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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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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元朗 #審前覆核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押後至2020年9月4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處理答辯,並規定警方須於一星期內交齊文件予辯方。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元朗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或可能只傳召一名街坊和負責拘捕得警員(但因為未簽65C,身份可能有爭議),無錄像片段需要呈堂。另外,已有草擬未簽署的同意案情。

辯方將呈上兩段共一分鐘,已經剪裁的錄像。或會傳召兩名事實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5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1/2]

👤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譽來,對該藍譽來造成身體傷害。

==============

上午劍拔弩張地完成控方證人PW1藍譽來作供。PW1答盤問節錄:

「如果我由細到大我間間鋪頭都要登記,我去咗土地註冊處做啦。我同意嗰度係講錯咗嘅,係講錯咗銀行。但係[……]如果我哋仲喺度講呢兩個名,你不如要求我去調轉佢哋兩間鋪嚟做返佢啦。」

現休庭至1430。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111元朗 #審訊[1/2]
(*深夜補審訊記錄。)

👤鄭(33)

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

💁🏻‍♂️控方擬傳召一名在證人名單上的醫生,但因疏忽,醫生今早並無到庭。)


承認事實(一)
(1) 2019年11月11日早上7時30分,被告曾身處香港新界元朗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附近。同日7時40分,警員17673在上述地點附近,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
(2) 同日早上8時55分,被告曾到博愛醫院驗傷,發現左膊頭有擦傷、左前臂有瘀傷。該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2。
(3) 同日早上8時57分,藍裕來到博愛醫院接受診治,有如下傷勢:頭皮有頭痛、口腔疼痛但無明顯傷勢,左前額及口部有輕微浮腫,左眼窩上有擦傷,左邊上唇有3毫米抓傷,和左膝頭有疼痛。驗傷醫生Ling Samuel寫下一份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3。
(4) 2020年11月23日,偵緝警員33187為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的道路和街道,拍攝14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4。
(5) 上述照片的目錄和相片下的描述,均能顯示所拍攝地點的準確地址。
(6) 被告和藍裕來事前互不認識。
(7)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8) 此承認事實(一)呈堂為證物P1。

承認事實(二)
(1) 偵緝警長33187於2020年12月18日下午5時,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元朗一帶現況」搜尋 ,在網站TMHK上找到一段6分34秒的片段,標題為「【TMHK現場直播】元朗一帶情況#TMHK20191111」。該片段下稱為「TMHK片段」。
(2) 同日下午8時,偵緝警長33187在Facebook上以關鍵詞「全城三罷」搜尋,在網站蘋果日報上找到一段7小時56分鐘21秒的片段,標題為「【蘋果fb live】網民號召全城三罷」。該片段下稱為「蘋果片段」。
(3) 偵緝警員4413於2019年4月23日,獲委任為電腦初步檢驗人員,其從網路下載短片的專業技能不受爭議。
(4) 偵緝警員4413協助警長33187,完整地下載TMHK片段及蘋果片段,無對影片作出刪減及修改。
(5) TMHK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01」,燒錄在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5。
(6) 蘋果片段被命名為「YLRN19042995TCIRC2019-11-11.NP4」,燒錄在另一紅色光碟中,呈堂為證物P6。
(7) 2020年12月23日,偵緝警長33187在藍裕來面前播放TMHK片段和蘋果片段。
(8) 上述證物鏈的連鎖性及完整性不受爭議。
(9) 此承認事實(二)呈堂為證物P1(A)。

證物
P1 承認事實(一)
P1(A) 承認事實(二}
P2 被告的醫療報告
P3 藍裕來的醫療報告
P4(1-14) 相簿
P5 TMHK片段
P6 蘋果片段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藍裕來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7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PW1)
P8 有PW1標示的蘋果片段截圖(顯示被告)

藍今年45歲,已婚,有三名子女(最小的13歲兒子就讀中一),現居元朗,為運輸公司東主。

案發當天7時半,被告駕駛白色私家車(車頭上寫DAYSTABLE),經過大馬路與大棠路交界,遭遇堵路。被告於星展銀行前紅綠燈位塞車,見到皇冠珠寶金行外有約40名示威者「圍住個阿伯」;事後回想,該阿伯逾70歲,被十多人「係噉指、係噉推同鬧」。

藍見阿伯被推跌在地,「忍唔住」下車走到行人路,打算阻止。他以手攔住「搞事嗰班人」,被人一拳擊中臉部近左眼位置;該男子穿灰藍色恤衫、戴眼鏡、口罩,瘦身材,頭髮長可掩耳。其他人開始用雨傘及硬物,襲擊藍全身。藍稱左臉當時沒有感覺,後來才覺「有啲痛」。有人擋住不讓人打藍及阿伯,但他不知這些人是誰。

(藍此時在庭上認出被告。)

警察到場,被告仍在。藍雖受襲但還未離開,走到自己車旁,對該處的警察稱「有人打我」,並指出被告。

藍送兒子上學後,立刻到博愛驗傷。主控讀出醫療報告,請藍辨認六個傷勢中哪個為被告所致;藍指不清楚,但當初被告拳頭打在自己的左顴骨位。

(控方展示相簿及兩段影片,藍辨認老伯被推跌、自己被打及向警方指自己被襲的位置,並在影片中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證人盤問問題稿
💁🏻‍♂️藍生全程寸嘴,建議睇問題稿。)

針對藍的口供紙,辯方提出質疑:
A) 藍只針對被告行為作描述,沒有說出整個被圍毆過程
B) 藍先後錄有兩份口供,第二份口供中,「警員到場後」的部分多出一些細節
C) 第一份口供中寫被告在「貼身」距離施襲,第二份寫距離為「一尺」
藍以「阿sir噉問,我咪噉答」回應大部分問題,並重申口供內容。

辯方爭議藍如何肯定是被告打傷自己。期間,PW1突指:「噉佢啲同黨打埋我嘅,噉咪又係佢打囉。」旁聽席上嘩然。
辯方又問,藍是否除被告打自己外,對其他事印象不深或看不到。藍指:自己脊背受襲,但仍阻止被告離開,故看不到背後情形。「佢最先打我,我緊係唔俾佢走啦!緊係要俾差人拉咗佢啦!

雙方重組阿伯被包圍的情形,藍忽得出「不穿黑衣的是被告,被告把阿伯推跌在地」的說法。辯方著他在口供紙上找出這句話,翻找近一分半鐘後,藍喃喃道:「咦,冇寫喎。睇吓先。」

案發地點於大馬路往屯門方向行車線,藍口供紙上卻稱事發於東亞銀行外(近另一條往元朗方向行車線)。辯方提出兩點質疑:一,大馬路地標有榮華、屯門/元朗的方向、星展銀行,不明白藍為何偏偏選東亞作標識。二,事發十個月後,藍仍同意東亞銀行外為事發地點,有誤。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當日根本無人包圍、指罵阿伯,而是有兩幫人互相爭執。被告靠近了解,被人從後抓住、拉跌,甚至被用竹支擊打,幸而成功避開。藍與襲擊被告的人為一黨,有人出手幫被告解圍而導致藍受傷。


PW1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17673梁偉宏(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被告當值元朗警署軍裝巡邏隊第二隊,於早上7時半到達事發地點。當時,藍聲稱受害,向剛到場的警員指出被告;PW2把被告帶上行人路調查,後作拘捕。


辯方盤問

辯方先指出辯方案情:被告接受調查時,曾說自己「較早前聽到上址有人大叫,於是上前協助,期間與人發生爭執,並被人襲擊及扯跌,導致左膊及左手前臂受傷,並冇出手打人」,PW2同意。辯方繼而指出PW2曾對被告搜身,搜出急救用品,但PW2沒有印象。

被告當天接受調查的位置近往屯門行車線,而另一邊的行車線上有東亞銀行,往元朗輕鐵站方向。回溯PW2的口供紙,上寫拘捕地點為大馬路「向元朗方向」,唯PW2不覺是錯,認為意思乃「往元朗市中心」方向。辯方則建議,PW2是因得悉藍供稱事件在東亞銀行外發生,故受誤導,寫錯拘捕位置。


控方覆問

PW2指,自己無見到被告跌低。回到警署後,他沒有為藍落口供、沒見過藍的口供,自己口供乃獨自寫出。


PW2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傳召辯方證人DW1 郭小姐

辯方主問

證人大學畢業,在職,無刑事定罪記錄。案發時,她沿大馬路元朗方向行車線,往又新街搭小巴。經過事發地點,她在星展銀行對面發現有人衝往十字路口,又有人落車、衝向同一位置,隨即有人打交。

她留意到有人從後抱住被告,並「有人拾起一支棚架嘅竹,對住佢個頭,打落去,好彩嘅係唔中」。被告左右扭動,掙脫,此時有喊聲傳來:「防暴到喇!」群眾四散,抱著被告的白衫男人跑回車上;證人離開現場,回頭再望,防暴已圍住被告。

證人和被告素不相識,因在網上留意到被告被控襲擊,決定上庭說出「自己見到嘅嘢」。


控方盤問

證人憶述,白衫男人穿T恤,開右車門下車;但忘記其下身裝束,亦無留意他有否離開現場。控方了解證人當天行走路線後,反覆確認防暴警察的位置:證人走到「拾下拾下」(店鋪名)外時,防暴正向永隆金鋪方向走去,行近被告。

主控三次問及被告當時位置,證人前兩次回答沒有印象,第三次指是在永隆金鋪外。主控質疑證人為讓被告脫罪臨時改口,證人解釋:主控曾問自己的位置,她透過回憶自己前方發生的事件,記起被告位置。

事發前後,證人沒聽到有人大叫求援,也無在現場看到老人。她沒印象被告有否參與打鬥,也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被人抱住。

裁判官協助釐清事情:「打交」事件於永隆金鋪外行人路發生在先,證人看到被告在後。她不知「打交」牽涉什麼人、誰打誰,亦不清楚人數。


DW1作供完畢。
(*直播員表示辛苦晒姐姐UwU)

==============

案件押後至1月5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續審 [2/2]

鄭 (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參考昨天審訊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案情依賴報稱受襲人藍裕來證供

📌辯方結案陳詞
-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 醫療報告只提到PW1被木棍襲擊,但PW1作供只執著於被告拳打
- PW1庭上突然聲稱被告推阿伯,但口供內從未提及
- 如PW1為阿伯解圍,案發時理應身處阿伯附近,但他們之間有一段距離
- PW1口供案發地點有誤,案發地點應為星展銀行外而非東亞銀行外。PW1居住元朗多年,每日經過上述地點,理應清楚地標
- 被告在防暴到達時第一反應是指出自己並無打人而是被人打
- D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對不清楚的事會直接回答沒有留意/無印象
-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押後至1月19日1600屯門法院第八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速報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由於控方證據有欠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然,裁判官續指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就此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此裁定普通襲擊罪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判刑,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2021年1月4-5日於梁雅忻裁判官席前審訊

被告人面對一項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法庭不會重新覆述各項證據。
控罪詳情:

2名控方證人
1名辯方證人
2段片段均來自電視新聞報導
1份PW1的醫療報告
1份被告的醫療報告

承認事實中指出被告與PW1並不認識。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必要證明自己無罪。如果控方提出之證供存在不可能或辯方提出之證供存在可能,法庭都須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片段拍攝的時間點在事件的較後期,未能客觀顯示案件發生的經過,所以主要倚賴的是PW1所提出之證供。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在於PW1辨認施襲者,即使法庭認同PW1為可信之證人,其也可有出錯的情況。

案件分析
辯方對PW1有不少的批評,而本席不認為其本身存在不合情理的地方,也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PW1形容自己落車是阻止他人指罵或推撞伯伯,而正前方出現名男子,向其左方拳擊,而該男子距離PW1形容為約一呎,及後形容為好近。辯方認為PW1在此描述有矛盾的地方。

然而,本席認為所指大約一呎,不足一呎,都是在形容「好近」,並沒有矛盾之處,PW1只是在用不同字眼形容他們之間的距離。

辯方亦質疑由於好近,被告不可能以水平方式用拳頭打向PW1左方。

本席並不認同辯方此番說法,即使在好近的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

PW1能形容到被告的上身衣著,髮形,而片段可見光線充足。即使有其他人其後向他施襲,PW1亦坦承不知頭部傷勢是何人做出。本席認為PW1是沒有誇大,實話實說的證人。他已中肯地講出額頭上有傷勢的情況。他只是相信頭部流血位置是被告打的位置,但就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流血,則表示不知道。

對於辯方證人,本席相信她已努力向法庭描述事發經過:承認見到PW1之前似乎有人打交,但牽涉何人,則不清楚。

即使法庭接納辯方證人之證供,本席認為辯方證人仍無法見到案發事情。事情發生在她第一眼見到被告前,她未能協助法庭了解事情始末。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被人襲擊,而其醫療報告中亦反映出手部有傷,與之吻合。若法庭同意此說法,PW1指出由受襲擊至防暴到場,視線均沒有離開被告的說法,便會出現合理疑點。

法庭認同PW1的視線由受襲至防暴到場是否完全沒有離開過是有偏差。畢竟期間有其他人向其施襲,可想而知,現場是混亂的。然,對於發出第一拳的人會否有出錯,本席認為他能記下對方的容貌。PW1早已指出被告為指罵,推撞伯伯的其中一人,而非到法庭才出現之證供。法庭接納此說法並非PW1在法庭上臨時作出來,以加強自身可信性。

所以即使有短暫時間視線沒有完全在被告身上,法庭仍可有合理推論。被告被制服,有被襲擊,但都不改之前被告向PW1襲擊的事實。

法庭接納PW1能辨認被告,沒有認錯。PW1是誠實可靠之證人,其陳述為事實。

醫療報告只為與PW1之證供對比是否吻合,辯方亦沒有傳召醫生出庭作證,但上述均沒有指出頭部傷勢是如何造成。

辯方證人沒有目擊事件的全部,其證供未能削弱控方案情。

裁決
原則上,被告現面對的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PW1不肯定是因為被告人拳擊而造成頭部傷勢。控方證據上有所缺失,法庭對此有保留,控方未能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提出足夠證據使法庭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故此,本席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而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得出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由於被告從沒有在任何階段表示會同意「普通襲擊」,所以被告依然是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的行為在普通襲擊罪中算是較嚴重情節,加上當時現場環境,本席不打算判罰款,並將為被告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需指出社會服務令的嚴重性等同於監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是為了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開放一切合適判刑選項。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判刑。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1元朗 #判刑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鄭(33)

控罪:普通襲擊(修訂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與大棠路交界,青山公路88-92號附近襲擊藍裕來,對該藍裕來造成身體傷害。

經審訊後罪成,裁決按此
*手足原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在裁決時表示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總而言之,經審訊後,手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普通襲擊罪成立。

速報: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元朗

鄧(22)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申請暫時無須答辯,就控罪和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原有保釋條件:
現金擔保2000元

新增三項保釋條件:
1 報稱地址居住
2 不得離開香港
3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辯方需在明年1月7日或之前來信法庭表明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庭聽取答辯,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2022.02.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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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胡(20)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1日被判處9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劉(2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6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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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8/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2/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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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續審 [10/2]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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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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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鄧(22) #答辯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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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許(25)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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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1:50 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不認罪

內容不全,歡迎補充🙏

證物鏈方面,控方不依賴衣服,把重點放在口罩;另有三名證人,控方表示第一名是主要證人。裁判官預2022年4月6日及7日兩日審期,以中文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6日上午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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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馮達浚🛑已還押超過13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5:00
👤蔡(38) #宣布判決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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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湯,梁,鄧,簡(24-34)🛑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0: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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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2]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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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被告不認罪

0940 開庭,控方表示第二控方證人女警55769 因確診武肺,未能上庭。辯方申請將整個審訊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 屯門法院第七庭繼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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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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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符,陳,李,劉(17-28) #不服定罪上訴 [2/1] (#1225九龍灣 2項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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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9/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5/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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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30
👤朱(19) #答辯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鍾(32)🛑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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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趙寶琴,王振霖/新界西候選人🛑兩人已還押20日🔥#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未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
👥盧,盧(33-50)🛑兩人已還押逾1個月🔥#判刑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7/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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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審訊 [1/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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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 [1/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了三名控方證人,當中只依賴PW1的證供。

控方案情詳情請按此

📌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當中被控方盤問大約90分鐘,不乏一些有趣或是尖銳的問題,比如「所以你本人有呢個習慣,若然你病呢,就會帶口罩喇?」、「即係你做女咁耐,都唔知屋企人有無儲口罩?」、「唔係挑戰政治立場,(但係你) 對政治有無立場?」。

被告作供及盤問詳情請按此

被告作供完畢。

裁判官提議辯方明日才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同意。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 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16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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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李(22) #覆核申請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3)🛑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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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鄭,李,廖(17-31)🛑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葉,歐,楊,傅,羅,鄭,潘,楊,吳,黎,韓,陳,羅,李,黃,陳,蔡,林,陳,梁,袁,葉,陳,吳,陳,黃,吳,葉(17-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宣布決定 (#1112中環 暴動 7項蒙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0/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6/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3日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謝,周(23-26)🛑謝服刑中 #宣布訟費決定理由 (#0824觀塘 暴動;謝審訊首天認罪,於2021年10月28日被判處2年3個月監禁;周於2021年12月8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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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王(24)🛑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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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09:30 (不設旁聽)
👨🏻‍⚖️莫子聰裁判官
👤* #審訊 (#未知詳情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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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續審 [8/10]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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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0
👥趙,黃(26-29) 🔥#判刑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黎智英(72)🛑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47-59)🛑兩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楊清奇,陳沛敏,馮偉光,林文宗/《蘋果日報》前高層(51-57)🛑四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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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0
👤鄧(22) #續審 [2/3]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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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審訊[2/2]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結案陳詞
辯方進行結案陳詞,詳情如下。

2019年11月11日唔係普通嘅日子,而係有一個已經喺宣傳上醞釀嘅大三罷,即罷工罷市罷課。當日元朗警區已經佈置高調巡邏。我們需要判斷嘅係,被告喺示威者人群中間,究竟係堵路者,定係有合理原因出現。若然要作出合理觀察,就要睇佢嘅裝備或者衣着,比如一啲所謂黑衣人有蒙面,或隨身帶有熱門用品好似雷射筆,手套,或是背包,甚或工具攞嚟拆鐵欄或者掘磚頭。
喺當日早上等車,翻工翻學嘅繁忙時間,金豐大廈外人來人往。控方證人亦能確認到,當日示威者係有同翻工翻學嘅人係有衝突。而隔住大馬路嘅兩邊行車線,第一控方證人喺電光火石間,見到有個著灰色衫,帶黑口罩嘅女仔(即被告),擺低咗啲嘢,佢當時唔記得,但後來根據證人嘅記事簿,佢係擺低咗一舊磚頭。究竟當時被告係堵路,定將磚頭搬開,其實兩樣都可以喺馬路上發生,佢係擺去馬路邊。當時控方證人形容情況係兵荒馬亂,咁佢會唔會可能有誤判?可見佢當時嘅行為,堵路並非唯一可能性。
整件事事發唔超過10分鐘,被告被捕附近得兩個警員。被告人無上手扣,只係女警拖住佢嘅手。被告當日嘅衣著同其他示威者唔同,咁佢嘅解釋係咪合理呢?佢住喺元朗,工作喺元朗,如果青衣大埔,係有可疑,但係佢作供,路線目的地,合情合理。我唔再重覆佢去澳洲領事館嘅路線,佢當時趕唔趕,係當時嘅判斷。我哋唔係要講西鐵快十分八分鐘,而佢唔搭西鐵,就覺得佢有錯。D7係澳洲內政部發出嘅證明,證明被告去WORKING HOLIDAY係一路以嚟醞釀嘅事。
佢啱啱讀完紀律部隊,志願係加入警隊。佢參與呢啲,係相當可能大會被拘捕,所以佢係響應號召嘅可能性比較低。當然閣下都睇到,無刑事定罪紀綠。當時現場兵荒馬亂,PW1喺遠距離睇,可能會睇錯。若然被告嘅講法可能係真,係應該脫罪,PW1佢嘅遠距離觀察都可能有錯,若然有機會錯,係應該脫罪。當時即時搜屋,亦無搵到任何示威嘅裝備。因此,本案係有疑點,被告講法可能係真,因此應該罪脫。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之後,裁判官與辯方就被告作供與控方案情的矛盾之處作討論,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一)究竟被告逃離堵路現場當刻是以急步離開還是逃跑而去,以及(二)被告在後巷跌倒後有沒有人嘗試扶起她,還是有人主動按住她。

📌 裁決
討論過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4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第一日審訊詳細內容尚在整理中,會於裁決當日或之前完成,並放於第一日審訊的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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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2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3
[2022.05.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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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何(24) #宣布判決 (#20200114深水埗 普通襲擊;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30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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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謝,熊(19-20) #續審 [6/6]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鄭,鄭,李,廖(17-31)🛑A2鄭,A4李已還押7日,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 🛑方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鍾(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2/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15:00
👥莫,楊,李(20-33)🛑三人已還押29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5/20]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21日 #續審 [2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4/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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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蔡,丁(39-54) #轉介文件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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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7-90)🛑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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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鄧(22) #裁決 (#1111元朗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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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戴耀廷🛑因另案還押中 🔥#判刑 (#2016雷動計劃 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元朗 #裁決

鄧(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 - 元朗段39號金豐大廈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0941 開庭

📌 裁決
以下是裁判官的口頭裁決。
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裁判官先花費約10分鐘分別重覆一次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

🧷 相關法律原則
本案為刑事案件,因此本案的舉證責任在控方,並需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庭會小心觀察每名作供人時的神情。法庭不會因不接納被告的作供對她作出不利推論。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作供可信性較高。

🧷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辯方並不挑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只是在一些小事上提出疑問。法庭認為所有三名控方證人作供時合情合理,沒有關鍵矛盾。

🧷 被告證供
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不合理,關鍵情節上前後不一。
第一,被告承認當時被捕後有大喊。眾所周知,示威人士被捕時會大叫自己的名稱,而本案發生於大三罷。她當時只解釋是事發突然,但這反應是不合情理的。
第二,被告聲稱在搬磚到行人路的時候沒有受黑衣人阻止,但當時黑衣人已有與普通市民起衝突。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反而不受阻止,是不合情理的。
第三,被告指自己害怕警察和示威者的衝突,但當警方到達現場,示威者已經四散。被告此時候卻走入小巷,這行為是不合理的。
此外,裁判官亦指出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方向與被告的作供有矛盾。故此裁判官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因而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 結論
裁判官指出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並引出相關案例。裁判官裁定,當日案發地點的堵路有多於3個人,並有作出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並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該集結是非法集結。
被告案發的行為是在參與非法集結,而並非旁觀者。若然她是無辜的途人,便不會跟隨其他示威者從大馬路跑進小巷。
被告表示想報讀紀律部隊,辯方便借此引申出被告當時不大機會犯案。然而裁判官利用案例反駁這說法。
故此,被告案發時不可能是無辜的市民,她必然在參與非法集結。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不重覆被告人的背景。今天被告家人有出席。
辯方指,大三罷即使有預謀,當日的情況並非惡劣,當時只有50多人,並非大規模集結,並只是用普通雜物堵路。而集結地點亦非主要幹道,只是一個巴士站,比較下只屬小規模。
案發時間只有10分鐘,亦未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後有持續集結。
當日沒有實質財物損失,沒有人受傷。即使有暴力行為有爭吵,但只是短時間。
被告當日並非組織者,只是一般參與者角色。被告本來是無條件釋放,距離案發日子已過了兩年,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 判刑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7日0930時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要還柙。

1024 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