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A1 張(16)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7
控罪:
(1)A1刑事損壞
(2)A1-2縱火罪
(4)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A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A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
2位被告答辯: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會呈上 1條39分鐘的錄影會面 (針對D1)
亦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3隻警方證人及4名街外證人
將會在 2022年2月9日 開始進行5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補充:
🐶前D3曾經指自己沒有說過協助控方調查,但後來又轉為控方證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64
‼️A1早前就刑毀罪作出一項投訴:
錄影會面前曾被警長威逼利誘。當時警長大力拍膊頭,稱「你點撚樣呀,如果你唔認我點都得。而家有兩條路你揀,一係認刑毀,一係認縱火。如果你唔認就縱火暴動一齊告。暴動坐十年,刑毀就警司警誡。」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A1 張(16)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037
控罪:
(1)A1刑事損壞
(2)A1-2縱火罪
(4)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A1-2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A1被控於2020年8月4日,在青衣某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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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被告答辯:所有控罪不認罪🙅🏻♂️
控方會呈上 1條39分鐘的錄影會面 (針對D1)
亦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3隻警方證人及4名街外證人
將會在 2022年2月9日 開始進行5天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補充:
🐶前D3曾經指自己沒有說過協助控方調查,但後來又轉為控方證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064
‼️A1早前就刑毀罪作出一項投訴:
錄影會面前曾被警長威逼利誘。當時警長大力拍膊頭,稱「你點撚樣呀,如果你唔認我點都得。而家有兩條路你揀,一係認刑毀,一係認縱火。如果你唔認就縱火暴動一齊告。暴動坐十年,刑毀就警司警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 案件處理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1) 詳情中,以「另一人」取代原有的D2名稱。
👨🏻⚖️林官本來提出控罪一應由「刑事損壞」改為「縱火」,他以為控罪一及三皆是二人用火損壞物品,但控方回應指控罪一中A1只是用伸縮棍打爛學校玻璃,就此作罷luuuu~
控方提出需要時間修改同意案情中的爭議事實及閉路電視的證物鏈。A1爭議錄影會面,所以將傳召4位警員及安排認人。控方傳召證人如下:
PW1 學校保安郭先生
PW2 知情者的前被告 鄭梓健
PW3-6 拘捕警誡A1的警員
PW8 證物警員DPC58805
PW10 DNA 科學鑑證化驗師 (針對D2)
三條閉路片段如下:
(1) 正門CCTV ;(2) 宣道會青衣堂商場三樓的升降機大堂:(3) 商場內711的閉路電視
由於警方未取得燒錄影片(2)的街外人士的同意書面供詞,故受辯方爭議證物鏈。
控方指就控罪1-2,A1分別有三次招認:在拘捕現場的口頭招認;在警署補錄口供的書面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辯方則爭議自願性。就控罪3,二人均沒有招認。
👨🏻⚖️林官用寶貴的法庭時間教導控方當時沒有申請審前覆核,影片列表又不清晰亦沒有文字描述云云,使人不了解相關畫面指控何人何罪何動作等等…就就變成「大家坐喺同一架車,各自睇風景,各自有諗法,咁唔理想」。
控方未做齊功課,要時間做證物列表,做影片截圖同描述,修正同意案情、開案陳詞及證人表。所以約11時退庭,本日餘下時間讓雙方做吓功課、討論下、參考下。。。
本案會在明日09:30同庭正式開審。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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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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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處理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1) 詳情中,以「另一人」取代原有的D2名稱。
👨🏻⚖️林官本來提出控罪一應由「刑事損壞」改為「縱火」,他以為控罪一及三皆是二人用火損壞物品,但控方回應指控罪一中A1只是用伸縮棍打爛學校玻璃,就此作罷luuuu~
控方提出需要時間修改同意案情中的爭議事實及閉路電視的證物鏈。A1爭議錄影會面,所以將傳召4位警員及安排認人。控方傳召證人如下:
PW1 學校保安郭先生
PW2 知情者的前被告 鄭梓健
PW3-6 拘捕警誡A1的警員
PW8 證物警員DPC58805
PW10 DNA 科學鑑證化驗師 (針對D2)
三條閉路片段如下:
(1) 正門CCTV ;(2) 宣道會青衣堂商場三樓的升降機大堂:(3) 商場內711的閉路電視
由於警方未取得燒錄影片(2)的街外人士的同意書面供詞,故受辯方爭議證物鏈。
控方指就控罪1-2,A1分別有三次招認:在拘捕現場的口頭招認;在警署補錄口供的書面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辯方則爭議自願性。就控罪3,二人均沒有招認。
👨🏻⚖️林官用寶貴的法庭時間教導控方當時沒有申請審前覆核,影片列表又不清晰亦沒有文字描述云云,使人不了解相關畫面指控何人何罪何動作等等…就就變成「大家坐喺同一架車,各自睇風景,各自有諗法,咁唔理想」。
控方未做齊功課,要時間做證物列表,做影片截圖同描述,修正同意案情、開案陳詞及證人表。所以約11時退庭,本日餘下時間讓雙方做吓功課、討論下、參考下。。。
本案會在明日09:30同庭正式開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控方已取得片段證人的口供,故兩位辯方律師不再挑戰片段的證物鏈。
主控份功課未獲林官滿意,片段列表中仍未表明畫面人士是不可辨認、抑或可以靠何等衣飾辨認。控方指在某些片段是依賴被告人的招認判斷被告,但仍會依法庭指示重做功課。
主控本來想拎三小時為約二十格截圖寫簡短摘要,全場不禁嘩然,林官亦笑指:「唔得,太多喇,除非你未睇過啲片,唔掌握啦~」主控解釋指電腦中文輸入有困難,林官反指可以手寫在單行紙,以附錄形式遞交~
10:00 休庭至 11:30
📌 開案陳詞:不自願招認及篤灰狗轉做控方證人
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看到兩名人士用鎚擊打校門,巡視時發現校門玻璃被擊碎。同年7月24日凌晨,郭從CCTV見到有兩人步近正門,他外出查看時聽到正門傳來爆炸聲,甫到正門見到有火所以報警。警方後來到場,檢取火魔殘骸。
鄭梓健在同年7月23日見到A1-2 分別在whatsapp WeChat 上載學校照片,而A2提及「搞事、縱火」。他經社交媒體問A1會否縱火,A1承認而A2亦約鄭梓健到商場平台同做汽油彈,鄭梓健晚上因好奇心而前往,見A1-2 蒙臉但都能看到上半臉,鄭梓健見到他們製作火魔,再跟隨二人到校門倒不明液體及再投擲火魔。鄭梓健在平台拍攝著火的過程及經WhatsApp 傳回A1. A1有向他詢問「火勢如何,有多少消防到達。」
同年8月4日凌晨1時,警方上門拘捕A1, 在警誡下,A1承認用房間中的棍擊打校門。又在錄影會面下承認5月25日行動的動機:「要求學校停課而未獲理會,所以有相關行動。」A1指行動後有換回日常衣服及棄衫,但仍保留兩枝伸縮棍。
8月4日晚上8時,警方拘捕A2, 惟A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之後在檢獲的手套中驗出A2 DNA.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 目睹兩名人士以「鎚」破壞校門
郭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獨自在學校正門櫃檯當值,他目擊有兩個黑衣及蒙臉人士拿著棍由樓梯跑上校門,再用「鎚」擊打玻璃門。郭先生描述他們偏瘦,遺忘其他外型上的細節。
郭先生描述當日細節,他見到兩個人各用雙手揮持一把鎚狀物品,敲打玻璃門,歷時約十秒。玻璃門破裂而有玻璃碎飛彈到郭的臉前,他感到疼痛。郭立即喝令及打開玻璃門,惟二人已向大門左邊逃離。郭先生沒有追上因二人手持武器,他立即通知校方及報警。
郭從校門的CCTV片段中,見到兩位頭戴Cap帽年輕男子,指出正門的梯級通往巴士站及餐廳。
📌 從CCTV見到可疑人士靠近學校,稍後傳來爆炸聲
7月24日凌晨,郭同樣要當值,彼時學校玻璃門外有木板圍封。他從櫃檯的CCTV中見到有兩名男子步上正門樓梯,但看不清楚二人衣著及身型。郭之後從側門出去時,見到二人往花槽方向離開,突然正門傳來爆炸聲,佢回頭發現正門著火故報警。
主問完成。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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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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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取得片段證人的口供,故兩位辯方律師不再挑戰片段的證物鏈。
主控份功課未獲林官滿意,片段列表中仍未表明畫面人士是不可辨認、抑或可以靠何等衣飾辨認。控方指在某些片段是依賴被告人的招認判斷被告,但仍會依法庭指示重做功課。
主控本來想拎三小時為約二十格截圖寫簡短摘要,全場不禁嘩然,林官亦笑指:「唔得,太多喇,除非你未睇過啲片,唔掌握啦~」主控解釋指電腦中文輸入有困難,林官反指可以手寫在單行紙,以附錄形式遞交~
10:00 休庭至 11:30
📌 開案陳詞:不自願招認及篤灰狗轉做控方證人
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看到兩名人士用鎚擊打校門,巡視時發現校門玻璃被擊碎。同年7月24日凌晨,郭從CCTV見到有兩人步近正門,他外出查看時聽到正門傳來爆炸聲,甫到正門見到有火所以報警。警方後來到場,檢取火魔殘骸。
鄭梓健在同年7月23日見到A1-2 分別在whatsapp WeChat 上載學校照片,而A2提及「搞事、縱火」。他經社交媒體問A1會否縱火,A1承認而A2亦約鄭梓健到商場平台同做汽油彈,鄭梓健晚上因好奇心而前往,見A1-2 蒙臉但都能看到上半臉,鄭梓健見到他們製作火魔,再跟隨二人到校門倒不明液體及再投擲火魔。鄭梓健在平台拍攝著火的過程及經WhatsApp 傳回A1. A1有向他詢問「火勢如何,有多少消防到達。」
同年8月4日凌晨1時,警方上門拘捕A1, 在警誡下,A1承認用房間中的棍擊打校門。又在錄影會面下承認5月25日行動的動機:「要求學校停課而未獲理會,所以有相關行動。」A1指行動後有換回日常衣服及棄衫,但仍保留兩枝伸縮棍。
8月4日晚上8時,警方拘捕A2, 惟A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之後在檢獲的手套中驗出A2 DNA.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 目睹兩名人士以「鎚」破壞校門
郭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獨自在學校正門櫃檯當值,他目擊有兩個黑衣及蒙臉人士拿著棍由樓梯跑上校門,再用「鎚」擊打玻璃門。郭先生描述他們偏瘦,遺忘其他外型上的細節。
郭先生描述當日細節,他見到兩個人各用雙手揮持一把鎚狀物品,敲打玻璃門,歷時約十秒。玻璃門破裂而有玻璃碎飛彈到郭的臉前,他感到疼痛。郭立即喝令及打開玻璃門,惟二人已向大門左邊逃離。郭先生沒有追上因二人手持武器,他立即通知校方及報警。
郭從校門的CCTV片段中,見到兩位頭戴Cap帽年輕男子,指出正門的梯級通往巴士站及餐廳。
📌 從CCTV見到可疑人士靠近學校,稍後傳來爆炸聲
7月24日凌晨,郭同樣要當值,彼時學校玻璃門外有木板圍封。他從櫃檯的CCTV中見到有兩名男子步上正門樓梯,但看不清楚二人衣著及身型。郭之後從側門出去時,見到二人往花槽方向離開,突然正門傳來爆炸聲,佢回頭發現正門著火故報警。
主問完成。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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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話說今早本來要傳召篤灰鬼,但林官正式傳召前想釐清多個議題。
📌 官:「無證據咁你又拉人?」
林官問及當時拘捕鄭的指控,控方回應指稱串謀縱火,但後來發現他是好奇的旁觀者,林官逐指佢無應人要求而多事拍片及傳回,俗稱「無用腦」,又指「佢當時拍片時唔覺得有意義嘅,唔係打算協助縱火者嘅?」,控方回應沒有相關證據,林官追問及「無證據(佢串謀)咁你又拉人?」
📌 鄭梓健不是普通人,曾被起訴
林官指控方對鄭梓健的合理懷疑,並無在開案陳詞中提及,即使控方視鄭是「普通人」,但鐵一般的事實是鄭是被捕及警誡下取過供詞,事實「鄭並不普通」,又追問到底鄭梓健是否涉及可疑行為才被捕。
A1辯方補充鄭梓健曾被正式起訴及上庭,但後來撤控基礎不明,林官追問:「咁真係要關注喎,要知個撤控原因係咩?告錯人呀?」,控方開始難以回應,稱要取指示。林官則不滿控方一直視鄭梓健為普通人而無視曾被起訴的事實。林官指:「法庭需唔需要知到撤控原因?佢真係一個旁觀者,定係共犯、參與者?只係控方選擇唔告佢?」
📌 法律特權唔係絕對,公平審訊為重
林官:「法律特權唔係絕對,無嘢大得過公平審訊,法庭無足夠知情又點做到公平性。」林官指法庭要知悉實則情況,若無知情權則難以判斷證人的可信性,若控方因法律特權而拒絕透露,辯方則可以提出特別申請。
林官歎氣指若控方不透露,而辯方又「躺平」,最後把關工作拋給法庭,又指「法庭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不用考慮其特殊背景。」
📌 官: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
A2辯方補充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5日起訴,2021年1月時控方申請押後及指為鄭梓健補錄口供,鄭同年3月在庭上正式獲撤控,但無透露原因。
林官聽罷回應:「落得NPS(無損權益口供),希望佢提出證據指控他人,即係當係佢係犯啦,只係你唔告佢啫,咁基於咩考慮?因為佢肯做證人?咁點解唔做豁免起訴?變咗法庭多咗工夫做喎?」主控無法回應,林官再追問:「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控方搬出最後法寶話要拎提示喎。
休庭後,控方因為未能掌握全局,故本日會先跳過篤灰鬼,在傳召A1拘捕警員DPC15543 前,辯方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皆指A1在三階段作出不自願招認:家中口頭招認、警署記事冊的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
📌 上門時未有警誡A1,禁止家人陪伴
警員本來只打算上門查問,但在搜出兩枝伸縮棍後就稱要帶走A1及其家人回警署調查,但警員沒有就此正式拘捕及警誡A1,A1亦沒有招認自己用棍擊打校門玻璃。同時,當警方知悉A1年滿16歲時,也禁止家長陪伴A1,分開回到警署及單獨落口供。
林官追問A1雙親有否提出要求陪伴時,辯方回應指沒有,因為「當時權威嘅警員已經禁止」,而林官質疑既然雙親沒有提出時就不屬一個投訴。
📌 警:「拉埋佢老豆老母。」又重力拍枱‼️
當A1被帶回到警署落口供時,另一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A1左邊,令被告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A1肩上問:「係咪你做?」,A1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A1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A1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暴動。」,A1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A1:「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A1才簽署及作出不自願招認。
及後在拍攝錄影會面時,警長又要求A1指稱自己用棍擊打玻璃、棄掉衣服及在片段中指認出自己及A2. 辯方指A1全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拍攝錄影會面片段。
12:30 休庭,下午再續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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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今早本來要傳召篤灰鬼,但林官正式傳召前想釐清多個議題。
📌 官:「無證據咁你又拉人?」
林官問及當時拘捕鄭的指控,控方回應指稱串謀縱火,但後來發現他是好奇的旁觀者,林官逐指佢無應人要求而多事拍片及傳回,俗稱「無用腦」,又指「佢當時拍片時唔覺得有意義嘅,唔係打算協助縱火者嘅?」,控方回應沒有相關證據,林官追問及「無證據(佢串謀)咁你又拉人?」
📌 鄭梓健不是普通人,曾被起訴
林官指控方對鄭梓健的合理懷疑,並無在開案陳詞中提及,即使控方視鄭是「普通人」,但鐵一般的事實是鄭是被捕及警誡下取過供詞,事實「鄭並不普通」,又追問到底鄭梓健是否涉及可疑行為才被捕。
A1辯方補充鄭梓健曾被正式起訴及上庭,但後來撤控基礎不明,林官追問:「咁真係要關注喎,要知個撤控原因係咩?告錯人呀?」,控方開始難以回應,稱要取指示。林官則不滿控方一直視鄭梓健為普通人而無視曾被起訴的事實。林官指:「法庭需唔需要知到撤控原因?佢真係一個旁觀者,定係共犯、參與者?只係控方選擇唔告佢?」
📌 法律特權唔係絕對,公平審訊為重
林官:「法律特權唔係絕對,無嘢大得過公平審訊,法庭無足夠知情又點做到公平性。」林官指法庭要知悉實則情況,若無知情權則難以判斷證人的可信性,若控方因法律特權而拒絕透露,辯方則可以提出特別申請。
林官歎氣指若控方不透露,而辯方又「躺平」,最後把關工作拋給法庭,又指「法庭係咪可以當無事發生?不用考慮其特殊背景。」
📌 官: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
A2辯方補充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5日起訴,2021年1月時控方申請押後及指為鄭梓健補錄口供,鄭同年3月在庭上正式獲撤控,但無透露原因。
林官聽罷回應:「落得NPS(無損權益口供),希望佢提出證據指控他人,即係當係佢係犯啦,只係你唔告佢啫,咁基於咩考慮?因為佢肯做證人?咁點解唔做豁免起訴?變咗法庭多咗工夫做喎?」主控無法回應,林官再追問:「係咪因為佢肯指證他人而唔告佢?」,控方搬出最後法寶話要拎提示喎。
休庭後,控方因為未能掌握全局,故本日會先跳過篤灰鬼,在傳召A1拘捕警員DPC15543 前,辯方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皆指A1在三階段作出不自願招認:家中口頭招認、警署記事冊的招認、錄影會面的招認。
📌 上門時未有警誡A1,禁止家人陪伴
警員本來只打算上門查問,但在搜出兩枝伸縮棍後就稱要帶走A1及其家人回警署調查,但警員沒有就此正式拘捕及警誡A1,A1亦沒有招認自己用棍擊打校門玻璃。同時,當警方知悉A1年滿16歲時,也禁止家長陪伴A1,分開回到警署及單獨落口供。
林官追問A1雙親有否提出要求陪伴時,辯方回應指沒有,因為「當時權威嘅警員已經禁止」,而林官質疑既然雙親沒有提出時就不屬一個投訴。
📌 警:「拉埋佢老豆老母。」又重力拍枱‼️
當A1被帶回到警署落口供時,另一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A1左邊,令被告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A1肩上問:「係咪你做?」,A1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A1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A1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暴動。」,A1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A1:「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A1才簽署及作出不自願招認。
及後在拍攝錄影會面時,警長又要求A1指稱自己用棍擊打玻璃、棄掉衣服及在片段中指認出自己及A2. 辯方指A1全在精神不佳的情況下拍攝錄影會面片段。
12:30 休庭,下午再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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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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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警員 15543 林卓君 繼續作供
📌 兩份文件筆跡不同,林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辯方指出兩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字跡由不同人士寫,第一分由警長所寫,而證人稱兩份都由自己所寫,但同意字跡不同,證人隨後補充解釋指警長坐在青衣警署櫃檯後。
此時林官加入,著證人取走兩份文件,「書記,攞兩張A4紙畀佢」,叫證人只在白紙上重新讀默一次內容。林官又言:「你盡量記返自己(寫第一份時嘅)嘅精神狀態、快慢速度啦,點解凌晨同朝早個字跡真係好唔同。」證人交完功課,林官望一眼後又指:「我哋當然唔係專家,但如果字跡好唔同嘅,唔洗專家都認得啦。」又要證人解釋為何8月4日凌晨的字跡比較潦草,證人解釋指程度比較緊急,隨後在白紙上默寫。
📌 兩份通知書的字眼不同,警:你有咁嘅疑問係正確嘅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的字體比較整齊,但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字跡較草外,部份中文字會使用簡筆。辯方就兩份通知書上的用詞不同而盤問。
在記錄被捕人士使用的語言方面,證人指自己一定寫「本地話」形容該人講廣東話,但在凌晨時分的通知書則寫成「中文/本地話」。姓名方面,證人多數一定寫被捕人士的中文名,但不一定寫英文,而辯方指凌晨時份的通知書只有中文名,第二份才有英文名。證人沒法解釋在七小時後的寫法不同。
林官稍後又從正本上發現兩寫書寫身分證的方式有所不同,著證人默寫一次「HKID/香港身分證」。隨後由辯方盤問其書寫習慣,證人指自己多數書寫「HKID及其號碼」,有時會「香港身份證:號碼」,甚少只寫號碼,以防他人誤以為是其他證件。辯方提出「所以,如果無寫HKID或香港身份證,就咁得個身份證號碼就唔係你寫?」證人僅回應:「你有咁嘅疑問好正常」,但又稱自己沒有統一書寫方式。
📌繼續比對字跡,發現多處出入
辯方指出證人純粹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其實第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由他撰寫。辯方質疑兩份通知書上的英文名串法不同,其中一份通知書上將首被告姓氏Cheng删去改為Cheung,庭上寫成Chan。辯方逐一指出筆跡的差異,例如證人寫的所有「8」字,都是兩個圓圈組成;第二份通知書上首被告名字出現7次,字體寫得方正;本地話的「地」字,土字不是一筆寫成;書寫自己警員編號「4」字的直角位亦不明顯。以上與證人剛才在庭上默寫的筆跡有異 (在辯方盤問時,林官一直用放大鏡睇筆跡)
📌總結案情
辯方總結案情,指首被告從來沒有「在警誡下」對縱火案作出回應,亦無對伸縮棍作出任何招認,警長52867在警署威嚇、誘使首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最多僅休息5至6小時,其實當時首被告好攰,精神狀態不理想。證人回應指出被告無講自己攰,據他觀察認為首被告適宜進行錄影會面。
今日其餘案情按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DCCC291-2021-DAY4-02-14-02-14
*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作完供,現傳召警員16666作供,林官不滿證人死氣沉沉,「大家説話提起精神,講嘢大聲啲快少少好唔好啊!」
🟢 休庭,14:30繼續。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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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警員 15543 林卓君 繼續作供
📌 兩份文件筆跡不同,林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辯方指出兩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字跡由不同人士寫,第一分由警長所寫,而證人稱兩份都由自己所寫,但同意字跡不同,證人隨後補充解釋指警長坐在青衣警署櫃檯後。
此時林官加入,著證人取走兩份文件,「書記,攞兩張A4紙畀佢」,叫證人只在白紙上重新讀默一次內容。林官又言:「你盡量記返自己(寫第一份時嘅)嘅精神狀態、快慢速度啦,點解凌晨同朝早個字跡真係好唔同。」證人交完功課,林官望一眼後又指:「我哋當然唔係專家,但如果字跡好唔同嘅,唔洗專家都認得啦。」又要證人解釋為何8月4日凌晨的字跡比較潦草,證人解釋指程度比較緊急,隨後在白紙上默寫。
📌 兩份通知書的字眼不同,警:你有咁嘅疑問係正確嘅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的字體比較整齊,但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字跡較草外,部份中文字會使用簡筆。辯方就兩份通知書上的用詞不同而盤問。
在記錄被捕人士使用的語言方面,證人指自己一定寫「本地話」形容該人講廣東話,但在凌晨時分的通知書則寫成「中文/本地話」。姓名方面,證人多數一定寫被捕人士的中文名,但不一定寫英文,而辯方指凌晨時份的通知書只有中文名,第二份才有英文名。證人沒法解釋在七小時後的寫法不同。
林官稍後又從正本上發現兩寫書寫身分證的方式有所不同,著證人默寫一次「HKID/香港身分證」。隨後由辯方盤問其書寫習慣,證人指自己多數書寫「HKID及其號碼」,有時會「香港身份證:號碼」,甚少只寫號碼,以防他人誤以為是其他證件。辯方提出「所以,如果無寫HKID或香港身份證,就咁得個身份證號碼就唔係你寫?」證人僅回應:「你有咁嘅疑問好正常」,但又稱自己沒有統一書寫方式。
📌繼續比對字跡,發現多處出入
辯方指出證人純粹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其實第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由他撰寫。辯方質疑兩份通知書上的英文名串法不同,其中一份通知書上將首被告姓氏Cheng删去改為Cheung,庭上寫成Chan。辯方逐一指出筆跡的差異,例如證人寫的所有「8」字,都是兩個圓圈組成;第二份通知書上首被告名字出現7次,字體寫得方正;本地話的「地」字,土字不是一筆寫成;書寫自己警員編號「4」字的直角位亦不明顯。以上與證人剛才在庭上默寫的筆跡有異 (在辯方盤問時,林官一直用放大鏡睇筆跡)
📌總結案情
辯方總結案情,指首被告從來沒有「在警誡下」對縱火案作出回應,亦無對伸縮棍作出任何招認,警長52867在警署威嚇、誘使首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最多僅休息5至6小時,其實當時首被告好攰,精神狀態不理想。證人回應指出被告無講自己攰,據他觀察認為首被告適宜進行錄影會面。
今日其餘案情按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DCCC291-2021-DAY4-02-14-02-14
*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作完供,現傳召警員16666作供,林官不滿證人死氣沉沉,「大家説話提起精神,講嘢大聲啲快少少好唔好啊!」
🟢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
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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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偵緝警長52861 作供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帶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
📌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警長作供完後,證人列表上只剩下鄭梓健一人。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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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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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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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偵緝警長52861 作供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帶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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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警長作供完後,證人列表上只剩下鄭梓健一人。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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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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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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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傳召證人前,林官質問為何家在港島、辦公室在何文田的證人會遲了約20分鐘才能到達。林官指審訊時間寶貴,「點解兩個幾鐘先拎到嘢?要咁多人等佢?」又問及證人「有冇盡快嚟?」控方支吾以對。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黃麗敏女士 作供
2020年12月11日的化驗報告中,在一隻手套中找到人類DNA,由於警方要做指摸測試,為免沾污樣本,故他們除了各手指第一節的360角沒有抹上化驗物料外,全隻手套內、外層都抹上拭子棒物料,但不能驗出內層DNA的準確位置。
📌 兩個人有同一DNA結果,近乎無可能
專家解釋報告的內容,指從上段化驗到手套DNA中,所驗到的男子DNA有機會來自「樣本932519」,要找到同該樣本無親屬關係又一樣的本地華人DNA,其概率億萬分之一(1/(4.14 x 10)²⁵)。次被告辯方盤問下,化驗採樣只有一次。
----------
其他事項上,控辯兩方同意下,涉案伸縮棍未展開是25cm,展開了為65cm。紅色膠蓋能夠套在沒有爆開的石油氣罐上。
林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而首被告及母親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
首被告作供:
📌 控方所指被告的招認,不過回應母親
2020年8月4日凌晨一時左右,他在睡房準備就寢,但傳來門鐘聲,爸爸應門後聽到警方因調查一宗縱火案說「找首被告」,故他自發步出廳,見到警察已在廳內。警長著他取出身分證,首被告照做。52861著他坐在梳發上,首被告見到16666走到房中,另一警員則向他查問背景資料。
及後16666到房中搜索,在旁的母親問首被告「(單案)係咪你做?」,首被告才道出「唔關我事,我嗰陣瞓緊覺」,此時不知有否警員說話。16666找到兩枝伸縮棍後向警長匯報,但無警員回應。16666再步入房間搜索,母親大約問了首被告為何有此物品,首被告回應指「朋友買完擺喺度,唔係我嘅。」之後父母再沒有說話,也沒有警員向被告問話。
當搜完後,警長指要帶首被告回到警署協助調查,彼時沒有任何警員向他們解釋調查原因。4名警員連同首被告一家3人分兩批下樓乘搭警方的私家車離開。
📌 警長多次威逼利誘,首被告屢感驚恐
15543 帶首被告到會面室,他坐在首被告對面書寫。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首被告左邊,令他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他肩上問:「係咪你做?」,他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首被告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縱火、暴動。」 首被告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他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首被告:「有答案未,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首被告才回應「咁我認(刑毀)啦。」,他指因為自己怕警長會襲擊他,及連累家人,亦因為自己想快點得到保釋回家,所以才作出不自願招認。
📌 警: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
警長離開會面室後,警員15543著首被告在記事冊上簽署。16666拿了羈留人士通知書讓他簽署,無人為首被告讀出及解釋內容,首被告望了文件幾眼就被15543叫他簽署,首被告指不清楚相關內容,亦沒有要求細看,因為警長較早前利誘他「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故首被告沒有多疑。
同日早上9時要進行錄影會面,由警長及兩位警員到羈提取他,前行期間,警長叫他承認「伸縮棍拎嚟扑學校玻璃」,以及「衫褲棄在後山」,又教首被告不用回應防毒面具的事宜,以及在截圖上認自己及另一人。
由於首被告想盡快保釋,故聽警長所言,加上前一晚在羈留室無法入眠,精神狀態不佳,使他行路暈及難以記得別人的說話。若沒有警長指示,首被告則不會作出以上招認。而父母親的缺席,亦令首被告感到傍惶。
📌 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調查
控方盤問下,首被告同意警方入屋時態度良好,有向家人解釋情況,首被告沒有聽到警方會進行搜查。首被告沒有了解為何要回警署,但基於配合調查的原因而回到警署。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故沒有提出延遲要求或拒絕。
📌 控方質疑其他警員沒有威逼被告,為何他願意簽署記事冊
控方指出警長52861沒有要求首被告在15543記事冊上簽署,為何要簽?質疑首被告自願簽署。 首被告解釋因為52861作出各種恐嚇時,警員15543亦在埸,加上他們都是警員。因此,即使52861沒有要求遵從15543的指示,被告亦照做,估計記事冊都是與認罪有關,所以無閱讀記事册內容就簽署。
在錄影會面上,首被告所做的招認,包括「犯刑毀原因是要求學校停運至停課,同社會話題有關」乃警長在帶領他到會錄影會面至開機前一刻。
控方指警長沒有教導首被告作證供;首被告是自願作錄影會面等;首被告是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但遭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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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被告母親作供
母親指在家中時,記事冊警員問首被告知不知某日子的縱火案,首被告指有在FB上看到。
警長話要入去搜,出來時指有兩枝棍,又問首被告「呢兩枝棍邊個㗎」,首被告回應指稱是朋友的,及後警長要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彼時父親有問「係咪同仔一齊返去」但警長以「年滿16歲而拒絕」,由於被拒絕所以沒有再提出。回到警署後由於分開了無見過,相隔三天上庭後才到壁屋探訪。
控方盤問下,母親回應首被告「在家瞓覺」的回應是回應警方提問。「朋友所給」的也是對警方所講。母親理解「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是三人各需落一份口供。
林官着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再作陳詞,案件押後至5月10號上午09:30同庭再續。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但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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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傳召證人前,林官質問為何家在港島、辦公室在何文田的證人會遲了約20分鐘才能到達。林官指審訊時間寶貴,「點解兩個幾鐘先拎到嘢?要咁多人等佢?」又問及證人「有冇盡快嚟?」控方支吾以對。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黃麗敏女士 作供
2020年12月11日的化驗報告中,在一隻手套中找到人類DNA,由於警方要做指摸測試,為免沾污樣本,故他們除了各手指第一節的360角沒有抹上化驗物料外,全隻手套內、外層都抹上拭子棒物料,但不能驗出內層DNA的準確位置。
📌 兩個人有同一DNA結果,近乎無可能
專家解釋報告的內容,指從上段化驗到手套DNA中,所驗到的男子DNA有機會來自「樣本932519」,要找到同該樣本無親屬關係又一樣的本地華人DNA,其概率億萬分之一(1/(4.14 x 10)²⁵)。次被告辯方盤問下,化驗採樣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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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上,控辯兩方同意下,涉案伸縮棍未展開是25cm,展開了為65cm。紅色膠蓋能夠套在沒有爆開的石油氣罐上。
林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而首被告及母親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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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作供:
📌 控方所指被告的招認,不過回應母親
2020年8月4日凌晨一時左右,他在睡房準備就寢,但傳來門鐘聲,爸爸應門後聽到警方因調查一宗縱火案說「找首被告」,故他自發步出廳,見到警察已在廳內。警長著他取出身分證,首被告照做。52861著他坐在梳發上,首被告見到16666走到房中,另一警員則向他查問背景資料。
及後16666到房中搜索,在旁的母親問首被告「(單案)係咪你做?」,首被告才道出「唔關我事,我嗰陣瞓緊覺」,此時不知有否警員說話。16666找到兩枝伸縮棍後向警長匯報,但無警員回應。16666再步入房間搜索,母親大約問了首被告為何有此物品,首被告回應指「朋友買完擺喺度,唔係我嘅。」之後父母再沒有說話,也沒有警員向被告問話。
當搜完後,警長指要帶首被告回到警署協助調查,彼時沒有任何警員向他們解釋調查原因。4名警員連同首被告一家3人分兩批下樓乘搭警方的私家車離開。
📌 警長多次威逼利誘,首被告屢感驚恐
15543 帶首被告到會面室,他坐在首被告對面書寫。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首被告左邊,令他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他肩上問:「係咪你做?」,他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首被告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縱火、暴動。」 首被告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他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首被告:「有答案未,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首被告才回應「咁我認(刑毀)啦。」,他指因為自己怕警長會襲擊他,及連累家人,亦因為自己想快點得到保釋回家,所以才作出不自願招認。
📌 警: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
警長離開會面室後,警員15543著首被告在記事冊上簽署。16666拿了羈留人士通知書讓他簽署,無人為首被告讀出及解釋內容,首被告望了文件幾眼就被15543叫他簽署,首被告指不清楚相關內容,亦沒有要求細看,因為警長較早前利誘他「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故首被告沒有多疑。
同日早上9時要進行錄影會面,由警長及兩位警員到羈提取他,前行期間,警長叫他承認「伸縮棍拎嚟扑學校玻璃」,以及「衫褲棄在後山」,又教首被告不用回應防毒面具的事宜,以及在截圖上認自己及另一人。
由於首被告想盡快保釋,故聽警長所言,加上前一晚在羈留室無法入眠,精神狀態不佳,使他行路暈及難以記得別人的說話。若沒有警長指示,首被告則不會作出以上招認。而父母親的缺席,亦令首被告感到傍惶。
📌 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調查
控方盤問下,首被告同意警方入屋時態度良好,有向家人解釋情況,首被告沒有聽到警方會進行搜查。首被告沒有了解為何要回警署,但基於配合調查的原因而回到警署。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故沒有提出延遲要求或拒絕。
📌 控方質疑其他警員沒有威逼被告,為何他願意簽署記事冊
控方指出警長52861沒有要求首被告在15543記事冊上簽署,為何要簽?質疑首被告自願簽署。 首被告解釋因為52861作出各種恐嚇時,警員15543亦在埸,加上他們都是警員。因此,即使52861沒有要求遵從15543的指示,被告亦照做,估計記事冊都是與認罪有關,所以無閱讀記事册內容就簽署。
在錄影會面上,首被告所做的招認,包括「犯刑毀原因是要求學校停運至停課,同社會話題有關」乃警長在帶領他到會錄影會面至開機前一刻。
控方指警長沒有教導首被告作證供;首被告是自願作錄影會面等;首被告是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但遭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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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被告母親作供
母親指在家中時,記事冊警員問首被告知不知某日子的縱火案,首被告指有在FB上看到。
警長話要入去搜,出來時指有兩枝棍,又問首被告「呢兩枝棍邊個㗎」,首被告回應指稱是朋友的,及後警長要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彼時父親有問「係咪同仔一齊返去」但警長以「年滿16歲而拒絕」,由於被拒絕所以沒有再提出。回到警署後由於分開了無見過,相隔三天上庭後才到壁屋探訪。
控方盤問下,母親回應首被告「在家瞓覺」的回應是回應警方提問。「朋友所給」的也是對警方所講。母親理解「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是三人各需落一份口供。
林官着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再作陳詞,案件押後至5月10號上午09:30同庭再續。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但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9:27廣播 9:34 開庭
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9:48 現休庭 至10:15,法庭將會就關於另一案刑毀的招認與本案之關連作出特別事項裁決
#林偉權法官 不接納有關招認,剔除A1及其母親在警署的特別事項口供。而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所指的「公眾地方」有可能不再適用。建議控方修改控罪至簡易治罪條例或撤控。控方回覆要徵詢律政司意見。
庭上依時序,播放之前在庭上播放過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時續審,被告期間維持保䆁。
如有補充請報料,🔰請按此報料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9:27廣播 9:34 開庭
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9:48 現休庭 至10:15,法庭將會就關於另一案刑毀的招認與本案之關連作出特別事項裁決
#林偉權法官 不接納有關招認,剔除A1及其母親在警署的特別事項口供。而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棍)所指的「公眾地方」有可能不再適用。建議控方修改控罪至簡易治罪條例或撤控。控方回覆要徵詢律政司意見。
庭上依時序,播放之前在庭上播放過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5月11日1430時續審,被告期間維持保䆁。
如有補充請報料,🔰請按此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2:28 廣播 2:38 開庭
押後15分鐘,待控方再回應法庭,有關控罪(2)的處理
3:01 小休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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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廣播 2:38 開庭
押後15分鐘,待控方再回應法庭,有關控罪(2)的處理
3:01 小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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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宗銘誠大律
A2法律代表:#黃錦娟大律
2:28 廣播 2:38 開庭
法庭昨天已裁定不接納,有關控罪(2)被告的招認及辯方證人(即其母親)的口供錄取;法庭提出律政司會否就該控罪作出修改。
控方今回覆,不會對控罪(2)作出修改,仍沿用當初的控罪基礎。
法官指出就有關控罪(2)會否修改,以簡易治序條例處理;經過一番討論後,控方代表需再徵詢律政司指示,因此押後15分鐘,
3:01 小休
經徴詢後,仍然對控罪(2)不會有修改;最後法庭裁定:
A1 面對三項罪名 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A2 ,面對控罪(3)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先休庭 A2代表需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
4:01 休庭
A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及證物
A1的證物處理,個人財物可以取回,兩枝伸縮棍、棍袋及過濾式口罩需存檔;沒有訟費申請。
押後期間,雙方將呈交書面陳詞給對方及法庭
案件押後至5月26號上午09:30,聽取雙方陳詞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林偉權法官 #審訊 [7/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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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法律代表:#宗銘誠大律
A2法律代表:#黃錦娟大律
2:28 廣播 2:38 開庭
法庭昨天已裁定不接納,有關控罪(2)被告的招認及辯方證人(即其母親)的口供錄取;法庭提出律政司會否就該控罪作出修改。
控方今回覆,不會對控罪(2)作出修改,仍沿用當初的控罪基礎。
法官指出就有關控罪(2)會否修改,以簡易治序條例處理;經過一番討論後,控方代表需再徵詢律政司指示,因此押後15分鐘,
3:01 小休
經徴詢後,仍然對控罪(2)不會有修改;最後法庭裁定:
A1 面對三項罪名 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至於A2 ,面對控罪(3)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先休庭 A2代表需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
4:01 休庭
A2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及證物
A1的證物處理,個人財物可以取回,兩枝伸縮棍、棍袋及過濾式口罩需存檔;沒有訟費申請。
押後期間,雙方將呈交書面陳詞給對方及法庭
案件押後至5月26號上午09:30,聽取雙方陳詞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5]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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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主要舉證依賴閉路電視及截圖V3(9 ),V4(5)及V2。雖然片段不是連貫,控方不單憑衣箸,亦從2人手持物品及出現時間等推論2人如何到現場縱火。就控罪三,控方舉證需證明兩意圖(1)意圖摧毀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破壞及(2)意圖籍摧毀財產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因當時校內有管理員)。
林官提出D2是否知道凌晨仍有管理員。自己案件DCCC803/2020 對縱火案元素有作定義但因上訴仍待上級法院結果,暫時假設裁決正確。法官表明控罪內容寫法重要,本案學校有其他出入口,是half open space,,控罪內容兩人放火燒正門外牆及花槽,控方需指出如何危害內裏人生命。主控解釋不排除燒正門令玻璃門碎裂令煙飄入或碎片彈入傷害他人,該非廢置建築物縱使是深夜二人亦不能排除校內仍有人,法庭應關注2人是否諗過門口木板後可能有人在,縱火行為會令裡面人受傷,即罔顧他人生命。控方立場是燒毀校外花槽及玻璃門,有意圖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倚賴書面陳詞,指控罪不單證明知悉有人在校內,仍需知道有人必會受傷仍照做。控方主要依賴CCTV指走廊出現2人就是縱火2人,然而鏡頭非連續性,控方其實沒有足夠基礎。一號樓梯找到之一隻有被告DNA手套亦沒殘留易燃物品痕跡,不可排除D2較早日子遺下,而手套旁6個樽蓋是普通大量生產,能夠蓋在縱火現場找到樽上也不出奇。就算法庭從環證供推論D2是縱火者,亦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意圖罔顧他人受傷。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5]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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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主要舉證依賴閉路電視及截圖V3(9 ),V4(5)及V2。雖然片段不是連貫,控方不單憑衣箸,亦從2人手持物品及出現時間等推論2人如何到現場縱火。就控罪三,控方舉證需證明兩意圖(1)意圖摧毀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破壞及(2)意圖籍摧毀財產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因當時校內有管理員)。
林官提出D2是否知道凌晨仍有管理員。自己案件DCCC803/2020 對縱火案元素有作定義但因上訴仍待上級法院結果,暫時假設裁決正確。法官表明控罪內容寫法重要,本案學校有其他出入口,是half open space,,控罪內容兩人放火燒正門外牆及花槽,控方需指出如何危害內裏人生命。主控解釋不排除燒正門令玻璃門碎裂令煙飄入或碎片彈入傷害他人,該非廢置建築物縱使是深夜二人亦不能排除校內仍有人,法庭應關注2人是否諗過門口木板後可能有人在,縱火行為會令裡面人受傷,即罔顧他人生命。控方立場是燒毀校外花槽及玻璃門,有意圖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倚賴書面陳詞,指控罪不單證明知悉有人在校內,仍需知道有人必會受傷仍照做。控方主要依賴CCTV指走廊出現2人就是縱火2人,然而鏡頭非連續性,控方其實沒有足夠基礎。一號樓梯找到之一隻有被告DNA手套亦沒殘留易燃物品痕跡,不可排除D2較早日子遺下,而手套旁6個樽蓋是普通大量生產,能夠蓋在縱火現場找到樽上也不出奇。就算法庭從環證供推論D2是縱火者,亦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意圖罔顧他人受傷。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逾3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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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法庭已考慮所有環境證供, 肯定D2就是錄像中的其中一個嫌疑人, 縱火後跑回商場棄置手套, 雖然接納PW3的說法是該中學的學生有時會戴手套清潔及到商場聊天, 但不接納辯方指有D2 DNA的手套是案發前已棄在商場。 法庭認為D2當時並未想到會有人深夜仍留在校園, 例如保安, 而縱火損壞的部分是花槽及牆壁, 理應沒有想過火勢會蔓延到校內而危害到校內的人, 而實際火勢亦未蔓延到校內。 法庭裁定D2就控罪(3)罪名成立❗️
D2初犯。 辯方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認為過輕, 只會索取教導所報告。
控方手頭上沒有學校維修的價格, 證物P3, P8銷毀, P15交還D2, 其餘文件及截圖保留在法庭檔案。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000同庭判刑, 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林偉權法官 #裁決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逾3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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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法庭已考慮所有環境證供, 肯定D2就是錄像中的其中一個嫌疑人, 縱火後跑回商場棄置手套, 雖然接納PW3的說法是該中學的學生有時會戴手套清潔及到商場聊天, 但不接納辯方指有D2 DNA的手套是案發前已棄在商場。 法庭認為D2當時並未想到會有人深夜仍留在校園, 例如保安, 而縱火損壞的部分是花槽及牆壁, 理應沒有想過火勢會蔓延到校內而危害到校內的人, 而實際火勢亦未蔓延到校內。 法庭裁定D2就控罪(3)罪名成立❗️
D2初犯。 辯方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拒絕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認為過輕, 只會索取教導所報告。
控方手頭上沒有學校維修的價格, 證物P3, P8銷毀, P15交還D2, 其餘文件及截圖保留在法庭檔案。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000同庭判刑, 被告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連同拘捕後不准保釋前後共還押3個半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1)-(3)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A2審訊後控罪(3)裁定罪名成成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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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索取報告內容:
被告明白及同意索取之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家人由小到大成長中不斷支持,父母及兩姊有到場,父因疫情沒有工作,兩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大致上讀書成績一般,高中適逄社會事件參與通訊羣組犯下本案,感化官指有悔意,希望之後能繼續讀書,因本案已經還押3個多月已吸取教訓,希望根據報告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教導所
-學校因縱火之維修費用8萬9千多元因被告經濟能力有限不需賠償。
📌簡單原因
本案罪行嚴重,一般判刑達數年,但案情嚴重犯人若年輕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以外選項。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為18個月,較勞教中心長。法庭對相同罪行量刑以3年即時監禁起點,大部分人一般情形24個月可服刑完畢,教導所羈留期加監管期不少於監禁。
法庭認為A2年輕判入教導所有足夠懲罰及更生元素,這便是是A2的最後判刑。
#林偉權法官 #判刑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連同拘捕後不准保釋前後共還押3個半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1)-(3)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A2審訊後控罪(3)裁定罪名成成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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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索取報告內容:
被告明白及同意索取之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家人由小到大成長中不斷支持,父母及兩姊有到場,父因疫情沒有工作,兩姊為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大致上讀書成績一般,高中適逄社會事件參與通訊羣組犯下本案,感化官指有悔意,希望之後能繼續讀書,因本案已經還押3個多月已吸取教訓,希望根據報告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教導所
-學校因縱火之維修費用8萬9千多元因被告經濟能力有限不需賠償。
📌簡單原因
本案罪行嚴重,一般判刑達數年,但案情嚴重犯人若年輕法庭可以考慮即時監禁以外選項。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為18個月,較勞教中心長。法庭對相同罪行量刑以3年即時監禁起點,大部分人一般情形24個月可服刑完畢,教導所羈留期加監管期不少於監禁。
法庭認為A2年輕判入教導所有足夠懲罰及更生元素,這便是是A2的最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