,該阿伯逾70歲,被十多人「係噉指、係噉推同鬧」。
藍見阿伯被推跌在地,「忍唔住」下車走到行人路,打算阻止。他以手攔住「搞事嗰班人」,被人一拳擊中臉部近左眼位置;該男子穿灰藍色恤衫、戴眼鏡、口罩,瘦身材,頭髮長可掩耳。其他人開始用雨傘及硬物,襲擊藍全身。藍稱左臉當時沒有感覺,後來才覺「有啲痛」。有人擋住不讓人打藍及阿伯,但他不知這些人是誰。
(藍此時在庭上認出被告。)
警察到場,被告仍在。藍雖受襲但還未離開,走到自己車旁,對該處的警察稱「有人打我」,並指出被告。
藍送兒子上學後,立刻到博愛驗傷。主控讀出醫療報告,請藍辨認六個傷勢中哪個為被告所致;藍指不清楚,但當初被告拳頭打在自己的左顴骨位。
(控方展示相簿及兩段影片,藍辨認老伯被推跌、自己被打及向警方指自己被襲的位置,並在影片中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盤問問題稿
(💁🏻♂️藍生全程寸嘴,建議睇問題稿。)
針對藍的口供紙,辯方提出質疑:
A) 藍只針對被告行為作描述,沒有說出整個被圍毆過程
B) 藍先後錄有兩份口供,第二份口供中,「警員到場後」的部分多出一些細節
C) 第一份口供中寫被告在「貼身」距離施襲,第二份寫距離為「一尺」
藍以「阿sir噉問,我咪噉答」回應大部分問題,並重申口供內容。
辯方爭議藍如何肯定是被告打傷自己。期間,PW1突指:「噉佢啲同黨打埋我嘅,噉咪又係佢打囉。」旁聽席上嘩然。
辯方又問,藍是否除被告打自己外,對其他事印象不深或看不到。藍指:自己脊背受襲,但仍阻止被告離開,故看不到背後情形。「佢最先打我,我緊係唔俾佢走啦!緊係要俾差人拉咗佢啦!」
雙方重組阿伯被包圍的情形,藍忽得出「不穿黑衣的是被告,被告把阿伯推跌在地」的說法。辯方著他在口供紙上找出這句話,翻找近一分半鐘後,藍喃喃道:「咦,冇寫喎。睇吓先。」
案發地點於大馬路往屯門方向行車線,藍口供紙上卻稱事發於東亞銀行外(近另一條往元朗方向行車線)。辯方提出兩點質疑:一,大馬路地標有榮華、屯門/元朗的方向、星展銀行,不明白藍為何偏偏選東亞作標識。二,事發十個月後,藍仍同意東亞銀行外為事發地點,有誤。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當日根本無人包圍、指罵阿伯,而是有兩幫人互相爭執。被告靠近了解,被人從後抓住、拉跌,甚至被用竹支擊打,幸而成功避開。藍與襲擊被告的人為一黨,有人出手幫被告解圍而導致藍受傷。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7673梁偉宏(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被告當值元朗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於早上7時半到達事發地點。當時,藍聲稱受害,向剛到場的警員指出被告;PW2把被告帶上行人路調查,後作拘捕。
辯方盤問
辯方先指出辯方案情:被告接受調查時,曾說自己「較早前聽到上址有人大叫,於是上前協助,期間與人發生爭執,並被人襲擊及扯跌,導致左膊及左手前臂受傷,並冇出手打人」,PW2同意。辯方繼而指出PW2曾對被告搜身,搜出急救用品,但PW2沒有印象。
被告當天接受調查的位置近往屯門行車線,而另一邊的行車線上有東亞銀行,往元朗輕鐵站方向。回溯PW2的口供紙,上寫拘捕地點為大馬路「向元朗方向」,唯PW2不覺是錯,認為意思乃「往元朗市中心」方向。辯方則建議,PW2是因得悉藍供稱事件在東亞銀行外發生,故受誤導,寫錯拘捕位置。
控方覆問
PW2指,自己無見到被告跌低。回到警署後,他沒有為藍落口供、沒見過藍的口供,自己口供乃獨自寫出。
PW2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DW1 郭小姐
辯方主問
證人大學畢業,在職,無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她沿大馬路元朗方向行車線,往又新街搭小巴。經過事發地點,她在星展銀行對面發現有人衝往十字路口,又有人落車、衝向同一位置,隨即有人打交。
她留意到有人從後抱住被告,並「有人拾起一支棚架嘅竹,對住佢個頭,打落去,好彩嘅係唔中」。被告左右扭動,掙脫,此時有喊聲傳來:「防暴到喇!」群眾四散,抱著被告的白衫男人跑回車上;證人離開現場,回頭再望,防暴已圍住被告。
證人和被告素不相識,因在網上留意到被告被控襲擊,決定上庭說出「自己見到嘅嘢」。
控方盤問
證人憶述,白衫男人穿T恤,開右車門下車;但忘記其下身裝束,亦無留意他有否離開現場。控方了解證人當天行走路線後,反覆確認防暴警察的位置:證人走到「拾下拾下」(店鋪名)外時,防暴正向永隆金鋪方向走去,行近被告。
主控三次問及被告當時位置,證人前兩次回答沒有印象,第三次指是在永隆金鋪外。主控質疑證人為讓被告脫罪臨時改口,證人解釋:主控曾問自己的位置,她透過回憶自己前方發生的事件,記起被告位置。
事發前後,證人沒聽到有人大叫求援,也無在現場看到老人。她沒印象被告有否參與打鬥,也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被人抱住。
裁判官協助釐清事情:「打交」事件於永隆金鋪外行人路發生在先,證人看到被告在後。她不知「打交」牽涉什麼人、誰打誰,亦不清楚人數。
DW1作供完畢。
(*直播員表示辛苦晒姐姐U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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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月5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雅忻裁判官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111元朗 #審訊[1/2]
(*深夜補審訊記錄。)
👤鄭(33)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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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擬傳召一名在證人名單上的醫生,但因疏忽,醫生今早並無到庭。)
承認事實(一)
(1)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30分,被告曾身處香港新界元朗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附近。同日7時40分,警員17673在上述地點附近,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
(2) 同日早上8時55分,被告曾到博愛醫院驗傷,發現左膊頭有擦傷、左前臂有瘀傷。該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2。
(3) 同日早上8時57分,藍裕來到博愛醫院接受診治,有如下傷勢:頭皮有頭痛、口腔疼痛但無明顯傷勢,左前額及口部有輕微浮腫,左眼窩上有擦傷,左邊上唇有3毫米抓傷,和左膝頭有疼痛。驗傷醫生Ling Samuel寫下一份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3。
(4) 2020年11月23日,偵緝警員33187為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的道路和街道,拍攝14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4。
(5) 上述照片的目錄和相片下的描述,均能顯示所拍攝地點的準確地址。
(6) 被告和藍裕來事前互不認識。
(7)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8) 此承認事實(一)呈堂為證物P1。
承認事實(二)
(1) 偵緝警長33187於2020年12月18日下午5時,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元朗一帶現況」搜尋 ,在網站TMHK上找到一段6分34秒的片段,標題為「【TMHK現場直播】元朗一帶情況#TMHK20191111」。該片段下稱為「TMHK片段」。
(2) 同日下午8時,偵緝警長33187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全城三罷」搜尋,在網站蘋果日報上找到一段7小時56分鐘21秒的片段,標題為「【蘋果fb live】網民號召全城三罷」。該片段下稱為「蘋果片段」。
(3) 偵緝警員4413於2019年4月23日,獲委任為電腦初步檢驗人員,其從網路下載短片的專業技能不受爭議。
(4) 偵緝警員4413協助警長33187,完整地下載TMHK片段及蘋果片段,無對影片作出刪減及修改。
(5) TMHK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01」,燒錄在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5。
(6) 蘋果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2019-11-11.NP4」,燒錄在另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6。
(7) 2020年12月23日,偵緝警長33187在藍裕來面前播放TMHK片段和蘋果片段。
(8) 上述證物鏈的連鎖性及完整性不受爭議。
(9) 此承認事實(二)呈堂為證物P1(A)。
證物
P1 承認事實(一)
P1(A) 承認事實(二}
P2 被告的醫療報告
P3 藍裕來的醫療報告
P4(1-14) 相簿
P5 TMHK片段
P6 蘋果片段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藍裕來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7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PW1)
P8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被告)
藍今年45歲,已婚,有三名子女(最小的13歲兒子就讀中一),現居元朗,為運輸公司東主。
案發當天7時半,被告駕駛白色私家車(車頭上寫DAYSTABLE),經過大馬路與大棠路交界,遭遇堵路。被告於星展銀行前紅綠燈位塞車,見到皇冠珠寶金行外有約40名示威者「圍住個阿伯」;事後回想,該阿伯逾70歲,被十多人「係噉指、係噉推同鬧」。
藍見阿伯被推跌在地,「忍唔住」下車走到行人路,打算阻止。他以手攔住「搞事嗰班人」,被人一拳擊中臉部近左眼位置;該男子穿灰藍色恤衫、戴眼鏡、口罩,瘦身材,頭髮長可掩耳。其他人開始用雨傘及硬物,襲擊藍全身。藍稱左臉當時沒有感覺,後來才覺「有啲痛」。有人擋住不讓人打藍及阿伯,但他不知這些人是誰。
(藍此時在庭上認出被告。)
警察到場,被告仍在。藍雖受襲但還未離開,走到自己車旁,對該處的警察稱「有人打我」,並指出被告。
藍送兒子上學後,立刻到博愛驗傷。主控讀出醫療報告,請藍辨認六個傷勢中哪個為被告所致;藍指不清楚,但當初被告拳頭打在自己的左顴骨位。
(控方展示相簿及兩段影片,藍辨認老伯被推跌、自己被打及向警方指自己被襲的位置,並在影片中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盤問問題稿
(💁🏻♂️藍生全程寸嘴,建議睇問題稿。)
針對藍的口供紙,辯方提出質疑:
A) 藍只針對被告行為作描述,沒有說出整個被圍毆過程
B) 藍先後錄有兩份口供,第二份口供中,「警員到場後」的部分多出一些細節
C) 第一份口供中寫被告在「貼身」距離施襲,第二份寫距離為「一尺」
藍以「阿sir噉問,我咪噉答」回應大部分問題,並重申口供內容。
辯方爭議藍如何肯定是被告打傷自己。期間,PW1突指:「噉佢啲同黨打埋我嘅,噉咪又係佢打囉。」旁聽席上嘩然。
辯方又問,藍是否除被告打自己外,對其他事印象不深或看不到。藍指:自己脊背受襲,但仍阻止被告離開,故看不到背後情形。「佢最先打我,我緊係唔俾佢走啦!緊係要俾差人拉咗佢啦!」
雙方重組阿伯被包圍的情形,藍忽得出「不穿黑衣的是被告,被告把阿伯推跌在地」的說法。辯方著他在口供紙上找出這句話,翻找近一分半鐘後,藍喃喃道:「咦,冇寫喎。睇吓先。」
案發地點於大馬路往屯門方向行車線,藍口供紙上卻稱事發於東亞銀行外(近另一條往元朗方向行車線)。辯方提出兩點質疑:一,大馬路地標有榮華、屯門/元朗的方向、星展銀行,不明白藍為何偏偏選東亞作標識。二,事發十個月後,藍仍同意東亞銀行外為事發地點,有誤。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當日根本無人包圍、指罵阿伯,而是有兩幫人互相爭執。被告靠近了解,被人從後抓住、拉跌,甚至被用竹支擊打,幸而成功避開。藍與襲擊被告的人為一黨,有人出手幫被告解圍而導致藍受傷。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7673梁偉宏(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被告當值元朗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於早上7時半到達事發地點。當時,藍聲稱受害,向剛到場的警員指出被告;PW2把被告帶上行人路調查,後作拘捕。
辯方盤問
辯方先指出辯方案情:被告接受調查時,曾說自己「較早前聽到上址有人大叫,於是上前協助,期間與人發生爭執,並被人襲擊及扯跌,導致左膊及左手前臂受傷,並冇出手打人」,PW2同意。辯方繼而指出PW2曾對被告搜身,搜出急救用品,但PW2沒有印象。
被告當天接受調查的位置近往屯門行車線,而另一邊的行車線上有東亞銀行,往元朗輕鐵站方向。回溯PW2的口供紙,上寫拘捕地點為大馬路「向元朗方向」,唯PW2不覺是錯,認為意思乃「往元朗市中心」方向。辯方則建議,PW2是因得悉藍供稱事件在東亞銀行外發生,故受誤導,寫錯拘捕位置。
控方覆問
PW2指,自己無見到被告跌低。回到警署後,他沒有為藍落口供、沒見過藍的口供,自己口供乃獨自寫出。
PW2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DW1 郭小姐
辯方主問
證人大學畢業,在職,無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她沿大馬路元朗方向行車線,往又新街搭小巴。經過事發地點,她在星展銀行對面發現有人衝往十字路口,又有人落車、衝向同一位置,隨即有人打交。
她留意到有人從後抱住被告,並「有人拾起一支棚架嘅竹,對住佢個頭,打落去,好彩嘅係唔中」。被告左右扭動,掙脫,此時有喊聲傳來:「防暴到喇!」群眾四散,抱著被告的白衫男人跑回車上;證人離開現場,回頭再望,防暴已圍住被告。
證人和被告素不相識,因在網上留意到被告被控襲擊,決定上庭說出「自己見到嘅嘢」。
控方盤問
證人憶述,白衫男人穿T恤,開右車門下車;但忘記其下身裝束,亦無留意他有否離開現場。控方了解證人當天行走路線後,反覆確認防暴警察的位置:證人走到「拾下拾下」(店鋪名)外時,防暴正向永隆金鋪方向走去,行近被告。
主控三次問及被告當時位置,證人前兩次回答沒有印象,第三次指是在永隆金鋪外。主控質疑證人為讓被告脫罪臨時改口,證人解釋:主控曾問自己的位置,她透過回憶自己前方發生的事件,記起被告位置。
事發前後,證人沒聽到有人大叫求援,也無在現場看到老人。她沒印象被告有否參與打鬥,也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被人抱住。
裁判官協助釐清事情:「打交」事件於永隆金鋪外行人路發生在先,證人看到被告在後。她不知「打交」牽涉什麼人、誰打誰,亦不清楚人數。
DW1作供完畢。
(*直播員表示辛苦晒姐姐UwU)
==============
案件押後至1月5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於控方證據有欠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裁判官續指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就此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於控方證據有欠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裁判官續指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就此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被告人面對一項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法庭不會重新覆述各項證據。
控罪詳情:
2名控方證人
1名辯方證人
2段片段均來自電視新聞報導
1份PW1的醫療報告
1份被告的醫療報告
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與PW1並不認識。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控方提出之證供存在不可能或辯方提出之證供存在可能,法庭都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片段拍攝的時間點在事件的較後期,未能客觀顯示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主要倚賴的是PW1所提出之證供。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在於PW1辨認施襲者,即使法庭認同PW1為可信之證人,其也可有出錯的情況。
案件分析
辯方對PW1有不少的批評,而本席不認為其本身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也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PW1形容自己落車是阻止他人指罵或推撞伯伯,而正前方出現名男子,向其左方拳擊,而該男子距離PW1形容為約一呎,及後形容為好近。辯方認為PW1在此描述有矛盾的地方。
然而,本席認為所指大約一呎,不足一呎,都是在形容「好近」,並沒有矛盾之處,PW1只是在用不同字眼形容他們之間的距離。
辯方亦質疑由於好近,被告不可能以水平方式用拳頭打向PW1左方。
本席並不認同辯方此番說法,即使在好近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
PW1能形容到被告的上身衣著,髮形,而片段可見光線充足。即使有其他人其後向他施襲,PW1亦坦承不知頭部傷勢是何人做出。本席認為PW1是沒有誇大,實話實說的證人。他已中肯地講出額頭上有傷勢的情況。他只是相信頭部流血位置是被告打的位置,但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流血,則表示不知道。
對於辯方證人,本席相信她已努力向法庭描述事發經過:承認見到PW1之前似乎有人打交,但牽涉何人,則不清楚。
即使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之證供,本席認為辯方證人仍無法見到案發事情。事情發生在她第一眼見到被告前,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事情始末。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人襲擊,而其醫療報告中亦反映出手部有傷,與之吻合。若法庭同意此說法,PW1指出由受襲擊至防暴到場,視線均沒有離開被告的說法,便會出現合理疑點。
法庭認同PW1的視線由受襲至防暴到場是否完全沒有離開過是有偏差。畢竟期間有其他人向其施襲,可想而知,現場是混亂的。然,對於發出第一拳的人會否有出錯,本席認為他能記下對方的容貌。PW1早已指出被告為指罵,推撞伯伯的其中一人,而非到法庭才出現之證供。法庭接納此說法並非PW1在法庭上臨時作出來,以加強自身可信性。
所以即使有短暫時間視線沒有完全在被告身上,法庭仍可有合理推論。被告被制服,有被襲擊,但都不改之前被告向PW1襲擊的事實。
法庭接納PW1能辨認被告,沒有認錯。PW1是誠實可靠之證人,其陳述為事實。
醫療報告只為與PW1之證供對比是否吻合,辯方亦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證,但上述均沒有指出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辯方證人沒有目擊事件的全部,其證供未能削弱控方案情。
裁決
原則上,被告現面對的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PW1不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拳擊而造成頭部傷勢。控方證據上有所缺失,法庭對此有保留,控方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提出足夠證據使法庭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故此,本席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由於被告從沒有在任何階段表示會同意「普通襲擊」,所以被告依然是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的行為在普通襲擊罪中算是較嚴重情節,加上當時現場環境,本席不打算判罰款,並將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需指出社會服務令的嚴重性等同於監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為了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開放一切合適判刑選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被告人面對一項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法庭不會重新覆述各項證據。
控罪詳情:
2名控方證人
1名辯方證人
2段片段均來自電視新聞報導
1份PW1的醫療報告
1份被告的醫療報告
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與PW1並不認識。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控方提出之證供存在不可能或辯方提出之證供存在可能,法庭都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片段拍攝的時間點在事件的較後期,未能客觀顯示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主要倚賴的是PW1所提出之證供。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在於PW1辨認施襲者,即使法庭認同PW1為可信之證人,其也可有出錯的情況。
案件分析
辯方對PW1有不少的批評,而本席不認為其本身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也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PW1形容自己落車是阻止他人指罵或推撞伯伯,而正前方出現名男子,向其左方拳擊,而該男子距離PW1形容為約一呎,及後形容為好近。辯方認為PW1在此描述有矛盾的地方。
然而,本席認為所指大約一呎,不足一呎,都是在形容「好近」,並沒有矛盾之處,PW1只是在用不同字眼形容他們之間的距離。
辯方亦質疑由於好近,被告不可能以水平方式用拳頭打向PW1左方。
本席並不認同辯方此番說法,即使在好近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
PW1能形容到被告的上身衣著,髮形,而片段可見光線充足。即使有其他人其後向他施襲,PW1亦坦承不知頭部傷勢是何人做出。本席認為PW1是沒有誇大,實話實說的證人。他已中肯地講出額頭上有傷勢的情況。他只是相信頭部流血位置是被告打的位置,但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流血,則表示不知道。
對於辯方證人,本席相信她已努力向法庭描述事發經過:承認見到PW1之前似乎有人打交,但牽涉何人,則不清楚。
即使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之證供,本席認為辯方證人仍無法見到案發事情。事情發生在她第一眼見到被告前,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事情始末。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人襲擊,而其醫療報告中亦反映出手部有傷,與之吻合。若法庭同意此說法,PW1指出由受襲擊至防暴到場,視線均沒有離開被告的說法,便會出現合理疑點。
法庭認同PW1的視線由受襲至防暴到場是否完全沒有離開過是有偏差。畢竟期間有其他人向其施襲,可想而知,現場是混亂的。然,對於發出第一拳的人會否有出錯,本席認為他能記下對方的容貌。PW1早已指出被告為指罵,推撞伯伯的其中一人,而非到法庭才出現之證供。法庭接納此說法並非PW1在法庭上臨時作出來,以加強自身可信性。
所以即使有短暫時間視線沒有完全在被告身上,法庭仍可有合理推論。被告被制服,有被襲擊,但都不改之前被告向PW1襲擊的事實。
法庭接納PW1能辨認被告,沒有認錯。PW1是誠實可靠之證人,其陳述為事實。
醫療報告只為與PW1之證供對比是否吻合,辯方亦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證,但上述均沒有指出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辯方證人沒有目擊事件的全部,其證供未能削弱控方案情。
裁決
原則上,被告現面對的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PW1不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拳擊而造成頭部傷勢。控方證據上有所缺失,法庭對此有保留,控方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提出足夠證據使法庭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故此,本席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由於被告從沒有在任何階段表示會同意「普通襲擊」,所以被告依然是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的行為在普通襲擊罪中算是較嚴重情節,加上當時現場環境,本席不打算判罰款,並將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需指出社會服務令的嚴重性等同於監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為了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開放一切合適判刑選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手足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在裁決時表示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總而言之,經審訊後,手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手足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在裁決時表示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總而言之,經審訊後,手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向法庭播出五條片段,第一段為直播片段,第二、三及五段皆為新聞報道,而第四段為網上的時事評論。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求情
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及兩案例。
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父母、前僱主與被告現時僱主撰寫。信中提及被告經過這件事後感到後悔,不會再犯;被告會做義工,例如探訪獨居長者及低收入家庭;現僱主稱讚被告為一位好員工,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兩案例中,第一案例為對懲教人員的襲擊。被告以膠杯做成襲擊,對懲教人員的頭腦做成破裂的傷勢,最終法庭判處18個禮拜為量刑起點;第二案例為補習老師對學生的襲擊。補習老師用一把長達18寸的間尺打向學生,累積次數多於100次,經審訊後被判處3個月監禁,緩刑1年。
辯方說出,被告事後感到後悔,因為一時衝動及當時環境影響才會犯錯。辯方帶出他們最大的求情是被告的認罪,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報告。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而且,法庭認為此案件與兩個辯方的案例的發生情況不相同。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控方引用的第四片段是來自「將軍評天下」的網絡頻道。片段在播放案發現場的同時有著評論員的旁述。評論員在片段中多次以「曱甴」形容示威者,又指受傷者梁卓長並沒有傷害任何人。在播放片段的最後,評論員更呼籲網民人肉搜查襲擊受害人梁卓長的灰衫人士,希望市民阻止香港被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向法庭播出五條片段,第一段為直播片段,第二、三及五段皆為新聞報道,而第四段為網上的時事評論。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求情
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及兩案例。
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本人、其父母、前僱主與被告現時僱主撰寫。信中提及被告經過這件事後感到後悔,不會再犯;被告會做義工,例如探訪獨居長者及低收入家庭;現僱主稱讚被告為一位好員工,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兩案例中,第一案例為對懲教人員的襲擊。被告以膠杯做成襲擊,對懲教人員的頭腦做成破裂的傷勢,最終法庭判處18個禮拜為量刑起點;第二案例為補習老師對學生的襲擊。補習老師用一把長達18寸的間尺打向學生,累積次數多於100次,經審訊後被判處3個月監禁,緩刑1年。
辯方說出,被告事後感到後悔,因為一時衝動及當時環境影響才會犯錯。辯方帶出他們最大的求情是被告的認罪,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報告。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而且,法庭認為此案件與兩個辯方的案例的發生情況不相同。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直播員:控方引用的第四片段是來自「將軍評天下」的網絡頻道。片段在播放案發現場的同時有著評論員的旁述。評論員在片段中多次以「曱甴」形容示威者,又指受傷者梁卓長並沒有傷害任何人。在播放片段的最後,評論員更呼籲網民人肉搜查襲擊受害人梁卓長的灰衫人士,希望市民阻止香港被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已還押14日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控方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一個上訴庭關於社會事件的案例,該案被告因襲警原判感化令,上訴庭改判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是次襲擊的人非警員,而且片段中可見遇襲人梁卓祥一直與另一人打鬥,被告襲擊程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為「私了」案件,而且被告比該案例的被告年長且有案底,故比該案例嚴重。
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減3份1
🛑總刑期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元朗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判刑
龐(24) 🛑已還押14日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6日,在元朗福康街小巴總站襲擊男子梁卓祥,因而對該男子梁卓祥造成身體傷害。控方片段內容主要為受害人梁卓長與一名灰衫男進行打鬥和被告出現。
法庭指出,此案件為社會事件,參考上訴庭的原則,判刑的考慮須基於整件事的案發環境、現場附近有沒有人群聚集。法庭又指案發現場有人破壞交通燈、指罵受傷人、有其他人包括被告加入當時的爭執,被告的襲擊可以引發起蝴蝶效應。法庭表示會考慮以阻嚇性刑罰處理,因此不會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呈上一個上訴庭關於社會事件的案例,該案被告因襲警原判感化令,上訴庭改判8星期監禁。
辯方指被告是次襲擊的人非警員,而且片段中可見遇襲人梁卓祥一直與另一人打鬥,被告襲擊程度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認為辯方呈上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本案為「私了」案件,而且被告比該案例的被告年長且有案底,故比該案例嚴重。
量刑起點6個月,認罪減3份1
🛑總刑期4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陳(21) #1106科大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案件背景:
在2019年11月6日,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24歲內地學生鄭燦迪因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他在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件的新聞片段:
https://m.youtube.com/watch?v=QTZbKBV2pe0
上訴人在事發後4個月被警方拘捕並在2020年3月31日正式被落案起訴。上訴人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否認控罪並在鄭紀航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
在2020年11月23日,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上訴人期後於2020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席前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經排期後,案件的定罪及刑罰上訴聆訊於2021年8月30日同樣在法官黃崇厚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
上訴人由關百安大律師及陳書婷大律師代表(下稱上訴方);而答辯人,即律政司由羅天瑋高級檢控官代表(下稱答辯方)。
黃崇厚法官指出本案的爭議點是從片段中的人是否就是上訴人。
答辯方指本案中則涉及4段片段,能夠由案發當天凌晨至案發當天晚上可以拍攝到疑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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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1:科技大學宿舍的閉路電視
在案發當天的凌晨約00:13時,疑似上訴人及一名女子(下稱「同行女子」)進入科技大學宿舍。
在案發當天的凌晨約04:30時,疑似上訴人再度出現在宿舍範圍。
在案發當天下午,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出現在由宿舍前往教學樓的橋上。其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疑似上訴人進入升降機前往案發地點。
之後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從門口進入案發地點及在案發地點移動的情況。
在案發當天約18:00時,疑似上訴人離開案發地點,以及乘搭升降機前往連接宿舍和教學樓的橋。
之後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再進入升降機前往案發地點,以及在案發地點移動的情況,包括與「同行女子」拍手會合及有身體接觸。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及「同行女子」離開案發地點的情況。
閉路電視之後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在宿舍更換衣服後前往洗衣服,以及上訴人離開學校買了一些東西後連同「同行女子」在22:56時返回宿舍,並在翌日00:29時前往取回衣服的過程,及在00:37時返回宿舍。
片段2:東網
片段能顯示出控方指稱的施襲情況、經過及背景,以及疑似上訴人的行為及移動方向。
片段3: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描述與片段2的描述相同。
片段4:眾新聞
片段描述與片段2的描述相同。
=============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陳詞:
📌片段質素及對舉證的重要性: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各片段顯示的人不是同一個人,也不是上訴人。
當中涉及以下因素:
1:片段或截圖質素較差、不能顯示疑似上訴人的正面
2:有部分片段沒有「同行女子」出現,例如「同行女子」好像沒有出現控方指稱的施襲
3:有疑似上訴人的部分特徵在片段中有改變,例如衣着及波鞋等
4:片段中的疑似上訴人與上訴人在4個月後被拘捕在特徵上有別,包括髮色、鼻型、有沒有佩戴眼鏡等。
📌波鞋:
上訴方指出本案涉及的波鞋是在上訴人家中找到,並非在宿舍內找到。
📌斜揹袋及頭套:
上訴方指出答辯方指出的斜揹袋及頭套,警方在拘捕上訴人時未能在上訴人家中找到。此外本案已經涉及3個斜揹袋,而且有部分難以顯示其特徵,證據價值低。
📌「同行女子」:
上訴方認為由於控方在原審時不太依賴「同行女子」,其證據價值低也不應考慮。
📌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其他可能性:
上訴方認為當時宿舍有很多學生居住,現實上有其他人襲擊受害人的可能性。此外本案涉及的斜揹袋、衣着及物品也是常見物品。
📌原審裁判官對被告有偏見:
上訴方指出當時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可能是緊閉嘴唇拍攝是為了不讓人看到嘴內的情況,是可能對被告有偏見。
📌簡短總結: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必有足夠推論指出片段中的疑似上訴人就是4個月後的上訴人。
=============
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陳詞: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監獄打鬥作案例參考,以及錯誤地認為本案涉及仇恨及有預謀的成份。簡括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採納的1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高。
=============
答辯方的回應陳詞:
簡單而言,答辯方認為綜合片段中的人的衣着、頭套、手繩、路徑、步姿、髮型、體態及「同行女子」等因素後,認為各片段顯示的人是同一個人,也是上訴人。
答辯方認為當時原審裁判官已經就上述因素作分析,而且認為當時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正確:
1:疑似上訴人在案發前及後的表情及樣貌是可以比對
2:當疑似上訴人蒙面時,疑似上訴人的頭髮梳落、手繩及背面特點是可以比對
3:片段中的衣物表徴也是可以比對,當中包括有部分是有重新穿過
4:斜揹袋及疑似上訴人的步姿和體型亦是可以比對,當時疑似上訴人亦曾與「同行女子」交換斜揹袋揹。
5:本案的片段是連貫,人物亦相同
=============
法庭暫訂在2021年12月1日10:30宣布判決,期間上訴人能以原有條件保釋,除每星期三天到警署報到改為二天以外。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陳(21) #1106科大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案件背景:
在2019年11月6日,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24歲內地學生鄭燦迪因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他在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件的新聞片段:
https://m.youtube.com/watch?v=QTZbKBV2pe0
上訴人在事發後4個月被警方拘捕並在2020年3月31日正式被落案起訴。上訴人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否認控罪並在鄭紀航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
在2020年11月23日,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上訴人期後於2020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席前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經排期後,案件的定罪及刑罰上訴聆訊於2021年8月30日同樣在法官黃崇厚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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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由關百安大律師及陳書婷大律師代表(下稱上訴方);而答辯人,即律政司由羅天瑋高級檢控官代表(下稱答辯方)。
黃崇厚法官指出本案的爭議點是從片段中的人是否就是上訴人。
答辯方指本案中則涉及4段片段,能夠由案發當天凌晨至案發當天晚上可以拍攝到疑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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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1:科技大學宿舍的閉路電視
在案發當天的凌晨約00:13時,疑似上訴人及一名女子(下稱「同行女子」)進入科技大學宿舍。
在案發當天的凌晨約04:30時,疑似上訴人再度出現在宿舍範圍。
在案發當天下午,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出現在由宿舍前往教學樓的橋上。其後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疑似上訴人進入升降機前往案發地點。
之後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從門口進入案發地點及在案發地點移動的情況。
在案發當天約18:00時,疑似上訴人離開案發地點,以及乘搭升降機前往連接宿舍和教學樓的橋。
之後閉路電視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再進入升降機前往案發地點,以及在案發地點移動的情況,包括與「同行女子」拍手會合及有身體接觸。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及「同行女子」離開案發地點的情況。
閉路電視之後拍攝到疑似上訴人在宿舍更換衣服後前往洗衣服,以及上訴人離開學校買了一些東西後連同「同行女子」在22:56時返回宿舍,並在翌日00:29時前往取回衣服的過程,及在00:37時返回宿舍。
片段2:東網
片段能顯示出控方指稱的施襲情況、經過及背景,以及疑似上訴人的行為及移動方向。
片段3:有線新聞報道
片段描述與片段2的描述相同。
片段4:眾新聞
片段描述與片段2的描述相同。
=============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陳詞:
📌片段質素及對舉證的重要性: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各片段顯示的人不是同一個人,也不是上訴人。
當中涉及以下因素:
1:片段或截圖質素較差、不能顯示疑似上訴人的正面
2:有部分片段沒有「同行女子」出現,例如「同行女子」好像沒有出現控方指稱的施襲
3:有疑似上訴人的部分特徵在片段中有改變,例如衣着及波鞋等
4:片段中的疑似上訴人與上訴人在4個月後被拘捕在特徵上有別,包括髮色、鼻型、有沒有佩戴眼鏡等。
📌波鞋:
上訴方指出本案涉及的波鞋是在上訴人家中找到,並非在宿舍內找到。
📌斜揹袋及頭套:
上訴方指出答辯方指出的斜揹袋及頭套,警方在拘捕上訴人時未能在上訴人家中找到。此外本案已經涉及3個斜揹袋,而且有部分難以顯示其特徵,證據價值低。
📌「同行女子」:
上訴方認為由於控方在原審時不太依賴「同行女子」,其證據價值低也不應考慮。
📌原審裁判官沒有處理其他可能性:
上訴方認為當時宿舍有很多學生居住,現實上有其他人襲擊受害人的可能性。此外本案涉及的斜揹袋、衣着及物品也是常見物品。
📌原審裁判官對被告有偏見:
上訴方指出當時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可能是緊閉嘴唇拍攝是為了不讓人看到嘴內的情況,是可能對被告有偏見。
📌簡短總結: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未必有足夠推論指出片段中的疑似上訴人就是4個月後的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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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陳詞: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引用監獄打鬥作案例參考,以及錯誤地認為本案涉及仇恨及有預謀的成份。簡括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採納的1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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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陳詞:
簡單而言,答辯方認為綜合片段中的人的衣着、頭套、手繩、路徑、步姿、髮型、體態及「同行女子」等因素後,認為各片段顯示的人是同一個人,也是上訴人。
答辯方認為當時原審裁判官已經就上述因素作分析,而且認為當時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正確:
1:疑似上訴人在案發前及後的表情及樣貌是可以比對
2:當疑似上訴人蒙面時,疑似上訴人的頭髮梳落、手繩及背面特點是可以比對
3:片段中的衣物表徴也是可以比對,當中包括有部分是有重新穿過
4:斜揹袋及疑似上訴人的步姿和體型亦是可以比對,當時疑似上訴人亦曾與「同行女子」交換斜揹袋揹。
5:本案的片段是連貫,人物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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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暫訂在2021年12月1日10:30宣布判決,期間上訴人能以原有條件保釋,除每星期三天到警署報到改為二天以外。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案件背景:
在2019年11月6日,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24歲內地學生鄭燦迪因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他在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件的新聞片段:
https://m.youtube.com/watch?v=QTZbKBV2pe0
上訴人在事發後4個月被警方拘捕並在2020年3月31日正式被落案起訴。上訴人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否認控罪並在鄭紀航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
2020年11月23日,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於2020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上訴聆訊於2021年8月30日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68_2020.doc
-------
速報:
定罪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按:被告及家屬聞判即激動而泣,亦有不少朋友到場支持,辛苦了。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案件背景:
在2019年11月6日,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24歲內地學生鄭燦迪因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他在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件的新聞片段:
https://m.youtube.com/watch?v=QTZbKBV2pe0
上訴人在事發後4個月被警方拘捕並在2020年3月31日正式被落案起訴。上訴人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否認控罪並在鄭紀航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
2020年11月23日,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於2020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上訴聆訊於2021年8月30日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68_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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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定罪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按:被告及家屬聞判即激動而泣,亦有不少朋友到場支持,辛苦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簡,連,卓(19-24)🛑已還押逾1個月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A1簡(2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溫(20)、王XX、龍XX、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4:暴動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Y。
=============
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7位被告,但因王XX和龍XX已經潛逃,及*(14)和溫(20)已在早前分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處進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4個月,因此是次判刑只涉及已就上述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3名被告。
📌案情 - 旺角的非法集結 (控罪1):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接著公眾遊行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然而,警務署署長沒有就當日在港島或九龍舉行的任何公眾遊行或集會接獲任何通知,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4(4)條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發當天,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由當日21:00時左右開始,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區不同地點的車路架設路障和放火。在21:30時左右,警方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因而湧入旺角區。
在22:00時左右,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他們大部分穿戴蒙面物品,身穿黑色裝束,配備不同保護裝備,如頭盔、手袖及手套,有些示威者更手持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行山杖、雨傘及警棍。
在22:14時左右,示威者在南北行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車路上放置垃圾、多塊磚頭、垃圾桶及小巴站牌架設路障,堵塞同時佔據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
在22:20時左右,這群在車路上集結的示威者與1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片段拍攝到示威者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
在22:32時左右,警員由尖沙咀方向抵達彌敦道,沿路進行驅散行動。該群示威者即時從旺角站E出口進入港鐵旺角站內。
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長褲、戴上口罩、及手持雨傘的A1被拍攝到與示威者一起集結於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行車路或附近。
📌案情 - 旺角站的暴動 (控罪2至3):
早前集結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示威者於22:30時左右,經港鐵旺角站E出入口湧入旺角站並衝入港鐵站大堂。示威者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包括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破壞,過程直至22:41時為止。
當時示威者亦有「跳閘」,使用噴漆、金屬座、回收箱、和滅火器破壞車站控制室。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
港鐵站長指在本案暴動前,旺角站設施完好無缺,而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
案發時戴上口罩和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和白色“Nike”波鞋、手持“彈叉”、及孭著黑色背囊的A2被拍攝到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發生前夕:
在22:39時,有約20人旺角站3號月台嘗試進入,他們曾阻止列車車門關上以讓其他示威者進入「7號列車」,車長曾因此4度嘗試關門但不果,示威者這舉動引起包括Y先生的乘客不滿,雙方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包括示威者掌摑Y先生的臉。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 (控罪4至6):
在22:42時至22:50時,當「7號列車」到達港鐵太子站3號月台後,數十名示威者離開「7號列車」首節車廂,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同時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
不久,10多名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
當時月台上聚集大批人士,包括穿著黑色衣物的示威者及穿著反光背心的記者,環境十分嘈雜及混亂,有白色煙霧由車廂飄出月台範圍,亦有車廂乘客拉動緊急掣。由於上述緊急情況,7號列車由22:42時開始停駛,車長呼籲乘客落車,但現場示威群眾沒有散去。
過程中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的情況,故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警方在到達現場後發現有汽油彈、雨傘、防護器具、索帶、士巴拿、和鐵通等工具和武器。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
A2和A3被拍攝到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件。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簡,連,卓(19-24)🛑已還押逾1個月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A1簡(2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罪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溫(20)、王XX、龍XX、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A2連(19)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4:暴動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A2連(19)和A3卓(23)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7號列車的一列車廂),連同溫(20)、王XX、龍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襲擊男子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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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原本涉及7位被告,但因王XX和龍XX已經潛逃,及*(14)和溫(20)已在早前分別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處進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4個月,因此是次判刑只涉及已就上述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3名被告。
📌案情 - 旺角的非法集結 (控罪1):
在2019年8月31日下午,「民間人權陣線」在遮打花園組織及舉辦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接著公眾遊行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然而,警務署署長沒有就當日在港島或九龍舉行的任何公眾遊行或集會接獲任何通知,亦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4(4)條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案發當天,公眾遊行最終墮入混亂,導致港島及其後九龍多處遭受示威者的大規模破壞。由當日21:00時左右開始,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區不同地點的車路架設路障和放火。在21:30時左右,警方嘗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因而湧入旺角區。
在22:00時左右,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他們大部分穿戴蒙面物品,身穿黑色裝束,配備不同保護裝備,如頭盔、手袖及手套,有些示威者更手持不同攻擊性武器,包括行山杖、雨傘及警棍。
在22:14時左右,示威者在南北行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車路上放置垃圾、多塊磚頭、垃圾桶及小巴站牌架設路障,堵塞同時佔據車路,嚴重阻礙交通,最終導致該處交通癱瘓。
在22:20時左右,這群在車路上集結的示威者與1名想越過路障的私家車司機發生爭執,片段拍攝到示威者向該名司機投擲物件。
在22:32時左右,警員由尖沙咀方向抵達彌敦道,沿路進行驅散行動。該群示威者即時從旺角站E出口進入港鐵旺角站內。
案發時身穿黑色上衣和長褲、戴上口罩、及手持雨傘的A1被拍攝到與示威者一起集結於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行車路或附近。
📌案情 - 旺角站的暴動 (控罪2至3):
早前集結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的示威者於22:30時左右,經港鐵旺角站E出入口湧入旺角站並衝入港鐵站大堂。示威者用各類攻擊性武器,包括鎚子、雨傘、金屬座及彈叉等,在港鐵站內造成大規模破壞,過程直至22:41時為止。
當時示威者亦有「跳閘」,使用噴漆、金屬座、回收箱、和滅火器破壞車站控制室。同時間,旺角站站長和港鐵職員慌忙逃至控制室內的核數房躲藏。
港鐵站長指在本案暴動前,旺角站設施完好無缺,而在暴動後,港鐵評估他們的損失達港幣$8,191,881元。
案發時戴上口罩和手袖、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和白色“Nike”波鞋、手持“彈叉”、及孭著黑色背囊的A2被拍攝到用彈叉射擊車站控制室的玻璃屏幕。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發生前夕:
在22:39時,有約20人旺角站3號月台嘗試進入,他們曾阻止列車車門關上以讓其他示威者進入「7號列車」,車長曾因此4度嘗試關門但不果,示威者這舉動引起包括Y先生的乘客不滿,雙方爭執並出現肢體衝突,包括示威者掌摑Y先生的臉。
📌案情 - 太子站的暴動 (控罪4至6):
在22:42時至22:50時,當「7號列車」到達港鐵太子站3號月台後,數十名示威者離開「7號列車」首節車廂,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留在港鐵太子站月台近距離挑釁乘客。示威者繼續以侮辱、挑撥及威嚇的方式大聲指罵乘客,同時大規模破壞月台的設施,包括以硬物破壞月台的閉路電視。
不久,10多名示威者再次衝入車廂包圍乘客,用長棍、警棍、雨傘及鎚子等攻擊性武器襲擊乘客,其他示威者同時在車門外不斷揮動雨傘及長棍,並指嚇及辱罵包括X和Y的乘客。群毆期間,1名示威者對準車廂內的乘客發射彈叉,其他示威者則多次用粗言穢語喝罵乘客。1名示威者於22:50時左右,用滅火器噴向7號列車首節車廂內,亦有人向車廂內部投擲雨傘及雜物。
當時月台上聚集大批人士,包括穿著黑色衣物的示威者及穿著反光背心的記者,環境十分嘈雜及混亂,有白色煙霧由車廂飄出月台範圍,亦有車廂乘客拉動緊急掣。由於上述緊急情況,7號列車由22:42時開始停駛,車長呼籲乘客落車,但現場示威群眾沒有散去。
過程中有示威者拉扯,箍頸和用彈叉射擊X先生,亦有人用雷射筆照射乘客的頭部。
在22:48時,Z女士目擊X先生的情況,故試圖用流動電話拍攝包括被告等人的行為,有示威者見狀搶去她電話拋掉在地上,並將她推撞至閘門,導致月台玻璃幕門碎裂,Z女士後來嘗試追截但不果,她的眼鏡亦跌在地上並被踢落路軌。事後Z女士的無名指變形及受傷,需要接受手術治療。
警方在到達現場後發現有汽油彈、雨傘、防護器具、索帶、士巴拿、和鐵通等工具和武器。
經港鐵評估後,太子站的損失達港幣$280,000元,當中包括CCTV等。
A2和A3被拍攝到他們逗留在太子站候車月台近距離挑釁和謾罵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後來,他們以不同方式向包括X和Y的車廂乘客施襲,包括用彈叉射擊、潑水、投擲水樽和雨傘等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