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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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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判刑

張(29)🛑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

案件背景:
2020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方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拘捕逾60人。
事發半年後,張在2020年9月30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及須守宵禁令;11月10日張大認罪,原安排在1月28日進行審訊,惟張在1月18日認罪,還押至今。

案情大綱: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張從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逃跑,一名警員追截張後,指追截期間從他手中掉出一支雷射裝置,內附電池,警員隨即拘捕被告。張管有的雷射筆為第4級別高功率雷射筆,被此類雷射筆照射會造成眼睛損害。從網上直播片段顯示,在張被截停前的較早時分,曾有人以雷射筆照向警方。

——————

📌背景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家境清白,工作勤力,孝順父母,還押14天父母每天探望被告,支持被告更生,相信短時間的還押已對被告人造成重大衝擊。

📌求情信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
第1封由被告人親自撰寫,表示悔意,對於令家人擔心,愧對家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
第2及第3封由被告雙親撰寫,表示擔心兒子,因社會事件影響,衝動犯事,與被告人本性並不相符。
第4封由被告同事及上司撰寫,內容正面,指出被告人勤奮工作。
最後一封是被告人還押期間再次撰寫,在過去兩星期只能隔着厚厚的玻璃與家人見面,令自己深深反省。

📌求情

盡早認罪
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明白認罪與審期接近,原因是曾更換律師團隊,但亦盡早寫信向法庭認罪。

意圖
雷射筆本質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同意案情,亦表示同意有意圖用以傷人,但傷害他人並非唯一意圖。
案發地點為被告住所附近,被告當天看見樓下有人聚集,故「落街睇下」,但一念天堂一念地獄,攜帶雷射筆致干犯控罪。案發前亦發生過尖沙咀太空館被雷射筆照射一事,攜帶雷射筆除傷人以外亦可有其他用途,被告人貪玩和愚蠢到時本案意圖。
其次,被告並沒有打算主動施襲。被告人當時身穿街坊裝,沒有任何裝備,只是打算出現突發事件時用雷射筆自衛自保。
被告亦坦白向感化官稱購入雷射筆時並沒有打算用以傷人。

沒有證據顯示曾經使用雷射筆
被告被捕時為落樓後幾分鐘,控方案情指2127時有人使用過綠色雷射筆,但被告在2220時左右被捕,2127時根本尚未到達現場,加上雷射筆發出的光線為藍色,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截停前曾經使用過雷射筆。

📌案例
辯方呈上 HCMA101/2020 #0727元朗 一案。案中涉及1支伸縮警棍及1支雷射筆,上訴人當時裝束包括盾牌、面巾、手套、頭盔、防毒面罩、打火機、護膝等,案情比本案嚴重。惟本案涉及1支第4級雷射筆,相對案例的3B級雷射筆較嚴重。
#黃崇厚法官 在該案指出攻擊性武器案件有6點須考慮:
1. 數量:本案只涉及1支
2. 種類:本案雷射筆並非大型武器一隻手可持
3. 性質:本案而言雷射筆為最高級別
4. 是否合適及容易使用
5. 有沒有隱藏:本案被告手持雷射筆沒有隱藏
6. 意圖:本案傷人並非唯一意圖,亦會用以自衛
#黃崇厚法官 對第4點作出觀察,該案涉及的伸縮警棍並不需要任何訓練,雖然實際使用取決於使用者的力度和攻擊位置。但雷射筆明顯在有效性方面次於警棍。雷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人承認自衛時會使用。雷射筆可以傷及眼睛,亦可在遠距離使用,在60米外可造成傷害,但可造成什麼程度的傷害並沒有資料。法官都觀察到在遠距離外有目標地射向眼部有一定難度,雖然不排除照向人群時有機會意外射中。
法官亦指出為不法目的使用攻擊性武器比自衛更嚴重。
案例中涉及兩件攻擊性武器,其中一件具有更大威力,而且上訴人並非居住在案發地點附近,而是故意前往案發地點。
#黃崇厚法官 指該案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並非不合理但仍然偏高。

若該案涉及威力較大的警棍,並且有防護裝備,12個月為量刑起點依然是偏高,本案以4至6個月為量刑起點較為適合。

至於另外兩宗涉及雷射筆的案例都沒有量刑指引,本案有酌情空間可平衡刑罰及更生,對沒有定罪紀錄的被告人已經有阻嚇性,希望法庭寬大處理,扣減四分一刑期,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判刑
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但根據《公安條例》第33(2)條,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判刑選擇。

裁判官考慮過背景報告及求情信,亦考慮辯方呈上的案例HCMA101/2020中的各項法律原則,公安條例一般需要保障公眾安全及具有防範性,判刑要有足夠阻嚇力。本案涉及一支第四級雷射筆,被告人被截停前,現場有大約200人聚集,拒絕散去,氣氛緊張,持續大約20分鐘。被告人在警方驅散時被捕,期間有反抗,需要由另一個警員協助扣上手銬。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使用過雷射筆,但由被告人手持雷射筆推斷,被告可能曾經使用過或準備使用。此舉不但有機會傷及他人,更可能挑動現場情緒。

考慮到被告十分孝順,相信被告人在每天與雙親15分鐘見面時間都非常自責及後悔沒有考慮後果。
雖然曾經不認罪,但決定認罪後盡早寫信通知法庭。
慶幸在今次事件中沒有人受傷,被告當時亦沒有其他裝備。

🛑以5個月為量刑起點,安排審期後認罪扣減四分一,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3星期🛑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劉家棟(23) #0727元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阻差辦公

上訴內容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5

上訴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6
========================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批准刑期上訴,由12個月監禁減為8個月監禁,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687&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英語聆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劉家棟(23) #0727元朗
🛑已服刑2個月🛑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

📌上訴內容Part 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5

📌上訴內容Part 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6

📌黃崇厚法官就本案的判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854
===================
申請方提出的首2個問題主要是圍繞FACC15/2004案,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此作進一步解釋:

1)In consider whether the actions of an accused obstructed one police officer named in the charge, can or should the court can consider possible obstruction to other police officers at the scene but unnamed in the charge? If so, to what extent?

簡易而言,在法庭考慮與案相關的被阻礙辦公的警員時,是否需要考慮對其他與案無關的警員的影響。

2) What is the ambit of the kind of conduct which “would not normally be regarded as obstructing th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because it is neither the type of criminal conduct contemplated by the statutory provision nor is it wilful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deliberate and without lawful excuse”

a) When and how (if ever) would conduct the kind described exceptionally amount to “wilful obstruction” of an officer?

b) To what extent is the motive of accused relevant in identifying his conduct with conduct of the kind described?

就第二點,簡單來說,申請方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法庭在考慮上訴人阻差辨公的因素,即上訴人做了甚麼(what the person has done and how it is done)、警方在做甚麼(what the officer is doing)、上訴人的行為對警方的影響(and the effect of what the person has done on what the officer is doing),作進一步描述,以協助日後法庭判定那些行為是「故意」地阻差辨公。

此外,申請方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在考慮上訴人是否故意(Wilfulness)作出本案行為時,裁定日後法庭是否需要考慮上訴人的意圖與他當時的行為多大程度相符。

3) In deciding the appropriate sentence for an offence with wilful obstruction in the course of an unlawful assembly, to what extent can or should the court take into account sentencing principle and levels of sentences for other unrelated offences such as unlawful assembly?

第3個問題則是涉及判刑原則,申請方對公眾利益(Public order)是否本案判刑中給予較大比重,及是否應包含非法集結的成分有所質疑,希望終審法院可以就此下指引。
=================
黃崇厚法官在考慮申請方及答辯方的陳詞後,拒絕批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並於下星期一頒布決定理由。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208&QS=%28%7BLau+Ka+Tung%7D+%25parties%29&TP=J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019 年9月8日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88

——————————————————

證供分析:
PW1是誠實可靠證人

鐳射筆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雖然沒證據指出被告不知輸出頻率,但鐳射筆上有「Danger」等危險標誌,因此被告一定知道是危險物品。
被告被截查時,不是身處在示威現場,沒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或曾經參與示威。但從被告身上搜出的裝備可知,被告不可能沒預謀,他的物品不是隨手可置,一定是事先籌謀 過。被告亦把綠TSHIRT換成黑TSHIRT,有需要時使用武力心意是不少。被告帶有防毒面具、雨傘、面罩等,是典型示威者的物品,雖然沒證據指被告曾經使用,但必然是有預謀參與。

鐳射筆傷害性大,當時是發生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被告沒作供,不能推翻這推測。

因此罪名成立

——————————————————
求情:
案發時是學生,案發至今有一年九,現已畢業。
👵🏻官:被告讀咩科?
👦🏻辯:ERRR我唔記得咗
(索取指示後)
👦🏻辯:被告讀會計!

被告現職保險公司,辯方呈上卡片。
👵🏻官:被告現在滿24歳?
👦🏻辯:ERRR..Errrr係!
👵🏻官:因為佢X月生日啊嘛!

呈上一些求情信,講被告品行良好。
案發後被告精神焦慮,要看精神科,有焦慮症。

被告沒挑戰控方證供,十分合作,沒作供挑戰控方證供。
當日港島有示威活動,但被告所在地沒活動。

👵🏻官:你有無案例係關於一枝鐳射筆㗎?我就揾到翁XX案例,判監八個月。
#0727元朗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31
👦🏻辯:我揾到李運騰法官的案例,亦是在示威地隔一條街搜出。有一個是李XX案例。
#0816上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1
👵🏻官:你可唔可以呈俾我睇?
👦🏻辯:ERR我無印出嚟。不過如無證據顯示當天有參與示威活動,er如果無社活動,無用相關武器 errrrrr可以考慮輕判,當時判七個月。Errr呢單案係被告有打網球的工具。

辯方指本案被告年輕,有正常工作,希望輕判。

👵🏻官:你揾唔揾到案例係1枝鐳射筆?
👦🏻辯:揾過但揾唔到,通常都係2樣物品,無單一鐳射筆。
👵🏻官:我揾翁XX案例,不過係加埋伸縮棍。

—————————————————
判刑:
本案嚴重,必須監禁,要考慮到社會安全。

六個月量刑起點,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
(手足離開時無回頭😔
(據稱辯方律師是男性姓李)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四樓第一庭
🕤09:30
👤鍾健平(41) #新案件 (#0727元朗 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

暫時只有約10位旁聽人士

0937 法庭宣布,鍾入咗醫院,12pm上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新案件

鍾健平(41)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因鍾在還押期間入院,延遲至12點開庭

速報:
1.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須即時還押
2. 下次提堂 : 2021年9月21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
3. 等候轉介文件往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點解面對暴動罪嘅白衣暴徒可以保釋,而鐘就無得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炳宙裁判官
#0727元朗 #提堂

鍾健平(41)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4:35 開庭

辯方今日無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處理,呈上轉介文件和修訂(字眼上)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7日14: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辯方無保釋申請,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
直播員按:旁聽席上多人送上中秋節快樂,鍾有合拾回應;

有心人:上庭當日,看不到有親友到場,庭上旁聽的人寥寥可數,感覺有點淒清。多日後在收押所探望他時,他仍不忘表達感激到場旁聽及送車的人(事實上只有幾個人);鍾自2019年6月受傷後,有嚴重腰痛,現在接受兩星期一次物理治療,每天需在家做一小時運動(需要機器協助),根據醫療報告,他需要服食止痛藥,有骨科覆診及物理治療跟進。過去雖然有人勸說鍾離開香港,但他從沒有過這念頭。鍾經濟有困難,而家沒有了612基金,他打算自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
🛑已還柙逾一個月

控罪:
①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②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無保釋申請,控方亦不反對押後。

本案將押後至本年12月2日下午14:30同庭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上一個post提及
//過去雖然有人勸說鍾離開香港,但他從沒有過這念頭。鍾經濟有困難,而家沒有了612基金,他打算自辯😢//

(按:手足精神不錯,頻回望旁聽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①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②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下午14:30進行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0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9
2022.02.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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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羅,周,張(17-25)🛑黃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20200701銅鑼灣 拒捕 阻差辦公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鍾健平(41)🛑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15:15
👥江,黃,蕭,黃,劉,李,呂(20-35)🛑江因另案還押中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5/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3/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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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王婆婆(65)🛑已還押28日 #提堂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2項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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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梁(19) #裁決 (#20200129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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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余(19)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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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15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71)🛑三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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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3/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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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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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仍需時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要求押後,控方不反對。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3月8日下午14: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6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5
2022.03.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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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1: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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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阻差辦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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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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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因羈留所疫情被告未有出庭。

辯方今日原打算申請保釋,但最新指示是同控方已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被告亦不會申請保釋。控方確認並表示答辯時將有影片播放,估計半天已經足夠。

郭官指看過辯方保釋書面詞,考慮到過往同類案件由胡雅文法官處理,郭官亦打算交由她處理,辯方不反對。法庭有見被告將認罪及已經還押多時,盡量安排短時間內作答辯。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1000 作答辯,會以英語進行,雙方須在七個工作天前交背景、求情及案例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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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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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范(16-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17-24)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8-3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前覆核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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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前覆核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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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5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天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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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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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之鋒,周庭🛑黃之鋒因另案還押逾13個月 #同意傳票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在2019年8月底就本案拘捕二人後檢取他們的手機,並在同年9月至11月期間三度向法庭申請及取得4張手令以檢視二人手機內的訊息,和開啟周庭的Facebook帳戶以檢視其內容。警方在2020年2月通知二人表示他們曾將手機部分內容截圖為作證據。二人得悉後在2020年4月15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四張手令無效。)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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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第一控罪,不承認第二控罪
第二控罪與律政司達成協議不作起訴,由法庭存檔

控方播放多段當日片段,包括遊行佔據馬路,包圍警署及警車,被告與警方對話及接受傳媒訪問等。

1240休庭,下午1415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求情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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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20 開庭

辯方代表作求情,引用周庭及其他案例判刑。被告是首次申請遊行,不是政治明星只預計三百多人參加,控方所指暴力事件是因有人不按照其申請路線而行,不可全部歸咎被告,而且所指暴力事件發生主要是在警察到場後群眾對721處理不滿發洩才出現。律師亦提到被告指發現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之對話沒有被記錄。

被告事後到警署報到,離開後被襲擊使身體受傷害,至今仍需接受治療,創傷可能一直維持,而警方至今沒有拘捕任何人。被告還押至今有7個月3星期,發生本案後也沒有再參與任何集會遊行活動,同時希望法庭留意被告由拘捕到起訴相隔兩年,以上種種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

1553 完庭

案件押後至本星期三4月13日 1430於區域法院第25庭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3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2
2022.04.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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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審訊前覆核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 #提訊 (#0811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判刑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10/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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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4)🔥#判刑 (#0817北角 危險駕駛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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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遲(39) #提堂 (#1027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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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周(57)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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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黎智英(72)🛑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宣布判決 (#20170604銅鑼灣 刑事恐嚇;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長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12: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3:46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胡雅文法官
#0727元朗 🔥 #判刑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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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4月11日答辯承認控罪一,控方同意不作起訴控罪二並存檔法庭,同日已經作求情,法庭押後至今日作判刑。

判刑速報:
即時監禁16個月‼️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