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李(24) #0901將軍澳
控罪1: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控罪2: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HCMA397/2020 [2021] HKCFI 2350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535&QS=%2B&TP=JU&currpage=T
*上訴人已服畢刑期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李(24) #0901將軍澳
控罪1: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總督察5068。
控罪2: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警長5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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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HCMA397/2020 [2021] HKCFI 2350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535&QS=%2B&TP=JU&currpage=T
*上訴人已服畢刑期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林(26) #0913紅磡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對講機)。
=============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申請,維持定罪裁決及判刑($5000)。
HCMA391/2020 [2021] HKCFI 249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534&QS=%2B&TP=JU&currpage=T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林(26) #0913紅磡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對講機)。
=============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申請,維持定罪裁決及判刑($5000)。
HCMA391/2020 [2021] HKCFI 249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8534&QS=%2B&TP=JU&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908鰂魚涌 #宣讀判詞
盧(27) 🛑曾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2020年10月29日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
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駁回上訴, 理由以書面判詞形式頒布,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服畢餘下刑期。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44_2021.docx
#張慧玲法官
#0908鰂魚涌 #宣讀判詞
盧(27) 🛑曾還押2星期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2019年9月8日晚上8時32分,被告被指在鰂魚涌站C出口跳閘入閘,其後遭休班的高級警員51201張子崧發現,被告其後補票出閘,出閘後突然被張子崧從後撲跌,被告被指在掙扎期間打傷張子崧左眼。
2020年10月29日判處3星期監禁, 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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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駁回上訴, 理由以書面判詞形式頒布,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服畢餘下刑期。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44_2021.docx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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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張(24)🛑服刑中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D1-4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D4罪名不成立)
背景:D2:張(24)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00開庭] 上訴人頭髮長度適中、西裝筆挺、精神飽滿。
*法例所限直播台未能報道保釋申請陳詞
法官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2萬元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必須與擔保人同住,更改住址須通知法庭
[11:31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張(24)🛑服刑中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D1-4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D4罪名不成立)
背景:D2:張(24)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00開庭] 上訴人頭髮長度適中、西裝筆挺、精神飽滿。
*法例所限直播台未能報道保釋申請陳詞
法官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2萬元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必須與擔保人同住,更改住址須通知法庭
[11:31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佐敦
#宣布判決
D2: 林(23)
D4: 廖(20) 🛑二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單背景:
於2022年9月21日,兩名申請人與同案6位被告經審訊後,#練錦鴻法官 指D2是故意到暴動現場,有意圖向其他暴力示威者提供精神上及實際上的協助,令其認為其道不孤,有能力及道德上的支持與執法者對抗。D4處身在暴動發生所在、亦同時穿著與大部分示威者相約的服裝及裝備、更帶有可用作破壞的工具、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他並非不巧路過或為了滿足好奇心,在上址出現,而是在預先計劃之下加入及協助示威者破壞及抵抗執法者執法。故裁定兩人罪成。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678
於2022年10月28日 D2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D4兩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判處4月2個月。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04
2024年12月10日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6493
-------------------------
2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聽取判決。
📌判決速報:
第一申請人(D2)定罪上訴:
-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申請人(D4)定罪上訴、刑罸上訴:
- 批出上訴,兩罪定罪上訴得直,撒消定罪及擱置判刑🌟
簡短理由如下:
原審法官就涉及D2的證據分析,並無不妥,D2的定罪穩妥。本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在接納PW6的證供時,並未充分考慮他的證供與沒有爭議的錄像片段所顯示的情況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
誠然,D4沒有在審訊作供,因此沒有證據證明片段所顯示在卓悅門口被數名警員制服的人是他,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以本案的所有情況考慮,原審法官理應解釋他因何認為PW6的證供與錄像片段是相容且沒有影響PW6的可信性。
由於原審法官沒有處理上文指出有關PW6證供的疑點,本庭認為他就D4作出的有罪裁定,並不穩妥。
至於控罪二,正如答辯方所指,雙方在本案最後陳詞階段,終審法院已頒布了HKSAR v Chan Chun Kit 的判決書,並就控罪二的相關條文作出最終詮釋,但原審法官卻忽略了控方指D4不應被定罪的回應陳詞,繼而錯誤地裁定D4控罪二成立。這有罪裁定是明顯錯誤的。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佐敦
#宣布判決
D2: 林(23)
D4: 廖(20) 🛑二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簡單背景:
於2022年9月21日,兩名申請人與同案6位被告經審訊後,#練錦鴻法官 指D2是故意到暴動現場,有意圖向其他暴力示威者提供精神上及實際上的協助,令其認為其道不孤,有能力及道德上的支持與執法者對抗。D4處身在暴動發生所在、亦同時穿著與大部分示威者相約的服裝及裝備、更帶有可用作破壞的工具、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他並非不巧路過或為了滿足好奇心,在上址出現,而是在預先計劃之下加入及協助示威者破壞及抵抗執法者執法。故裁定兩人罪成。
裁決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678
於2022年10月28日 D2被判處監禁4年8個月;D4兩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判處4月2個月。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04
2024年12月10日上訴處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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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聽取判決。
📌判決速報:
第一申請人(D2)定罪上訴:
- 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申請人(D4)定罪上訴、刑罸上訴:
- 批出上訴,兩罪定罪上訴得直,撒消定罪及擱置判刑🌟
簡短理由如下:
原審法官就涉及D2的證據分析,並無不妥,D2的定罪穩妥。本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在接納PW6的證供時,並未充分考慮他的證供與沒有爭議的錄像片段所顯示的情況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
誠然,D4沒有在審訊作供,因此沒有證據證明片段所顯示在卓悅門口被數名警員制服的人是他,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以本案的所有情況考慮,原審法官理應解釋他因何認為PW6的證供與錄像片段是相容且沒有影響PW6的可信性。
由於原審法官沒有處理上文指出有關PW6證供的疑點,本庭認為他就D4作出的有罪裁定,並不穩妥。
至於控罪二,正如答辯方所指,雙方在本案最後陳詞階段,終審法院已頒布了HKSAR v Chan Chun Kit 的判決書,並就控罪二的相關條文作出最終詮釋,但原審法官卻忽略了控方指D4不應被定罪的回應陳詞,繼而錯誤地裁定D4控罪二成立。這有罪裁定是明顯錯誤的。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