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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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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1]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中文

昨日講到在3月9日 17:45時將電話校去飛行模式,之後送去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在3月10日18:40,從網罪科警員7401 接返兩部電話,7401話One Plus 唔夠電,提取唔到資料;3月11日凌晨,成功將One Plus 叉電,同日11:10 拍攝咗電話內容有51張相,調校至飛行模式,發現電話有大量資料,於是聯絡7041協助提取資料,同日14:35 再送去網罪科。

2020年3月18日 11:05,7401 通知證人,One Plus電話內嘅相簿和文件可以截取落嚟,但所有即時通訊軟件內容唔能夠截取,4月22日 16:50 證人向7401 攞返電話,準備拍攝電話內的WeChat, Line & Telegram 訊息,4月27日 08:40~13:35 在科技服務部拍攝咗732張相,和6段影片。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證人拍攝的相關相片:
- 電話有兩個TG戶口:一枝弓和一支半弓;
- 一枝弓的戶口有與與夠鐘改名、五飛、人血饅頭王、William Wallace、一支半弓、Pussy 聯絡;
- 一枝弓 與夠鐘改名,Pussy,Stinger Boi 在TG的對話;
- 烘焙同學會0.3群組成員:一枝弓、大西北騎牛仔、William Wallace、夠鐘改名、人血饅頭王、Stinger Boi、叉雞飯、deleted account ;
- 一支半弓的戶口有與與五飛、一枝弓、夠鐘改名聯絡;
- D2 用WeChat 聯絡兩家金屬化工公司;

控方展示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相片:
- 一件藍色印有“I ❤️ HK" T恤,和灰色羽絨外套;
- 證人形容為思疑爆炸品的黑色長條形物體,捲有黑色膠紙,中間位置有電子火柴;
- 估計係明愛醫院厠所厠格;
- 用煎pan煮緊白色粉末;
- 一個白色樽印有硝酸鉀字樣;
- 兩張草圖,寫上 Thermite bomb & Pipe bomb;
- 一塊電路板和兩枚電池

播放一連串由網罪科截取的影片:
- 兩段拍攝在某厠所內燃點白色粉末的片段,見到有火光和白煙
-數段室內及廁所內燃點引線連接化學品容器發出煙及火光。主控指稱其中兩段分別出現D1及D2的聲音。
-證人指從片段廁所背景相似,馬桶後均有一個紅印,同文件冊上503室廁所相片吻合,自己也現場入過去廁所見過。
-數段室內燃點粉狀物後引起煙及火,憑背景中坐凳、Bar枱及流動發電機認出是宏創方503室見過
-數段戶外漆黑中有一人疑似用改裝滅火筒噴射出直線火焰到數米外,落地後造成一直線火焰。主控提問下確認在宏創方單位有見過幾個滅火筒。再問片中人穿着黑色運動長褲兩側及大髀有藍色條紋,同呈上D2家中搜到長褲比較有咩觀察?證人指是一模一樣的衭。
-繼續播放十多段燃點化學品片段,當中一段證人指是燃點引線點著一支炮仗,確認同503室搜到引線及炮仗吻合。

下個環節前證人先確認:
3月9日22: 40後到旺角警署檢取第10次錄影會面光碟是最後接觸D2,調查整個階段他沒有投訴包括肚餓,不知有冇見過律師,同意從警署文件上來看3月9日18:05 D2有見過一位文律師及警署有派餐紀錄。自己處理D2過程中從冇施行武力、任何威迫行為。

📎One plus手機取證
證人對手機內一些TG/微信拍攝短片,不影相因為當中除文字也有語音訊息。
-一些訊息內見到拍攝電子器材零件電路板片段
-同Stinger Boi對話
雙方提及KNO3多過AL,轉賬收據出現Lee Kx Bxx 名字(控方指是D2)
-同一些國內化學品、科技公司、合金店微信通訊:
包括洽談購買碳纖板,19年11月出貨、另打算購買鎂粉(對方指危險品要備案才可買),手機發訊問有冇其他方法,對方指冇現貨,只可一點點少量多次運,最後打算買30公斤AL粉及10公斤Fe粉等化學品。一些訊息曾打出D2全名及電話作聯絡。

📎影片辨認疑人
證人確認處理D2相處見面廿多小時,有無戴口罩也可認到。調查中自己收看了有關D2大量CCTV前後花了7個月,主要因宏創方CCTV有五十多支,有廿支涉案鏡頭,涵蓋日子由2020年1月25去到3月7日,每天有24小時錄影片段。

庭上播放明愛醫院急症室內及大門CCTV,再呈上相關截圖。證人指出憑身形、眼眉、步姿可以確定片中人是D2,其中因他步姿很特別,行路好似「承相」咁擺動左右手。
【注:本證人並非專家證人】

[13:44] 今日完畢

押後至明天08: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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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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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陳官稱12月24日(星期二)因有陪審員有家事,當日審訊到10:30散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控方主問
🔗身份辨認
因為D2爭議身份,控方播放多段在3月7日不同場合的CCTV,叫證人辨認:
- 明愛醫院外停車場、急症室門口內外、急症室大堂;
- 宏創方5/F、停車場出口;
證人在所有影片中都辨認為D2,辨認的基礎是髮型、步姿(左右手揈,好似承相咁行)、眉毛(眉頭較為深色、尾部較為淺色,令到睇落好似較短,同埋呈V字型)、身形、外貌、衣着。

🔗2C室證物
在搵到思疑爆炸品之後,由警署警長黃漢斌看守,等爆炸品處理科處理;3月10日08:45 警員14343交粉紅色colormax膠袋和一個黑色盒給證人;證人在3月23日14:00 到爆炸品處理科影相和檢取證物,有兩條導管、九條膠紙、電子火柴、一個白色和一個黑色遙控器、粉紅色膠盒內有灰色粉末、藍色膠盒內有灰色粉末、綠色蓋膠盒有少量紅色粉末、一個膠樽寫住:6-KNO3,2-糖,2-榴、兩條灰色物品,證人認知係煙花物品滴滴金。

🔸辯方(D1)盤問
證人隸屬的C2-2隊,係最早開始調查明愛爆炸案的隊伍之一,羅湖案都係,案法之後開始調查,還有其他隊伍,主力係C2-2隊,C2-3隊曾經有協助,唔確認係幾時,2020年3月C2-3隊有參與拘捕行動,亦有去到梅芳街2C室,協助看守現場,警員14343係C2-3隊。不同意C2-3隊在2月有聯合調查,無將調查資料話俾C2-3隊聽。

2020年2月8日C2-2隊去大角咀一帶搵閉路電視,唔記得係按邊個指示,無印象C2-3隊有去,知道有C1隊幫手,隊員係兩個人一組分散去唔同地方搵,用電話聯絡,C2-2隊有WhatsApp group。

2020年2月9日C2-2隊又去大角咀搵閉路電視,唔記得係按邊個指示,不同意律師指C1 & C2-3隊有去。

2月12日要求宏創方提供閉路電視,13日收到,當時目標係D2,律師指14,15,17,18,20,24,25,26日都收到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一律唔記得,直至26日知道有兩個涉案單位,但唔知道邊個住,調查有10幾個可疑人物,未掌握資料,唔知道姓名。

2020年3月調查九十二籤,奉命將九十二籤Telegram 截圖,3月3日18:30用私人電腦截取內容,將有關資料交俾調查員DPC8120處理,律師呈上由證人做的4張截圖,當時證人唔知警方指D1係九十二籤的原著人。

律師讀出多段貼文內容:
- 1月27日「是你教我們和平示威無效...」(證人指無細心閱讀);
- 1月尾明愛爆炸後「首先我地已講明下一步就係關口...」,證人指出最有印象一句是「不論黃藍,唔想被炸就罷」;
- 2月2日「這次的羅湖炸彈是我們放的...」;
- 3月1日「經過明愛、羅湖炸彈事件之後...」,證人無留意貼文最有印象係QR code;

證人確認有接收深圳灣CCTV,無見到有本案被告出現。

📎3月7日拘捕行動
由黃漢斌警署警長指示己為證物警員,完成每個工序要向黃報告,但當日行動直至收工2人都在一齊,所以不用報告,另外如黃不知道,就要向46358報告,不知他46358有無同其他人聯絡。成個行動由控制中心處理,負責資料分析,有需要的話向各小隊傳達指示。邊隊拘捕邊個不是控制中心負責,證人不知由誰人決定。

🔸辯方(D2)盤問
確認2月中知道宏創方懐疑有2個涉案單位(503及1008),3月中多了1009單位。同意3月8日拘捕D2後帶去1008單位不是調查,是去試從D2身上搜出的鎖匙。

初時表示第4次錄影會面後,因從相見到D2學生證同賬單才知D2住在1008室,同意帶D2去到1008時門係打開,物品整齊排好。追問第幾次錄影會面睇相片?看文件後答第3次錄影見面,所見相片混亂不同,所以推測有同事已經作搜查,同意不知道自己為何不用參與搜查宏創方1008室。朱大律師指其實帶D2去1008室時仍未做第三個會面?證人改口話在會面前已經有相片,辯方要求稍後重聽法庭錄音(法官要求今日散庭後才做以免影響進度)。

大律師再指出第一次錄影會面已問過D2住邊,其實已經知道他住1008單位。證人話D2只是答自己租用咗 1008 室,而嗰度係一個倉嚟。辯方指證人無在該單位搜查,是因為知道警方在另一個被捕人面前已搜查過 1008 室,證人答沒有人話過畀佢知。

朱大律師問3月8日 00:28 時到旺角警署,D2被4181帶到7號接見室後,4181講「呢度無CCTV,可以坐低慢慢講」,跟住證人在房內說「你女朋友都比我哋拉埋,我知你唔信」,接著拿出自己手機出示一個whatsapp 「擸鷹行動」群組,當中有一張D2女友被捕相片,問「喺咪佢?」,警方用D2女友安危令D2之後被迫招供,證人全部否認,指自己跟本無入過去7號室,當時在報案室一間不知號碼房間忙於處理證物,因D2身上搜到有4萬多元現金,要用袋封存包裝,要展示到每張銀碼同編號,每張要用萬字夾夾住連在一起。對於口供完全無提此步驟,答是警方內部程序,覺得無需要寫出來,而且口供有提過現金銀碼。證人也不同意當時警方有用一個whatsapp 「擸鷹行動」互相溝通。

D2代表盤問未完。

[13:45] 休庭,案件押後到下星期一(23/12)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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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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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
📎整理現金vs威迫
證人供證在2020年3月8日00:50 不是與DPC 4181 和D2 在旺角警署7號接見室,他開始包裝從D2腰包搜出的四萬多元再金,記得開始的時間,但唔記得幾時完成,證物袋上寫3月9日16:30封存,期間唔肯定係一直做包裝,有做過第一至第四次錄影會面,同意口供無記錄,因為證物一直由自己保管,唔同意係講大話,唔同意以此掩飾在7號接見室迫D2招認。

律師指出案情:
11632用手機向D2展示「獵鷹行動」WhatsApp群組內,D2女友的被捕相,之後講:
11632: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
D2:你而家想我點?
11632:轉頭同你做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伍飛。
D2:我乜都唔知,你想我點隊?
11632:你在簿仔簽咗名,話係五飛威脅你,你而家想反悔?
4181:差館都有個強姦案,我哋大把地方無閉路電視,你自己決定。
D2:你想我講啲乜,你同我講,我照你意思去做,唔好搞我條女。
PW41:一陣做錄影會面,之前我會同你預演一次先,啲問題會教你點答,你同我記住點答就得。
11632 攞一疊紙出嚟,有問題和截圖,向D2預演,話俾D2知核心問題和需要D2點答。

證人11632一律不同意,稱問題不是由他準備,錄影會面中用到的草稿紙亦會檢取做證物,行動期間會有證人保管,放入背囊孭住,行動完畢後會封存和交去證物室。

律師指預演的一個例子係4181向D2展示宏創方的CCTV截圖,話D1 住在503室;要D2 稱一個男子叫“夠鐘改名",但D2 表示認識該男子,名叫葉xx,係抄股page admin(唔同意)。

📎明愛CCTV辨認
律師指出證人從明愛醫院CCTV截圖認出D2,原因係基於步姿和眼眉,係唔可能,指距離遠、唔清晰、模糊,唔能夠清晰見到樣貌,從而作出辨認(唔同意)。指截圖之中有一個非常清晰嘅特徵,男子戴口罩戴帽,特徵只係黑色粗框眼鏡,證人避而不談,並非認得人,認錯同樣帶黑框眼鏡嘅人(唔同意,不是根據眼鏡辨認)。

律師稱只係見到男子側面,如何見到V字眉,🔺陳官提問「係咪可以推算另一條眉?」;控方播明愛醫院CCTV,00:42:29 在急症室門口,見到該男子正面部份眼眉。

證人不同意步姿唔係客觀嘅辨認,同意在不同時間、地理環境對步姿有影響,同意無認人訓練,但表示有15年調查經驗。

📎搜查1A單位
3月8日中午出發去搜屋時,D2曾經問過「想問吓而家帶我去邊?」,4181 講「問咁撚多做咩啊?去到咪知囉」;證人不同意,稱出發之前4181向D2講,將會去梅芳街1A單位搜查。
同意該次搜查係執行法庭搜查令,唔可以偏離地址,當日唔知係服務式住宅,無印象大門有無鎖,唔同意當日到大廈前面,會清楚見到門口有廣告,有管業處嘅電話。
證人不同意辯方講法:上到1A D2即時講,兩星期前已經搬咗去2C,但警方唔信,D2 話唔知道密碼,4181 「唔好扮嘢啦,我哋有搜查令,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而家有時間慢慢俾你試」,在咁嘅情況之下,12:15 去到,試到12:56 才入到屋。
有帶從D2身上搜出的4條鎖匙,有試過用嚟開門,開唔到,同意口供係無提過,不同意講大話,律師指出用咗41分鐘開門,都唔用其他方法,原因係驚入錯屋爆錯門,所以迫D2撞密碼,就算入錯屋都係D2做嘅(唔同意)。
入到屋搜查,檢取衣櫃內一個黑色袋內的魚生刀,律師指出同一衣櫃內有個夾萬,點解無搜查?唔擔心夾萬有與案有關嘅證物咩?證人稱唔記得當時情況,無印象做搜查,無印象問過D2,唔同意爆錯夾萬會孭鑊,因為有搜查令,唔同意講大話,憑工作經驗,相信當時無特別物品在入邊。

律師指出屋內有其他跡象顯示D2唔係住嗰度,例如:1. 4181 搵到電費單向D2講「個名咁奇怪嘅」;2. D2 唔知點解有魚生刀;3. 證人揾衫和拖鞋畀D2換,D2話太大件,唔啱著。證人全部不同意。

📎搜宏創方
15:30離開旺角警署,15:38去到宏創方1008室門外,目的係試鎖匙,唔係搜屋,問D2係邊條鎖匙,佢講出引印住SUNINA嘅鎖匙,係證人用鎖匙開門,唔同意1008無上鎖,雖然門外有警員看守,開咗門,D2見到室內情況,講「咁污糟嘅」,4181回應「係咁㗎啦」,證人唔同意;之後去503室,15:45去到5樓大堂,D2話要去廁所,4181 帶D2去最近大堂嘅殘厠,4181跟住入去,律師指是不必要,目的係令D2去廁所嘅私人空間都被剝奪,全部在警方掌控之下(唔同意)。去到503室,同樣有警員看守,唔同意係無上鎖。

15:58 帶D2離開宏創方,聽唔到旁邊有人大叫係唔係李xx,知道有人接觸警署警長黃漢斌,證人則繼續上車,好快警長上返車,講「無嘢,律師處理咗」,此時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喺車就有排你受」(唔同意)。

16:03 返到旺角警署,跟住做第二次錄影會面,開始之前有預演,要求D2 承接第一次錄影會面嘅事項,要講五飛係事件嘅策劃人,資金嘅提供人(唔同意)。

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4181 預演第三次錄影會面,叫D2 承認1008室入邊嘅化學品係五飛嘅(唔同意)。

做第三次錄影會面,律師指4181 講大話,無提過在入1A單位之前,係透過姓黎嘅住客獲得密碼,證人在場都無更正(唔同意),律師指出D2 做每一個錄影會面,唔可以行駛自由意志,屈服在脅迫之下(唔同意)。
做完第三次會面,帶D2 離開旺角警署,無話俾佢聽去邊;證人唔同意,稱在18:25時,警署警長黃漢斌在D2 面前,向證人和4181講執嘢去西區警署,相信D2係知道。

律師指D2從來無在車上招認並非住在1A單位;證不同意,稱在18:45 去到西區警署警署警長黃漢斌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D2就招認,不同意口供無寫,在記事冊有記錄,重點係記錄D2嘅招認,同意無寫警長嘅說話。

律師指出當時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2C嘅密碼

去到西區警署帶咗D2入房,叫D2換返被捕時嘅衫褲,4181講「轉頭我阿頭送完啲嘢去1A就會上2C,如果發現你玩嘢,就唔好怪我哋,我第一個同你玩到底」(唔同意)。

📎電話證物
在第四次錄影會面中關於D2的兩部電話,除咗Telegram的烘焙群組,無睇過其他通訊軟件(同意),指出密碼並非在錄影會面之中提供,在更早之前在6N號門外被捕時,4181已經迫D2交出密碼(唔同意)。

同意D2兩部手機被補後一開始沒有跟處理電子器材般,轉去飛行模式及放入證物袋。去到3月9日15:35時收通知,要在晚上六時將電話送去網絡科技及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才在16:00開始替兩電話內資料拍照及拍片段,確認送去網罪科前才將兩部電話放入證物袋。

不同意電話證物要一早入證物袋等網罪科截取資料,因為唔知佢哋幾時取得資料,以自己15年查案經驗,如果網罪科不能下載資料,不會替手機資料拍照或拍片。所以自己不入證物袋先作拍攝,以便在之後的錄影會面中向被告查問使用。

代表指出以下辯方案情:
📎第四次錄影會面
第四次錄影會面進行前,其實警員已經取得電話內Telegram 內容來睇。4181向D2講「嚟緊錄影要自己主動承認話俾警察聽住1A,因真正住所2C內有硝酸鉀、金屬粉同硫磺」。D2曾回答「入邊無啲咁嘅嘢」,4181 「呢啲唔使你擔心,我哋會攪」。4181也要求D2於會面中說3月8日打算將軍澳放炸彈炸警察(證人全部否認)。

📎搜查梅芳街2C單位
同意沒有取得2C室法庭搜查令,自己有孭背囊去搜屋,同意沒有記錄提及入2C室時D2撳錯密碼,口供也沒提。同意之後離開2C單位去中環警署。
不同意入到屋自己從背囊取出幾盒嘢放入單位內ColorMax紅色膠袋,澄清D2在廁所外更換身上衣物,由警方檢取作證物,而非入去廁所內換但警察不准關門。

📎第五次錄影會面
不同意會面前4181要求D2承認2C單位有個紅色袋,內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鉀、金屬粉及硫磺。要講這些物品是有大角咀宏創方拎過去2C單位。
🔺法官👨🏻‍⚖️指根據記錄D2在錄影會面說那些材料不是用來做爆炸品,是用來做肥田料,D2代表律師同意,自己是按被告指示指警員教咁答,但D2沒有跟住答案作答。

📎搜查石籬邨
不同意3月9日出發前D2向4181表示未食早餐肚餓,4181話搜完屋返嚟警署先至搞。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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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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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辯方(D2)盤問,補充早前盤問
📎幾時收到宏創方1008室相片
律師指在第一次盤問時,證人表示係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收到1008室的室內相片,追問下改變說法,改成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之前"收到。證人唔同意,當時係表達在做第三次錄影會面時展示1008室的室內相片。陳官:如果在做錄影會面時收到相片,就影到啦。

律師指出當日帶D2去1008室只係試鎖匙,無搜屋,原因必定係有人話俾證人聽已經搜咗,唔使再去搜屋(唔同意)。指出在去之前證人同其他參與隊伍有溝通,所以唔使搜屋(唔同意)。

📎「剝光豬」搜身
3月8日凌晨在旺角警署搜身室,針對D2係要除晒衫「剝光豬」搜身;證人唔同意,係根據值日官指示做第一級搜身,唔使除衫。

📎為電話拍攝
在送交電話給網罪科做檢查之前,證人係自己決定為電話影相和拍片。
庭上口供稱在3月8日16:00~16:30,為D2的iPhone 影相,但書面口供寫16:20~16:25,向D2講解和套取口腔拭子,時間重疊。證人辯稱在主問時有提過,當時有其他嘢做。律師指出當時證人容許其他警員接觸電話,無妥善保管(唔同意)。

📎第一次錄影會面
證人供稱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前的時段02:15~02:43,在錄影會面室做準備工作的是4181,證人是在監控室做準備工作,檢查完之後,大約在開機前10分鐘入去錄影會面室。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下,4181向D2講「現在開機,唔好轉頭話要律師,或者扮唔舒服錄唔到,玩嘢嘅話蝕底係你」(唔同意);4181 攞Pol 153出嚟,要D2簽名,但無畀時間佢睇,無解釋俾佢聽(唔同意)。

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之後,4181 睇手機,同D2講「你唔好學何xx(D1) 同 張xx(D4) 咁麻煩,要我哋出手」,D2:「我都跟咗你意思去做,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4181:「等我睇吓先」,睇完電話向D2講「你條女在北角警署,無穿無爛」,D2:「你想我配合你哋無問題,但係我條女要擔保到」,PW:「有你配合自然好,雖然告唔告你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D2:「OK,無問題」(唔同意)。

📎睇咗CCTV 7個月
主問講用咗七個月時間睇CCTV,D1 盤問時講在記事冊有紀錄,會寫“OCTB RN 20000069"代表,有部份影片係在辦公室睇,有部份係在現場睇,例如明愛醫院和宏創方,係會長時期留在現場睇,今日無帶幾年前的記事冊,已經交回警方。辯方想再追問有關記事冊,因為有關辨認,被陳官阻止,稱記事冊不是證據。
律師指睇咗七個月係不實、誇張的說法(唔同意)。

📎拍攝照片vs截圖(由副手解釋)
因有法律爭議,證人和陪審員退席。辯方指出一張由證人拍攝的電話相片,和一張電腦畫面截圖,所顯示的「烘焙同好會0.3」的成員人數不同,稱在主問時控方叫證人確認咗兩張圖的內容相同。控方反對,稱這些資料已經寫在承認事實,指辯方歪曲了當時她的說法,陳官叫辯方重聽法庭錄音,容後再處理。

📎證人抄口供
辯方呈上證人和警員4181的書面口供,同樣用電腦打字,內容大同小異,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寫「DPC11632與我自己...」,另一段大部份相同「DPC11632套取口腔拭子」vs「DPC11632解釋和套取口腔拭子」。證人解釋會以第三身形式記錄工作,到寫口供時忘記轉寫為「我」;與4181在同一時間做嘅事,口供有相同,但唔係抄。

盤問暫停。

🔹控方覆問
📎口供無紀錄
在不同階段,被質疑無在證人供詞提過一些事情,因為供詞並非一問一答模式。

📎搜查1A單位
在出發之前知道有搜查令,亦知道仲有1B單位的搜查令,之所以無去1B係因為D2講住在1A。

[10:27] 休庭,案件押後至12月27日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6個月;D7 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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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 11632 温文鏡(音)作供

🔹繼續控方覆問
📎梅芳街1A單位的夾萬
證人表示無印象有夾萬,如果有密碼會叫被告自行打開檢查,如果唔願意,會檢取夾萬或者即場爆開,如果無密碼或者唔使密碼,會在被告見證下搜查,無嘢發現就唔使做紀錄。

📎在旺角警署搜身
證人表示在搜完身之後,唔止一次交由值日官看管,當時D2無投訴話被除衫搜身。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稱日後可能會為其他證供再傳召。【早前辯方指稱證人的口供有變,需要聽法庭錄音,保留再問,今日無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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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傳召PW80 網罪科警員 7401 洪子安(音)作供
證人負責用Cellebrite 檢取D2手提電話One Plus 的資料,早前應控辯雙方的需求,返去網罪科檢視資料,今日由控方呈上文件。

🔸辯方(D2)盤問
控方文件顯示多個影像和影片檔案的屬性,證人同意該些檔案由電話的Telegram 下載,下載的日期係屬性中的created date,如果檔案無被修改,created date = modified date,該批檔案的下載日期係2020年3月8日20:41。

證人同意其他警員交到網罪科檢查的電話,大部份都係調校至飛行模式,轉咗飛行模式嘅好處係唔會受干擾,但表示校唔校分別唔大,因為工作環境已經唔會畀任何訊號干擾到;同意為咗盡量保存資料,在檢取電話時需要盡早調校至飛行模式。

🔹控方覆問
如果無轉至飛行模式,modified date 會繼續自動下載和更新。
同意盡早轉飛行模式,但無指引必須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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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傳召PW139 警署警長 黃漢斌(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駐守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2-2隊,現今駐守D1-1隊,當日係小隊副主管,協助監察同事工作,2020年3月8日22:40 帶D2去梅芳街2C室搜屋,由11632 做搜查,搵到膠袋內有一個鞋盒,內有黑色膠紙包着管狀物體,有電線伸出來,思疑係爆炸品,叫佢哋撤離,證人留在現場看守,有叫其他人支援和叫爆炸品處理科,23:15 C2-3隊警署警長林偉亮(音)到場,交咗俾佢哋看守,證人離開。

🔸辯方(D1)盤問
證人有參與調查明愛、深圳灣、羅湖三宗炸彈案,知道Telegram 公開頻道九十二籤係重要嘅訊息,但唔記得佢哋承認過明愛和羅湖案件,無承認深圳灣。

調查期間在大角咀搵閉路電視,聚焦在宏創方,但不單止5樓和10樓,仲有其他樓層;同意到咗三月份仲未知道503 和1008室在2020年1月25~27日當時的情況,到1月28日,未懷疑深圳灣炸彈係在503製造,2月2日開始懷疑,3月6日就懷疑明愛炸彈係在503製造,3月6日開始部署獵鷹行動,但唔知道派咗幾多人去跟蹤可疑人士,同意在3月6日由中午開始有好多隊O記在警察總部候命,直至3月7日早上散隊,同日中午又開始候命,22:40 收到情報科通知已經拘捕咗D2,但唔知道在差不多時間,有另外隊伍在不同地方拘捕咗可疑人士。

在旺角接收咗D2,帶佢去做手續,在行動開始的頭一個鐘頭無聯絡過指揮中心,唔知道上司有無聯絡,由警員4181負責拘捕,主要係調查明愛爆炸案。

至於案件編號嘅編排係行政程序,唔同地點時間發生嘅案件,會分為三個編號,同意明愛案編號係OCTB RN20000069,深圳灣編號OCTB RN20000071,羅湖編號OCTB RN20000088。

3月6日有訓示,小隊主管/副主管/沙展出席同一個訓示,之後由主管向各小隊再做訓示,只係講與本隊有關嘅資料,3月7日無再訓示,只係繼續上日的工作,3月6日訓示有畀過文件,係預備向D2做調查嘅問題,3月6日未畀下屬,因為未開始行動,3月7日19:00收到指令出動,去宏創方附近候命,應該係呢個時候畀文件給下屬,因預計可能有拘捕行動。

🔸辯方(D2)盤問
📎拘捕現場
在旺角道6N號外接收D2,當時有高級督察黃柏琪(音),證人,4181,11632,D2已經被帶入後巷,後巷係由6N向彌敦道行三至四個舖位,現場有人圍觀,人數唔多,入去交收時,聽到出邊好嘈,3月9日 00:02 證人行返出去解釋警方行動,並擴大封鎖線,叫人唔好停留唔好圍觀,但無一定要離開,唔同意市民睇唔到後巷發生咩事,指對面馬路睇到,同意距離較遠,後巷環境昏暗,但見到樣貌。辯方指有警員把守巷口,效果係令人見唔到後巷,見唔到4181進行迫供(唔同意)。

📎返旺角警署
押解D2返旺角警署,由證人揸車,D2上咗手扣,應該無戴頭套,辯方指出在車上的案情(證人唔同意):
- 4181 :你啱啱話五飛指使你,佢點樣令你放炸彈?
- D2 :用我條命威脅我。
- 4181寫記事冊,除咗D2嘅頭套,叫D2簽名,證人表示唔清楚,聽到有除手銬嘅聲和復讀較早時嘅補錄口供
- 4181 :揸車係我阿頭,如果你轉頭跟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好大機會甩到身
- 4181攞咗D2兩部手機出嚟問佢密碼,D2無即刻回答,之後:如果我條女無事,我就俾你
- 4181露出腰間嘅槍袋,用手撳住:而家畀最後一次機會你解鎖呢兩部手機,你條女仲有得傾,一係送你一槍,再告你襲警,睇吓個官信你定信我
- 在咁嘅情況之下D2解鎖咗電話,仲講埋Telegram密碼,4181開始睇電話內容
- 到咗旺角警署4181向D2講:轉頭見值日官,你講嘢醒定啲。唔好聽到有投訴或者去醫院

證人唔同意有獵鷹行動嘅WhatsApp group,有事會向指揮中心報告,證人和11632有分開工作,例如:11632做錄影會面,證人向指揮中心報告,和交還與案件無關嘅證物。

📎搜查1A單位
辯方指出案情(證人唔同意):
- 在單位外D2即時話搬離咗1A住在2C
- D2無講過因為剛剛搬到唔記得密碼
- D2 : 我唔喺呢度住,我搬咗去2C
- 4181: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就算你唔開,我哋可以爆門
- D2:我唔知密碼
- 4181:現在有時間俾你慢慢試
- 無任何警員就1A單位問D2有無救命匙
- 1A門前好細,其他警員要企在防煙門後,有住客路過,證人叫住客揾業主,住客用自己電話揾到業主,證人攞咗電話畀4181聽,收線後4181講密碼畀D2聽,叫D2撳密碼入屋
- 由11632做搜查,見到電費單個名唔係D2,話個名咁奇怪嘅

證人見到有夾萬,記憶中睇過入邊,當時係打開,入邊無嘢,唔記得係11632開抑或係虛掩。相片中嘅夾萬係閂咗門,有機會係檢查魚生刀時閂咗,搜查其中一個重點係魚生刀,重點唔係夾萬,因為睇過無嘢。發現刀時唔知係魚生刀,影相重點係存放位置,在夾萬對出,所以無刻意影無嘢嘅夾萬,唔知邊個閂埋夾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講唔到邊個閂咗夾萬,係有人通水討論證供(唔同意)。
指出:無對夾萬做任何事、夾萬係閂咗門唔係虛掩、唔係11632打開、無開夾萬,因為在1A單位外嘅情況和入1A之後,擔心爆開夾萬會引致投訴會孭鑊(唔同意)
同意在2024年4月3日回嘅口供,和記事冊都無提過夾萬、無寫虛掩。

📎宏創方接觸律師
當日離開宏創方時,證人聽唔到有人嗌:我係律師,你係咪李 xx?當時帶D2上車,有兩個人行埋嚟車度,佢哋話係律師,證人:我哋做緊嘢,我哋返旺角警署,如果有問題返旺角警署。
律師指出證人唔係咁講,只係阻擋兩人唔俾接觸D2,無法律支援,在車程上,4181向D2講: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在車上你有排受(唔同意)。

📎去西區警署
證人表示在3月8日18:25時,叫隊員帶晒所有嘢離開旺角去西區警署,無講原因,因為趕急,要盡快趕去西區澄清事件。當時證人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1A單位報警有爆竊案,西區警署知道在較早前搜查該單位,了解詳情之後,要隊員處理員工作,就執嘢去西區。證人坐在車頭,去到西區警署之後,轉身向隊員講有人報警話唔見咗12把魚生刀,跟住D2講嘢:我唔喺1A住,兩星期前搬咗去2C住。

律師指當時證人有講去西區嘅原因,指出當離開旺角警署時在車上的對話,證人全部唔同意:
4181:1A租客報警話屋企俾人爆格,你都識玩嘢
D2:我都話我唔係住1A,只係住過,你哋唔信啫
4181: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傻仔,等我哋嚟堅嘅
D2:又係你話有搜查令,又係你問業主攞密碼
4181:你仲咁串,反正我都唔預有得升,我同你玩
4181叫D2認咗佢畀假地址,俾埋2C個密碼,條女仲有得傾,D2就講咗並提供2C嘅密碼

繼續指出案情,證人全部唔同意:
- 證人交還魚生刀之後,就上咗2C試密碼
- 室內嘅粉紅色膠袋內入面係無嘢,只係得張收條
- 試完密碼,就話俾4181聽密碼正確
- 帶D2去搜2C,D2無撳錯密碼
- 係由4181撳密碼開門
- 4181隨手攞咗啲衫俾D2易換
- 叫D2去廁所換衫,但無閂門(證人的位置睇唔到廁所)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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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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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傳召PW64 偵緝警員 9085 黃啟峰(音)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D1-2隊,被指派做行動中的證物員,23:46 去到宏創方,在1008室揾到以下物品:
- 八件防彈背心
- 25箱化學粉末
- 3支改裝過嘅滅火筒
- 31包尼龍袋裝住嘅硝酸鉀
- 五個黑色護甲
- 三部對講機
- 20組三M濾罐和呼吸器
- 兩隻碗
- 4支通渠水
- 一支玻璃樽裝有爆燃炸藥
- 一罐天拿水
- 81根煙花
- 11個手盾
- 五支壓縮氣體兩支噴槍
- 五個紙箱內有化學品 potassium iodide
- 一張D2 登記的中電電費單
- 一張D2 的中學學生證
- 一個有D2 指模的煲蓋
- 300支電子火柴

經證人證實後呈堂為證物。

🔸辯方(D2)盤問
證人唔記得行動的名稱,3月7日有訓示,有講到疑犯資料,證人的小隊負責兩名人士,男子唐xx和女子李xx,不包括D2,收到嘅指示係思疑1008 & 1009 室存放爆炸品原材料,調查之後知道唐xx係1008室租客。

律師引述證人在2020年5月8日的口供,「23:40 奉指揮中心命,去大角咀必發道128號宏創方1009室調查,因懷疑上述地址存有爆炸品...」,指出口供寫係懷疑1009,和庭上指1008和1009室有出入。證人解釋訓示時係講1008和1009,口供寫去1009係因為指揮中心叫上去10樓,在大堂截停唐xx和李xx,知道係1009租客,去咗1009室先,所以咁寫,在1009室搵到為數不少嘅濾罐和呼吸器,黑色硬頂棒球帽,一部電腦,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咭,用戶姓名HO CHUCK WAI,一張新華醫療公司的病假紙,一張忠醫診所的單,名字係何卓威,一張永生化工原料單據,日期係2020年2月7日,證人判斷物件與案件有關,全部檢取咗。

在唐xx身上搵到鎖匙,在警方查問下,從唐xx口中得知係1008室鎖匙,3月8日01:50 進入1008室,在唐xx面前進行搜查,唔記得有無叫唐xx簽署同意搜查。

在1008室搵到嘅嘢有通知上級,相信佢會通知指揮中心。

證人認知搵到嘅八件防彈背心,指係防子彈,實際上唔知係唔係真係防子彈,同意辯方稱有可能係防war game嘅BB彈。

在1008室留到08:50,在同日18:00再返去運走證物。
同意當時揾到嘅證物好多係未開箱。

🔹控方覆問
呈上1008室的電費單,發出日期係2019年11月26日。
呈上1008室的搜查令。

D2 的證供未完,待明日再傳召另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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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健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
證人在2020年3月7日任職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C1-2隊,16:05 由主管女高級督察 曾曉雅 訓示,被指派拘捕D4,23:53 連同刑事情報科(CID)人員去到屯門啟豐園某座某位,CID有2~3人,一行共約8人,由CID行頭,帶同爆門工具,破門入內,唔記得邊個開鐵閘,木門向室內跌在地上,證人見到D4已經跌在地上面朝天,頭向房間,無被木門壓住,D4在地上不停郁動,好似想撥開啲嘢,當時未有人控制佢,警員穿便服,穿上印有警察字樣的背心,表露身份,8315和8519上前一左一右控制D4手臂,D4掙扎,兩人捉住D4兩隻手臂扶佢起身,扶咗去廳中間張凳坐低,警長53853用手銬反鎖D4雙手在後,證人問D4係唔係張xx,D4回答係,在D4身上搵到銀包,入邊有身份證確認身份,曾曉雅展示搜查令,表明來意搜查單位。

📎檢取電話、畀密碼
發現枱上有幾部電話,其中兩部的螢光幕開着,8519即時檢取兩部電話,交俾CSTCB 警長6158,放入防訊號干擾袋,由6158和8519初步檢視兩部電話,期間8519向證人講,兩部電話有Telegram app要密碼,證人就問D4兩部電話係咪屬於你,Telegram密碼係幾多,D4隨即回答係佢嘅,密碼係249542,證人講俾8519聽。

📎警誡口供
23:50 證人向D4宣佈拘捕,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警誡:「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啦,但係你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你明唔明白,有無嘢講?」,D4回答:「阿Sir,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想去宏創方503室搵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Facebook識嘅朋友,入到屋,我見到佢喺隻鑊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間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緊啲炸藥,諗住在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大咗,所以無理佢,另外在3月6日晚在深水埗個公園出面,佢俾咗啲電線和電腦版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俾佢,我就思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裝置」。證人即時紀錄在記事冊,交畀D4睇,睇完簽名,之後再讀一次俾佢聽,畀一份聲明佢睇,如果同意就將聲明抄在記事冊並簽名。

00:20 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1月28日深圳灣到境大堂男廁外發生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阿Sir,頭先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00:45 再宣佈拘捕另一控罪,罪名係「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有理由相信與2020年2月2日羅湖3號月台站長室外爆炸案有關,作出同樣警誡,D4回應:「要講嘅嘢都講晒,無嘢補充」。

📎跣低整傷
再落緊警誡供詞時,證人見到D4間唔中會用手按壓左膝頭哥,01:20 完咗三個警誡程序之後,問D4發覺佢左腳受傷,D4回應「今日較早時去廁所,在廁所跣低整傷」。證人無毆打或恐嚇D4,亦見唔到有其他人咁做。

📎搜車搜屋
01:35 警員8315,警長53953,警署警長盧志盛,和證人帶D4 去搜車,去之前有同D4講係根據搜查令去搜車車,問佢用唔用頭套保障私隱,D4同意用頭套。由8315處理搜查車輛UPxxxx和檢取證物,01:55搜完,02:04返回D4屋企,由8519處理搜屋和檢取證物,04:05搜完,帶D4去青山警署,04:20 到達,04:24 見值日官,證人報告拘捕詳情,講咗D4左腳受傷,值日官問使唔使睇醫生,和有無投訴,D4 話唔使和無,之後再會見室向DS發放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有解釋大標題和俾D4睇,D4無要求,並簽名,之後發放記事冊副本和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

📎搜公司
04:55 離開青山警署,去葵涌貨櫃碼頭路D4的公司搜查,05:21去到門口,由主管展示搜查令,發覺大門有密碼鎖和單車鎖,曾曉雅問D4願唔願意提供密碼,D4拒絕,唔記得佢實際點講;由另一對O記警員5531破門,05:30入屋,由8519處理搜查,留到06:52;之後帶D4去旺角花園街利興大廈搜查,最終無搜查到。

📎搜屋
08:35 帶D4到屯門山景邨景貴樓搜屋,屋內有D4 父親,無其他人,D4 無向父親有要求,08:46離開,返回青山警署,09:00 再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之後主管叫帶D4去尖沙咀警署,唔知原因,10:51 見值日官,D4無要求無投訴,證人唔知D4在13:30見律師,16:30同D4攞背景口供,D4話之前要求咗睇醫生,於是證人將D4交俾報案室看管,最終D4去咗醫院,無做錄影會面。

📎Telegram 內容
3月8日19:30,證人在CSTCB辦公室(有防干擾功能),從8519取回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拍攝電話內容,21:40交回8519。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見到係Telegram 的通訊錄,有公開頻道和私人通訊紀錄,重點有:五發、一枝弓、叉雞飯、大鵬金翅鳥、夠鐘改名...。

[13:46] 主問未完,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12)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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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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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D2案情

📌傳召PW168 警署警長江澤祥(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在退休前休假,2020年3月8日為旺角警署值日官,日常工作確保被捕者知道基本權利如膳食、如廁及求醫,目測有冇受傷或問有冇特別疾病,處理提出要求及投訴。
📎旺角警署內情況
呈上3月7至8日警署值日官會見資料確認4181帶D2見自己,3月8日00:54完成輸入紀錄,寫上目測D2在頸有一條大約3 cm紅痕(red mark),認為冇表皮破損不需即時治療,問過D2是否要睇醫生或要膠布均答不需要,表寫D2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紀錄有問是否需警方通知家人?也表示不需要。表上也有其他處理D2值日官填寫的紀錄如:3月8日 19:41 時在西區警署56639見過D2沒有投訴/3月8日16:21時旺角警署有律師要求見D2/
3月8日21:23時旺角警署值日官批准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 3月9日 01:37 文姓律師旺角警署要求見D2,因被提取調查中,文律師冇等待便離開 / 3月9日 19:09 有親友帶衫交被告
🔸D2盤問
同意今天看過控方準備記錄才知道D2資料,回想發生過甚麽。正常不會以拘捕人員報告被捕者傷勢作紀錄,目測被傷勢是自己的工作,要由頭到尾自己觀察做紀錄。自己觀察完只會對被捕人士講要唔要治療或者睇醫生。代表律師問即是不會告訴調查人員?法官竊笑地講調查拘捕警員在佢旁邊噃(即是一定聽到)
📎使用警署房間
證人確認拘捕人使用錄影會面室要借鎖匙開門所以需要問值日官,其他會面室沒有鎖先到先得不用問值日官,然而個別警員禮貌上可能會問借房間用。至於搜身室一般在報案室管理範圍內也要問值日官批准使用,搜身級別也由值日官決定,但不需要望住搜身。
📎被捕者資料記錄
被捕人士基本資料例如名字,身份證號碼需要由值日官輸入,間中會指示下屬輸入電腦。調查人員也有可能自己輸入其他問到資料,一些情況可能拘捕人員在現場抄下資料在紙仔,到達警署交報案室輸入,自己唔記得本案D2情況係點。
📎膳食安排
報案室會同飯堂聯絡根據當時電腦記錄有幾多被捕者訂餐,唔會理會是否被帶走調查。派飯由下屬親手交被捕者,如果接受調查飯盒會放在一旁用紙記低誰人未派,之後再補派返。同意只有派發紀錄唔知道被告是否食咗,因唔需要親眼望住。對於D2電腦記錄3月8日21:23時鄭姓親友交食物比D2,證人指自己一般不會批准,這次是其他值日官安排。正常如果食物凍咗會問被告接唔接受微波爐翻熱,或者自費購外賣飯盒。
📎旺角地圖
辯方呈上2張政府地圖,分別以星號指出旺角長榮大廈及恒生旺角大廈,證人同意兩個位置都有恒生銀行。
📎D2辯方案情
3月8日凌晨被告到達警署,證人只係問D2「有冇嘢講?」,證人不同意。同意自己叫D2轉一個圈,發現他頸部有一個3cm傷痕問點整親?D2答「唔知道」。證人指實際答案唔記得,如果被捕人告知被警察打傷就一定會作文字記錄,但現時記錄是沒有。
代表律師指出證人再問D2「有冇咩特別嘢?」D2答「冇」。證人指可能有問但唔肯定字眼。對於律師指其實冇問被告要唔要睇醫生、有冇投訴以及是否要警察通知家人?證人回答習慣上會問投訴只是唔肯定字眼,至於通知家人根據庭上警署電腦紀錄D2答「唔需要」。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完成D2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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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情
📌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拍攝Telegram內容
冇印象自己要入密碼才可以開啓Telegram,也冇印象8519有冇輸入密碼。出示指稱D4電話內多個對話內容,其中Alpha Force(控方指D4)同「Mike Chen」 對話:Alpha Force表示「被跟蹤,安全起見先 delete 所有東西」,又指發4架跟蹤車輛全是警察註冊的車。D4問20公斤黑火藥威力,有黑警5米範圍內點?Mike指5米內會死,車都炸到反轉,雙方也討論加玻璃鋼珠效果,Mike指「有珠璃珠 5 米會死,PLA膠就噴飛但死不了」。Mike 發相片見到2樽及1袋化學品,印有X酸鉀、硫磺粉及鋁粉,2人討論混合比例。而同「武肺疑似患者」對話對方寫「你啊張XX(D4中文全名)...」,D4指教完點寫remote (相信指程式bot)就飛台灣,買返嚟啲KNO3都唔夠純度,要Crystallize一次。
Alpha Force(D4)與「一枝弓」(被指D2)的通訊紀錄,D4表示「隻鬼想搵搞生日蛋糕嘅人,由老豆入手」,叫對方唔好再同老豆搵仔嗰邊有交流,好彩射左少少波俾老豆搵仔。

證人確認所有拍攝在3月8日19:30至20:40時發生,完成後將電話交俾8519。在3月13日 10:23至12:30拍攝電話(SN433)之Telegram 內容下載至兩隻CD。電話由8519交來,有證物袋裝住。手機的 TG 用戶名稱是「Alpha Force」,Apple ID 是「Cheung Kx CXxx」(D4英文名)多個對話中曾出現「敬陳彥霖,周梓及所有逝去手足」。同「五飛」(指D1)對話D4表示「搵緊中移動卡」,又稱「買完去啲鳩位再試下個引線先,穩陣啲好」。手機同Bot Father 通訊(相信是寫bot教學)見到2019年11月D4建立了「美心皇宮1號」機械人程式bot。
之後證人拍攝了另一部手提電話,是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 (SN434)。自己只負責處理兩部電話拍攝,冇處理其他電子器材,檢查時沒有見過相關搜查令。確認除拍攝沒有干預過電話內資訊。

🔸辯方盤問
D1代表
📎whatsapp羣組
確認有組織三合會調查科OCTB 的C1-2隊有一個whatsapp 羣組,但非工作用羣組,是在私人電話使用。不知道參與「獵鷹行動」其他人是否有另一個Whatsapp羣組,自己同OCTB其他隊人員沒有whatsapp羣組,也不知不同OCTB組有冇whatsapp羣組。

D4代表
📎行動訓示
證人確認為本案做了2份書面口供及一個記事冊補錄口供,完成交調查人員,沒有比警長53953睇。2020年3月7日出發前曾曉雅女高級督察作訓示,行動要協助拘捕D4,懐疑同3宗爆炸案有關,訓示有小隊其他人:盧至成警署警長、警長53953、83154、8519及WDPC 15824。約20分鐘之後盧再有一次訓示,委派自己負責拘捕D4,8519負責D4證物,2次訓示中冇比過疑人相片。
📎D4住所單位
3月7日23:45時去到屯門某單位,有刑事偵緝科CIB同自己OCTB C1-2小隊一齊上去,不記得是否乘坐同一部電梯,差唔多時間到門外。CIB同事爆門前有拍門比警告,同意今日第一次講出有比警告口供從冇提。CIB沒有入屋,只有OCTB C1-2隊及網罪科警長6158。8519及8315兩人最早入去,自己是第四個同警長53953差唔多同時進入。穿便服及警察背心頸掛證件,冇留意其他人有冇掛,冇見警長53953有戴住戰術手套(手背油鍋釘)。自己同首個警員差5秒入屋,第一眼見D4是「跌」地上,沒有同D4身體接觸。律師問會唔會早入去警員襲擊D4?證人答入去見不到警員同D4有身體接觸,也沒有見有人打D4。D4地上掙扎不停郁,應是用手撥開D嘢,不知原因。
證人主問指入屋8315及8519控制D4兩邊手臂,扶起身因仍掙扎警長53953於是施行手扣。問書面口供卻是寫8315,8519及警長53953三人一齊上前控制,不單是8315及8519,證人答自己理解主問答案為3人合力上前控制。同意D4明白出示搜查令沒有文字紀錄或文件簽名。
📎手提電話
印象單位大廳枱上有6部電話,2部螢幕開着被檢取,不會是放主人房。警長6158將2電話放入一個防訊號干擾袋,其他電話如何處理冇留意,有問過D4電話是否他。8519要求自己問D4取得telegram密碼,D4說出「249xxx」,同意冇警誡及問D4願唔願意提供,解釋當時電光火石冇去深究,因為相信破門前D4正使用2手機,案件涉及三種嚴重爆炸案,不肯定是否破門時通風報信或是作遙控引爆,自己估計6158及8519㩒過手機Telegram開唔到,所以想要密碼調查。在場見不到有警員用D4說出密碼即時睇D4手機內訊息。代表律師質疑警誡只花數秒也不做?證人庭上反指「引爆一個炸彈也不用好多時間!」,再補充有搜查令警方可用工具(相信指Cellebrite)打開電話但需時。代表律師問有搜查令一般會否作警戒?答如果發現通訊記錄對案情有關才會施行警誡。

[13:45] 休庭,盤問未完成,案件押後至後天1月2日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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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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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PW173 警署警長 潘富安(音) 作供,控方表示因遷就證人放假,提早傳召。

🔹控方主問
主控先呈上兩份文件:拘留人士行動紀錄,和detention note。證人在2020/3/8 在青山警署當值日官,04:56 D4行入報案室,見到左腳有少少拐下拐下,問佢咩事,D4話朝早扭親,無表面傷痕,問佢有無需要睇醫生,D4回答無。

證人同意根據文件紀錄,D4在3月8日13:30~14:08見律師,但不是在青山警署,15:08 再有律師想見佢,結果無見到,16:53 去咗伊利沙伯醫院,留院直至3月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上庭,期間在3月10日19:16 有見律師。

🔸辯方(D4)盤問
證人稱到2020年已經做咗值日官約三年,同意事隔四年半,單憑記憶唔記得D4,detention note 中01:25的記項證人無參與,只有04:24 一項與證人有關。

見D4拐下拐吓,佢話扭親腳,記憶中有提係左腳眼,所以才有記錄“left angle",唔記得有無除襪,應該有睇過左腳眼,無表面傷痕無紅腫,傷勢應該係證人自己發現,如果係由警員報告會記錄低;唔記得有無問傷勢,有觀察衣服無覆蓋的身體部份,無表面傷勢;D4去咗醫院,19:30入住病房,因為骨折,證人唔知道因為無當值。

律師指出案情:
- 從來無問過D4有無投訴或要求(唔同意)
- 無問過需唔需要睇醫生(唔同意)
- 無睇到心口或膝頭哥,無盡到值日官職責(唔同意)
- D4嗌投訴拉佢班警察,俾警員拉走(唔同意)

🔹控方覆問
警員帶被告到報案室,會記錄拘捕嘅罪名,detention note 無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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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1 偵緝警員 13483 劉劍活作供
🔸辯方(D4)盤問
在有法庭搜查令授權之下,可以即時檢閱手機,如果發現當中有資料與案有關,證人同意在可行情況下應該係要作出警誡,同意電話已在警方手上,唔同意無迫切性,因為當時排除唔到在入屋之前,D4有無用呢兩部電話做通風報信,聯絡其他人,或者預設引爆程序。同意如果在警誡之下D4唔提供密碼,只可以攞去網罪科檢查,唔同意不作警誡係唔想D4知道有緘默權。

律師質疑如果電話係遙控引爆,更加唔應該接觸電話,點解唔盡快離開現場,當晚進出單位兩次,直至04:17才離開;證人稱收到指示在現場調查。陳官詢問:離開係咪你話事?

律師質疑D4在3月7日晚上11點幾講出6個字密碼,證人無即刻寫低,直至3月8日11:30補錄記事冊,才第一次出現,是否有其他警員提供,證人否認。

律師稱該組6個字密碼係開機密碼,不是登入TG的密碼,質疑當時警員如何使用該組密碼。證人申請睇返記事冊,之後表示有紀錄:「2020/3/7 23:48 D4 見證6158使用密碼249542開啟上述電話內容TG app,由6158對上述兩部電話進行檢查」。

跟住做三宗案件嘅警誡,第一個警誡供詞中有Lukas一字出現,證人稱唔知Lukas 有兩個寫法,唔記得有無問D4點串。
律師指證人的供詞寫調查期間發現D4左腳受傷,但當時唔問,係唔想知道佢受傷而影響警誡嘅工作,搜車搜屋期間亦無問過D4身體情況;證人唔同意,因為佢除咗撳膝頭哥呢個動作之外,無其他異樣,有問過使唔使睇醫生。

3月8日04:20帶D4到青山警署,匯報值日官拘捕詳情,同意無在記事冊/口供紀錄,無寫值日官問有無投訴,無寫D4嘅回應。

去搜D4在葵涌貨櫃碼頭路的辦公室,證人唔知該公司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員工,唔知D4係老闆定員工;同意當日搜查時無燈,唔知有無cut電;唔知道門口的密碼鎖係咪壞咗,無印象D4講唔知單車鎖嘅密碼。

3月8日19:30證人和8519一齊去到網罪科,從8519手上接過D4的iPhone XS max,當時電話係開著,唔知邊個開,8519 負責iPhone 6S plus,各有各拍攝。

2020/3/13 10:23 再次檢視電話,唔記得係咩狀態,同意口供無寫。
律師指出現時的通訊軟件可以用電話、電腦或者iPad作多重帳戶登入,所以證人話拍攝的訊息全部來自該手機係唔準備,證人表示用過WhatsApp 的功能,只可以同意WhatsApp 係,唔知TG的情況。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唔記得有無戴口罩)
- 8519和8315係頭兩個人,跟住係53953和證人(同意)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三人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53953將D4雙手反鎖向後,D4無反抗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53953入廁所,打咗D4一拳
- 53953用恐嚇嘅說話鬧D4好串,陣間有排你玩,並指如果D4唔隊同案,D4有排捱
- D4被打,面露痛苦表情
- 無警員作拘捕或者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 有警員敲廁所門,53953開門和他交談,53953行出廁所,警員入去,該警員揸住一部白色面嘅iPhone,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iPhone係咪D4,D4否認
- 警員離開廁所,53953入返去,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有人敲門,53953開門,另一個警員入廁所,揸住一部MacBook Pro電腦,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該警員問D4 MacBook Pro係咩密碼,D4解釋唔係佢嘅,喺公司買
- D4問53953點解手機無放入貴重財物袋,53953即時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用粗口鬧D4關你撚事,再用右拳打多一吓,鬧你呢家係犯,陣間有排捱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警方申請搜查令好容易,你哋班黃絲話警察強姦啲女,話掉人落樓
- 過咗一陣證人問D4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D4被襲擊完,喺驚慌情況之下提供iPhone開機密碼,並非TG密碼
- 53953除咗D4手扣,證人交咗一部記事冊,吩咐D4在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D4因為驚再次被打就聽吩咐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證人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無問D4點串(唔肯定有無)
- 三次警誡嘅內容,都係證人杜撰出嚟
- 無向D4覆讀內容,無畀足夠時間佢睇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iPhone XS max 和MacBook Pro 都係在主人房搜出嚟
- D4嘅心口被警長襲擊,左腳被警員襲擊造成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證人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證人無向D4講解被拘留人士通知書
- 在1205B室搜查,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由去搜車、到再次返屋企、去葵涌、去屯門,D4全程都係自己行走,無投訴話要去睇醫生。
只記得枱上有超過兩部電話,確認唔到有幾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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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25 跟蹤警員SO31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尖沙咀特遣隊,2020/3/7 駐守刑事情報科,去屯門啟豐園候命,與O記一同上某座12樓某單位,23:46去到,門口有鐵閘,但無上鎖,證人拉開,發出警告,敲門叫警察開門,嗌咗一次(陳官叫證人示範當時的聲線),等咗一兩秒,無人回應,嘗試開木門但鎖咗,用破門鎚破門,撞咗一兩吓,木門開咗少少,從門罅見到室內有光,有力量頂返出嚟,度門閂返埋,再撞多一兩下就開咗,木門跌咗入屋內,隨即讓開,等三合會調查科嘅人入去,證人無入屋,開門一刻見唔到有人。

🔸辯方(D4)盤問
證人有超過20次撞門經驗;口供寫撞咗四至五次,無講有人頂住道門,無講開咗少少跟住閂埋咗,點解四年半後記得?證人解釋係自己做,呢次印象深刻,因為成度門跌咗落地下,之前嗰啲就無,口供無寫同意係疏忽。感覺有人頂住道門,但見唔到人,同意係有其他可能。

律師指出案情:
- 無作出警告(唔同意)
- 無示範咁大聲(唔同意)
- 無人頂住道門(唔係百分百肯定)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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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3月8日02:05 開始搜屋,04:05 搜完,有檢取證物和影相,03:00 開始展示檢取咗嘅證物畀D4 睇,講在什麼位置檢取和在記事冊做即時記錄;控方呈上證人的記事冊,顯示在搜屋之前,叫D4 簽署同意警方搜屋。

在D4見證下,檢取咗以下物品:一對黑色鞋,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一粒電池、一塊電路板連一隻USB、一支超能膠、一個損毁咗嘅黑色擴音器、兩塊布碎、一張紙巾、一對黑色膠手套、一把紅色柄鉸剪、一盒橙色電線、一部測量機(萬用錶) ),一本渣打銀行支票簿,一個黑色袋內有六張SIM卡,五粒電池,一條黑色圍巾,一個橙色file(文件有D4 名和地址),一個白色膠袋(內有4板電路板、三條鎖匙、兩隻USB),一個灰色袋,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一部銀色iPhone XS Max,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一部黑色HTC手機,兩部橙色Sony手機,一隻黑色Apple Watch,兩部MacBook,兩部iPad mini。

搜車檢取以下物品:一件灰色外套,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電池連電路版,一隻黑色和一隻白色USB),一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八達通,兩套前後車牌(MTxxxx, ELxxxx),3M防毒面具,proselect 液體(聚氨酯樹脂),CHUMBE 膠水,一塊綠色電路版,一張屈臣氏單據。

從被告的銀包檢取以下物品:一張恒生EPS卡,一張恒生Visa Card,一張渣打銀行ATM card,一張渣打銀行Master card,一張AEON card,一張白色匙卡,三張新昌電腦公司單據,一張神州電腦公司單據,一張Best Buy co. ltd. 單據。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記事下一段記錄係06:52去到葵涌D4 公司搜查,雖然有搜查令,同樣要D4簽署同意搜查。檢取以下物品:10張IOUR 卡,三隻USB,兩疊D4的卡片,一部ASUS灰色手提電腦,四張SIM卡,10張“鴨寮街"電話卡,四舊綠色電(兩舊連電路版),一部電腦硬盤(卓上電腦),一個黑色樽內有羧酸(主控話係爆炸品,無帶到法庭),一支shampoo,一條單車鎖,一個爛咗嘅密碼門鎖,一份單位的租約和一份寬頻合約 。
主控叫證人確認有複讀記事冊內容和畀D4自己睇。

08:35 去到石蔭邨某單位搜屋,由D4的父親開門,在D4見證下搜查單位,無與案有關物品。

主控又叫證人確認,由第一眼見到D4 直至當刻,無人對D4 使用武力、威逼或利誘。

控方呈上檢取的證物(用咗頗長時間)。證人補充在單位廳中搵到一個灰色背囊,主控叫陪審員和法官關注,展示一張相,見到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再展示另一張相,見到一個黑色擴音器和一個灰色物體的一部份。

📲檢視電話
在拘捕D4稍後發現iPhone 6s Plus 和iPhone XS Max開著,即時交由警長6158檢視和保管,直至09:30,6158交回電話連充電器給證人保管,當時兩部電話各自放在一個貴重財物袋,未封存,再放入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3月8日19:30,證人和13483帶同電話去CSTCB總部檢視,證人交iPhone XS max 給13483 處理,證人處理iPhone 6S plus,開啟Telegram ,拍攝咗70張相和3段影片。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係TG群組對話內容,顯示一張長形立方體的草圖,大小30x46x7 cm,畫上:12V relay,4G 手指,Raspberry PI zero,尿袋。

另與其他人對話的內容:揾鬼車,20 kg蛋糕乜都飽,WG 電引+硫磺+flash powder。

TG 的聯絡紀錄,特別指出有:烘焙同學會0.3,一枝弓,流沙天堂,botfather ,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Alpha force,五飛。

播放三段影片,一段是在烘焙同學會0.3群組中播放,兩段係在電話的已“刪除的影片"中插放,内容大致相同,拍攝厠所內有燃燒物品,發出火光和煙,有一男子頭部出現。

兩人拍攝到21:30,將電話熄機,之後將三部電話(XS max, 6S plus, 6 plus)交咗畀警長1617,3月9日16:45,警長1617交返三部電話給證人,1617 話已經將6 plus 解鎖,三部電話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登入TG都係同一密碼;17:00 證人再交XS max 給13484 檢視,證人檢視6S plus,影咗100張相。

控方展示拍攝的相片,TG 烘焙同學會0.3 群組有10個成員:Bee,賞花杏仁露,William Wallace,大鵬金翅鳥,大西北騎牛仔,夠鐘改名,一枝弓,武肺疑似患者,流沙天堂,叉雞飯。叉雞飯係owner,除咗賞花杏仁露,其他人係admin。拍攝完之後,電話熄機,封存在貴重財物袋,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13:15,證人再去CSTCB檢視iPhone 6 plus,影咗28張相。電話的Apple ID係D4。

3月13日10:20 13484攞iPhone XS max 做調查,12:15 交還證人保管。

最後,主控叫證人確認,3月8日凌晨D4 去搜車搜屋搜公司,全程係自己行走。

主問完畢,辯方D4留待下星期開始盤問。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1)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57個月;D7 已還押逾33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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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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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傳證人之前控方補充上星期播放的影片的截圖。

📍繼續傳召PW52 偵緝警員8519 范志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借助證人呈上一份本案的法庭搜查令,針對所有檢取的電子器材,讀出多個證物編號是什麼器材。

🔸辯方(D4)盤問
證人確認在2020/3/8 18:00 做補錄記事冊,分別在2020/4/7,2021/12/9,2024/5/21 做咗三份書面口供。2020/3/7 有兩次訓示,第一次由曾曉雅主持,第二次由警署警長盧志盛主持,C1-2 隊有WhatsApp 群組,與其他小組無群組,無獵鷹行動群組。

📎郁動 vs 撥
口供寫3月7日破門入內,見D4瞓在地上不停郁動爭扎,庭上講係不停"撥",質疑四年半前寫郁動,點解庭上會講"撥",係咪上庭前有人教用撥字?證人解釋撥都係郁動嘅一種。

📎四年半嘅記憶
主問時話發咗兩次警告,口供無寫,四年半後憑咩記得返講咗兩次警告?係咪有人教?證人解釋入屋拘捕,見到不知名男子,當然要畀警告,D4無理會,證人上前控制,遇到D4反抗,當然要畀第二次警告,唔需要每次警告都寫落記事冊,除非牽涉到下一步行動需要落記事冊,例如警告之後開槍。

📎Telegram 密碼
證人同意13483問D4攞密碼時係無警誠,係無畀電話佢睇,但只係在隔離。律師質疑D4只係回答6個字的電話開機密碼,不是TG密碼,因為TG係4個字,證人不同意,稱13483問:「兩部電話係咪你嘅,TG密碼幾多?」,D4 回答:「兩部電話係我嘅,密碼係249542。」,律師指D4無講係TG密碼,陳官就話答案要睇問題。

249542這組密碼,第一次出現在證人的紀錄係在事發後的18小時,寫補錄記事冊,中間發生咗咁多事,質疑點解會記得?證人解釋係做緊同一單案件,密碼係D4提供嘅,所以好記得。

📎放錯證物位置
證人解釋檢取證物的程序,會有機會攞起證物檢查,例如粉紅色膠袋會攞起嚟睇吓入邊有咩,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或者違法物品,會盡量放回原位,同意係會有少許郁動,但好少會擺錯位,完成搜查就會影相,再向被捕人士展示檢取的證物,指出在什麼位置檢取。律師指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唔同意)。

律師指記事冊寫咗兩項"一部銀色iPhone 6 plus",其中一項删去6字,旁邊加上"s"字,主問時在庭上更正,稱該項應為"一部金色iPhone 6s plus",點知係該項寫錯銀色,唔係另一項?證人解釋,估計當時自己以為寫錯兩部6 plus,所以先删除6字,後來發現一部係6s plus,所以加返s 字,律師指出可以撈亂證物(唔同意)。

證人同意記事冊無記錄展示證物畀D4睇,無記錄復讀畀D4聽,唔同意無記錄係因為無做。

13483做警誡時證人在場,但無特別關注,無留意13483有無復讀。

同意在檢取證物時無問D4物品係唔係屬於佢,因為如果佢話唔係,咪等如全部都唔會檢取,同意證物可以唔屬於D4,但有搜查令就可以檢取。律師指出除咗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屬於D4,其他都唔係佢嘅(唔知道)。

搜查D4辦公室時無留意有無公司水牌,唔知邊個係老闆,唔知有幾多人工作,唔知道D4的卡片有無放錯在枱面,律師指出一張相片中,有一部使用八達通的汽水機(唔清楚)。

3月8日去CSTCB檢視電話,iPhone XS max & iPhone 6s Plus 係連接住充電器,螢幕係着住嘅狀態,充電器唔係證物,唔知從何以來,當時無問6158,現在亦唔知去咗邊;09:30~19:30無處理過電話,當晚影完相就熄機,入貴重財物袋封存,交俾警長1617,3月9日16:45再攞返,都係熄機狀態。

問點解會有兩種處理方式,09:30 從6158接收電話時係開著螢幕,3月9日從CSTCB 接收係熄咗機,證人解釋因為6158要離開,佢只係同小隊去做拘捕,角色係佢對數碼裝置認知比我哋豐富,保持開機狀態目的係做調查,如果搵到證據,會用相機影低,在錄影會面中俾D4睇,唔知點解唔熄機。律師指出iPhone XS max 會自動關閉屏幕(唔知道),係要用密碼開返,無熄機係因為無攞到開機密碼(唔同意)。

3月9日 警長1617講三部iPhone嘅開機密碼都係249542,證人唔知佢點樣知道。同日在CSTCB影咗108張相,影完無再交俾1617,由證人保管。
3月10日 證人帶iPhone 6 plus 去CSTCB檢視,唔記得13483有無去,由證人開機睇TG紀錄,唔記得使唔使入密碼,影咗28張相,影完相熄機,攞走電話。
3月13日 13483 攞iPhone 6s plus 做調查,即日交回。
之後無再處理電話,在3月16日交去證物房。

律師提出WhatsApp & Telegram 都有多重登入功能,可以用電話、電腦、iPad 同時登入同一賬號,如果在電腦發出訊息,電話會同時顯示,指證人話所有顯示的訊息來自電話的說法不準確,證人知道WhatsApp 有這功能,但唔知Telegram 有無,多番討論後都無正面回應,主控稱證人唔係專家,已花咗10分鐘,陳官加入指證人只係講到WhatsApp ,證據係Telegram ,盤問無意義。

律師指出案情(除個別注明外,證人全部唔同意):
- 3月7日破門之前警方無作出警告
- 入到屋,D4並不是跌在地上,係企在廳中
- 多名穿着黑色背心嘅警員衝入屋,戴住口罩(無戴口罩)
- 有警員反轉/無顯示委任證
- 53953帶住戰術手套,有鍋釘嗰種
- 三人一言不發,將D4撳在地下背向天,
- 最少一名警員持有長槍,並用長槍指向D4
- 無人向D4表露身份,無警員向D4解釋搜查令
- 有警員用手銬將D4雙手反鎖在後,D4無反抗
- 8315和8519在D4兩邊拉起D4(同意)
- 有警員在D4後面用粗口鬧佢整炸彈,當D4雙膝剛離地,有警員大力踩D4左腳膝關節後便位置,引致骨折
- 8315和8519夾D4去廁所坐在馬桶之上
- 無警員對D4作出拘捕和警誡
- D4無講過口頭招認

🔺陳官介入指證人話無入厠所,辯方嘅案情答唔到,律師唯有改變方式繼續指出案情:
- 有警員攞iPhone & MacBook 嘗試用D4作Face ID解鎖,和嘗試用D4左右手的每隻手指解鎖,但唔成功
- 53953問D4識唔識五飛,或者叫大角咀隻揪王,D4話唔識
- 53953用右拳打D4心口一拳
- 53953話如果D4唔合作,警方會搞D4住在對面街的女友
- 有警員問D4攞手機密碼(係TG 密碼)
- 13483 攞記事冊寫咗一啲嘢,吩咐D4在記事冊唔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
- D4從來無講過招認,係13484杜撰出嚟
- Lukas / Lucas 一字,係13484杜撰出嚟
- D4被警員打
- D4無講過在廁所跣低整傷
- 13483 無複讀畀D4聽,無畀佢睇
- iPhone XS max and MacBook Pro 係在主人房搜出
- 無向D4展示證物和複讀
- 在青山警署見值日官,D4要投訴拉佢班差人,被警員拉咗入另一房間,53953摑咗D4一巴
- 值日官從來無解釋權利俾D4聽
- 13484無向值日官講D4受傷嘅詳情
- 見值日官時D4係拐下拐下咁行(無留意)
- 搜查D4公司,無人解釋搜查令
- D4話唔知單車鎖密碼

🔹控方覆問
辯方指證人供詞好多無記錄,係因為供詞唔係一問一答模式,主要係記錄案與案件有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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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 偵緝警員 8315 曾康賢(音)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駐守國安處,2020年3月7日駐守O記C1-2隊,當日有去到啟豐園進行拘捕行動,角色係負責揸車,有處理過D4。

破門之後入屋,見到D4瞓在地上,有掙扎,身上有木碎和木條,望完屋內環境安全,同8519上前用手控制D4,有上手扣。

📎搜車
3月8日01:31 去啟豐園樓下美樂里搜車,人員有證人,D4,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13483。

🗣️小休前話負責去搜車,點解知道D4架車位置?因為向D4表示要搜車,他說在樓下帶我哋去。
🗣️咁點開車門?搜查前13484同D4講將會搜車叫佢攞車匙,之後D4帶警員去停車場,近美樂里地方果然見到架車,在D4衭袋取出車匙在D4面前開門。

📎車內檢取物品
由左前副駕位開始以順時針方向搜,最後搜是尾箱。檢取物品包括:
-左前座:一件灰色外套
-司機及副駕中間: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塊電池板連電池、一隻白色USB手指、一隻黑色USB手指連紅色盒
-司機位太陽擋:一張成人八達通
-司機位手把:一張新昌電腦公司收據
-車尾箱:兩套前後車牌(MTxxxx及ELxxxx)、一個3M防毒面罩、一個透明袋內有2樽液體、一支膠水(聚乙氫醇)、一塊錄色電路板、一張屈臣氏單據。